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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1
問:白領健康問題日益嚴重,保險能為此買單嗎?
答:白領帶病工作已是一個普遍現象, 現在在職場中流行一個說法:40歲以前用命換錢,40歲以后用錢換命,這種說法盡管有些調侃,但也道出了一些職場中人的無奈。在日常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的同時,保險確實是人們健康的必要補充。
問:重疾險在投保人購買時應放在所有保單中怎樣的位置?
答:重疾險應該是人們購買的第二張保單,但同意外險一樣,是家庭理財金字塔中最根基的部分。
市場上的重疾險種類很多,由于交費期限不同,保費自然會有差別。不同保險產品保障期限的不同也會對保費產生很大的影響。重疾險的保費一般是根據年齡的不同而設計,相同保額、保險期間和交費期間,年齡越小保費越低。有些保險公司采用均衡保費定價,雖然眼下看上去保費貴,但卻不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升高。
投保人在購買重疾險時,保額至少要在20萬元以上,低于20萬元的保障功能太弱,普通收入人群投保額至少應選擇在20萬元較為適宜。
問:商業重疾險和商業醫療險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如何搭配才更科學?
答:商業重疾險和商業醫療險在本質上有著很大的區別。當被保人一經確診罹患保險合同中所定義的重大疾病之一時,保險公司就給予相應的保險金。醫療險注重的是對被保險人因疾病所消費醫療費(包括了治療費和藥費等)的經濟補償;而重疾險針對的是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的人身給付保險金。
選擇商業重疾險和商業醫療險最重要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與自身需求相匹配,比較理想的險種搭配是:有社會醫療保障的選擇重大疾病保險+住院津貼保險,沒有社會醫療保障的選擇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昆侖健康的《昆侖祥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及《昆侖附加祥寧特別約定疾病保險》可以為客戶帶來全面的保障,《昆侖祥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在包含了保監會規范的25種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基礎上,又添加了7種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而昆侖特色的《昆侖附加祥寧特別約定疾病保險》包含了10種特約疾病可以更加有效地幫助客戶得到全面保障
《昆侖附加祥寧特別約定疾病保險》中包含的10種特約疾病,涵蓋了包括原位癌等疾病的保險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社會上“重大疾病保險就算賠了也離死不遠了”的論調,能夠在客戶罹患非重大疾病時也能獲得保險金的賠付。這樣一來,使保障范圍更加全面,讓客戶安心休養,體現生命尊嚴。
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2
他們沒有“單位”,不用朝九晚五地按公司的規章制度上班,在家里辦公或出去跑跑客戶便能賺錢;他們沒有工資,但由于他們總的收入一般都高于普通工薪族,所以并不擔心基本生存問題。他們就是現代時髦的SOHO族(Small office,Home office),也就是常說的“自由職業者”,或被稱為“網絡時代的個體戶”。
蔣力為就是一名典型的SOHO族,36歲的他在廣州從事了多年的平面設計,一向喜歡無拘無束自由生活的他大學畢業后就是單打獨斗,沒有進過任何公司。只是3年前,因為業務上的需要,才開辦了一家“夫妻老婆檔”的小型廣告公司,生意還算興旺。
本來,收入一直不錯的蔣力為不愁吃,不吃穿,從來沒想過保險的問題,也從來沒購買過任何商業或社會保險。可是今年年初,一場深度體檢讓他發現自己已經有了不少“亞健康”的生理特征,這才開始到處打聽該怎么給自己買保險。
對于蔣力為這樣典型的SOHO族而言,雖然他們的收入處于中等甚至中等偏上的水平,但是處于自雇狀態的這群人收入上具有較強的不穩定性,個人經濟的風險度更高,所以他們反而應該特別加強自身的保障,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疾病風險,或是養老需求。
先入社會統籌保險為上
大多數SOHO族從來沒有參加過社保,或是從企事業單位“下海”后已經中斷社保繳費多年。此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重新加入或回歸社會統籌保障體系。
因為相比商業保險,社會統籌保險通常包含有國家財政的補貼,福利性更強,對個人而言這類保險的“性價比”自然更高。而且,無論身體健康與否,社會醫療保險都可以接受參保,商業保險則不行。
近幾年,各大中城市陸陸續續把SOHO族也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范圍內。具體的保障方面,各大中城市都有自己的政策。如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目前都接受SOHO族參加社會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北京地區還接受這批人群的失業保險。
從2007年1月1日起,北京的SOHO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每月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后執行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于繳費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以北京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甚至更低標準作為繳費基數。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一樣,每月繳費比例為2%。
北京的SOHO族參加北京基本醫療保險,則每個月得按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報銷比例、范圍和企業參保人員一樣,但普通門急診費用則由個人自理。
上海的SOHO族也可以加入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個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上限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30%,其中11%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享受上海市企業職工退休待遇。
上海SOHO族若要加入社會醫療保險,必須首先加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其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相同,繳費比例為8%,不設個人醫療賬戶,也就是普通門急診的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門診大病、住院等享受待遇與普通企業職工則完全相同。上海的SOHO族其實也可以參加含有門急診費用保險的社會醫療保險,但繳費比例必需上升為14%,這就看個人是否需要這部分保障了。
目前廣州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5%,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2006年開始推出。每個SOHO族的醫療保險繳費額度是一致的,繳費標準全都按照廣州市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按照4%的比例進行參保,同時必須繳納每人每月5元月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保障費。不過,廣州SOHO族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后,需要經歷6個月的等待期,然后才能享受住院和大病醫療保障,門診費用也是個人自行解決。
如果SOHO想要參加社會生育、工傷和住房公積金等更為全面的項目,最好的途徑就是通過掛靠一個企業,由企業出面統一參加社保,但與企業協商明確所有社會保險的繳費由個人承擔。
意外險是必需品
由于無法參加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工傷”一項,所以對于廣大SOHO族群來說,為自己安排足額的人身意外險是必須的。
意外死亡或殘疾失能,雖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和碰到的事,但誰也不能保證不會發生在自己和家人的身上。
如果是經營生意的個體工商業者,由于經常要去外地進貨、銷貨等,他們遭遇意外風險的幾率上升,為此保障額度在自家生意年收入的5~7倍以上為好。如果是在家從事翻譯、撰稿、設計等工作的SOHO族,主要在家中作業,風險較小,意外險的額度可以低些。
同時,意外有時會導致醫療費用的產生,所以購買意外險主險時可以考慮搭配一些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特別是SOHO族的社會醫療保障通常都沒有包括門急診費用報銷,選擇帶有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的綜合意外險更:為合適些。
商業醫療保險按需區別選購
商業的醫療險方面,具體的要看SOHO族是否已經去參加了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要看自己的年齡大小、性別和身體狀況等。
如果已經入了社會醫療保險,那么商業醫療保險中主要選擇醫療補貼類保障,醫療補貼保險是一種津貼性質的非報銷型保險,只要在購買時商定好住院時每日的補貼額度,一旦住院就可以安全獲得保險公司的補貼金,彌補自己的收入損失。這類產品可以附加在各種主險之后,也有可以作為主險單獨購買的。有一年期的,也有長期的。
如果還不想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那么應該優先選擇醫療費用保險,這樣可以為個人分擔大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支出。今年開始各家公司都針對有無社保人員區別銷售醫療費用保險了,這一點大家在購買時要分清楚。
如果像廣州的蔣力為先生那般,年紀已經超過了35歲,那么最好能給自己補充一點商業的重大疾病保險?,F在大病的醫療費用動輒幾十萬元,光靠社會醫療保險的大病往往還不夠。而且商業大病險經確診即可給付理賠金,而不需要等到出院后再拿錢,這樣可以盡快幫助自己和家人。在大病保險的選擇中,女性則最好能購買含有女性特種疾病的產品。
是否安排養老險因人而異
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3
俗話說,人吃五谷雜糧,沒有不生病的。人們得了頭疼腦熱這樣的小病還好說,一旦得了心腦血管、癌癥等重大疾病,就會給病人和家庭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為了避免這樣的醫療風險,很多人都選擇購買商業醫療保險。
隨著國家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商業醫療保險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特別是“非典”以后,人們對健康日益重視,商業醫療保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的熱門險種。以上海市為例,2003年1-9月的商業醫療保險保費收入已達4.71億元,而2002年全年僅為2.6億元。調查顯示,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商業醫療保險作為投保的首選。
雖然人們看到了商業醫療保險的重要性,但面對市場上種類繁多、條款復雜的各類醫療保險產品,很多人不知該如何選擇?;蚴鼙kU人的影響,選擇并不適合自己的險種;或和別人一樣投保了醫療險,獲得的保費卻相差很大。這就需要您弄清楚醫療保險中的許多門道,從而進行合理的選擇。
與社保的區別
很多人都享有社會醫療保險的保障,因而經常將商業醫療險和社會醫保做對比,認為上了社保就有足夠保障了。但是,一般社會醫療保險都有一個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是無法支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還有人上了大病統籌,但大病統籌和公費醫療負責的疾病一般不分病種,費用根據有關規定按比例報銷,沒有額外的賠付。商業醫療險則不同,它只對條款中列明的幾種嚴重疾病負責賠償,投保人一旦患上其中的疾病,保險公司就要根據診斷書進行賠付。
如果單位有醫療保障,又上了商業醫療保險,就意味你患了大病后,在醫療費報銷的同時,還可以額外得到賠償金。因為多數情況下,生病都會對生活造成影響,如工資的損失等。
商業健康險主要有三大保險方式: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醫療保險,以及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收入保障保險。
選擇要點
各大保險公司的品種繁多,差別并不大,只是各有側重。而且保險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關鍵在于是否對您適合。在選擇保險公司和投保品種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保障的范圍。一般的醫療保險包括三種基本類型:重大疾病保險、醫療報銷型保險、醫療補貼型保險。其中,重大疾病保險側重于對重大疾?。ㄈ绨┌Y等)提供保障;醫療報銷型保險主要提供醫療費用的報銷;而醫療補貼型保險是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一些住院床位費用、營養費用提供補償。
除此以外,有些險種還提供滿期給付、死亡給付、高殘給付等。您要結合自己的身體情況、社會醫療保障情況和個人的需要選擇。當然,在保費的負擔相當的情況下,保障的范圍越廣的險種越值得選擇。如果您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保障,如從事自由職業等,應考慮投保一些包括門診、住院等在內的綜合醫療保險,另外再輔之以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和津貼等保險。
年齡的限制。在選擇險種時,注意閱讀保險公司對投保年齡的限制。一般來說,最低投保年齡是出生后90天至年滿16周歲不等;最高投保年齡大致在60-65歲。投保年紀愈輕,保費愈便宜。因此買醫療保險應趁年輕,越早買越合算。
保費的負擔。不能讓醫療保險的保費開支成為您生活中的沉重負擔,如果各種醫療保險提供的保障相近,您應該選擇那些負擔較輕、繳費的方式靈活的險種。
特殊的條款。有些條款并不是每種醫療保險都有的。例如自動墊付保費、保單貸款、無賠付優待等等。在能夠承擔保費支出的情況下,您可以挑選那些附加服務較多的險種,為自己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
注意事項
在確定了保險公司和險種以后,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要如實告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把自己目前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公司陳述,以便讓保險公司判斷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否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
要親自簽字。投保單、健康告知書等投保單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分別親自簽字,不能由他人代簽,即便是家庭成員之間也不要圖省事。當被保險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注意“觀察期”條款。商業健康保險一般都在條款中規定有3個月或半年的“觀察期”,“觀察期”是指保單生效后的一段時期,被保險人在此時期內因疾病所致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注意合同中的“猶豫期”。在這段時間內,您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保險合同,如果您退保,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退還您所繳納的全部保費。
注意“免賠額”條款。商業健康保險經常在條款中規定有免賠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支出的超過免賠額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付補償。如果你的醫療費用低于免賠額,則不能獲得賠償。
注意“名詞釋義”條款。重大疾病保險都會在“名詞釋義”條款中說明重大疾病所指的具體病種及判別標準,條款中沒列明的或沒達到其定義的重大疾病標準的,保險公司將不會給付保險金。
選兩家公司分別投保
很多人都認為,既然是買保險,當然是在同一家買全最方便。一旦出險,需要理賠時也比較方便,很少有人會主動選擇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但選一家與選兩家的區別并不只表現在形式上,最大差別是在最終獲得的保費上,數額大的可能相差數千元,原因是什么呢?
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保險公司;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義務人;追償機制;道德風險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9-0093-04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志碼:A
一、引言
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英國的海上保險,是民法帝王條款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領域的滲透,雖然這一原則對于保險各方當事人都同樣適用,但它主要還是針對投保人的。最大誠信原則所規范的主要是“如實告知”和“保證”兩大基本義務。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若投保人未盡這些規定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證保險在合同性質上與普通商業保險存在顯著差異,而現行《保險法》又僅僅是針對普通商業保險的一般性原則規定,并未充分考慮保證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質。由于保證保險在我國屬典型的“舶來品”,業界對其本質特征尚缺乏清晰的認知,加之受《保險法》本身權威性的影響,所以學者們普遍遵循《保險法》的相關原則來審視保證保險中的最大誠信問題,如施衛忠和王靜等(2008)就明確主張保險公司因投保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免責,這一點在學術上似乎并無爭議。然而,從近年來有關車貸險業務糾紛案件中諸如投保的貸款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甚至以虛假材料騙保等嚴重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情形,盡管各地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存在差異,但卻大多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由此引發廣泛的爭議。此外,從保證保險制度最成熟的美國來看,學者Jeffrey sRussell在比較保證保險與普通商業保險的主要差異時也明確指出,即使義務人(即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以欺騙手段獲取投保資格,保證人(即保證保險中的保險人)也仍需要承擔賠付責任。這實際上就意味著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并不導致保險公司免責。
那么,在保證保險業務實踐中究竟是否可以直接套用《保險法》中有關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規定,主張保險公司因投保的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而拒絕承擔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呢?本文擬基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質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并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二、保證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質
與普通商業保險相比,保證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保證保險合同中通常存在特殊的三方當事人關系
普通商業保險協議中通常只有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當事人,被保險人如果與投保人并非同一人,則在法理上通常被視為保險協議的關系人。但是,在規范的保證保險協議中卻通常存在三方當事人關系,即保證人(surety)、義務人(principal)和權利人(obligee)。其中,義務人是指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而保證人就是要保證義務人的合同義務能夠順利履行,權利人則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受益者。如果義務人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并因此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則保證人將依照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由于保證保險中的保證人通常是取得專門資格的保險公司,而義務人負有繳納保費之責,權利人則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所以實踐上也常將保證人、義務人和權利人分別稱之為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商業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常具有某種共同的利益傾向,甚至在絕大多數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身就是同一當事人。然而,在保證保險合同關系中,義務人和權利人雖然分別對應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角色,但他們卻通常是契約交易行為中的兩個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經濟主體。從理論上說,權利人往往是出于對義務人履約行為和履約能力的不信任,或者說對義務人的信用承諾存在疑慮,才要求義務人投保保證保險,借此轉嫁其違約風險。因此,保證保險機制本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信用工具,其實質就是對義務人的履約行為提供信用保證,若義務人履約失敗則保險人代為承擔賠付責任。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如果投保企業(義務人)提供的產品質量或性能未能達到其承諾的標準,則保險人(保證人)可代為承擔由此而給產品使用或消費者(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顯然,以保證保險機制鏈接起來的義務人和權利人之間的契約交易關系與普通商業財產保險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顯著的區別。
(二)保證保險合同通常具有不可撤銷性質
在普通商業保險中,保險人通常擁有較大的合同解除權,以便對于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投保人進行嚴格的懲罰。但是對于絕大多數保證保險合同來說,協議一旦簽訂并送交權利人,保險人就不能因為投保人方面的原因而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保證保險中的這一特殊規定,一方面是源于保證保險合同固有的無因性等特點決定了它本身的獨立性,基礎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等情形都并不必然導致保證保險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這實際上也正是保證保險合同與常見的保證擔保合同的本質區別之一。另一方面,也更為重要的是,保證保險中真正受合同保障的是權利人而并非申請投保的義務人本身。如果允許保險人在承保以后又因義務人方面的原因而撤銷保險合同,則權利人的利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與權利人要求義務人投保保證保險的初衷正好背道而馳。所以,盡管投保的義務人可能未履行如實告知等規定義務,但保險人不能隨意主張撤銷保險合同,除非權利人本身未遵守約定義務或存在重大過錯。
三、保證保險中簡單套用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和行為后果
保證保險合同與普通商業保險合同在性質上的顯著差異決定了兩者在法律和規則的具體適用上也應該有所區別。如果忽視這些差異而簡單套用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規定,勢必造成以下后果。
(一)損害法律適用的嚴謹性
如前所述,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是義務人,而處于被保險人角色的是權利人,他也是保證保險協議的重要當事人,并與投保人之間存在典型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在實踐上可能以某種明確的合同形式存在,如典型的工程合同保證保險中承建方與工程業主之間的建設合同等,也可能體現為某種潛在的義務關系,如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生產流通企業對于消費者承擔的提供符合其質量承諾的具體產品的義務,以及雇員忠誠保證保險中雇員忠實履行職責的義務等。無論這種契約關系以哪種形式存在,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都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保證保險中的義務人與權利人已不能簡單等同于普通商業保險中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顯然,現行《保險法》在制定之時并未充分考慮到保證保險的這一特性。忽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變化而簡單套用現行保險法中有關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規定顯然過于牽強,勢必損害法律適用的嚴謹性。
(二)有悖于保證保險的基本宗旨,并弱化其本質功能
一方面,保證保險合同的獨立性和不可撤銷性實際上也意味著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絕對性,其核心意義就是要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同權益。從實踐上看,保證保險通常是應權利人的利益要求而締結,其基本宗旨就是要鞏固承諾、確保履約,確保權利人的合同權益不受實質性損害。所以,如果保險人在接受投保申請后又簡單地因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為理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則顯然有悖于保證保險的基本宗旨。
另一方面,從承保責任的性質看,保證保險實際承保的是義務人的履約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義務人本身的誠信意識和履約意愿。由于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狀態的普遍存在,信任危機往往是交易雙方進行有效的契約交易所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難題。一般說來,正是由于對義務人的履約行為和誠信意識難以有效把握,權利人才希冀通過保證保險機制來轉嫁風險進而保障自身的合同權益。所以,保證保險實質上充當的就是一種特殊的信用工具,其本質功能就是增進交易信用進而化解交易雙方可能存在的信任難題。顯然,如果允許保險人在承保后又因義務人的非誠信行為而免除賠償責任,則保證保險的信用增強功能顯然會被弱化,直接損害保證保險制度存在和發展的現實基礎。
四、保證保險殊的道德風險防范機制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但保險公司不能因投保的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而免除賠償責任,這一結論似乎有悖于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并加劇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然而,透視國外保證保險制度經營的長期實踐,不難發現,保險人在業務實踐中除了采取一些普通商業保險中慣用的風險防范手段外,通常還自有一套極為特殊的風險防范機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嚴格而細致的資信審核與選擇機制
雖然在普通商業保險業務實踐中保險人也通常會認真審核投保申請人的資格問題,但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中,為有效防范義務人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保險人通常更加特別強調承保前的資格審核,而且具體的審核重點也與普通商業保險存在明顯區別。一般來說,盡管各保險公司都有其具體的承保指導方針和風險識別標準,但通常都會特別關注投保申請人的品質(character)、能力(capacity)和資本(capital)等基本要素。其中,品質是最為關鍵的指標,它主要是考察投保申請人過去的經營行為和履約義務情況,主要包括投保申請人是否曾實施或參與過商業欺詐活動,以及是否有過虛假陳述和合同違約記錄等關鍵因素。通常,即使投保申請人的能力和資本要素并不完全符合理想的承保標準,但只要品質良好,保險人仍可能在采取相應的限制性措施的基礎上接受投保申請。若投保申請人道德品質存在問題,即使其能力和資本等其他指標都符合基本的承保要求,保險人也會果斷地拒絕承保。
(二)嚴格的違約損失追償機制
追償是保證保險區別于普通商業保險的最為顯著的特征,也是保險人在實踐上有效遏制義務人道德風險的關鍵手段。在傳統商業保險中,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條件將預期的風險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但在保證保險中,這種風險損失卻最終仍將由投保的義務人自身承擔。其原因在于,保險人在履行了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后通常有權再向義務人進行追償,這是保證保險的一個基本特點。在美國等保證保險制度發展成熟的國家里,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取得這種補償權利是其簽發保證保險保單的先決條件。這種權利雖然源自于普通法,但是已被成文法和合同約定固定下來,屬于專屬權利。保險人的這種特殊追償權源自保證保險的固有性質,因為保險人在厘定費率時就通常假定可以通過合理的追償將可能的風險損失有效轉移給義務人本身。實際上,除忠誠保證保險以外的絕大多數保證險種在費率厘定時都很少考慮損失預期因素。也正因為保證保險定價通常并非基于嚴格的精算基礎,所以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甚至被認為是因為向義務人提供信用支持和保證而收取的“服務費”。
為增強追償機制的有效性,在美國合同保證保險業務實踐中還普遍使用全面補償協議(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簡稱GIA)對保險人的追償權進行固化和具體化。根據GIA協議,除投保的企業本身外,企業的所有者個人及其配偶都通常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對投保申請人的履約行為存在疑慮的情況下,保險人甚至還可以要求與義務人關系密切且愿意為義務人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其他當事人也在GIA協議上簽名。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在GIA協議上簽名的情況,則保險人的追償對象還可以擴展到所有簽名的當事人,可能包括義務人的朋友、親屬及重要的商業伙伴等。由此,不僅可以拓展可供追償的責任財產范圍,還可以充分利用在GIA上簽名的其他當事人對義務人的制約“迫使”其認真履約。
相對于其他的風險防范手段而言,理賠后的嚴格追償屬于典型的事后“懲罰”。保險人通過這種特殊的懲罰方式,將義務人違約的損失后果嚴格移轉給其自身,有效遏制其可能出現的任何主觀違約企圖,從而更全面地鞏固義務人的信用承諾。
五、結論、意見和建議
綜上所述,保證保險是一類非常特殊的保險形式,而現行保險法在制定之初顯然沒有充分考慮到保證保險的特殊性,所以,盡管最大誠信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但這一原則的具體規定在保證保險業務實踐中不能簡單照搬,不能因投保的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而主張免除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否則不僅損害法律適用的嚴謹性,權利人的正當合同權益也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為充分保護權利人利益并有效控制因此而誘發的義務人道德風險,基于保證保險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宗旨,借鑒國外成熟的保證保險制度經驗,筆者特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
當前我國有關保證保險的立法工作還非常滯后,現行保險法對保證保險制度來說幾乎還是一片空白,且保監會等相關職能部門也沒有出臺較為具體的、具有良好可操作性的政策規范,這實際上也正是近年來有關保證保險業務糾紛案件爭議不斷的深層制度根源。所以,當前有必要對現行《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進行修正和完善,將保證保險中有關最大誠信問題的特殊處理規則等盡快以法律、法規或政策的形式明確下來:一方面需要明確規定保險人不應因投保的義務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而肆意主張免除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考慮到權利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履行如實告知和保證等規定義務的客觀條件,而且權利人故意隱瞞和欺騙等非誠信行為對于保險公司也極為不利,所以還有必要明確規定權利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實際上,權利人未遵守約定義務也正是國外保證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合同的主要依據之一。規定權利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既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也有助于遏制我國保證保險業務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諸如權利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和保證義務、肆意縱容甚至與投保人合謀騙保等嚴重坑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構建和完善嚴格的資信審核與違約追償機制
借鑒國外保證保險制度的長期經驗,為有效確保義務人嚴格恪守信用承諾,保險人除了采取普通商業保險經營中的一些常規性風險防范手段外,還必須構建完善的資信審核機制,強化對義務人的資信審查,包括其客觀上的履約條件和主觀道德品質等諸多方面,必要時可尋求外部技術支援,以合理評估投保申請人的資信水平。
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 互補性合作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和聯系
保險起源于對潛在風險的防范。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擔。因此,考察保險發展的歷史就會發現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誕生的時間要早的多。但是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在國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這是由于二者有著根本不同的行為主體和價值追求。
商業保險的行為主體是企業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擔被保險對象的風險,主要是經濟風險,以提供經濟保障,或者對某種損失作經濟補償。而社會保險的行為主體是政府主導的,其目的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其手段是為社會上某一特定的弱勢或者特殊群體提供收入或者補償。其本質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從以上區分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似乎有著千差萬別。
深入的研究就會發現二者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吧鐣kU是一般保險的原始形式向社會保障領域的延伸?!鄙鐣kU和商業保險同屬于一個社會的風險承擔體系。在各自的風險承擔對象上有著某種程度的互補性。社會保險的主體往往不具備獨自參與商業保險的能力,“社會保險的發展以商業保險僅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資格的人們為條件”,因此,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更充分的風險保障。
二、時代背景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的必要性
從國際背景上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資本主義國家的高速增長,促進了經濟的巨大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社會保險的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北歐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引起了世界的關注。但是,福利國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況下,也加大了國家的財政壓力,在經濟危機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破產。由此可見,社會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以社會發展水平為尺度,量力而行。同時表明,“單一的傳統保險制度模式已無法解決日趨復雜的社會保險保障問題”。為此,世界各國開始探索多支柱、市場化為方向的社會保險制度變革。在這場變革的浪潮中,商業保險開始逐漸滲透到社會保障的領域,形成了彼此互動的良好局面。無疑,這為解決高福利難題提供了新視角,為避免重走資本主義國家的老路,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為我國的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合作互動提供了模板。
從國內來看,近年來,為了改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我國取得了矚目的成就。城鄉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這都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深,我國亟待社會養老的人數越來越多,財政負擔勢必逐漸增大。因此,未雨綢繆,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勢在必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有機融合就成為時代之需。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上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對方的優點,實現國家保險水平的整體提高。二者有著很強的互補性關系。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融合,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有賴于二者的積極合作。這樣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又能促進商業的發展繁榮。
總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互補是世界發展的潮流,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國整體保障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曾經指出,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必要補充。而具體的操作層面的規則、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關于二者合作的相關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必須在法律的保障范圍內,在政策的許可下才能進行。因此,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保障商業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保險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現實基礎。
(二)提高保險公司資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服務水平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有賴于商業保險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業保險在保障公司資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斷拓展參與社會保險的深度和廣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而保險公司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商業保險進一步介入社會保險,實現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發揮商業保險自身的積極因素,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通過國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為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打開綠色通道??梢酝ㄟ^降低銀行貸款利率,降低或者減免稅收的形式,調動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吧虡I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要按照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加快保險業發展, 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 ,與社會管理, 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努力研究開發新的險種,”努力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加強業務能力培訓,擴大保險覆蓋率, 不斷提高自身實力, 服務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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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瑞清.淺析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05).
保險和商業險的區別范文6
令人焦慮的行業現狀
一、監管機構有待明確
在當前的政府架構下,涉及到信用擔保公司準入、定位、管理、監管的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發改委等多個部門。每個部門都在其主管的領域頒發了一些內部規章,大都以行業扶持為主,涉及擔保機構監管的主要是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包括原國家經貿委),但在相關的領域還有不少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未能區分政策性擔保機構與商業性擔保機構
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的產生機理、服務對象、經營目標和資金來源各有不同,決定了兩者運作模式、支撐體系等各有側重,應該有不同的監管規則。
政策性擔保的服務對象是存在融資困難的中小企業等政策性扶持群體。而商業性擔保機構由于要維持生存發展,服務對象必然是有一定信用基礎和償還能力的企業。
政策性擔保的目的是彌補市場缺陷,貫徹政府意圖,提高社會總效益,政府必然成為政策性擔保機構的主要出資人;商業性擔保機構出資人主要是直接或間接的金融資本所有者。
目前擔保業的監管規則沒有區分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國擔保行業的投資結構是“政府為主,民間為輔”,擔保機構大都以財政資金為后盾、以貫徹政府政策為運作目標,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是目前主要的市場需求。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性擔保業務將面臨巨大的發展機遇,監管者也需要隨之調整思路。
三、未能區分不同類型的擔保業務
要把擔保業務作為一個行業來管理,需要大量監管框架的細化和設計的工作,業務品種、管理方式、責任、風險都要根據不同領域的風險收益狀況進行細分。嚴格來說,不同的業務類型應有不同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標準,不同類別應有不同的準入原則、按不同的標準提取風險準備金、有不同的追償成本,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來監管。
四、未能體現分類指導、扶優限劣的原則
目前的監管框架更多強調行政管理和審批,風險控制手段為單一的準備金提取要求,沒有體現以風險為導向、分類指導、扶優限劣的原則。現代監管強調的都是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風險為本的監管是指所有的監管活動均以風險及其監控為出發點,先確定和衡量金融機構在經營中所面對的各種風險的水平和發展方向,進而確保金融機構對所承擔的風險已經采取了足夠的管理和處置措施。對擔保業監管的制度設計也應遵循以風險監管為本的思路。
擔保業監管的國際借鑒
在國外,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實行差別化定位,政策性擔保機構一般從事高風險貸款的擔保,商業性擔保機構主要承擔合同履約的擔保,等等。歐洲國家實行信用擔保的機構很多,綜合起來主要特點在于:
一、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涇渭分明
歐洲某些擔保機構既承做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擔保項目,也有公司自營的商業性擔保項目。政府項目決策權在政府,由公司代表政府做業務,賠付由政府承擔,或者政府定期給公司注入資金補償公司損失,一般不需要再保險。公司自營項目風險由公司自行承擔,并通常由私有的再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兩種擔保業務涇渭分明,公司設立兩個賬戶,互不干擾。
二、貸款擔保業務少,擔保與保險劃分不明顯
歐洲國家擔保和保險區分不明顯,他們認為擔保是保險的一種,兩者沒有明顯性質區分,只是操作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意義下,擔保是對特定用戶給予的信用,因此,領域較窄,承擔的責任較大,風險度高。保險險種多,市場領域寬,風險不大。歐洲擔?;虮kU的主要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一般信用擔保,包括出口信貸擔保、進口信貸擔保、招標擔保、維護服務擔保、執照擔保、關稅擔保。二是履約擔保,包括建筑合同擔保、供貨合同擔保、付款合同擔保、銀行間的償債擔保、貸款擔保(業務量很少)。三是雇員忠誠擔保,包括對公司員工、個別員工、關鍵位置人物、關鍵人物發生嚴重違規違紀或者偷竊公司財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由擔保人負責賠償。
三、具有規避風險的再保險制度
歐洲大多數國家的保險市場已經或者正在趨于完善。從組織體系看,擔?;蛘弑kU機構與再保險機構、銀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每一個擔?;蛘弑kU公司都購買一個或一個以上再保險公司的保險,再保險公司與保險機構往往互為股東,互相關聯、關系密切。從操作方式看,擔保的風險規模決定于購買再保險的能力。購買的再保險越高,自己承擔的風險范圍越小,反之,保險機構自己就要承擔高額保險。
四、國外商業性擔保機構沒有行政主管部門
靠行業協會發揮指導作用。如美國的保險業協會中有一個擔保分會,每年定期公布有多少擔保公司經營哪種擔保業務、平均收費標準是多少,在此基礎上結合行業發展周期提供定期的行業風險指引,預測未來1~2年的行業趨勢預測、擔保費定價趨勢,等等。
對策和建議
對政策性擔保機構以應合規監管為主:政策性擔保監管重點是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資格、社會責任、運作規范、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財政資金、建立財政資金補償機制,強調的是合規;政策性擔保如果出現了風險、形成了損失,屬于政策性風險,對其監管主要是合規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擔保業務的合規性,有無違規操作等。
對商業性擔保機構采取市場監管+行業自律:商業性擔保機構通常是獨立、社會化出資、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在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同時從事工程履約擔保、合同擔保、債券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其他擔保業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只是業務之一。對商業性擔保公司的監管目的是彌補市場的不完善,保護公眾利益、控制風險、維護系統的穩定。對商業擔保的監管主要是風險導向的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看擔保機構是否做到了審慎經營、有無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區分擔保行業不同的業務類別及其風險,重在風險監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擔保市場越來越呈現細分趨勢,擔保機構之間的業務有很大區別,很難用統一的規則來針對所有類別的業務;而不同的擔保業務需要不同的進入門檻、風險控制手段和信息披露制度:比如金融增級擔保,證券監管機構表示,今后從事金融增級業務的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應少于30億元人民幣,否則起不到金融增級作用,也無法覆蓋其中的風險;工程履約擔保有及時止損和分階段擔保的機制,所以,資本金幾個億的擔保公司可以為幾十個億的工程擔保。嚴格來說,籠統地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風險是沒有意義的,要先明確風險的分類和定義,再來談怎么控制。
擔保行業風險監管的核心和監管步驟: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重點明確,以風險及其管理為出發點,監管重點是擔保機構對各類風險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注重重大事故的預先防范:
強調擔保機構面臨的各類風險,重點在鑒別和衡量擔保機構運營時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的程度;
強調要評估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擔保機構對其所承擔的風險采取了足夠的管控措施;
實行差別監管,充分考慮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規模大小和業務復雜性制訂監管和檢查計劃,針對不同認可機構存在的風險狀況,靈活地做出監管反應,有利于合理地分配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效率;
將風險評估狀況列入評級體系,實現風險為本監管與評級制度的融合。
建言:分類監管框架
國際上通常把擔保產品按風險程度排序,分別稱為“紅色品種”、“橙色品種”、“綠色品種”。“紅色品種”風險最大,“綠色品種” 風險最小,整個風險程度形成了一個風險從高到低的連續光譜。實際上這只是一種資產的風險分類而已,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劃分方法。
鑒于中國擔保行業多頭監管的現狀和擔保產品的風險特點,按不同業務品種和風險特征由不同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可能更容易覆蓋更多的部委機構:
以上框架需要相對明確地區分行業監管層次和職責,以避免因監管模糊而導致監管重復、監管真空情況的出現。面對擔保機構出現的違規行為,在某一業務領域發生的問題就有其相對的監管機構或監管層次負責。如果是單個業務領域發生的違規,則由直接負監管責任的部門進行處理;如果是擔保機構整體性的運作出現違規,則需要更高層次的監管部門協調制度來負責。
我國擔保業已經形成“多頭監管”的局面,可以在此基礎上發展成為分類監管的制度,但分類監管不等于“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隨著擔保品種的不斷推出,其所需的監管能力必然超出單個監管機構的能力范圍,各監管部門在明確本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需要建立聯合協調的機制,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和舉行定期聯席會議加強各監管部門的溝通,在會議上討論各自在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希望其他部門協同解決的問題,可以加強各監管部門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作,有利于強化總體監管效果。
不同監管領域之間的協調是最重要的,但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溝通的難度很大。主要難點在于:
根據我國政府部門運作的經驗,官員們更習慣垂直溝通的方式,對于跨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則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現有法律并未對各監管機構協同監管、從組織體系上形成合力創造條件。
由于金融創新總是走在監管前面,各監管部門經常會碰到一些難以界定監管責任和職能的金融活動。因此,必然會出現監管的交叉點和空白點。在交叉點難免會出現權力之爭,在空白點又難免會出現監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