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監督體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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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監督體制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1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訴訟主體管轄受案范圍

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始創于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基于法理上行政權力應受司法制度約束的原則和加入WTO后履行國際義務、兌現承諾的現實要求,亦作為對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完善,200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增加了司法審查(第五十三條)。但是在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管轄及其權限、受案范圍等規則上需明確和細化,使之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筆者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其他國家的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和實踐,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體系架構做一探討。

一、訴訟主體

行政訴訟主體亦稱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且具有恒定性、始終性和不可互變性等特征。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應是作出反傾銷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應包括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等行政機關;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原告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方,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有“利害關系方”這一概念(第十九條)。

在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方面,我國反傾銷條例應進一步理清行政機關的責任,以使司法審查制度中的被告具有可預見性。WTO反傾銷協議要求明確發起、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國內主管機關,但未規定各國反傾銷機構所采取的類型。從各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和實踐看,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關主要有垂直型(如歐盟)和平行型(如美國)兩類。我國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構形式則為混合型,這一類型可以體現分工協作的原則,但同時會導致管理多頭、責任不明。反傾銷條例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類似單一機關而實際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共同作出的,如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不立案調查(第十六條),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應終止(第二十七條)等。這種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模糊使得司法審查中的被告應為共同被告、還是單一被告難以明確。

在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原告方面,首先應堅持拓寬利害關系方范圍的原則,以利于尊重、維護各方利益、充分發揮司法對行政的有效監督。我國加入WTO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享有訴權的是“受到被復審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原告的利害關系方的確定應擺脫民事訴訟中有關“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訴權標準,不能限于反傾銷行政行為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還應包括因此類行政行為受到影響的特定范圍的或不特定范圍的個人或者企業。反傾銷條例較之原來的規定(1997年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在利害關系方的范圍上作出擴大,增加“其他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從而與WTO反傾銷協議中“有利害關系當事方”的規定(反傾銷協議第六條)在范圍上相一致。同時,又不能對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做寬泛無邊的解釋,以防止濫訴如妨礙依法行政。針對反傾銷影響不特定的利害關系人如進口商、傾銷產品的購買者(包括最終消費者、下游市場的經營者)范圍廣泛的特性,在借鑒國外確定原告資格的具體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操作性較強的原告資格標準,美國、歐盟在進口商的訴權上就有不同的規定。模糊區域不能排除的情形,由法院根據個案自由裁量。

參照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反傾銷立法規定,我國反傾銷利害關系人應包括國外利害關系人和國內利害關系人兩類。國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反傾銷案件有關的受調查的出口商和外國生產商、出口成員方政府等,國內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國內同類產品的所有生產商或代表某一地區利益的地區生產商、有關行業協會、進口商等。

二、管轄及其權限

WTO反傾銷協議司法審查條款規定了司法、仲裁、行政機構三個司法審查管轄主體。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這種規定,一是在有些WTO成員方的體制中,法院對行政行為不具有司法審查權;二是基于WTO規范的行政行為涉及很強的行政專業性,規定獨立的行政機構的審查程序,以體現其原則。

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院管轄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的國際貿易法院、墨西哥的稅收法院;另一種是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分別由歐洲法院、聯邦法院管轄。我國反傾銷條例鑒于立法層次的權限限制,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法院未能作出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國際貿易問題的專屬管轄法院。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所做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案件,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目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應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參照各國經驗,我國應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設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由該院受理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初審;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貿易庭)負責終審。理由之一是地方中院與中央部委地位上、權威上的實際反差影響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獨立性、公正性及準確性;理由之二是反傾銷行政行為的技術性、專業化、程序的復雜性使普通法院難以承擔。在目前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以《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為依據,以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案件為由,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反傾銷的行政訴訟作為一種過渡。:

在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限上,首先應遵循行政訴訟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則,即作為一種對行政行為的司法救濟措施,反傾銷司法審查只能由原告提起而不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其次,反傾銷司法審查應是全面審查,內容包括法律的適用、程序問題以及事實問題,但主要是審查認定事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循證據原則等;再次,在法院的裁定上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訴訟判決種類與歐美做法一致,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裁決包括維持原判、撤銷判決和履行判決三種情形。

三、受案范圍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2

 

一、問題的提出

 

特殊體質是指其體質與正常健康人存在較大差異的人,比如因患有某些比較嚴重的疾病(如心臟病)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而使其具有異于常人的身體素質(如神經衰弱)在受到外界因素(如、恐嚇、毆打等)的作用下容易引起其自身潛在疾病的發作并且很有可能導致比較所料想不到的嚴重后果甚至引起死亡。這些特殊體質者在受到他人輕微的毆打或恐嚇的情況下卻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而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都是特殊體質者自身疾病的發作。但是若沒有前述行為,被害人可能不會誘發疾病而死亡。因而,由于加害人的輕微傷害行為卻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可能涉及到現行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意外事件的認定,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個案的形式也不盡相同,這就給司法實踐的認定帶來一定困難,如何準確的定罪及量刑就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先看兩個案例:案例一:閆某與陳某發生口角,閆某朝陳某臉上打了一巴掌,陳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醫后死亡。法院審理認為,閆某動手打人使陳某重癥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心臟病猝死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例二:張某與80 歲的王長俊發生口角,并對其進行踢踹,導致王長俊心臟病發作死亡。由于張賀系累犯,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年,

 

從上述兩個案件可以看出,都是由于加害人的傷害行為誘發被害人的自身疾病而死亡,但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區別,同案卻不同判,這與法院判案時的側重點不同:有的重點是對于行為的判斷,有的是對因果關系的判斷,也有將重點放在嫌疑人的主觀罪過判斷方面。不同的問題,解決方案是不同的,解決的出路也是不一樣的。

 

二、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因果關系的認定

 

(一)、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之爭

 

因果關系是實務界在探究此類案件時關注的一大焦點,上述案例均是體現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怎樣的因果關系,但是大多糾纏于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的爭論。

 

所謂必然的因果關系是指,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關系一種形式,偶然因果關系是不存在的。某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并不能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但是特殊的條件下卻會必須地引起某種危害結果。比如行為人若向某健康人胸部打兩拳,是不會造成什么危害結果的,但如果是向一個患有胸腺淋巴體質病的人胸部打兩拳,致其病發身亡,這時的打擊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就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所謂的偶然因果關系是指,凡是危害結果發生的一切條件行為,都屬于刑法的原因,凡是原因,都對結果的發生都有同等的作用。法院判決依據中闡述的“如果被告人不對被害人進行擊打,就可能不會誘發被害人冠心病發作,猝死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生”的觀點,與條件說“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基本一致的。

 

(二)、主觀罪過——“應當預見”和“無法預見”之爭

 

持“應當預見”觀點的人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身的故意對加重結果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出現主觀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但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包括嚴重的危害結果,僅僅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由于沒有出現基本犯罪結果傷害而出現了加重結果死亡,故應以加重結果的過失犯罪,即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持“無法預見”觀點的人認為,堅持犯罪構成的主觀與客觀相統一,是我國刑法理論一個重要的基本觀點。如前所述,結果加重犯是由基本犯罪的故意犯和加重結果的過失犯復合而成,對于重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必須有過失的主觀罪過。如果對毆打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無法預見,因而談不上“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于自信而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則只能作為意外事件處理。

 

三、特殊體質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定性及處理

 

結果跟隨原因,先行條件應存在于結果發生之前。但顯然特殊體質下的刑事案件加害人的傷害行為并非是被害人死亡出現的唯一原因。除了須首先判定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外,還須確定加害人之客觀行為以及存在主觀上的罪過(故意或過失)。

 

(一)、 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

 

從立法意圖上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由加害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直接導致。若毆打行為人不知道被害人攜帶特殊體質,但由于毆打行為過于暴力,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在司法實踐中也的確存在另一種情形,即行為人對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這一事實已有明確認知的前提下,故意針對被害人之要害部位進行輕微的打擊此時,我們則須根據行為人的具體傷害行為的輕重、大小以及其主觀罪過進行分析和評價,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

 

(二)、 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

 

過失致人死亡,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從加害人的客觀行為中看出其主觀意圖,根據加害行為實施時的客觀具體情況來認定其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有無預見的可能性。首先應從內部因素考慮,即考察行為人本身具有的認知能力能否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如行為人的年齡、實施行為時的精神狀況、文化水平、智商水平等等。其次,再從外部環境考慮,即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危害結果的出現加天氣情況、時間因素、被害人自身的情況??傊?,無論何種過失,刑法上均以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前提。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系認定其加害行為構成過失犯罪還是屬意外事件的關鍵所在。

 

(三)、 應認定為意外事件的情況

 

意外事件的認定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來判斷:

 

1)、加害人實施的傷害行為較為輕微。通常情況下,不具有致被害人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剂康囊蛩赜校杭雍θ藗^程中是否使用了工具或只是赤手空拳地傷害、打擊部位是否為人體要害、打擊的頻度及力度等。

 

2)、在無法確定行為人主觀意圖的情況,即無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當預見損害后果的發生而未預見。此時,筆者認為,根據刑法保障權利的原則應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無法客觀判定出被告人主觀上為過失還是無罪過時,認定為意外事件顯然更為合適。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3

1簡述四為問題的具體表現

泰州市衛生監督所組建10多年以來,一直重視執法效能建設。作風建設和服務質量提高,取得顯著成效,相關工作一直在全省衛生監督系統位居前列,在市內各監管部門綜合評比中也處于第一方陣。但對照執法機構可能存在或發生執法中。服務態度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生冷硬橫,推三阻四,庸懶散拖;濫用職權。不依法行政,吃拿卡要。執法不公。這些表現勢必影響執法效能的提升,導致行政執法不作為。慢作為。差作為。亂作為等四為問題。

1.1不作為的具體表現

1.1.1監管空白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應當監管,但因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未能實施監管,導致執法相對人無有效衛生許可證或未接受過執法檢查,一直處于無監管狀態,如無證行醫。

1.1.2監管漏項對己開展監管,但只對監管對象實施部分事項的監管,未能將其余部分事項特別是可能存在的一些重大事項納入正常監管范圍,如個體診所注射狂犬疫苗等生物制品。

1.1.3監管不力監管中應當或必須給予而未能給予法定的督導。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如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未能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對發現的證據,未能保存;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的,且證據己采集到位,未能實施。

1.2慢作為的具體表現

1.2.1行政許可中的慢作為由于監管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對相對人實施指導,導致相對人遲遲達不到行政許可條件;或相對人己符合許可條件,未能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許可決定;或雖在法定時間內作為許可決定,未能盡早做出。

1.2.2日常監管中的慢作為每年應當對法定的監管對象監管覆蓋率1000Ic,戶次率200%。雖然己實施監管,但由于慢作為,年度監管覆蓋率。戶次率均達不到規定要求;年度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覆蓋率。公示率均達不到1000Ic;專項整治沒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有季節監管特點的事項,未能在有效時間內實施監管。

1.2.3行政處罰中的慢作為主要表現在采集證據慢。實施過程慢。做出決定慢。強制執行慢。

1.2.4投訴。舉報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的慢作為接到投訴。舉報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處置應越快越好。否則,就有可能喪失最佳的處置時間。在處置這些情況中,最容易產生慢作為。

1.3差作為的具體表現

1.3.1許可質量差由于監管方的指導不力,雖給予許可,但場所許可質量較差。

1.3.2日常監管差雖開展日常監管,但未能發現存在問題;或雖發現問題,但未能有效督改,執法相對人衛生管理的硬。軟件均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

1.3.3文書制作差許可文書。日常監管文書。行政處罰文書等,在主體。程序。適用法律。取證。法言法語。邏輯性。說理執法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甚至存在行政敗訴或復議爭議等重大問題。

1.3.4應急處置差主要表現為:應急處置準備不充分。缺少應急處置預案和演練不到位?,F場處置雜亂無章。處置中適用法律不夠精準。未能有效控制局面等。

1.3.5查處案件差案源收集差,不知道如何入手;取證差,缺乏關鍵性的證據采集,證據間的關聯性不夠;對案件調查。處置整體掌控能力差;自由裁量權運用不恰當;行政處罰執行差。

1.3.6綜合監管差有的監管技術水平較高,但服務水平低或協調水平低;有的服務水平較高或協調水平較高,但監管技術水平較低等等。最終出現綜合監管差,承辦的個案或整體的監管效果不可能太好。

1.4亂作為的具體表現

1.4.1行政許可中的亂作為不在法定范圍內的許可事項擅自給予許可或擅自設立許可事項;對于法定范圍內的許可事項,擅自增加許可條件或擅自提高許可條件的標準;違反許可程序做出許可決定;不按標準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1.4.2日常監管中的亂作為檢查過多,如對衛生管理比較好的單位每年檢查5,6次以上,而對衛生管理差的單位,檢查很少或沒有;在監管中監管不屬于木部門監管的事項或擅自提高監管的標準要求。

1.4.3行政處罰中的亂作為亂罰款,不該罰沒款的,給予罰沒款;雖該罰款,但罰款數額超越自由裁量權。不屬衛生行政部門法定的處罰事項,而擅自給予處罰;雖屬衛生行政部門法定的處罰事項,而擅自增加處罰種類。

2原因分析

2.1廉政的原因

如果執法者廉政上出了問題,就會出現吃。拿???。要等腐敗現象,進而發生行政執法上的不作為。慢作為。差作為。亂作為等四為問題。

2.2作風的原因

既使沒有廉政問題,但執法機構。執法者存在形式主義等問題,常常表現為服務態度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生冷硬橫,推三阻四,庸懶散拖等。作風問題必然導致行政執法上的不作為。慢作為。差作為。亂作為等四為問題。

2.3能力的原因

大多數執法者在行政執法中主觀愿望上很想達到有效作為,但由于自身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不高,難以適應有效作為的需要。如由于能力。經驗不足,不能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對于發現的違法問題,沒有能力做出有效處置;即使依法行政,但因為能力不足而產生慢作為。差作為。亂作為。

2.4辯證的原因

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有時缺乏辯證思維能力,當反對或防止亂作為時,往往出現有法不依的不作為;當反對或防止不作為時,往往出現濫用職權的亂作為;當要求提高許可質量時,往往出現慢作為;當要求加快許可速度時,往往出現降低許可質量的差作為。

2.5政府的原因

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快法制政府建設,另一方面,有時為了推動經濟一時的發展,不按法辦事或干擾部門正常監管。有的日頭重視法制建設,但實際上不重視行政執法機構的建設,影響執法機構的正常作為。一些領導幫助違法者說情,也影響部門執法的有效作為。

2.6社會的原因

我國社會的整體法制意識不強,存在各種社會干擾執法的因素加至執法相對人的不夠配合等都會影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有效作為。

3對策措施

3.1堅持辯證的思維導向

辯證法同樣適合于衛生監督執法依法作為中的辯證法就是,既反對不作為。又反對亂作為,既反對慢作為。又反對差作為;堅持執法質量與執法效率的統一,執法到位與執法不缺位。

3.2嚴格依法執法

依法執法是防止四為問題產生的最佳舉措。在執法中,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既要堅持法定程序。又要簡化辦事流程,既要執行法定標準。又要提高執法效率,既要執行自由裁量權。又要防止擅自變更法定規定,實施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的有效結合。

3.3乃堅守廉政執法

執法權屬公權。廉政執法才能執法公權更公平公正,才能產生更有效率的執法作為執法中必須杜絕產生權錢。權物。權色。權情。權權交易,讓執法在陽光下操作,在監督下實施。

3.4切實加強作風建設

防止或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堅持正確的理想信息,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嚴格執行衛生監督八項禁令和上級有關事項等,把作風建設納入制度與長效機制的建立,執法中做到廉。實。質???。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4

一、新刑訴法涉及瀆職侵權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修改內容

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涉及檢察機關的有68個條款,具體到瀆職侵權職務犯罪偵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間可以委托律師辯護

反瀆職侵權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律師為辯護人。辯護律師憑律師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偵查人員不能在場。辦理瀆職侵權職務犯罪案件的律師涉嫌偽證,應當由辦理該案件的反瀆職侵權部門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并及時通知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經許可的案件范圍作了修改

一是刪除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的表述;二是對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須經許可的案件嚴格限制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類案件。

(三)非法證據排除

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無條件排除,對于物證、書證有條件排除。也就是說,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必須無條件排除。對于收集物證、書證的排除則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先予以補正或者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合理解釋時,才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四)證據種類變化

一是鑒定結論被修改為鑒定意見;二是增加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為法定證據。

(五)證明標準明確

證明標準明確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六)反對強迫自證其罪

即“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就要求反瀆職侵權部門辦案人員嚴禁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折磨,以迫使其違背本人意愿作有罪供述的方法審訊犯罪嫌疑人

(七)行政執法證據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

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所收集到的行政執法證據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八)拘傳時間延長

針對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特殊案件,傳喚、拘傳最長持續時間由原來12小時的延長至24小時。

(九)取保候審增加相關規定

一是增加了可以取保候審的兩種具體情形和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應遵守的規定;二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之后,針對特定情形適用一些特殊規定,如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等;三是具體規定了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和退還。

(十)監視居住增加相關規定

一是明確了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二是明確了在住所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區別;三是增加了監視居住期間的一些監督方式,如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以及通信監控等;四是修改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等;五是規定了監視居住期限折抵刑期。

(十一)拘留程序

規定了“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以不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因此,在辦理瀆職侵權案件中,采取拘留措施的,除無法通知外,必須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不得以有礙偵查為由不予通知,并且在拘留后應當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十二)逮捕條件和程序作了較多修改

一是從五個方面細化了有社會危險性的情形;二是規定了逮捕后的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三是明確了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不得以有礙偵查為由不予通知;四是建立了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十三)規范訊問犯罪嫌疑人地點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

(十四)增加了特殊的人身檢查

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十五)增加了技術偵查

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瀆職侵權部門可以采取技術偵查。并且明確規定了對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適用主體、執行主體、適用期限、保密義務等內容。

(十六)延長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決定逮捕時間期限

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審查時間由原來十天至十四天延長到現在的十四天至十七天。

(十七)強調辯護律師對偵查程序的參與

在偵查程序中,尤其是偵查終結之前,反瀆職侵權部門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偵查終結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瀆職侵權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面臨的嚴峻考驗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5

【關鍵詞】當代 提高 建筑 基層操作人員 生產質量培訓 宣傳 工作效率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眾所周知,在中國,萬丈高樓都是建筑工人一根一根鋼筋綁扎,一條一條焊縫拼接,一個個混凝土振動棒振搗,一塊塊模板拼接,一根根鋼管搭設,一塊塊機電模塊安裝起來的。所有的這些工作,都是現場操作工人一把汗一份血澆筑連接而成的。要達成房產開發公司制定的質量、進度、投資戰略目標,關注現場操作工人的思想、技術水平、總包的管理水平對房地產開發單位的管理是非常重要而且是有意義的。只有抓好了建筑基層從業人員的施工質量才能確保建筑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房產開發公司為該項目制定的戰略。

那么,作為一個房產開發企業管理人員,如何抓好這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筆者認為可以從操作工人的數量調節,操作工人的合理配置,操作工人的教育和培訓,操作工人的人員激勵,傳遞企業文化建設方面入手。下面,筆者將談談對提高建筑基層人員效率的粗淺看法:

(一) 操作工人的數量調節

人力資源的經濟投入,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第一個基本途徑。不管是何種企業,人力都不能投入太多,各種生產要素的能力必須匹配,人均技術裝備及資金占有達到一定水平,才能充分發揮人的作用。另外,企業的各項資源投入還要根據市場需求及生產任務決定。人力投入太多就會造成勞動生產率及經濟效益下降。但是,人力也不可投入太少,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發揮分工協作的作用,人力太少就難以形成專業化分工優勢和協作優勢,有時還會影響其他生產班組、機械設備的效率。

因此,建筑基層從業人員的人數就不僅僅是施工單位安排的事,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該有個專門部門負責,在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就應根據項目戰略目標計劃、建筑面積、人工效能,制定不同時段配置各班組施工人員人數需求峰值圖,并在合同中約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需按此圖配備施工人員,并設定幾個細致進度控制節點時間段,以利房產開發方在進度過程中對進度的進一步控制。提供操作工人人數峰值圖目的有二:一是考核施工單位的技術能力和規劃要求;二是在施工過程中房產公司和施工單位有管理有依據,確保進度質量安全進行。

(二)操作工人的合理配置操作工人的合理組織和配置,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第二個基本途徑。由于每個施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由各班組相互協作完成的,因此,施工企業各班組生產力必須均衡。某一班組若人力配置不足,就會影響到其他各班組的產出而導致整個施工企業生產率下降。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班組配置人數為:木工:鋼筋工:泥工=5:3:2(三) 操作工人的教育和培訓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操作員工的素質,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第三個基本途徑。根據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提供的研究結果,勞動生產率與勞動者文化程度呈指數曲線關系,如與文盲相比,小學畢業可提高勞動生產率43%。初中畢業108%,大學畢業提高300%。舒爾茨早在20世紀60年代也指出并論證了人力資本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質資本的增加重要得多。可見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是最有效的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途徑,也是企業人力資本增值的重要途徑。企業要把對員工的教育培訓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對培訓工作加強管理。

因此,作為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提高建筑基層人員效率應該特別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對基層操作工人的培訓有全面的計劃和系統安排。

第二,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技術交底部門必須對培訓交底的內容、方法、要點,教材、音像、參加人員、經費和時間段等根據施工進度有一個系統的規劃和安排。

第三,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在現場工人學校播放一些施工操作影像,優秀工程記錄片,施工方法等圖像資料,還可播放一些電影、戲曲圖像刺激工人的積極性,豐富民工夜余生活。要有相關資金和設備的投入。

第四,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對培訓項目加強評估和總結,并定時間向現場監理和甲方提交評估和總結報告。培訓評估的首要工作是確定評估標準,并告訴每一位現場操作工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并按標準實施。(四) 操作工人的人員激勵

人員激勵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第四個基本途徑。組織激勵水平越高,員工積極性越高,組織生產力也就越高,這既是一般常識,也是科學研究得出的結論。如美國哈佛大學威廉·詹姆斯一項研究表明,員工在受到充分激勵時,可發揮其能力的80%~90%,而在僅保住飯碗不被開除的低水平激勵狀態,員工僅發揮其能力的20%~30%。因此,改革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激發和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是人力資源轉變為人力資本的又一個關鍵。筆者認為房產開發公司在施工合同約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要有激勵操作班組的積極性的方法:

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做到樹立施工班組主人翁思想,可制定某種儀式或活動,把施工單位,施工班組,施工人員的名字刻畫在房子某一部位,永久保留,以增加操作工人和施工單位的榮譽感。

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做到在每棟房屋的出入口附近樹立施工人員簡介牌、表揚章,曝光牌,打分評比牌,通過在現場樹立先進旗幟,表揚先進,鞭策后進,共同把現場質量和文明施工搞好。

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做到操作工人在進場時要做好技術交底工作,接受房產公司的宣傳信息,完成責任交接儀式。

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要做到舉辦操作工人進場,在開工前、結構封頂時舉辦房屋建成祈福儀式,給建筑工人、給建筑物賦予靈魂!增加操作工人的責任感,增加建筑工人在意識形態上創造品牌的愿望。并通過宣傳,傳遞給購房者,經過祈福房屋質量的高性能、高品質,高水平!增加銷售賣點和利潤點。

(五) 傳遞企業文化建設 企業文化建設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第五個基本途徑。企業文化猶如企業的靈魂,是企業成員之間相互理解的產物,是企業制度、企業精神、企業道德規范和價值取向的總和。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6

[論文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應然;價值

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推進和“法治行政”理念的深入,特別是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單獨或聯合下發的一系列行政規章、準司法規范的相繼出臺,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以下簡稱“兩法銜接”)的工作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實踐中,“兩法銜接”機制的運行效果依然不太樂觀。本文主要從應然的角度,分析“兩法銜接”的價值所在。

一、構建和完善“兩法銜接”機制,順應了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運作的需要

權力制衡是整個社會權力體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權力運行過程都不是單純權力意志的體現,而是權力限制權力,權力制約權力的互動過程。行政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最重要的國家權力,是與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關的一種國家權力,又是最容易違法或濫用的一項權力。針對制約政府的行政權力,法學家和思想家們早已有過精妙的闡述。因而,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權。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時效性、寬泛性等特點,使行政權具有無限擴張的天然沖動,成為最難以監督的國家權力。因此,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機制予以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保證行政權的規范有序運行。[2]構建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正是從權力運行機制層面,從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這一執法領域入手,通過適度擴大檢察監督權在移送監督和立案監督領域的職權,以實現對行政執法權力強有力的監督制約,以規范行政執法權合法有序運作。同時保障行政執法權力與刑事司法權力在分立和配合的基礎上,在檢察監督權制衡行政執法權的前提下,改善檢察監督效果,提高檢察監督效能,樹立和強化檢察監督威信,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終實現依法治國,這也正是“兩法銜接”機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義和最終目的所在。

二、“兩法銜接”機制將起到對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的雙向規制作用

行政違法行為的認定,既有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也有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相應規范性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決定等,其中還不乏相應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聯合發文的有關規定和解釋。但鑒于行政執法領域的廣闊性和多樣性,相關行為的認定標準難以完全統一,有些認定標準仍需完善。在缺乏統一認定標準和規范的情形下,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將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通過行政處罰解決或不予處理。同時,實踐中也存在另一不合理現象,個別司法機關強勢介入,大力擴張刑事司法權,將一些本應行政處罰的案件納入刑事領域,并處以刑罰。通過完善“兩法銜接”機制,將借助檢察監督,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前置性過濾作用。同時抑制刑事司法權的擴張,堅守刑法謙抑性原則,最終確立規制違法犯罪行為行政執法權與刑事司法權的適用度,做好二者的過渡和協調,防止爭相管轄或互相推諉等現象出現,保障執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從長遠的角度看,這一機制的建立將會逐步界定行政執法領域與刑事執法領域規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使之逐步量化、明確化、規范化,對于控制打擊犯罪行為的范圍和力度,厘清行政法與刑法的界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完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實踐價值。

三、“兩法銜接”機制為執法不嚴、有罪不糾、以罰代刑等現象提供解決路徑

在我國經濟領域,還存在執法不嚴、有罪不糾、打擊力度不夠等不合理現象,突出表現為查處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四多四少”現象:即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2006年至2008年,北京市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417264件,而由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只有40件,不到萬分之一,且呈逐年遞減之勢,2008年僅移送了4件。2006年至2007年,全國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29件中,有4664件是檢察機關建議移送的案件;同期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6人,2008年1至11月又立案偵查136人。

從實踐情況看,如在證券領域,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之間的銜接存在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自2006年成立至2009年共受理案件219件,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有罰款制裁,但其中只有5.97%的案件移送公案機關,顯然有“以罰代刑”情形的現象;另一方面,移送公安的案件,如高新張銅案、江蘇瓊化案等十余個案件,在移送公安后長期處于中止狀態。又如在治理非法集資領域,實踐中非法集資違法活動相當嚴重,但對非法集資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則相當少,行政執法部門對一些非法集資行為不及時處理,往往到非法集資行為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后果,甚至演變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行政機關才予以介入或會同司法機關共同介入,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機關在治理非法集資領域的行政不作為或打擊不力。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基于對部門利益的考慮或法律理解等因素,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非法集資案件沒有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于知情渠道不暢通,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難以開展有效監督,長期以往,既容易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有序發展,也為行政執法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滋生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提供土壤和空間,從而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公信力。

上述問題的出現,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分離執法體制,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沒有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由于完善“兩法銜接”機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行政執法權與刑事司法權的有效銜接,防止執法不嚴、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等現象發生,最終實現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和公正司法。針對行政執法領域的行政執法不嚴或行政不作為及司法擴大化等不正?,F象,結合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執法實踐中的分離執法體制弊端,建立兩法銜接機制是有效手段和根治這一問題的最佳路徑。同時,通過完善“兩法銜接”機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知情權、調查權和監督權,以開展有效的立案監督和移送監督,彌補行政執法外部監督的缺位。

四、建立“兩法銜接”機制有利于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優勢和長處,提高執法效率

行政執法機關一般針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則要移送刑事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二者在適用對象、范圍、強度和最終法律效果上都存在不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雖然各自獨立運行,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并產生銜接關系。這種聯系與銜接并非憑空產生的,是由執法對象的客觀行為決定的。一方面,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于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可能觸犯刑律的,就不能予以行政處罰,而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一方面,對于刑事司法機關而言,有時甚至也會出現程序倒流的問題,即對于那些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但最后經過偵查、起訴、審判,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可免于刑事處罰,可移送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只有做到了相互聯系、相互銜接,才能實現各自的功能,既沒有履職缺位,又沒有越俎代庖,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也體現了執法的嚴格和公正。

從刑事案件的來源分析,相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也是重要的案件來源渠道。同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更直接和真實,因為執法機關對事實和證據以及其他情況的了解和掌握保證了可信度和權威性,有利于司法機關迅速獲得全面的一手資料和盡快偵查、破案。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移送涉罪材料等已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兩高一部”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也已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相關證據的效力做了明確規定,在事實和證據有保障的情況下,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工作量,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在相互配合的銜接機制下,也提高了執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兩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既為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同時通過前期的行政執法活動,也為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提供了有利條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機關辦案效率。

五、構建和完善“兩法銜接”機制符合司法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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