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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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投資的區別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1

消費型保險與返還型保險的區別:

1、返還保費方面:兩種保險在合同期內發生保險事故,都會獲得一定的保險金。不同的是,保險期內未發生事故時,消費型保險并不會返還保費,而返還型意外險則可以返還一定比例的保費,而且返還的額度比保費高,返還型的保險具有保障投資雙重功能。

2、保障時間方面:消費型意外險一般是一年期,且不保證續保,但可以自動繳費;返還型意外險則是長期或者終身的保障,保證續保,繳費年期一般為5-20年。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 保險行業 會計 普通會計

一、保險企業會計的特點

1.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保險公司保單的有效期與會計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險公司對于會計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單應承擔的責任稱為未了責任或未到期責任。由于保費收入是在保單時入賬的,而保險責任要延續到保險期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為了正確計算各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要把不屬于當年收益的保費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從當年收益中提出,作為下的年收入。同理,應將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協作本年收入。這種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特點。

2.保險利潤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保險利潤的計算與一般企業不同。一般企業的利潤是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或費用后的余額,而計算保險公司的利潤應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后,同時再調整年度的計算有很大的影響。

第二,保險企業年度之間的利潤可比性較差。一般企業只要經營管理上沒有大的變化,各年的利潤就會保持相對穩定。

3.年終決算的重點在于估算負債

辦理年終決算時,一般企業(如工商企業)的重點在于核算資產,特別是各種可實地盤存的資產,需要核實其實存數。而保險公司年終決算的重點是正確估算負債。

二、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要素之比較

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要素的分類是一致的,都分為六大類。但保險業是一種特殊行業,它既不同于從事采購、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工業企業,也不同于從事商品購銷的商業企業。它沒有貨物實體的買賣,銷售的只是一紙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信用承諾,與一般企業會計比較,會計要素的具體組成內容及特征有所不同:

1.資產

因其業務性質不同在資產方面主要表現為流動資產和投資的內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業的流動資產中存貨的比重較大,主要內容有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在途商品、庫存商品等,而保險只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信用承諾,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沒有其他存貨;從投資方面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主要包括政府債券、同業拆借市場的各種債券、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保戶質押貸款等。

2.負債

一般企業的負債是指債權債務引起的現實負債,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是確定的,對極少數或有負債,企業只需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險公司負債的主要項目是各種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具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因承諾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的負債或已有的負債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各種責任準備金所占比重較大,如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一般占負債總額的80%、資產總額的70%以上,且具體的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不確定。

3.所有者權益

一般企業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為主)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由于保險業經營的廣泛社會性和風險性,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自有資本金的數額較大。從保險業所有者權益的內容來看,除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等與一般企業相同外,由于保險經營的風險較大,為防范巨額風險,所有者權益中還包括計提的總準備金。總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和巨額危險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準備金。

4.收入

一般企業的收入分為三類:營業收入、投資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保險企業收入也分為三大類,其主要區別在營業收入和投資收入兩方面。一方面,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所得,包括保費收入(保費收入為追償款收入)。保費收入與一般企業收入的性質不同,它介于收入與負債之間,因為收取保費時保險服務尚未開始,這時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而非收入,承保后繼續提供服務保險費由負債轉為收入,這就是保險公司計提和轉回責任準備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險業投資收入金額較多、地位重要,因為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形成各種責任準備金,數額巨大,為使其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需要進行資金運作,投資收入是保險資金運作的結果。

5.成本費用

一般企業的成本費用分為營業成本、投資損失、營業外支出三部分,如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中的料、工、費一樣,保險公司有保險賠款、保險營銷員傭金及保險間接費用等;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有一項區別于一般企業的特殊成本費用項目,即提取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形成的成本費用。

6.利潤

一般企業利潤由營業利潤、投資利潤及營業外收支凈額三部分組成,主營業務利潤等于主營業務收入減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余額。而保險公司利潤由營業利潤和營業外收支凈額兩部分組成,營業利潤再由承保利潤和投資利潤及利息收支等構成。

三、保險會計與一般會計確認之比較

1.資產、負債確認比較

新《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負債定義為“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可見,一般企業會計在確認資產和負債這兩種會計要素時,立足點均強調“過去的交易、事項”,在未來期間又必定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從保險業資產方面看,投資的多元化趨勢使其可能運用衍生金融工具來抵補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開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約,具有或有性和金額上的不確定性;從保險業負債方面看,占負債總額比重最大的各種責任準備金,同樣具有或有性和金額上的不確定性。保險業這些資產和負債的立足點不在于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于未來期間合約的履行或保險事項的發生情況。如果按一般企業對資產和負債要素的定義,保險業這些特殊性質的資產和負債就無法進入財務報表,只能作為表外項目加以反映。因此,保險業資產、負債確認的范圍應考慮擴大到未來。

2.收入、費用確認比較

保險業收入和費用同一般企業一樣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具體確認條件中,除業務性質不同;使其權利和責任轉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業要求“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保費收入確認要求“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其區別在于保費收入的確認,不需要具備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一條件,因為采取預提責任準備金形成的成本費用為估計數,這正是保險會計成本費用區別于一般企業會計的一個重要特點。一般企業會計成本費用的確認是在成本費用實際發生時確認,保險會計中保險賠款也是在實際發生時,即決賠時點確認,但各種責任準備金卻是預計的。因為當保險公司同被保人簽訂合同,合同生效時保險公司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就要承擔保險責任。雖然補償各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確定性,但這種保險責任卻是肯定的。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謹慎原則事先確認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成本費用。如果不預計責任準備金形成成本費用支出來抵減利潤,則可能出現超前分配,一旦責任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四、保險會計與一般會計財務報表之比較

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都要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保險業因其業務性質的特殊性,與一般企業的財務報表區別有:一是資產負債表,保險業的主要資產不是表現在存貨及固定資產上,而是貨幣資金、債券、投資基金、抵押放款及不動產上;在負債方面占主要比重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二是利潤表,保險公司承保利潤最大的特點是估計的各種準備金提轉差對利潤構成的影響,其次是投資利潤作為營業利潤的構成部分。三是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大的分類是一致的,分為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但因保險業務現金流量的特殊性,其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按其保險金、保險索賠、年金索賠、年金退款及其他進行分類。目前財務報表都是采用通用報表格式,沒有體現個別特殊性質行業的差別。如保險資金的運用受通貨膨脹、利率波動等的影響較大,應單獨制定金融保險會計制度,使其會計信息能充分揭示保險經營的風險。

五、小結

我們對于我國保險行業會計發展和完善的思路不能面面俱到,這都構成了本文的遺憾所在,這也將是我們以后繼續研究的方向所在。

參考文獻:

[1]張世體:(會計學原理》,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年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農業保險;證券化;SPV制度;農業風險評估;收益差別制度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11-0097-04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農業保險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農業保險作為分擔農業風險,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農業保險的發展因各種風險因素影響而表現得十分緩慢。證券化作為保險風險轉移的技術手段,對保險制度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因此,從我國農業保險面臨的現實困境出發,分析農業保險發展止步不前的原因,探索適合于我國的農業保險證券化制度對完善我國保險制度和保障農業安全有重要意義。

一、農業保險面臨的現實困境

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一個設置、撤銷、再設置的曲折歷程,雖然如今的發展有國家政策的引導及支持,但這種風險大、操作成本高的保險形式同以往的商業保險比仍缺乏成長動力。在法律支撐、資金支持、技術要求等方面都面臨著發展的重重困難。

(一)農業保險的制度體系尚未完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議明確規定政府可在財政上參與農業保險以支持本國農業,這些規定非常有利于我國對農業的保護。因此,我國應當充分利用農業保險制度維護農業的基礎地位及提升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農業保險雖然早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有了初步嘗試,但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后仍然是處于“身份不明、地位不清”的狀態。農業保險主要目的是保護農業生產順利進行和農民基本生活需要,存在著較濃重的政策性保險性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性質上的區別決定了不能混用一套制度,但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仍是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并依據的是商業保險的相關制度規定。這種制度體系使農業保險實質上的“無法可依”,商業保險的制度對于農業保險出現的賠付資金不足及保險費用評估困難等實際問題都未提供解決依據,制度的缺失使農業保險發展舉步維艱。

具體來看,農業保險沒有獨立的法律對其地位予以確認,農業保險只作為商業保險公司的一項業務,缺乏從制度上保障農業保險實施的強制力,更缺乏制度上的引導。即使現存一些保險機構開展了農業保險業務,也因為在主體制度、管理制度、運營規范制度及保障制度方面的特殊規定缺失而難以維系,即農業保險的制度體系仍有需要完善的較大缺口。

(二)農業保險的運營技術仍有待提高

對農業保險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投入不足是我國農業保險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普通保險業的風險識別、統計、分析技術等運用于農業保險的標的是難以發揮作用的,這就為農業保險的風險控制和保費計算帶來了困難,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難以確定適當的保費。保費若過低則會使保險人負擔過重或者難以承擔,保費過高則難以激發投保人的投保積極性,對于相對不富裕的農民來說也難以實現。

另一方面,農業保險也不同于一般保險的標的普遍性和可控制性特征。農業保險標的在不同地區甚至不同地點都會有不同水平的影響因素,這種影響因素若不進行科學深入的調查就難以作出保費的具體評估,但若為吸納農業保險業務而進行細致考察則會過多增加保險業務成本。基于保險公司的商業屬性,其成本的增加必然會轉嫁到投保人身上。但保險人為彌補成本過高提高保費的行為又會抑制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反過來看,若不加以具體評估而直接根據農業保險風險水平的平均值收取保費,則會造成投保農民選擇投保比例低于風險比例的項目或地塊進行投保,而比例相對較高的則難以吸收農民投保。這種現象也會造成保險人利益的不平衡,使社會的實質公平受損,農業保險業務也難以持續開展。

(三)農業保險的資金支持存在缺口

農業保險資金支持存在的缺口體現在投保人資金與保險人資金雙方的支持不足,這種資金缺口產生的原因即農業保險的風險巨大和風險分擔機制缺失。

從投保人來看,農業保險投保主體多為農民,其農業收入用來支付生活費用和購買生產資料之后的剩余資金并不多,而保險費用對于農民來講又是一項增加了的經濟負擔。國家對農業生產的資金支持主要是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等方式,而對農業保險的關注較少。這種政策性的國家直接補償不具有穩定性,也不利于培養農民的風險意識,更不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壯大。

從保險人來看,農業生產由于其批量性和季節性生產的特性,可能產生保險賠付的時間和范圍比較集中,這種狀況容易造成單個保險人的賠付壓力過大而難以支撐。農業生產受氣候、水量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較大,一旦發生農業保險賠付則產生的需賠付標的巨大。

此外,基于這種農業保險投保內容不確定的風險,在保險人對投保對象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存在著信息收集困難及評估成本過高的問題。農業保險的賠付資金主要是來源于保險準備基金,但其平滑增長的趨勢與農業保險損失的突發性是難以相互適應的。

因此,不僅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缺乏足夠的保險基金儲備,并且普通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從市場竟爭的自身利益角度出發,也很難會選擇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二、農業保險證券化的比較優勢

農業保險證券化主要是利用證券化方式分擔風險。證券化方式能充分利用充足的國際和國內資本市場,以雄厚資本市場與保險人共同承擔農業保險可能帶來的巨額風險,從而代替資本有限的保險人單獨承擔風險的能力不足問題。具體看農業保險證券化的比較優勢,主要體現在有較充足的制度依據;有提升吸納資本能力和技術的相對成熟等方面。

(一)農業保險證券化可依靠較成熟的證券制度體系

我國農業保險至今法律地位不明的現狀使其實踐發展面臨著缺乏法律依據的困境,農業保險依據商業保險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農業保險的發展特征。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經過多年發展,在制度架構和制度運行等方面已經有了一些具有實踐意義的經驗總結。通過農業保險證券化,能夠利用證券法律制度中對證券發行、證券信息公開、證券服務及證券監管等具體要求來控制農業保險的發展,規制農業保險及其證券化中出現的風險過大或投資不當等問題。

農業保險證券化涉及《保險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法律制度中立法機關的約束和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合理的綜合監管,為保險風險證券化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證券制度體系中的信息公開制度與責任制度是直接能夠促進農業保險證券化規范的,其中證券信息公開制度符合了

農業保險區別于普通商業保險的特征。即農業保險的風險水平、風險指標和投資狀況等需要有合理與定期的公開,才能保證農業保險證券投資大環境的安全,彌補農業保險證券化投資中存在著投資者、保險人與投保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蹲C券法》中規定了違反證券法律規定的詳細分類與處罰方式,這種規定可以直接運用于農業保險管理之中。

此外,通過農業保險證券化,也可以使農業保險在與證券制度相互結合運用的過程中加速其制度構建,使農業保險制度有實踐經驗和可借鑒的制度模式。

(二)農業保險證券化可利用證券配套技術的優勢

證券業由于其較高的回報率呈現出較快的發展趨勢,電由此形成了一套從證券工作人員到證券評估、證券管理的系統制度。證券業較高的技術要求和利益驅動吸引了大量專業人才,開發出應用于證券運作的高效技術。這種技術能夠通過農業保險證券化運用到農業保險中,從而改善農業保險運營技術低及技術投入不足的局面,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初具規模,無論是市場的監管、證券的定價、發行技術還是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都比較成熟。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多年的發展,在債券的設計和發行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熟悉資本市場規律的專業機構和人才越來越多,他們可以為農業保險證券化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提供寶貴經驗。在證券市場上已有了資本證券化的嘗試,在其嘗試過程中收集的經驗和形成的制度要求也能夠為農業保險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資金籌備、證券發行、發行監管等技術提升提供借鑒。農業保險證券化涉及的不僅是保險制度也關系到證券交易方面的專業技術。相對先進的證券管理和交易技術及其核心的風險評估技術通過農業保險證券化應用到農業保險中,能夠解決單純的農業保險缺乏技術支持尤其是風險評估技術的困境。此外,農業保險證券化的技術轉移也能夠提升技術人員和技術創新對農業保險的關注程度,從而促進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三)農業保險證券化可借助資本分散風險的能力

農業保險證券化可以充分借助國際和國內資本對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擔能力,且利用證券市場吸納資金的能力解決農業保險運營資金不足的問題。首先,證券市場吸納資金的能力是利用相對高額的回報率獲得的,證券投資者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其中的一般規律即回報率與風險水平是成正比的,即風險越大其一定期限內所獲的收益就越多。有研究表明,農業保險所涉及的巨額風險債券的平均收益率要比同等風險程度的公司債券高3到4個百分點,原因是合同規定的“觸發條件”在合同期限內發生的概率是很小的,一般不超過1%。因此,農業保險的高收益通過證券化允許資本進入的方式,能夠利用利益機制吸納資本。其次,農業從總體來看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體現在受金融和經濟波動影響較少等方面。因此農業保險與其他保險在風險的關聯性上是存在區別的。農業保險風險產生受不確定自然因素影響較多,而影響其他金融投資風險的常規因素對農業風險的激發作用表現不明顯。對農業保險證券的購買能夠優化投資者的投資結構,使其獲得更好的平均收益。出于此種利益因素考慮,農業保險的證券化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證券的吸納資金能力。再次,農業保險證券化使那些擁有部分良好資產,但在短時間內無法達到上市融資要求的企業,通過其對農業保險證券化的投資進入證券市場提升了有價證券媒介關系的社會化程度。最后,證券市場分散農業保險風險能夠減輕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的負擔,況且國家財政一方面難以長時期維持對農業保險的虧損補貼,另一方面也沒有精力兼顧農業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證券市場上充足的資金和對利益追求的規律能夠促使市場資本分散農業保險的巨大風險。

三、農業保險證券化的制度探索

農業保險證券化能夠借助證券化制度的相關規定使其運營更具有規范性,但基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質,仍需要區別于一般證券制度的特殊制度,包括農業保險證券化的SPV制度、農業保險證券的風險評估制度、農業保險證券收益等級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為農業保險證券化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一)確立農業保險證券化SPV制度

農業保險證券化能夠利用證券業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證券吸納資金的方式、程序、控制、監管等一套制度,保障農業保險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與穩定性。但在完善農業保險證券化制度中,還應當對農業保險證券化起推動作用的即證券SPV制度予以規定。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具有中立性質,獨立為保險證券化提供信用保障的特殊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農業保險證券化SPV通過包裝購買證券化資產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起到了農業保險證券的信用增強作用。信用增強指資產證券化中發行人為了吸收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通過自身或第三方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行為。我國《保險法》為了保險安全與穩定的目的,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因此,具有獨立信用地位的SPV是在我國制度體系下推進農業保險證券化的適當選擇。

首先,確立農業保險證券化SPV制度必須要保證SPV主體與保險公司無關聯性,并且有獨立的法律地位。SPV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主要是利用其自身獨立性和信用度協助發行債券,其能夠發行債券的信用度一般來自慈善機構或財團等無關聯組織。從法律上確認SPV的獨立資格能夠保證其信用提供的真實性,使其更好地吸納農業保險證券投資。

其次,要規范SPV機構的組織形式。我國法律沒有對特殊目的機構的形式予以規定,但社團法人是其目前能夠使用的相對優勢形式。社團法人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且具有獨立地位,符合SPV設置特征。

再次,要保證SPV促進農業保險證券化的特殊功能。在我國農業保險方面的巨大風險難以吸引有獨立信用組織主動設置農業保險SPV。因此需要國家資金及信用的支持,即通過國家一定資金和政策的支持,賦予農業保險SPV更高的信用度。同時,也要強調農業保險SPV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業務功能,避免其利用國家支持經營其他風險較小的保險業務從而再次造成農業保險被擱置的局面。

(二)完善農業保險證券化風險評估制度

農業保險難以運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即被保險者風險的難以確定,由此導致保費和保險金之間的比例關系不易明確。雖然農業保險的證券化能夠利用國內外資金轉移和分散風險,但這種風險的不明確也給風險分擔帶來了困難。并且被保險者風險度的確定也是證券投資收益得以確定的基礎。因此,設置統一的農業保險風險評估制度是發展農業保險證券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設置農業保險證券化的風險評估制度要對農業保險進行區域劃分,即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

自然條件因素將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地區進行分類,東南部等水量充足的地區其農業穩定性自然比西部缺水地區及北部光照較少、氣溫較低的地區農業保險的風險小得多。

其次,農業保險證券化的風險評估制度需要引入大量的第三方主體,以保障評估結果的準確和公正性。農業保險證券化涉及保險人、被保險人、SPV機構、投資者等多方利益,因此需要合理引入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方主體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出具有可信度的標準。例如對專職的資產評估人員、會計人員、律師等服務人員的引入,也包括對地質條件、氣象環境、農業資源、自然環境等有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的參與,通過以上不具有直接利益關系主體的參與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再次,農業保險證券化的風險評估制度需要規定政府支持的重要作用。政府支持是農業保險證券化評估的必然要求,政府在資金方面的優勢能夠適當緩解統一風險評估所需要的大量成本,并通過政府的管理協調作用增強風險評估的規范度。因此在農業保險證券化風險評估制度中必須要明確政府與保險人、投資者等利益主體的關系,尤其要明確政府在風險評估中的地位與職能,并通過政府的統籌作用不斷完善農業保險證券化的風險評估制度。

(三)設置農業保險證券化收益差別制度

農業保險證券化為農業保險吸納資金提供了廣闊平臺,然而不明確的投資收益方式與比例也會使有意向投資的資本處于觀望狀態。因此,根據農業保險證券化評估制度確立的指標,設置不同區域不同農業保險類型的收益標準十分重要。農業保險證券化收益差別制度可以針對不同地區的環境條件進行劃分,確定環境條件與投資收益的反比例關系。

例如對東中部地區農業技術條件好、自然環境較為穩定等農業保險風險較低的區域歸為一類,規定一定范圍的收益比率。這些地區的農業風險影響因素較為穩定,并且通常具有一定的抗災能力。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4

銀保產品是銀行與保險公司進行合作的載體,其戰略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雙方的融合戰略。銀保產品分為替代型和互補型產品兩類,替代型產品在客戶群體定位、功能定位方面與銀行產品是有交叉的,其銷售會對銀行本身產品造成一定沖擊。目前市場銷售的分紅產品可以看做儲蓄、國債產品的替代品,投連險與萬能險可以看做人民幣理財、基金等產品的替代品,這樣的產品定位直接帶來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的競爭,不可避免地造成銀行與保險公司潛在利益的沖突。而互補型產品可以滿足現有銀行產品無法滿足的功能需求,是一種可以避免二者利益沖突、有利于形成雙贏局面的戰略。具體來說,互補型產品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客戶共享產品,即銀行、保險兩大客戶市場均向對方市場滲透而生產的產品,比如銀行保險聯名卡、保單質押貸款;另一類是業務增強型產品,能夠與銀行現有的產品互相配合,降低銀行產品的風險水平或提高其收益。比如銀行卡透支保險、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履約保險等。在我國銀保市場上,98%為分紅型,互補型的產品戰略尚未大規模啟動。

2銀行保險產品功能定位失衡

銀保產品的問世是為了更好地迎合消費者多樣化的金融需求,至少應當包含保障和投資兩個功能模塊。從保險的本質來講,保障功能是其區別于其他金融產品的根本特征,保障功能即為特定風險提供損失補償或給付的功能。儲蓄和保值增值功能則是其派生職能。但在目前銀保產品設計中,投資功能被放在了第一位,保障功能屈居其后,變成了派生職能。片面強調收益率使得銀保產品的收益水平成為業務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導致銀保產品與儲蓄、債券、基金、股票等投資理財類產品在同一領域內開展競爭。

從中國銀保產品的更替可以清晰地看到這種傾向性:2000年,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調至2.5%,利息稅的開征使得居民儲蓄收益水平下降,而保險資金入市、允許保險公司與銀行協商利率直接提高了保險公司預期收益水平,導致分紅險熱銷以及銀保業務爆炸式的增長;當分紅險的收益水平普遍低于人們預期時,保底收益分紅型產品取代了原有的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推出,更是切中人們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需求;當投連險的收益率低于人們預期時,出現了投連險的退保風波;2006年股票市場的復蘇吸引大量流動資金涌向股市,投資型銀保產品難以同開放式基金匹敵,保障性銀保產品更難爭得一席之地。此時,可以分享資本市場增長成果的投連險,又由退保風波中的“眾矢之的”搖身一變成為炙手可熱的“香餑餑”。銀保產品似乎成了一種純粹的投資品,收益率成為決定銷售狀況的主導因素,讓人不得不質疑:銀保產品還是保險產品嗎?我們并不否認投資功能在銀保產品中的定位,但關鍵是競爭力的比較分析。銀行所銷售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設計,并不具備比較優勢,而風險保障功能才是根本。因此如何利用保障功能來引導融資功能是今后銀保產品功能定位中的重要課題。

3銀行保險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

目前在市場上銷售的銀保產品多達上百種,但是區別甚微,同質化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為:沒有很好地與銀行銷售渠道相結合,沒有體現銀保產品所應有的特色,與其他保險產品具有明顯同質性;保險責任、保單費率等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方面略有差異,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銀保產品具有明顯同質性;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也存在同質性,不少屬于儲蓄替代型產品,保險期限短,保障程度低,由此導致在股市低迷、基金銷售退潮的情況下,銀保產品大受青睞;而當股市紅火,基金和銀行理財產品熱銷時,銀保產品又遭受冷遇。這種現象雖然是中國銀行保險初級階段的產物,但這樣的產品結構會反作用于中國銀行保險制度,成為制約銀行保險向縱深發展的桎梏。

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不少新銀保產品的推出并非根據市場調查以及消費者需求分析,而是將競爭者原有的產品修改或重新包裝后上市。從知識產

權角度講,銀保產品設計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一旦這種產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與尊重,保險公司將失去產品創新的動力,從而降低產品開發的投入,這必然會使得中國銀保產品陷入“同質—模仿—更同質”的惡性循環之中。產品的雷同性導致銀行柜員在銷售過程中的重要性難以顯現,客觀上也為銀保業務手續費的惡性競爭提供了溫床。

4我國銀行保險產品的創新策略

若要從根本上避免國內現有的銀行保險產品雷同、功能定位不清以及惡性手續費競爭的痼疾,商業銀行作為中國銀行保險向縱深發展過程的主導,必須制定清晰的產品創新戰略,擺脫無差異競爭的現狀,確立差異戰略或目標集中戰略來向銀行客戶提供具有明顯個性化特色的保險產品。比如,設計簡單易懂的標準化銀保產品,針對大眾銀行客戶進行“批量銷售”,從量上實現銀保產品的全面推廣;設計相對復雜甚至定制型的特殊銀保產品,針對部分大眾銀行客戶和高端銀行客戶進行“精耕細作”,從而在質上達到銀保產品的深層滲透。

銀保產品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保險產品,其銷售對象主要是銀行客戶,其功能主要是為了滿足銀行交易的特殊需要或用于改善某些銀行產品,使之對銀行客戶更具有吸引力和有效性。所以,在產品創新過程中必須針對銀行的產品和銷售渠道特點進行針對性設計,通過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體系的融合,形成互補產品的配套銷售。

4.1銀行保險產品創新的功能選擇銀保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的關鍵區別在于其保障功能,但這并不是說銀保產品應偏重保障功能,而是意味著在銀保產品創新過程中需重視對保障功能的設計和利用。結合中國銀保產品同質化嚴重的現象,更有必要深度挖掘其保障功能。第一,挖掘傳統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的契合點,開發與銀行產品配套的銀保產品。(1)與個人貸款業務相關的產品。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銀行重要的資產業務。住房抵押貸款以房產為抵押,風險水平相對較低,一直被認為是銀行的優質業務,但貸款人的人身風險或信用風險會給銀行帶來需要處置抵押物的可能性,因此銀行一般會對個人申請抵押貸款設置較高門檻,手續煩瑣且貸款金額低于抵押物的市場價值,這顯然成為銀行優質業務發展的瓶頸。如果由與這一貸款業務相配套的銀保產品來承擔貸款人的風險,并與個人貸款打包銷售,既可以保障債權人的資產安全程度,也可以保障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同時也銷售了銀行貸款和保險產品,這是典型的個人與銀行“雙贏”的局面。當然這里的個人貸款并不僅僅限于住房抵押貸款,其保障范圍與現在市場上的房貸險也并不相同?,F有的房貸險承保的是房屋的財產損失風險,而這款新型的銀行保險產品關注的則是貸款人的人身風險和信用風險。(2)與信用卡相關的產品。信用卡業務是銀行的另一大優質業務,信用卡持卡人一般都具有相對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來源,同銀行保持穩定的業務聯系,是銀行的忠誠客戶,同時也是資產和信用狀況較好的優質客戶。針對這類人群可以針對性進行銀保產品的創新:一是持卡人信用保障類產品。這種產品同與個人貸款業務相關的銀保產品類似,可以保障因持卡人的人身或信用風險造成銀行損失的風險;二是持卡人個性化銀保產品。銀行對持卡人金融的需求進行深入、透徹的研究,提供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如重大疾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特殊健康險以及自駕游意外傷害險等,并采用顧問式方式進行銷售。三是結算類銀行保險產品。信用卡是一種具有強大的結算和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利用它可以輕松地整合保費繳納、保險金支付、辦理保單質押貸款等功能。

第二,考慮保障與儲蓄投資功能的相機結合。消費者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是通過特定的銀保產品來體現的,因此其功能結構應當與消費者的功能需求保持一致。對保障功能的重視并非意味著對儲蓄和投資功能的弱化和漠視,在金融需求多元化的時代,只要消費者希望獲得投資與保障的雙重功能,銀保產品就必須在這兩個方面體現出競爭力,才能獲得創新的成功。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累積式分紅保險;傳統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設計開發

累積式分紅保險(UnitisedWith-Profits)是一種融保障、分紅和投資于一體,代表當今英國保險業最新潮流的非傳統型壽險產品。

一、英國累積式分紅保險介紹

(一)產生背景

在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雛形已經在英國產生了。那時,英國很多保險公司已經成功地開始銷售賬戶管理型和周期性發生的躉交保費分紅保險,這些產品與累積式分紅保險有很多共同點。還有一些新公司開始在投資連結產品中引入利潤分享機制,同時也提供賬戶管理型保單。

累積式分紅保險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在1983年最早開發和推廣這一產品的保險公司是英國標準入壽保險公司,隨后在1984年Sunlife迅速跟進。在過去20多年間,大多數英國的壽險公司都推出了該類產品,其中很多英國的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停止了傳統分紅保險的銷售。盡管傳統分紅保險已有200多年歷史,而累積式分紅保險只有20多年歷史,但目前在英國壽險市場上有一種從傳統分紅保險轉型到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趨勢。

(二)產品定義

累積式分紅保險從字面上理解是單位化的分紅保險,英國保險監管方將其歸為“累積式分紅保險”,累積式分紅保險是營銷上的一種產品名稱包裝。

英國保險監督條例給出的“累積式分紅保險”定義為“一種具有隨時可以確認的保險利益的分紅保單合同。其所確認的保險利益并不一定可以立即變現。該保險利益根據保費的支付而調整,并定期增加附加利益。附加利益來自于該保單對保險利潤的參與?!?/p>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十分明確、普遍接受的累積式分紅保險的定義。或許可以這樣定義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體現保險利益的單位數是根據交付的保費和來自于可分配盈余中增加的、由保險公司決定的紅利來分配的一種保單。

(三)產品特征

從保戶的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看起來有點象一個銀行賬戶,其收益應該比銀行存款更高,但這點并不能保證。從另一個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也有點象風險較小的投資連結產品。我們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看成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連結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的大部分特征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上均適用:透明的收費結構、靈活的保險利益給付、可變動的保費、定期的投資單位報告書、不同基金單位之間的轉換。

累積式分紅保險基本上是在投資連結的基礎上運作的:保費扣除風險保障費用和其他保險合同費用后的余額用來購買分紅基金的基金單位。單位價格通常保證按一個較低的固定利率增長,紅利跟傳統分紅保單確定方式一樣。但是,累積式分紅保險與對應資產的連接是間接的,得到的保險利益不直接與基金單位所對應的資產掛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將會保證基金單位價值按一個較低的保證利率增長,額外的增長由公司通過分紅來決定。保單終止時,公司還可能會支付終了紅利。

事實上,累積式分紅保險可以看作是投資連結和分紅產品的結合體。也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基本上看作是分紅保險,但包裝得如同投資連結產品,支付的保費和保險利益的增加之間有個明顯的對應關系。當然,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的保費進入單位基金之前也可能有別的費用扣除,如固定的保單費用。累積式分紅保險一般規定有一個最低保證累積利率。

(四)累積式分紅保險在英國的開發背景和原因

1.市場背景。在上世紀80年代,英國資本市場經歷了快速成長的時期,這對投資連結產品十分有利。投資連結產品銷售勢頭很好,分紅產品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尤其是養老金業務。分紅保險的表現有個投資收益上的時間滯后性,因此分紅保險在產品設計上有市場發展滯后的缺陷。這種缺陷再加上分紅保單需要更多的資本金支持,以及公司關注資本獲益的時間性,促使保險公司考慮開發新的創新產品。

2.保費變動。1988年英國新的養老金立法規定給個人養老金業務帶來更大的增長機遇,在這段時期英國的養老金業務持續增長。養老金業務的大量增長給以分紅保險為主的保險公司增加了很多困難,也帶來了許多新的管理方式。養老金業務的保費收入一般傾向于不是定期和平準的,它們很可能與工資收入、公司利潤、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返還等因素有關,而傳統分紅保險一般都假定在整個保險期間保費是平準的,業務管理系統也是根據這一特點開發的。變動保費以及不斷增長的業務量,給業務管理系統帶來了相當大的壓力,增大了產品設計的壓力。

3.股市災難。1987年的股市下跌和1990年的股市低迷,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尤其是投資連結產品的銷售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投資連結產品的個人業務,特別是躉交保費業務,更是雪上加霜,保戶開始轉到分紅保險或別的有本金保證的基金等有保證收益的產品上。

4.資本需求。除了影響銷售外,股市變動還影響壽險公司的融資,對非投資連結業務的不利影響更大。壽險公司還將面臨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的直接競爭。盡管壽險市場是一個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但市場壁壘正在逐步減少,其它的金融機構已被允許在一個更廣泛的產品領域之間競爭。競爭直接導致業務成本增加,導致在產品設計上更多地考慮資本需求較低的產品。

5.紅利成本。競爭增加、投資收益下降,保戶對分紅越來越高的預期給未來的紅利水平帶來的壓力越大。許多公司一直以來都維持分紅水平不變。累積式分紅保險提供一個使分紅保險紅利宣布的即期成本得以降低的機會。

6.分紅變化。保險公司如果給傳統分紅保險較高的紅利水平,會發現業務量受分紅水平下降從而產品競爭力下降的影響很大。通過引入新式累積式分紅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區別對待以往和以后的不同年代的保戶。

二、產品設計和開發

不同的保險公司推出不同的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如躉交保費投資產品、個人養老金產品和期交保費儲蓄產品。累積式分紅保險作為一種創新產品,其產品設計范圍很寬泛。

(一)分紅的模式

累積式分紅保險有兩種單位運作的基本方式。一些公司用“增加單位價格”的方式運作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其他的公司選擇另外一種方式,即用“增加單位數”的形式來給付保證收益和分紅收益。增加單位數的模式下單位價格一直是不變的,通常保險公司每天分配額外單位給每一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這些是由保證增加部分和分紅增加部分組成的。

二者的區別僅是一種表述而已。這兩種方法和投資連結產品區分的關鍵是公司對紅利分配的決定權,不管是用哪種形式。在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中不存在投資連結產品中見到的、和特定資產或指數的直接聯系。相反地,公司將對投資收益和紅利分配的平滑用較長期的觀點來看待,紅利和所對應的資產組合當然有一個間接的聯系。

在這兩種模式下,紅利部分等同于傳統分紅保險的年度增額紅利部分。當保險事件發生時,公司可能會在單位賣出價上加上市場價值調整。因此給保單持有人的保險利益不僅僅依賴于單位賣出價,市場價值調整可能在滿期、死亡、退保時加上。累積式分紅保險合同也可以以投資連結產品同樣的方式,通過收取明顯的風險保障費用來提供死亡保障,在這種情形下死亡保險利益會遠遠超出單位賣出價。

(二)費用的收取

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大多數費用的收取基本上和投資連結產品類似,如零分配期間、每月固定保單費用、退保罰金、基金管理費用。對于提供死亡保障的合同,還可以收取“風險保障費用”。

從技術上來說,費用也可以來自于紅利:在累積式分紅保險基金中基金管理費用可能不同于其他基金,它可能是不明顯的,如通過減少紅利來收取該項費用。

(三)市場價值調整

在有些情況下,對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單位價格還能作一個最終調整,這個最終調整被稱作“市場價值調整”或“終了紅利”。市場價值調整的基本目的是使從累積式分紅保險單位中得到的保險利益接近保險公司按資產份額所評估的基本資產價值。市場價值調整通常運用在退保上,極少數情況下死亡和滿期時也可使用。

不同的保險事件使用不同的市場價值調整方法。在退保時使用市場價值調整極其重要,這樣可以防止發生財務逆選擇的風險。在實務上,使用市場價值調整時要考慮如下因素:保單的賬戶累積利率水平、公司在退保金上希望維持的平滑水平、保戶合理預期、使用市場價值調整的頻率等等。

(四)退保

退保金通常等于虛擬分配給保單的單位賣出價減去可能的退保罰金。如果退保金小于資產份額,公司也許希望在退保金上加上一個終了紅利調整因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價值調整。這個金額大小取決于公司的實踐經驗和公司對待市場價值調整的態度。

在合同對應的資產市值較低的時候,公司一般保留在退保金的處理上使用市場價值調整的權利,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這種情況下退保金不超過資產份額。

三、累積式分紅保險與傳統分紅、投資連結產品的比較

(一)與傳統分紅產品比較

為了進一步澄清累積式分紅保險的概念,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和傳統英式分紅產品做一個較為詳細的比較。

在英國分紅保險的盈余分配采用的是增加保額法。盈余的主要來源是保費中附加的紅利邊際和超額投資收入。分紅保單的紅利代表利潤的分享。紅利通常是每年分配一次,一旦宣布紅利,紅利就變成基本利益的保證增加部分,最終要給付出去。

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看起來有點象一種銀行儲蓄賬戶。個人的分紅賬戶從零開始,通過所交付的保費和分紅,賬戶價值得以增加。這意味著保戶實際看到的價值是現值形式。用監管規定的語言描述,保單有“隨時可以確認的保險利益”。然而,如果保戶退保,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賬戶價值。正如規定所述,保險利益也許不是“當前可變現的”。這個結構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中要表述清楚。

和傳統分紅保險相比,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有以下優點:在保單早期,較低的資本需求;變動保費,靈活管理;容易轉移;透明性高;描述起來更為簡單;在紅利確定和宣布上賦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

(二)和投資連結產品比較

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一般是單位化的,使它們看起來更象投資連結產品。和投資連結產品最重要的區別與公司確定單位價格以及在保險事件發生時支付的保險利益的方式相關。

第一個主要區別在于投資連結產品的單位價格直接反映特定投資基金的價值或特定的投資指數,而在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中不存在這種直接連接。

第二個主要區別在于退保利益的給付。銷售投資連結產品的公司對退保金額沒有處分權,退保金等于已分配單位的賣出價格減去合同規定的退保罰金。對于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退保金通常也是同樣的規定,但公司保留用市場價值調整退保金的權利,調整幅度的大小由公司決定。

四、累積式分紅保險在我國市場上的引入

(一)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在什么地方適合中國市場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將來可能成為國內保險市場創新的險種之一。

從產品創新角度看,中國保監會最近大力提倡通過優化產品結構和產品創新來做大做強保險業。產品創新是壽險業發展的源泉,可以為公司帶來新的業務增長點。即使沒有新產品的創新,現有分紅產品用累積式分紅保險形式重新包裝或改造也是可能的。

從產品特點看,累積式分紅保險兼具投資連結和分紅的特點,有利于拓寬保險的服務領域,更好地滿足保戶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促進業務增長。

從提升管理水平看,引入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和促進產品技術進步。

從資本需求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較低的保底收益可以減少公司所要求的資本金需求。相比傳統分紅產品而言,減小了利率風險,從而可以增加收益和分紅。

從保險消費者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為個人提供了新的保險方式,能滿足客戶的長期儲蓄和保障需求。累積式分紅保險單獨設立賬戶,收取的費用透明,公司通過定期扣除死亡風險保費來為保戶提供風險保障、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費用來管理和運作分紅基金。采取可變保費的繳付方式,產品更加靈活。

(二)在我國引入累積式分紅保險的現實性

監管改革和放寬給產品開發帶來了更大的靈活度。以前我國的壽險業是一個受到高度監管的行業,產品和條款都要報批。但近年來,保監會不斷放松對產品本身的報備要求,轉向對償付能力監管,并正在努力推動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被賦予更大的空間和靈活性,更容易進行產品創新來滿足市場需求。

分紅產品的熱銷和快速增長。分紅產品客戶可以通過紅利分配來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所產生的盈余。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看起來象另一種形式的分紅保險,在分紅保險熱銷的同時,將傳統分紅保險用基金單位包裝成累積式分紅保險,可能會成為市場上新的業務增長點。

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6

保薦人(Sponsor)是二板市場的一種特有的證券公司。這種證券公司的特點從其名稱“保薦”二字即可反映出來,即保薦人既是擔保人,又是推薦人。具體而言,保薦人就是為二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承擔推薦職責,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職責(除此以外,為了配合好推薦和擔保工作,保薦人的職責還包括輔導、監督以及調查、報告、咨詢和保密等)的證券公司。擔保職責是保薦人最具特點的職責。

總之,保薦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并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擔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二、保薦人的特點

保薦人與其它證券公司相比有三個特點:

1、嚴格的資格條件。保薦人的資質條件比其他任何證券公司都要嚴格,即保薦人除了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應具備的成立條件外,還應具備適合保薦人自身業務和職責特點的資質條件。由于保薦人的職責涉及到上市公司在法律、證券、金融、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業務,所以要求素質更高、業務范圍更全面的專業人員。因為保薦人要承擔維護上市公司信用,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承擔經濟擔保責任,所以保薦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資產條件以作為擔?;顒拥奈镔|基礎。故而保薦人的人員條件和資產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要嚴于一般的證券公司。

2、法定的擔保職責。保薦人要為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虛假性、誤導性和遺漏性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性的法定擔保責任,它不同于共同侵權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即保薦人雖然主觀無過錯,但亦應為上市公司的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3、較長的職責期限。保薦人所承擔的對上市公司的保薦職責期間,不僅包括上市前的申請、發行階段,而且還包括上市以后數年或上市公司整個存續期間的經營階段。而其它推薦人或承銷商的職責在公司上市之后即終止。

三、保薦人與推薦人的關系

推薦人是指在主板市場上從事將申請上市的公司推薦給證監會以使其獲得批準上市的證券公司。推薦人是公司申請上市的法定輔助人。

1、保薦人與推薦人的共同性。

(1)保薦人與推薦人都是證券公司,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起聯系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管理者之間的中介環節的作用,都具有中介體(或中介組織)的共同特性。

(2)保薦人與推薦人都是公司申請上市的必要條件,都承擔推薦職責,都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發揮推薦作用,都在推薦期間為擬申請上市公司編制、審核和申報申請文件。

2、保薦人與推薦人的區別性。

(1)職責作用性質不同。保薦人所履行的推薦職責行為對于公司能否進入二板市場起著決定性作用。因為在二板市場的上市申請不同于主板市場,實行的是寬松式的核準制,即采用形式審查,沒有額度限制。只要是有保薦人的推薦,對于公司的上市申請證券主管部門都予以批準。二板市場的證券主管部門是通過嚴格管理保薦人的方式,達到對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而在主板市場上對于公司能否上市,推薦人不起決定作用,即使有推薦人推薦,上市申請行為也不一定獲得批準;而對公司能否上市起決定作用的,是證券主管部門。所以在主板市場上,推薦人的地位不如保薦人重要。在擬申請上市公司與推薦人的雙向選擇中,擬申請上市公司占主導地位。而在二板市場上,保薦人的地位則十分重要。在擬上市公司與保薦人的雙向選擇中,保薦人則占主導地位。

(2)職責范圍和程度不同。推薦人的職責僅限于推薦活動,沒有擔保等職責。而保薦人的職責范圍則十分全面,不僅包括推薦職責,還有輔導、監督、擔保、報告等職責。保薦人的推薦職責要重于推薦人的推薦職責,因為保薦人要對其所推薦的上市公司承擔長期擔保責任,故而需要極為慎重地推薦公司上市。

(3)職責期限不同。主板市場的推薦人職責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則職責終止。由于推薦人的職責期限短,所以推薦人更容易在推薦期間為上市公司進行虛偽包裝而為主板市場留下隱患。而保薦人的職責期限則較長,延續到公司上市后數年甚至包括整個上市公司的存續期間。

四、保薦人與承銷商的關系

承銷商就是根據證券發行人的委托,為證券發行人從事銷售股票業務的證券公司。在我國只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在取得承銷資格后,可以依法從事證券承銷業務而成為承銷商。

1、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共同性。

保薦人與承銷商都屬于證券公司,都為公司上市提供中介。

2、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區別性。

(1)職責不同。保薦人的核心職責是擔保職責,即向投資者擔保其權利不受違法性信息披露行為的損害,也即向投資者擔保上市公司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續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而主板市場的承銷商的核心職責則是為上市公司銷售股票。當所承擔的銷售任務完成后,承銷商的職責也就終止,而不再為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續性披露信息中存在的問題承擔責任。此外,與承銷商相比保薦人為上市公司承擔更為全面的職責,其中包括為公司的上市申請活動提供推薦和協助的職責,以及更為嚴格的輔導、監督、報告職責等。

(2)職責期限不同。保薦人的職責期限要長于承銷商,不僅包括公司上市之前,而且包括公司上市之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不限于股票的發行階段。而承銷商的職責期限從訂立承銷協議起到完成承銷任務時止。

(3)民事責任的歸責形式不同。承銷商只承擔過錯責任,即在承銷協議期間,對于上市公司因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而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只有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性的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承銷商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向受損害的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保薦人則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保薦期間內,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違法性而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即使保薦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保薦人與保證人的關系

保證人是依保證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代為清償責任的民事主體。

1、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共同性。

(1)保薦人與保證人都是擔保義務主體,都向擔保權利人承擔擔保義務,都有義務在擔保事由發生時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2)保薦人與保證人都具有承擔債權風險的作用。保薦人與保證人雖然都不是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但都要為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承擔責任。

(3)保薦人和保證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責任財產作為擔保財產,而不是以特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財產。

2、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性。

(1)主體的義務范圍不同。保薦人既具有擔保義務,還具推薦、輔導、監督、咨詢和報告等義務,是以擔保義務為中心的復合義務主體。而保證人則是單一的擔保義務主體。

(2)擔保的對象不同。保薦人所擔保的直接對象是投資者所擁有的法定權利,即證券法上的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利益不受上市公司違法性信息披露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其間接的擔保對象是上市公司披露法定信息或公開法定文件的行為。而保證人擔保的直接對象是債權人所擁有的約定權利,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所訂立的保證合同所約定指向的債權。

(3)擔保實現的原因不同。保薦人擔保實現原因是由于其擔保的上市公司所披霹的虛假性、誤導性或遺漏性信息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而侵犯了投資者的權利。而保證人擔保實現的原因則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使所擔保的債權沒有實現。

(4)擔保的受益人不同。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而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在擔保的賠償責任依法定訴訟程序確定之前,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而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特定的人。

(5)擔保的根據不同。保薦人是直接根據有關的證券法律向投資者承擔擔保義務,而保證人則是直接根據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

(6)受益人的救濟方式不同。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當保證人不履行擔保義務時,則有權采用訴訟途徑要求保證人履行。而投資者則須直接通過訴訟方式才能要求保薦人履行擔保義務或向保薦人主張賠償請求權。換言之,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既可以采用私力救濟方式,又可以采用公力救濟方式,而投資者只能采用公力救濟方式。

六、保薦人與保險人的關系

1、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共同性。

(1)兩者都具有預防和防范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和保險人為了降低風險的發生率,減少自己實際賠償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概率),都會盡可能直接或間接采取措施幫助權利人防止實際損失的事件的發生,從而在客觀上有利于預防和防范風險的發生。

(2)兩者都是實際發生的風險的吸收者和承擔者,都是通過自己承擔經濟賠償的方式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從而起著吸收和承擔權利人風險的作用。

(3)兩者履行現實的賠償義務都是以一定的具有或然性事件的發生為條件,而不是以必然性事件的發生為條件。

2、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區別性。

(1)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同。相對于保薦人的權利主體是二板市場的投資者,是不特定的人。這種不特定的人轉化為特定的人,需要通過司法機關裁判確定。

(2)履行賠償責任的根據不同。保薦人履行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義務,是關于保薦人的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而保險人履行的賠償責任則是依據保險合同,是一種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也要經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具體的保險合同加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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