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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合同范文1
關鍵詞:FIDIC合同價格貼現調整
1、概述
FIDIC合同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條件的簡稱,它是一種標準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國際上廣泛承認和采納。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雙方應該平等,在執行合同義務方面,雙方各有應盡的義務,在權利方面雙方亦平等,價格貼現與調整則是承包商應得的合法權利,鑒于物價和工資不斷上漲,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規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條件下有權要求給予價格貼現與調整。同時,也使承包商在報價時無需把不可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因素)考慮進去,對降低工程造價也有好處。
2、價格貼現
根據工程承包的國際慣例,合同批準期(中標承包商的報價寄存日與合同批準生效日)如超過規定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則承包商就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價格貼現,而不管所簽合同是不可調值還是可調值。
2.1不可調值合同的價格貼現計算
所謂不可調值,即合同價格不隨物價或工資上升而浮動,其價格始終不變,除非工程變更。
不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原則是用合同生效日(或開工令下達日)往前推三個月的月份價格指數除以正式報價的月份的價格指數所求出的貼現系數,再與原始合同價或正式報價相乘即求出貼現金額。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則,實踐中的貼現值的計算要復雜得多。首先必須弄清楚選用哪些指數,其次要算出各子項工程的費用,這樣才能算出貼現金額。
2.2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
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而采用各種相應的公式,常見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機場工程;(b)橋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應的計算公式可見參考文獻(1)。
價格貼現的關鍵依據是承包商的報價日期和合同的批準日期(或正式開工令下達日期)這兩個日期必須明確,不可有任何模棱兩可。另外,合同中必須寫明價格貼現條款,并規定了價格貼現的計算公式。
3、價格調整
3.1價格調整原則
國際承包工程合約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報酬,業主付款獲得工程,為了比較合理地處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費用變化,FIDIC合同主張實行“量價分離”的方式,其中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中價格調整條款和調價公式,就是為了防止物價大幅度自然上漲,而可能導致的承包商項目支出增加的一個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屬于單價合同,其原則是不期望承包商在報價時把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發生物價的浮動,業主將承擔有關的實際費用,并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對承包商追加支付這類以外費用的實際凈值,這種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價風險的負面影響,對于業主降低工程造價也相當有利。
價格調整的方法一種是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另一種是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時間)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延期罰款,則實際竣工時間內的價格調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指數,也可使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將由業主選擇對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屬于合同第44條(竣工期限延長)的正常延期,則業主仍然應嚴格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規定對整個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調價款,而不能任意偏離該條款制度的原則。當然,對屬于合同第40.1(b)款(暫時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違約)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無理工程中斷,業主可以拒絕進行調價。
3.2價格調整方法及應用
由于項目情況各異,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一般條件中只是寫明竣工調整的通用原則,而所有關鍵性的具體規定則均在對應的特殊條件中另作說明。調價時的實際操作主要是參閱價格指數,通過調價公式的運算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價公式中使用的價格指數,比如人工費、砂石料、水泥、鋼材、瀝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類價格指數等應該在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特殊條件中事先明確,包括價格指數的機構名稱和資料來源。通常以簽約一年時的價格指數作為調價基礎。
一般情況下,調整必須基于以下兩個條件:一、合同必須是可以調值的不變總價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少數情況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過6個月,一般都簽不可調值不變總價合同,但是,如果因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致使項目總工期超過6個月,則自第7個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可以進行調值。計算調值時,總是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工程師根據從開工令下達后的第7個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價或合同貼現價為基礎價,依照合同中規定的調值公式,計算出調值后的總價P和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D=(P-Po),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不超過合同原始價(有些國家規定不超過合同貼現價)Po的5%,即P-Po<Po×5%,則由承包商自己承擔,業主不予補貼。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大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則首先扣除應由承包商義務承擔的5%的款額后,業主方面承擔應調金額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擔,具體計算公式為:
業主承擔:(D-Po×5%)×90%
承包商承擔:Po×5%+(D-Po×5%)×10%
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超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o的20%,則必須另簽附加條款;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筆賠償。
絕大多數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別說明書都規定了調值公式及增加調值的各項內容,調值包括兩個部分的費用:人工費和材料費。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闡述了價格調整的方法,實際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對合同第60款(證書和支付)規定的結算工程款分別就人工費、材料費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價格漲落因素進行合同價格調整,從而解決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問題。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調整)對調價公式的定義是:“用有效價值乘以一個波動因子而計算得出。該因子為本款(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和,該分數為: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基本指數
其值采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基本指數”系指投標截止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現行指數”系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數。
調價公式的廣義數學通式見參考文獻(2)。
根據國際調值慣例,原始合同總價中應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為15%)為不可調部分。在工資調值額中有占原始工資一定比例(一般為3%)的增加額由承包商自己承擔,這部分總金額稱為中和額。因此,實際常用的調值計算中應扣除該部分,其相應的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2),(3)。
一般在實踐中,價格調值是按月計算的,通常情況下,調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額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調值額就越大。
4、結束語
要求履行價格貼現與調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締約時忽略了價格貼現與調整的條款,等到出現這種可能時,再向業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業主是不會答應承包商在締約后要求增加或補充這項條款的。即使在附加條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這項內容(附加條款只能對調值額超過極限規定情況而予以規定解決方法),作為國際承包商應該了解這一常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這一單一的環節上,而對于價格貼現與調整,則往往因為缺乏貼現與調整知識,或者以為索賠的數目不大等原因而放棄這一權利,殊不知價格貼現與調整是工程索賠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工程索賠則是當前國際承包商盈取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項國際承包工程中,通過索賠可獲得的款額往往不亞于通過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潤額。
業主在對承包商進行價格調整時,注意的是有關的證據,即承包商對采購的各種材料拿出實際支付的市價原始發票,在負責管理合同的咨詢工程師與基本價格進行審核和比較后才能給予調價。官方的物價指數應來源于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如果所獲某項材料和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個,或者所選擇的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布的,那么,所選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該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批準。由此,承包商應該注意隨時收集各類價格指數資料等有關證據,保存好原始發票、帳單和文件記錄,以及咨詢工程師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做好價格貼現和調整的各項工作,為工程承包獲取更大的利潤。
主要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手冊,中國建筑出版社,1995年
價格合同范文2
論文關鍵詞:價格缺失;合同成立;CISG;開口價
一、引言
眾所周知,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是通過要約、承諾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就成為合同成立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一方當事人也經常以要約不滿足基本條件,合同不成立,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這其中尤以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各國分歧最大。因此長期以來制定一部協調各國貨物銷售合同法律的統一買賣法一直是國際社會追求的目標。1980年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支持下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在全球擁有62個締約國、締約國貨物貿易量占全球2/3、并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領域最為重要的國際統一法來說,它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價格不確定的態度當然地受到關注。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國際貿易實踐不斷發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將CISG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從而對合同成立中的價格缺失問題有更深入理解。
二、對公約規定的探究
(一)絕對“開口價”和相對“開口價”
公約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要約以及要約內容的補充做了規定。公約第十四條: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條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通過對公約條文的研讀可以發現,實質上公約對此部分的規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開口價”合同的理念。
“開口”條款是當事人訂約時被忽略或未準確規定和達成共識,實質上并非完全地留待當事人自由決定,或由不為當事人控制的標準、因素或機構確定的合同條款。簡單地說,開口價合同無非就是合同價格在合同成立時沒有明確的合同。“開口價”又稱活家,與明確規定價格的“固定價”相對應,主要分為相對“開口價”和絕對“開口價”。相對“開口價”是指雖然價格未確定但存在確定價格的方法。絕對“開口價”是指當事人在訂約時沒有提及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條就是針對絕對“開口價。”由于貿易方式的轉變和交易實踐的發展使絕對“開口價”對合同成立的影響日益明顯,公約中的價格缺失就是指“絕對開口價?!?/p>
(二)公約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關系
從合同法的基本邏輯角度看,要約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顯地將價格條款(明示或默示的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作為要約確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從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來看,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應包括標的、數量、價格,公約第五十五條是例外規定,在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又缺少價格條款情況下的補救。因此僅從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字面意思來看,兩者確實存在著矛盾,并導致法律適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個公約中如何闡釋兩個條文的含義,化解其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專家學者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
以Farnsworth為代表的一派認為,第十四條第(1)款代表了一種對空缺價格條款進行限制性解釋的觀點,即沒有明確規定價格條款的要約就是不十分確定,就不能用來成立一個合同。因此,公約第五十五條不能與第十四條結合在一起來理解,因為適用第五十五條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有效訂立,而且第五十五條出現在公約第三部分,而該部分僅適用于依公約第九十二條第(1)款對公約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締約國。與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一派認為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并不矛盾,二者應該結合起來加以理解。
事實上,公約條款的模糊源于締約過程中國家間的巨大爭議,為了協調各國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規定。普通法系國家多數反對將價格因素作為衡量內容確定性的必備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國內法規定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價格待定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以當事人的締約意圖作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價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該價格可在事后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一方善意確定或通過其他方式加以確定。大陸法系國家多數強調要約或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但對于確定性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論》一書中,德國著名教授彼得.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合同在沒有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并沒有否認以默示方式確定價格或者以一個可推定的價格確定的可能性。這樣一來,當事人之間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習慣就可能使價格得到確定,從而使一項發價趨于完整。
(三)評價與結論
1、在公約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約的初衷。即“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為了鼓勵國際貿易的發展,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不應該用刻板的“三要素”來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這種矛盾是可以協調化解的。一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于公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許締約國分別對其作出保留。
2、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明確一項含有標的、價格、數量條款的要約是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因此通過對公約的文義解釋,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是一項不確定的要約,但不確定的要約是否一定構成無效要約呢?公約并未明確說明。因此按公約規定,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必然是一向不確定的要約,但并不必然是一項無效的要約。在這里,要約的有效、無效要取決與當事人的約定或有關國家的規定。
價格合同范文3
[關鍵詞]施工合同;價格風險;結算難;原因分析;對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F426.92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4)01-
工程價格與工程結算是工程中經濟活動的核心,是工程承包者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關注的主要問題。施工合同的價格風險是工程建設中最需要注意的投資風險,因為工程價格直接決定著工程建設的承包單位能否在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中取得經濟效益,也就影響到建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但工程價格與工程結算結構復雜,計算量大,在管理過程中變量多,很多直接、間接因素都會影響工程的效益。因此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重視價格風險與結算難問題,科學合理地進行預算設計,確定工程價格,為工程項目建設提供可靠依據。
1.工程價格風險與結算難問題成因
在通常情況下,施工項目建設規劃、建筑綜合設計以及規模預算都是以正常技術水平、一般性自然條件、合理化組織管理的理想化因素為基礎,其中政策、投資、自然等條件都是來自于特定時刻或一段時期內。而在工程建設的整個周期內,時間較長,相關的因素都可能出現變化,對原定的計劃與目標造成影響,這些難以預測的因素就會形成風險。從工程建設本身的投資與建設的特點來看,這些風險所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工程承包是一種高風險的產業。較長的工程建設周期,會使工程建設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產生波動,如果材料的價格波動超過預算可以承受的范圍就會使工程建設的時間延誤,造成一定的損失。實際情況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幾種情況。
1.1合同價格固定
合同價格固定就是缺少彈性的價格合同,也可稱作一口價合同。在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受限于時間原因只能按照工程圖紙憑借理論知識進行大體上的估算,其中就會出現很多誤差,在建設中出現與實際不符合的情況。有些投標單位為了中標過分壓低工程報價,希望在工程實際建設中作出修改變更增加工程款,就會出現設計初期階段的管理問題。這些情況都會導致工程在設計的初期階段在設計和預算方面出現許多疏漏,在實際建設中出現變化情況,而采取合同價格固定的方式就會給施工建設單位帶來價格風險。
1.2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情況,示范合同文本中規定“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如果工程建設單位忽視這一規定,對于設計變更在14天的期限內未向監理提供變更的書面文件,等到工程的竣工結算階段就會超過規定期限。如果工程投資方不能接受不符合規定的設計變更,承包方就必須承擔損失,這種情況在工程建設的實際中時常發生,也是工程結算出現糾紛,造成結算難問題的主要因素。
1.3建筑計劃材料價格上漲
建筑材料的價格變化是受市場變化影響的,目前建材市場比較活躍,價格波動大,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沒有對價格的變化做出針對性的規定,就會很容易產生價格糾紛,影響工程結算。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做出全面規定時,出現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情況后,工程施工方就必須支付超過預算的材料費用,工程承包方需要承擔這部分的損失。
2.加強工程價格風險防范及管理的措施
2.1進行合同簽訂評估把關
做好施工合同條款管理工作是防范價格風險的重要方法。在施工單位獲得項目建設權后,與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時,應保持合同簽訂雙方的平等協商地位,保證合同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在施工合同的具體條款中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確保合同規范、全面、指導性強。
工程項目價格條款。①工程建設周期:工程周期在一年以內并且可預測時間內物價穩定的情況可以由投標方報價。如果工程建設周期一年以上,材料價格的波動很難預測,則需要規定價格變動工程款的承擔方。②建材采購細則:根據材料采購供應的具體方式,應對材料供應作出詳細規定,相關價格與條件應在招標文件的價格條款中作出規定,作為投標方了解工程材料供應方式的重要依據,保證材料與工程材料領用的流暢度,避免出現工程建設中的貨物款項糾紛。③工程設計相關因素:工程設計對部分因素規定不明確,會給工程建設過程制造障礙,因此工程設計應具有一定深度,如有材料使用或施工技術無法確定的情況,可采用暫定價格的方式作為臨時標準,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確定。④合同中應確定材料使用的原則和價格評估的程序。⑤項目價格變動預付范圍:在工程項目中遇到價格變動,超過一定的數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通知。⑥風險處理措施:對于部分常見的風險,如價格變化,應規定哪些材料價格變化可以進行怎樣幅度的調整,不能進行調整的材料價格應進行怎樣的處理,對每項風險都應在投標過程中提出,并進行針對性的條款設置,將其綜合于工程報價中。此外,還包括工程地質條件、工程環境等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因素。
價格條款確定的程序與原則。項目增加變化,對于工程中出現的增加的項目價格評估可遵循以下原則:工程材料使用量不能超過預算預備消耗量的定額,使用材料的單價及采購相關費用應與投標時的價格水平保持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按當時價格水平,進行合同文件條款的簽訂,按定額及取費計算綜合單價后下浮一定百分率作為結算綜合單價。力求能夠保持工程穩定進行的價格水平,將新增項目對工程整體預算的影響控制在一定程度內,這種方式對于規模大、周期長的工程有著重要意義。確定工程使用材料,確定工程材料價格應按照以下原則:如果投標建設工程單位中標,其選擇的材料與價格不得在工程建設中隨意變更。對于招標方選擇的材料應在招標文件列出材料的具體價格表,應明確規定招標單位選擇使用的材料必須在工程建設中使用,對于已供應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項目。如果材料的種類與價格沒有確定,在實際中由于相關因素的影響需要變更,招標時應對變更的價格范圍做出規定,并選擇暫定價格作為方向標準,對于暫定價格的確定應使用統一的標準,作為之后進行調整的依據。
2.2采取綜合的金融手段規避材料價格上漲風險
期權是一種金融衍生工作,又稱選擇權,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后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工程建設單位在投標報價之前,要根據市場變化趨勢分析材料價格變化的發展方向,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與資本市場走向確定材料的具體采購計劃。如果出現材料可能大幅度漲價的情況,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先支付一定的期權費(期權費通常是標的物價值的10%~15%),從而與供貨商建立看漲期權。
2.3處理結算難問題
工程承包方應詳細了解施工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對糾紛案件的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方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在我國最高法院的規定中,如果工程招標建設單位在一定時間內不對工程項目進行結算,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應注意保管好結算資料,如果出現結算難問題,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中的關鍵問題就是保證結算資料齊全和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3.結束語
目前的工程建設行業中的競爭愈發激烈,對工程項目在價格與風險方面的管理直接影響著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施工合同的雙方應當明確合同條件中的相關原則,才能夠正確理解自身在工程中所有的權利和擔負的責任,避免出現非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價格合同范文4
本合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本著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的原則,在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基礎上,共同發展連鎖事業,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必須接受乙方的經營理念、營銷模式,并自愿成為乙方的網絡會員;
2.對于注冊商家,甲方提供場地和全部商品,乙方提供管理軟件、套裝產品,雙方協商進貨渠道及進貨價格。對于加盟商家,甲方提供場地,支付乙方________萬元,乙方給甲方________萬元的產品和管理軟件及電腦設備;
3.甲方必須接受乙方會員持________消費券在其店內消費,每月末甲方可持收到的乙方會員消費券到當地________商務中心或指定加盟店兌換現金;
4.甲方在銷售乙方套裝產品的同時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把自己的產品加入到乙方產品套裝里銷售。參與乙方套裝的甲方產品的bv值、進銷價由甲乙雙方共同確定;
5.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會員在甲方消費時甲方按積分率________%為乙方會員積分,甲方根據乙方會員在其店內的消費額在每月________號準時向乙方交納網絡管理費;(網絡管理費=消費額×積分率)
6.甲方零售乙方產品按零售價的________%提成。
二、費用支出
1.促銷支出:一切促銷費用由雙方協商按比例支出,甲方付________% ,乙方付________%。支出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甲方如獨立進行廣告促銷時,必須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請并備案,由乙方同意后方可執行,且費用自負。如甲方擅自進行廣告促銷活動影響乙方整體形象和利益,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2.營運支出:乙方向甲方配送產品產生的運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3.積分獎勵支出:由乙方全部支出;
4.甲方工作人員工資由甲方支付。
三、結算方式
甲方從乙方現款進貨。
四、退換貨方式
1.食品類商品一經售出不能退換;
2.非食品類產品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可以退換貨。
五、培訓指導
為使甲方徹底理解乙方經營理念、營銷模式,在合同執行前必須由乙方免費對其進行培訓、指導相關知識及營銷技巧。
六、財務制度
由甲、乙雙方按照網絡經營體系規定進行統一財務結算。會員積分由乙方計算。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與義務:① 必須按乙方制定的商品零售價和積分進行銷售;②負責辦理本店在本轄區所需的一切證件(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消防安全證);
2.乙方權利與義務:①負責對甲方進行培訓,并進行指導監督和提出合理建議;②協助甲方在常規條件下的調、退換貨服務。
八、合同期限
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為止。
九、合同的終止,解除與變更
1.在合同期滿或中途單方提出終止合同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視為合同終止;
2.在合同期內,如甲方由于各種原因無意經營時,應提前________個月通知乙方,待乙方認可后辦理解約手續,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
3.合同期滿時,由雙方結清各項債權、債務后,甲方須歸還乙方所有文件、設備、物品、商標、服務標志及其他相關資料;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共同修改、變更、協商后形成的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一方發生違約,產生糾紛時,由雙方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由于自然災害、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可免于追究責任。
十一、其它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號:__________ 工商注冊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價格合同范文5
格式合同又稱之為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是指為了重復使用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訂的條款,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而訂立的民事合同。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條款的不可協商性,即使用者預先將自己意志表示為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無與之就合同的個別條款進行協商的余地。格式合同的另一特征是雖然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雙方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等存在很大差別,導致經濟地位不平等。
一、格式合同的缺點
(一)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
合同訂立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契約自由原則,它包括當事人享有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而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不論是其形式、內容,都只能表示全盤接受,沒有選擇的可能。
(二)容易產生不公平的條款
在格式合同中,由于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地位懸殊,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經常要求對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諸如限制對方的權利,加重對方的義務,而減輕自己方的責任等。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意義
(一)提高了生產效率
使用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減少了與每個締約人協商的過程,加快了交易進程,尤其適應于大規模的生產交易,極大地提高了生產效率。
(二)節約了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合同其提供方可以反復使用,節約了個別交易的時間成本以及反復磋商的附加費用。
(三)適應了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合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尤其是異地交易,借助于網絡十分便捷,而格式合同正是適用應了這種要求。
三、《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意義,又有消極作用。從總體上看格式合同是積極的、進步的。正因為如此,經營者按照商事慣例而采取格式合同從事交易活動,是為我國《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確認的。但為了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從以下三方面予以限制:
(一)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二)明確規定了格式合同的無效情形,即格式合同若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或者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關于免責條款無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引入聽證制度的可行性
雖然《合同法》對格式合同進行了必要的規制,但由于《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定義不明確,在適用上有一定困難。另外,它側重于事后的維權,而老百姓出于經濟能力、維權成本的考慮,很少選擇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法院受理的有關案件也不多。可否考慮在格式合同訂立之初,讓廣大消費群體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共同協商格式合同的內容,這樣可以維護各方特別是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的權益。筆者認為,引進聽證制度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聽證”是國家機關在做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給各方提供發表意見、提供證據,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聽證制度事實上是一種法制程序設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是自然公正原則對公正行使權力的基本要求。公開聽證的最大魅力在于它彰顯了“程序正義”的法治理念。強調程序的公開和透明,對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的“獨斷專行”具有很好的限制作用。
五、我國聽證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聽證制度自引入我國以來,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調整鐵路票價,還是決定一些公共產品(水、電)的價格,甚至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都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傾聽普通百姓的心聲,其社會意義不言自明。但是,每次聽證會的結果都是“逢聽必漲”,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異化。許多地方的聽證會討論的已經不再是漲不漲價,而是漲多少的問題,這有違聽證制度的本來意義。
(一)聽證會參加人員的設置不夠科學
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要集思廣益,既要考慮提出聽證要求的部門的利益,也要尊重廣大消費者的意愿,以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的聽證會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門舉辦,參加人員的名額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門說了算,缺乏一定的選擇標準,真正代表普通消費者利益的與會者比例小,聲音弱,其意見很難被采納,這有違聽證制度集納民意的本意。因此,只有聽證會的與會人員具有足夠的廣泛性、代表性,聽證制度才能起到溝通的作用。
(二)聽證會召開程序的設置不夠科學
實行聽證制度,就是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從而證明決策者做出的某項決策是否正確。這就要求與會人員應該對聽證事項有必要的了解,他們不僅僅代表其個人,而是作為某一利益群體的代表參與聽證。這就要求設計一套規范的機制,確保聽證會廣泛收集所在利益群體的民意。為此,與會人員事先應該了解聽證的內容,并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準備。但是,這些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目前還沒有得到保障。
(三)聽證結果的法律效力缺乏剛性制約
因為聽證會本身并不決策,它僅僅是決策機關在進行決策前的一種征求意見程序,那么,與會人員在聽證會上提出了什么意見、對決策者的最終決策是否產生影響,應該是召開聽證會的根本目的。但是,現在各部門舉辦的聽證會都有“作秀”的嫌疑,僅僅是決策部門為自己的決策披上了一件“民主”的外衣而已。
六、利用聽證制度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的設計
鑒于聽證會存在以上一些問題,在采取聽證制度規制格式合同時,可由政府部門、行業代表和消費者代表一起,共同協商格式合同的內容,切實維護好各方的利益,特別是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程序設計,可以借鑒深圳市經過16年的探索,總結出的“六公開原則”:
第一,通過媒體公告,將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事先向社會公開;
第二,公開聽證代表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
第三,公開申請聽證方的聽證方案;
第四,公開聽證過程,通過媒體直播等方式讓市民了解聽證會的全過程;
第五,公開信息反饋渠道,通過媒體,將價格主管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網站等全部公開;
價格合同范文6
[關鍵詞]統計工作 改革 發展
中圖分類號:C8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2-0383-01
隨著社會與經濟的不斷發展,統計在了解國情、把握國勢、制定國策、認識社會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也對統計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賦予統計工作更多新內容和新任務。統計工作正處于良好的發展機遇期,應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全面推動統計工作上臺階。統計工作者應全面深入分析統計工作在機制、體制、調查方式、調查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的進一步加快統計改革的步伐,全面推動統計事業的發展。
一、在統計調查方式上,要克服全面調查的弊端,采取科學的統計調查方式。當前,全面調查在收集社會經濟信息工作中還是一種主要的調查手段,全面調查的長處在于各級統計人員熟悉、好布置、好操作,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經濟體的不斷涌現,全面調查費時、費力、費工、統不全、統不準、易受人為干擾的弊端日益顯現。為此,一方面我們要鞏固好抽樣調查;另一方面要通過不斷改革,逐步減少對全面調查的依賴,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統計調查的實際,廣泛應用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的方法,做到能用抽樣調查的,堅決不用全面調查;能用重點調查或典型調查的,堅決不用抽樣調查。采取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 以必要的統計報表、重點調查、綜合分析等為補充,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的科學的統計調查方式。
二、在統計資料的采集方式上,要克服對紙介質報表的過分依賴,大力推廣網上直報。當前,紙介質報表仍是統計調查單位上報統計資料的主要手段。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社會各界不斷加大網絡上報統計資料的專業范圍和報表種類,網上直報統計資料其優點在于:一是方便基層單位上報統計報表;二是統計部門減少報表二次錄入,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提高數據質量,通過直報,減少報表流轉的中間環節,相應減少再生性的差錯??梢灶A見,通過網絡上報統計報表將是統計資料采集方式的一場革命,在這場革命中,誰主動,將大大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數據質量,將進一步更好發揮統計功能,將進一步促進統計工作的大發展。但有些單位目前仍是處于應付任務的層面上,網上直報的使用力度還不大,還需我們大力推廣。
三、在統計資料來源上,要克服統計部門包打天下的做法,廣泛使用部門統計資料。在我國的政府統計架構中,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門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是政府統計數據的重要來源,按統計法規定,也同樣具有法定性。在GDP核算中,我們也要使用多部門的統計數據。隨著“下算”和“下管”一級的核算方法的不斷推進,以部門統計資料為基礎的核算方法在不斷增加,尤其是面對紛繁復雜的服務業和民生統計,僅依靠統計部門的力量直接開展調查已困難重重,也難以完成任務,必須充分發揮部門統計的優勢,使用部門統計資料,才能準確核算服務業發展情況。對此,我們要拋棄自己包打天下,自己直接調查的笨做法,充分認識到部門統計資料也是對某種經濟社會現象的真實反映,要相信部門統計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統計核算中,部門統計有的,統計部門就直接使用,不另調查。在工作中,統計部門要以《統計法》為準則,著重從統計標準、統計指標、調查方法、調查范圍等方面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督導,確保部門統計規范有序,要與部門統計建立統計資料共享機制,杜絕重復調查和數出多門,維護統計數據的權威性。
四、在統計調查范圍上,要克服重經濟輕社會的傾向,樹立全社會的統計觀念。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深入推進,各級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對“見物又見人”的統計信息需求將不斷增大,這必將要求統計部門在做好經濟方面統計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做好社會民生方面的統計,而社會民生統計這一塊恰恰是當前統計部門的短板。對此,我們要積極探索,有所作為,建立反映社會進步的統計指標體系,全方位反映經濟、社會、科技的發展情況。
五、在統計調查管理模式上,要克服按隸屬關系劃界的做法,積極探索在地統計的模式,全面準確反映社會經濟概貌。在各級統計調查中,我們還沿襲著計劃經濟年代以調查單位隸屬關系劃界的統計調查模式。隨著行政區域的不斷延伸與經濟組織形式多樣化,調查單位的劃界存在不確定性,存在漏統現象,其最大弊端是難以全面統計核算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上級也整日忙于報表工作,難以抽出人力和時間從事統計管理、數據質量監控、統計法制工作、統計分析報告等工作。為更好統計核算經濟發展情況,我們要借鑒成功經驗,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工作小組,加快啟動在地統計,為全面準確評估兩區科學發展提供依據。
六、在統計數據質量上,要克服片面的質量意識,樹立全面的質量觀念。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是開展統計調查的立足點和歸宿。在工作中,我們還偏重于從數量平衡、邏輯關系、單個專業上來把握統計數據質量,而對于統計對象是否齊全、統計過程是否科學、專業數據是否匹配、數據的時效性等方面對數據質量影響的關注度還不夠,需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在工作中,要樹立全面的統計數據質量意識,按照事前抓基礎、事中抓審核、事后抓評估、兼顧時效性的辦法全面抓數據質量。
為了適應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統計工作必須加大改革力度。我們要更好適應統計調查需要,虛心學習省內兄弟市、縣的成功做法,破除難作為的思想,大力進行統計工作的改革,全面推動統計工作的發展,為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貢獻最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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