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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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1

首先產生了三部主要的法律,龍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匹配程度最高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其次,在行政法規層面,最主要、最基礎的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隨后出臺了多部自然災害的救助條例,如《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護士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

再次,國務院各部委還了22部部門規章,包括《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等。如今,各政府機關已逐漸習慣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公共衛生的管理,而非以往“政策管理”的思路。

此外,各地方人大共制定了136部地方性法規、地方立法、自治條例,均涉及公共衛生方面。在多達99部的地方政府規章中,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法制有所規定。

可以說,中國現已初步形成了一個數量繁多、體系相對完備、幾乎涵蓋立法體系各層面的公共衛生應急法律體系。

同時,中國已形成完備的預案體系,包括國家層面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衛生領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然而,應急預案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歸屬于哪一層級?應賦予何種法律地位?能在何種程度上調整社會關系?如何平衡人們的權利義務?這些重大的法律定位問題,現在仍無法可依。

而且,立法過程中存在法律沖突,且立法質量不高。很多法律制度就像俄羅斯套娃,大的套小的,存在法律雷同的現象。

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4208(2010)10-0001-04

2003年,我國廣東首先爆發了SAILS疫情,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里擴散到5大洲的31個國家。這是全球面臨的一次重大的公共衛生危機,其流行速度之快、傳播范圍之廣、影響程度之深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國內地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有25個省發現SAPS臨床病例及疑似病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是此次SARS疫情的重災區。2003年12月,韓國發現禽流感病例。隨后日本、泰國、越南、中國也相繼發現禽流感病例。2008年,中國多地爆發手足口病疫情,2009年4月7日全國通過傳染病網絡直報,累計報告手足口病例115 618例,其中重癥773例,死亡50例。2009年由墨西哥發端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蔓延。

面對如此重大的突如其來的公共衛生危機事件,我國現行的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暴露出諸多嚴重的弊端,如何重構我國公共衛生危機應急管理機制成為我國公共衛生事業危機管理研究的重要內容。

1 公共衛生危機與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

1.1公共衛生危機的內涵 危機(crisis)一詞來源于希臘語中的krinein。《朗曼現代英語詞典》對“危機”的解釋為:一是嚴重疾病突然好轉或者惡化的轉折點:二是事物發生過程中的一個轉折點、不確定的時間或者狀態、非常危險或者困難的時刻?!冬F代漢語詞典》中,危機有兩個含義:一是指危險的禍根:二是指嚴重的困難關頭。按照國際社會的一般看法,危機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上述關于危機的各種解釋和定義,從不同的側面揭示了危機的幾個明顯的特征:(1)威脅性。即危機的出現會威脅到一個社會或組織的基本價值或目標。(2)不確定性。即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人類的有限理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性,危機往往產生不確定性。(3)時間的有限性。即決策者對于危機情形的處理。在決策上只有有限的反應時間。決策者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不確定性。(4)危機的雙重效應。即危機既會帶來損失,但也是機會和轉機。綜合起來看,危機是指個人、群體或者組織以及社會正常的生存秩序、發展進程等由于某種原因。通常是突發事件的出現,而受到破壞,嚴重威脅正常的生存與發展的狀態。

公共衛生危機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其造成民眾的恐慌和社會秩序的失序狀態,對一個社會機制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其特點表現為突發性、危害性、不確定性等。

1.2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 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主要是指在危機爆發后的處理期,參與危機處理的行政組織和應對危機的管理過程所構成的體系。主要包括信息監控機制、決策指揮機制、救援執行機制、后勤保障機制、法律保障機制。它是政府危機管理水平的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它工作效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于整個危機事件的處理是否有效、成功,直接影響著公眾對政府的公信力。

2 現行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的狀況

2.1信息監控機制 我國現在的公共衛生危機信息監控機制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子機制組成,包括醫療機構的臨床醫療信息機制、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疫情信息機制和政府的信息機制口]。醫療機構的臨床信息機制是由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制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醫療機制的疫情報告制度。

2.2決策指揮機制 我國政府應對公共衛生危機的指揮決策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共同組成的條塊結合的模式。當發生公共衛生危機的時候,政府從各相關部門的行政人員和醫療機制的專家中抽調一部分人員成立一個臨時性工作組作為危機處理的決策指揮機構,由它來協調其它各個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工合作、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及指揮整個危機處理過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具體的業務操作。進行疫情的調查、分析和醫療安排等工作。2003年5月12日通過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第一次在立法中確立危機管理中樞指揮機制的首要地位。

2.3救援執行機制 我國目前的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救援執行機制是一種縱向機制和橫向機制相結合的模式。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具體執行的政府部門,負責疫情的監測,疫情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協調安排醫療資源。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隸屬于衛生部,它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進行病毒研究,各地的疾控中心負責對危機發生地區的防疫消毒和流行病調查等工作。從橫向角度來看,公安、道路交通、市政、城管等各個相關政府部門在危機決策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下各司其職,對危機進行處理。

2.4后勤保障機制 我國的后勤保障機制包括人員和物質保障體系、財政保障體系、法律保障體系。在人員和物質保障體系中,各級政府和相關政府部門是人員動員的主要力量。軍隊在危機狀態下的人員和物資保障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這一體系具有動員迅速、保障有力的特點。在財政保障體系中,醫療衛生體系投入主要靠政府,民間捐贈和國際援助也是我國用于公共為應急反應的一個主要資金來源。

3 現行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的弊端

3.1信息機制的弊端 一方面我國現有的疾病預防控制分級條塊管理模式,難以實現不同部門和地區的信息資源共享,加上疫情的層層逐級上報制度,增加了疫情的傳遞環節。延長了疫情的上報時間。按照信息論的理論。信息傳遞環節的增加必定會造成數據的損失,就造成了統計的困難和數字的不準確。另一方面信息傳遞渠道不暢,瞞報和漏報現象時有發生。SARS疫情開始的初期,對于疫情的瞞報和漏報現象比較突出,加上忽視傳媒的正面傳播效應,使得各種小道消息通過各種非正式溝通渠道傳播。

3.2決策指揮機制的弊端 客觀上我國沒有疫情決策指揮常設機構。當疫情突發時,缺乏對危機處理的有效預案設計。細節考慮不周,工作中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致使臨時組建的決策指揮機制運轉不靈:當危機處理結束之后。又不能夠將危機處理過程中所積累的經驗有效的保留下來。

3.3救援執行機制的弊端 缺乏應對公共衛生危機的常備預案,致使在公共衛生危機發生之后,醫療機構和各個政府部門手足無措、反應遲緩、權責不清。影響了救援工作的展開。SARS疫情發生之初,由于沒有事先的預案,所有的醫療機構都接受SARS病人,由于很多醫院的設備和水平,根本無法對病人進行有效的治療,反而造成了醫院內部的交叉感染和醫護人員的大面積感染。

3.4公共衛生機制的弊端 首先表現在政府對于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投資不足,使得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得到發展。其次表現在危機出現后的應急基金上財政支持不力。例如當SARS疫情發生時,政府才緊急從財政總預備費中拿出20億元用于西部地區、農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SAILS患者救治以及疾控機制建設。而美國政府在我國的SARS疫情發生后。美國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危機行動中心(Enler-geney Operations Centerl隨即成立,聯邦應急基金提供7710萬美元的運作資金,這些是在美國還沒有發現1例SARS患者的情況下進行的。

3.5應急人員培訓的弊端 目前中國的應急能力建設中存在著軟硬件失衡的問題,尤其是應急人員培訓不足、應對危機能力差,使得我們雖然啟動了應急培訓計劃,但在培訓過程中突顯出一些問題,培訓的效果受到質疑。

3.6法律保障機制的弊端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危機或者緊急狀態管理法。涉及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方面的法律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條例》中,這與現實情況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在危機發生后的行為更多的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在法律的層面上進行操作,因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受到了質疑。

4 創新公共衛生危機應急機制的對策建議

4.1建立危機信息交流、公開機制 (1)建設全國統一的危機信息機制。這個機制有四個子機制組成:①整合衛生、計生現有網絡機制,建立電子網絡疾病監測報告機制;②國家公共衛生應急指揮信息機制;③城鄉癥狀監測機制;④臨床公共衛生溝通系統。(2)建立統一的公共衛生危機信息交流平臺。(3)建立信息披露、交流機制。利用媒體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①要和媒體合作,利用新聞媒體宣傳、闡述危機管理的政策。②要恰當處理好合敵對媒體的關系。③要控制謠言的誤導,保持一個權威的主體的聲音。

4.2建立危機快速反應機制 危機處理快速反應機制主要通過危機應急處理機構來實施。美國、俄羅斯等危機管理機制比較完備的國家都有專門的常設機構專門管理危機事件,美國有FEMA,俄羅斯有緊急情況部。建議采取國家局的建制,成立國家緊急事務管理局,由國務院垂直管理,局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命。培養一支作風過硬,技術精良,裝備先進的專業技術隊伍。

4.3完善救援執行機制 美國2003年通過的“聯邦應急計劃”中對危機發生后專門救援部門的職責、27個聯邦機構的權力和責任都有詳細的規定。一旦進入公共衛生應急狀態,各部門按照事先的方案按部就班的進入角色,迅速快捷的展開救援行動。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比較完善的關于醫療機構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劃分的預案,所以建立一套預案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選擇。

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3

關鍵詞:公共衛生疾病;控制;途徑

近些年來,醫學技術水平取得了快速的發展,許多不易治愈的疑難雜癥被不斷攻克。但是,環境污染等問題持續高發,從而造成公共衛生疾病多發,給醫學界帶來更多挑戰。從而使人們的健康得到保證是人們所重點關注的[1]。本文以本地區學校2012年~2013年共2年內所發生的公共衛生疾病進行研究分析,從而達到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有效途徑,研究結果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通過對本地區公共衛生預防控制中心對于本地區2012年~2013年間所發生公共衛生疾病的記錄,隨機選取高校3所,中學11所,小學25所進行研究分析。2012年~2013年間這三類學校共發生85起公共衛生疾病事件,共有469名學生發病,但未出現死亡事件及重癥病情。

1.2方法 對于選取的高校3所、中學11所、小學25所在2012年與2013年所發生的公共衛生疾病事件分別進行統計[2],并且對2012年~2013年公共衛生疾病事件發生次數差異做出分析。2012年度各個學校未對學生及教師進行公共衛生的相關教育,2013年度各個學校均開展了預防公共衛生疾病的一系列教育活動,加大對預防公共衛生疾病的宣傳力度,定期開展公共衛生課,在校內增設消毒設施,張貼公共衛生疾病預防的宣傳廣告等各項措施[3]。

1.3統計學方法 統計學分析選用SAS8.0統計軟件,以x±s表示計量資料,應用t檢驗,差異有統計學意義為P

2結果

對比分析2012年度~2013年度對于公共衛生疾病發生統計結果,見表1。

由表1可知,2012年度共發生67起公共衛生疾病事件,共有376人發??;通過開展一系列公共衛生疾病預防的教育活動后,2013年度共發生18起公共衛生疾病事件,共有93人發病,2013年的公共衛生疾病事件及發患者數明顯低于2012年度,兩年度比較,差異明顯,比較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3.1目前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3.1.1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所有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在我國,與公共衛生疾病有關的法律制度有《中華人名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4],但是由于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因為其他因素導致不能將相關法律制度落實到位,因此,當前社會急需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體系制度對公共衛生疾病進行管理控制。

3.1.2從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相關人員素質不高 公共衛生疾病的控制工作專業性較高,要求相關人員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以及法律知識,要求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應急能力,要求工作人員擁有較高的綜合素質[5]。因此,應當對從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相關人員進行專業能力的培訓,使其自身的綜合素質得到提升,從而使公共衛生疾病的控制質量得以提高[6]。

3.2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有效途徑

3.2.1引起重視,加大投入 公共衛生疾病的有效控制可以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充分了解加強公共衛生疾病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用于控制的人力、財力以及物力。

3.2.2建立完善體系 建立完善的管控體系,加強各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工作,構建網絡系統對公共衛生疾病進行管控[7],除此之外,還可以引用國外的一些先進的技術和管控理念,從而做到對于公共衛生疾病及早發現、及時處理、有效預防、有效控制的效果。

3.2.3加大宣傳力度 積極在社會上開展了預防公共衛生疾病的一系列教育活動,加大對預防公共衛生疾病的宣傳力度,定期開展公共衛生疾病預防講座,增設消毒設施,張貼公共衛生疾病預防的宣傳廣告等各項措施。

綜上所述,做好公共衛生疾病的控制工作對于保障全社會人民的健康十分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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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4

【關鍵詞】急救護理 服務模式 特點 問題 原則 措施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515(2011)6-006-02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of high-quality emergency care service model

ZHAI Ronghui

(Taian Central Hospital from emergency department Taian 271000)

【Abstract】Window of the hospital emergency department is the department, the image quality of the nursing staff, mental outlook ca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flect the hospital's care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mergency department care, nurses in emergency care in a variety of roles, the problems of emergency care were analyzed, and proposed the nursing staff should follow scientific principles and measures taken.

【Keywords】Emergency Care Service model Features Problem Principles Measures

急診科是搶救急、危、重癥患者的重要場所。急診患者病情危重,具有突發性、快速性、艱巨性及不可預見性等特點。急診科承擔著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急危、重癥患者的診治任務,急診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急診的醫療護理質量直接反映出醫院的醫療護理質量。因此急診護理安全管理也一直是醫院護理管理者的工作重點。

1 急診護理工作的特點

1.1 急 急診患者發病急驟、來勢兇險、時間性強,所以一切工作突出一個“急”字,要分秒必爭、迅速處理。這決定急診護士應有巨大的潛能,投入高速度、高效率的工作。

1.2 忙 急診患者病情變化快,來診時間、人數、病種及危重程度均很難預料,因此隨機性大、可控性小。尤其遇有交通事故、集體急性中毒、傳染病流行等,患者常集中就診。所以急診工作十分繁忙,要做到緊張而有秩序。

1.3 多學科性 急診患者病種復雜,疾病譜廣,幾乎涉及臨床各科,常需多科人員協作診療。因此,要有高效能的指揮組織系統和協作制度。

1.4 易感染性 急診患者因無選擇性,常有傳染患者,易造成交叉感染。因此,要特別注意無菌操作和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1.5 涉法及暴力事件多 如服毒自殺、車禍、打架斗毆的刀傷等。因此,要遵守醫療法規及要有高度的自控力,防止發生醫患沖突。

2 護士在急診醫療中的多種角色

2.1 護士是急診醫療中的主力軍 護理工作是具體實施搶救和治療方案的“主力軍”。醫師所制定的治療和搶救方案固然起到決定性作用,但關鍵在于確切地執行所指定的方案。如對呼吸衰竭患者機械通氣的搶救,就應嚴格地做好霧化、翻身拍背、吸痰、觀察病情、無菌操作,如有一環失敗即前功盡棄。

2.2 護士是急診醫療中的先行官 急診護士也就是“一線人員”,在24 h 內與患者保持密切接觸?;颊咭贿M急診科,首先接診分診的是護土,是分診護士把他們安置在搶救或診治場所;危重患者進入搶救室,首先接診的又是搶救護士,根據病情即作緊急處理;如患者留置在急診科,又是護士進行巡回觀察,發現病情變化及時報告醫師。所以護士是首先接觸患者、搶救患者、發現病情變化的“先行官”。

2.3 護士是急診工作的管理者 為保證急診工作的正常運轉,護士負責管理全科的一切設施,負責醫療物品的領取,負責搶救儀器的管理,從而保障了醫療用品的供應,保障了搶救儀器的完好備用狀態,保障了急診工作的正常運轉。

3 急診護理存在的問題

3.1 護理人員結構年輕化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我院急診護理人員流失現象比較嚴重,雖然院領導在不斷地補充人員,但新進人員基本為沒有工作經驗的應屆畢業生,工齡在3年以下的護理人員占急診護士總數的50% ,成為急診一線工作的主要力量。由于她們年齡小,工作經驗、業務能力均不足,缺乏對復雜問題的判斷能力,缺少對特殊事件處理的應急能力,缺少與患者及家屬溝通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有時甚至會把簡單問題復雜化,因此,急診護理隊伍的年輕化給急診護理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

3.2 護理人員結構不穩定 由于人事制度的改革,我院目前護理人員存在正式在編護士、合同制聘用護士、臨時聘用制護士三種形式。由于臨時聘用護士的勞動用人關系在護理學會下屬機構,與醫院沒有合同關系,因此這部分的護士流動性比較大。另外由于急診工作壓力大、風險高、待遇偏低,致使部分優秀的合同制護士跳槽。急診護理人員結構的不穩定,使人員培訓始終處于低層面重復狀態,對急診護理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帶來負面影響,從而直接影響到急診護理安全。

3.3 護理人員整體素質參差不齊 雖然我院在招聘護理人員時要求最低學歷是大專,還必須通過理論及操作考試,最后擇優錄取。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她們的工作能力及業務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每位護理人員自身素質的高低決定了各自的護理質量,低素質的護理人員給急診護理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

3.4 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隨著各種法律制度的健全,患者及家屬的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導致醫療糾紛不斷升高。而臨床護理人員由于受傳統習慣的影響,法制意識依然淡薄,護士缺乏證據與維權意識,給急診護理安全帶來無窮的隱患。

3.5 缺乏質量監控保障機制 急診工作突發性、應急性較強,患者的病情錯綜復雜,涉及面廣,特別是夜間的急救任務繁重。加之護理隊伍龐大,人員結構年輕化,如缺乏一定的質量監控保障機制,則會給急診護理安全埋下隱患。

4 護理人員應遵守的原則及處理措施

4.1 建全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科學、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是防范差錯事故及糾紛的良好基礎,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是防范差錯事故和護理糾紛的保障。

4.2 各級護理人員嚴格執行下列規章制度 第一是搶救室工作制度。搶救藥品、器械做到“四固定”,隨用隨補,搶救設備及藥品完好率達100%,搶救時要緊張有序。不說與搶救無關的話,認真做好搶救記錄,做到有條不紊,準確無誤。第二是“三查七對”制度。必須準確嚴格執行,對藥品的性質、用法、計量以及禁忌等熟悉并掌握,搶救時執行口頭醫囑,應向醫生復述一遍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過后督促醫生及時補開醫囑,并簽上準確執行的時間及全名。第三是職業防護制度。各項操作必須戴口罩帽子;接觸病人體液、血液必須帶手套;接觸傳染病人,須嚴格遵守各類傳染病人的消毒隔離制度;培訓護士防護刺傷的相關知識,規范操作過程;糾正操作中的違規行為,以防護理人員在工作中受傷。

4.3 掌握病人就診心理 加強責任心,體現以人為本的服務宗旨,更快、更有效、更舒適、更人性化的醫療服務及滿足急診病人的需要是現代急診的服務模式。了解病人求醫心態、尊重病人的主觀愿望、善于和病人及其家屬進行心理溝通。對任何一個可能影響病人安全感的行為都應盡量避免,對于新的治療手段及措施應加以詳細解釋,使病人或親屬在心理和行為上予以接納并配合,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率。

4.4 保證各種設備儀器正常運轉 耗材庫存要充足。對各種設備,儀器實行專人管理,同時要熟練掌握新設備、新儀器的使用方法及操作規程并建立管理制度;定時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建立設備保養記錄,將操作規程制成卡片統一掛在儀器上,便于每位護士掌握操作。對護理工作量進行每日評估,了解耗材的用量,及時領取補充,避免因物品不足或使用新設備儀器、操作不熟而導致搶救延誤或護理工作受阻發生醫療護理風險。

4.5 保證護理工作安全 每組值班人員都配備經驗豐富的老護士,以保證護理質量,由主管護師、護師擔任科內質控檢查組長,職責是解決班內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檢查護理質量,以保證護理安全。

4.6 加強急診工作人員心理健康的引導以及心理素質的培養 了解護理人員的心理狀況,消除影響他們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是保證急診護理質量的一個重要內容。保證工作人員數量合理,盡量做到合理排班,讓急診護理人員有充分的休息與放松的時間。嚴格的規章制度、合理的搶救布局是搶救成功的可靠條件,建立周密有序、分工明確的救護程序是搶救成功的保障,只有好的工作環境,使護理人員在工作中保持最佳身心狀態,才能提高搶救成功率,從根本上建立急診護理人員的自尊和自信。

4.7 合理收費 在醫療糾紛中不少因素是由于收費問題引起的,特別是目前隨著醫療改革和職工醫療衛生保險制度的運行,病人和保險公司對醫院收費問題極為關注。病人的收費應根據相關標準和使用的材料成本進行收取,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實事求是、一視同仁,避免由此而導致糾紛發生。

4.8 加強專業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努力營造學習的氛圍,鼓勵護士參加各種與專業相關的學術活動。

4.9建立急診護理隊伍的團隊精神 在急診護理管理中,護理團隊精神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要確定共同的目標并為之努力,培養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為規范,打造學習進取型護理團隊精神,發揮核心作用增強團隊凝聚力,不斷溝通維護護理團隊精神是急診護理團隊精神建設的重要內容。

總之,急診科護士要從根本上提高自身素質,培養良好的人格特征,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在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贏得社會的尊重。同時也呼吁給予護理工作更多的支持,建立良好有序的醫療護理環境,進一步提高臨床一線護理人員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建立和諧、寬松的工作氛圍,減輕護理人員工作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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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5

一、兩起涉艾事件引發熱議

一家新聞網站以圖文報道的方式了“福建5歲女童疑因在醫院手術輸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并發紀實視頻報道“世界艾滋病日愛心特別報道:本網記者與艾滋女童在一起”,全國媒體強烈關注,紛紛轉發或跟進報道。

但消息不僅“驚動”了社會好心人,也“驚動”了女童一家的房東。原來房東從媒體的照片辨認出這個女童就是自己的房客,以“不知道這個病會不會造成影響”為由將女童一家“趕”出了出租房,造成他們無家可歸。接著有另一位攜帶艾滋病毒的少年(以下簡稱攜艾少年)“現身說法”,從山西給她送來了祝福。還有一些網友和企業向女童送來了捐款。房東則受到了輿論強烈譴責。

另一件則是所謂村民驅趕“艾滋男童”事件。某家重點新聞網站報道叫川某村200多村民聯名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收容村子里一個被父母遺棄而由爺爺撫養的8歲攜艾兒童。這條報道引起網友紛紛譴責村民冷血,容不下一個孤兒。連聯合國在華某機構也發表聲明稱:所有形式和情境下的羞辱和歧視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沒有理由從正常的生活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無論成人還是兒童。但后來發現,這起“驅艾”事件乃兩位白稱“成都記者”所策劃,一個是所謂網媒“記者”,一個是視頻網站拍客,他們建議村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向政府寫聯名信,一致要求讓這個兒童離開村莊,連他的爺爺也在上面簽名并按上手印。這兩個“記者”和村民都向聞訊前來采訪的記者表白寫聯名信絕無驅逐之意,只是希望通過這樣手段引起注意,使小孩找到合適的收養機構,得到更好的治療和教育。于是又引起這條策劃出來的“驅趕”報道是真新聞還是假新聞的爭議。

這兩起媒介事件情節和爭議的問題各有不同,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侵害了攜艾兒童的隱私權益。

二、可以報道監護人披露的攜艾兒童信息嗎?

公認個人疾病情況屬于本人的隱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司法解釋就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列為個人隱私。而艾滋病由于其特殊情況,對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更是建立了嚴格的保密制度,2006年施行的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明文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這兩起報道,顯然都把攜艾兒童的個人情況公之于眾,對兒童造成了不利后果。

不過,報道者也許會辯解自己已經得到了兒童監護人的同意。前一件個案是女童的母親因給孩子治療而花光了所有積蓄以致生活難以為繼,主動尋求媒體,希望能夠利用輿論力量得到社會的救助。后一件個案,雖然足別人發起的,但是既然爺爺自己也按了手印,說明也是認可的。因此,媒體報道對于攜艾兒童信息的泄露沒有責任。

這涉及我國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個漏洞?!段闯赡耆吮Wo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弊⒁膺@里說的是“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例外,當然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如失去父母孩子的爺爺奶奶或其它親屬,或者有的孤兒由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其監護人。按照這條法律規定,即使是監護人也無權將未成年人的隱私信息透露給任何人,兒童攜帶艾滋病毒的信息當然屬丁隱私范圍,更遑論媒體大篇幅報道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應該以什么為準呢?應該以法律為準?!读⒎ǚā芬幎ǎ骸胺傻男ЯΩ哂谛姓ㄒ帯⒌胤叫苑ㄒ?、規章?!辈煌浑A的法條規定若有沖突,應該執行上位法規定,下位法規定視為無效。這種情況也不屬于某一個機關制定了多個法律規范,上位法只有原則規定,那樣就應該適用下位法的特別規定?,F在法律已經很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監護人當然在這個范圍之內。不能設想,法律規定了任何人不得披露的未成年人隱私,艾滋病信息卻可以例外。還要注意,《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于1991年,在2006年、2012年經過兩次修正,但這條條文沒有任何變動,可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關保密規定將“監護人同意”作為披露艾滋病信息的阻卻違法事由,實在是立法過程中的疏忽所致。

國家將未成年人隱私置于嚴格保護之下,是出于十分慎重的考慮。我國缺乏保護隱私的傳統,卑幼對尊長在習慣上更是無隱私可言,過去尊長任意查看、泄露卑幼的日記、信件和要求知曉其它個人隱私的事情幾乎習以為常。由于隱私觀念的薄弱,很多人還不懂得隱私是一項重大的人身權益。有的尊長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甚至是出于好意。如那位福建5歲女童的母親,她的本意是希望通過媒體求得救助,但是事與愿違,兒童隱私泄漏的結果是陷于新的困境。而四川8歲男童的爺爺和村民們,也應該相信他們有改善這名兒童境遇的良好愿望,但是卻向全世界公開了這位男童的個人信息。

那么攜艾兒童自愿披露自己病情是否就可以公開報道呢?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下是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包括自主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10周歲以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認識、理解和表達能力都很低,他們的意思表達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看到四川的那個8齡童,看見大人們開會、簽字,只會好奇地站在旁邊看熱鬧。難道能夠說,他沒有出來表示反對,就可以視為默認同意嗎?

還有的公開報道攜艾兒童的宣傳品,就根本看不出經過誰的同意。如2010年11月,有某新聞網站推出過紀實圖片特刊,以“廣西6歲艾滋孤兒獨自生活”為題,講述了廣西一名6歲小男孩阿龍因被診斷為艾滋病毒攜帶者,加之父母離世,只能獨自一人生活的悲慘境況,并通過微博發起“幫助下阿龍”的話題,呼吁社會力量提供幫助。誠然,媒體的出發點是善意的,是為了讓更多人了解阿龍的情況并提供幫助,但從法律角度講,這樣披露阿龍的隱私并不可取。

我們注意到那位給福建5齡童寫信祝福的攜艾少年已17歲,在高巾讀書。依照法律規定,16-18歲有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主要是從他可以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而說的,據此可以認為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有自主表達能力,這樣媒體報道他使用真實姓名的“現身說法”可以認為是合法的。但是就是這位少年,也對未來懷有隱憂,擔心高中畢業后會不會有大學要他們。據報道,與他有同樣情況的攜帶艾滋病毒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攜艾未成年人)現在都回避媒體,“看到攝像機就躲”,“他們都大了,以后還要走上社會,不想被太多人認識?!泵襟w人應該充分理解攜艾少年們的這種心情。

新聞媒體是專業的傳播組織,應該準確把握信息公開和不公開的法律界限,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應接受攜艾兒童家長的報道請求,當然更不應該利用攜艾未成年人的無知和弱勢而從他們那里獲取信息進行報道。

三、僅僅隱去真名使用假名就可以了嗎?

應該說,媒體對這兩起事例報道并不是全然不顧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比如都隱去了真實姓名而使用了假名,這當然是應予肯定的,但義是很不夠的。

可識別性是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主要特征。2012年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于個人信息就是突出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電子信息。《統計法》也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或泄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2014年最高法院關于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則把“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作為阻卻侵害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一項條件??勺R別,就足披露的個人信息足以使人們同某一個特定人聯系起來,確認就是這個特定人的信息。

姓名當然是每個人第一項識別標志,但并不是唯一的。同姓名的很多,許多情況下,姓名還要加上其它條件,才能確定某個個人。而姓名之外還有其它識別物,主要就是肖像。肖像不但可以使周圍原先認識本人的人們可以識別是誰,也可能使原先不認識的人們記住面容在以后識別本人。福建5齡童的報道雖然使用假名、但是房東還是從肖像上識別出來,導致攜帶艾滋病毒的隱私泄露,帶來了很大麻煩。

四川8齡童的報道,媒體既使用了假名,也在照片上兒童的臉上打上了馬賽克,是不是就可以做到不能識別呢?總體看來,還是不行。幾童的臉是不能識別了,但是周圍的人,爺爺和其它村民,都清晰顯示了面容。有關報道還詳細羅列了這件事發生在四川省南充市某鄉某村,還披露了孩子是在哪一家醫院和防疫站經過化驗,查明通過母嬰傳播的方式“患得艾滋病”,以及他的母親在婚前就懷上了他,根本不知生父是誰。雖然這個孩子的事在當地已經廣為人知,但這樣的報道還是進一步擴大了知悉范圍,不僅臨近地區的人們可以根據這些線索很容易打聽到孩子是誰,而且有些帖子、微博也進一步泄露了孩子的姓名,直至產生“國際影響”。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的保密信息包括了他的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有關四川8齡童的報道顯然涉及了這些不得公開的信息。

我們知道,在網絡時代,這些信息一遭到公開是很難消失的。孩子會長大,今天對他們似乎并不在意的信息在他們懂事后就會成為很大的負擔和痛苦。我們期待隨著科學發展,這此攜艾兒童有可能得到治愈,但是這段本應遺忘的往事將依然會留在網上,甚至伴隨終生,也許什么時候會被翻出來當作淡資,也許會產生另外的誤會,給他們帶來很多不愉快。

可以肯定,所有關于攜艾兒童的報道和宣傳品都是出于幫助孩子的善良意愿,但是我們在為他們呼吁的時候,有沒有從更大的范圍和更長遠的未來為這些孩子進行更周密的設想呢?

四、究竟應該怎樣幫助攜艾兒童?

兒童代表人類的未來,國際社會對兒童以極大的愛護和保護?!秲和瘒H公約》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并且要求:確認身心有殘疾的兒童應能在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于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下享有充實而適當的生活。我國是《國際兒童公約》的簽約國,我國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承擔了包括保護兒童隱私在內的所有國際義務。

不過我們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還沒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規則。這樣,了解一下《涉及兒童的新聞報道倫理原則》是有益的。這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制定的,要求媒體在對兒童進行新聞報道時,考慮其年齡,采取審慎的方式,以免對兒童造成傷害。

該原則要求媒體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尊重每個兒童的尊嚴和權利,在采訪報道中,要特別注意保護每個兒童權利,包括其“隱私權和保密權、其觀點得到聆聽的權利、兒童參與影響兒童的問題決策的權利以及免受傷害和報復(包括潛在的傷害和報復)的權利?!辈⒁竺襟w“不發表任何可能置兒童、其兄弟姐妹或者同伴于不利情況的報道或者圖片。即便該報道或圖片已對兒童的身份進行修改、模糊處理或者匿名,也不能予以發表。”這些原則特別關注了那些如果在媒體報道中被公開身份,可能面臨受傷害風險的孩子們,記者在面對他們時,必須秉持善意原則,減少二次傷害。

我們媒體報道一些攜艾兒童遭受社會歧視和疏遠,面臨這樣或那樣的困境的個案,無疑是出于幫助他們的善意。但是對善意應該有全面的要求。不僅要有動機上的善意,還要講求效果上的善意,重要的一條,就是不能公開對他們造成不利的隱私信息,給他們造成終生的思想和感情上的負擔。攜艾兒童的個案是可以報道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使他們被識別被辨認被推斷,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考慮。

有的媒體在報道這些個案時,淋漓盡致地刻劃兒童如何“患上”艾滋病的細節,如何受到周圍人的歧視和疏遠,并且采用視覺形象,甚至要兒童面對鏡頭說話,除了姓名和肖像以外力求最大限度地公開一切,這就很難說是完全出于兒童利益的善意,而是帶有吸引眼球、博取關注的成分了。

傳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6

關鍵詞:知情同意 法律經濟學 權利配置 替代決定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053-03

上世紀60年代,作為生命醫學倫理四原則之一的尊重患者自主原則,逐步取代醫療領域的父權主義思想,成為醫學倫理的核心內容。該原則是指醫生在為病人提供醫療活動前,先向病人說明醫療活動的目的以及可能后果,然后征求患者意見,聽由并尊重病人的決定,除非病人的決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許的范圍或有悖公序良俗,否則不得加以干涉。這一原則在醫學倫理學上確立之后,逐漸擴展到法學領域,其核心內容就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制度。心智健全的患者或其他知情同意主體在此基礎上,在非強制狀態和充分理解的情況下有自主作出選擇的權利。最早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發生醫療糾紛的案例是1957年美國加州上訴法院的Salgo訴Leland Stanford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該案判決不但為美國其他各州所接受并“輸出”到國外,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醫學研究和臨床實踐必須貫徹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具有其產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國文化作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匯點,以“個人主義”價值觀為其文化核心,并以其特有的創造性法院判例創造并發展了知情同意制度。“個人主義賦予個體比賦予團體更高的或社會更高的道德價值,因而它提倡個人隨心所欲地做他們認為最有益于他們自身利益的事?!痹诟鲊闹橥庵贫鹊膶嵺`中,又會打上沉重的歷史與文化烙印。與美國不同,儒家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取得長時期的統治地位,并滲透到中國社會的各領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為背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庭利益為目標,強調個體服從于群體。家庭主義的文化價值觀所折射的權利觀更為強調家庭甚至是家族權利。中國傳統文化在現代社會中延伸,集體主義成為我國社會意識形態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當生成于西方個人主義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傳入我國之后,因較大的文化差異和路徑選擇,面臨種種尷尬境地。

我國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發性”的,而是社會發展進程中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而后貫徹到醫療實踐當中去。中國現階段規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6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14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4條、《品、處方管理規定》第14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9條等。就權利主體來看,法律文件之間并不協調,有的規定為僅是患者,有的規定為患者及其家屬,或者患者及其關系人,有的規定為患者或其家屬。就法律規定來看,這些法律文件強調了通常情況下中國知情同意權的主體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屬,這區別于西方國家權利主體的一元化現象。因此,我國傳統文化所倡導的家庭主義及現代社會所倡導的集體主義,決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國特有文化的烙印。這與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強調患者本身的自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國醫療實踐來看,不論是醫生的說明義務還是醫療行為的決定上都賦予家屬廣泛的權限。知情同意決定權問題是知情同意理論的核心問題,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其本質是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本文以權利主體為分析視角,以法律經濟學為分析路徑,探討知情同意制度的權利配置與替代決定之制度設計。

二、法律經濟學對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義

隨著20世紀70年代法律經濟學理論的誕生,該流派因其理論體系之不斷完善,方法之獨特、視角之新穎和實際的運用價值,在西方當代法理學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響不斷擴大,出現與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這三大主流法學派相抗衡的趨勢。正如美國當代法理學家龐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狈山洕鷮W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認為法的宗旨是通過價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來分配和使用資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程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它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方法和觀點來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功能和實效,并力圖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來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確立了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對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論概括。它是由兩條具體的定律構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則不論法定權利的最初配置狀態如何,不會影響經濟效益。這一定律說明,只要法定權利界定明確,權利可以自由交換。主體積極合作,則無論權利歸屬于誰,權利的配置都會發生有效益的結果。然而,實際的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這時應該適用第二條定律:如果存在實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結果就不可能在每個法律規則下發生。此時,理想的法律規則是選擇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導致最大化的規則。法律經濟學理論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論上別具一格。它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法律進行實證性經濟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優勢,它使人們的思維更加趨于準確??扑沟纳鲜隼碚摬粌H適用于產權的配置,也適用法律價值的選擇,法律權利的配置。對于解決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權利沖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就法律制度而言,重要的不僅是承認權利,更在于如何恰當地配置權利?!爸橥狻弊鳛榛颊叩囊豁棛嗬?,是由患者的自和生命健康權共同派生而來的,兩者都是公民人格權的體現?;颊咄ㄟ^自由意志的選擇、決定,來表達其價值觀和維護個人尊嚴,并使其生命健康權得到保障,兩者是緊密聯系、同等重要的。當患者具有充分的決定能力,很好地理解了醫療相關信息、醫療決定的后果,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醫療決策時,其實現了自和生命健康權的統一。但自和生命健康權有時也會出現權利沖突,即只要保護一種權利時,實質上必然侵犯另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沖突可能發生在不同的主體之間,比如患者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患者的權利與家屬權利的沖突,也可能發生于同一主體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倫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主體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從而作出不同的決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權的實現。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解決上述權利沖突將會取得更加具有說服力的研究結果。

三、醫患雙方權利配置的法律經濟學考量

1.肖志軍案件的思考。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在醫患關系中,患方最后決定權對醫方權力是一個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約。此處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屬所形成的共同體,醫方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007年11月發生的肖志軍案件觸動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經,許多媒體和學者反思、質疑了手術知情同意制度以及醫院堅守這一制度的正當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醫方應當強行救治。甚至有一些專家建議修改法律。學者們引用最多的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p>

本案中,患者李麗云當時清醒、有行為能力,但她授權肖行使知情同意權;肖作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兒的父親至少可以“關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簽字,但肖令人不解地簽字拒絕了手術。此處我們需要認真考量是否屬于該法條中的“特殊情況”。盡管肖的舉動很反常,但按照法律解釋的同類規則,當一法條列舉若干情況之后跟隨以及“其他”的字樣時,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舉的同類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類情形;簽拒與無法獲得簽字顯然不同類。前者若手術將直接違背患方明確表達的意志;后者僅僅是真實表達缺位,手術不直接對抗,相反,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肖的簽拒(注意不是拒簽)行為不屬于“特殊情況”。醫方的措施并無不當。

2.法律經濟學對于醫患雙方權利配置的意義。雖然上述事件的發生是一個悲劇,有人建議修改甚至廢棄這一制度。但是根據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進行理性的分析,應該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義。制度的存在目的是處理常規問題,而非像本案之類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現代法治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制度化的核心是處理社會常規問題。由于具體問題千差萬別,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應當事先一一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因為無論從經驗上看還是從理論上看,規則一旦復雜繁多,即使看起來嚴格全面,也會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當利益。因此,盡管世界各國都強調嚴格依法,但實踐中總是試圖而且必須平衡法律的細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簡單規則來應對復雜世界。否則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會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的原則。這就是為什么時至今日上述法律條文仍然沒有廢棄也沒有修改。該案應受到追究的是作為家屬或者關系人肖志軍的責任,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嚴格遵守該制度的醫方。

堅守知情同意制度,對于當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利大于弊。盡管每個社會都會通過各種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職業倫理甚至社會的意識形態激勵醫生以患者利益為重,但醫患雙方在實踐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沖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證醫方任何時候都以患者利益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強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決定權,防止并制約醫方犧牲患者利益,從而從根本上改善醫患關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決定的法律經濟學考量

基于法律經濟學的觀點,患者“知情同意”決定權的享有者應是患者本人,因為一般情況下,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與歸屬者,但有時基于實現患者個人權益最大化或維護社會更大多數人利益的考慮,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決定權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應該對替代決定作出嚴格的限制,避免其濫用和過度膨脹。筆者認為,在以下五種情況下“知情同意”決定權的主體發生轉移符合法律經濟學的效益價值理念:

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患有特定種類的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與及其密切接觸者,都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留驗等。另外,對精神病人、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治療時,此類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決定權加以拒絕。因為此時需要權衡的是患者利益與整個社會利益,而不僅僅是患者個人權益能否達到最大化,價值取向應以社會利益為重,但強制治療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患者不具備同意能力時的替代決定。不具備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沒有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處于發病狀態的成年精神病人,他們的“知情同意”決定權一般由其監護人行使。關于替代決定人的順位可以參考《民法通則》中有關監護人的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是指無意識的患者,國外法律較為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利用先前預囑或委托醫療人的方式,希望盡量通過患者在有意識時的指定來解決其無意識時的難題。如果當患者無任何指定時,則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醫療人,由醫療人來代患者進行知情后的決定。此時,由相應人員來替代決定有利于實現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則。

3.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時家屬的替代決定。在現代醫學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總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這種模式當中,醫療被假定為應該滿足患者的利益,家庭成員的利益被認為與醫療決定毫不相干,至少不應優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規定和醫療實踐來看,大多數情況下醫療決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時應由患者本人和家屬的共同作出,甚至很多情況下由家屬單方面作出。因為東方文化傾向于以整個家庭為病人作出醫療決定,并不認為這種方式是剝奪患者的醫療決定權,相反,家屬的介入被視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決定的負擔,而這種負擔對于患者往往是難以承受之重。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為,患者并非所有情況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論所預設的前提一樣是一個自由且理性的選擇者,通常情況下,患者家屬最為了解患者的情況及利益訴求,會選擇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決定。從博弈論的角度,由患者及其親屬組成的群體因其具有一定醫學知識,為同醫師平等協商參與醫療決策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我國目前的財產制度與醫療保障體制之下,對于大多數人而言,一旦面臨嚴峻的病患風險,家屬往往是其醫療成本以及醫療后果的直接承擔者。當醫療決定牽涉到家庭成員的重大利益時,患者自應該受到家屬決定權的制約。當然,家屬的替代決定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不贅述。

4.醫方醫療干涉權的行使。在特定情況下,醫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和家屬的決定權,以達到完成醫生應對病人盡義務和對病人根本利益負責的目的,這種權利即為醫療干涉權。有的學者稱之為醫生特殊干涉權。

筆者認為,醫療干涉權作為一種權利讓渡的結果,具體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況下,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又無家屬及關系人在場;或有家屬或關系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無法理解醫療行為,無監護人在場,或雖監護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監護人在場,或雖監護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四,患者自主決定權的濫用。作為權利的一種,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也可能存在濫用的情況,如拒絕治療。一般認為,患者具有拒絕醫療的權利。前提是醫師應向患者說明在是否接受治療時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這種拒絕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醫方要考慮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時要考慮到拒絕治療對社會和家庭產生的影響。第五,家屬決定權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可能完全由家屬決定。但如果家屬認知能力、判斷能力低下或出現心理障礙,就會對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如果家屬有惡意傾向,其危險性就更大。

5.醫方采取保護性醫療。保護性醫療制度是根據前蘇聯巴甫洛夫學說而建立起來的,已在醫療界實行多年,它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避免對患者產生不良條件反射的因子,而向患者隱瞞部分病情,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體和精神完全處于輕松愉快的自然休養環境中,從而提高醫療和康復效果的一項措施。如對患者進行必要的病情保密、為患者保守個人隱私及保證病情不外泄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規定:向患者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時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國在夏威夷州Nishi V.Hartwell案確立了醫療特權的標準。即只有從醫學角度看,告知患者治療的危險會帶來對傷害患者的威脅而使告知不可行時,適用醫療特權才是適宜的。并指出,即使可以適用醫療特權,醫生也必須向患者提供與治療有關的對治療無害的信息,并對其家屬作出說明。

[基金項目:本文系山東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計劃:《醫療干涉權制度研究》(項目編號:J10WB02)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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