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罰款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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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罰款條例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1

所謂合理期待原則(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即指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觀上合理的期待時,不管保險合同條款作何規定,即使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謂的期望與保險合同條款所明確表達意思表示相矛盾,法庭也會滿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所提供保障范圍的合理期望。合理期待原則是通過判例逐步發展起來的保險合同解釋新原則,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否定保險合同條款所明確的約束力,以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理期望利益,從而實現合同交易的實質正義。合理期待原則雖然說是一種新的合同解釋原則,但對于合同解釋救濟機制來說一種理論上的突破。合理期待原則不僅能在發生糾紛后對當事人的權益起到救濟的作用,而且能促使保險人履行保險信息披露義務,禁止保險人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得不正當利益,有利于促進法律的實質公平,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優先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思潮。首先,合理期待原則相對于傳統合同解釋原則來說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合理期待原則從理論發展到運用于實踐,引領了一場美國保險業的“自我革命”――保險公司紛紛重新設計保險條款,認真斟酌保險合同術語,并主動向投保人介紹保單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投保人需要承擔的義務和可能發生的風險,這對保險業的發展無疑是一種積極的促進。

合理期待原則不同于傳統的合同解釋原則,它具有自己獨有的顯著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合理期待原則不以保險合同條款存在疑義為前提。不利解釋原則和合理期待原則都適用于格式合同,但它們的適用前提卻截然不同。適用不利解釋原則時,保險合同條款必然存在矛盾、含糊之處,保險人沒有在制定格式合同時提供準確、無歧義的文本,故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在當今的法律實踐中,當格式合同提供方與格式合同相對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法院一般都會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相對弱勢方的利益,這種原則在保險合同中也同樣適用。在本案的保險合同約定中,盡管保險人已經非常明確地將特定的疾病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但是由于合同雙方各方面的懸殊差距以及保險人的故意排除以減輕自己所要承擔的責任;與此同時,因為保險人的行為是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使自己獲得利益,也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時的合理期望,即使投保人簽署并使該保險合同生效,法官也可以根據合理期待原則否定合同雙方的約定,而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決。

第二,合理期待原則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傳統合同理論中契約自由原則的背離。傳統合同理論以雙方意思自治為前提,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但是隨著壟斷經濟的到來,契約雙方的由于技術和掌控信息能力的差異,經濟地位已經日趨懸殊,傳統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了自產生以來最大的沖擊。格式合同大量涌現,保險消費者根本沒有與保險人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簽訂協議,或者放棄,別無他選。因此,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正是順應時代的潮流,正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運而生的。在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時法官會考慮被保險人締約時的特殊情況、背景和基于締約目的而產生的合理期待,不論合同條款有如何清晰明確的規定,如果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期待是合理的、正當的,那么投保人的這種合理的締約目的就不容被剝奪。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稱之為附合合同,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經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格式合同是事先擬定的,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并且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不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合同。格式合同與普通的合同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有不同,它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1)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預先擬定的。在傳統的締約過程中,包括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等一系列較為繁瑣的商步驟,合同相對雙方不斷進行談判,意思表示最終達成一致,合同才能夠成立并生效。然而,格式條款的出現,使這種慣有的法律習慣被打破。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行業的壟斷者或有很強的經濟實力,為了節約交易成本,也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他們不再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討價還價,事先擬定好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固定格式文本,要求消費者接受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否則就不訂立合同。(2)格式合同具有定型化的特性。所謂定型化,是指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條款是提供方在一定的行業標準、掌控的技術和信息條件、考慮潛在消費者的接受程度以及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經驗的積淀、仔細推敲考量而最終確定下來的。格式合同有其最顯著特征:非特殊情況不改變格式,大部分不特定相對人均同等適用,不因相對人的改變而變更適用。(3)格式合同的交易雙方經濟實力懸殊。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行業的壟斷者或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他們在一個行業中處于壟斷地位,有很強的話語權,他們制定格式合同一方面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是為他們自身的利益考慮。格式合同提供方通常都會或多或少地強加自己意愿于相對方,以自己的優勢地位獲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而作為格式合同接受者的一方,往往力量弱小,沒有與格式合同提供方協商或談判的能力,因此若想得到他們的服務,通常只能被動接受合同條款。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2

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構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為用人單位提供更好的技術服務,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總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吸收、參考安全生產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辦法》,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針對其中的兩個重點條款,進行了解釋說明。

第三十條施行說明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并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該條對已經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應遵循的原則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依法”,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辦法》第25條所列的各項違法違規行為。

“獨立”,強調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技術服務的責任主體,要求機構保持“身份”的獨立性。在技術服務活動中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影響,以保持其公正性,并應當廉潔自律,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行為。要求由本機構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獨立完成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不得外聘專職技術人員;要求由本機構獨立完成技術服務工作,不得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對于因計量認證范圍限制或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無法自行檢測的樣品,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所在省份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檢測應征得用人單位書面同意,委托雙方應簽訂委托檢測協議書,明確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甲級機構委托檢測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樣品總數的30%,乙級、丙級機構委托檢測數量不得超過樣品總數的20%,乙級、丙級機構有關委托檢測的要求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具體規定。要求機構本身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分支實驗室,機構承攬技術服務業務時應由本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進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授權書。

“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

“科學”,指方法科學,要求技術服務依照國家、地方或行業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基于職業衛生有關學科理論,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確的評價和結論。

“客觀”,指服務過程客觀和結論建議客觀,要求專業技術人員結合技術服務事項的實際情況,應當不受或主動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擾和影響,盡可能減少主觀因素,實事求是地給出準確的結論和建議,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且應當滿足可操作性、經濟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實”,指數據資料真實,要求技術服務機構所依據的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反映的用人單位或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必須真實,出具的檢測數據必須真實,確保技術服務活動可以溯源。

“技術服務事項”,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

“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所做出的評價、檢測等結論負責,特別是對技術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和客觀性負責,一方面要做出書面承諾,另一方面要承擔法律責任。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出具的技術報告前言中明出承諾(或同時附法律責任承諾書),明確報告編制的主要依據、編制概況,對報告的質量、數據的真實性,建議措施的準確性,結論的科學性等做出保證,并對上述保證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職業技術服務機構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依法、獨立”等要求的行為,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施行說明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專職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一)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標準;(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該條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對已經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7個重點。

“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能力包括培訓合格情況和業務能力兩個方面。

培訓合格情況檢查內容包括:專職技術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的數量,是否滿足《辦法》的要求;檢測、評價、職業衛生工程、公共衛生和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人員數量、職稱、工作經歷等,是否滿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條件評審項目標準及認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所有專職技術人員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業務能力情況檢查內容包括:專職技術人員是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能獨立完成相應的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活動,是否能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

“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不能擅自簡化工作程序和服務內容。原則上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依法獨立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不得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二是工作過程規范。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與用人單位(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協議、委托書),約束各方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做好合同評審記錄;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標準、立項文件和技術資料等,開展必要的初步現場調查。在對收集的技術資料進行研讀與初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編制評價方案并對其進行技術審核;進行現場調查與記錄,做好工作日寫實,全面辨識職業病危害因素,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對象)、檢測和評價方法;依據有關采樣和檢測標準規范,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職業衛生檢測技術服務;現場采樣和檢測記錄信息應規范、清晰、完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編制評價、檢測等技術服務報告,并做好報告的審核;報告應按照要求打印、審核、簽章和發送;報告及原始資料應完整歸檔,并按要求保存。

三是質量控制規范。技術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開展,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質控記錄;必須保證技術服務中所應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現行有效;必須保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按要求進行了計量檢定或校準,滿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四是保密規范。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技術服務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應建立保密措施。

“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標準”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技術報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滿足數據規范和內容規范要求。

數據規范的要求主要包括:評價報告中引用數據的來源應當規范可靠,對于技術服務機構自行檢測的數據,要保證樣品采集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樣品檢測檢驗的規范性;對于委托其他機構檢測或采用其他機構的類比數據的,應保證數據來源可靠有效;報告中的有關數據應用應當規范,數據結果應當按照限值要求進行匯總,數據轉換和修約應符合要求,并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等。

內容規范的要求主要包括:技術服務機構所出具的評價報告的格式、內容,必須滿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職業衛生評價通則、導則、細則等的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至少包含13項信息: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檢測與評價報告”);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或進行檢測的地點;檢測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及表明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客戶的名稱和地址;所用標準或方法的標識;檢測類別;檢測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采樣目期(或樣品接收日期)和檢測日期;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所用采樣計劃的說明;檢測的結果;檢測人員、復/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等效的標識;結果僅與被檢測樣品有關的聲明;未經檢測機構書面批準,不得復制檢測報告的聲明。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技術服務檔案是反映技術服務機構技術服務過程的證明,也是評價其技術服務質量和能力的依據,要求技術服務機構不僅要建立健全技術服務檔案,還應按要求保存。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技術服務委托文件(合同、協議或委托書);合同評審記錄;評價、檢測的方案、計劃及審核記錄;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及原始譜圖等);技術服務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類比檢測資料等);技術報告及審核記錄。

“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主要檢查3方面內容。一是是否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應當包含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表格。二是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是否完善規范,體系文件的內容應當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內容應覆蓋評價與檢測的主要作業活動,滿足有效控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三是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應有完善的記錄,保證其可溯源,并通過開展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活動,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做到持續改進。

“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是否存在《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的違法違規行為;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按照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T160《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92《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等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評價、檢測活動,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內容的情況;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嚴格按照其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是否存在有悖其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技術服務機構執業。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保障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產、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核發牌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駕駛證,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處理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行政。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依照國家、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農機監理機構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員會協助農機監理機構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農業機械管理

第七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管理。

固定式農業機械不實行登記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農業機械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登記的各項具體工作,依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初次申領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前,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經國家農業機械產品主管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農業機械機型,其新機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農業機械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初次申領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的,應當自購置之日起30日內,到農業機械所有人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購置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農業機械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一條辦理農業機械注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屬于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5日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農機監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業機械注冊登記申請的,應當出具記載有接收申請材料目錄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

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對已被告知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內提交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未領取號牌、行駛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新購置的拖拉機,需要行駛的,拖拉機所有人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購買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領臨時號牌,并按有關規定行駛。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列入依法須經認證的農業機械的產品目錄而未經認證的;

(二)不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農業機械強制性安全技術標準的;

(三)屬于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核發的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監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六條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懸掛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

號牌應當懸掛在機前、機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條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拖拉機每1年檢驗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每2年檢驗1次;

(三)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每3年檢驗1次。

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技術檢驗,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農業機械的有關情況不符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縣、鄉(鎮)、村就近組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

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標準進行,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對不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提供便利和服務,并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變更、抵押、注銷等登記: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報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因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其所有人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證由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式樣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的改裝,應當經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批準,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農業機械改裝點進行改裝。

第二十三條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的,應當依法向其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改裝點(項目)設立申請表;

(二)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二級以上,含本數);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的,應當出具記載有接收申請材料目錄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不得要求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受理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人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上報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拖拉機依法實行強制報廢。

已注冊登記的拖拉機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報廢期滿的前2個月,通知拖拉機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拖拉機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第二十八條禁止駕駛拖拉機、耕整機從事客運。

駕駛拖拉機、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從事貨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載物、載人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載人數;

(二)掛車、自卸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載物尺寸應當符合裝載規定,禁止人、貨混載。

第二十九條拖拉機、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發生故障需要牽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人,不得拖帶全掛掛車;

(二)寬度不得大于牽引車的寬度;

(三)制動器失效的,應當采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人與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條申請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證的,應當符合國家農業部門規定的駕駛條件。

申請人應當接受駕駛農業機械專業培訓,并經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證丟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核發的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監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駕駛證檔案核實后,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三十二條拖拉機駕駛人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實習期內駕駛人可以按準駕機型單獨駕駛,但不得申請增加準駕機型。

未取得駕駛證或者被依法吊銷、暫扣駕駛證的,不得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

第三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實行定期審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的駕駛證,實行每6年審驗1次。

未參加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

第三十四條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時,應當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二)不得將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交給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銷、暫扣駕駛證的人駕駛;

(三)不得駕駛與駕駛證上核準的準駕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

(四)不得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得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

(六)固定式農業機械操作人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操作生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對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人的駕駛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條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憑證或者檢驗合格標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業機械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收繳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撤銷農業機械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申請農業機械登記或者駕駛許可。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扣15天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予以收繳,暫扣該農業機械,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農業機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未經批準,擅自改裝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農業機械改裝點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拖拉機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仍在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行駛的,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吊銷駕駛人的拖拉機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拖拉機、耕整機從事客運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拖拉機、耕整機至違法狀態消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駕駛拖拉機、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從事貨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一)載物、載人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載人數的;

(二)掛車、自卸車廂內載人的;

(三)載物尺寸不符合裝載規定或者人、貨混載的。

從事貨運的拖拉機、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人數,掛車、自卸車廂內載人或者人、貨混載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將其暫扣至違法狀態消除。

拖拉機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暫扣拖拉機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或者在被依法吊銷、暫扣駕駛證期間,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參加駕駛證定期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繼續駕駛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扣15天駕駛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可以暫扣農業機械,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農業機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農業機械交給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銷、暫扣駕駛證的人駕駛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駕駛與駕駛證上核準的準駕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在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15天駕駛證。

有醉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在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行駛,一年內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暫扣的農業機械,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暫扣農業機械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農機監理機構通知并經公告3個月后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將該農業機械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農業機械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農機監理機構對被暫扣的農業機械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機械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不執行處罰決定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三)違法暫扣農業機械及其行駛證、駕駛證、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暫扣的農業機械的;

(五)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六),不公正處理農業機械事故的;

(七)故意刁難,拖延辦理農業機械登記手續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五章附則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5

不久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該條例草案一審稿曾規定:用戶應在網絡正式連通后30日內,向市公安局備案,當時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已通過的條例規定,市民在家中使用電腦上網,無須到公安局備案。而需要備案的對象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信息服務單位及用戶,他們應在網絡正式連通后30天內向市公安局備案。如有違背,并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和停機整頓。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制造、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其他有害數據行為,并將網絡惡搞納入調整范圍。在網上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論、進行人身攻擊、詆毀他人形象等行為,將招致相應的處罰:警告,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浙江:業主維權不再單兵作戰

以往,業主即使發現小區在房子質量、綠化建設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大都是孤掌難鳴,很難“討回公道”。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10月1日起,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業委會的名義依法提訟。這也是浙江首次確立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

有專家指出,此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確,且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使得廣大業主在與物業公司或房產商發生糾紛時,不能“抱團”向法院提訟,而只能以個人名義單獨訴訟,使廣大業主的維權路多了不少阻力。

條例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可以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甘肅立法加強農機管理

“農機一上路,就由交警管。”9月28日下午,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將農用運輸車從農機管理范圍中劃了出去,徹底解決了過去在農機管理體制上與機動車管理有矛盾、與交通安全法規不銜接的問題。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筑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文件簽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采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說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并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不具備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工程質量,并申請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技術標準,并承擔主要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對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并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委托監理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配備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監理人員,并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和監理措施,在監理前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理。對隱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并審簽驗收記錄。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證明進行審核,參加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并做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以及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并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辈煳募斣u價準確,技術指標數據可靠完整;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并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采購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  生產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提品合格證明、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安裝、使用、保養說明,并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工程質量保修和質量投訴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自行裝修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將不超過3%的工程承包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門帳戶。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連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投訴,應當在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建設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開工前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按規定設置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以該項材料費2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對涉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3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不申請質量核驗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單位將質量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分別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出據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檢測、試驗費2倍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范圍決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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