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1

為了做好金融債券到期兌付、轉儲和換券業務,現就會計科目和處理手續明確如下:

一、增設“086已兌付金融債券”表外科目。

為了加強已兌付金融債券的收繳、銷毀管理,增設“086已兌付金融債券”表外科目,按債券種類,分年度設戶,反映已兌付金融債券。驗收入庫時記收方,上繳銷毀時記付方。該科目列資金平衡表第6頁“085待收委托貸款利息”科目之后。

增設專用表外科目后,原在其他科目反映的,應全額轉至本科目反映。

二、關于金融債券轉儲的會計處理。

持券人持到期債券到儲蓄所(含儲蓄專柜)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轉儲債券的面額計算到期應得利息,填制計息清單及本息付出記帳憑證,并由儲戶填寫定期儲蓄開戶單,連同債券交出納員,出納員應認真審查金融債券是否偽造變造,是否本派出行發售,是否確實到期。本審查無誤后,按定期儲蓄存款會計核算手續處理。會計分錄:

1、本金、利息全部轉儲時:

付:應收及暫付款——代兌付債券戶

收:定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戶

2、支取利息轉儲本金時:

除辦妥上述手續后,應根據支付的利息金額填制現金付出憑證一并轉帳。會計分錄:

付:應收及暫付款——代兌付債券戶

收:庫存現金——儲蓄所庫存現金戶

收:定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戶

3、每日營業終了,儲蓄所應按轉儲的債券年度,分面額進行清點,整理并與有關登記簿、明細帳相核對一致后,由記帳員填制“轉儲金融債券清單”一式兩份,根據轉儲債券清單填制特種轉帳收入憑證一聯和內部往來劃付款憑證一式兩聯,送出納員復核無誤后,在內部往來劃付款憑證第一聯上加蓋業務公章,附一聯轉儲債券清單連同轉儲的債券一并送管理行處。特種轉帳收入憑證和內部往來劃付款憑證第二聯辦理轉帳。

會計分錄:

付:內部往來——××行處往來戶

收:應收及暫付款——代兌付債券戶

4、派出行收到后經審查清點無誤,以收到的內部往來劃付款憑證作收方記帳憑證,另填制兩聯付方記帳憑證辦理轉帳。會計分錄:

付:金融債券資金——××年金融債券本金戶

付:營業支出——金融債券利息支出

收:內部往來——××儲蓄所戶

根據收到的轉儲金融債券面額填制“已兌付金融債券”表外科目“已兌付××年度金融債券戶”收入記帳憑證,并登記表外科目明細帳。

三、關于金融債券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持券人持已到期金融債券前來原發售行換新券時,應按規定的兌付和發行金融債券手續進行審查和處理。轉帳時會計分錄:

1、持券人舊債券本息款大于所換新債券面額時(其差額由兌付行補付現金):

付:金融債券資金——××年金融債券戶

付:營業支出——金融債券利息戶

收:金融債券資金——××年金融債券戶

收:庫存現金——業務庫存現金

2、持券人舊債券本息款小于所換新債券面額時(其差額由持券人補足現金):

付:金融債券資金——××年金融債券戶

付:營業支出——金融債券利息戶

付:庫存現金——業務庫存現金

收:金融債券資金——××年金融債券戶

3、根據所換新舊券面額分別填制“已兌付金融債券”表外科目“已兌付××年度金融債券戶”和“有價單證”表外科目“未發行××年度金融債券戶”收付方記帳憑證,并登記表外科目。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2

2006年2月,財政部了重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債務重組的方式、債務重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并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改變了以前由于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將債務重組收益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現有準則強調賬面價值,而新準則更強調公允價值這個觀念,這與整個新準則頒布的背景是有密切關系的,也與整個中國經濟的日益國際化是分不開的。

一、新準則中債務重組業務處理的主要變化

(一)新準則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現有準則是強調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這里新準則體現了兩點不同,1.不再強調賬面價值而是強調公允價值;2.強調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資本公積。這樣,實質上與稅法更接近,也意味著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接近。筆者認為,如此一來,以后納稅調整事項實質上更簡化了。

(二)新準則規定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這里也強調了公允價值。但這里與第五條比又有點小區別。第六條并沒有強調“計入當期損益”,這意味著這一條除了強調按公允價值計量外,并沒有作其他方面的修訂。

(三)債權人的處理大體與債務人的處理差不多,也主要是強調公允價值

例如,新準則第十條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這里不僅強調了“公允價值”,而且也強調了比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實際上也是指“計入當期損益”,這樣與稅法的規定更為接近。

由此可見,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在以各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都是主要強調公允價值,而不是如現有準則一樣強調賬面價值,這是新準則與現有準則相比最大的不同之處,要特別注意。

二、債務重組業務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比較分析

(一)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轉換為資本的方式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或者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享有的股權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1.債務人的處理。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清償債務,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貸:銀行存款(支付的現金),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差額)。稅務處理為:稅法規定,債務人債務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應稅所得計算應交所得稅。因此,會計和稅法此處規定已達成一致。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其一,以存貨清償債務時,相應的會計處理為,借:應付賬款等科目、存貨跌價準備;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存貨的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存貨的公允價值×17%),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差額);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支出)(存貨的賬面價值);貸:存貨(存貨的賬面價值)。其二,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為:借:固定資產清理(凈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累計折舊(已計提的折舊);貸: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銀行存款等(支付的清理費用);借:應付賬款等科目(債務的賬面價值),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的凈額減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貸:固定資產清理(凈額)。其三,以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為:借:應付賬款等科目(債務的賬面價值),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投資收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公允價值);貸: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等)(投資的賬面余額),投資收益(投資的公允價值減賬面價值),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差額)。如果投資的賬面價值大于投資的公允價值,則投資收益為借方,否則為貸方。對無形資產清償債務可比照上述處理。而稅法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也采用公允價值核算。由此可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債務重組收益的確定上已趨于一致,不必作納稅調整。但上述資產轉讓收益在會計和稅法上還存在差異,主要是稅法對會計中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不予承認。納稅人應當就此項差異作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債權人的處理。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金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將收到現金低于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壞賬準備(已計提的準備),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貸:應收賬款(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而稅務處理為: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如果符合壞賬的確認條件,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計入當前損失,否則不能沖減應稅所得額。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相應的會計處理為: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同時轉銷債權的賬面價值,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所接受的資產價值已經發生減值,應在期末與相關資產一并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資產類科目(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差額),壞賬準備(計提的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等科目(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如果債權人收到的是存貨,則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進項稅額;如果是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那么投資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從投資的成本中扣除,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稅務處理:稅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看出,以上述幾種方式清償債務,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基本一致。會計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與稅法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差異基本消失。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之間的差異主要由企業的壞賬政策和稅法規定的壞賬計提比例不同引起的。對于轉銷的壞賬準備,應考慮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與稅法的差異。這部分差異如果前期已作為時間性差異確認了遞延稅款,則本期應轉回相應的遞延稅款;如果沒有差異,則債權的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一致。

(二)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方式清償債務

新準則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與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如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1.債務人的處理。會計處理: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此處,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可以理解為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計算方法為:將來應付金額現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一豁免的債務)×(1+利率)×貼現系數。會計處理為:借:應付賬款(減記的金額);貸: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稅務處理為:稅法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由此可見,會計和稅法在此處的差異較大。會計確認的重組收益大于稅法確認的重組所得。當期,債務人應當將多計的重組收益作納稅調減。

下面筆者對重組日會計多計的收益是否屬于時間性差異進行分析。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日后償還債務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大于重組債務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重組日會計多計的收益又會于日后償還債務時以財務費用的形式沖減償債期的利潤。因此兩者的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而且屬于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在重組日,債務人應當計算此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未來所得稅影響金額,并確認為遞延稅款貸項。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時間性差異×所得稅稅率);貸:遞延稅款,等到償還債務時再轉回此遞延稅款貸項。

2.債權人的處理。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關于債權的公允價值可以理解為將來應收金額現值。將來應收金額現值=(債權的賬面余額-豁免的債)×(1+利率)×貼現系數。如果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將來應收金額現值≥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減去計提的壞賬準備),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和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會計分錄為: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將來應收金額現值)。如果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現值,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和應收賬款,不足部分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會計分錄為:借:壞賬準備(已計提的壞賬準備),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差額);貸:應收賬款(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一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稅務處理:稅法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此處的差異有兩個方面:債權的計稅成本和會計成本的差異性。這要看企業的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和稅法允許的壞賬準備計提方法是否一致。兩者可能不一致,此時兩者的差異作為時間性差異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會計要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的現值,而稅法不考慮現值問題,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兩者的差異屬于時間性差異,對債權人是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要確認遞延稅款借項,待到收回債權時轉回。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3

一、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

新準則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損益,而不再計人資本公積。同時根據國稅2003年6號令規定,債務重組的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因此該處理稅法和會計處理上達成一致,不會再出現按舊準則處理所產生的永久性差異。對于債權人,新舊會計準則都將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除符合壞賬確認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這將可能產生永久性差異,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是保持一致的。

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債務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舊準則確認為是將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債務成本的差額計人資本公積。稅法將非現金資產債務重組處理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梢?,新會計準則和稅法對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都采用公允價值為核算基礎,不會產生納稅差異。但是若該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含有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清償時應當將該準備轉回,由于稅法上不承認減值準備,則產生差異,該差異根據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確認為原隸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應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債權人,新會計準則將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同時轉銷債權的賬面價值,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處理方法同稅務處理相似,不產生差異。

三、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

新會計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這一點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已趨于一致,將無差異產生。而對于債權人,新準則同稅務處理都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此處新準則和稅法規定已趨于一致。

四、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方法》規定,以修改其他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的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最大的變動就是現值的計算和損益的確認,即規定公允價值的確定方式為市場參考價格或是現金流貼現價值。由于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沒有市場價值可以參考,因此,采用折現的辦法來確定公允價值。根據新準則第12號的規定:債務人根據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應將其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予以折現,確定債務重組收益。實際發生時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如未發生則作為結算債務當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根據債務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將來應收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涉及的或有收入不須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由此可見,債務重組所得在稅務和會計處理上會產生差異,而日后償還債務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大于重組債務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重組日會計多計的收益又會于日后償還債務時以財務費用的形式沖減償債期的利潤,因此,稅務和會計之間的差異屬于時間上的差異,所得稅會計準則將其歸為原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由于債務重組時,會計上清償債務所按的公允價值小于稅務上的債務成本,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將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待償還債務時,再將遞延所得稅負債轉銷。

對于債權人,新會計準則同樣按照未來應收債權的現值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上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兩者處理的差異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待收回債權時再予以轉回。

五、債務人以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新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人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4

一、債務重組準則的變遷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經歷三次變遷。首先我國在1998年6月正式公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98準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準則對規范我國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債務人借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等,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于2001年1月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稱舊準則)。修訂后的準則增強了企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及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但仍然存在入帳價值計量、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計處理不一致等問題。針對舊準則中的不足,也為滿足與國際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二、三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比較

(一)定義的變化新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與98準則相同。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因此新準則的適用范圍更明確,以下幾種情況不適用于債務重組準則:1.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或屬于捐贈,使用其他準則;或重組債務未發生賬面價值的變動,不必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3.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賬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變更,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準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具體準則。

(二)公允價值地位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計制度正努力同國際接軌,會計理論界和實務工作者越來越重視公允價值。1998年,我國首次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引入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并定義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在利潤中反映。

然而因為公允價值取得存在的困難和部分企業利用公允價值調節利潤,財政部于2001年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修訂。其中一個重要的修訂內容就是不再或盡量不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依據,盡量減少企業動用公允價值的機會。

這次新準則重新將公允價值運用其中,是因為外部環境已發生了大的變化。一是為滿足經濟全球化發展需要,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必須與國際趨同,這次新會計準則體系可以說基本與國際趨同;二是我國的市場環境和會計人員的素質正在不斷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將成為必然;三是我國的財務報告目標既反映受托責任又要對決策有用,因此相關性越來越重要,公允價值已成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計量屬性之一。

(三)對重組損益處理的變化對重組損益的處理,新準則與98準則的差異不大,這里主要分析新舊準則的差異。

舊準則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所明確的首要原則是:"債務重組過程中,無論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債務人通過各種方式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發生的損失,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債權人接受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發生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發生的損失,計入非現金資產的入帳價值。

而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脫離了原來以賬面價值作為記賬基礎、增值部分作為權益的思路。債務人將轉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而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差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享有股權公允價值、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的差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先沖減減值準備),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受讓非現金資產按照公允價值入賬。

三、債務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下稱"辦法")以規范企業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征管。當時,"辦法"是根據舊債務重組準則制定的,由于新舊準則對涉及"損益"進行會計處理的一般原則不同,按"辦法"進行所得稅的計算和調整也不相同。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1.以現金清償債務。按舊準則,債務人要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債務重組收益金額直接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實際上是債權人確認的一筆壞賬,當該壞賬損失符合《公司所得稅前扣除方法》第47條對壞賬確認條件時,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債權人對確認的營業外支出無須作納稅調整。

按新準則,債務人已將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所以企業不需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未變,所得稅的處理也未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辦法"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按舊準則,債務人要將由資產轉讓收益和債務重組收益形成的資本公積全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資本公積是由資產轉讓收益與債務重組損失相抵后構成的,則不能按資本公積全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必須按資產轉讓收益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為稅法規定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債權人在會計處理上是將此項債務重組損失(應收債權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差)計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之中,即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作為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上要按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并且企業在以后對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和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按新準則,債務人會計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與稅法已趨于一致,不必作納稅調整。只是在資產轉讓收益上,會計中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稅法不予承認,納稅人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會計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與稅法確認的已無差別,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之間的差異主要由企業的壞賬政策和稅法規定的壞賬計提比例不同引起,按暫時性差異處理。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辦法"規定,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按舊準則,債務人應將全部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權公允價值與票面價值的差額;另一部分是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后部分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債權人而言,《準則》規定其股權投資成本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的稅費確定,而,《辦法》雖不改變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但在以后處置該項投資時,只有按公允價值確定的計稅成本部分才能得到稅前扣除,其余則不能。按準則,債務人、債權人均無須作納稅調整。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辦法"規定,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汜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按舊準則,債務人將減記的應付金額記入資本公積,因此要將減記的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債權人由于已將應收債權減記的金額記入了營業外支出,所以不需作納稅調整。

按新準則,債務人已將減商的金額記入到營業外收入,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沒變,所以不需作納稅調整。

(四)幾種特殊情況"辦法"中除了對幾種債務重組方式的所得稅計算作了規定外,還對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作了說明。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5

「關鍵詞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比較

商業信用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運行中為加快商品周轉而經常運用的手段,它一方面為購銷雙方主體解決了資金瓶頸問題,另一方面也帶來了大量的債務糾紛。債務人到期無法按既定條件償還債務不僅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而且也會給自己的商業信譽造成不利影響。所以,債權債務雙方可以選擇一種較為經濟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為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于1998年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并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2006年2月財政部在制定新的準則體系中,對該準則再次進行了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12號——債務重組》(下稱新準則)。本文針對新準則的主要內容及其與舊準則的差異進行了分析。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由總則、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和披露共四章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資產清償債務;2將債務轉為資本;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5.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6.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三)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3.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

5.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上面第4點的規定處理。

(四)有關披露

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4.或有應付金額。

5.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債務重組的下列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3.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4.或有應收金額。

5.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二、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一)新舊準則的定義不同

舊準則的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它表明,不論哪種債務重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和償還時間,均作為債務重組。所以舊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

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了讓步的實質條件。這樣,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且不調整償還金額和時間,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二)新舊準則中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

新準則中將舊準則中“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合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這雖不屬實質的變化,但新準則的表述更為簡潔易懂。

(三)新舊準則中會計處理的不同

新準則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于非現金資產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現舉例說明新舊準則中會計處理的差異。

[例]2005年2月10日,順達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天意公司,同時收到天意公司簽發并承兌的一張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個月期、到期還本付息的票據。當年8月10日,天意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兌現票據,經雙方協議,順達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臺設備抵償該應收票據。這臺設備的歷史成本為120000元,累計折舊為30000元,評估確認的原價120000元,評估確認的凈價95000元,天意公司發生的評估費1000元,對此固定資產提取減值準備9000元。順達公司未對債權計提壞賬準備(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解析]債務人天意公司按新準則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81000

累計折舊3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9000.

貸:固定資產12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810000+1000=82000(元)

債務重組收益=應付票據賬面價值(面值+利息)—轉讓設備公允價值=103500—95000=8500(元)

轉讓設備收益=設備公允價值95000—評估費1000—設備賬面價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應付票據103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2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8500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13000

債務人天意公司按舊準則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資本公積=應付票據賬面價值(面值+利息)103500—評估費1000—設備賬面價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應付票據103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2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1500

由此可見,新準則的處理比舊準則多確認收益21500元(8500+13000),從而使當期利潤增加21500元。

債權人順達公司按新準則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借:固定資產95000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8500

貸:應收票據103500

債權人順達公司按舊準則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借:固定資產103500

貸:應收票據103500

由此可見,新準則的處理比舊準則多確認損失8500元,從而使當期利潤減少8500元。

三、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分析

綜上所述,由于新準則與舊準則最大的差異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將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原準則計人資本公積),所以執行新準則后,進行債務重組將增加債務人當期利潤、減少債權人當期利潤。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范文6

關鍵詞:破產企業;對外擔保;抵消權;公益債權;破產費用;會計處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清理破產企業已成為日常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經營失敗的企業及時清理掉,是建立公正公開、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而規范破產會計工作是破產工作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目前,破產法規不斷完善,但破產會計核算沒有同步跟進,下面結合新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破產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及其披露

《破產法》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據此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該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所以清算組應將擔保債務補計入帳: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破產法》第117條規定,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債權人?!镀飘a法》第119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根據前述規定,破產企業破產前對外擔保的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在擔保債務到期前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會計分錄:借:提存資產,貸:破產財產;借:其他應付款,貸:提存債務。如果擔保債務到期債務人有能力還款,沖回提存資產,將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如果擔保債務到期債務人無能力還款,提存資產應當分配給債權人,管理人應履行對擔保債務人的追索權。

二、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及其披露

《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镀飘a法》第56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根據上述規定,法定期間內未來申報的債權在會計處理上不能進行核銷,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一點與舊破產法存在較大差異,舊破產法規定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會計處理可據此核銷,而新破產法更正了原有做法,考慮的更加全面、更加完善。另外,由于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松弛,會計帳目混亂,債權債務會計記錄可能存在錯誤,因此,沒有按時申報的債權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對未按時申報的債權不予核銷有助于將來核實清楚有關帳目。但是,由于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且在清算報表編制日不具有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權利,即該項負債已經不是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在清算報表編制日不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列示,但可以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之后清算凈損益之前單項列示,并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披露的重點應為未申報債務的賬齡,并對大額債務的形成單獨披露。建議增設"未申報債務"科目,將所有未申報債務均集中于該科目項下核算,所有未申報債權人作為該科目項下的二級科目核算。

三、抵消權的會計處理及限制規定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源于民法上的抵銷權,但設立破產抵銷權的理念與民法抵銷權并不完全一致。民法上的抵銷是指債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同種類的債務,而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是在民法抵銷權的基礎上,融入破產程序中的特殊因素后而形成的,破產管理人必須保障破產財產的完整性,必須維護全體破產債權人的整體利益,避免出現對破產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對其債務做全額償付,因此,一般來說,破產財產管理人不得行使抵銷權。根據《破產法》第4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下列情形不得抵銷:

1、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債權人不能將該債權與其對破產債務人的債務抵消。

2、破產宣告后受讓的破產債權

破產程序的功能是保證債權人的公平清償,但只能保證每個債權按比例收回債權,并且清償比例往往很低。但是,對于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完全可以全額收回,從而成為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如果允許破產債務人的債務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債務,會出現破產債務人的債務人以高于清償比例的價格收購破產債權以抵銷其對破產債務人債務的情形,結果是轉讓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得到了高比例的清償,破產債務人的債務人不但免除了自己的債務,而且從中漁利,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違背了《破產法》的公平清償原則。所以,在破產宣告后,如果破產債務人的債務人受讓了破產財產的破產債權,就只能參與破產分配,而不能以該受讓的債權與破產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抵銷。

3、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如果對破產債務人負有新的債務,則必須全部履行,而不得與破產債權抵銷,否則會縱容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負債,并通過行使抵銷權使自己的破產債權優先獲得足額清償,從而損害其他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干擾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不得與破產債權相抵銷。

4、如果破產債權人同時是破產人的股東,但該股東在設立破產企業時未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當債務人破產時,該股東對未繳足的注冊資金應予補足,而不能將應補足的注冊資金作為對債務人的債務,與破產債權抵銷。

上述抵銷權在會計處理上應非常慎重,破產宣告后債權、債務的同項合并以及不同客戶的債務、債權抵頂,應對債務的形成原因和時間詳細分析,不可與持續經營狀態下的債的抵銷那樣簡單處理,否則如果給破產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公益債務賬務處理及其披露

大連盛道玻璃制品廠在申請破產時,帳面存款僅余千元,破產申請受理后,為繼續履行銷售合同和解決職工日常生活問題,向集團公司借款10萬元。清算組在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對上述債務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償付,但在債權人會議上遭到反對,最后列入普通破產債權處理,結果集團公司僅收回不足10%的款項。可以說,如果沒有集團公司的借款破產工作將無法進行,但這種還款結果又有誰愿意借款給破產債務人呢?顯然這種清償結果顯失公平。

新破產法提出了公益債務的法律術語,并列出了屬于公益債務的幾種情形,但沒有給出概念,本人經查閱有關法律資料, 得出公益債務的概念。公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所發生的債務和因債務人財產所發生的債務的總稱。根據《破產法》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公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人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根據公益債務的定義和立法本意,本人認為,如大連盛道玻璃制品廠在申請破產時借入的款項,不管是用在破產案件訴訟費上,還是用在合同的繼續履行上,均可認定為公益債務,應納入"應付公益債務"科目核算。根據《破產法》43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公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據此,大連盛道玻璃制品廠在申請破產時向集團公司借入的款項應作為公益債務在破產費用之后優先受償,債權人會議的決定是錯誤的,損害了集團公司的應得利益。在編制破產清算資產負債表時,"應付公益債務"項目應在普通債務之前單獨列示,并在報表附注中詳細披露應付公益債務產生的原因和時間,并按債權人明細詳細列示。

五、破產費用賬務處理及其披露

大連盛道玻璃制品廠在申請破產時,帳面存款僅余千元,為解決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不得不向集團公司借款20萬元,這筆債務當時是作為普通債務處理的,沒有享受優先權,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正確?某些債權人參加債權人大會來回的路費、住宿費和餐飲費要求列入破產費用處理,這種要求是否合理?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在破產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代表破產企業進行訴訟,以及辦理其他事務中所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隨時優先支付。根據《破產法》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上述費用的支付順序法律規定的很清晰,但這些費用在會計處理上是預先計提還是發生后隨時入帳并不明確,這就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原理和相關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合理預計將要發生的破產費用,因為這些費用作為破產企業是必須發生的,符合謹慎性原則和或有負債會計準則的有關確認原則,在編制清算初期會計報表時應單項列示,以完整反映清算資產的償債能力。建議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初破產管理人合理預計的將要發生的破產費用以及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提而未提的清算費用。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于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和"清算期應付債務"的科目,"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的備抵科目,在編制破產清算報表時應合并填列。清算期借入資產應專門使用,單獨核算,不屬于破產財產。

六、應予撤銷的不當財產處置行為的會計處理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三十三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而第三十四條規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追回。對于這部分財產,如果管理人發現了上述的行為,并對上述債權人進行了追索,會計核算必須予以反映。以往的做法只是賬外處理,在破產清算期內最終沒有追回的,直接予以核銷。本人認為,一般情況下,能發生上述行為的債權人與破產企業關系密切,如果直接予以核銷,那么對于其他債權人來說是不公正的,不利于查錯防弊。建議增設"應追索資產"科目,將管理人未追回財產全部納入賬內核算,反映于普通破產財產項下,并由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變現情況進行評估,財務信息反映于報表內普通破產財產項下。

七、提存分配額的會計處理及其披露

《破產法》第117條規定,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破產法》第118條規定,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破產法》第119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這些規定給會計處理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一方面提存分配額提存期間不屬于破產財產,另一方面提存分配額超過規定時效又變為破產財產。本人認為,會計核算應增設"提存資產"科目和"應付提存款"科目,"提存資產"科目是"應付提存款"科目的備抵科目,提存期間二者余額相抵為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不予反映。但在報表附注中應按債務人和賬齡詳細披露。提存期滿無人領取,轉為破產財產時,根據轉銷的提存財產額將"提存資產"科目和"應付提存款"科目對沖,同時增加破產財產和清算收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Z].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2006-08-27.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Z].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2005-10-27.

[3]高允敏.破產清算審計實務探討[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5,(12).

[4]張玉璉.破產清算審計問題探討[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4,(7).

[5]王衛平.企業破產清算審計中的幾個問題[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4,(7).

[6]茅碧波,劉漢莉.破產清算審計三個階段的具體操作[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3,(5).

[7]南方市審計局.關于南方軸承廠破產清算期間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J].審計與理財,2004,(4).

[8]曹慧明.破產審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9]原蓉蓉,陳睿.破產清算中的財務問題及法律規制[J].中國農業會計,2004,(1).

[10]姚建英.論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J].引進與咨詢,2004,(7).

[11]馮駿,王海清.破產企業清算組會計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決策參考,2003,(6).

[12]李曙光.關于新《破產法》起草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2,(7).

[13]孫建英.破產清算審計的基本程序[J].上海會計,2002,(9).

[14]卓和平,吳鳳崗.破產清算會計與破產清算審計評析[J].財會月刊(會計),2001,(4).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