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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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合同

單方合同范文1

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一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 年 月 日,乙方與 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甲方與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方

成為房屋產權人,并同意代替 繼續履行與乙方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現由于甲方經營需要,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共同恪守: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對雙方不再

具有約束力。

2. 本協議簽署當天,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以

下稱保證金)共人民幣 元(¥ ),并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相當于一倍保證金的補償金,即人民幣 元(¥ )。

3. 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保證金及補償金三天內應及時向甲方開具收據。 4. 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應全額償還尚未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未滿整期

租金的按天折算)。

5. 雙方均同意在該終止協議簽訂后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

方式以原租賃關系為由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要求的權利。

6.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解決;協商不成

的,雙方均有權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

7.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

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二

甲方:XX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XXX

㈠協議起因

甲方負責人(XX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于20XX年7月12日午休時間單方要求乙方與其簽訂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

㈡協議目的

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應依照勞動法相關各項條例與之產生的矛盾,解決產生的各項爭議問題而設立,以期通過調解手段最終達成共識,維護雙方利益,盡快履行協議為目的。

㈢協議相關說明

①乙方入職程序

乙方XXX于20XX年7月初兩次經過中國通用機械工程總公司(本協議甲方直屬上級公司)人事部負責人梁女士面試,最終總公司根據乙方以往工作經驗,決定第一年以實習名義安排在其控股公司XX有限責任公司(本協議甲方)任職。

②乙方工作內容總公司經過面試看重乙方具有負責市場類工作潛力,決定第一年工作內容以協助甲方公司開拓市場類業務為主并約定一年后根據乙方意愿決定是否繼續就職于甲方公司;或將個人檔案提交甲方直屬上級總公司正式入職。

㈣協議事由

①甲方于乙方任職期間多次出現違反國家勞動合同法之行為,并單方要求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據此要求甲方給予相應賠償單方終止合同協議書合同范本。(詳見下雙方勞動爭議表)

②乙方要求甲方在其任職期間就其發生一切經營管理不當行為向乙方以其家庭以道歉書形式予以書面告知。

③乙方要求甲方以其直屬上級公司繼續履行乙方入職程序,根據乙方專業及自身優勢為其安排合適崗位。

單方合同范文2

主 題 詞:勞動法,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勞動者,實體法,程序法,難題,探討,立法建議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論分析框架

明確界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論分析框架,是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方面探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若干難點問題的必要前提。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概述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行為,亦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1]單方解除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即不須由對方當事人同意便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2]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包括以下幾層涵義:(1)、被單方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因為無效的勞動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自然也就談不上解除合同,終止法律效力了。(2)、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尚未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本不存在,談不上解除與否的問題,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終止,沒有解除之必要。(3)、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單方的法律行為,即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實質是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終止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義務以及已享受的權利繼續有效;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到此即告結束。

1、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義

由于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前途與生活來源,是一個極為為嚴肅的事情。[3]因此《勞動法》對于不同形式的單方解除,往往規定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不具備法定條件者,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表面上看,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對于勞動關系的維護是一種消極的行為。但從實質上看,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定事由或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維護和實現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同時又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單位解除權的,對于勞動者來講,可以增強危機感和責任感,嚴明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積極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可以增強其保護人才、重視人才的意識,從反面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促進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正因為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問題,實踐中極易引起紛爭,所以備受當事人及勞動立法機關的關注。單方解除不當,就會破壞勞動合同效力和尊嚴,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所以勞動立法重點規范單方解除。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了9個條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條共有8 個條文都是關于單方解除問題的。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重要意義及立法的關注程序。

2、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分類

(1)、依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不同可劃分為勞動者方解除(通常稱辭職)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通常稱辭職或解雇)。對于不同形式的單方解除,立法所規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辭職而言,一般只是即時辭職規定條件,而對預告辭職則不規定條件。申言之,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預告辭職,但即時辭職則要受一定條件的限制。就辭退而言,各國都予以嚴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辭退勞動者。(2)、依行使單方解除權是否需要預告,要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前者即經預先通知對方當人后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3)、依單方解除條件的依據是法規還是合同可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條件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過立法規定合同解除條件旨在限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辭退)的任意性,從而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因而,世界各國的勞動立法中,既有許可性條件的規定,也有禁止條件的規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可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即指由于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辭退。有過錯解除的條件由立法規定,過錯限于已嚴重到足以導致辭退或辭職之程度,輕微的過錯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的主動權在無過錯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對有過錯方具有強制性,并可不經預告就行使即時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如果是有過錯方,就應當賠償勞動者因辭職所受的損失;勞動者如果有過錯方,用人單位辭退可不給予經濟補償。無過錯解除即指在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輕微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程序

除經濟性裁員和企業改制裁員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預告通知和即時通知。對于即時通知,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30日的預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對方有較充裕的時間來考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便采取相應的補救態度和救濟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對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重新選擇用人單位或者招聘勞動者。(2)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按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工會組織經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予以充分考慮,并應采納工會組織提出的合理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必須經過此程序。(3)解除勞動合同。若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4]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秳趧臃ā返谌粭l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5]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6]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秳趧臃ā返谌粭l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單獨賦予勞動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預告通知程序即可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所體現的立法意義在于:第一,保障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使勞動者享有充分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F代勞動立法的理念是保護勞動者,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權益實現與人格獨立是現代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勞動法的發展史和工人階級斗爭,都可以充分印證勞動法保護勞工的正義追求。[7]《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僅是勞動自由的法律保障,更是勞動者根據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8]第二、有利于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于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勞動力是生產關系中的決定性因素,是生產力發展的根本動力。勞動力資源必須與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發揮其效能和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必須要求不但優化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勞動法將其作為一個重要調整目標來規范。如果立法賦予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自由,就會促使勞動者積極主動地不但調整勞動力資源的組合方式,不但優化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更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改善。第三、規定了預告通知程序,從程序上限制勞動者單位單方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濫用,維護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維護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確保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確保勞動合同自由是勞動立法的雙重任務?!秳趧臃ā返谌粭l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方面考慮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愿原則,充分反映了勞動合同制度具有的變動性、流動性的本質特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了用人單位利益,使其有30日的準備和調整的期限利用30日的期限,用人單位可以重新安排人員,以防止影響生產和經營,同時勞動者也可以在30日期限內重新尋找適合自己的職業。這樣就同時兼顧了維護勞動合同自由和維護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兩個價值目標。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規定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于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所謂“暴力”是指用人單位直接以身體強制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所謂“威脅”是指用人單位以將要實行暴力或勞動者的其他損害為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手段。所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體活動的自由。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愿勞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施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則與此精神相悖。[9]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F在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三資企業,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未能權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1、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根據我國《勞動法》、《貫徹意見》和1994年勞動部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以下簡稱《條文說明》)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即時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在具體錄用條件不明確是,還應以是否勝任商定的工作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規中,對嚴重違紀行為作了列舉規定,有的還規定了數量界限,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不得降低或擴大勞動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在判定違紀是不嚴重時,應當以勞動者在本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法定追究期限內的未經處罰和法定可重復處罰的違紀事實累計在內。(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貪污受賄,挪用資金,侵占公司財產,泄露或出賣商業秘密等。(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裁定免予刑事處分。但是,對依照刑法處以管制者、宣告緩刑者,以及被免予刑事處罰者,雖然立法規定可以辭退,而在實踐中,一般都未予辭退。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仍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自由,并且,保留其勞動關系更有利本人改造。(5)被勞動教養。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懲違法而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勞動教養的。

2、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亦稱為預告辭退,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辭退,同時應依《補償辦法》第七條之規給予經濟補償金。(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這里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給條件、生產設備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如果這類客觀條件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或才出現其他情況,而發生了足以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變更問題與此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本項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勞動合同作為合同之債的一種,其履行亦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我國《勞動法》于本條時確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法的確立,目的在于追求勞動關系上的公平與正義。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援引情勢變更原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如下條件: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發生;情勢變更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所致;情勢變更未為當事人所預料,且不能為當事人所預料,情勢變更發生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后,終止之前;情勢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將顯失公平;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具備上述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預告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外,還應依據《補償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因經濟性裁員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法定事由。

裁員,即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一次辭退部分勞動者,以縮減勞動者人數的行為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它是預告辭退和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經濟方面,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的現象,因而被稱為經濟性裁員。[10]市場經濟的變化或企業自身經營的經營常使用人單位需要裁減職工。允許用人單位裁員是為了保護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渡過難關,在將來能有一個大的發展。裁員具有不可避免性,但裁員涉及大批勞動者的利益,更涉及社會的穩定,因此,立法對企業經濟裁員既允許又從嚴限制。在我國,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性條件被限定為兩種情形:第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是指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間。法律規定這個整頓期間是為了使企業改善經營狀況,扭轉虧損局面,在整頓過程中,為了預防破產,縮小開支范圍,必然要對剩余勞動力進行裁減,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單方解除與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根據1994年11月14日頒發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以下簡稱《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基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可以裁員。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遵循的程序

單方合同范文3

1、恢復原狀;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單方合同范文4

雖說《買賣合同》是由買賣雙方簽署的,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并不參與,但您可別小看了前面的《委托購房合同》,隨隨便便就輕易下筆,因為在約定合法的情況下,如果您想違約,那訂金可就退不回來了。

案例回放

單方毀約丟兩萬

商品房的訂金糾紛很多,但房屋二級市場上為訂金鬧上法庭的卻還真不多見,今年11月,海淀法院剛剛審結的一起糾紛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性,我們趕緊搜集了相關情況,并講給大家聽,希望能給您提個醒。

10月份,楊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石景山區的二手房,并與其簽署了《委托購房合同》,之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萬元訂金。在簽署正式買賣合同之前,楊先生因個人原因又不想買約定的那套房子了,他稱“與房主沒有就購宜達成一致意見,所以不愿再購買合同中的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其繳納的2萬元訂金。幾經周折,中介公司最終不同意退款,于是楊先生把這家中介公司告上了海淀區人民法院。

但結果卻令楊先生大失所望,法庭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并要求他負擔案件受理費800余元。楊先生想不明白,為什么自己沒有買房,但卻拿不回訂金,白白損失了2萬多元。

合同內容很關鍵

此次的審判結果與合同的內容有很大關系,楊先生和中介公司簽署的是《委托購房合同》,合同約定了房屋的具置、房屋的面積和出售價格十分明確。而且雙方在合同中的共同聲明中還約定“甲方(楊某)在簽訂協議后,因個人原因不能執行該協議,按違約處理,訂金不予返還”,同時也約定,如因該中介公司的原因不能執行協議時,應退還楊某所交的訂金。

而由此引發的控辯大戰也相當激烈,原告認為中介公司無權進行房屋買賣,而只能進行房屋買賣的,所以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但是中介公司的律師表示,依據合同法,在判斷一份合同屬于什么性質時必須以其內容為準,楊某和中介公司簽署的《委托購房合同》實際上是楊某委托該公司購房的中介合同,且系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單方違約了就要負違約責任。

海淀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也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楊某以自己與房主未就購宜達成一致意見為由,不愿繼續履行合同,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所以敗訴。

簽約千萬沉住氣

記者了解到,簽署了房屋買賣委托合同后又反悔的事時有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購買人心太急,沒有考慮清楚就和中介公司簽訂了合同并繳納了訂金,等冷靜下來一想又覺得房子不滿意,因此要退訂金;二是購房人在簽訂了合同之后又發現了更便宜的房子,或者是政策發生變化,購房者的心理預期發生改變,不想再交易;三是購房人與房主聯系上了,希望跳過中介公司私下交易節省中介費,所以借口對房子不滿意要求退訂金。

律師說法

單方合同范文5

如果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來源:文章屋網 )

單方合同范文6

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給客戶。誰料,該租客對于租金支付一拖再拖,現已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3個月。請問,對這種逾期不付租金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商貿公司所謂的“生意不好”是一種正常的經營風險,不屬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你與該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如果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那么你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則待該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時,你也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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