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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合同范文1
我與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019年12月28日到期終止,勞動關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時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因我個人原因,遲遲未到XX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致使失業手續不能如期辦理,現已超過有效期限,因此無法按實際勞動關系終止時間轉入失業,領取失業金。
為了能夠重新辦理失業手續,領到失業金,經我本人申請,XX公司同意與我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簽約目的是為了重新辦理失業手續,不是續訂《勞動合同》,僅限于XX公司給我辦理轉失業手續之用。簽約雙方均不享有、不承擔該續訂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我與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無任何約束力,不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諾,絕不依據上述《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對XX公司主張權利,需補繳的失業保險金等費用,由我本人全額承擔。
承諾合同范文2
公證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對辦理賦予民間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所具備的條件缺乏了解,造成他們在申請辦理該項公證時,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表述千差萬別。有的約定“本合同經公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的約定“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約定“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公證后本合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等等,不盡相同。有的公證員認為,只要借款合同中有強制執行條款,甚至出現強制執行的字眼,即可對該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的公證員認為,強制執行作為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債務人、擔保人理應受此約束,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我處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也印證了實踐操作上公證員理解不一。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是對債務人、擔保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項公證必備條件的理解不夠深入,不夠全面。對此,即使公證機構據此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也很難保證將來借款合同能夠得到順利地執行。
按照詞典的解釋,承諾的涵義如下:一是是指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的;二是對某項事物答應照辦?!逗贤ā芬幎ǖ某兄Z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公證機構辦理的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顯然不是《合同法》所說的成立合同的承諾,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承諾,而是具有法律意義、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承諾。這種承諾的內容是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具體明確,不能模糊不清。同時,承諾既非債權人的合同權利條款,也非債務人的合同義務條款,而是債務人、擔保人認可的違約責任條款。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時,債務人根據自己的承諾,同時經過債權人的申請等司法救濟的啟動程序,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承諾的法律后果是,一旦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即有權依據相關公證書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須依其承諾接受人民法院對其財產的強制執行,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劃轉等等。諸于上述“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表述,與《公證法》及相關辦證規則對債務人、擔保人承諾的要求大相徑庭,如不加以修改,后果將非同小可,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其很有可能以沒有作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或承諾不符合相關規定而提出執行異議,進一步導致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因此,公證機構在辦理對民間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應當建議當事人對類似上述表述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使債務人、擔保人的相應承諾明確化、具體化,真正符合《公證法》和相關辦證規則對公證員辦理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要求,切實保證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從而體現公證的價值。實踐中,比較全面準確的表述可以分兩部分進行:
承諾合同范文3
特朗普總統在對國會聯席會議的第一次演說中清楚地提到:做出承諾,信守承諾??偨y承諾要改變華盛頓現狀,而且他已經在改變。從讓開利公司(譯者注:Carrier,空調制造商) 繼續留在美國,到提名素質極佳的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擔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我們的總統一直言出必行。
他也在履行他的各項教育承諾。
總統在競選活動期間突出強調了低收入家庭在獲得優質教育方面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他指出,如果我們不做任何事情來改善最貧窮群體的教育的話,那么我們就不能再抱著讓美國回到正常軌道的希望。
教育方面的各種成績差距,使得每一年數千億美元的經濟潛力無法得以實現。而且這些差距不同程度上傷害著少數族裔學生。目前,超過40%的非裔美國男學生沒有拿到高中文憑。
這些不僅僅是統計數據,它們是長期發展而來的產物。
長期以來,華盛頓一直忽視授權和推廣已經在基層所找到的各種解決方案。我們需要收回華盛頓的自上而下的做法,相反,需要授權給自下而上的解放辦法。
但是,我們也知道解決方法不只是增加撥款。正如我們在奧巴馬政府執政時期所看到的那樣,其主要的舉措之一是發放“學校改善補助金”,該項目向一些最缺乏充分服務資源的學校投入70億美元的資金。唯一的問題是,在奧巴馬將要離任時的一份報告顯示,這些補助金在提高考試分數、畢業率或大學準備水平方面的影響為零。
我們不能像以往政府那樣依靠于在這個問題上“砸錢”了。相反,我們需要推行找出這個問題根源的嚴肅的、實質性的改革。
這項工作已經開始了??偨y簽署了一項提升傳統非裔大學(譯者注:historically black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指美國1964年之前專為非裔而設立的高校)倡議地位的行政令,給予這些學校更多的接觸白宮決策過程的機會。
這些學校的出現不是來源于純粹的選擇,而是來源于必要性,當時面對著種族主義的挑戰,又是在內戰之后。如今,傳統非裔大學仍然引領著教育公平的進程。他們使得那些可能會被剝奪這種機會的學生們接受高等教育。
我們必須以他們為榜樣,并且將同樣的思維應用到K-12的教育體系,因為這一領域存在著同樣的現實:太多的學生無法上優質學校。光是基于他們所居住地方的郵政編碼,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就會被分到各種不合格學校。如果他們沒有辦法搬到一個更好的學區,那么他們就被困住了。
這不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不公正的。
美國的左翼一直說,同情我們國家的窮人是他們的專利,然而他們卻一貫反對那些能夠最大程度上縮小這種教育差距的改革。各種統計數字顯示,為學生提供更多擇校機會,通常對他們具有積極影響,而且對于貧困家庭學生和少數族裔學生的影響甚至更大。如果我們真想為那些得不到充分服務的社區提供更好的教育的話,那么就必須從給予父母以及學生擇校權來入手。
特朗普已經履行了他所做出的支持擇校以及提供優質選擇的承諾。無論居住在哪個學區或者其家庭收入高低,沒有一個孩子會被剝奪獲得優質教育的機會。
承諾合同范文4
【關鍵詞】 依諾肝素;低分子肝素;普通肝素;下肢深靜脈血栓
最常見的深靜脈血栓(DVT)是下肢DVT形成。治療下肢DVT主要目的是減少肺栓塞,預防血栓后綜合征和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動脈高壓??鼓委熓荄VT的主要治療方法,能防止血栓的延展及再發,促進血栓的自溶和管腔的再通。本報告采用依諾肝素(低分子肝素,LMWH)和普通肝素(UFH)治療DVT,比較療效。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我院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診斷為DVT的病例65例,低分子肝素組33例,男16例,女17例,年齡27~75歲,平均(51±12)歲;普通肝素組32例,男15例,女17例,年齡24~70歲,平均(50±14)歲。所選病例均經血管彩超明確診斷DVT,均符合DVT診斷標準[1]。兩組病例治療前后均行血管彩超檢查,以確定血栓形成的部位,阻塞程度及作為判斷療效的主要手段。
1.2 藥品 依諾肝素鈉注射液(克賽,賽諾菲安萬特)每支含6000 U;普通肝素(江蘇萬邦生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每支含12 500 U。
1.3 方法 LMWH組 依諾肝素鈉6000 U腹部皮下注射,每1次/12 h,同時加用口服華法令,初始劑量3.0 mg/d,連續2 d測得國際標準化凝血酶原時間比值(INR)達2.0~3.0或凝血酶原時間(PT)延長至對照值的1.5~2.5倍時,重疊使用二者4~5 d后,停用LMWH,單用華法令抗凝,療程3~6個月,期間根據INR值調整華法令用量,使INR維持在2.0~3.0。
UFH組:普通肝素首劑4000~5000 U,即80 U/kg靜脈注射,然后按18 U/(kg•h)靜脈泵入,同時口服華法令,華法令初始劑量3.0 mg/d,開始24 h內每6 h測APTT,據APTT值調整肝素劑量,以后每天測APTT兩次,APTT達對照值的1.5~2.5倍時,重疊使用二者4~5 d后,停用UFH,單用華法令抗凝,用法及療程同依諾肝素組。
1.4 療效判斷標準[2] ①治愈:癥狀體征消失;長時間站立或行走后肢體無腫脹;血管彩超檢查:深靜脈通暢且無返流;②顯效:癥狀體征消失;長時間站立或行走后肢體輕度腫脹;血管彩超檢查:深靜脈通暢但瓣膜功能被破壞,有輕中度返流;③有效:癥狀減輕;腫脹基本消退;血管彩超檢查:深靜脈部分通暢;④無效:治療前后癥狀體征無明顯改善;水腫無減輕;血管彩超檢查較治療前比較無明顯變化。
1.4 統計學處理 以(x±s)表示。計數資料用t檢驗,計量資料用χ2檢驗。
2 結果
2.1 一般資料 LMWH組和UFH組性別、年齡及其伴隨癥狀如患肢腫脹、疼痛、發熱、皮溫增高均無統計學差異(P>0.05)。
2.2 治療結果 65例DVT患者經LMWH或UFH抗凝后,均取得一定療效,兩組總有效率無顯著差異(P>0.05)(見表1)。
2.3 不良反應 LMWH組:4例發生出血,發生率12.12%,3例為皮下淤斑,1例為牙齦出血。UFH組:3例發生出血,發生率9.38%,其中1例尿道出血,1例為鼻出血,1例消化道出血。兩組出血發生率無顯著差異(P>0.05)。
表1
兩組抗凝治療療效比較(例,%)
組別例數治愈顯效有效無效總有效率(%)
LMWH組339/27.2713/39.3910/30.301/3.0396.97
UFH組327/21.8612/37.511/34.381/3.1396.88
作者單位:719000陜西省榆林市第二醫院心血管內一科
3 討論
肝素治療靜脈血栓形成是一種經典而重要的方法,其并不能溶解已形成的血栓,但可通過抗凝而預防血栓的擴展和復發,以促進血栓早期的自溶和管腔的再通[3]。
依諾肝素屬低分子肝素,是用化學或酶的方法使肝素去多聚化制得,它通過與抗凝血酶Ⅲ結合而發揮其抗凝作用,但不能同時結合凝血酶,因此不能加強抗凝血酶Ⅲ抗凝血酶的作用,僅保留抗凝血因子Xa的作用。與普通肝素對比,低分子肝素具有抗Xa因子作用強,抗凝血酶作用弱的特點[4],可發揮抗凝作用,而較少引起出血。
依諾肝素與血漿蛋白結合能力低,生物利用度高,其抗凝活性可以預測。應用治療劑量的低分子肝素無需檢測APTT[4],它的半衰期為普通肝素的2倍~4倍。
依諾肝素和普通肝素治療DVT療效確切,但都有一定的副作用,較常見的是出血和血小板減少。普通肝素抗凝作用復雜,與凝血因子的結合位點較多,對血小板的數量和功能都有影響,出血和血小板減少發生率會比較高,而低分子肝素只能結合抗凝血酶Ⅲ,通過抑制Xa凝血因子的活性而有效抑制血栓形成,對其他凝血因子影響小,出血和血小板減少相對少見[4]。本觀察顯示:依諾肝素組總出血率略高于普通肝素組,但是出血較輕微,普通肝素組總出血率較低,但其中1例為較嚴重的尿道出血,為肉眼血尿,經停藥3 d后出血停止。
依諾肝素和普通肝素治療DVT均有較好的療效。依諾肝素使用方便,不需檢測血凝系列,出血的發生率極低。普通肝素在密切監測APTT的條件下亦安全有效。
參 考 文 獻
[1] 張培華,孫建民.下肢靜脈回流障礙性疾病.中國實用外科雜志,1985,5(6):284-285.
[2] 吳少禎.常見疾病的診斷與療效判斷標準.中國中醫藥出版社,1999:749-750.
承諾合同范文5
劉某系個體戶,經營日常百貨。1999年11月,劉某決定改行,想要處理庫存存貨。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貨,但當時未與劉某達成協議,而是告訴劉某說其在與妻子商量后再與劉某聯系。商某與妻子商議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劉某發函稱:如果所有貨物按批發價出售,我們就買,并要求劉某在5日內回話。恰在此時,劉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稱:“所有貨物按批發價處理,你是否購買?請于15日內答復。”11月18日劉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認為已與商某成交,遂拒絕了其他客戶。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劉某的信后,聽說百貨生意現在比較難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購買劉某的貨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劉某發出一封電報,表示不買這批貨物了。劉某獲電,十分氣憤,訴諸法院,要求維護雙方已達成的交易。
「問題提出
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約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p>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p>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p>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當經過要約人的要約與承諾人的承諾。雖然在本案中,劉某與商某就同一宗百貨按批發價購銷的生意同時相互致函,且函的內容一致,但這只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同時相互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交叉要約),不能以此認為合同當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應當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在這種交叉要約的情形下,發出要約的雙方都享有撤回要約、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劉某要約的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拒絕承諾,同時自己的要約由于承諾期限屆滿,劉某未作出承諾而失效,因此雙方的要約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合同沒有成立。因此,劉某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存在的問題
對于交叉要約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交叉要約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為雙方都是向對方發出要約,只有當對方正式表示接受時,雙方意思表示才達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約的場合,雙方也可以拒絕對方所發出的要約。承認交叉要約將成立合同,將否定要約人的撤回權和撤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雙方已經作出了承諾。我們認為,前一種觀點更為有利于保護訂約雙方的利益,使雙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約和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但如果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都不作拒絕的明確表示,為了促進交易,可推定為互有承諾,使內容一致的要約達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交叉要約的情況下,雖然雙方的要約意思表示—致,可以據此預測相互可能達成訂約協議,但不能推斷雙方必然訂約。交叉要約畢竟只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階段,不能得出必須相互承諾的結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為雙方的要約同時發出以后,不能忽視下列因素:
1、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要約人發出要約時,難免有考慮不周的地方。如果硬性規定要約人對要約沒有絲毫變動的權利,不僅對要約人不利,有時也可能蛤受要約人造成損失,因而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銷的。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產生或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后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兩者的不同點在于前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后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相同點則是兩者都發生在承諾作出之前。因為承諾通知一旦送達要約人即生產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便不能撤銷其要約。既然交叉要約的雙方當事人都依法享有對自己所發出的要約予以撤回權和撤銷權,所以當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2、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的拒絕承諾權。對于要約,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交叉要約的雙方既同是要約人,又同是受要約人,都享有對對方要約的拒絕承諾權。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這項權利,交叉要約也就不可能當然成立合同。
3、交叉要約都只是要約,而不是承諾。雖然雙方要約的內容一致,但都處于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起始階段,沒有進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諾階段,沒有完成從要約到承諾的訂立合同的全過程。因而交叉要約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從實際情況看,交叉要約可能產生以下幾種法律后果:1、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都不作拒絕的明確表示,可推定為互有承諾,使內容一致的要約達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均明確表示拒絕承諾,合同當然不能成立。3、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一方撤回要約,或向對方明確表示拒絕承諾,都具有雙重意義,即既是對對方要約的拒絕,又是對己方要約的撤回,那么雙方的要約同時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4、在要約可以撤銷的情形下,對己方要約的撤銷或對對方要約的拒絕,也具有雙重意義,即既是對對方要約的拒絕,又是對己方要約的撤銷,那么雙方的要約同時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對己方要約的撤銷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作出,而且必須是函、電或其他形式的明確表示,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4、但是,在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時,根據《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要約不得撤銷,因此,有可能產生如下情形:甲方發出的要約由于有承諾期限而不可撤銷,乙方發出的要約被甲方拒絕,而乙方又在甲方發出要約的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對于此點,我們認為,此時應當認為甲方發出的要約仍然有拘束力,乙方可以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合同成立。如果認為合同不能成立,實際上是否定了要約本身對當事人具有的拘束力,而導致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的結果,這也違背了合同法第19條規定的立法目的。
承諾合同范文6
承諾生效的時間,是指承諾什么時候產生法律效力。由于因承諾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承諾生效的時間直接決定了合同成立的時間。因為合同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于何時受合同關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2)承諾生效的時間常常與合同訂立的地點是聯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訂立地點又與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以及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密切聯系在一起。所以,確定承諾生效的時間意義重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應當以受要約人將承諾的意思到達要約人才能生效。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