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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制度范文1
形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和人才培養的高校不夠普遍,在開設課程高校中學習知識產權的學生比例還不高,從事知識產權教育和人才培養的高校數量還不多。據初步統計,1993年至2009年這些高校總計培養知識產權專業學生四千多人,平均每年僅數百人。(二)知識產權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人才更多的是復合型實務人才,目前我國一些高校還存在偏重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傳播,對科技、經濟、經營管理、外語等知識教授和社會實踐不足的問題。(三)目前,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課程大多數為教授法律的教師授課,少數為科技處、專利中心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專家學者,缺乏跨學科的師資隊伍。(四)我國現有的高校知識產權教材主要以《知識產權法》為主,加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這些教材基本上都沒有脫離法學的范疇,理論知識雄厚,實務操作不足。
為了完善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加大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建議如下:
一、采用選修課、必修課、網絡課程以及報告會等多種形式在高校中面對不同專業學生普遍開展知識產權普識教育,加強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大幅度提高高校學生知識產權意識。
二、知識產權教育是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建設,因此應該研究建立高校、政府、企業協調合作的知識產權教育機制,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三、知識產權教育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實踐性,因此高校應該開門辦學,加強實踐教育環節。高校應在知識產權基本理論課程的基礎上,增加在內容上具有較強實踐性的課程。加強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的合作,建立知識產權教育實踐基地,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根據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要求,結合不同專業的不同特點,加強知識產權課程體系建設,文理交叉,科技與法律并舉,管理與外語兼具。在相關部門支持下,依托知識產權教育條件比較好的高校,邀請相關實務部門人員參加,聯合開展高校知識產權課程研究,并有計劃地開展新課程教學試點工作。
財產安全制度范文2
善意取得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經濟日益發達,交易的形式和內容更加廣泛,若因此而導致交易的無效,否定已形成的財產關系,就會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陰影,也不利于維護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響,近現代絕大多數國家民法都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國《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將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質等方面來闡述善意取得制度。
【關鍵詞】
善意取得;物權法;適用
引言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制度,近代以來各國民法普遍對該制度予以肯定。法律上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交換秩序的穩定。我國于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也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沿革,立法理由,概念,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性質等方面進行闡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立法理由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歷史沿革
羅馬法時期,奉行絕對所有權原則,側重于對所有權人的保護,結果在整個羅馬法時代,都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與羅馬法有所不同,至日耳曼法時期,出現了“以手護手”原則,任意與他人占有者,除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外,對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對相對人請示損害賠償,此為善意取得制度之由來。比較該兩種原則,日耳曼法使受讓人有受讓財產時不須花費必要精力,對財產的來源進行調查,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使交易更加便捷,加快財產流轉。目前,除中國善意取得制度可適用于不動產外,其他國家僅適用于動產范圍。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由于崇尚占有為權利的外衣,即占有與權利合一的觀念,而采取“以手護手”的原則。依該原則,任意將動產交付他人占有者,只能向其相對人要求返還,不得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如該相對人擅自將該動產讓與第三人,只能向其相對人請求賠償損害,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第三人由此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顯然,日耳曼法是采取限制所有權追擊力的立法技術來保護第三人。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觀念的影響,近現代絕大多數國家民法都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
1.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邏輯上的當然結果
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法賦予占有與登記以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對占有或登記的信賴,與占有人或登記的物權人達成法律行為,受讓物權,此種信賴受到公信力的保護,第三人據此當然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保護的財產安全包括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前者是指既得的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不收他人侵害的狀態,后者是指財產的流轉過程能夠放生預期的效果,亦稱交易安全。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中,財產的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發生沖突,物權法需要進行價值考量,對二者予以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就是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的平衡器。顯然,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民法價值理念的內在體系。
3.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市場信用,促進市場交易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需要良好的信用機制,交易參與者進入市場之后必須有一些可信的因素,才能放心的與他人開展交易。就物權變動而言,相對人占有某物或被登記為某物的所有人就是可信的因素,因為從概率上看,動產的占有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是所有權人,不動產的登記所有人通常就是真實的所有人,即便存在相反的情況,善意第三人也應該受到保護,否則,任何人在從事交易之前都必須花費大量的精力與財力去調查相對人的產權狀況,從而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使當事人產生不安全感,給市場交易造成巨大的障礙。
4.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財貨流通速度快,一件商品在短時間內往往是幾易其手,在眾多的當事人之間形成一條交易鏈。如果不承認善意取得,那么一旦某一個當事人因為其前手無權處分而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會引起連鎖反應,所有的交易成果都被否定,需要逐個恢復原狀,經濟秩序必然陷入混亂。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現這種局面,確保交易鏈不至于某個環節出現差錯而被,從而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于取得制度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上為一項至為重要的制度。它是法律對所有權保護(靜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動的安全)兩種價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擇。
我國2007年10月1日頒布的《物權法》中,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不動產;既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有學者如此闡述該制度:善于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受讓的,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善意取得,需要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轉讓乃是法律行為,需要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就物權變動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同,法律效果是變動所有權而非應當變動所有權,與《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予合同等所要求的意思表示并不相同,此即物權的意思表示。
2.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財產時讓與人為善意,受讓人為惡意,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受讓人在讓與人交付財產以前具有惡意,則可以推定其接受財產時為惡意。受讓人是否善意應由主張受讓人之占有為非善意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取得的標的物為依法可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
在中國現階段,仍處于市場經濟制度轉軌時期,物權登記公示制度不完善,《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也適應善意取得。
4.讓與人對該財產無權處分權
如果讓與人雖然不是財產的所有人,但在法律上是有處分權的人,例如,所有人的人、財產管理人等,他們都有一定得處分權,不能使用善意取得。讓與人無權處分主要存在如下情形:其一,讓與人對財產物所有權,亦無處分權。其二,物權受限制的情形。其三,不具有處分權的情形。其四,人擅自處分被人的財產所導致的無權處分。
5.受讓人是以合理的價格而受讓財產
這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應屬于交易行為,即出讓人和受讓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和經濟上的同一性。其次,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如果是無償或者以不合理的價格從無權轉讓給財產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最后,讓與人無權處分導致善意取得,以交易合法有效為前提。若果交易行為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則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因為存在債權合同無效因素的情況下,受讓人基于扎全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負有返還義務,善意取得因此無法實現。
6.轉讓的標的物須已經完成移轉登記或者已經交付
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轉讓的不動產、動產已經登記或交付為要件,即“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雙方僅達成了轉讓標的物的合意而尚未辦竣登記或尚未交付,則只產生債的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對抗財產所有權人,權利人得及時阻止其交易、收回標的物。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和法律后果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涉及到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和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先與取舍,對于保護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的發生,能夠產生物權效果和債權效果兩個方面的效果。
1.物權效果
善意取得的發生,在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產生了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而原權利人則喪失該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國家立法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對原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權利所做的一種強制性的物權配置,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于物權法的直接規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為,因而具有確定性和終局性。
2.債權效果
善意取得的發生,可在原所有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段餀喾ā返?06條第2款規定:“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币缹W界通說,如果受讓人已經依登記或交付而善意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但價款尚未清結的,讓與人(無權處分人)可以向其主張支付價金或追究其違約責任。與此相應,善意取得發生后,如果標的物存在瑕疵,受讓人亦有權依轉讓合同而要求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善意取得的性質
關于善意取得的性質,主要有三種學說:
(一)原始取得說
認為善意受讓人取得占有物的占有,系由于讓與人讓與,雖屬于繼受取得,但占有之讓與人,既無讓與之權利,上讓人自不能因繼受其占有而取得權利,或間接繼受真正所有權人之權利,可見,善意取得權利,非繼受原權利之權利,而系由法律之特別規定,故采原始取得說。這也是當今民法學界的通說。
(二)繼受取得說
認為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并非因占有而生之效力,而系依法律行為而生之效力,故善意取得應屬繼受取得。
(三)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無意義說
認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并無實益。因為兩種學說導出的結果并無差異,即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及動產上的舊有負擔消滅。
比較上述各家觀點,無論是原始取得說還是繼受取得說,都有其理由。不過都是對特定立法例進行解釋的結論,是特定法制背景下的產物?!段餀喾ā返?08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蔽餀喾ㄒ幎?,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學理上,權利人可以給予債權上的請求權要求轉讓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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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制度范文3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稹⒈kU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昂糜谩敝饕钦f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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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制度范文4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防范對策
一、引言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到了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在新的發展環境下,財產保險公司所面臨的財務風險發生了新的變化。財務風險在財產保險公司發展過程中是客觀存在的,如何有效降低和預防財務風險,為財務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長遠發展提供必要保障成為了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所必須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因此,在當前對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財務風險與防范對策進行深入分析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主要財務風險
1.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
財產保險公司是一種以負債模式經營的機構,在運營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所涉及的資金量相對較大且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特征,因此,財產保險公司資金管理質量的高低與力度的大小會在很大程度上對其自身的經營安全性與穩定性產生重要影響。從近幾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實踐來看,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還存在著相對較為普遍的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的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財產保險公司的健康長遠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核保、核賠制度的制定缺乏詳細性。核保、核賠制度主要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所應對的相關賠償工作,因此,核保、核賠制度制定的總體水平高低與可操作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會產生重要影響。當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制度的制定方面對具體事項和相關細節缺乏詳細而清晰的規定,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逆向擔保和融通賠款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不穩定性因素。其次,資金串用、超額使用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資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在高度集中管理的形式之下,再加上資金使用的監管控制力度不健全,就導致在分支機構當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資金的串用和超額使用問題。
2.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來說業務數據的收集、處理與分析是構成其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的嚴謹度高低與可信度大小直接關系到其業務處理與經營的安全性高低。但就目前來說,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依然存在著相對較為明顯的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問題,業務數據的失真已經對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平穩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具體來說,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主要表現為財產保險公司虛假保單、虛假支付等現象相對較為明顯地存在著。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逐漸加快,市場經濟成效繁榮發展趨勢,財產保險公司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在這一背景之下,財產保險行業的競爭壓力日益增強,如何迅速有效地占領市場已經成為了擺在現代財產保險公司面前的一項重大挑戰。在此背景之下有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取客戶投保對如何獲取保單給予了過分的重視而忽略了發展過程中業務數據的真實性,導致業務人員出現非法操作的現象,業務數據失真現象嚴重,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財產保險公司發展的不穩定性,在給財產保險公司自身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給消費者的財產資金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3.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
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歸根結底要依靠于和依賴于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因此,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自身專業素養的高低與實踐能力的強弱會在很大程度上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直接影響。就目前來說,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還存在著相對較為明顯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問題,財務風險管理工作者其自身專業能力難以有效滿足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要求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平穩發展。首先,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自身專業基礎不扎實,專業知識不足。我國存在著相當一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者其進入公司的方式是以公司領導者親屬身份進入的現象,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種形式的選人用人制度難以有效保障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也難以確保其專業能力能夠符合公司發展要求。其次,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風險管控意識相對較低。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定的財務風險,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風險管控意識,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財務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和治理。但當前我國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由于自身專業素養不足,因此很難具備較高的風險管控意識,導致公司面臨著較多潛在的財務風險。
三、財產保險公司存在財務風險的防范對策
1.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管理安全性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資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發展安全性缺乏保障這一問題,必須意識到以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管理安全性的重要意義。首先,對核保、核賠制度進行具體化、清晰化規范。核保、核賠是財產保險公司運營過程中會涉及的重點領域,由于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核賠制度制定缺乏詳細性,所以企業發展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保障。因此,當前必須從對核保、核賠制度進行具體化、清晰化規范的角度入手不斷規范和引導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理性化發展。其次,建立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內部監督控制機制。財產保險公司之所以存在較為明顯的資金管理不善,資金使用不清晰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財產保險公司自身對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缺乏必要監督控制有關。因此,當前可以從建立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內部監督控制機制的角度入手來規范公司的資金使用,確保每一個項目資金的收支情況都能夠得到詳細具體的說明與管理,提高財產保險公司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2.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業務數據信息嚴謹度、可信度不足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來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的真實度和有效性。具體來說,對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整理進行嚴格把關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注重細節,強化業務數據信息管理力度。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歸納與處理分析是一項繁雜而龐大的工作,因此,必須要求業務數據信息管理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對業務數據的來源、經辦人等相關細節進行詳細記錄與規范處理,力求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實現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信息真實度與有效性的提高。其次,對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與教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數據失真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與業務人員自身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所秉持的工作理念有直接關系。要想有效減少業務數據失真現象的發生就應當從改變和轉變業務人員的工作理念著手,通過對業務人員的培訓與教育使其明確虛假保單、虛假支付等的危害,改變工作過程中的錯誤做法,確保財務數據信息的真實可靠性。
3.建立高素質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
針對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足這一問題,應當意識到建立高素質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為手段對于降低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重要作用??梢詮囊韵聝蓚€方面著手:首先,對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系統化培訓。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具有較為明顯的復雜性,因此,不可能通過大批量更新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方式來實現財務風險降低的目標,這種方式既缺乏實際性也缺乏可操作性。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聘請專業權威人士對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化、專業化培訓的方式來提高原有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夯實其專業基礎知識、增強其對財務風險在新時代和新發展環境下所產生的新變化的認知水平,確保其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遵循時展規律和公司發展要求開展和落實相關工作。除此之外,還應當著力提升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對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發展規律性的認識,從時展要求和社會發展要求等方面對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理論化指導,使其理解時展對其提出的新要求與新目標。其次,引進優秀人才。除了通過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方式來提高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隊伍整體質量之外,還應當積極引進優秀人才為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輸入新鮮血液,提供新的發展思路。在人才引進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不僅要對其學歷有必要的要求,還要對其實踐能力與管理經驗進行嚴格把關,力求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確保所引進的人才集高水平理論知識與高水平實踐能力于一身。
財產安全制度范文5
關鍵詞:古羅馬;夫妻財產;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C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69-02
夫妻財產制,又稱為婚姻財產制,是規范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婚姻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與清算,以及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的法律制度。作為婚姻所發生的最重要的財產上的效果,夫妻財產制關系到婚姻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時與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關,因而從古羅馬開始便受到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視。
1 古羅馬婚姻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
1.1 古羅馬的婚姻制度
關于古羅馬的婚姻內涵,著名的五大法學家之一的莫德斯提努斯描述得較為貼切:“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終身結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關系?!睆哪滤固崤沟倪@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其隱含著如下意思:羅馬人的婚姻觀念附帶著濃厚的宗教色彩,一貫堅持一夫一妻制,并認為婚姻是夫妻終身的結合,不得附加任何的期限和條件。
盡管莫德斯提努斯對古羅馬婚姻的描述十分貼切,但實際上,它只反映了古羅馬早期的婚姻內涵,即采取“有夫權婚姻”的形式。
所謂“有夫權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子沒有任何權利?;橐鲆约彝ダ鏋榛A,目的在于生男育女、承繼血統。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表現是:妻的財產不論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后所得,一律都歸丈夫所有。未經丈夫的允許,妻子沒有權利獨立地處理財產。
與“有夫權婚姻”相對應的是“無夫權婚姻”?!盁o夫權婚姻”通行于古羅馬中后期,與“有夫權婚姻”相比,它已經不再以宗族利益和宗教為基礎,而著重于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表現是:夫妻間形式上平等,妻的財產也歸妻自己所有。
1.2 古羅馬的夫妻財產制度
由上述可知,古羅馬的夫妻財產關系在早期和中后期因“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而有著很大的不同。在“有夫權婚姻”中,妻子沒有獨立的財產,這樣真正意義上的夫妻財產制度并不存在。而在“無夫權婚姻”中,則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妻子在不承受丈夫的夫權的同時,也不享有對丈夫的繼承權,而家庭生活費用由丈夫承擔,這樣就給丈夫造成了莫大的生活壓力。
由于這兩種婚姻形式均有利弊,所以習慣上和法律上采取一些辦法,主要是通過嫁資制、婚娶贈予制和妻之特有產制加以彌補。
嫁資制。所謂嫁資,是指婦女因結婚而帶到丈夫家去的財產。在“有夫權婚姻”中,嫁資是家長對女兒因出嫁而喪失繼承權的補償和女兒到夫家后的生活保障;而在“無夫權婚姻”中,嫁資則是對女兒婚后生活和撫育子女的一種資助。
婚娶贈予制。所謂婚娶贈予,是丈夫或其家長等對妻子的贈與,其目的在于平衡夫妻財產關系,以彌補妻子交付嫁資而對丈夫卻沒有繼承權的不公平狀態。
妻之特有產制。所謂妻之特有產,是指自權女子締結“無夫權婚姻”時除了設定嫁資以外所保留的財產。她們由于考慮離婚后的生活問題,往往還保有一部分財產,歸自己掌握。
從古羅馬的夫妻財產制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發展,婦女的財產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并逐漸地擁有了一定的財產權。
2 古羅馬夫妻財產制的現代啟示――“封閉式約定制”模式的構建
由古羅馬夫妻財產制度的演變過程,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的進步以及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夫妻財產關系也應該有所發展,以適應社會的進步步伐,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將雙方當事人列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思。
下文是筆者針對現代夫妻財產制度契約概念及其種類的簡要說明,同時試圖說明現代婚姻財產制度采取“封閉式約定制”模式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2.1 現今夫妻財產制的基本類型
就目前婚姻財產制度的發展程度來看,現代夫妻財產制主要存在約定夫妻財產制與法定夫妻財產制兩種基本形態。所謂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所謂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指由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夫妻、或即將成為夫妻的雙方當事人就其婚姻生活中的財產關系所達成的合意。
當今,各國普遍接受了羅馬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發展模式,逐漸承認“契約精神”對婚姻財產制的滲透,大都采取約定夫妻財產制,即允許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但在具體內容上又有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封閉式約定財產制,是指當事人僅可在事先于民法上設置的幾種典型的財產制中選擇作為雙方間的夫妻財產制度。第二,開放式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財產制契約的內容在不違反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創設。第三,特殊的約定財產制,是指只得就特有財產進行約定。它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約定財產制。
2.2 “封閉式約定制”模式的構建
隨著社會契約文明的發展和婚姻關系契約性的加強,約定財產制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時按照民事法律“最大化地追求當事人合意”的基本精神,筆者認為,與法定財產制相比,約定財產制更加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更具普適性。但是,在適用約定財產制時,當事人要處理好這樣一個選擇問題,即是選擇開放式約定制還是選擇封閉式約定制。筆者認為封閉式約定制更適于現代婚姻財產的制度建構,理由如下:
第一,與開放式約定財產制相比,封閉式約定財產制更有利于維持法的統一性、穩定性以及保護交易安全。開放式財產契約由于放任當事人約定其財產關系,因此難免會出現各異其制、漫無目標復雜情形。此時,第三人與之進行交易,則很難知曉其財產狀況,對第三人十分不利。而封閉式財產制契約則為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模式和內容,使當事人的約定具有統一性。第三人在與之進行交易時,由于法律對具體的財產制及內容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第三人只需知道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的財產制的種類,就能清楚地知道夫妻間的財產狀況。從而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
第二,從當事人自行訂立契約的實際效果來看,封閉式財產制也優于開放式財產制。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猶如法律的規定,具有相當的難度。而一般婚姻當事人往往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若要他們約定公平、妥當的夫妻財產契約在實踐中是非常困難的。在這樣的現狀下,封閉式的約定財產制則顯其優越性。因為,在該制度下,法律的明確規定對當事人訂立契約起到了引導和規范的作用,甚至免去了當事人自行訂立的麻煩。
綜上所述,封閉式的約定夫妻財產制因具有獨特的優勢,應當成為當事人間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首要選擇。但是,在夫妻雙方沒有就其財產做出約定的情形下,國家應該根據現實社會環境的要求,在立法中規定合乎實際的法定財產制加以補充。如此,才能使現代夫妻財產關系得到更切實、更周密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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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制度范文6
關鍵詞:善意取得 贓物 不動產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占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1]
(二)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其次它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發生權利沖突時,應當側重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還有利于鼓勵交易。這種情況下,對所有權人利益的限制,我們可以認為是對所有權人在托付別人保管自己財產或管理自己財產時不盡注意義務,而使他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責任。
二、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研究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大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產的流轉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將犯罪所得贓物以低于市場交易價格出賣,許多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購買或接受該物品,這就形成了 "贓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當公安機關追查案件中贓物的下落和去向時,常常也會遇到贓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過民事流轉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所謂贓物,應包括經由走私、盜竊等方式取得之物。
(一)司法實踐中關于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于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后,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占有人的損失。因為占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該物時出于善意并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后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二)關于否定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概述
我國理論界對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采用否定說,認為贓物不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種觀點認為,贓物仍是自由流通物與其他市場交易的商品沒有什么本質區別,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我采取第一種觀點既否定說,因為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與保護交易安全同屬于民事立法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一方面,如果不對所有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正常的交易就不可能順利進行。因此,在交易安全和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中,相比之下后者具有在先性。另一方面,對所有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已經成為當代司法實踐中的一種趨勢。對于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第二種肯定說的理由目的是要保護交易安全以維持正常的市場交易。但應當注意的是:首先,在正常的市場交易情況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進行交易是基于自己意志而為之的行為,而贓物作為非基于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喪失對其占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備所有權人要處分該物的意思表示,若仍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于所有權人過于苛刻,并且與我國的物權法相沖突。其次,贓物作為交易的標的物,在交易的總量中畢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贓物適用于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會影響到正常的市場交易。最后,否定贓物適用于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還可以收到反制各種銷贓行為的功效。當今我國正在嚴打的歷史階段如果對于盜竊物適用善意取得勢將為不法分子打開一道綠燈。例如:甲從乙處盜竊一把自行車,賣給自行車寄賣店,寄賣店再轉手賣給丙。假如贓物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丙出于善意在支付低于市場價金的同時即獲得了對該贓物所有權,乙便無權向丙要求返還占有物(自行車)。甲為此獲得了不法財產,丙也同樣在低于市場價格的情況下購買了同樣的商品。這樣等于間接性的鼓勵了甲從事盜竊活動,而丙在獲得贓物所有權的同時也為甲解決了銷售方面的問題,因而從長遠來看只有保證原所有人乙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所以我國司法實踐歷來就采納否定說,實踐證明這種作法對保護原所有人的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未來立法應堅持這一作法。
結束語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雖然司法制度在一步步的完善但是不可否認有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在民法善意取得方面應該把不動產和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加明確化精細化,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建議未來立法應當明確善意取得的概念,把不動產包括在善意取得制度之中。有關贓物方面可以規定為:"對于經由走私和盜竊之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從而使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更加明確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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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唐偉元。文章出處:法村網http//
[3]王利明:《民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頁。
[4]作者:王軼 文章出處:法律教育網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