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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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合同

審核合同范文1

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在合同有效期間,雙方都必須自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一般勞動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幾年)為限,事實上勞動法和地方性法規并沒有設定下限,只是對無固定期限的情況設定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钡菬o固定期限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雙方若是要行使合同解除權,仍然需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要求進行。

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也不同于勞務合同(關鍵在于雙方確定了雇傭勞動關系),實踐中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往往是企業因臨時工作需要錄用職工而訂立的合同,往往是以計件、計時形式發放工資;或者象建筑工程項目性質所需要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除非是建筑或以項目工程形式經營的企業是可以適用該期限。

另外,企業往往擅自設定試用期,有的居然2年合同期中約定了1年試用期;實際上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上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梢娨话銊趧雍贤囉闷谑怯邢拗频模皇侨我庠O定的。

另外,對于試用期解除合同權利,有些企業理解失誤,以為試用期是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不完全穩定階段,所以試用期可以隨意辭退,而不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實際上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是法律賦予職工在試用期自由選擇就業單位權利,而企業只能根據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從中可以看出,企業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解除該職工是合法、合理的!而不是隨意規定。

二、工作內容;

指企業單位安排職工從事的具體工作,在合同中應當對以下進行明確約定-

1.工作時間,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另外也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作為企業也必須要明白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對于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在合同別規定:發生生產安全與質量事故的,發生能影響生產的設備故障下,可以要求職工加班,當然也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2.工種或職務。應當與聘用時的要求一致,在合同要確定工作崗位。為了便于經營管理應當在合同該條款后面,加上“可根據公司(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進行工作崗位調整。”這樣就比較具備靈活性和便利性。過于硬性規定工作崗位反而會讓企業一旦調動該職工工作而處于違約境地。

3.對生產技術工人,還可以規定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

4.對于需要加班的情況,還應當說明加班時間與加班費的支付方式。

一般時間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有點必須注意:對于休假日(一般是周末與周日)安排加班的,企業完全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是支付200%的工資。因為勞動法上該條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指企業提供給職工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一般對于從事辦公室工作的文職人員而言并不需要詳細,而對于在車間或者生產場地工作的職工,尤其需要注意女工的特殊保護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實際未成年人的保護。

對于女工保護主要是從“禁忌勞動”和“四期(月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對于未成年工主要是對工種、勞動時間等方面。具體見勞動法相干規定,如: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功。第五十九條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條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一條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二條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三條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十五條)

如果企業違反上面的國家強制性規定,而在合同擅自設定與上述規定相違背的條款將屬于無效條款。

四、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不僅包括工資,也包括獎金、津貼等,還應包括集體、個人福利和保險待遇。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边@也就是說,工資計算時應當按照每月30日進行,而不是單純按上班時間計算。很多企業把工資計算定在每月22.5日基礎上所以不是很正確。

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一般只規定工資,所以工資應當按月計算發放,即使是“年薪”也應該折算成12個月進行發放。而且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

對于獎金、津貼,國家是沒有明確規定。是屬于企業經營自限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定。而勞動保險,現在一般是指社會保險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救濟金)和工傷保險。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進行規定,否則企業會因此而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請注意合同上的“工資”金額,因為在實務中往往企業要根據職工名冊繳納社會保險金,而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基數是職工的實際工資(理論上是該職工實際收入所得)。企業單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應該按其金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在合同中盡量不要從此擅自變更,因為這是屬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

五、勞動紀律;

主要是如何對職工的獎勵懲處規定,目前有適用于全民企業與集體企業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3月12日國務院),由于現在沒有專門的私營企業職工獎懲法律法規,只有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內部制定相干的規章制度,在工會或者向全體職工公告并在職工承諾接受后開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備案,這樣一旦發生因為處分職工違紀行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應有的約束力。在此筆者建議可適當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內容自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對于應當給予經濟處罰的違紀行為,企業在制定時候可以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5),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6)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同時參考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同時對于有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筆者建議:對于職工處分應當本著說服教育為主,不要采用動輒罰款形式。因為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原來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行政處罰權不一定會自然過渡成為私營企業的行政處罰權。所以,避免因擅自罰款而被職工告上法庭,法院會因為私營企業不享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授權,而企業被責令撤消擅自設定的經濟處罰。但是職工違紀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企業完全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當然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但是有一點,企業也必須注意對職工的約束。筆者建議企業在錄用職工時盡量招用能調到檔案的待業人員或在職人員,尤其是本地戶籍(含人才引進)人員。原因如:

首先,有檔案記載,企業對該職工就能及時控制職工的情況,一旦發生職工違紀,可以先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且依據其書面檢查作出處分,完全可以將其書面處分材料交到保管該職工檔案的職業介紹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尤其是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合同的決定,應當將此及時記錄進檔案,那么該職工將在今后就業(尤其是流動向管理比較嚴格的國有、外資企業)或者出國等問題上嘗到自己違紀所釀造的苦果。最后,書面檢查與處分決定也是應付那些假借勞動法保護而惡意先告企業的職工提起無理仲裁與訴訟的有利證據。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主要有:協商解除合同和單方解除合同以及法定解除合同。

1.協商解除

一般在合同中可以直接約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單方解除

這種除了法律規定外無需任何理由,只要單方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職工可以享有。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條款規定來看,職工可以自由選擇辭職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唯一限制條件是:提前30天書面告知單位就可以。

那么作為單位該怎么辦呢?其實要求職工提前30天書面報告,就是給單位個緩沖期間,單位可以在30天內安排好接替工作,進行審計調查職工在任的行為-確保單位利益。實務中,有不少職工雖然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報告,但是請了長假不來上班。對于這種情況,單位可以要求職工作出合理解釋:事假說明情況,一般2、3天是合理的;對于病假,必須要求出示醫院證明并去核實,實際上單位真的去調查還是可以發現很多問題的,那么在30天內(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對職工進行處罰,這樣就能威懾一些企圖蒙混的職工。對于有責任心的職工,還是協商即時解除好。

3.法定解除。

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外,在合同中還要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對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項進行規定。

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A.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上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很多私營企業單位片面理解了勞動法中關于提前30天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往往隨意找個理由,說你不適應工作要求等等,有的甚至口頭告訴而沒有以書面形式告之??梢哉f企業在行使該權利時必須舉證說明存在上述情況,尤其是第二款中“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必須要先證明是不能勝任工作而且也根據其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更重要的是所調整的工作崗位應當符合該職工智力、體力等實際情況的。過于隨意說明而缺乏足夠證據,往往是企業一早為自己敗訴奠定了基礎。

(3)對于“裁員”必須謹慎!法律規定: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合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這也就是說:裁員是經過行政機關備案審批程序的,而且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即工會通過,沒有工會的,也要由職工代表簽字同意)。這是法律預先設置了限制,以防止企業擅自行使自而傷害職工權益。

3.必須注意的是,有些情況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地方:規定的醫療期是一般是3個月。而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分別是:

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生育后結扎的另增加21天;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

同時注意的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所以很多單位不愿意設立工會恐怕也是由此而來。但是工會作為職工權益的保護機構,應當發揮更大的作用。

4.即時解除合同的情況分析

勞動法對職工與單位解除權都有30天的限制,但是法律也是允許當場即時解除合同的。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的這兩條是分別授予單位和職工即時解除合同權利,而且條款上分別具有針對性。同時也相應規定了舉證責任-職工必須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二)(三)款舉證。同時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這個條款理解上出現了問題。很多人認為勞動報酬就是工資,但是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簿褪钦f,勞動報酬中不僅是工資還應當包括社會保險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這里不再重復勞動法規定那些單位承擔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主要在這里講單位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

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

1.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審核合同范文2

為貫徹落實好《省行政程序規定》的精神和內容,進一步規范行政合同簽訂行為,加強對行政合同的管理,確定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含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企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及其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審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內容和范圍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財政供給的市屬事業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的下列合同:

1、國有資產的出售、出租合同;

2、公產公物承包合同;

3、國有土地、森林、水域、灘涂、旅游等資源的出讓、承包合同;

4、政府對外合作合同;

5、政府集中采購合同;

6、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7、政府信貸合同;

8、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

9、行政委托合同;

10、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11、城市間的友好協議;

12、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國有企業簽訂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及企業分立、合并、重組、股權(股份)轉讓、投資等合同。

二、清理主體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簽訂的行政合同由簽訂合同的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清理。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導致合同簽訂與履行部門不一致的,由現履行的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清理;兩個以上市政府部門共同簽訂的行政合同,由牽頭簽訂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財政供給的市屬事業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由簽訂單位清理。

(三)國有企業合同的清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三、清理標準

(一)行政合同的認定標準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

1、政府特許經營;

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

3、國有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租賃;

4、公用征收、征用補償;

5、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6、政策信貸;

7、行政機關委托的科研、咨詢;

8、計劃生育管理;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訂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合同的清理標準

1、行政合同的訂立主體適格。

1、行政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維護公益、公開競爭和自愿原則。

2、行政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合同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訂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訂立: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2)情況緊急需要盡快訂立合同的;

(3)行政機關委托的科研合同;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專利權或者其他專有權利的合同;

(6)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訂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行政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法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行政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行政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法定的程序。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其他行政機關批準或者會同辦理的,經批準或者會同辦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四、清理時間步驟

清理時間:

前,各部門各單位自行清理。

前,市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各單位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對各單位報送的清理處理建議逐項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后,形成認定處理意見報市政府。

(一)各單位對起以本部門或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行政合同進行全面清理,按年度進行分類,填報《行政合同清理登記表》,就合同的履行情況、存在問題寫出情況說明。

(二)對因爭議引發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應當就發生爭議的原因及解決方式、結果寫出專題報告。

(三)對目前仍在履行的合同,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簽約資料收集整理,連同《行政合同清理登記表》、情況說明、專題報告一并上報市政府法制辦。各部門簽訂的格式合同可以只提供合同范本,但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必須提供合同正本送交審核。

各單位將清理結果加蓋單位印章后,于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并報電子版。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貫徹實施《省行政程序規定》的重要環節,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專業性強,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按時限、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務。

審核合同范文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茲有_________委托_________提供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的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

(二)本項審計業務預定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

二、委托單位委托審計的目的:

_________。

三、雙方的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的義務及責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甲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核程序,并按時出具審核報告。

3.按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保障委托單位合理使用審計報告。

4.乙方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5.因乙方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甲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審核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賬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核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2.甲方對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及賬冊、憑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結果錯誤,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3.作為審核程序的一部分,在乙方認為必要時,甲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聲明書,對有關會計報表方面的情況作必要的說明。

4.甲方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的支付費。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照實際參加審計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所耗用時間及現行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完成本項業務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差旅、食宿等費用另行計算。

(二)甲方在審計約定書簽約時對上述費用支付50%,其余50%在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

(三)如因審計工作遇到特殊疑難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增加審計程序使實際審計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應在了解實情后接受乙方請求增加審計費用。

(四)審計過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審計,乙方不退審計費。

五、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聲明及保證

(一)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未盡會計責任造成乙方審計失誤且須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時,乙方有權在賠償限額內向甲方的責任人或負有責任的股東等索賠。

2.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如因不符合注冊會計師行業規定而不能使用,應退回已收費用。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十二、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審核合同范文4

[關鍵字]施工方案, 審核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befo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 unit of the submitted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effectively audi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safety of good prior control.

[key] the construction plan and audit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前,通信工程建設要求不斷提高,施工安全控制要求不斷完善。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以達到對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的良好的事先控制,顯得尤為重要。

一、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聯系和區別

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單位指導一個擬建工程進行的準備組織實施的基本的技術經濟文件,是對擬建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和整個施工過程,在人、財、物、時間、空間、技術和組織方面做出的一個全面的計劃安排。

施工方案,是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中某一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的分析,是對施工實施過程中所耗用的勞動力、材料、機械費用以及工期等在合理組織的條件下通過技術經濟分析,從中選擇切實可行、最優的施工工藝和方法。

1、 兩者之間的聯系

(1)整體與局部的關系:施工組織設計是整體,施工方案是局部;施工方案是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脫離了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方案是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是無法指導施工的。

(2)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施工方案的編制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的總體規劃和全局部署下進行;施工方案始終是在施工組織設計的指導下進行編制和實施的。

2 、兩者的區別

(1)編制目的不同:施工組織設計是對施工中的人力、物力的選用方法,時間與空間布置等各方面進行周密安排,根據各方面的要求來明確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編制某一部分的具體施工工藝和方法,以保證質量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編制的內容不同: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對象是工程整體。它涉及工程施工各個方面的內容,包括項目機構的劃分、施工方案的選擇、施工順序、優化配置和節約所使用的各生產要素等等;施工方案編制的對象通常是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內容包括工程概念、施工中的難點重點、施工方法的選擇和具體的施工方法等等。

(3)側重點不同:施工組織設計側重計劃,施工方案側重實施。

(4)出發點不同:施工組織設計是從項目決策管理層的角度出發,施工方案是從項目實施層的角度出發。

3、目前施工方案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現在,有些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并不重視,特別是中小型施工企業沒有真正理解施工方案編制的重要性,所以在編制施工方案時沒有結合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真進行編制,以致施工方案在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產生以下不足和問題。

二、監理單位如何審查審核施工組織設計

1、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工作程序

(1)承包單位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自審工作,填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報送項目監理單位。

(2)總監理工程師在約定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的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后再報審。

(3)已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監理單位報送建設單位。

(4)承包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單位重新審定。

(5)對規模大、結構復雜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后,報送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其審查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必要時與建設單位協商,組織有關專家會審。

(6)規模大、工藝復雜的工程、群體工程或分期出圖的工程,經建設單位批準可分階段報審施工組織設計;技術復雜或采用新技術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單位還應編制該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項目監理單位審查。

2、審查和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的原則

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國家的技術政策,充分考慮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施工現場條件及法規的要求,突出"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則。

(1)全面性。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工程概況、施工組織系統與管理、施工方法、施工設備、施工進度計劃、布置、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以及施工現場周圍環境的保護措施。

(2)可行性。施工組織設計各項主要內容的措施、計劃、流水段的劃分,各項作業是否符合實際,合理可行。

(3)針對性。承包單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點及難點,施工條件是否分析充分。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實可行,限期工程的趕工措施是否可行。

(4)先進性。施工組織設計是否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杜絕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

(5)自主性。在滿足合同和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應尊重承包單位的自主技術決策和管理決策。

3、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1)質量方面

A、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組織結構是否健全。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是否齊全。

B、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同《監理規范》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報驗以及工序報驗制度相結合。

C、審點應為施工方案的選擇:施工順序、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機械的選擇、工程施工的流水組織。

a、施工順序是按照單位工程工期、施工工藝的要求,要與施工方法和施工機械相協調,滿足質量、安全、環保的要求。

b、施工方法應著重整個單位工程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復雜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及對工程質量起關鍵作用的分部工程要詳細審查。

c、施工機械的選擇是施工方法選擇的中心環節。根據實際條件、工程特點審查主導工程的機械,其最適宜的類型和型號,既滿足施工的要求,又要經濟合理充分發揮施工機械的作用,提高機械使用率。

d、流水施工審查的主要參數:施工段、工作持續時間、流水節拍的劃分,計算是否合理正確,還應同施工進度計劃相結合審查。

(2)進度方面

A、進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中總目標、分目標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開、竣工日期的規定;進度計劃中的項目是否有遺漏,分期施工是否滿足分批動用的需要;施工順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藝的要求;勞動力、材料構配件、設備及施工機具、水電等生產要素的供應計劃是否能保證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供應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夠能力實現計劃保障;總分包單位分別編制的各項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之間是否相協調,專業分工與計劃銜接是否明確合理,對業主負責提供的施工條件在施工進度計劃中安排得是否明確合理。

B、進度計劃應用時標網絡計劃,它既具有網絡計劃的優點,又具有橫道計劃直觀易懂的優點,將時間參數直觀表達出來,網絡計劃控制建設工程進度,可以彌補橫道圖的不足。

C、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批,并不解除承包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的所有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不能強制干預承包單位的進度安排。

(3)投資方面

根據工程建設任務書,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各建設單位有關工程建設相關取費標準的文件,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A、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計劃、工期安排,工程工期力求達到使成本最低或收益最高。

B、審核施工方案,以確保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以保證施工方案中的勞動力消耗均衡,主要機械使用率做多方案比較,擇最優方案;

C、嚴格審核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單位合理安排人、財、物,按施工計劃控制施工進度,提高工程質量,避免質量缺陷造成投資失控。

(4)安全方面

根據項目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部分進行認真的審核,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A、施工單位內部安全培訓、安全教育是否根據項目工程性質、情況進行全體參建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B、是否有針對本期項目工程的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及會簽。

C、安全培訓、教育內容是否能體現項目工程實際情況。

D、施工單位安全檢查制度是否有相關的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是否能滿足項目工程實際要求。

E、施工單位人員資質,項目工程人員架構是否滿足要求。

F、材料、工器具儀表、車輛是否合理,工器具儀表是否進行了有效檢測,是否附有相應有效檢測報告;工程使用車輛證件是否齊全、是否有效;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質量是否達到要求,是否附有相應有效檢測報告;設計單位明確的施工危險部位和相應技術要求,是否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參考文獻:

[1]《北京建設監理信息》,2003年第4期

審核合同范文5

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現代化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與合同的作用價值息息相關,合同本身的約束性及有效性極大地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而針對各行各業的企業,合同具備的意義不同,但卻都是維持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的根本。本文對當下市場經濟環境的企業合同管理進行深入的研究與探索,以供參考。

關鍵詞:

企業;深化合同管理

企業的合同管理是企業將自身作為其中的當事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設定、履行約定義務,其中有變更、轉讓、接觸、終止權利,而合同則起到一定的審查、監管與控制作用,這是當下市場經濟的一種外在表現。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夠為企業市場競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而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都以其為基礎,共同促進企業經濟發展的成果。一旦合同的制定與管理簡單粗糙,那么就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是致命性的打擊。由此可見,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1.合同管理的內在含義

企業各項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離不開合同的管理與約束,依法維權是企業保障自身經濟效益的根本途徑,深化合同的管理,提高管理有效性,就必須對合同管理的內在含義有更深刻的認識。

1.1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的建設工作是企業合同管理的根據與基礎,其管理有效性依賴制度的完善。企業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制度規范下合同執行實施的有效性,就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企業內部需要設立相應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崗位,詳細分配合同管理的職務,其次,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并通過科學有效的評審程序開展合同管理工作。只有保證切實可行的制度作為指導,強化嚴格的執行操作過程,才能確保合同執行的規范化與制度化,才能達到有效降低經營風險的目的。

1.2簽訂依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簽署需要根據一定的規范操作,合同雙方必須在簽訂過程中保持謹慎與仔細,確定合同簽署的目的性,預防審核過程中各種含糊不清語言的誤導,最大程度預測合同簽署后有可能出現的變更等各種情況,進而強化合同可操作性。在具體的實踐中,企業簽署合同時,除了需要做好主體資格審查以外,還要針對法人與其他組織等各方面信息進行了解與核對,遇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后再簽署。

2.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項

首先,在簽訂合同以前,企業需要做好相應的調查工作,如對方的資信調查,有關合同中涉及的各種事項,合同雙方都要有明確的認識,比如對方是否具備有效的經營資格,或對方履約能力情況等。其次,合同簽訂需要遵循《公司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其中的各項權利、義務、履行能力、約定事項都要清楚全面的了解,預防出現上當受騙的情況或合同無效的情況,確保合同中的各項提議事項都得以有效完成,以實現雙方合同簽訂的目標。再者,企業合同簽署需要滿足自身的經濟利益,與此同時,在特殊環境下還應適當做出一定的讓步,確保對方的利益也得到一定的滿足與實現,才能加固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最后是有關對外合同的簽署必須法定代表人親自參與進行,如果出現了委托人,那么必須經過有效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他任何人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3.當前我國現代化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企業深化合同管理符合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經濟發展與需求的情況,如今市場競爭越發激烈,多元化的市場影響因素也使得企業與企業之間存在了更多的共同利益與目標,通過合同的手段能夠確保其共同實現更高的經濟效益。但由于我國具體國情及經濟發展客觀條件的影響,我國當前的現代化企業合同管理工作還存在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3.1企業管理者本身對合同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我國有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法律意識也相對薄弱,這不利于合同監管工作的開展,也難以將合同的深化管理措施落到實處。而企業中各機構配備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沒有樹立正確的企業觀,將工作重心放在合同的簽署上,忽略合同任務的履行,嚴重影響企業生產、銷售以及后續服務的一系列任務。

3.2企業合同的定理不成缺乏相應的嚴格審查

當前,我國出現了一些企業在完全不了解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下簽署合同的現狀,這就導致合同簽訂后出現無法履行的情況,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3.3企業合同簽訂與管理的過程流于形式

我國一些企業管理者在簽訂合同時,盡管其步驟均遵循合同簽訂的規范,但對應的內容編制卻不規范,在合同中任務文字表述等方面審查不嚴謹,甚至出現簽約不正式、把關不嚴格的情況。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間一旦出現變更或解除時,就會導致各種合同糾紛事件的發生。

3.4企業合同簽訂過程的監管工作不到位

一些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盡可能避開政府的監管,出現“陰陽合同”的情況,于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就會產生各種與其中事項不符的情況,導致合同的約束作用消失。在“陰陽合同”當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其中的事項與義務,而重心放在外部的檢查上,所以各種補充條款都需要私下進行,這嚴重違反國家政府對合同監督與規范管理的要求。

4.企業深化合同管理的策略探討

4.1強化合同管理意識,注重合同的高效運行

首先是強化合同管理的意識,企業內部要加大對《合同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同時強化審核,最大程度降低交易的風險,預防出現事中、事后簽訂合同的情況,積極引入高科技信息化技術實現上線管理形式,以提高合同履行的掌控權。其次是強化合同的服務意識,做到簡化合同審批流程,盡可能提高簽約的效率,企業內部的管理層與執行層之間提高溝通效率,減少審批環節,加強前期的介入指導,保證企業從選商、簽署、執行和維護的過程科學化,發揮好合同的紐帶作用,建立有效溝通渠道,盡可能避開政策的改變而對合同內容產生的影響,做好合同系統后期的維護工作,確保其得以正常運行。

4.2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企業要堅持嚴格審查、細化條款、精細管理、穩定執行的原則。首先是嚴格資質、合同文本、付款條件以及信息錄入的審查。其次是采用標準文本細化對合同條款的審核,以預防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再者,精細基礎的資料管理,針對合同履行的情況記錄驗收情況,根據單據的各種類型和數量,明確驗收單中合同管理的具體范圍,強化管理,積極履行合同立項、申報、簽訂、履行與付款的各個環節,強化合同系統的建立與保存工作。最后是確保合同管理人員的穩定性,避免多次的人員更換情況,針對崗位變動引起的調整要積極采用以老帶新的方式做好交接,保證合同的履行的延續性。

4.3加強合同履約管理,注重過程動態監管

企業應積極推行合同履約季報制度,通過制度的推行實現履約各個環節的有效性及銜接性,預防出現合同履約不及時、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對合同的動態化監管力度,比如定期開展合同的半年檢查制度,對如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等基礎工作管理進行檢查,重點突出合同履行時形成的各種資料,將其整理為檢查報告,并及時整改其中存在的問題,動態化跟蹤問題的解決進程。推行合同履行專人復雜制度,根據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派專人管理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責任落實到個人,提高工作人員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另外,還要加強對合同后的評價管理,定期開展合同的統計分析工作,詳細剖析與評價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在執行過程中逐漸完善合同管理檢查機制,為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可靠有效的依據。

參考文獻:

[1]高榮和.關于企業深化合同管理的初步探索[J].經管空間,2011,13(14):60-61.

[2]楊秋存.企業合同管理需要深化[J].中國石油企業,2015,21(09):67.

[3]李麗.完善合同履行監督 深化企業合同管理[J].經濟師,2012,12(03):77-79.

審核合同范文6

「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合理期限,默示承諾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由于情形急迫,貴在速決,而保險人即有代表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全權,得由其表示承保與否,如一經人承諾,保險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人身保險承諾之權在于總公司,總公司要審查申請書、被保險人之體檢證明書后,始決定是否承諾,一俟承諾,人身保險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滿足法定條件后生效。因此,同財產保險合同相比,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要約與承諾之間的間隔時間更長,成立與生效之間也有時間之間隔。

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怎樣成立和生效,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何時得以保護,也關系到保險人保險責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為利益相對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張:前者希望人身保險合同盡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險保障;后者則希望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盡可能滯后,以便最大限度地排除當前被保險人面臨的保險風險。然合同的成立是以合同的訂立為前提,因此,要公平、合理地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利益,有必要研討人身保險合同之訂立和生效,以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所借鑒。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經投保人投保即要約和保險人承保即承諾兩個階段。①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人身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保險的發展也是沿著節約成本,特別是節約交易成本的道路發展的,因為保險是一種勞務型的金融商品,與以物質形態體現的商品有所區別,它的直接‘生產成本’相對交易成本而言,就小得多”。②正是為節約交易成本,作為要約的投保書(或曰投保單)通常都由保險人事先擬就,投保人只需據實填具投保書即可。然而作為要約的投保書中通常并沒有注明明確的有效期限,保險人似乎沒有了承諾答復的時間約束,可以無限期地遲延承諾;如果不承諾,則可以無限期地不理會投保人,這極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此,為平衡二者利益,一是可以在投保書中明確規定具體的有效期,并且這個有效期是否公平合理,要接受法律的監督;二是投保書中未明確規定有效期,保險人無論是否承諾,是否都必須作出答復?何時答復?因此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這正是下面要研討的問題。

(一)保險人無論是否承諾,應否都必須答復

合同法一般原理認為,保險人作為受要約人,沒有必須答復的強制性義務,即使受要約人承諾時予以答復,也是受要約人權利的選擇。然而,如果對所有合同不分性質都機械地適用這一制度,可能正構成對這一制度基本精神的背叛,因為合同法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保護要約人,限制受要約人,要求受要約在一定的期限內予以承諾,否則一俟期限屆滿,要約失效,要約人就可以迅速地另行處置其事務,以加速商品流轉,實現要約人的利益。但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合同,由于投保單中未標明有效期限,以合同法的規定,投保單的約束力應是“合理期限”內,但對什么是“合理期限”,是一個很難界定的事實問題(后文有述及)。若保險人不及時答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自己理解認為保險人已超過合理期限未承諾而轉向另一保險人投保,則投保人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長久等待又使自己得不到及時的保險保障,也不可能及時采取其它風險管理措施。這都不利于保護作為要約人的投保人。其次,人身保險是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科學計算,以事先交納保險費的辦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用于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保險金或者在被保險人死傷疾病、達到合同規定的年齡、期限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制度。其基本職能和目的就在于組織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彌補損失。③如果因為保險人的消極行為而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理期限之外因風險致害,卻得不到補償,則有失所有“法律所應當始終奉行的一種價值觀”-公平。④再則,人身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的合同,保險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第四,人身保險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多是消費者,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消費合同,消費者是社會經濟弱者,特別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僅基于人權,而且基于一國經濟持續發展之需要,現代法律也摒棄了對一般抽象正義的追求,而根據不同主體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以謀求法律價值中的實質正義,“根據不同法律主體的個體差異而給予保護,并不是對人類自由、平等法律原則的踐踏,相反,正是人類認識進步法制發展完善的標志”。⑤

正基于以上原因,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要求作為受要約人的保險人予以答復,而無論是拒絕要約還是承諾,或其他之說明,但都應有強制的答復義務。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已規定了這一制度,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就明確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保險人對要約必須答復,答復內容可以是拒絕承保,可以是承保,也可以是搜集為評估風險所需之說明,包括醫序報告、風險或實地調查等。

(二)保險人應在何時答復關于保險人答復時間,各國和各地區有二種不同體例,一是保險法律作出有別于合同法一般規定之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答復期限,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規定,投保單未約定答復期限的,保險人應在15日內答復;二是遵循合同法之一般規定,法律和司法實踐沒有具體明確的時間,而要求保險人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如美國。我國《保險法》也未對答復期限作規定,但據《合同法》第23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作為要約的投保單中未載明有效期的,則保險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⑥

兩種體例比較,第一種體制簡便易操作,第二種體制則具更強的靈活性,正因為如此,“合理期限”據具體情況不同,怎樣才能真正“合理”呢?一般民商法理論認為,“合理期限”的確定,必須考慮要約、答復的在途時間和受要約人必要的考慮時間,即合理期限=要約在途時間+受要約人必要考慮時間+答復的在途時間。其中在途時間比較能夠客觀地確定,而必要的考慮時間則仍難以確定,而且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發展,尤其是網絡技術發展,“在途時間”將越來越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合理期限”中“必要的考慮時間”越發顯得重要,可以說“合理期限”≈“必要考慮時間”。其次,必要的考慮時間的確定,行業慣例有重要的影響,行業慣例是行業在長期的業務中逐漸形成的,是該行業中普遍的做法,但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保險市場中保險人處于買方市場,因此,保險人努力做到更好,以爭取更多客戶,所以行業慣例常常不斷地強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護,而且行業慣例也時刻受法律的審查,而在市場經濟不成熟的國家,由于競爭的不充分,行業慣例常常是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法律也常表現出對行業慣例的無可奈何?!氨匾紤]時間”常常以“一般人標準”為依據,而如何確定“一般人標準”,則需要相應的制度作保障,以美國為例,陪審團制度和法官自由心證制度是“合理期限”的有力保障。美國法認為,“合理期限”是一個事實問題,應由承擔事實審的陪審團來確定,陪審團來自普通民眾,從良心、公平出發來確定,而且人數較多(一般為12人),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更加公平、合理地確定一般人認為的“合理期限”,而且這也為雙方當事人樂意接受,即使不使用陪審團,法官也必須站在陪審團的立場,從公平、良心來確定“合理期限”而非從法律或有關證據來判斷。同時基于訴訟中的法官自由心證,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選擇一般理智、通情達理之人十余人,以其中多數人認定的“合理期限”為標準,這一舉證方式對事實審的陪審團或法官有極強的說服力,實質上,正如前文已述及,由于要約、答復在途時間易于確定,因此這里的“合理期限”實質就是“必要考慮時間”。而大陸法系奉行合議庭制和證據主義制度,有證據決定論的傾向,在確定“一般人標準”時,“實質上,由法官來認定一般人標準,并以此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即法官標準,而法官標準從理論而言,應當是高于甚至遠遠高于一般人標準的,因為法官知識、經驗都較豐富,認識水平顯然比一般人高”。⑦因此,在二種體例中,大陸法系國家更適宜采第一種體例。我國亦如此。

(三)保險人依法答復和逾期不答復或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

保險人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答復予以承諾,合同即成立;答復拒絕承諾,合同不成立;答復為評估風險之說明,待行為結束后保險人作出是否承諾之答復而決定合同是否成立。

但如果保險人超過合理期限不答復或逾期答復,合同是否成立呢?有學者主張構成默示承諾。美國學者以經濟學觀點分析認為,法律應努力識別不同情況而適用不同規則:在接受要約比例高于拒絕要約的情況下,適用沉默即承諾規則;在別的情況下,適用沉默即為拒絕規則。⑧人身保險合同正屬于接受契約比例高于拒絕契約的情況,因此應適用沉默即承諾規則。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認為應是沉默即承諾,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規定,保險人未依法定時間答復,合同依要約條件成立。實質上,既然法律賦予了保險人答復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如果保險人未按時予以答復,就應當推定保險人默示承諾,人身保險合同因此而成立。并且成立時間應溯及到合理期限或法定期限屆滿時。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的合同成立并不妨礙投保人或被保險因已向其它保險人投保等原因而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即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即生效,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即生效。那么,人身保險合同何時生效呢?

(一)繳納保險費與合同生效

有些學者認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要件是:一是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標志是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確保單等;二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繳納首期保險費,二個條件同時是具備才能生效。因此,繳納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產生和維持法律效力的實質要件。⑨澳門《商法典》第1045條第一項也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僅于支付第一年保險費或首筆分期保險費時生效。

通常認為,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既然是合同義務,依合同法之理論,只有到合同生效后, 才有“合同義務”,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對雙方未產生拘束力,本無“合同義務”可言。而人身保險合同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之要件,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實質是附條件才生效的合同,即以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首期保險費為生效條件,只有當這一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所以,將繳納保險費一概謂之投保人的“合同義務”有次妥當。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有的保險人要求或投保人自愿在投保時即預交保險費或首期保險費。在此情況下,一旦人身保險合同成立,便可生效。

那么,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要以繳納保險費或首期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呢?原因在于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保險費既不是屬于保險人已經取得的利益,也不是保險人的利潤收入,甚至可以說,已收保險費有一部分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債務,因此,即使人身保險合同生效以后,需陸續交付的保險費是否按期交付,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決定。各國法律禁止對人身保險費作訴訟上的債權主張。   我國保險法第59條也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不把繳納保險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要件,而作為合同義務在合同生效后才履行,那么,如果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雖可以解除或中止人身保險合同,但在解除或中止人身保險合同之間仍應給予被保險人保險保障,在此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盞獎O輾?,也不能强制投盚嘶蟣槐O杖酥Ц?,却眳Q氤械1O趙鶉?,这螕簧訛aΡO罩澳艿姆⒒櫻不嵋⑼侗H嘶蟣槐O杖說牡賴攣O?,即不支付?訝吹玫獎O氈U?,如此,韵lO輾钚兄笫ㄔ蚴Я椋巖醞ü笫ㄔ潁獻式鹱槌殺O棧稹1O找簿筒豢贍艽嬖諏?、黚r>

(二)保險責任期間的開始與人身保險合同生效保險責任作為保險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應該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才承擔的義務,因此其何時開始,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何時得到保險保障。然而各國實踐中,簽發保險單日期、同意承保日期雖常在投保日之后較長時期,但常常在保險單中將保險責任期間起始日溯及到投保時,我國更如此。   也就是保險責任期間不僅不是起始于合同生效,甚至不是起始于合同成立,而是起始于投保時,這明顯有違法理和情理。因此,一些國家為彌補投保人在時間上之損失,采取一些措施,如美國壽險業者于承保壽險時,乃將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分開,與投保人約定,如果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請之同時交付保險費,保險合同關于意外死亡部分即發生效力,但關于自然死亡部分須至保險人審核被保險人之體檢證明書即簽發保險單后,溯及至投保之日生效,此一約定無論對于投保人或保險人均公平合理,被保險人之意外死亡與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無關,無妨礙保險合同于投保之日即日生效,給予投保人更多地保護。   這可為我們所借鑒,但如果說美國是依靠保險人之自律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那么我國更適宜以立法來強制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注釋:

[①]李玉泉博士認為一概地認為投保人就是要約人,保險人就是承諾人,是欠妥當的,填寫投保單的投保人也可以是承諾人,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盡管如此,李博士仍認為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即要約人,保險人即承諾人,參見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9頁。

[②]陶駿、殷春華:《現代保險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第16頁。

[③]關于保險的學說有很多,但關于保險的職能都認為其最基本、最固有的職能是彌補損失。

[④](美)彼得·斯坦、約·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第74頁。

[⑤]李昌麒、許明月:《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266頁。

[⑥]《保險法》于1995年10月1日生效,不僅其當時未規定答復時間,根據當時有關法律規也未規定答復時間,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彌補了這一不足。

[⑦]饒世權:“消費者舉證責任的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00年第1期,第23頁。

[⑧](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1年,第130頁。

[⑨]李曉林、劉子操:《人身保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77頁,另有的國家如美國允許對除人壽保險外的其他人身保險費作訴訟上的債權主張。

[10]孫積祿:《保險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第243頁~第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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