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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的用途范文1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畝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出讓人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村(居委會)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土壤的用途范文2
關鍵詞:土壤污染;土地;可持續利用
中圖分類號:X1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03-0056-02
1 概 述
土壤被污染的主要特征有:隱蔽性與滯后性;累積性與地域性;不可逆性和治理難而周期長等四個主要特點,土壤一旦被污染了,不僅治理起來特別的困難,它帶來的危害也相當之大,土壤污染會導致經濟受損,導致大氣的次生污染,土壤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農民。為了我們的子孫后代,為了人類的繼續生存,實行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成為了全世界人民共同的目標。
土壤污染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僅僅依靠個人已經不能解決了,要想從根源上解決土壤污染的問題,需要國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我們總以為土壤污染很多是發生在北上廣等發達的大城市,因為那里經濟發展的更快一些,工業也會相對發達,土地污染便會變的很嚴重。殊不知,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小事積少成多都會對土壤造成污染,隨后丟在地上一個垃圾袋,或者舊電池不好好處理,都會造成土壤的污染。一個垃圾袋埋在地下就需要用大約200年的時間才能腐爛,對土壤的污染特別大,廢舊電池中的鉛、汞、鎘等都會造成土壤的污染。汽車尾氣,過量使用農藥等都在直接或間接的造成了土壤的污染。所以說,解決土壤污染的大問題,必須從生活中的一件件小事抓起。
我國在環境修復數量歷年變化曲線圖,如圖1所示。
由此可見,我國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取得成就還是相當高的,環境修復數量也在穩步上升,治理土壤的形勢也非常的好,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如何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2 通風去污法
通風去污法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在受污染的地區打上幾口井,一部分的井用于通風,一部分的井用于抽氣,在抽氣的井口上安裝凈化裝置,這樣做既可以把地下的臟氣排出去,又可以把地上的新鮮空氣稠抽入到地下,抽氣的井口還安裝了凈化裝置,可以防止空氣的二次污染。通風去污法首先在德薩斯研究院通過,被認為是最有效的去污技術。通風去污法所用的成本較低,安全性又極高,對環境的要求也比較低,可以在各個受污染的地區都可以進行土壤凈化。它簡單方便還不會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通風去污法把土壤中的有害氣體通通排出去,把外面新鮮的空氣再次吸入到地下,這樣一呼一吸之間,讓土壤進行了充分的呼吸,土壤自身得到了更好的修復,人類需要呼吸,土壤同人類一樣也需要呼吸。充分的呼吸才有利于排污氣吸新氣,讓土壤自身進行改良。
3 植物提取法
植物提取法是利用超積累植物將土壤中的毒素轉接出來,再搬到植物的根部和地上部位,等這種植物取得果實之后,再將它的果實繼續播種在其他地方,這樣做看似將污染轉移到更多的地方,實則是通過土壤中的堵塞分解開來,植物本身就有一定的修復功能,把土壤中毒素轉接到植物身上,由植物進行凈化。
很多植物都有一定的凈化功能,研究表明牛角瓜,香根草,飛機草等植物自身的凈化能力都比較強??梢源竺娣e的種植這幾種植物,然后利用技術將土壤的毒素轉移到這些植物的根部,待這些植物果實成熟之后再繼續進行種植。
4 微生物修復法
微生物在治理土壤污染,實現土地的可持續性利用方面還處在一個不成熟的階段,實施這一措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微生物修復是指利用微生物來吸收和沉淀土壤中的污染物,完好的微生物修復會讓土壤中的污染物降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但是如果降解的不夠充分,微生物就會轉化成帶有毒性的中間產物,這些未降解好的中間產物對于人類的身體健康有很大的害處,所以說,要想進行微生物修復一定要進行風險評估,它存在的威脅性比較大,微生物運用的好就會治理土壤,運用的不好就會成為另外一種威脅人類健康的隱形殺手。
5 化學柵防止法
化學柵是近幾年深受人們重用的一種利用化學方法進行對受污染土壤的治理的方法,化學柵是一種擁有能透水又能沉淀污染物的固體材料,像活性炭和樹脂等都屬于化學柵產品。將化學柵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區的底層,將土壤中的污染物進行吸附和沉淀,又不會阻礙土壤的水流,水流對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學柵材料的最大特點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凈化土壤的作用又不會讓土壤缺水,一舉兩得。
化學柵根據性質又可以分為沉淀柵,吸附柵,和混合柵。在運用化學柵材料時還可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的土壤污染情況利用不同的化學柵進行凈化。但是化學柵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就是化學柵材料老化的問題,將化學柵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區的底層,將土壤中的污染物進行吸附和沉淀,又不會阻礙土壤的水流,水流對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學柵材料的最大特點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凈化土壤的作用又不會讓土壤缺水,一舉兩得。
化學柵根據性質又可以分為沉淀柵,吸附柵,和混合柵。在運用化學柵材料時還可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的土壤污染情況利用不同的化學柵進行凈化。但是化學柵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就是化學柵材料老化的問題,和化學柵費用高的問題等,這些問題都需要不斷的進行探究進而解決。
6 異位生物修復法
異位生物修復是指將被污染的土壤通過搬運輸送到其他地區,然后進行生物修復,這種方法主要包括土地耕種,堆肥等,土地耕種法實施范圍廣泛且費用較低,但是對于一些土地稀少的地區而言,這種做法會將有害的物質揮發到空氣中,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而堆肥法具有處理時間短,而且效果好的特點,更多的應用在治理土地污染當中。
除了這些生物修復我們還可以從其他方面治理土地,比如多層面的實施土地管理制度;做好相關調查,讓土地環境一直在掌控之中;環保部門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責,進行治理;加強對土地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地修復技術。我們可以從很多方面進行土壤污染的治理,從國家到個人,每個人都可以為治理土壤,實現土壤的可持續性利用貢獻自己的力量。
7 結 語
土地污染越來越嚴重,很多地區的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控制土壤污染,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企業要發展綠色經濟,公民個人也要從日常生活的每件小事著手,從上到下的實行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土壤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壤遭到了污染,從動植物到人類自己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我們自己要生存,我們的子孫后代也要生存,控制土壤污染,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不僅僅是為了環境,更多的是為了人類自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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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城市生態,2001,(4).
土壤的用途范文3
[關鍵詞]出讓 土地使用權 核算
目前在會計實踐工作中,企業對于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計入“固定資產”初始價值中進行核算。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核算雖然比較成熟,但筆者認為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值得研究。
一、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
2000年12月29日的《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6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及其應用指南中均對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它們既有相同點,也存在差異。其相同點是:
1、企業初始通過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是以支付的全部價款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商品房成本。
其不同點是: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來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不論其持有目的是否改變,均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尚來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若改變其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則應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采用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2、對于自行開發建造房屋建筑物等項目的,《會計制度》規定是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核算,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是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即土地與房產分離),與前者完全相反。問題是若采用《會計制度》的核算方法時,分攤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多少,就成為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題。因為這不僅涉及到企業房屋建筑物價值的確定,折舊的攤銷,而且還影響到房產稅計提依據。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問題
1、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情形: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只有在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筆者認為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攤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明確使用用途時,需進行攤銷,攤銷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二是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中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應進行攤銷,攤銷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三是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時,其土地使用權應進行攤銷,至于攤銷費用是計入期間費用還是計入產品的成本中去,相關準則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通常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因此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2、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方法:會計制度為簡化會計核算,強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規定只采用直線法進行無形資產攤銷。且規定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镀髽I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從中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除直線法外,還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或其它方法(比如對公路經營權采用車流量法)。
三、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使用權價值轉移難以操作。按《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一般按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通過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為20年,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或攤銷,結果會導致資產價值的提前轉移。這種帳務處理方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不便于對企業損益的正確核算。
2、土地使用權的后續管理存在困難。將土地使用權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后,折舊期滿后,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為零。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而實際上企業往往還會擁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界時若企業改變土地的用途,如轉讓或出資,則會涉及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確認問題,那么企業必須通過資產評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確認,難度較大,準確性也不高
3、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512號令)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等支出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中并未明確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這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不利于會計人員對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也給征稅機關增加了一定的困難。
四、對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的建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土地使用權作為特殊形式的無形資產,可以考慮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并按直線法攤銷。這樣做在實踐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土地使用權相對于地上的建筑物來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受讓成本即初始入帳價值容易獲得,其攤銷年限也可以直接根據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來確定。
參考文獻:
土壤的用途范文4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是行政合同
對兼有民事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合同,其屬性應以居于主導、核心地位的那一種法律關系來認定。如果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然具有契約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遵循要約、承諾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適當、全面、及時的原則。但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作為簽約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門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體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權力主體的身份以及單方對合同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特權。無論是在合同的簽訂中還是履行中,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始終居于主導地位,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主導核心地位。具體表現如下:
土地出讓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職權,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讓方進行土地管理和執行土地政策的一種方式。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出讓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門法定的行政職權,不行使出讓權或越權行使,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行政責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機關在合同中僅負有交付土地的義務,享有收取出讓金的權利,并且享有監督檢查權、處罰權、單方解除合同權等行政權力,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體所不能享有的特權,并且土地管理機關不得放棄這些權力,否則構成不作為。而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除負有繳納出讓金的義務外,還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閑置、不得改變用途等義務。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在出讓合同中受到極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質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基礎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如商品買賣合同,簽訂這種合同的基礎行為是商品買賣,而商品買賣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商品買賣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樣的道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也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這種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性質在《行政許可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缎姓S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國有土地出讓是行政許可行為,而且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應適用行政法規則。導入民事合同規則,是對行政法規則作出的修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權力和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以合同方式來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職權的一種手段,相對于單方行政行為而言,這種方式更靈活、更柔和,更符合現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于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尋求民事訴訟救濟
首先,依民事訴訟審理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利。這有多方面表現: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門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因而法庭可能會否認土地管理部門在合同行為中的制裁權、處罰權、提前解除合同權等行政優先權。因此,土地管理部門正當行使行政優先權的行為可能被法庭認定為是非法利用行政權的行為,從而認定是違法的,這對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利。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不適用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這會導致合同因提訟而被迫停止執行,影響行政職能的有效運轉和實現。例如,土地管理部門因受讓方閑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時,若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則在訴訟期間,土地依然被閑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訴訟的規則也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而舉不出證據證明者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讓方可以在不與受讓方協商的條件下單方面作出行政決定,改變合同的正常形態,而對于出讓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受讓方沒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從而可能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監督制約行政權是行政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訴訟規則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利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法庭僅僅能審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而忽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從而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可能得不到糾正,無法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宜尋求行政訴訟救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訴訟以制約行政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機關濫用行政特權、輕視合同約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機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實現公私利益的動態平衡。
土壤的用途范文5
關鍵詞:莠去津;土壤;硝化作用
中圖分類號:S1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9-0312-02
莠去津是一種三氮苯類選擇性、內吸傳導型、低毒除草劑,系均三氮苯類農藥適用于玉米、甘蔗、高粱、茶園和果園除雜草。植物吸收藥劑以根為主,莖葉吸收較少,藥劑在體內干擾光合作用而使雜草死亡。
一、材料與方法
(一)供試材料
耕作層土壤。2010年10月6日以多點取樣法,選擇河南科技學院南試驗田的耕作層(0cm~20cm)土壤,各點采集后充分混勻帶回實驗室。采回的土壤樣品在陰涼處自然風干過40目篩備用。土壤理化性質(見表1):
表1 土壤理化性狀
(二)供試試劑
1.藥劑。莠去津原藥(純度95%),由浙江省長興縣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提供。
2.亞硝酸鹽培養基。分別稱量NaNO2 1g、MgSO4.7H2O 0.03g、K2HPO4 0.75g、MnSO40.01g、NaH2PO4 0.25g 、CaCO3 1g、Na2CO31.0g 、蒸餾水 1 000ml,充分混勻制成亞硝酸鹽培養基。
3. 20%醋酸鈉溶液。
4.格利斯試劑(III)。格利斯試劑I,對氨基苯磺酸溶液:溶解0.6g對氨基苯磺酸于70ml煮沸蒸餾水中,冷卻后加入20ml濃鹽酸,然后用水稀釋成100ml,貯于棕色瓶中,保存于冰箱中備用。
格利斯試劑II。α-荼胺溶液:溶解0.6g α-荼胺,加入含1ml濃鹽酸的蒸餾水中然后稀釋至100ml貯于棕色瓶中,保存于冷處備用。
5.亞硝酸鈉標準溶液。準確稱取0.15g NaNO2 溶于1 000毫升蒸餾水中,用前將此溶液稀釋100倍,得1ml含0.001毫克NO2- 、NaNO2溶液。
(三)方法步驟
1.方法。將配好的亞硝酸鹽培養基分裝于4個250ml的三角瓶中,每個三角瓶100ml,于高壓滅菌鍋中121℃滅菌20 min。稱取4份風干的供試土壤各100g,然后分別加入0ml、1ml、4ml、10ml 濃度為1g/L的莠去津,最終使土壤中莠去津濃度為0 μg/g,,10μg/g,40μg/g,100μg/g。各稱取2g 加過農藥的土壤分別加入4個加有培養基的三角瓶,分別貼上標鑒,放入25 ℃ 培養箱中培養,做三次重復。
2.建立回歸方程。吸取亞硝酸根標準溶液(0.01mg/ml)0、2ml、4ml、6ml、8ml,分別放入50ml容量瓶中,稀釋至約40ml加入格利斯試劑I,放置10min;再加入1ml格利斯試劑II和1ml20%醋酸鈉溶液,顯色后稀釋至刻度,放置10min后,在分光光度計上波長520nm處測定,其吸光度以亞硝酸根質量為x,以吸光度為y建立回歸方程。
3.亞硝酸根含量的測定。 從不同的三角瓶中分別吸取5ml培養液過濾至試管中,取過濾液0.5ml加入50ml容量瓶中,然后用蒸餾水稀釋至約40ml,加入1ml的格利斯試劑I,放置10min,再加入1ml格利斯試劑II和1ml20%醋酸鈉溶液,顯色后用蒸餾水稀釋至刻度,放置10min,在分光光度計上測定其吸光度(波長為520nm)。以同樣的方法于1d、4d、7d、10d、13d、16d、19d、22d各做一次。
二、結果
(一)回歸方程
亞硝酸根含量與吸光度的回歸方程為:
y=1.55x+0.0115(R為0.999)
(二)各處理亞硝酸根含量
各處理在1d、4d、7d、10d、13d、16d、19d、22d測得的亞硝酸根含量及方差分析結果(見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在第一周內各種濃度處理與對照均有顯著差異,這種差異體現了不同濃度的莠去津對土壤的硝化作用是有影響的。第10天10μg/g 、100μg/g 與40μg/g處理無顯著差異,到第13天高濃度與低濃度又有顯著差異,從16~22天各處理與對照均無差異,各處理也無差異。
三、小結
由實驗結果可以看出,不同濃度的莠去津對土壤的硝化作用均有顯著的抑制作用,在前1~15天之內,40μg/g的莠去津對土壤硝化作用具有持續的顯著抑制作用,而100μg/g的莠去津對土壤的硝化作用與40μg/g的莠去津相比,具有更顯著的抑制作用。在開始時我們用更低的濃度莠去津對土壤的硝化作用同樣會有一定的效果。到20天左右可以從結果數據中直接看出,莠去津對土壤的硝化作用的影響明顯減弱,通過試驗可知不同濃度的莠去津對土壤硝化作用的影響有著明顯的區別,同時也受時間的影響。隨著莠去津濃度的增大而增大,隨著時間的持續延長而削弱。結果表明莠去津在一定時期內對土壤硝化作用起到了抑制作用。另外,我們都知道莠去津是一種三氮苯類選擇性、內吸傳導型低毒除草劑。植物吸收藥劑以根為主,莖葉吸收較少,藥劑在體內干擾光合作用而使雜草死亡。它在土壤中殘留時間比較長,對下茬作物有很大的影響,同時莠去津也會給生態環境帶來很多不良的影響。所以我們在農業生產中一定要掌握莠去津的使用劑量和噴灑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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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的用途范文6
關鍵詞土壤農桿茵 T-DNA vir基因 基因工程 克隆載體 乙酰丁香酮
中圖分類號Q-49 文獻標識碼E
土壤農桿菌是一種植物病原菌,屬根瘤菌科,為革蘭氏陰性菌,它通過根部傷口侵入植物體,刺激植物在被侵入部位形成冠癭瘤,引發根癌病?;疾≈仓晟L緩慢,嚴重時植株死亡。冠癭瘤的形成是由于土壤農桿菌的Ti質粒上的一段DNA,轉入植物細胞后,整合進植物的染色體上,進而干擾被侵染植物的正常生長,這段DNA被稱為T-DNA。這種具有天然轉基因功能的質粒,被改造后,可以用作基因轉移的載體,實現目的基因導入到植物細胞中。
1 土壤農桿菌的Ti質粒
土壤農桿菌的質粒大小為200-250 kb,包含有四個區域:復制原點、vir基因、冠癭堿代謝基因和T-DNA區域,如圖1所示。
1.1 T-DNA區域
T-DNA區域包含有一個生長素基因、細胞分裂素基因和冠癭堿合成基因;這些基因都只有在T-DNA插入植物基因組后才能激活表達,其中生長素基因和細胞分裂素基因可以催化生長素和細胞分裂素的合成,調節植物細胞的生長和分裂,它們的過度表達會引起被侵染部位的植物組織過度生長,形成冠癭瘤。冠癭堿合成基因的表達可以在植物冠癭瘤內催化冠癭堿合成,冠癭堿可以為土壤農桿菌的生長繁殖提供碳源和氮源。
T-DNA的兩端分別有左邊界和右邊界的序列,右邊界的序列包含一個25 kb的重復序列,右邊界的完整能保證T-DNA區域中任何基因都能完整地整合到植物基因組中,缺失實驗表明,左邊界的序列不參與整合過程。
1.2 vir基因
vir基因位于T-DNA以外的一個35 kb的區域內,已發現有編碼基因22-24個,這些基因都編碼與T-DNA轉移有關的蛋白質;vir基因的表達受植物酚類物質的誘導,其中乙酰丁香酮和羥基乙酰丁香酮的誘導作用最強。vir區存在8個操縱子,分別為virA~VirH,一股情況下,除virA和virG外,其他vir基因都處于關閉狀態。
1.3 冠癭堿代謝基因
冠癭堿代謝基因的表達能使土壤農桿菌利用冠癭堿作為碳源和氮源。有證據表明,大部分的其他土壤微生物都不能利用冠癭堿作為碳源。因此,土壤農桿菌以其獨特的方式來操縱植物細胞,使之成為僅為自己使用的含碳化合物的生產基地。
1.4 復制原點
與Ti質粒的自我復制有關。
2 土壤農桿菌T-DNA轉移的分子機制
農桿菌T-DNA的轉移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2.1 趨化與附著
受傷的植物組織分泌一些酚類、糖類、氨基酸類等趨化性物質吸引農桿菌向受傷部位集中,其中乙酰丁香酮和羥基乙酰丁香酮是非常重要的誘導物。
2.2 viI基因的誘導表達
在Ti質粒的vir區,除virA和virG基因以外,其他基因在沒有誘導物存在的情況下都處于關閉狀態;virA基因表達的是農桿菌細胞膜上的一種跨膜蛋白(vir蛋白),而virG基因表達的是胞質蛋白;當virA蛋白接受誘導物(乙酰丁香酮和羥基乙酰丁香酮)的作用后,發生磷酸化,使virA蛋白被誘導活化,活化后的virA蛋白又將磷酸基團轉移給胞質中的virG蛋白,使virG蛋白被活化;活化的VirG蛋白,通過結合到每個Vir基因上游12 bp序列的Vir盒上,來誘導Vir區各基因的表達。Vir基因表達的蛋白質對T-DNA的剪切、轉移和整合有重要作用,其中的virD蛋白與T-DNA的剪切有關,virB蛋白定位在細胞膜上,是T-DNA的轉移通道。
2.3 T-DNA的剪切和轉運
在virDl和virD2蛋白的作用下,以質粒的T-DNA為模板,合成一條單鏈的T-DNA,單鏈T-DNA在其5’端結合上virD2蛋白,形成T鏈復合體;該復合體在VirD4蛋白的協助下,通過virB蛋白形成的跨膜通道,進入植物細胞;而VirE2蛋白則在VirEl蛋白的協助下,通過同一運輸通道運出,兩者在植物細胞質中結合成復合物。
2.4 T-DNA在植物細胞內的整合與表達
T鏈復合體在進入植物細胞質后,virD2蛋白可以引導復合體運向核孔,并在virD2和VirE2的共同作用下穿過核孔進入植物細胞核內,某些寄主植物的蛋白質也參與了此過程,T-DNA整合進植物染色體的機制還不太清楚,但整合的部位是隨機的。整合后的T-DNA在植物細胞內表達生長素和細胞分裂素,干擾植物的生長,同時還表達冠癭堿的合成,為農桿菌提供碳源和氮源。整個轉移過程如圖2所示。
3 Ti質粒衍生的載體系統
利用Ti質粒對植物進行遺傳轉化,可以將目的基因插入T-DNA區,然后通過土壤農桿菌和Ti質粒將目的基因送入受體植物;Ti質粒雖然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天然載體,但是把它作為常規的克隆載體卻有以下幾個缺陷:
(1)轉化細胞在生長過程中會產生植物激素,從而破壞受體植物的激素平衡。因此要將T-DNA區的生長素基因和細胞分裂素基因從克隆載體中刪除。
(2)參與冠癭堿合成和代謝的基因對轉基因植物沒有作用,還會因為將能量轉化為冠癭堿而降低植物的產量,因而也要刪除。
(3)Ti質粒過于龐大,不利于重組操作,所以要除掉一切不必要的大片段DNA。
(4)Ti質粒在大腸桿菌中不能復制,Ti質粒中插入外源DNA后,要在大腸桿菌中克隆重組質粒,還要加上大腸桿菌質粒的復制原點,否則無法在大腸桿菌中復制和保存。
鑒于以上幾點,人們構建出了很多Ti質粒衍生的克隆轉化載體,所有Ti質粒衍生的克隆轉化載體都有以下相似的結構組成:
(1)選擇標記基因。多為新霉素磷酸轉移酶,能使轉化植物細胞獲得卡那霉素抗性。由于該標記基因來源于原核生物,要讓其在植物細胞內表達,還要加上真核生物的轉錄調控序列。
(2)DNA復制原點。它使質粒能在大腸桿菌中進行復制,某些載體還帶有可在農桿菌中復制的復制原點。
(3)T-DNA右邊界序列。它對于T-DNA的整合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使用的多數克隆載體都同時含有左邊界和右邊界序列。
(4)多個限制酶切點。為方便克隆基因,在T-DNA的左右邊界序列之間,還包含有一系列單個的限制性內切酶的識別位點。
(5)vir基因。vir基因對于T-DNA整合進植物細胞是必須的,現在一般有兩種方法解決vir基因的問題:
①利用雙元載體系統。雙元載體系統中的克隆載體既有大腸桿菌的復制原點,也有農桿菌的復制原點,但載體上不帶有vir基因。轉化農桿菌之前,所有的克隆操作步驟都在大腸桿菌中進行;在完成克隆以后,將其轉入一種含有修飾過的Ti質粒的土壤農桿菌中,該Ti質粒含有一整套的vir基因,但缺乏T-DNA序列,只起到提供vir蛋白的作用,因而它只是一種輔助質粒,能夠幫助克隆載體進入植物細胞。
②共整合載體系統。共整合載體系統由一個缺失了T-DNA的Ti質粒和一個普通穿梭克隆載體組成。其中克隆載體和經修飾的Ti質粒中都含有一段同源的DN段。當帶有外源基因的克隆載體進入土壤農桿菌后,通過同源重組就可以把克隆的基因整合到修飾過的T-DNA上,然后由Ti質粒提供T-DNA向植物細胞轉移所必需的vir基因產物。
目前農桿菌轉化法是植物基因工程中最常使用的轉化方法,研究表明,利用農桿菌轉化的外源基因基本能夠穩定遺傳,轉基因后代表現符合盂德爾規律;外源基因整合位置比較穩定;整合的外源基因基本上能保持結構的完整性,很少發生重排;整合的外源基因多數是單拷貝,在轉基因植物中表達率較高,共抑制現象較少。另外,農桿菌法不需要太多的設備,轉化成本較低,也促進了農桿菌法在植物基因工程中的普及應用。長期以來,用土壤農桿菌介導的基因轉移都局限在雙子葉植物的范圍內,隨著對T-DNA轉移機制的進一步了解,發現植物分泌的乙酰丁香酮和vir基因的表達水平是轉化成功的關鍵因素?,F在,用土壤農桿菌轉化單子葉植物也取得了成功,許多實驗證明,土壤農桿菌能夠將T-DNA轉入玉米細胞中,并在其中穩定表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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