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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辦公室工作計劃范文1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2000年底前,我市將對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中80%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滾動推進”的原則,今年7月份在西城區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實施?,F就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步驟
對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要在原行業統籌之外所有參統單位中實行。2001年在原行業統籌單位中實行。爭取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二、社會化發放的內容和形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為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工商銀行和郵局代為發放,為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查詢,可自主就近選擇發放網點。
(一)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工商銀行和郵局發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郵局寄發;
(三)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情況,委托郵局上門送發。
三、統籌外養老金發放形式
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養老金不屬于基本養老金范疇,應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中離休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給予保障。單位可以委托工商銀行、郵局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起發放。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
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為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安排,確保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計劃范文2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搞活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明確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和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權利與職責,規范其經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政發〔〕32號)、《關于印發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府〔82號)及《關于印發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府辦〔〕105號)等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經區政府批準擁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資格,并授權其經營國有資產、國有股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是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出資者。區國資委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與管理,對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財務總監等所有者權利,具體工作由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
第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區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的需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區政府批準同意設立;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機構;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四、以產權為紐帶建立規范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
五、區國資委批準其公司章程。
第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本的來源:
一、政府注入的資本金;
二、存量國有資產的調撥;
三、政府債權或股權的劃轉;
四、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
五、政府批準的其他資本來源。
第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注冊的國有資本,不得抽回。
第八條設立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申報材料、申報程序及審批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織結構
第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應依法制定議事規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規范運作。
第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要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執行區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置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與經理原則上應分設。公司經理和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區國資委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有關財務總監的管理,參照《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聯簽和報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與義務
第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區國資委授權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行使的職權;
三、對其投資企業按出資額享有重大經營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及依法收取投資收益;
四、按產權關系決定或參與其投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調整、資產重組、企業公司制改造、股權變動等;
五、依據產權關系向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六、享有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義務:
一、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負責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三、接受區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承擔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根據《公司法》、《會計法》及其他關于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必須報區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運資產的授權事項,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五、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活動;
六、公司重大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等事項;
七、為無產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八、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應向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計)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和總結;
二、公司年度審計、經營業績、保值增值、收益收繳等報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及分析;
三、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轉讓等市場機制運作。
第二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其投資企業提供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必須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并按《擔保法》的規定規范操作,建立備查賬目。
第二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抵押)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損失等,應在核實和追究責任的基礎上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執行企業勞動工資制度。公司應依法與企業職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確定職工工資分配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等經營層人員的報酬由區國資委考核后決定。
第二十四條區國資委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的職責是根據區國資委的要求,對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出資者權益。
第二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由區審計局依法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代表,是指區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按照現行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和市場配置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結合,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己说膬热葜饕袊匈Y產保值增值情況和經營業績等。
第二十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收入管理實行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結合,具體辦法見《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及《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實行年薪制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權益接受審計監督,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由區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由區國資委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無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批準。
第七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決策和產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是指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關系到公司發展和出資人利益,公司必須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健全投資內控機制。
第三十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發展規(計)劃和業務經營范圍,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區外企事業單位劃轉的資產,應報區國資委審批。
第八章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對外投資收益(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收益和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二、自營業務取得的稅后凈利潤;
三、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潤,按核定比例上繳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三十八條經區國資委批準用于公司再投資的國有資產收益,作增加國有資本處理。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收益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對未按規定足額上繳和使用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情況納入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的考核范圍。
第九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違規責任
第四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區國資委應責令其限期糾正、追回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使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資產評估價值;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折股或者無償處置、量化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違反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賒賬經營等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薪酬,損害國有資產出資者權益;
五、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或者拖延應繳國有資產收益;
六、其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