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范文1
那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有何區別?中國實施最廣泛的強制險——交通強制險(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險在適用中又應如何區分呢?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詳細回答。
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的區別
首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強制險的立法意圖不同,現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實現強制險的立法目的。我國《保險法》是在世界保險業和保險法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保險法具有世界性。從西方國家保險業發展之初至今,無不遵循“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理念,所以保險是在這一理念基礎上的一種風險分散制度,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險,分散損失,根本目的是團體共濟,我國《保險法》也是建立在這一根本原理之上的。就責任保險而言,由于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需要在其財產中做出部分支出,這樣就會導致被保險人責任財產的減少,為了彌補這種減少的損失,產生了責任保險制度,這也是為什么將責任保險歸類于財產保險的原因??梢娯熑伪kU實際上是以被保險人全部責任財產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立法目的在于實現被保險人責任財產的平衡。雖然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第三者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要受到保險合同的制約,具有事后賠償的性質,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副產品。強制保險又被稱為法定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強制建立的保險關系,要求特定范圍內的任何標的都必須參加保險。它是國家從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強權實施的一項保護保險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制度。國家負有處理社會問題的職責,就利用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模式創造了解決社會問題機制。為了維持這種機制的繼續發揮作用,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法定賠償義務的同時,往往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所以,強制保險解決的是社會問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雖然也因保險的而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但這種受益是在受害第三人的損失得到保險賠償之后的責任免除,來源于立法強制,具有先行賠付的性質,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是強制保險的副產品。所以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的第三人,不在于維持被保險人財產的平衡。
其次,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投保人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其基本適用合同法的相關原則及規定,與強制險區別最大的一點就是遵循合同自愿原則和適用合同相對性的規定。商業第三者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投保,保險公司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承保,還可以設定眾多的責任免除條款和繁瑣的理賠程序,保險公司也必須根據合同相對性來行使追償權利和賠付義務。而強制險則是由國家法律強制規定一定社會范圍以內的人必須購買,最重要的一點是,其通過特別法的方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非合同相對方的受害者一方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索賠,免去了索賠的繁瑣程序,減低了索賠失敗的機率,從最大限度內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為維護自身日后的利益安全,購買商業保險時首先要了解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因為其是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來行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是一把雙刃劍,只有謹慎使用,才會給自己帶來利益,稍有不慎,就會掉進微妙的法律風險之中。
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通強制險的區別適用
2006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正式實施,我國的第一個關于強制險的專門法律條文誕生。每一個新生的法律都是稚嫩卻又意義重大的,因為其對以后相關法律的制定具有重大的參考和借鑒意義,因此,通過對現有相關法律的比較分析,不僅對適用法律有指導意義,也對以后的立法工作有參考借鑒意義。
第一,兩者的強制性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根據保險法第11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交強險是每輛機動車都必須購買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購買。值得指出的是,如果當事人既購買了交強險也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其可否獲得兩份保險賠償金呢?現在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第41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根據《交強險條例》第45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字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由此可見,《交強險條例》只是明確規定每輛機動車必須購買交強險,已購買商業第三者險的允許其待保險期滿再投保交強險,條例里規定的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并不是選擇關系,而是一種過渡關系,是立法者的人性化考慮,并沒有禁止機動車重復保險。綜上所述,當事人既購買了交強險又購買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只要其把該情況告知了保險人,保險價值在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之內,就完全可以獲得兩份賠償金。
第二,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31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向根據保險法第45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梢钥闯觯虡I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不同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北緱l是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4)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購買的是交強險,屬于上述“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屬于共同訴訟的范疇,到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時就可以列肇事者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但如果當事人只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那么受害人與肇事者是一個法律關系,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又是另一個法律關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是不能合并審理的,因此,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話,只能在肇事者以后,其財產不能足額賠償給受害者的情況下,再另行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不同。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38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這個條文可以理解為當投保人有相應的違法行為時,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該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往往會多加一些免責條款,投保人務必仔細閱讀,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索賠期限不同?!督粡婋U條例》第29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適用民事訴訟法2年的訴訟時效。這也明顯反映出強制險社會本位的立法意圖,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
第五,賠償的原則不同。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是按照過錯責任來確定保險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具體的賠償方式保險合同中有具體約定,且其賠償不區分人傷還是物損,均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的大小來承擔賠償的多少;而“交強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按照無過錯的原則確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而是依據法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原來的6萬元調整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三、法律思考
無庸置疑,強制險的實施更有利于保護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秩序,是現代國家發展的必備武器,《交強險條例》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其產生的良好社會效果是全國人有目共睹的。再看我國的另一個強制險——社會保險。根據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綜上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每位勞動者必須購買的保險,但為什么從1995年實施至今,社會保險的全面推行仍然舉步維艱呢?阻礙社保產生良好社會效益的因素何在呢?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在全社會范圍內,社會保險未普及的層面主要在于中小企業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據有關媒體的深入調查可知,農民工由于無力在城市購買房屋定居,他們農閑時進城務工,農忙時回家務農,隨意性和流動性很大。這類現象在建筑、酒店和餐飲行業表現尤為突出。而養老保險又不能跨地區轉移接續。也就是說,當這些農民工返回家鄉或者到另一個地方就業時,曾經繳納的養老保險不能取出來,企業當初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能隨農民工的轉移而轉移到另一地,等于這部分保險費用白交了。因此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大受影響。再者,即便不是農民工,很多中小企業在剛剛起步階段,周轉資金不充裕,為追求眼前利益,往往不愿意也難以承受給勞動者購買社保,這部分資金挪作他用往往能給他們解決燃眉之急。勞動者一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交納社會保險,因為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為上述的原因,農民工不愿參保,中小企業勞動者為保工作寧愿不參保,所以也就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造成中小企業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這是連鎖反應。這種現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使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必須從根源上解決。而解決的辦法就是建立中小企業扶助計劃和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最重要的是實現養老保險的跨區接續。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工所繳的養老保險不白繳,才能讓保護勞動者的法律真正實現其立法初衷。養老保險全國轉移接續方案急需出臺。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范文2
關鍵詞:家庭資產;壽險需求;投資與保障;家庭資產配置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9-0023-06
一、引言
保險是家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金融產品的日益豐富,中國家庭對于保險的需求也從傳統的保障型需求逐漸轉向投資需求與保障需求兼顧考慮。人壽保險產品按照保障性和投資性可分為兩大類:傳統壽險和投資壽險。傳統壽險只具有保障屬性,投資壽險的保障性有所減弱,而衍生出了投資屬性,兩類壽險在保障性和投資性上的不同側重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潛在投保者的選擇。近幾年來,由于國家七次下調利率,壽險產品“利差損”問題嚴重,各壽險公司紛紛推出了以投資連接、萬能和分紅為代表的新型壽險產品,新型壽險產品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至2012年,分紅壽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為7859.05億元,在壽險原保險總保費收入中占比為88.22%,已大大超過了傳統型產品。從上述壽險產品種類結構的變化可以初步推斷出我國壽險消費的投資型導向日趨明顯,險種屬性的差異是否造成了壽險需求的結構性差異?各主要因素對兩類壽險需求的影響有何異同?本文嘗試從實證角度給出解釋。為保險公司調整產品結構、選擇目標客戶。為監管部門有區別地制定政策提供一定參考。
回顧文獻,許多學者對壽險需求的分析可分為理論和實證兩大類。理論上的討論始于Yaari(1965),最早將壽命的不確定性引入消費決策的最優化分析,對傳統的確定性生命周期模型予以了修正,使用動態最優化模型研究了壽險需求。很多學者在此基礎上不斷豐富完善壽險需求分析的理論框架,隨著壽險產品的投資功能日益重要,家庭壽險需求和金融資產組合的關系日益受到重視。Bemheim(1991)探討了遺贈動機對壽險需求的顯著性影響程度,并特別分析了商業壽險與社會保險項目之間的配合與替代關系。在實證研究方面。國內外的實證分析多從宏觀數據出發,從經濟增長、制度變遷、國際比較、區域差距、金融發展等宏觀角度出發分析壽險需求。例如Browne and Kim(1993)使用了19個國家1980年、1987年的壽險業宏觀數據進行研究,發現國民收入、撫養率和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顯著地促進了壽險需求,而通貨膨脹、保險價格對壽險需求影響顯著為負。Li等(2007)利用1993-2000年30個OECD國家的面板數據,使用廣義矩估計方法發現,人均收入、家庭規模、金融發展和壽險市場競爭狀況會促進壽險需求,而社會保障影響為負。針對我國的宏觀數據研究中,趙桂芹(2006)利用1997-2003年間30個省級面板數據,討論了經濟發展、教育水平、居民儲蓄存款、人均可支配收入、競爭程度因素對壽險保費收入的影響。除了宏觀數據,陳之楚和劉曉敬(2004)使用1990-2001年間時間序列數據,研究發現個人可支配收入和社會保障對壽險需求的影響顯著為正,居民儲蓄對壽險需求同時具有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朱銘來和房予錚(2008)強調從投資視角理解壽險需求,他們利用1997-2005年的省際面板和1999-2007年的全國月度數據。發現家庭保障對個人壽險需求的影響顯著為負,而通貨膨脹的影響顯著為正⑧。
回顧國內外理論與實證研究。大多著力分析壽險的保障功能,而從投資的角度對壽險需求的理解較少且多停留在宏觀因素(如利率等)上,利用微觀數據從家庭資產配置討論壽險與其他金融資產的互動關系的文章較少。隨著中國家庭財富積累日益增多,金融資產在家庭資產的地位日益提高。如何從家庭資產配置的角度來檢驗個人壽險與其他金融資產的互動關系顯得愈發重要。
二、數據來源與統計分析
1.數據來源
本文分析我國居民壽險需求的數據來自于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簡稱CHFS)。2011年CHFS進行了首次調查,樣本分布于全國25個省(市、區),80個縣(區、市),320個村(居)委會,共涉及8438戶家庭,涉及了微觀家庭在2011年度包括人口統計學特征、個人就業信息、家庭資產、負債、收入、消費、社會保障與保險等信息。在數據處理過程中進行了清理、分組、生成虛擬或分類變量、分組統計等處理,去除了異常值及空白值,最終得到8392個有效家庭樣本。
2.變量選取
根據文獻分析。我們在選擇解釋變量時主要從三個方面人手:
(1)被訪者的人口統計學特征。包括受訪者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家庭子女個數、老人個數、受訪者健康狀況、受教育水平、職業狀況、風險態度等。選擇上述人口統計學變量主要是因為:己婚家庭成員可以互相提供保險,進而影響家庭的資產選擇;根據生命周期假設理論可知,不同年齡段的家庭的投資宗旨和目的有所不同,他們在選擇投資組合時會考慮年齡因素;教育水平較高的家庭所面臨的不確定性較小,從而更可能進行資產多樣化投資;就業狀況不同代表著潛在的背景風險也可能不同,被訪者收入的穩定性可能對家庭壽險需求產生影響。
(2)家庭特征。按照Yaari(1965)不確定性生命周期理論,壽險為未成年期人口和老年期人口提供經濟保障,所以可用0-18歲的未成年人口和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作解釋變量,研究出于保障動機的壽險購買程度。養老保障需求應與老年人口正相關,預計回歸系數為正:死亡保障需求中的經濟保障需求應與少年人口正相關。預計回歸系數為正。此外子女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在中國有特殊性:上世紀80年代末始實行的“獨生子女”政策對于家庭消費習慣以及資產配置都產生了深遠影響。我們將按照子女個數將家庭細分為無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考察不同家庭結構下子女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不同影響。而背景風險會影響家庭決策,家庭對風險的態度不同,其家庭金融資產配置的行為也不一樣。我們將經過極端值處理的家庭凈資產納入來控制家庭的財富效應。
(3)家庭資產配置的互動效應。一方面,個人壽險保單通常是家庭的一種長期投資,與股票(基金)投資和個人儲蓄存款有一定的替代關系;另一方面,隨著萬能險、投資險等壽險品種的日漸豐富,個人通過股市、金融理財、儲蓄等理財方式增加的個人財富,也有可能用于壽險產品的購買,這種正向影響是資產的收入效應。因此我們納入了是否參與股票市場。在家庭資產總量約束下,家庭住房所有權與其他資產存在“替代關系”,而沒有房產的家庭面臨更多不確定性,從而可能減少風險資產的持有,因此房產又可能與其他資產存在“互補關系”。
上表1給出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梢钥闯觯覈彝垭U的持有水平很低,家庭壽險總體持有比例只有7.96%,普通險持有比例4.86%,帶有投資性質的壽險持有比例為3.23%。家庭平均收入52899元。健康狀況較好,絕大多數都擁有自住房產權。考慮到解釋變量間可能存在共線性關系,比如財富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年齡、是否參與股市等有相關關系,本文對各變量做了相關系數檢驗,沒有發現嚴重的共線性存在。
三、實證分析
1.家庭壽險需求分析:投資還是保障
利用上述數據,我們首先討論居民壽險需求會受哪些因素的影響。鑒于被解釋變量是0,1變量,本文所采用的Probit模型形式為:
人壽保險包括傳統壽險和投資壽險兩大類。前者只具有保障屬性,后者的保障性有所減弱,但衍生出了投資屬性?;谥袊彝ソ鹑谡{查的微觀數據,我們將兩類壽險產品分開,分別討論投資需求和保障需求的影響因素。并區分城市和農村樣本,分析結果見表2。
首先,家庭特征對壽險持有決策有顯著影響。對比第1-9列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無論是壽險總體、保障型壽險還是投資型壽險,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年齡的倒“U”型影響仍然顯著。城鎮家庭在戶主43歲左右達到購買壽險的頂峰,農村家庭壽險需求的峰值年齡在50歲左右,晚于城市家庭。從表中來看,投資型壽險受年齡的影響曲線較保障型壽險受年齡的倒“U”型影響更平滑。這驗證了我們的假設。即保障型壽險更多的為購買者提供死亡保障和養老保障,因此受到年齡的影響更大。
黃毓慧、鄧穎璐(2013)利用清華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2009年的消費金融調查數據發現家庭待撫養總人數對家庭壽險持有的影響并不顯著,這可能是由于我國特殊的獨生子女政策造成的。因此,我們區分考慮子女及老人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不同影響。在表2第1列中我們區分了無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與多子女家庭。老人個數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正向影響顯著,從數值上來看,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待贍養老人,購買壽險的可能性將增加8.87%。這主要是因為在中國有以“養兒防老”為代表的傳統家庭養老觀念,家中高齡父母的存在,基于為子女、老人留下一定資產的考慮,也為了減少主要勞動力死亡對子女經濟生活造成的影響,這些都顯著增加了居民家庭購買保險的概率。而獨生子女家庭與多子女家庭的壽險需求不盡相同。具體來看,相比于無子女的家庭,獨生子女家庭購買壽險的意愿顯著提高11.2%。而多子女家庭較無子女家庭在購買壽險資產上的差異不明顯。現實中超生家庭一般集中在農村或富裕家庭,前者首先購買力較低,后者較高,不同財富水平家庭金融資產購買力的不同可能是導致回歸系數不顯著的主要原因。
上述回歸中,健康水平、教育程度對壽險總體需求具有正向影響,這與大多數實證研究是一致的。其中,健康狀況對于傳統壽險的影響顯著為正。即身體健康狀況越好的家庭會越多地購買壽險。這體現了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健康狀況對于投資型壽險的影響不顯著,這說明人們在考慮投資型壽險時更多考慮的是投資型壽險的投資屬性??刂破渌兞坎蛔兊那闆r下,已婚家庭對于壽險整體的需求較未婚家庭顯著高出11.4%,對于保障型壽險的需求較未婚家庭顯著高出18.2%,而對投資型壽險的需求不顯著。從工作狀態來看,自我雇傭者的壽險需求較其他工作狀態顯著高出14.4%,自我雇傭者的投資型壽險需求較其他工作狀態顯著高出25.5%,對傳統型壽險的需求影響不顯著。因為自我雇傭者收入的波動程度一般高于受雇傭者,沒有相對穩定的工作會激發人們的風險感知進而促進壽險需求。接下來我們考察了家庭風險偏好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發現風險厭惡者對于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不顯著。而風險偏好者家庭會顯著的減少壽險需求。
從家庭資產配置角度來看。壽險被視為一種保險手段,作為低風險金融產品與股票形成互補關系,股市參與率越高,壽險需求越高。特別是對于投資型的壽險產品,若該家庭是股市參與者,其持有投資型壽險產品的可能性是傳統型壽險產品的兩倍。從結果上來看,是否擁有自住房產權對壽險需求的影響不顯著,具體來看自有住房會顯著抑制傳統型壽險的需求,而對投資型壽險需求的影響不顯著??赡艿脑蚴侨藗兂鲇趯ψ优佡涍z產的動機購買傳統型保險產品留下死亡保障,而房價的不斷攀升已經改變了居民家庭的財富結構,房產越來越多的作為遺產饋贈給子女,因此房屋持有對側重死亡保障的傳統型保險產品有顯著的替代關系。家庭財富是壽險購買的關鍵,是形成壽險有效需求的前提。1-9列的結果中,家庭財富水平對壽險需求的影響都顯著為正,且對投資型壽險需求的影響要高于傳統型壽險,說明家庭財富水平越高,閑置資金越多,出于避險和增值需要對壽險產品的需求越大。
2.家庭壽險需求的城鄉差異
我國城鄉居民壽險需求差異巨大,表3展示了我國居民個人商業保險的投保情況。人壽保險投保率在各項商業保險產品中最高,也只有5.44%,健康險其次,3.08%,商業保險城鄉差異顯著,城鎮居民的投保率是農村居民的兩倍以上。
我們在表2第2、3、5、6、8、9列分別給出了不同類型壽險需求的城鄉差異回歸結果,對比發現。無論傳統型還是投資型壽險,無論城鄉,年齡的倒“U”型影響仍然顯著。農村家庭壽險需求的峰值年齡在50歲左右。晚于城市家庭。傳統保障型壽險需求受到家庭規模的影響,從老人個數的回歸系數可以看出,老人個數對城鎮居民壽險需求影響顯著為正,而對農村居民的壽險持有決策影響不顯著。這可能與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和商業養老模式還在健全過程中有關,目前基本以家庭養老為主。農村居民出于保障意識購買壽險產品以平滑退休后消費的意識要明顯高于城鎮居民,這點也從農村居民的傳統型壽險及投資型壽險需求都弱于城市居民得以驗證。
健康狀況對于農村居民的壽險需求尤其是傳統保障性壽險產品影響顯著為正,而對城市居民壽險需求影響不顯著。這可能和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要顯著優于農村居民有關。教育程度對農村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要顯著高于城市居民,且差異在傳統保障型壽險樣本中更大。在控制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婚姻狀況對農村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較城市家庭更大,這可能是由于農村家庭紐帶關系比城市家庭更緊密。無論是傳統型壽險亦或投資型壽險,自我雇傭者的壽險需求較其他工作狀態顯著高,且農村居民受到該因素的影響高于城鎮居民。
對于城鎮居民家庭而言,股市參與與壽險需求有顯著的互補關系,投資型壽險和股票市場參與的正相關關系要強于傳統保障型壽險。股市參與對于農村居民影響不顯著,可能的原因是農村更多地依賴家庭養老和家庭成員間互助,離金融產品較遠,因此無論保險品種,影響都不顯著。而是否擁有自住房產權對于城鄉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差異不顯著。家庭財富水平對壽險需求的影響為正,且對農村家庭的影響要顯著高于城鎮家庭,投資型壽險需求受到的影響要大于傳統型壽險需求。
3.不同財富分布下的家庭壽險需求
接下來我們關心不同財富水平家庭的壽險需求差異。模型回歸的結果如表4所示??梢钥闯龀素敻凰阶畹秃妥罡叩募彝?,年齡的倒“U”型影響仍然顯著。家庭規模對不同財富水平家庭對壽險需求的影響不同。首先,待撫養老人個數的正向影響顯著,中產階級家庭受到的影響要高于財富處于兩極的家庭。其次,無論處于哪個財富階層,獨生子女家庭對于壽險的需求要顯著高于無子女家庭,而多子女家庭的壽險需求只有在家庭財富處于整體的75%以上后才開始增多。這和我國特有的獨生子女政策相關,事實上多子女家庭多為農村家庭或城市富裕家庭。對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子女越多消費支出也隨之增加,進而擠出了壽險需求。而財富家庭已經跨過了金融市場參與門檻,子女越多。家庭持有壽險平滑消費、尋求死亡養老投資保障的動機越強烈。也就是說家庭壽險需求和子女個數是呈正相關關系的,但由于家庭財富水平的限制,這一關系只有在高凈值的家庭才比較顯著。
在控制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對于各財富水平家庭的壽險需求影響為正,其中對中產階層壽險需求的影響最大?;橐鰻顩r對不同財富家庭壽險需求的影響不顯著。從工作狀態來看,自我雇傭者的壽險需求較其他工作狀態顯著高。風險偏好者家庭壽險的需求顯著少于風險中性者,而風險厭惡型對于家庭投資型壽險需求影響不顯著。股市參與與壽險需求有顯著的互補關系,特別是對于高財富凈值家庭,財富水平越高,股市參與率對壽險需求的正影響越大。而是否擁有自住房產權對于中產家庭的壽險需求的替代影響顯著。從回歸結果我們可以看到,當家庭財富水平超過平均水平后,家庭財富水平對壽險需求的影響為正,但不顯著。且其影響顯著小于其對于財富低于平均水平的家庭的影響。所以家庭財富是形成壽險有效需求的前提。從功能上扮演著類似于“入場券”的角色。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基于2011年中國家庭金融調查數據,首先在家庭層面討論了哪些因素影響家庭保險資產的持有。在此基礎上,比較和檢驗主要因素對傳統保障型壽險和投資型壽險需求的影響有何不同。實證結果分析發現:保險在我國居民家庭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家庭壽險需求、家庭壽險持有比例隨家庭生命周期變動呈倒“U”型,當戶主到中年時期壽險需求達到頂峰,其中保障型壽險更多的為購買者提供死亡保障和養老保障,因此受到年齡的影響更大。其次,壽險需求與家庭人口特征相關。受教育程度高、家庭待贍養人數多、抗風險能力強、已婚狀態家庭的壽險需求更大。再次,家庭資產配置中投資型壽險區別于傳統保障型壽險,和股票呈互補關系,而無論哪一類型的壽險產品,房地產均擠出了壽險資產的配置。社會保障對傳統壽險以替代效應為主,對投資壽險以收入效應為主。最后,隨著家庭財富的增長,家庭將更多地參與資本市場,增加保險資產的配置。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范文3
隨著“最難就業年”難度年年刷新,對如何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也成為了破解大學生就業難題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從大學生失業的特征、社會穩定的需要以及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完善三個方面論證了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進一步分析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最后對建立一個以強制參保、三方共同籌資、突出就業導向、嚴格資格審查為特征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提出了初步構想。
關鍵詞:知識失業;大學生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就業導向
隨著國際經濟增速的放緩以及國內經濟進入結構性調整時期,我國近年一直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自上世紀末實行大規模高校擴招后,應屆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而同期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因而大學生就業難題格外突出,“畢業即失業”已經成為部分大學生面臨的客觀現實。但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范圍及保障措施均在改進與完善中,對于大學畢業生———這一知識失業新群體,失業保險體系并未考慮在內。因此,解決大學生就業難題,除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大學生自身轉變就業觀念、高校根據社會需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式外,也有必要從更完善的社會機制層面出發,為大學生構建一個長效的失業保險制度。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符合大學生失業的特征
首先,大學生失業屬于典型的青年失業,在中國這是一個結構性而非周期性問題,目前并沒有創造足夠多的高質量工作崗位來吸收高等學歷畢業生,因此大學生失業風險應屬于社會風險,理應通過社會保險的機制進行處置。第二,作為有一定知識含量和專業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學生失業是“知識失業”。所謂“知識失業”是指受過較高教育的知識勞動力處于不得其用的狀態,是知識資源沒有得到有效與合理配置的表現。知識失業不但造成人力資源的空置與浪費,更使家庭及社會的教育投資不能有效實現收益,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時各方力量共同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的必然舉措。第三,大學生具有可塑性強,存在繼續學習的巨大潛能,其失業大多是由于心理預期過高、求職經驗不足、供需信息不暢等造成的短時期的摩擦性失業,適宜通過建立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緩解該風險。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藍皮書:2014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披露,在畢業兩個月后,接受調查的應屆畢業生失業率為17.6%,而今年麥可思研究院的“2015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中顯示,2014年大學本科畢業生半年后有7.2%的人處于失業狀態。雖然調查與統計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學生從畢業時到半年后就業情況的變化。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穩定
失業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上升必將引起社會穩定。一方面,青年大學生未就業先失業,容易因挫折情緒而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為社會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學生中大多數已是獨生子女,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對孩子教育與培養已經成為大多家庭最重視的內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傾力教養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卻面臨失業對一個家庭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壓力,還有憂慮失望等負面情緒。家庭是社會化的細胞,家庭生活不穩自然也不會社會的安定和諧。另外,嚴重的大學生失業還會引起“讀書無用論”、“大學生過剩論”等公眾言論與情緒,不利于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青年和大學生失業問題,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的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中既能為畢業后沒能馬上就業的大學生解決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問題,使個人與家庭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緩沖,更能配合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幫助他們盡快調整適應社會角色需要,避免長期失業。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畢業生與勞動力市場的其他勞動力供給者一樣,都可能面臨失業的潛在風險,因此就應該通過失業保險制度來轉嫁失業風險成本。但根據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覆蓋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很明顯對于大學畢業生等新的失業群體,正式制度并未考慮在內。相關政策中,專門針對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障措施的只有2006年開始實施的大學各生“失業登記制度”,對進行失業登記的畢業生,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發放就業服務聯系卡,對其進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對有家庭困難、求職困難的登記畢業生將納入重點幫扶范圍,對創業的大學生發放小額貸款等。但該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從各地的統計情況看,主動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大學生均遠遠低于實際失業人數,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傳不足外,根本原因還是就業困難補助、就業援助措施等缺乏專項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針對性不強。從長遠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參保率低制約著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將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保險對象既是真正解決他們后顧之憂的有效途徑,也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按照現行《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失業領取待遇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而大學畢業生失業一般都是畢業后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或者在畢業后一段時間無法得到穩定工作,因此他們都不可能達到“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一個條件。而且由于失業的大學畢業生沒有工作經歷,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而又愿意就業者’,從而也無法滿足享受待遇的第二個條件。從制度未來發展看,“繳費滿一年”不僅將大學畢業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圍之外,也是成為了靈活就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群體參保的最主要障礙。但該條件一方面明確了就業、與失業狀態的區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險原則,所以不可能簡單取消,而應該根據不同參保群體的實際情況給予調整和細化。
(二)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繳費難以確定
保障資金來源是實現大學生失業保險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資金籌集應由個人、用人單位以及政府共同籌集,其中最主要來源為用人單位繳費。但由于大學生初次進入勞動力市場,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其費用只能在在校期間籌集,且籌資對象只可能是學生個人及家庭、學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學生沒有工資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參保這一樣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固定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數額。所以如何為確定資金籌集標準,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負擔,就成為了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的又一障礙。首先,高校收費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學費標準已經使得中國眾多城鄉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如果由他們單方繳費責任顯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個人和家庭不承擔繳費責任,光由政府稅收負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而成為失業福利,不但政府負擔加重,與其他參保群體間的公平亦難以實現。再有,高等院校雖然現在均設置了就業支持的專項經費,但以此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也不可能達到保障的目標。
(三)自愿失業和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失業保險的對象并非所有無工作的勞動人口,而只應是非自愿造成失業后有繼續就業意愿及行動的失業人口,但在實際操作中,要甄別主動失業還是被動失業、是否確實有就業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業、隱性就業難度非常大,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嚴重。而大學畢業生的一些特點,使得該問題更加突出。首先大學畢業生年紀輕,相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來自家庭的經濟壓力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業態度并不積極,如果不用工作還能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結果必將出現“養懶漢”的現象。第二,大學生畢業生通常缺乏社會經驗,抗挫折能力較差,很可能因為心理預期過高、就業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現在求職中過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極等待的情況,而失業保險將會進一步加劇這些畢業生的“能就業但不就業”依賴思想,對于形成積極的就業態度和正確的就業觀不利。第三,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尚待提高。這個問題在已經實行多年的助學貸款制度中表現明顯,助學貸款的本是國家為了幫助一部分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要求商業銀行對貧困大學生發放的政策性貸款。但在實施中出現了學生編造理由申請貸款、還貸不及時甚至不還款的現象,可想而知隨著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越來越高,靈活就業人數不斷增長,如果缺少誠信體系和嚴格的資格審查,納入失業保險的大學畢業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時隱性就業,產生騙保行為。
三、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步設計
(一)參保原則:強制參保
1.參保對象。本文中的大學生失業保險應該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群體,即大專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統一納入(在職學習、委托培養等畢業去向確定的學生可除外),他們雖然學歷層次有差別,但面對的風險類似,適當擴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風險。
2.參保原則。盡管有部分學者認為自愿參保有利于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立,但筆者認為這忽略了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專業就業前景好、個人能力強、準備充分以及能夠獲得各種支持的畢業生失業的可能性較小,投保的積極性就弱,而冷門專業、自身條件缺乏競爭力的畢業生則會因為對失業有更高預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產生道德風險的動機更強。由此導致的后果則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風險人群而支出增加,進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相反,雖然強制參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臨一定阻力,但卻能使失業風險得以更好的分擔,保證制度以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這也是社會保險區別與商業保險的特征與優勢。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應當明確強制參保的原則。
3.制度建立方式??梢钥紤]在初期先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長遠發展,因此待條件成熟后應該逐漸納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中。
(二)費用籌集:三方共擔
大學生畢業后未能就業,除了個人是損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會通過就業率、口碑等影響學校的聲譽及發展,同時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和閑置,增加了社會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學生本人、學校和社會都存在保險利益,理應共同承擔籌集保險費用的義務。個人繳費可以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照現行失業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相對固定的繳費比例征收,對于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視情況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繳費額固定,為了操作簡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繳費的方式,而是在畢業前一年收取學費時一次性統一代征一年費用,這樣使大學生符合了現行制度中“繳費滿一年”的資格條件,也便于制度的統一與整合。學校承擔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從收取的學費中提取固定比例,該比例盡量控制在不會對學校造成負擔的較低水平,也可籌集到相當可觀的基金。另一方面還可從學校獲得的其他經營性收入中,按照其就業率高低設置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直接激勵學校完善專業設置、提高教學質量,增強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政府財政則應每年固定撥款作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同時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為一部分基金來源。多渠道所籌資金應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專款專用,適當結余的部分也應通過專門基金運營機構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業導向
失業保險由于對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應包括促進就業功能。目前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發展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促進就業的傾向越來越濃,從過去的傳統的失業保險向積極的就業性保險過渡。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支出設計必須突出就業導向,這不但是大學生及其失業的特點所決定,也順應了國際方向與趨勢,更可成為解決我國失業保險“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這一明顯短板問題的改革嘗試。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應當控制在50%以內,否則將沒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促進就業的各種措施。首先,單純的生活補助標準應控制在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失業陷進”和降低道德風險,而且多數畢業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經濟支持。第二,待遇給付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這是由大學生繳費時間短和大多為摩擦性失業所決定。第三,待遇給付期中待遇應逐漸遞減,避免產生求職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設立與求職相關的補貼項目,如交通補貼、培訓期間伙食補助、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的獎勵性待遇等,保證積極求職者能夠得到更多幫助。第五,適度向特殊群體傾斜,針對困難家庭的失業者可額外申請特困補助,還應設立失業者醫療補助。應當保證足夠的支出用于就業促進支出,主要措施應包括:第一,就業指導,培養專業的職業指導人員隊伍,負責跟蹤對每個失業大學生的狀況,每3個月必須與失業者面談一次,幫助整理求職材料,提供求職建議和招聘信息。第二,就業培訓,針對市場需求直接提供職業培訓或者補貼失業者的職業培訓費用,這是各國解決年輕人失業都十分重視的內容。第三,職業介紹,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臺外,對于成功介紹的其他機構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第四,補貼提供實習崗位的企業,對于有招聘意向的企業,補貼部分實習期間工資。第五,支持創業,整合現有的大學生創業支持政策,包括創業指導、提供貸款、手續代辦等。
(四)道德風險:資格審查
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享受資格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大學生畢業后一段時間沒找到工作。從畢業到失業登記領取待遇中有一定間隔是必要的,3—6個月為宜,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狀況適度調整。第二,非自愿失業并進行失業登記。必須通過學校、社區渠道等核實其就業情況和家庭情況,排除主動失業和隱性就業的申請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積極尋找工作。對于拒絕接受合適的工作、沒有采取合理的行動去謀職以及發現故意隱瞞或虛報事實的應該立即取消待遇資格。對待遇享受者求職動向的持續跟蹤,是資格審查中的難點,很難完全核實失業者的求職態度和可能出現的隱性就業,除了專業職業指導員訪談、從待遇方面積極誘導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夠與稅務、銀行、學校、社區等信息共享的失業大學生信息平臺,多渠道掌握失業者動向。第四,通過必要的處罰樹立誠信意識。對于故意的道德風險行為,一經確認除了拒絕申請、停發待遇外,還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如在未來的失業保險待遇時有所扣減,或待信用體系建立后永久成為信用污點等,還可發揮多渠道的監督作用,如追究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了解核實其失業保險享受情況,監督其是否存在騙保行為,監督不嚴的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
(五)制度保證:加快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層次,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順利實施的基本保證。各方的繳費責任與義務需要得到約束,基金的安全和獨立性需要得到維護,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確保,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與認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確細致的處罰條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種敗德行為。有了嚴肅立法與嚴格執法,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為大學畢業生撐起一張更加牢固的就業保障網。
參考文獻:
[1]商祺.我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問題初探[J].山東社會科學.2011(5).
[2]段美枝.構建我國大學生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4(2).
[3]李通、劉慧俠、史蓉娟.中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需求與供給研究[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1).
[4]康宏偉.關于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障的思考[J].勞動保障世界.2011(2).
[5]許晶晶.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