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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1
關鍵詞:偷稅漏稅;防范措施;房地產企業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4-0063-02
一、房地產業的稅收設置
房地產稅收歷史悠久,早在國家起源時期,當土地和房屋被人們用來作為一種財富或者是利用其來創造財富時,房地產稅收便隨之出現。房地產稅收的定義是國家對個人或集體所擁有的房地產產權或者使用擁有的房地產產權從事經營活動而獲得的財富進行無償、強制征收的行為。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稅種的數量主要有12個左右,其中直接以房地產作為征收對象為6個。
二、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影響
稅收在我國宏觀調控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與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等各個方面都息息相關。作為我國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房地產業稅收逃避對國家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不利效應,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給行業持久健康的發展造成了阻礙,給國家財政宏觀調控、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稅收法制、勞動就業和房地產業發展等多方面都造成了不小的危害。
(一)財政方面的危害
國家財政收入變少,是房地產業偷稅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在我國,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便是稅收,而近年來,我國的狀態一直處于財政赤字??梢哉f,房地產業作為我國稅收收入主要來源,其逃避課稅更是加劇了我國財政赤字狀態,帶來了一系列無法避免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即為政府收入機制逐漸變得扭曲。近年來,政府部門職能相比較從前逐漸擴大,財政支出也必然會隨之不斷增加,收支的不均等只能導致一些政府部門通過“收費”等手段來使政府收入得到增加,從而財政的短缺得以彌補。
(二)宏觀調控方面的危害
房地產業逃避稅與政府財政收入成反比,當逃避稅變多則財政收入就會減少,于是在產業投資調控時政府多多少少會受到相應的限制,對民生和基礎建設將會減少投資,這對國家的穩定和經濟發展有著不可估計的影響。同時,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也將因此有所弱化。譬如在土地增值稅方面,政府稅收最初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更合理地將土地資源利用起來,但是由于過高的稅率,反倒適得其反,逃稅現象愈演愈烈,甚至還出現黑市交易,這使得政府不僅沒有達到原有的目的,更是流失和浪費大量土地資源,與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馳。
(三)資源配置方面的危害
國家實際的宏觀稅負會因為逃避稅的作用而有所降低,且對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的建設造成了限制,經濟發展的需求與國家公共產品和私人a品的結構比例不平衡的情況也暴露出來,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資源配置十分不利。除此之外,房地產業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收而花費的人力、物力,也屬于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
(四)收入分配方面的危害
對于從事房地產業的企業和個人,偷稅漏稅將會使其成本比其他沒有逃避稅的企業或個人更低,這也將其利潤空間提升到更高,更利于競爭和在獲利能力中占據優勢。此外,也會使一部分納稅人一邊接受地下經濟帶來的不低的回報,一邊卻又享受來自政府的補貼福利,貧富差距在這種不公平分配的作用下逐漸拉大。
三、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主要手段
通過對房地產業近些年各種偷漏稅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業內逃避稅手段可謂層出不窮,主要方法如下:
(一)將合法收入轉移
房地產企業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及處理土地使用等此類問題,通常會選擇和其他企業單位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中,通常會采用以下手段,譬如用已完成的工程來換取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賬款來換取相應的物品等,不將房屋出售獲得的款項計入收入或直接與建造房屋應支付的款項相抵扣,采用這些方法來多記成本,少記收入,給稅務機關造成盈利能力差、利潤不高的錯覺,從而達成偷稅漏稅的目的,這種惡劣行為造成了國家稅款直接流失。
(二)虛增成本
由于房地產企業的注冊資本和開發規模會隨著其資質等級的增高而增高,所以企業會想方設法將自身資質提高。一方面增大企業注冊資本,提高資質;另一方面直接將虛增土地的成本計入企業的開發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稅基得以減少。也有部分房地產企業會選擇與建筑安裝企業聯手起來,因為只需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就能開到建筑安裝發票,方法較為簡單,所以企業會利用這個可乘之機,虛開建筑安裝發票,借此使安裝成本增加,達到偷稅目的。
(三)利用相關企業偷稅
當房地產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有些企業會使用親友的身份注冊成立一些相關聯的公司。通常會選擇成立建筑安裝公司、物業公司、銷售公司等這類公司,這些公司就會成為這個房地產企業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房地產公司給這些關聯企業分派不同的業務,完成虛假交易,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
(四)故意造成財務核算混亂進行稅款偷逃
房地產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試圖鉆制度和規范的空子,不按要求結轉收入和成本,達到偷稅漏稅的非法目的。因為房地產項目自己本身開發時間長,許多房地產企業將這一特點加以利用,把一些不容易區分的項目合并設置為“共同科目”,與會計制度相違背,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進行賬簿的登記以及成本的結轉。比如隨意增加辦公用品費用或其他費用來增加成本,致使財務核算混亂,利于偷逃稅款的進行。
除了上述四個手段外,還有其他一些常用手段,譬如虛報價格、利用監管漏洞、多個銀行開戶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給國家的稅收征管系統造成了惡劣影響,對國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了損壞。
四、我國中小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防范措施
(一)大力改善現階段房地產行業征稅的組織協調能力
稅收征管質量的高低以及稅收管理工作的成敗與領導對稅收征管的重視程度以及領導自身水平和能力的好壞有著直接的聯系,都起著決定性作用。房地產行業的綜合性很強,對于社會經濟的牽涉面廣,管理房地產行業的部門也較復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能否有效地傳達、溝通,工作是否能夠互相很好地配合,稅務管理的效率在這其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二)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稅法的宣傳
房地產行業的會計核算具有很強的行業特殊性,一般很難及時并且準確地核算企業的銷售收入、成本費用以及資產損益,甚至有時連續多年時間也無法核算出一個精準的結果。這種情況在我國目前并不少見,也可以說是普遍存在的,且無法在短短幾年內有所改善。因此,稅務機關就應在這種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不及時的情況下,將房地產企業劃分為重點對象,組織宣傳相關的稅法法律規定,讓房地產企業的相關納稅人了解國家稅收政策,讓其認識到必須按稅法的規定準確核算預售房款這一重要計稅依據。并且詳細向公司經理、財務人員、辦稅人員系統、全面地講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的相關知識,辦稅程序的具體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他們對于納稅的各方面疑惑。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讓其認識到國家在稅款的征收上態度是十分強硬的,其權威性容不得低估。
(三)加強對房地產行業財務的稽查
稅務部門對房地產行業的稽查必須要強化,使房地產行業良好的納稅秩序能夠有效進行,稅務部門在監控房地產開發的各環節時也要做到認真不疏忽,對部分企業逃稅漏稅采取相應的打擊也應該加強,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也應該加大,起到震懾的作用。
加大處罰力度,首先,應該將選案的精確性提高起來,稽查部門對房地產企業進行重點稽查時應該做到有選擇性、目的性和針對性。其次,應該努力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整體綜合素質,從而使其查賬能力得到真正的提高,使監督機制更加有效可靠。最后,重中之重還是要加大對房地產業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重大偷稅案件更是應予以嚴厲處罰。
五、結論
我國房地產企業逃稅漏稅情況目前依然不容樂觀。房地產企業逃避稅與成本收益差、現行制度和行業特性都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而其中最主要的逃避稅原因是成本收益間巨大的差額。阻礙我國房地產健康發展的主要原因便是,現行的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與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互相不貫通、不適應。此外,還應繼續完善房地產的稅種稅率,調節稅負平衡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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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2
關鍵詞:會計信息 失真 偷稅漏稅 對策
一、企業偷漏稅導致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現狀分析
會計信息披露的范圍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會計信息質量的失真。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為了客觀地反映各項經濟活動并準確地揭示各項經濟活動所包含的經濟內容。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目前無論我國企業是經營模式還是經營質量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可商業經濟發展的同時,企業稅收并沒有同步增長。究其根源,企業偷漏稅款是導致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主要原因。
二、分析我國企業偷漏稅的成因
探究我國企業偷稅漏稅的成因,有以下幾點:1、為了贏利而置納稅義務于不顧,反應企業納稅意識淡漠;2、征管查之間協調不足,制約不夠,模式尚待完善,稅務管理缺乏鋼性;3、從社會角度看,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代替執法手段,干預稅收執法稅收環境不夠理想;4、商業企業的多變性、隱蔽性,使稅務機關難以對其申報納稅進行有效監控,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難度;5、國家稅收法制不完善,對稅務違章處罰太輕。
三、會計信息造假分析
(一)在生產費用核算方面造假
將不屬于產品成本負擔的費用支出,列入成本項目,少計利潤,達到了少交稅的目的。個別納稅人,亂攤成本費用,將應由福利費用開支的費用列入成本項目。比如,將職工個人訂報刊雜志的費用,各種違章罰款等,統統列入成本費用,偷漏所得稅和各種基金。這樣違反了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加大了成本,減少了利潤,達到少交稅的目的。有些企業將費用開支標準夸大提高,如縮短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擴大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來提高折舊率,虛增了產品成本,少計了利潤,減緩了所得稅。
(二)在存貨發出核算方面造假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選用制度所規定的存貨計價方法,但選用的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能隨意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必須在會計報表中說明變更原因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隨意變更計價方法的問題,造成會計指標前后各期口徑不一致,缺乏可比性。有些企業甚至人為地通過變更計價方法來調節生產或銷售成本,調節當期利潤,達到偷漏稅的目的。
(三)在損益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在一定費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潤則增多,相應稅則加大;反之相應稅減少。有些納稅人,為了選避或減少納稅,采用隱瞞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不入賬,搞帳外經營等手段,進行偷漏營業稅、產品稅和所得稅的不法活動。在營業稅的征收過程中,由于營業稅征收面廣,涉及到整個第三產業,征收范圍同個人消費聯系比較密切,是收入中現金比重較大的,有的消費者消費后很少索要發票,使納稅單位可以隱瞞這部分收入,達到偷稅的目的。
(四)在票上作假
發票管理歷來是稅務部門管理和檢查的重點,發票開出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銷售產品,取得收人據以納稅的依據,但有些單位和個人置國家稅法于不顧,特別是一些個體企業,私營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鋌而走險,違章使用發貨票,在發貨票上做文章,偷稅漏稅。這些納稅單位和個人,采用大頭小尾,抽芯開票,亂買亂賣增值稅發票偽造發貨票、代開發貨票、轉賣發貨票、涂改發貨票,不套復寫紙填開發貨票、使用過期發票等手段從事偷漏稅活動。
四、治理會計信息不真實的主要對策
(一)提高會計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是會計活動的主體,只有提高了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才能保證披露會計信息真實性。首先,應嚴格執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只有按照一定條件通過一定程序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會計工作,做好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其次,逐步完善統一的、規范的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加大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處理力度,以約束和管理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最后,加強會計人員再教育制度,各用人單位有責任、有義務支持和督促會計人員參加再教育,切實幫助他們提高素質。
(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降低會計信息生產者的違規的可能
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會計信息的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制約,嚴格的會計核算程序,健全的財產物資、財務收支的審批、領報制度,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重要經濟業務事項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內部稽核和審計制度等。建議建立總會計師制度,從組織上為會計反映、控制創造條件,從制度上降低出現虛假會計信息的可能。
(三)加強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監督
改變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可在有條件的企業試行事務所委任制;實行上市公司審計輪換制,如每四年強制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以免其與上市公司過于親密而喪失獨立性;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建立合伙制事務所,從而提高審計造假的成本,對不負責或違反職業道德的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要制定具體的處罰措施。
(四)健全法律規范體系,加大會計信息造假的懲處力度
我國現行的會計方面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要不斷完善會計相關法規體系,制訂各項會計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應的配套措施,使會計法規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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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美國;“家庭制”;啟示;問題;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收入分配領域改革的進程已經逐漸落后于其他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盡管個稅制度的改革已經先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承認,現行的個稅制度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美國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也是世界上目前公認的較為成功的方式,本文擬對美國“家庭制”個人模式進行分析,希望能夠得到對我國個稅改革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征收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征收模式一般是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和按月征收的模式,這種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了是國家稅收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起著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這種模式建立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但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征收卻在事實上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打了折扣。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甲、乙兩個家庭,甲家張某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但其配偶、父母及孩子均無收入,整個家庭需要靠張某一人的收入維持,但張某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家庭夫妻雙職工,每人月收入3000元左右,一共月收入6000元左右,無父母孩子需要贍養,但乙家庭無需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很明顯,甲、乙兩個家庭存在著極大的不公平。
2、按月征收。按月征收存在問題主要有:(1)一些臨時性收入很容易被忽視從而逃避了個人所得稅;(2)自由職業者非固定性收入被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能偏高,比如丙每年只工作4個月,每月收入1000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個稅征收制度,其每月都將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但事實上,丙每年的收入只有40000元左右,平均到12個月,每月都在個稅起征點一下。對于整體收入并不多的丙,每年所工作個4個月征收的高額個稅,顯然有失公允。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征收范圍和征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
1、征收范圍。前文已經提到,改革開放以后,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的發展,現行規定的所得和表現形式在個人收入的多元化大潮中顯得十分狹窄,許多收入沒有被列入到個稅征收的范圍之中,既使國家稅收受到了損失,更脫離了個稅征收的調節功能。
2、征收方法。目前,我國個稅的征收主要靠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代扣代繳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單位和個人在代扣代繳的過程中經常性地有意識地規避個稅征收,通過一些不規范的財務操作,使得許多收入被“熟視無睹”,直接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自行申報的問題一是國家沒有明確的操作性強的個稅自行申報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許多社會上的個人收入尤其是現金行為,基本上被人為地忽視了;二是個體工商戶的應繳稅款由于制度地不完善,他們給稅務部門的賬本,遠遠低于實際應收的稅款。
二、美國“家庭制”個稅征收存在的優點
1、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為單位可以充分照顧到上文中出現的甲、乙兩家出現的問題,能夠合理地照顧到存在困難的家庭,公平性比個人為單位提高不少,客觀上也可以為政府給低收入家庭的相關福利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據。
2、按年征收。美國采取的征收時限是以財稅年為單位的,每個家庭都要在政府規定的申報時間前申報,在整個財稅年度中的各種收入都計算在內,而不僅僅是工資和薪金收入。
3、征收范圍。美國采取“領薪就納稅”的原則,對所有有收入的人都進行征稅,但是稅級較多,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納稅的比例差距很大。根據統計,盡管從表面上看,美國人繳納個稅的范圍比我國寬,但實際上個稅的起征點卻遠遠低于我國很多倍。
4、美國采取自由申報的政策,但是對于偷稅者,一經發現,予以重罰。偷稅漏稅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不存在我國隱瞞不報的現象。
三、我國采用“家庭制”模式可能帶來的一些問題
1、數量上。我國家庭數量基數大,構成人口的類別、數量差異明顯,標準的制定不容易把握。而且由于家庭人員變動較多,統計的難度加大。
2、真實收入數據的統計很難。我國的家庭個人信息檔案資料比較粗糙,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到每個家庭的真實收入情況,薪金和大型物品的交易以外的收入很難得到監控,稅務部門和銀行系統之間,目前并沒有很好的信息共享制度。
3、我國老百姓納稅意識還有待提高。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偷稅漏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意識中,這種既能夠給自己帶來實際利益的行為并不是一種多么可恥、多么不能被周圍人所接受的行為。因此,如果我國普通老百姓的納稅意識不提高,“家庭制”模式的優點在我國實現也會很有限。
四、我國如果采用“家庭制”模式應該采取的措施
1、先試點再推廣。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很不均衡,各地人們對于納稅和先進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有所差距,可以在發達地區先行試點,在試點中發現問題并合理解決,然后再向其他地區逐步推廣。
2、過渡期可以采取“家庭制”與“個人制”并存的方式進行,這樣既可以方便一些單身人士,也可以在對比的過程中顯示“家庭制”的優勢,才能更加方便有效地推廣。
3、技術上加快開發和研究,爭取早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系統化的個稅征收和核算監督系統,使個人收入更加透明化地在系統內實現。
4、加強對普通公民納稅意識的普及,除了加強宣傳力度外,更要從小就開始這方面的教育,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納稅意識,使每個人都掌握基本的納稅常識。
5、提高稅務部門服務水平,使納稅更為方便,避免成為想正常納稅的老百姓的“負擔”。
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4
[關鍵詞]鄉鎮財稅;國民經濟;管理;強化
[DOI]10.13939/ki.zgsc.2015.46.158
我國行政級別眾多,各行政級別對其地區的財稅管理狀況之間關系著我國國家的綜合財政和稅收管理狀況。在我國,各地區的稅收是我國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憑借國家特有權利,遵照法律相關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我國居民或者非居民強制收取的金錢或實物課征。鄉鎮是我國眾多行政結構的最低一級,也是我國數量最多、分布最廣泛的行政機構。鄉鎮財稅是我國財稅體系中最基礎的級別,對鄉鎮及農村的發展都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強化鄉鎮財稅的管理力度,對維護鄉鎮社會穩定、提高鄉鎮發展效率,甚至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綜合發展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但是正因為鄉鎮是我國最低一級的行政單位,其各項管理也是屬于我國行政級別中最薄弱、最不受重視的,因此在鄉鎮的財稅管理過程中就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桎梏著我國鄉鎮的發展,腐化著基礎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必須得到相應的解決。
1 我國鄉鎮財稅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鄉鎮財稅管理缺乏完善的相關制度體系
在我國目前鄉鎮中并沒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相關稅收制度,鄉鎮政府人員只是遵照國家制定的分稅制進行相關活動。但是,我國各地區的鄉鎮發展水平不一,經濟狀況不平衡,這就造成了在征稅活動中的差異性。各政府沒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對居民進行亂收稅、高收稅,造成居民對稅收活動的恐懼。
1.2 鄉鎮企業納稅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鄉鎮經濟也得到了迅猛發展,尤其是在近些年間,許多鄉鎮企業拔地而起,發展勢頭迅猛,但一想新辦的企業納稅意識不強,甚至偷稅逃稅,而因為鄉鎮中相關政策規定的不完善,使得這些企業成為漏網之魚,而又因鄉鎮中稅務的征收、管理和審查部門的分散管理,導致在對企業納稅管理上的疏漏和管理難度的增加。
1.3 鄉鎮企業財會基礎薄弱
會計是企業中必不可少的部門,它能夠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全面的核算和反映。而在鄉鎮中的部分規模較小的企業不按規定設置會計部門,甚至不再企業內部配備會計相關人員,不按相關規定進行賬簿的記錄和核算,納稅時應付公事,或者要求會計人員做幾套假賬糊弄征稅人員,幫助企業偷稅漏稅。
1.4 政府稅務征管部門執法力度不足
在目前的鄉鎮中,政府稅務征管部門在執法中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執法人員逃避責任,該征不征、多征、少征等不按規定進行征收,嚴重擾亂我國基層的稅務征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我國政府執法的威信力,導致稅務征管的程式化、虛假化,嚴重阻礙了我國財稅的正常秩序[2]。
2 我國鄉鎮財稅管理強化分析
2.1 建立健全鄉鎮財稅管理體系
一套完善的財稅管理體系,是鄉鎮政府各行政部門人員的行為依據,能夠保證財稅征收、管理、稽查中的各項秩序的順利執行[3]。針對目前各鄉鎮經濟水平不均的狀況,應在各鄉鎮政府內部建立與其經濟水平相對應的稅收制度,真正符合鄉鎮居民的切實情況,避免政府部門對稅收活動的理想化、隨意化。此外,完善的財稅管理體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征稅人員的行為,避免其亂收稅、高收稅等行為的出現。除此之外,完善財稅管理體系還應該完善鄉鎮事權和財權的對接體系,鄉鎮政府的職能要與其財稅的收入相對應,避免“職少財多”,即政府某些職責所用的資金原本較少,而對其所儲備的資金又較多,從而導致政府某些職員濫用財稅收入、以公謀私現象的出現。在建立鄉鎮財稅管理體系時,除了要建立完善的財政預算稅種,也要建立相對應的完善的“機動”稅種和費種,不斷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成收入與固定稅種收入相結合的鄉鎮財稅管理體系。另外,在建立健全鄉鎮財稅管理體系時,還應該建立相對應的政府內部人員監督體系,有效制約政府相關人員的行為,使其真正運用好自己的職權,充分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的好管家。
2.2 加強經濟秩序管理,為鄉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鄉鎮政府要充分發揮其經濟調控與市場監管職能,維護市場的生產經營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對在市場經營中故意哄抬或壓低物價的行為進行嚴肅的處理,責任到人,保證市場中企業的公平競爭,從而為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便利,保證企業的經濟效益良好才能有效增加財稅的稅源;鄉鎮政府也應該發揮好市場監管的職能,除了對市場中故意哄抬和壓低物價的行為進行治理,還應該有效監督市場中商品的質量問題,對市場經營中的商品質量進行突擊檢查,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沒收,并對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商家進行經濟處罰,屢教不改者進行商鋪的查封處理,對市場中經營產品質量的管理,也是對市場公平競爭的有效維護。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加強對企業內部部門管理的要求,使企業在勞務用工、財務管理、會計審核等方面建立嚴格的透明化規范程序,對非法用工、非法財務活動進行嚴厲打擊,在鄉鎮中各大企業內部張貼勞務須知,使企業員工獲取相關的勞務知識,以免其上當受騙。鄉鎮政府還應該鼓勵企業合理納稅,對偷稅漏稅的企業進行通報和嚴肅處理,屢教不改者,對企業進行查封,并對其直接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2.3 加大稅務征管部門的執法力度
鄉鎮企業財稅管理方面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應該歸咎于稅務征管部門的執法不力,部分稅務征管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稅費納入私囊,或者包庇個別企業進行偷稅漏稅,從而在中間拿取回扣或好處費,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也使得鄉鎮政府的職能遭到鄉鎮居民的質疑,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鄉鎮政府在鄉鎮居民心中的公信力。面對這種情況,在建立完善的相關制度以后,征管部門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進行征收和管理稅費,對于騙稅、逃稅、漏稅等企業進行嚴厲打擊和處罰,屢教不改者進行企業的查封,對任何企業都不能包庇和縱容;政府部門內部也應該加大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力度,對于知法犯法的工作人員嚴懲不貸,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并且將其從政府部門中進行開除處理,提高政府的威信度和公信力。除此之外,鄉鎮政府還應該在部門內部建立相應的行為法則,對執法人員各種違法行為的后果進行明文規定,杜絕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出現[4]。
除此之外,政府部門還應該加強對財稅相關法規的宣傳,使鄉鎮居民充分了解我國的稅法制度,了解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及違法稅法的一些相關規定等。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強化鄉鎮財稅管理能夠有效提高鄉鎮財稅的管理水平,改善鄉鎮的稅務情況,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針對目前我國鄉鎮在財稅管理方面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應該找出問題的根源,對癥解決,使財稅真正發揮其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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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 預付稅款法 稅收指數化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來源多樣化、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等國情使得個人所得稅制的設置初衷與現實很不適應。因此,筆者從個人所得稅模式、稅率、稅基、征管等方面談談自己的觀點,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從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財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調節居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但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未達7%,占GDP的比重僅有1%左右。在美國,將近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了聯邦所得稅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擔了個人所得稅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30%多,從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稅收負擔結構。而在我國,富人約占總人口的20%,但是他們上繳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個人所得稅收入的10%,使得我國富人的稅負成為世界上最“輕”的稅負。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所得稅制度調節居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顯,其缺陷主要體現在稅制類型、稅率選擇、扣除額、課稅范圍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弊端
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有3種課稅模式: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結構比較簡單,課稅所得范圍較小,一般采用課源法即源泉扣征,較適合于經濟比較落后的國家在開征所得稅之初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課稅范圍較大,課稅技術較高,主要為西方發達國家所采用。綜合所得稅制主要采用申報法。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由于先對所得分類征稅,然后再綜合各項所得,若達到一定標準,再課以累進稅率,往往并用幾種課征方法。從英、美法、德、日等國家看,個人所得稅制經歷了從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的過程。
(一)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它只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別課稅,而不是將個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納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由11項應稅所得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稅。這些應稅所得從形式上看包含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個人所得不僅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勞動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也漸漸成為居民個人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財產繼承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從所的形式來看,不僅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還有減少債務和得到服務等多種形式。因此,11項所得和3種表現形式為征稅對象顯得過于狹窄,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國家對人們收入水平的調節。
(二)稅負不甚公平
1.等額收入,稅額迥異。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引起收入來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稅率不同,最終其稅負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額僅為工薪所得一項,乙的收入額由工薪1700元和有規律性的勞動報酬500元組成。按照現行所得稅制的規定,甲該月應納稅額為10元,乙該月不需要納稅。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項,并達到納稅標準;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規律性勞務報酬所得兩項組成,兩項收入均未達到各自的納稅標準。假設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變,只有當其有規律性的勞務報酬為850元時,應納所得稅額為10元((850-800)×20%),稅負恰好與甲相同,而此時乙的月收入總額為2550元。
2.稅率復雜,稅負不公。我國個人所得稅多種多樣的稅率形式不僅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也損害了經濟效率。具體表現在:第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的稅率又不相同,不僅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
3.費用減除標準不盡合理。首先,扣除標準的設計依據不充分。我國各項費用減除標準設計都是針對收入者個人而言,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是否結婚,是否有贍養人口以及贍養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殘疾人以及相關的醫療、教育和保險等費用,定額減除標準一經確定就多年不變。例如,我國對工資薪金征收所得稅時,在實行定額扣除法中,國內人員每月的免稅扣除額是2000元人民幣,而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個人每月的扣除額卻是4800元人民幣。這勢必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國內人員和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不統一,不符合稅收上關于國民待遇的公平原則;二是沒有根據不同開支情況來區別對待;三是沒有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扣除標準。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關于費用扣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月扣除,如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兩種方法同時存在容易產生稅負不公的問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法規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類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假設境內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獲得800元得勞務報酬,其無需納稅;而另外一個在境內工作的居民乙在一個月內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勞務報酬,其他月份沒有任何收入,則乙需要繳納1536元(9600×(1-20%)×20%)的稅款。雖然這兩個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稅負遠遠大于甲的稅負,這種結果會引導納稅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稅。
(三)應稅所得額的確定滯后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居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消費者的消費品選擇行為,如消費者對住房、汽車、家用電器、通信設備、旅游、教育等的消費偏好明顯增強,國家為刺激消費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使消費信貸進入千家萬戶。伴隨消費貸款的出現,個人的利息支出已成為必然。當納稅人獲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仍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稅所得額,不準許扣除利息支出,納稅人有可能在沒有得到任何凈收入的情況下也要納稅,這顯然不是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四)宏觀調控能力弱,對經濟變化的反映缺乏彈性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難以根據實際通貨膨脹來進行相應的指數化調整。因為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稅標準,而不同的納稅人有不同的所得來源。這樣,即使對所有扣除項目進行指數化調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結構的差異而產生的稅負不均。
(五)稅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此方法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對員工的各種所得項目實行源泉控制,導致大量稅款流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由于國家尚無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社會上大量的收付行為通過現金形式實現,導致人們的收入除了工資薪金可以監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處于失控狀態。此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按年計征,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實際上個體工商戶基本上無賬可查,對其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征收中難以劃清,難以操作。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對策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稅制。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類所得稅可能出現的漏洞,也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調整應稅所得額
隨著住房分配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納稅人用于住房、醫療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會明顯增加。因此,個人所得稅法應在這些方面作出調整,尤其是要增加對子女教育費的特別扣除和對納稅人購買住房等財產所支付的利息費用的特別扣除。如為適應住房制度的改革,廣泛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個人所得稅法應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應納稅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與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額。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納稅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購買住房、汽車、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所發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如納稅人之間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效調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既容易被納稅人接受,又可以鼓勵其借款消費,拉動有效需求。
(三)合理調整稅率結構
1.適當修改稅率。我國應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各國的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多不超過5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做適當的調整。
2.施行稅收指數化調整。通貨膨脹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虛構性收入問題,即在通貨膨脹時期納稅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實上并不反映其實際購買力水平;二是收入級別的自然提高問題,即由于通貨膨脹多導致的納稅人名義收入的增加會使納稅者自然的進入較高的收入級別,從而受制于較高的邊際稅率。通貨膨脹的這兩種扭曲無疑給個人所得稅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為了消除這種不公平的影響,自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各發達國家都普遍采用了“稅收指數化”形式,將通貨膨脹因素從現行稅制中剔除出來,其重點放在稅率結構和稅負減免兩方面。對稅率結構的指數化而言,各國一般都根據“消費物價指數”對所有收入級別實行指數化調整;對稅負減免而言,各種的普遍做法是對納稅人扣除等實行指數化,并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生計扣除予以相應調整。
(三)實行預付稅款的方法
預付稅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預扣式,另一種是預估式。我國主要采用預扣形式。對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所得,將現行按月按次申報的方法,改為逐月或逐筆預扣,年度終了時雙方分別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個人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清算后多退少補。這種方法使得個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科學機制,一旦雙方申報的數額相差較大時,就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防止稅款的流失。同時,采用預扣方式,在納稅人得到其收入的時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標準扣掉所得稅部分,一邊取得收入,一邊繳納稅款,使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的納稅人不得不按時繳納稅款,也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完整地入庫。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與監督體系
1.有效控制個人收入源泉,從根源上堵塞偷逃稅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縮小現金支付的范圍,然后由金融機構進行身份控制。在實名存款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實行納稅人編碼制度,為每個納稅人指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專用號碼用于參加保險、銀行存款、就業任職及申報納稅,并利用網絡統一管理,便于稅務機關高效控制稅源。
2.實行一卡通。隨著人們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與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統,將居民的各種收入全部以數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購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來款項,不僅可以解決收入多樣化帶來的偷稅漏稅等問題,更方便于稅收的集中控制,還可以節約個人所得在稅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財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加強監管,嚴查嚴處。偷稅漏稅行為嚴重地干擾了稅收的公平性,應該從經濟與法律兩方面加大對偷稅漏稅的處罰力度。對于偷稅漏稅者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造成較大影響的偷稅漏稅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同時,要提高執法者的綜合素質,在執法部門中開展思想、業務等方面的學習與培訓,培養出一大批忠于職守、業務嫻熟的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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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稅收;稅收博弈;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一、問題綜述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房地產稅收制度則是以房地產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制度。我國的房地產稅收種類繁雜具體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
任何一種稅收制度中都必然存在兩個經濟主體,一個是政府部門為主導的征稅人,另一個是形形的納稅人。在房地產稅收制度中,征稅人是稅務機關,納稅人是房地產的所有者。政府為了維持財政收入的平衡,需要收取稅收;納稅人通過繳稅,收入的絕對值減少了。所以在這里,征稅人和納稅人之間存在一個顯而易見的博弈關系。納稅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選擇偷稅漏稅;同樣征稅人為了減少成本,可能會選擇不檢查,不監管等放任態度。從而導致偷稅現象普遍。
在現有的房地產稅收制度中,存在如下幾點問題。
1.稅收種類繁多,重復收稅嚴重。
經歷了多次改革,國內房產稅收種類包括營業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龐大的稅種導致各種重復收稅的發生,同時以費代稅,以租代稅等現象十分普遍。
2.分權體系混亂,缺乏激勵機制。
房地產稅收的收取歸國家所有,所以在地方政府并沒有多大的積極性去重視房地產稅收的繳納。地方政府此時的角色就像是花別人的錢在給別人辦事,效率必然不高,所以說存在著監管不嚴,放任不管的情況。
3.執法過程不嚴,偷稅現象普遍。
我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始終都是在一個法律或者制度的層面,并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和征稅人兩方的利益。很多時候納稅人根本搞不清楚哪些需要繳稅,哪些不需要。概念的不清晰導致逃避稅收的心理加劇。所以在執法過程中阻力較大。
對此,我們采取博弈論的觀點對房地產企業中的偷稅行為進行分析討論。
二、模型建立與分析
(一)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
根據前面的敘述,我們可以發現房地產企業可能在獲悉稅務部門是否對某項稅種進行檢查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偷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和征稅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看作一個動態博弈。在完全信息的條件下,我們可以用動態博弈模型的分析思路對偷稅與反偷稅過程進行分析。
1.基本假設
(1)假設納稅主體和征稅主體都知道對方做出決定需要的所有信息,即符合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基本假定。
(2)納稅主體和征稅主體的行動有先后次序。后行動者可以通過觀察先行動方的行為獲得有關其偏好、策略空間等信息來做出自己的選擇。
(3)納稅人和征稅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則。
(4)地方政府機關具有資源有限性,對稅收征管不可能完全覆蓋。
2.模型的擴展型
根據上述假設,我們可以對兩個博弈方各個策略的得益進行賦值來簡化分析。我們假設政府(用A表示)首先選擇檢查時,企業(用B表示)仍然選擇偷稅時政府和企業的得益分別為(3,-3),企業選擇不偷稅時雙方的得益為(2,-1);當政府選擇不檢查時,企業選擇偷稅時雙方的得益為(1,0),選擇不偷稅時雙方的得益為(3,-1)。
3.博弈模型的求解
從上述擴展型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博弈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監管部門的行動。第二部分是金融機構觀測監管部門的行動內容之后選擇的行動。
(1)純策略納什均衡
首先我們運用靜態博弈中的純策略納什均衡的方法對該博弈進行分析。
當政府選擇檢查時,房地產企業選擇不偷稅的得益大于偷稅的得益。當政府選擇不檢查時,房地產企業選擇偷稅的得益大于不偷稅的得益。反之,當房地產企業選擇偷稅時,政府選擇檢查的得益大于不檢查的得益。當房地產企業不選擇偷稅時,政府選擇不檢查的得益大于檢查的得益。
綜上可以看出,本博弈不存在納什均衡,并沒有一個均衡解可以在動態博弈中形成。
(2)子博弈逆推歸納法
前面提到當參與人的戰略在每一個子博弈中都構成納什均衡時,則形成“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也就是說,組成“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的戰略必須在每一個子博弈中都是最優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每個子博弈中達到納什均衡后,再據此選擇自己的最佳策略。
求解子博弈的均衡解我們可以采用逆推歸納法。
運用逆推歸納法,我們可以很好的解決納什均衡不能排除不可信行為設定的問題。逆推歸納法的基本思想是,從動態博弈的最后一個階段博弈方的行為開始分析,逐步倒退回前一個階段相應博弈方的行為選擇,一直到第一個階段的分析方法。其邏輯基礎是這樣的:動態博弈中先行為的理性的博弈方,在前面階段選擇行為時必然會考慮后行為博弈方在后面階段中將會怎樣選擇行為,而當后面階段博弈方的選擇確定以后,前一階段博弈方的行為也就容易確定了。
對于該稅收博弈,我們可以先看第一個子博弈。當政府選擇檢查時,房地產企業選擇偷稅的收益為-3,選擇不偷稅的收益為-1,顯然企業會選擇不偷稅;同樣當政府選擇不檢查時,企業選擇偷稅的收益為0,選擇不偷稅的收益為-1,因此房地產企業會選擇偷稅。政府知道企業的策略得益,于是考慮在企業不偷稅的情況下自己選擇檢查時的收益為2,而在企業偷稅的情況下選擇不檢查的收益為1可以看出,政府會選擇檢查。據此可以看出,政府的最優策略為檢查。
逆推歸納法確定的各個博弈方在各階段的選擇,都是建立在后續階段各個博弈方理性選擇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自然排除了包含不可信的威脅或者承諾的可能性,因此它得出的結論是較為可靠的。
(二)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
在實際當中,稅收博弈很有可能出現信息不完全的問題。房地產企業是否偷稅不是取決于政府是否檢查,而是取決于政府以多大概率檢查。由此我們可以根據政府檢查的概率大小,用概率范圍表示出企業的理性博弈結果。這里的概率可以反映出政府是積極督查型還是消極待命型。
原則上企業是否偷稅也存在一個概率,政府機關是否選擇檢查與企業以多大概率偷稅有關,但是這里為了簡化模型,僅僅考慮政府檢查的概率,而將企業的行為極端化為要么偷稅要么不偷稅的兩點分布。
1.基本假設
(1)假設政府和企業只知道自己的類型而不知道對方的真實類型,僅知道對方類型的概率分布,即符合不完全信息靜態態博弈的基本假定。
(2)政府和企業能夠正確預測到對方的選擇是如何依賴其類型的。所以雙方的目標即在給定自己的類型而且對方的類型依從概率分布的情況下,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收益。
(3)假定企業只有一種類型,并且能被政府機關所了解;政府有兩種類型:積極督查型和消極待命型。積極督查型偏向于檢查,反之偏向于不檢查。
(4)假設積極督查型政府檢查的概率為2/3,反之為1/3。消極待命型政府檢查的概率為1/3,反之為2/3。
2.海薩尼轉換
首先我們要對該博弈進行海薩尼轉換,將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轉換為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動態博弈。
我們需要引入一個虛擬的“自然”博弈方,也可以成為“博弈方0”,其作用是在博弈中進行實際博弈的博弈方選擇之前,為每個實際博弈方按隨機方式選擇,或者說抽取他們各自的類型。這個“自然”博弈方讓每個實際博弈方知道自己的類型,但不讓全部或部分博弈方知道其他博弈方的類型。抽取的這些類型向量構成類型向量t=(積極督查型,消極待命型)。設“自然”抽取為政府抽取的類型為積極督查型的概率為P,反之為1-P。過程如圖所示:
3.求解貝葉斯納什均衡
為了簡化模型,我們僅僅認為企業是否偷稅與政府檢查的概率大小有關,
因此,我們得到“自然”以一定概率分布抽得金融機構兩種類型的得益矩陣分別為:
其中,W指企業的收入,t指稅收的比例,q指偷稅比例,k指政府的懲罰大小,k(0.5,2),F是指政府檢查成本,這里視為固定值。
可以寫出企業在偷稅和不偷稅兩種選擇下的期望收益函數:
E(偷稅)=p+13W(1-t-kqt)+2-p3W(1-t+qt)
E(不偷稅)=W(1-t)
只有當E(偷稅)-E(不偷稅)>0時,企業才會選擇偷稅。
經過計算可得,在本例中當p
時,企業選擇偷稅的期望收益大于選擇不偷稅的期望收益。由此可以說明,k越大,企業選擇偷稅的可能性就越小。可以看出,我們可以通過提高懲罰比例,以及整頓地方政府消極待命的作風,來降低企業的偷稅動機。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上述模型的研究,我們基本了解了房地產企業偷稅行為與政府檢查行為的關系。
通過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我們從無純策略納什均衡解到子博弈納什均衡,再通過逆推歸納得出在政府處罰力度較大,檢查成本較低的一種特殊情況下的納什均衡解。即在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中,政府選擇檢查,企業選擇不偷稅是唯一的均衡解。這提醒我們,政府部門不妨大膽進行監管,并加大處罰力度,減少檢查成本。
通過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我們考慮了政府部門的類型,即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政府部門:積極督查型和消極待命型。通過海薩尼轉換,運用貝葉斯均衡,得出當政府為積極督查型的概率
p
時,企業會選擇偷稅行為,提高自身期望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兩點建議:
1.提高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力度,降低督查成本。
2.完善稅制,整改地方政府消極待命的作風,完善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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