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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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合同

債權合同范文1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債權合同范文2

關鍵詞:合同 債權讓與 債務人保護

一、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利益保護的必要性

所謂債權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成為原有債的新債權人的行為。現代市場經濟時代,債權的財產屬性和資本性客觀上要求其具有較大的自由流通性,債權讓與通過維護債權人的債權自由處分權,使債權這一無形資產自由流轉,提高交易效率,促進財富增長,因此,在商業實踐中最為活躍。而債權讓與法律關系涉及多方主體,讓與人、受讓人、債務人間呈現出交織復雜的利益關系,對各利益主體的關系進行全面考慮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債權讓與制度的主題。

對于債權讓與三方當事人而言,債權人在讓與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脫離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效果就是債權人自己的清償,是受益者;對于受讓人而言,本應由讓與人履行的債務,變更為由債務人履行,所以對于債權是否能夠順利的實現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均強調對受讓人的保護;然而,對債務人而言,債務人卻處于被動接受的弱勢地位。傳統觀點認為,債權讓與是債權人根據自己的意志處理自己的權利,對債務人利益影響不大,只是使債務人的履行對象發生了變化,因此,債權讓與合同的訂立不需要債務人的參與和同意,債務人只要得到債權讓與通知,則應當接受債權讓與的事實和法律后果。但實際上,債權讓與可能會課以債務人一些合同約定以外的義務,債務人的利益不免會或多或少的有所犧牲。通常而言,債務人一般應當承受因債權讓與給自己帶來的不適,這是為了債權讓與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債務人承受的必要負擔。但債務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則,將會給債務人增加過多的負擔,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二、我國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利益保護規則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合同法》確定的債權讓與制度,確定了對債務人利益保護的一些制度和規則,如通知制度、抗辯權、抵銷權等,但現有規定尚欠完備,且有許多制度設計上的漏洞和空白,應予完善。

(一)明確債務人利益保護的一般規則

債權讓與制度本旨是為維護債權人的債權自由處分權,因此,債權讓與采取了債權人、受讓人中心主義,這就使債務人處于被動接受的弱勢地位,因此,為了使債務人的實質利益不因債權轉讓受到損害,應規定對債務人利益的保護的一般原則,即債權的自由讓與必須在不損害債務人現存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不應因債權的讓與而增加債務人的負擔或者喪失應有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對債務人利益保護的一般規則,對因債權讓與給債務人增加的履行費用或其他負擔,應由誰承擔并無具體規定,使得實務中具體個案的解決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筆者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上述費用的承擔有事先約定或事后協議的,從其約定或協議。但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上述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無約定,考慮到債權讓與中,讓與人是受益人,且在債權讓與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由讓與人承擔較為合理,更利于債務人請求權的實現。

(二)建立全面的讓與通知規則

作為各種利益平衡的方法,讓與通知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是對債務人利益保護的一個普遍性原則。由于債權讓與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進行,并不需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一般無從知曉。為避免債務人因不知情受到損失,又充分尊重債權人利益,保障債權的自由流轉,《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仔細推敲,尚有問題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對于債權讓與通知的時間和形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一項完整的制度,尚欠妥當,不利于操作。筆者認為,在讓與事實發生后的合理期限內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通知應包含讓與的事實、時間、受讓人等,以達到公示效果,這樣既以利于約束各方,也可以作為確認債權是否移轉、債務人抗辯免責的依據。

其次,應增加通知的行為方式。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是通知的唯一主體,過于僵化。為了使債權讓與自由流通,應規定受讓人也可為債權讓與通知的主體,這樣就可以避免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耽誤受讓人債權實現的時間;還應規定受讓人享有催告和提示的權利,可以催告讓與人向債務人通知,讓與人不通知的,則可直接向債務人提示債權讓與合同,債務人在收到受讓人提示后,僅需向債權人詢問核對,債權人的回復,產生與通知一樣的實際效力。

(三)完善部分讓與中債務人利益的保護

在部分讓與的場合,一個或多個受讓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與讓與人共享債權,這種債權人地位的分裂會使債務人增加費用、精力等成本支出。可見,部分讓與中債務人的地位和利益可能受到實質性的削弱和損害,從公平出發,需要通過一些制度的設計和安排,給予債務人特別的保護。我國合同法僅簡單的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讓人,沒有給部分讓與確定特別的規則,需立法和實踐予以補充。

債權合同范文3

關鍵詞:主合同;債權讓與;仲裁條款

中圖分類號:DF5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135-02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債權讓與”的定義,學者們眾說紛紜。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中,“債權讓與”一詞系指債權人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其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讓與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由于債權讓與制度可通過債的自由流轉使債權人的預期利益盡快轉化為現實利益,大大減少債權的實現成本,因此,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尤其在建筑、國際貿易和再保險領域內,情況更是如此。

但是,債權讓與制度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也使得這一制度需要解決很多棘手的利益平衡問題,尤其是在規定了仲裁條款的主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債權讓與給第三人的情況下,此種讓與對主合同將產生什么影響?不愿接受該條款約束的受讓人或者債務人往往會說,自己或者對方不是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故在主合同債權的讓與人、受讓人或者債務人對自己是否受仲裁協議約束發生爭議之時,法院或者仲裁庭便會面臨如下兩難困境:一方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指引的情況下,法院或者仲裁庭兀自推斷未在主合同上簽字的受讓人已經接受了該仲裁條款似為對當事人自治原則的不尊重;另一方面,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不規定受讓人在受讓主合同債權的同時也一并自動受讓其中的仲裁條款將大大降低債權讓與制度的吸引力和實效。

考慮到關于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這一問題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我國學界的研究又相對不足,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進行必要的比較法考察,并對我國的立法選擇提出建議。

二、有關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的比較法考察

在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典型國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都比較蕪雜,故對于這一問題的比較法考察只能圍繞相關國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總體趨勢和典型案例來進行。

(一)美國

美國法院的主流看法是,對于受《聯邦仲裁法》調整的仲裁而言,需依據如下兩類規則來判斷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調整合同成立的一般性的州法原則、有關可仲裁性的聯邦實體法。根據受美國許多州采納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的規定,有效的債權讓與能將讓與人的請求及接受履行的權利原封不動地轉移給受讓人,因此,受讓人有權像沒有讓與債權之前的讓與人那樣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同時,由于“有關可仲裁性的聯邦實體法”――《聯邦仲裁法》奉行支持仲裁的政策,美國法院往往認為,即便主合同清清楚楚地規定非經債務人書面同意不得讓與合同債權、讓與人實際上并未取得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就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了,這類讓與仍然是有效的,受讓人因此有義務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有關主合同的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這一問題,美國法院并未一直應用上述理論解決。比如,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屬于關聯企業,如母子公司關系的情況下,則美國法院就可能援用“刺破公司的面紗”理論和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則來解決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這一問題,并在適當情況下得出受讓人有權根據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結論。

(二)英國

早期的英國判例對這一問題態度不盡一致。如在1928年的一個判例中,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系具有人身屬性,故仲裁條款本身不具有可讓與性,并以此為由斷定,在當事人一方轉讓房屋建造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的情況下,仲裁條款無法隨之轉讓。但在1946年的一個判例中,法院卻得出了與之相反的結論。隨著時間的推移,在英國法院中,主張仲裁條款隨著主合同債權的讓與而自動讓與的觀點漸漸成為主流觀點。比如在一個1990年的判例中,法院指出:“在債權人讓與訴因(cause of action)的時候,如無相反約定,則正如1925年財產法第136節所規定的那樣,有關該訴因的所有救濟也都一并讓與?!?/p>

該案法官同時認為,即便主合同債權是在仲裁程序進行期間讓與的,仲裁條款也仍然能隨著主債權的讓與而自動讓與。需要注意的是,英國其后的一些案例也堅持了該主張。

(三)法國

對于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這一問題,《法國民法典》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有法國學者認為,在讓與人將主合同的債權和債務一并讓與給第三人時,可類推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解決這一問題――“訂立契約的人應被看成是為其本人及其繼承人與權利繼受人訂立契約,但如契約有相反之明文規定,或者依契約的性質產生相反意義時不在此限?!鄙暄灾蓪⒆屌c人理解為當初系為受讓人訂立主合同,因此,受讓人自然是仲裁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享有該條款所帶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在讓與人僅讓與主合同債權的情況下,法國法院往往將《法國民法典》第1692條的規定解釋為能用以確定仲裁條款應隨主合同債權一并讓與的依據:“債權買賣或讓與包括該債權的從屬權利,諸如保證、優先權與抵押權等?!?/p>

綜上所述,在主合同債權讓與是否導致該合同的仲裁條款自動讓與這一問題上,美、英、法三國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狀況分別為:

就受美國《聯邦仲裁法》調整的仲裁而言,美國法院非常傾向于承認主合同債權讓與將導致仲裁條款自動讓與,這不但與其援用各州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闡釋仲裁條款有關,也與其援用奉行支持仲裁政策的《美國聯邦仲裁法》存在密切關系。美國法院的支持仲裁傾向甚至使其接受了這樣一種看似匪夷所思的觀點:即便主合同約定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讓與,倘若其沒有明確指出違反此要求的讓與就是無效的讓與,那么,讓與人就可將其所擁有的主合同債權有效地讓與出去,受讓人也將完好無損地受讓主合同債權及相關仲裁條款。

目前,英國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原則上,主合同債權讓與將導致該合同的仲裁條款自動讓與,而且即便讓與人是在仲裁程序開始后讓與其債權的,受讓人也可在通知仲裁庭后直接將讓與人取而代之,無需重新提起新的仲裁。

在法國,法院傾向于認為仲裁條款自動成為主合同的一部分,雖然有人認為基于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條款不應隨著主合同債權讓與而自動讓與,但法國法院一直沒有接受這一觀點。后者一直認為,如無相反的明確表示,法律假定受讓人已經接受了整個主合同,這自然就包括了相當于主合同債權的從屬權利的仲裁條款。

因此,總體來說,美、英、法三國在這一問題上均持這樣一種態度:倘若主合同沒有明確禁止,或者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具有人身屬性,那么,初步看來,主合同債權讓與將導致仲裁條款自動隨之讓與。

三、我國的立法選擇

主合同債權讓與對仲裁條款的影響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其常常體現為如下幾種現實情形:(1)主合同的債務人對受讓人提起仲裁,受讓人辯稱自己不是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受讓人對主合同的債務人提起仲裁,后者辯稱受讓人不是仲裁條款的當事人。(2)主合同的債務人對讓與人提起仲裁,讓與人辯稱自己不再是仲裁條款的當事人;讓與人對主合同的債務人提起仲裁,后者辯稱讓與人不再是仲裁條款的當事人。(3)主合同的債務人對受讓人提訟,后者辯稱自己與主合同的債務人之間存在仲裁條款,法院無管轄權;反之亦然。(4)主合同的債務人對讓與人提訟,后者辯稱自己與主合同的債務人之間存在仲裁條款,法院無管轄權;反之亦然。

對于上述與主合同債權讓與有關的仲裁條款爭議,我國《合同法》、《仲裁法》沒有予以及時調整:一方面,雖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推測,在主合同債權債務一并讓與的情況下,似應理解為仲裁條款應隨之自動讓與,但這畢竟僅是一種推測,并且對于同樣常見的讓與人僅讓與主合同債權時該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效力范圍問題,《合同法》并沒有為人們提供任何解決思路。另一方面,盡管《仲裁法》中的確存在有關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規定,但由于該原則在實踐中并不用于確定主合同債權讓與時仲裁條款的效力范圍問題,因此,《仲裁法》也沒有為人們提供任何解決思路。立法的缺失不可避免地導致部分法院在處理這一問題時存在較大任意性,長期不能息訟,浪費了寶貴的訴訟資源??紤]到倘若將由主合同所產生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生硬地剝離開來,不承認在主合同債權讓與的情況下仲裁條款原則上隨之自動讓與的法律無法滿足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也考慮到美、英、法等代表兩大法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都奉行原則上允許仲裁條款隨主合同債權讓與而自動讓與的政策,本文認為,我國有必要在將來的立法中明確規定如下內容:

在主合同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如無相反約定,并且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具有人身屬性,則該條款自動隨之讓與。

參考文獻:

[1]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Detlev von Appen GmBH v. Voest Alpine Intertrading GmBH1,1997,2 Lloyd's Rep. 279 (Eng. C.A.).

[2] Fouchard,Gaillard & Goldma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711-12.

債權合同范文4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債權合同范文5

乙方:

丙方:

協議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丙方欠甲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F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間的債務清償問題相互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對丙方的債權中的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此項債權。

二、上述第一條中債權轉讓的價款由乙方將其對甲方的債權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予以抵償。

三、上述債權轉讓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對丙方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的債權,享有規定的債權人的相關權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償還債務,承擔法律規定的債務人的相關義務。

四、丙方同意在本協議上簽字以確認知悉上述甲乙雙方對上述債權的轉讓事宜。

五、經上述債權轉讓和債權抵償后,甲方與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抵銷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抵銷人民幣____ ___萬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對丙方人民幣__ ____萬元的債權。

六、本協議的未盡事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規定。

七、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當事人簽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債權合同范文6

關鍵詞:債務承擔;債權人同意;合同法

一、案情介紹

李某與紅星公司長期有業務往來,至2008年1月,紅星公司結欠李某貨款18萬元,出具欠條并加蓋了紅星公司公章,欠條載明:"欠李某貨款18萬元,由王某負責還款。"后李某多次向紅星公司及王某催款未果。

2008年7月,紅星公司的股東唐某與王某簽訂股東退股合同協議書,約定紅星公司應付款中李某的貨款由王某償還。李某于2012年3月向法院其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請求判令王某給付貨款20萬元(含上述貨款18萬元),后李某于同年4月撤訴。

爭議焦點:債務的轉移需征得債權人同意。本案中,紅星公司出具欠條言明由王某負責償還李某貨款,退股合同協議書也作了約定,后李某在向公司及王某催要未果的情況下,選擇王某作為被告,是否視為債權人同意債務的轉移。

二、從《合同法》第84條解析債務承擔制度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的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以原債務人是否免負責任為標準,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并存的債務承擔。從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上來看,免責的債務承擔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擔債務的意思外,還須有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而并存的債務承擔則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擔債務。《合同法》并未使用"債務承擔"一詞,而采用了"債務轉移"這一表述?!逗贤ā返?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對此條文的理解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如何理解"全部轉移"、"部分轉移"與"免責債務承擔"、"并存債務承擔"的關系;第二,并存債務承擔是否也需要債權人同意。免責的債務承擔,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取而代之。免責的債務承擔會對債權人實現債權產生重大影響,一旦第三人沒有履行能力,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權,也不能再向原債務人主張。因此免責的債務承擔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此處并無異議。而并存的債務承擔,學者認為屬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對債權人而言是有利的,因為第三人的加入不僅不會影響債權人向原債務人主張債權,還增加了第三人的責任財產作為擔保,因此多數觀點認為并存債務承擔原則上無須經債權人同意。但《合同法》第84條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債務均應經過債權人同意,能否將其理解為包括并存債務承擔?如果不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并沒有對并存債務承擔的規定,那么審判實務中對該問題應如何處理?鑒于對"債務轉移"一詞使用較為混亂,一般指免責債務承擔,但也存在不作區分籠統使用的情況。而實務中,當事人的約定措辭并不精確。所以應透過語言文字探究當事人的真意。僅在第三人愿意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而原債務人欲脫離債務且債權人對此明確同意之時,才成立免責債務承擔。反之,第三人愿意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但無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僅可能成立并存債務承擔。《合同法》第84條規定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均應經債權人同意,應解釋為僅指免責債務承擔。

三、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明示同意

(一)債權人同意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有明示與默示之分。傳統民法中對二者的區分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主觀說認為基于表示人意思之區別,表意人為表示該意思而為表示行為時,為明示之意思表示。表示人表示他意思,而欲人推測其意思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陀^說則認為基于表示人之表示方法之區別,其中有謂依言語或文字或用當事人間所了解之符號為表示者,為明示,否則為默示。我國合同法對默示合同形式的界定采客觀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10條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依此規定,行為人以語言文字表達其內心效果意思為明示,以行為表達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則為默示。

明示與默示作為法言法語與作為日常用語之解釋有一定的差距,而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明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以區別免責債務承擔與并存債務承擔?筆者認為,可從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免責債務承擔合同以及原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免責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情形分析。依據常理,顯然在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第三人時,債權人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合同表示其同意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之內心意思,一般無須再由債權人的行為推知。而根據《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在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免責債務承擔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責債務承擔以債權人的同意為要件。此處的 "債權人同意"有兩重含義,一是需有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已就全部債務轉移于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債務達成合意這一債權人"同意"的前提存在;二是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免除債務是明確向第三人或原債務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同時明確向第三人與債務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明示同意。

(二)案例分析

從案件事實來看,第三人王某與債務人紅星公司就貨款償還問題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對于這一清償安排債權人始終未明確表示同意,且債權人仍多次同時向債權人和第三人催款,債權人的行為也表明其并不同意將這一安排視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因此王某與紅星公司的關系應理解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債權人李某仍可以向紅星公司要求履行債務。

債權人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甚至,并不能表明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了免責債務承擔的合意還是并存債務承擔的合意,因為即便債權人一直向第三人催討欠款,也不能就此認定為免責債務承擔,因為在并存債務承擔中,債權人同樣有權選擇僅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在第三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與原債務人請求共同履行債務。所以,不能僅僅以債權人李某對第三人王某提訟就推定為債權人同意,并成立免責債務承擔的關系。由于成立免責債務承擔的條件比成立并存債務承擔更加苛刻,故除存在債權人對原債務人免責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外,應以認定為并存債務承擔。也就是說,應當以欠缺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之意思表示,而認定為并存債務承擔;反之則不能成立,即不能以當事人沒有對并存債務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就推定其為免責債務承擔的關系。在債權人沒有明示同意原債務人不再負擔債務時,由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其有這種內心意思必需慎重為之,否則可能在違背債權人意志的情況下使原債務人脫離了債的約束,同時意味著債權人被強加了免責債務承擔可能帶來的風險,造成當事人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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