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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1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成因;風險防范
前 言
企業為了提高自身最大限度盈利水平,在不違法我國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使用多種可行性手段降低稅收成本的過程,稱之為納稅籌劃。企業納稅籌劃是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調整及優惠政策下客觀生成與存在的。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經營者對納稅籌劃意識的日益提高,目前稅收籌劃早已成為我國企業經營管理的首要工作。以下筆者就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力成因以風險防范進行粗淺的探究。
1.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力成因及客觀條件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者減輕自身的稅后負擔,而使用多種可行性手段降低稅收成本的過程。也正因此,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在市場經濟國家發展中已經存在了近百年。而目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納稅籌劃早已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首要工作,這也再次證明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具備它產生的動力成因與客觀條件。
1.1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動力成因
稅收是通過國家強制力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社會公共服務,而開展了一種無償的、相對固定的征收方式。因此,對企業納稅人而言為了確保個人盈利水平的最大限度,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降低自身的納稅成本,即產生了企業稅收籌劃的動力成因。而對于這種強烈減輕稅負的愿望,不同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稅法中體現出不同的選擇,如偷稅、漏水、欠稅、節稅、避稅等等直接行為。而在眾多降低稅負的選擇中合理的節稅和避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最為保險的負稅方法,而其他降低稅負的選擇均會受到國家強法律的相關制裁,受到法律強制力的約束。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不斷的尋求降低稅負或者免除稅負的過程中,其實就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過程。
1.2我國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客觀條件
企業納稅籌劃產生于存在的客觀因素,既是因為我國稅法以及相關法律仍沒有達到完善和健全。一般來說,稅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則性、針對性、穩定性。特別是稅收法律制定的內用,一經訂立就如同其他法律制定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不可修改性。然而,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瞬息萬變,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遇到的種種復雜經濟情況,也無法及時準確和稅法中的條例有針對性的對照。而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是,通過對這些不足之處的運用,就會給納稅人帶來避稅的希望。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多元化發展日益加劇,稅收法律制度無法做出相應及時準確的修改,變為納稅人進行合理的降低稅負提供了良好的客觀環境。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定促進納稅人進行避稅的客觀條件包括以下幾點:我國部分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邊際高稅率的存在;稅法細則與稅法事情存在吻合度差異;稅法的課稅對象存在可轉換性;稅法在征收方法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以上列舉的種種問題都均是由于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在客觀條件上為納稅人創造了稅收籌劃提供了有力空間。而對一個國家而言,其稅收法律的準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因此,國家對企業的合理稅收籌劃行為應該用于承認它、正式它,打擊非法避稅行為。
2.對企業納稅籌劃后施行的風險控制
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具有稅收的兩面博弈性,盡管企業在納稅籌劃中可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效益,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風險與效益往往是并存的。因此,有效的做好稅收風險控制早已成為企業納稅籌劃中的關鍵環節。以下筆者更具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出幾點企業在納稅籌劃后的風險控制防范措施措施:
2.1企業在納稅籌劃前,應該樹立明確的風險意識
企業的納稅籌劃一般發生在企業納稅經濟行為之前,是一種預測和估計的企業納稅行為。然而由于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經濟業務的復雜多變性,往往會出現各種非主觀可以調控的事件,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也可以說企業的納稅籌劃并非百分百準確無誤,其所調節出的稅收效益僅僅知識一個估計值,并非真實的絕對數字。因此在企業納稅籌劃錢,企業應該樹立明確的納稅籌劃風險意識后,在作出納稅籌劃判斷并根據企業的實際狀況不斷調整企業經濟決策。
2.2企業在納稅籌劃前,充分理解與掌握稅收法規
在企業納稅籌劃前,只有全面了解與企業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深入研究稅收法律制度,充分領會我國稅法的立案精神,才能達到良好運用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而正因為企業在經濟業務活動中的不同運用方式,不同經濟行為,致使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故而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勢必成為我國納稅籌劃的必要環節。
2.3企業在納稅籌劃中,應該充分關注稅法變動情況
一個成功的納稅籌劃應該包括企業對自身所處的外部化境,未來經濟發展趨勢以及國家政策,稅收法律法規可能發生的變動趨勢進行的綜合分析、評定,及時準確的處理好企業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關系,以此增強企業經營收益。特別是目前我國仍處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改革模式中,稅后法律法規尚未建設完善,仍不能做到十全十美。因此,針對稅收法律法規時刻變化的現實狀況,我國企業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實際變動情況,提前預計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可能引起的籌劃風險,做出及時的準確的評價和解決,以此提高我國企業的納稅籌劃風險防范。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2
【關鍵詞】 納稅籌劃;成因與風險防范;分析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的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納稅籌劃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因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歷史,這充分說明這種經濟活動具備它產生的條件與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觀動因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對社會產品進行的強制、無償與相對固定的分配。對納稅人來說,既不直接償還,也不付任何代價,這就促使納稅人產生了減輕自己稅負的強烈愿望。為了使這一欲望得以實現,納稅人表現出各種不同的選擇:偷稅、漏稅、逃稅、欠稅、抗稅、避稅和節稅。在眾多的選擇中,避稅與節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逃稅都是違法的,要受到稅法的制裁;漏稅必須補交。法制較為健全和征管較為嚴格的國家,偷、漏稅和逃稅、抗稅往往是十分艱難的。因此,納稅人自然會力圖尋找一種不受法律制裁的辦法來減輕或免除其稅負,這就是納稅籌劃。
(二)客觀條件
納稅籌劃之所以產生,主要是稅法及有關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來說,稅法本身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征。從原則性來說,無論哪一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內容,都以簡練為原則,不能包羅一切,但稅法所涉及的具體事物與稅法的原則性之間往往出現某些不適應的問題;從穩定性來說,稅收法律制度一經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然而,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是瞬息萬變的,由于情況的變化,要求稅法作出相應的修改,但修改稅法要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從針對性來說,稅收法制中的具體規定雖然一般都有針對性,但在具體運用時,使針對性達到全部對號入座的程度是辦不到的;原因是納稅人之間生產經營活動千差萬別,有時會出現種種復雜的情況,這一切使避稅成為可能。這也就是說,當稅法等規定不夠嚴密時,納稅人就有可能通過這些不足之處實現自己避稅的愿望。具體來說,促使納稅人進行避稅的客觀條件主要有:
1.稅收的優惠政策。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內容時,容易造成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企業、經濟組織及納稅人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實現避稅。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優惠政策體系,就會使人們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及照顧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2.邊際高稅率的存在。如果稅率較低甚至很低,國家取走稅款對納稅人來說無關緊要,自然也就不會使納稅人絞盡腦汁去研究、實施避稅。由于稅率過高,納稅人的收入中有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稅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納稅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過高時,避稅現象更容易發生。邊際稅率高是指在實行累進稅率制度下,稅率隨納稅人收入級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長,也就是說多收入的增長速度抵不上多納稅的增長速度。納稅人避稅的措施。一是在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減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獲得的收入中有較高的部分被稅收拿走,這一點當納稅人收入水平處在稅率變化級距臨界點時十分明顯;二是進行收入或利潤轉移,降低自己的應稅收入檔次,減少納稅額,高稅率往往成為導致納稅人避稅的加速器,納稅人不堪重負,不得不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而開辟各種減輕稅負的途徑。
4.稅法細則與納稅事項吻合度的差異。由于避稅正在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經濟現象,國家為了保證稅收的質量,致使其在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的內容上越來越具體、詳細。然而,大千世界的經濟事項猶如一個五彩繽紛的萬花筒,稅法政策與細則再詳盡也永遠不會將與納稅有關的所有經濟事項都十分全面而又詳盡地予以規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稅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據變化了的新情況、新問題,再調整有關的法律和規定。
5.課稅對象可轉換性。課稅對象的重疊和交叉,使納稅人可以左右逢源,尋找最佳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按其性質可以劃分為:對流轉額課稅、對收益額課稅、對行為課稅、對財產課稅。由于對課稅對象確定口徑的不同,納稅人最終承擔的納稅額也就不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說,財產收益和經營利潤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是可以相互轉移的。如果國家對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采取不同的稅率,就會成為納稅人利用這種轉換躲避稅負的依據。例如,國家規定財產稅的稅負過重,使財產所有人納稅后的收益達不到社會平均利潤水平,就會促使財產所有人出售財產而轉為租入財產,進而躲避過重的納稅義務。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自有資本(權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資本(負債),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繳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這時,納稅人就要認真考慮,是多用自有資本好,還是多利用外借資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稅方法的缺失,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如流轉稅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轉環節上課稅,故納稅人只要有效地減少或削減商品流轉環節,便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
上述例舉的納稅籌劃的客觀條件說明,只要國家稅收法規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就會給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空間,避稅就不可避免。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國家只有承認它、正視它,才能爭取在稅法的制定與修改上的主動權,盡可能防止國家稅收在合法的外衣下過多流失。
二、籌劃中的兩面性博弈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這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從根本上講,納稅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梢哉f,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予繳納任何稅款,只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下就可以了。這一納稅籌劃方案雖然使得稅收負擔雖然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以犧牲企業整體利益換取稅收負擔的降低明顯是不可取的??梢?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三、籌劃后的風險控制
納稅籌劃的兩面性博弈中,盡管能降低稅務成本,提高企業整體效益,但這僅是預測與估計。在方案實施過程中風險與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風險是籌劃目的得以達到的關鍵。企業納稅的風險防范應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確樹立風險意識
納稅籌劃一般需要在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經濟環境及其他考慮變數錯綜復雜,且常常有些非主觀所左右的事件發生,這就給納稅籌劃帶有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況且,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也是一個估算值,并非絕對的數字。因此,納稅人在實施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
(二)準確理解與把握稅法
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納稅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達到納稅籌劃之目的。既然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營運方式的稅收規定的比較,故對與其相關的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基礎,才能進行比較與優化選擇,制訂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經營、籌資等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案。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納稅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三)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納稅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納稅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參考資料】
[1] 董樹奎.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分析與協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2] 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3
關鍵詞:納稅籌劃 成因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8-167-02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法律行為,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的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納稅籌劃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因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歷史,這充分說明這種經濟活動具備它產生的條件與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觀動因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對社會產品進行的強制、無償與相對固定的分配。對納稅人來說,既不直接償還,也不付任何代價,這就促使納稅人產生了減輕自己稅負的強烈愿望。為了使這一欲望得以實現,納稅人表現出各種不同的選擇:偷稅、漏稅、逃稅、欠稅、抗稅、避稅和節稅。在眾多的選擇中,避稅與節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逃稅都是違法的,要受到稅法的制裁;漏稅必須補交。法制較為健全和征管較為嚴格的國家,偷、漏稅和逃稅、抗稅往往是十分艱難的。因此,納稅人自然會力圖尋找一種不受法律制裁的辦法來減輕或免除其稅負,這就是納稅籌劃。
(二)客觀條件
納稅籌劃之所以產生,主要是稅法及有關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來說,稅法本身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征。從原則性來說,無論哪一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內容,都以簡煉為原則,不能包羅一切,但稅法所涉及的具體事物與稅法的原則性之間往往出現某些不適應的問題;從穩定性來說,稅收法律制度一經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然而,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是瞬息萬變的,由于情況的變化,要求稅法作出相應的修改,但修改稅法要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從針對性來說,稅收法制中的具體規定雖然一般都有針對性,但在具體運用時,使針對性達到全部對號入座的程度是辦不到的;原因是納稅人之間生產經營活動千差萬別,有時會出現種種復雜的情況,這一切使避稅成為可能。這也就是說,當稅法等規定不夠嚴密時,納稅人就有可能通過這些不足之處實現自己避稅的愿望。具體來說,促使納稅人進行避稅的客觀條件主要有:
1.稅收的優惠政策。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內容時,容易造成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企業、經濟組織及納稅人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實現避稅。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優惠政策體系,就會使人們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及照顧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2.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稅方法的缺失,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如流轉稅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轉環節上課稅,故納稅人只要有效地減少或削減商品流轉環節,便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
3.課稅對象可轉換性。課稅對象的重疊和交叉,使納稅人可以左右逢源,尋找最佳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按其性質可以劃分為:對流轉額課稅、對收益額課稅、對行為課稅、對財產課稅。由于對課稅對象確定口徑的不同,納稅人最終承擔的納稅額也就不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說,財產收益和經營利潤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是可以相互轉移的。如果國家對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采取不同的稅率,就會成為納稅人利用這種轉換躲避稅負的依據。
4.稅法細則與納稅事項吻合度的差異。由于避稅正在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經濟現象,國家為了保證稅收的質量,致使其在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的內容上越來越具體、詳細。然而,大千世界的經濟事項猶如一個五彩繽紛的萬花筒,稅法政策與細則再詳盡也永遠不會將與納稅有關的所有經濟事項都十分全面而又詳盡地予以規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稅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據變化了的新情況、新問題,再調整有關的法律和規定。
上述例舉的納稅籌劃的客觀條件說明,只要國家稅收法規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就會給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空間,避稅就不可避免。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國家只有承認它、正視它,才能爭取在稅法的制定與修改上的主動權,盡可能防止國家稅收在合法的外衣下過多流失。
二、籌劃中的兩面性博弈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這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從根本上講,納稅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梢哉f,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三、籌劃后的風險控制
納稅籌劃的兩面性博弈中,盡管能降低稅務成本,提高企業整體效益,但這僅是預測與估計。在方案實施過程中風險與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風險是籌劃目的得以達到的關鍵。企業納稅的風險防范應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確樹立風險意識
納稅籌劃一般需要在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經濟環境及其他考慮變數錯綜復雜,且常常有些非主觀所左右的事件發生,這就給納稅籌劃帶有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況且,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也是一個估算值,并非絕對的數字。因此,納稅人在實施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
(二)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納稅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納稅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三)準確理解與把握稅法
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納稅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達到納稅籌劃之目的。既然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營運方式的稅收規定的比較,故對與其相關的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基礎,才能進行比較與優化選擇,制訂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經營、籌資等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案。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納稅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參考文獻:
1.稅務會計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4
[關鍵詞] 稅收 收入 會計 確認 比較
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圍界定
(一)稅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圍界定
根據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收入”是指增加企業經濟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二)會計“收入”的概念及范圍界定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二、“收入”確認的比較
(一)商品
《收入》準則規定,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4個條件缺一不可。
稅種條例及細則規定,商品銷售收入在符合以下4個條件之一時即予以確認:(1)收訖銷貨款。(2)產品已經出發,取得索取銷貨款的權利。(3)發票已經開出,提貨單已交給買方。(4)采用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收到預收款。
(二)提供勞務
《收入》準則規定,勞務收入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確認:(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2)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且在資產負債表中能對該項勞務交易的結果做出可靠估計的 ,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3)如在資產負債表中不能對該項勞務交易的結果做出可靠估計的,應按已經發生并預計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4)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
稅法上對勞務的確認,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合同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憑據的當天。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各種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完工百分比法)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
是指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貨幣資金和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因而形成的企業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收入》準則規定,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分別予以確定:(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所流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在收訖款項或取得索取款項的權力時予以確認。
(四)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建造合同收入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確認:(1)在1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2)在2個或2個以上會計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3)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時予以確認: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4)因索賠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時予以確認: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5)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時予以確認: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稅收上對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因建造合同對象的不同和稅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1)如建造合同對象為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貨物,則建造合同收入使用增值稅,其確認條件與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相同。(2)如建造合同對象為不動產,即建造合同屬建筑安裝勞務,建造合同收入適用營業稅,其確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3)在計算應納稅得額時,不管建造合同對象如何,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一律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五)非貨幣易
《非貨幣易》準則規定:(1)對于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營業收入和投資收益,只確認因換出資產發生減值(即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或增值(即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而產生的損益,并按換出資產的不同性質確定其歸屬。(2)對于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換出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確認營業收入或投資收益。
在稅收上,不區分同類與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種條例及細則規定,在換出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確認營業收入或投資收益。
(六)視同銷售
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于貨物移送使用的當天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1)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于收訖營業額或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2)轉讓不動產優先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或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于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當天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于資產負債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三、結論
1、《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涵蓋面遠大于稅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并以抽象的主管判斷規定較多,可涵蓋幾乎所有類型的收入;而我國稅法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以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為基礎的,并以客觀依據為主,分別列舉各項收入確認時間,較少主管判斷方面的規定,這與稅法的可操作性要求是分不開的,但正是由于如此,如稅法的修訂不及時的話,隨著經濟發展所出現的一些新型收入將由于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出現稅收漏洞,如在網絡經濟中電子商務的收入就難以通過現有的稅法規定對其進行征收管理。對此,稅法的立法機關就必須針對稅法未能涵蓋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地修訂稅法與之適應。
2、《企業會計制度》中收入確認的規定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這一原則對稅收制度改革也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它體現在稅法中就是實質課稅原則,即: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盛行的各種避稅形式也必將在我國出現,對此,立法機關在不斷立法堵塞稅收漏洞、完善稅收制度的同時,應當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之有權處理不合法的避稅行為,對其實質所得進行課稅。
3、《企業會計制度》強調了謹慎性原則的運用
如收入確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必須保持必要的謹慎,不得高估資產或收益,但對于可能發生的損失費用,應當加以合理估計。因此,企業對一些存在風險的收入往往不予以確認。但稅法不承認謹慎性原則,對收入的風險問題不作考慮,只要符合計稅收入確認的要件,企業就必須計算繳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企業最終證實無法取得該項已納稅收入時,從保護稅本及實質課稅的原則出發,稅務機關應當退還已征收稅款或者允許其從當期應納稅收入中扣減。
4、《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規定的趨向主觀化、經驗化
有的企業甚至會為達到某些目的而有意利用這些規定對收入進行人為調整,這就導致了企業的會計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這樣就會對稅收工作產生巨大影響,這個影響對所得稅征管尤為明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等于企業會計利潤加減稅收調整項目金額。由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企業會計利潤產生基礎――收入僅以列舉法證明了收入的類別,并沒有收入確認的詳細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除少數特別的收入類別外,都是基本依照跨級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的。因此,企業就有可能通過利用《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規定主觀判斷多的特點,人為調整收入進而達到逃避納稅或者滯后納稅的目的。如果要求企業完全按照稅法規定另外對收入費用進行核算、計算出應稅利潤的話,這不但會加大企業的納稅成本,而且等于將企業“兩套帳”的做法合法化了。這使得稅務機關陷入兩難的局面。筆者認為:可以結合企業會計電算化、多頻道化的趨勢及未來“稅企聯網”的推行,來解決這一問題。其解決思路是:企業為了滿足會計信息的各類使用者的要求,可使用一套多元化的會計核算軟件系統,由會計事項及其金融輸入后,會計信息的各類使用者可以通過設置一定的參數,要求核算系統按照其設置的標準加工并輸入輸出會計信息。這一核算系統,可稱為“多頻道會計系統”,即:像看電視每個人都可以選一個最適合自己的頻道一樣,使用者也可以要求核算系統輸出自己最需要的會計信息。最后,隨著“稅企聯網”的推行,稅務機關便可以足不出戶在互聯網電腦上調取需要的企業會計信息,計算企業應納稅款。
中國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正逐步與國際接軌,為適應新的稅收形式,稅務人員必須不斷學習和掌握新的會計政策,以提高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能力;而納稅人應當充分掌握企業會計制度、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從而準確地執行稅法,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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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5
稅收優惠作為稅收制度和財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早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們對稅收優惠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認為,稅收優惠就是指減稅、免稅。也有人認為,稅收優惠是指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和優惠稅率。越來越多的人則認為,稅收優惠不僅僅包括上述幾種主要形式,還應當包括先征后返、稅額抵扣、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稅項扣除、投資抵免、虧損彌補等其他實際減除或減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稅收負擔的鼓勵性和照顧性規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收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稅收優惠的認識正在逐漸深化。與財政支出這種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稅收優惠是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一種間接的財政支出,與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直接支出在本質沒有什么區別,兩種支出方式的最終結果,都是減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財政收入。正是基于這種認識,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稅收理論出現了一個全新的概念——“稅式支出”,把以各種形式“放棄”或減少的稅收收入納入“稅式支出”的范疇。在稅收實踐上,美國首先把“稅式支出”的概念納入財政預算編制體系。1974年,美國國會預算法把稅式支出正式定義為:“由于聯邦稅法條款中所給出的專項剔除、免稅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給予的專項抵免、優惠稅率或延遲納稅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損失?!睆亩苑傻男问綄⒍愂街С鲎鳛槊绹鴩鴷A算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國國會預算中都列有一章專項分析當年的稅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過預算管理各類稅收優惠的稅式支出制度。此后,奧地利、意大利、荷蘭、法國、英國、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相繼編制稅式支出表,對稅收體系中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按照不同稅種、不同對象、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及不同的稅收受益者進行分類編制,以加強對實施稅收優惠的規模、范圍及所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果的監控和管理。
綜上所述,稅式支出是指國家預算中以間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而減少的稅收收入。從支出方式看,財政支出屬于直接支出,需要經過法定的支出程序。稅收優惠則屬于間接支出,沒有實際的支出程序,而是通過稅收制度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的,表現為“放棄”的稅收收入。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范文6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钡淖龇?。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