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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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的特征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財產稅地方財政稅收歸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圍的大小,公共產品可分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覆蓋整個國家,每個區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費,因而代表區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會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個國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區域性公共產品的受益僅局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因而其他區域的地方政府不會提供,只能由代表該地區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價值補償,因而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的劃分也應當與公共產品的提供相對應。為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而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中央政府;為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而選擇在區域范圍內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地方政府。

作為地方支出項目的資金來源,財產稅在世界各國地方財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國學者對財產稅是否屬于受益稅的爭論尚未停止,一些學者也在試圖尋找能夠替代財產稅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其他稅種(Oates,2001)。財產稅稅負最終由誰負擔?用于何處?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過研究財產稅歸宿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有利于明確財產稅的經濟效應和在地方財政中所應發揮的作用,從而合理制定財產稅政策,改善地方財政狀況。

從研究方法上看,稅收歸宿可以分為絕對稅收歸宿、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絕對稅收歸宿考察當其他稅和政府支出不變時某種稅收的經濟影響,是最基本的稅收歸宿分析方法。平衡預算歸宿考察的是稅收與政府支出計劃相結合所產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稅收的歸宿,又考慮通過稅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別稅收歸宿考察的是政府預算保持不變時,以一種稅替代另一種稅的歸宿差異。本文從的財產稅絕對稅收歸宿入手,對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絕對稅收歸宿:誰負擔了財產稅

傳統觀點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將財產稅劃分為對土地課稅和對建筑物課稅兩部分,認為財產稅是對土地和建筑物課征的一種貨物稅,稅收歸宿取決于相關的供給和需求曲線。對于土地而言,只要數量無法改變,其供給就是完全無彈性的,因而全部稅負由土地所有者承擔。如果土地的供給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給可以擴展至毗鄰農用土地的市郊地區;同樣,通過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數量),那么稅負則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擔,比例取決于供給和需求的彈性。對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業在長期內可以按市場價格取得所需資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給曲線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資本無法在建筑部門取得預期收益,就將轉移至其他部門。因此,對建筑物征收的財產稅能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對于財產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傳統觀點指出,對土地部分課征的財產稅,取決于來自于土地所有權的收入是否隨著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樣,對建筑物課稅的累進性取決于隨著收入的增長,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還是下降②。

與傳統觀點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稅收歸宿一般均衡模型(兩個生產部門、全國范圍內固定的資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務水平)分析地方財產稅的歸宿。后來人們將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觀點合稱“新觀點”。Miesezkowski指出,傳統的局部均衡分析沒有考慮整個經濟中所有地區廣泛征收財產稅時的一般均衡效應。他在模型中假設全國的資本供給完全無彈性,因此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群體承擔全國范圍內的財產稅。

Miesezkowskiki將這一效應稱為財產稅歸宿中的利潤稅部分。由于資本所得在富有階層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財產稅歸宿中的利潤稅部分具有較高的累進性。該結論與上述傳統觀點截然相反。此外,在稅收相對較高的地區,財產稅使資本從該地區流出,降低了該地區生產要素(土地和勞動力)的生產能力和要素回報率。資本流入稅收相對較低的地區,這些地區的工資和土地價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價格下降。Miesezkowski將其稱為財產稅歸宿中的貨物稅效應,并指出,貨物稅效應扭曲了經濟中的資本配置,使資本從高稅收地區轉移至低稅收地區,直至所有地區資本的稅后收益相等。

可見,采用局部均衡分析與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設前提與結論的差異是顯著的。筆者認為,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源于對問題分析的角度不同。傳統觀點想要解釋的是某一特定地區的財產稅歸宿,而一般均衡方法著重考察一個國家整體的財產稅歸宿。當考察問題的角度發生變化時,結論產生某些差異就不足為奇了。況且,兩種觀點并非完全對立。當某一地區的財產稅相對于全國的平均稅率而言較高時,該地區的消費者就將以更高的商品購買價格承擔這種貨物稅效應。這時,財產稅歸宿的傳統觀點就可以視為一般均衡觀點的一種特例。實際上,財產稅是一種地方稅,地方政府在討論征收財產稅所產生的效應時,似乎并不關心其他地區的資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費者,它們只考慮本地區居民所負擔的稅收以及對本地區經濟所造成的扭曲。地區稅收負擔的增加,主要是通過貨物稅效應產生影響,利潤稅效應作用很小,因而總體效應是累退的。其他地區的利潤稅效應將被貨物稅效應的收益所抵消,從而將所有稅收負擔留給課稅地區。課稅地區的稅收歸宿不僅是累退的,而且該地區承受所有的稅收負擔。從整個國家的財產稅體系上看,財產稅的稅收負擔則包含累進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則視財產稅為累退的。由于財產稅主要是作為一種地方稅發揮作用,因此后一角度顯得更為重要,即貨物稅效應是問題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預算歸宿:受益觀點與新觀點之爭

由于財產稅是地方財政支出的重要來源,因此在分析財產稅歸宿時,考慮財產稅的用途顯然是必要的。對于財產稅的平衡預算歸宿問題,同樣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被稱為“受益”觀點。該觀點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設消費者具有“用腳投票”的完全流動性,地方政府間存在競爭。這使得各地區的公共服務相對于個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質性,因此在該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總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觀點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將財產稅作為地方最重要的籌資手段納入Tiebout模型,并從四個方面對模型加以擴展:假設地方公共服務提供的是滿足私人需求的產品,因而公共服務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區規模與公共服務的有效性無關;通過居住用財產稅為地區服務籌資;房屋市場模式明確,有足夠的地區可以滿足住房和公共服務需求,換言之,與理想的稅收及支出對應的住房供給是完全有彈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嚴密的地區法規,能夠確定地區內住房的最低價格。在上述情況下,個人不會因財產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作為一次性總付稅,相當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資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間不產生收入的分配效應。換言之,具有嚴格地區法規、能夠保證同質住房以及財產稅的完全資本化在房屋價格上體現出差異的居住用財產課稅體系,相當于不具有扭曲效應的使用費。Fischel和White將這一方法擴展至對工業資本征收的財產稅,假定企業在地區間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同樣,在適當的地區法規下,工業財產稅相當于為政府公共服務支付的費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種觀點即“新觀點”。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為基礎,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慮財產稅用途的前提下,對原有模型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假設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競爭(認為其他地區的財政政策和資本收益不變),因此地方稅收和公共支出是內生的;模型考慮地方公共服務對個人效用水平的影響,個人效用函數包括地方服務,允許個人對地方服務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觀點所強調的個人對地方公共服務需求不同,允許個人在地區間流動,每個地區中的個體在其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方面是同質的;模型包括一種簡單的土地使用范圍形式。分析的結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結論并未改變。只要資本隨著地區間財產稅的差異而在地區間流動,且資本供給在全國范圍內固定,財產稅歸宿中就將包含利潤稅和貨物稅兩方面的內容。

這說明,盡管受益觀點和新觀點的前提和結論存在差異,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區的地方支出都與財產稅負擔緊密相連。實際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課稅地區,消費者價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區生產和消費的商品,因此新觀點中明顯具有受益觀點的特征;換言之,通過提高地方財產稅籌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負擔完全由地方居民負擔。

新觀點的受益特征與實際的受益觀點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得到結論的過程與后者不同:按照新觀點,地方要素和消費者的稅收負擔產生于因課稅而導致的資本流出。對于受益觀點和新觀點的爭論,一直以來從未停止。筆者認為,既然財產稅是一種地方稅,那么在考慮地方財政支出時將其視為一種受益稅顯然更符合財政聯邦制的概念——各級次的政府在其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并自行為之付費③。然而,這種受益稅是相對意義上的,或者說是地區間或各政府級次間受益稅,而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個人間受益稅。在絕對的受益稅情況下,稅收實際上成為一種使用者收費,即公共服務的價格,因而不產生超額負擔,對資本市場沒有扭曲效應,研究其歸宿問題就顯得毫無意義。而事實上財產稅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受益稅——從全國范圍上看是累進的,從地區角度看則是累退的。

四、差別預算歸宿:財產稅的替代性收入來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區受益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來源。作為地區性公共產品的價值補償,財產稅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實踐中,財產稅的估價容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爭執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納稅人直接繳納又經常使納稅人感到稅收負擔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減輕財產稅負擔④。在這種情況下,各國開始尋找替代性的收入來源。對地方政府而言,財產稅的替代性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銷售稅(或增值稅)、所得稅、使用者收費,以及來自更高級次政府的轉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費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種不斷增長的、頗受歡迎的收入來源。使用者收費被廣泛地用于為衛生服務、開發許可、公用事業、文化景點等籌集資金。但是,作為一種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籌資的收入來源,使用者收費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務。因此,對于地方政府有義務提供的很多產品和服務(如貧困救濟、基礎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費是不合適的。

除使用者收費外,銷售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也是地方政府考慮的主要對象。與地方財產稅相比,地方所得稅和銷售稅確實具有一些優點。由于更高級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級政府)通常也征收這兩種稅,因此,由更高級次的政府代為征收和管理,能夠節省遵從和管理成本。此外,這兩種稅收的彈性都要好于財產稅,并且在大部分情況下可以自行申報。相比之下,財產稅的稅基需由稅務管理部門進行估測,所費時間較長,而且通常被納稅人認為是武斷和不合理的,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也不大。將銷售稅和所得稅作為地方收入主要來源的問題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級次的政府同時征收銷售稅和所得稅,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將其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那么邊際稅率將會非常高。另一方面,銷售稅和所得稅的稅基要比財產稅稅基具有更大的流動性。個人完全可以通過在鄰近的地區購物或工作,以避免繳納地方銷售稅和所得稅。

更高級次政府的補貼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來源。事實上,幾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中都包含著自身收入和上級補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異較大。一種極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廣泛的公共服務體系,家庭選擇適當的居住地區,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產品。在該模式中,地方財政具有市場化的特征:家庭在選擇居住地區時“用腳投票”,有效地“購買”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務,稅收如同市場決定的價格一樣發揮作用。另一種極端形式則在地方財政體系中強調地方服務的平等性,地方政府應發揮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該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賴于轉移支付,中央政府通過征收全國性的稅收在籌集收入中發揮基礎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補助給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種模式的人認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財政體系更有效率,也更為公平。因為更高級次的政府可以更為有效地使用累進稅,這一方面提高了稅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們無法通過在各地區間遷徙而避稅,減少了扭曲性地區決策引起的超額負擔。此外,在集權財政體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將資金分配給地方政府,從而使各地區間的財政機會更為平等。盡管這些觀點指出了更高級次政府補貼的優越性,但筆者認為,該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視了稅收與政府支出決策之間的聯系。實際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確的財政決策,就必須權衡公共支出的成本與收益——理想的結果是將支出調整至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點上。如果資金來源于其他地方,這一聯系就被割斷:公共支出項目的邊際收益不再等于其邊際成本。有關地方公共服務范圍和水平的決策很可能變成地方與更高級次政府間關于地方公共項目補貼規模和形式的談判結果。因此,決定在邊際上擴大還是縮小地方公共項目時,地方稅收必須發揮主要作用,以使這些決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復雜的決策中成為主要的決定力量。

五、中國財產稅改革:稅收歸宿理論的引申

改革開放后,中國對財政體制進行了漸進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著這一水平(國家統計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額大大降低的同時,其支出任務并未相應減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負擔,其中超過55%的部分落在縣、鄉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集權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責任的保留使地方財政捉襟見肘。為了滿足地方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尋找替代性的收入來源。在眾多可選擇的渠道中,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和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非預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預算控制范圍之內,成為地方政府彌補財政收支差額的兩種最為常用方法⑤。世界銀行(2002)估計中國目前的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計1994年中國的預算外資金高達2100億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結果表明,中國鄉鎮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過非預算資金籌集的。例如,廣東省某鎮1993—1994年90%的基礎教育支出成本通過非預算資金彌補;浙江省溫州地區某鎮94%的道路建筑資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來源于非預算資金。按照他的估計,中國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來源于預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預算外和非預算收入彌補。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2

關鍵字:基礎開征物業我國幾個理論問題

要在我國開征物業稅,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來的。開征物業稅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政界關注的熱點,研究論文頗多,見仁見智。本文從基礎理論的角度探討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物業稅實際上和財產稅的含義是相同的,前者在東南亞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使用;后者則是英語國家“propertytax”的中文翻譯。因此,“物業稅”和“財產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業稅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名稱,而是稅收分類中的一個類別,其基本含義是對財產征稅。那么,什么是財產?凡是對人有用的東西都是財產,包括可用于消費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對財產征稅和對財產的收入征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財產的價值存量征稅;后者是對財產產生的價值流量征稅。財產稅不可能對所有財產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選擇性征收,通??晒┻x擇的財產稅稅種有:房產稅、遺產稅和饋贈稅。有些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印花稅也屬于財產稅的一種,這是可以商榷的。從印花稅的制度安排來看,是對合法權利的征稅?!皺嗬币彩秦敭a,但印花稅中征稅對象的“權利”是由政府認定的,因此印花稅雖然有“稅”的形式,實際上卻是政府對提供公共勞務收取的使用者費。印花稅可以大大節約商品勞務交易稅和生產要素收入稅的征管成本,對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而財產稅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功能。開征財產稅的目的是使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更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產稅有利于房產轉移到更能創造價值者的手里。物業稅屬于對物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因此當納稅人缺乏負擔能力的時候,只能把房產轉移到更有納稅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加,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2)遺產稅和饋贈稅有利于實現“人”的公平。一個人一生中擁有的財產分兩種:一種是靠自己掙得的財產;另一種是靠繼承遺產和饋贈獲得的財產。因此對后者征稅更能體現“人”的公平;(3)房產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資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負擔對稱原則是構建效率財政體制的要求,房產稅通常是地方稅,以房產作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攤依據可以較好地貫徹對稱原則。這正如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可以由汽油稅和輪胎稅替代一樣,因為以汽油和輪胎的消耗來計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費用是符合效率原則的。當然,財產稅也經常遭到批評。因為房產稅是對物稅,所以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基本原則,有失公平,同時遺產被征稅卻會挫傷財產所有者創造價值的積極性。財產稅雖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實施國家爭論的熱點之一,但基本傾向是認為利大于弊,也沒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來替代財產稅。因此,房產稅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例如英國,平均要占財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達70-80%,低的也有10-15%。但我國卻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的是理順房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有利于改善房產價格過高的態勢。由于這種觀點開始是由官方人員說出來的,因此影響很大,以致于對物業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產稅,甚至使居民產生要通過增加稅收的辦法來降低房產價格的印象。這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從理論上看,房產稅和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前者屬于公共勞務的成本分攤問題;后者則屬于私人商品的資源配置問題。因此,前者屬于公共財政的范疇;后者則屬于市場經濟的范疇。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相混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從實踐上看,將會產生“劫貧濟富”的不良效果。因為在我國購買得起房產的只是極少數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為降低房價的負擔者。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應該說,房產價格過高與土地非農業利用的政府壟斷和其他政府壟斷有關,和房產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前者的問題是公有制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是全局性的問題,不是靠房產稅可以解決得了的。如果要開征物業稅,那么要了解中國的現狀,然后再考慮如何通過物業稅來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安排了房產稅,但沒有遺產稅和饋贈稅。我國的“房產稅”究竟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我國的房產稅只是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而對非盈利組織、政府公共部門、居民自有住房的房產都是免稅的。在征稅房產中,計稅依據也是不統一的,盈利性企業房產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原值而對出租的房產則采用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房產價值是被不斷折現的過程,因此從效率的角度看應該對房產的現值征稅而不是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對原值征稅失去了財產稅的性質,更有點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租金為計稅依據雖然是對房產現值征稅的一種方法,但我國的計量辦法卻失去了房產估值的特征。房產的租金是房產的利率回報,要使其反映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就必須是市場利率而不是個別利率。但我國的計稅辦法是房產的實際租金而不是市場租金。這樣,對出租房產的現實租金征稅實際上成了“營業稅

”而不是財產稅。因此,我國稅收制度中雖然有房產稅名稱的稅種,實際上卻并不是真正的財產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征稅對象涉及到“土地”財產的稅種有三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它們是不是屬于財產稅的問題需要研究。為什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不叫“城鎮土地稅”或“城鎮地產稅”?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國的城鎮土地都是國有(公有)的,國家征稅也是代表國家的,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國有土地征稅的問題。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對“分離”出去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進行征稅。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政府對公共勞務收取使用者費。但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因此還具有國有土地租金的性質。因此,現有的城鎮土地稅并不是財產稅。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對農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稅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因此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于商品交易稅范疇。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是政府壟斷的,最初改變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應該是納稅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農利用的“批租人”,因為最終非農利用的是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納稅人。由此,政府可以獲得大量的“批租”凈收入。土地批租凈收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和政府征用農用土地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二是政府利用土地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獲得的稅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實際上是政府土地經營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稅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沒有財產稅的性質。這種處理方式在邏輯上似乎是有疑問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國家征稅權、國有資產經營權等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并沒有完全搞清楚。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使用權可以交易的原則設置的稅種,因此屬于商品交易稅的特殊稅種。政府認定使用權的費用一般說來不會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實際上是土地的價格。土地價格為什么會上升,一般說來和該地方段的投資密集度和消費密集度有正相關。這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按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式思維,那么屬于市場經營的增值收入應該屬于經營者;屬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額應該由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解決。但該稅的設置可能是從所有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因此應該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歸國有。因此這也不屬于財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確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業稅。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樣表明,應該從完善稅制和財政體制的角度研究物業稅的開征問題。當然,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條件。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如何開征房產稅的問題,因此下文主要討論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存在房產稅名稱的稅種,為了區別新開征的具有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因此把后者稱為“物業房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把我國的房產稅改造為物業房產稅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改造:以房產現值為稅基、對房產普遍征稅,以及房產稅的優惠設置。以房產現值為稅基是物業稅特征的關鍵,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有兩種方式:按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估值;或按房產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稱之為房產交易法;后者稱之為房產收入法。理論上說,如果能正確認定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或房產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兩者的現值評估應該是一致的。但房產的市場交易頻率和出租頻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場制度總是有缺陷的,因此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種,國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確定評估方法,原則是使評估更接近市場的效率價格。在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盡管效率價格和效率租金價格的市場條件都不具備,但筆者認為采用房產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的設計。我國的房產已經進行了私有化改革,但這一政策只適用于199g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享受了按工齡和職級為計算依據的房價補貼。這種補貼可以理解為以往的工資中不含住房費用,因此相當于專用于房產投資的工資補發。也可理解為房產投資的收益補助,因為職工購房的房產價格即使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大大超過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開征物業房產稅意味著減少補貼,因此以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設計。199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按政策應享受房租補貼,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實,以收入法評估稅基也有利于房租補貼額的確定;同時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沒有落實到位者的補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設計物業房產稅的稅負,意味著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聯動的。另一個方面應該考慮的是稅率,即開征物業房產稅以后,居民總稅負有所增加還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著將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著將調整我國的政府收入制度,包

括稅收制度和非稅收入制度。筆者主張后者。目前我國的預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預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計不會少于預算內的50%,兩者合計占gdp的比例高達35%左右。這個總負擔率是很高的,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歷史的經驗來看,總負擔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開征物業房產稅需要對房產進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總負擔相對穩定,那么意味著將會減少政府的可支配財力。這是靜態地看問題,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態勢來看,將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則的貫徹。但這需要思想觀念上的轉變,即效率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減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著增加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非但不會增加財政困難,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房產普遍征稅,意味著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對非盈利組織和政府公共部門房產征稅的依據是什么?這主要涉及國家征稅權和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在國家征稅權中,“國家”是公眾(全民)的代表;在我國的公有制中,“國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國家”對自身征稅的問題。我國房產稅中的免稅制度可能是出于這種考慮。盡管“利改稅”突破了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領域頑強地表現出來。其實,國家征稅權應該高于財產所有權?!皣摇笔恰笆忻裆鐣焙汀罢嗌鐣钡慕y一體。市民社會由家庭、企業和非盈利組織構成;政權社會是凌駕于市民社會之上的組織。市民社會從事物質財富或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政權社會從事精神財富或非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兩類社會中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是由政權社會界定的,但目的是為了規范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行為。國家征稅權雖然也表現為政權的行為,但卻是為了維護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存在而設定的,因此高于財產所有權。這表明,不論是市民社會的財產,還是政權社會的財產都在國家征稅權的覆蓋之下。我國現有的房產稅對非盈利組織和政權組織占用的房產免稅,相當于對這些組織的運行費用的補助。這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對“國家”內部的所有房產征稅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組織的經常費用和政府預算的支出額,這涉及到預算制度和財政體制的改革。在物業房產稅的優惠問題上涉及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房產的性質問題。物業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因此從負擔能力方面考慮優惠是必要的。有一種觀點主張對居民住房優惠一定的面積,即把一定面積作為物業房產稅的免征額或起征點。這種觀點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積為免征額或起征點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實際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說來,富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高,窮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低,這意味著對富人的優惠高于窮人。因此,這種優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筆者主張設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內的最低生活標準,家庭收入達不到的應予免稅,差額部分還應該得到政府的社會救濟或房租補助,后者相當于物業房產稅應設置負稅率。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費品,但從人的再生產角度看應該屬于投資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也屬于投資品。對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長來說,投資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資的話,相應的交易稅應該返回,即只對改變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稅,這表明優惠還涉及到其他稅種之間的聯動關系。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財產稅 房產稅改革 功能定位

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自2011年初在上海、重慶啟動。房產稅本應屬于財產稅,但上海、重慶試點中體現更多的是商品稅的特征。

一、房產稅的財產稅屬性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不同于商品稅。商品稅屬于間接稅,由于稅負轉嫁的存在,納稅人常與負稅人分離。商品稅一般具有累退性質,較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財產稅是對社會財富的存量征稅,稅基穩定。房產稅的稅基是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項價值對經濟走向的敏感度較低,而且房產稅和地方公共支出對房產價值反向的資本化過程將使房產價值維持在一個穩定的但可能緩慢上升的動態均衡狀態。財產稅是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且有嚴格的成本-收益對應性,是政府溢價回收的工具。房產升值源于地方公共品對房地產周圍環境的改善,使其區位價值增加,因此房產稅可以看作是居民享有公共服務的部分成本,居民為了自身利益,并不會主張降低稅收負擔從而降低公共支出。另外,房產稅是典型的收益稅,收入穩定,符合責任原則,能有效避免惡性稅收競爭。其收入調節、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影響著地方稅收收入的穩定、居民稅負的控制、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等。

二、房產稅改革試點情況

在上海,征稅對象為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住房。在重慶,征稅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和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及在重慶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試點緩解了稅制中直接稅比重過低、間接稅比重過高的問題,調整了地方稅體系;引導了房屋消費,對抑制收入差距和財產差距的擴大也起到了些許作用。但試點對房價的抑制作用十分有限。另外,上海試點的房產稅對存量房產做了豁免,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房產稅,其目的在于限投資。而重慶存量獨棟商品住宅要征稅,其目的在于打豪宅。然而,從稅法公平原則出發,除對居民生存權的房產免稅外,對擁有個人居住房屋者均應當征稅。征稅范圍應既包括新購房產,也包括存量房產,既包括高檔住房,也包括普通住房。

三、房產稅改革中的功能定位

1.保障公民住房需求,而非抑制高企的房價

我國房地產市場被長期抑制的需求在短期內集中釋放,而政府保障性住房沒有適時跟進,造成供求失衡,房價高企。但實際上,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許多因素。一方面,房地產行業的資本進入和轉移較容易,房屋建筑物的供給價格彈性較大,開發商或房屋擁有者占有博弈優勢,征稅會導致房屋價格上升;另一方面,房產稅也可以看作對房地產資本課征的部分要素稅。隨著資本價格的下降,稅將由不動產所有人承擔,而不是轉嫁給消費者。

在房地產市場制度健全的國家,政府并不以房地產對GDP的貢獻為首要目標,而是從社會角度出發,保障公民的居住權。我國房產稅的改革應先針對城鎮居民全體展開,對弱勢群體進行適當的財政補貼。等到高企的房價收入比回歸正常值時,再普遍推進房產稅改革。

2.引導住房消費,而非調節收入分配不公

房產稅確實可以調節財產分配,但不等同于調整收入分配不公。若硬是要用房產稅來調整收入分配不公,終將產生凈福利損失。把房產稅看作對這種房地產形態的資本課征部分要素稅,就會扭曲資本的有效配置。假設房地產資本總量固定、流動自由,資本收益率受益率的降低會導致全國的資本所有者平均負擔其稅負。而資本流出則會導致用勞動和土地對資本要素的替代,使工資和土地價格上升,結果要么提高稅負,要么降低地方公共服務水平。

考慮到我國宏觀稅負偏高,居民個人收入偏低,貿然向所有房產所有人征收房產稅,將使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失衡。因此,近期房產稅改革應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著重減少財產的集中度和打擊住房投機行為。

3.提升公共服務,而非構建主體稅種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流轉稅、所得稅會有大幅度提高,而房產稅卻不能隨房地產增值而大規模增加。因此,房產稅不可能成地方主體稅種。房產稅作為一種“受益稅”,其支出應有特定的目的。改革以后,地方取得的房產稅收入應全部用于提供公共服務,尤其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同時,不斷深化的公共財政制度建設將注意調整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事權分配關系,進一步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緩解地方財力困難,保障居民安居樂業。

四、結語

當下,要推進房產稅改革,完善房產稅制,不能賦予房產稅太多功能。房產稅的改革,不可能顯著抑制房價,不可能直接替代限購令來遏制房地產的投機現狀,更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的局面。只有正確認識和把握房產稅的功能定位,才能找準方向,更好地實現房產稅改革的既定目標。

參考文獻:

[1] 馮海波.《多重目標制約下的中國房產稅改革》,《財貿經濟》.2011年第6期:P24

[2] 郭宏寶.《財產稅稅收公平與地方財政行為》,《稅務與經濟》.2010年第4期:P75

[3] 郭為真.《論房產保有之稅制改革》,《稅務研究》.2010年第8期:P56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房產稅;征管路徑;代扣代繳

對居民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一直是近幾年社會熱議話題,其中主要爭論焦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理,(2)計稅基礎(房產價值評估),(3)統一房產信息系統,(4)稅收優惠,(5)平抑房價效果,(6)對地方財政體系建設的意義,但是很少有人對征管環節進行討論。本人作為一名基層稅務工作者,想從征管方面對居民個人房產征收房產稅談一些看法。

一、現行房產稅征收情況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精神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只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對居民自有住房和非盈利性組織的房產免稅征房產稅,房產稅計稅基礎是經營管理單位的房產原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不是房產評估價值。改革現行房產稅,對居民個人自有住房征收房產稅,使房產稅逐漸向財產稅靠攏,對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改善社會財富分配機制,構建地方財政體系等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房產稅改革試點情況

2011年1月,上海、重慶兩地宣布開始房產稅征收改革試點。從稅收屬性與征收目的不難發現,前者面向新購住房,完全針對“增量”征稅;后者雖對“存增量”和“存量”同時征稅,但“增量”的規定較多,所以限制新購住房的意圖十分明顯。以商品房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對商品房銷售環節進行征稅,更多地體現了商品稅而非財產稅的特征,這與傳統意義上財產稅屬性的房產稅有著本質區別。兩市房產稅試點到今天已經有一段時間。改革效果似乎并不明顯,下一步如何深化和擴大再次引發廣泛議論。那么為什么兩地不約而同地選擇在流通環節征稅?(重慶的存量獨棟住宅為三千至四千棟且變化不大因此稅基很?。┳鳛橐幻鶎佣悇杖藛T認為主要和稅收征管路徑有關,其關鍵在于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直接稅的征管體系,“代征”仍然是征管的主要手段。

三、稅收法規對征收路徑的描述

我國征收的稅種按大類分一般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行為稅、資源稅、財產稅五種。下面對五種稅的征收路徑進行梳理。

1.流轉稅

流轉稅通常是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流轉稅專業上又被稱為間接稅,即向生產、經營、銷售、提供服務的單位征收,稅負的實際承擔者為最終消費者,流轉稅征收對象主要是單位,一定意義上講是一種“代征”,直接面對個人征收的比例很小。

2.所得稅

所得稅通常是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企業,這里不再贅述。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主要是代扣單位。

3.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財產稅、行為稅主要包括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的征收對象主要還是單位。這里特別強調兩個稅種,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車船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同樣也是單位。

從以上稅收法規條文梳理可以看出稅款的征收對象主要是單位,稅務機關通過監視單位現金流即所謂“以票管稅”來達到稅源管控目標。理論上講這種方式比較簡單,高效,成本低,納稅人“稅痛”小,納稅遵從度高。我國的稅收征管體系基本圍繞這一特征建設,包括金稅工程、稅務機關部門設置、稅收管理員制度等等。

四、稅務機關對稅款征收的路徑依賴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國家財政一直花巨資打造“金稅工程”,目前基本建成稅務登記、發票管理、遠程申報、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全員全額個稅代扣代繳、車船稅代扣代繳等網絡信息系統。這些信息系統都是針對單位用戶開發,而且已經使稅款征收變得更加容易無論直接征收還是代扣代繳。一定意義上說,系統建設加劇了稅務機關對單位代征稅款的路徑依賴。盡管如此,作為一名基層稅務人員清醒地看到類似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等直接稅屬性的稅種仍是偷逃稅行為發生的重要領域。擺脫現有路徑,為征收財產稅性質的居民個人房產稅而建立新的征收方式,并不像一些學者想的那么簡單。引述一段《財經》雜志2013年第19期鄭猛的文章《重慶房產稅試點得失》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文章說“有重慶地稅部門知情人士向《財經》雜志記者表示在交易環節,對于新購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檔住宅征稅,稅務機關可以與國土、房管部門攜手在領取房屋產權證的環節進行監控,通過將繳納稅款與辦理產權證書形成統一鏈條的方式進行控管。不繳稅,拿不到房產證。相比之下,對存量獨棟別墅征稅的難度更大,別墅又是房產稅的征收主體,征收成本相當高。獨棟別墅的房產稅征期是每年10月,繳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別墅主人到納稅服務廳繳稅,二是稅務部門將流動服務車開到別墅區附近現場繳稅。由于一些業主根本不在重慶,又不能網上繳稅,繳納稅款很不方便。據了解,為爭取納稅人繳稅,一位稅務所所長曾專門到機場接機。按照重慶市地稅局的要求,10月征期內每天都要延長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有專人負責征收工作。對部分長期生活在國外專程回國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事宜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安排車輛接送并指定專人陪同辦理。此前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曾組織到重慶進行調研,調研人員發現,2011年全市未繳納房產稅稅款的21戶中,9戶是因為無法取得聯系;2012年重慶北部新區未繳稅款的40戶中,三分之一的戶數是由于聯系不上”。為此新聞媒體批評上海、重慶兩市試點在流通環節征收,不符合財產稅在保有環節征收的缺憾,實屬不了解稅收征管情況的誤解。那些在沒有指明征管路徑前提下,空談居民個人房產稅改革的論述,不但對改革毫無意義,甚至還會擾亂市場逾期,阻礙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當社會各界就房產稅改革趨勢達成共識的時候,探討科學合理的代扣代繳路徑,明確代扣代繳人權利義務,完善獎勵、監督、處罰機制,利用現有路徑使改革方案平穩落地,確保房產稅改革收到預期成效,更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五、居民個人房產稅代征問題的思考

對居民個人存量房產征收房產稅是真正意義上的直接稅征收,由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如何選擇合理的代征方式值得思考。本人根據其他稅種的征收方式提出幾點建議。

1.參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建立稅務、房產管理、業主工作單位聯網信息系統,由業主工作單位代扣代繳。

2.參照車船稅商業保險公司代扣代繳方式,建立稅務、房產管理、社會第三方機構聯網信息系統,由社會第三方機構代扣代繳。商業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是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年檢法律規定為前提條件。因此社會機構代收房產稅也必須建立類似的房產年檢制度。社會第三方機構可以考慮:物業公司、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有線電視網、提供住房按揭貸款的商業銀行等已直接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的單位。

3.參照關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方式,由房產管理部門、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代征。

針對我國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的征管方式,由稅務機關單獨征收居民個人房產稅只能在流通環節進行,而改革稅制遠比征收居民個人房產稅復雜、耗時。將研究重點轉向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繳方法上,充分利用現有的征管路徑,對推進房產稅改革意義更大。伴隨商業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的實踐不斷完善,有理由相信可以找到科學合理的居民個人房產稅代征模式。

參考文獻:

[1]潘明星 王杰茹: 《財產稅屬性下房產稅改革的思考》《財政研究》2011年08期.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稅負輸出;調節功能;財產稅改革

近幾年,我國對于開征物業稅的研究一直是財產稅制改革的熱點議題,是否對居民住宅課稅和怎樣課稅尤其是物業稅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主要是從物業稅應該具有的收入功能、調節分配差距功能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功能人手,分析未來物業稅的定位、稅種設置、課征環節、稅率設計等內容。這些研究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對于居民住宅是否應該課稅的問題也出現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從稅負歸宿的視角去研究居民住宅課稅問題,或許不難將各種結論歸于一致。

一、對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

(一)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

稅收理論上稅負歸宿是與稅負轉嫁相關聯的概念,傳統的稅負轉嫁理論通常把住宅課稅劃歸于很難實現稅負轉嫁的不動產直接稅。然而從現實經濟運行來看,這種屬性劃分不是絕對的,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恰恰可以實現相當程度的稅負轉嫁。這種轉嫁是按照轄區政府的管轄范圍來進行的,如果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能夠轉嫁到轄區外,就存在住宅課稅的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問題,當稅負歸宿成為轄區非居民,此時對住宅課稅就實現了稅負輸出。顯然,就納稅人而言,轄區政府對其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不能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居民納稅人;二是能夠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因此,就住宅課稅的稅收負擔能力和這兩部分稅負歸宿而言,只有對在轄區內擁有超過一定標準的基本必需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課稅,才符合稅收的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而顯然只有較高收入群體才有能力和條件作為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與第一部分稅負歸宿的關系不難理解,而較高收入群體作為第二部分稅負歸宿則是稅負輸出的結果。以下著重分析住宅課稅稅負歸宿中的稅負輸出問題。

(二)稅負歸宿中稅負輸出與居民住宅課稅的內在聯系

1 稅負輸出的內涵及原因簡析。稅負輸出是指轄區政府通過稅負轉嫁對非居民征稅以降低本地居民稅負的行為。顯然,稅負輸出的典型表現特征是轄區的非居民政府承擔了較多的稅收負擔,稅負輸出存在的表象在于轄區內的居民通過稅負轉嫁,使轄區非居民成為稅負歸宿,或者轄區內較高名義稅率下的稅負也能夠轉嫁給名義稅率較低的其他轄區居民承擔。

從表象上看,稅負輸出產生的原因可能很多,但究其根本,稅負輸出則不僅僅是政府作為稅收制度制定者的游戲,而在于多方利益博弈,主要包括轄區政府稅收獲利、資源所有的壟斷租金、轄區非居民的資產或財富屬性偏好、政府間縱向稅收分權以及產品供求彈性的市場力量對比等。轄區政府的稅收獲利動因是指轄區非居民通過資本、勞動和財產向本地流動,享受了由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這種公共服務成本應不論身份由轄區居民或非居民納稅分擔。資源所有的壟斷租金是指如果轄區政府擁有壟斷性資源,基于資源所有者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向轄區非居民對資源的開采收取壟斷租金,這種壟斷租金如果采取稅收形式就是稅負輸出。轄區非居民對某種資產或財富屬地偏好如果更多地傾向該轄區,那么轄區內這種資產或財富的持有需求則傾向于提高,這會造成其價格的上漲,其價格內含的稅負則發生轉嫁且被轄區非居民承接,并且只要上述偏好持續存在和稅負轉嫁承受能力足夠,這種稅負輸出就不會停止,也并不妨礙此種資產或財富的需求上揚和稅負水平的遞增。政府間縱向稅收分權則是指如果國家稅權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立或授權,使地方政府在稅種開設、征管和財政支出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那么極容易產生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稅負輸出,在課稅對象不容易自由流動而作為課稅對象所有者的納稅人卻容易自由流動的區域范圍內,則還容易導致地方政府之間橫向的稅負輸出。產品供求彈性的市場力量對比產生稅負輸出則主要是轄區內生產的產品在轄區內外一定區域范圍內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即轄區非居民對于產品的需求無彈性,如果在轄區非居民強偏好性的約束下,就能對其形成很好的稅負輸出機制。

2 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居民住宅課稅具有典型稅負輸出特征。如上所述,當某轄區政府擁有一定的稅權,在轄區內課稅對象不容易自由流動而作為課稅對象所有者的納稅人卻容易自由流動的區域范圍內,就容易導致地方政府之間橫向的稅負輸出。即一轄區的非居民納稅人作為勞動要素的供給方,如果處在容易自由流動的區域范圍內,該轄區政府對轄區非居民在轄區擁有的不動產課稅,轄區內的不動產稅負則會通過稅收資本化轉嫁最終讓轄區非居民成為稅負歸宿。這種稅負輸出需要較苛刻的實現條件:一是轄區政府擁有相應的稅權,在稅率確定上具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二是成為稅負歸宿的轄區非居民同時作為勞動要素的供給者處在容易自由流動的區域范圍,即轄區周邊地區;三是課稅對象或稅基是轄區內不容易自由流動的生產要素或財產,且相對于轄區外的同類要素或財產具有較好的持有價值。后兩個條件可以用要素的流動性和差別性來概括,在分級財政條件下,和中央財政相比,地方政府財政所具有的最突出、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地方政府在運行中所必須面對的差別性和流動性問題。具備了這三個條件的稅種就容易產生稅負輸出,而以不動產和動產為課稅對象的財產稅各稅種中,住宅課稅是比較適合同時設定和滿足上述條件的稅種,因此,具備產生稅負輸出的可能條件。

現實經濟生活中不難發現,住宅課稅在給定條件下的確能產生稅負輸出。現以某省一級城市住宅課稅為例。假定一級城市a具有相對于周邊二級城市更優良的工作和居住環境,a城市政府對于轄區內住宅高于基本居住必需額定面積以上的部分課稅,其稅基彈性為:et=(b/b)/(t/t)=tb/bt。其中,b為住宅房產稅基,t為稅率?;疽幝墒?,t越高,稅基b越小。但如果一級城市擁有一定的稅權,而轄區內住宅不具備流動性,則稅負輸出的上述本質原因都存在,只要城市外非居民的收入能力和偏好約束允許,非居民的財富以住宅為載體形式流向該城市的趨勢就不會改變,該一級城市非居民能夠承受的t就可以足夠高,有稅權的轄區政府可以提高邊際稅率,t就可以表現為累進性,稅基彈性就可以維持不變,甚至還可以提高,稅負輸出便產生了。

二、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特殊分析——稅負輸出效應

(一)正效應之一:調節轄區居民和非居民的收入公平分配

對于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而言,能夠產生稅負輸出的應稅住宅應該是其在轄區內擁有的超過基本標準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否則,如果轄區政府對于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在轄區內擁有任何面積的住宅都課稅的話,顯然會顯著阻礙勞動和資本生產要素向本轄區流動,也就不會產生稅負輸出。如前所述,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都應該是高收入群體,因此,假定對轄區居民和非居民在轄區內的住宅以家庭為單位設定統一的標準居住面積,對超過標準居住面積以上部分的住宅課稅,則能在轄區居民和非居民的收入轉換為住宅不動產持有環節的財產分配中產生公平調節作用,進而調節由住宅不動產產生的財產性收入分配。如果該稅收收入能夠通過轄區政府的上級政府以轉移支付的形式流向上級政府管轄的更廣范圍的低收入居民,則有助于實現轄區居民和非居民的收入公平分配。顯然,這種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應為住宅不動產物業稅的開設提供了較好的理論依據。其前提是:第一,轄區政府及其上一級政府均有一定的稅權;第二,所采用稅率的累進性;第三,必須在轄區上一級政府管轄范圍內統一設定以家庭為單位的基本標準居住面積。

(二)正效應之二:地方政府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務

一方面,如果住宅課稅能成功地產生稅負輸出,則意味著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受益外溢性,稅收的受益原則要求轄區政府向受益的非居民征稅,征稅后政府將樂意提高稅率以增加本地區的公共支出,改善公共設施,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務,轄區非居民則能夠承受更高的稅率,以住宅不動產為課稅對象的稅負輸出則不會抑制轄區非居民的財富以不動產為載體向轄區流動。另一方面,按照稅收資本化的理念,在政府支出配置有效率的前提下,任何收入或支出的增加,都有利于改善轄區政府的公共服務環境,提升轄區內不動產的價值。因此,在一定的情況下,較高的住宅課稅稅率意味著較高的地方公共服務水平,意味著財產價值的增值,而財產價值的增值既符合地方居民的利益,也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追求地方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就成為轄區政府和轄區居民與非居民共同關注的目標。

(三)正效應之三:公平分擔轄區居民和非居民的公共服務成本

經濟學一般認為,如果不存在地方公共產品受益外溢,則住宅課稅如果按照受益稅設計就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而如上所述,能產生稅負輸出的住宅課稅納稅人盡管是轄區非居民,但其顯然是轄區公共服務的受益者,因此,這種住宅課稅并不違背稅收的受益原則和橫向公平原則,并且稅率是按適度累進設計的,這也同時符合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

(四)負效應:在允許轄區稅權分立和稅率累進的條件下可能會引致地區發展的“馬太效應”

根據居民住宅課稅稅負輸出的設定條件,承擔稅負輸出的轄區非居民作為勞動要素的供給者一般處在容易自由流動的區域范圍內,其稅負輸出的載體之所以是其擁有的轄區內住宅不動產,主要原因在于稅負輸出轄區具有更好的公共服務環境,勞動要素的流動性背景實際上強化了稅負輸出轄區通過上述第二和第三個正效應引進資源要素,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而作為稅負歸宿的轄區非居民所屬地是稅負凈輸入地,其財政收入和生產要素處于凈流出狀態。一般來看,在允許轄區稅權分立和稅率累進的條件下,富裕地區和一級城市的稅負輸出能力較強,經濟社會發展也較快,貧窮地區和二級城市以下地區成為稅負輸入區,經濟社會發展較落后,因此,住宅不動產稅負輸出容易產生“馬太效應”,拉大地區間發展不平衡。

三、稅負歸宿視角下我國住宅課稅的路徑選擇

(一)我國具備了住宅課稅的條件

1 收入分配和財產擁有的差距拉大使得住宅課稅可以成為調節財富分配的有力工具。就各類居民的收入差距而言,我國在1982~2005年這23年間,全國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數從1982年的0.30上升到了2005年的0.47,收入差距擴大57%,并且這種收入差距擴大趨勢近年還在繼續。而從個人財富結構來看,目前我國富裕人士的財富配置結構中,25%的財富以住宅不動產為載體,住宅不動產成為財富集中的最重要途徑。而從現行稅制調節收入流量和財富存量的功能來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財產稅均不利于中低收入者,卻非常利于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人為中等收入的工薪階層,且工薪所得稅的累進程度較高、級距較小?,F行財產稅在交易環節對于住宅不動產在購入時課征1.5%~3%的契稅,在持有環節,僅對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的不動產課稅,僅對居民擁有車船和外國人擁有城市房地產課征車船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對于居民個人持有的財富存量征稅基本缺失。稅收是調節收入和財產分配的主要工具,而我國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對于收入和財富調節弱化,且居民中高收入者在本地持有多套房產或異地擁有房產現象加劇。以成都市為例,住宅市場沿襲多年的一個現象就是,住宅的主力購買者是成都郊區和四川省內二級城市的群體以及外省人員,2008年成都市區五城區外的住宅購買者占到40%,其中五城區人員59.2%,郊區人員4.4%,本省人員23.8%,外省人員11%,單位購房和境外人員分別為1.4%和0.2%,這其中二次購房者居多。因此,基于上述稅負歸宿分析,住宅課稅可以成為調節財富存量公平分配進而調節財產性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2 分稅制運行為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稅權創造了條件。我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獲得了更多的稅權,這也為地方政府之間的稅負輸出創造了條件。在完善分稅制過程中,可以為住宅課稅的稅權劃分找到基于稅負歸宿和稅負輸出效應的理論依據。

3 地區發展差距加劇恰恰為住宅課稅克服其稅負輸出負效應提供了稅收調節地區均衡發展的空間。如前所析,住宅課稅是利用稅負輸出轄區政府的上級政府稅權對其稅負輸出負效應的掣肘來實現調節公平分配和縮小地區間差距的稅種,因此,賦予地方政府對于住宅課稅的一定稅權是發揮其調節功能的必要前提條件。但政府稅權的級別不宜定得過低,在一個適度寬泛的行政轄區內,利用稅收和財政支出進行分配公平的調節才能真正發揮財政對于收入分配和縮小地區差距的調節作用。能產生稅負輸出的住宅課稅要求其課稅過程中需滿足一個較苛刻的條件,即適合在生產要素流動性較強但財富資產流動性較弱且具有差別性的區域進行,這就要求政府稅權級別不宜過低;否則就只能強化其負效應,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加劇地區發展不平衡。

(二)進行住宅課稅探索的具體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我國住宅課稅宜做以下探索:

1 準確定位住宅課稅的功能目標——調節收入和財富公平分配、縮小地區發展差距。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機理表明,該稅種的開征不能以獲得和提高轄區政府財政收入為目的。以獲得財政收入為目的住宅課稅要求稅基寬廣,稅源豐富,對住宅不動產普遍課稅,這將嚴重抑制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因此,住宅課稅開征只能以調節矯正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公、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為目的,同時,兼具調節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功能;相應地,應稅住宅和稅率設計則都可以高收入群體為納稅人來進行設計,這樣,開征住宅課稅才不會竭澤而漁。因此,住宅課稅不宜作為轄區政府的地方主體稅種來進行設計,而宜作為發揮調節功能的稅種來設計。對于許多關于物業稅(主要以住宅為稅基)應該成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政收入來源的研究或結論,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角度來講都是不適宜的。因為類似于美國物業稅作為地方主要稅種的許多限制約束條件在我國還不具備,由于不具備住宅課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限制條件,硬性的做法就不可能讓住宅課稅成為良性稅種,會對財產稅改革帶來嚴重誤導,降低稅制運行效率。因此,要十分謹慎地對待將以住宅為主要稅基的物業稅列為地方財政主體稅種的說法和做法。

2 住宅課稅的課征環節。通過住宅課稅稅負輸出實現的調節功能的分析,要求住宅課稅主要針對財產財富在保有環節課以較重稅,在取得和轉讓交易環節盡可能減少稅負或輕稅。因此,作為居民個人的應稅住宅,住宅課稅在交易轉讓環節可將現行契稅稅率適當下調0.5%~1%,并取消在交易環節的相關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規定,取消的稅負轉移至保有環節負擔。這樣可以改變目前對住宅不動產交易環節名義稅負過重而對持有環節稅負過輕的不合理現象,可在保有環節課征住宅物業稅。

3 住宅課稅稅率的累進性。住宅課稅在交易環節的稅率適宜采用比例稅,而住宅課稅的收入和財產公平分配調節功能是利用稅負歸宿一般機理來實現的,作為能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的住宅課稅則是通過轄區內外的差別稅率實現的,兩者都要求稅率具有累進性,在兼顧效率要求不抑制財富資產的形成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前提下,要求轄區內外實行差別稅率,在同一個城市的住宅實行累進的稅率。稅負輸出地區稅率的累進程度必須適度高于稅負凈輸入地區稅率的累進程度,目的在于既能調節收入和財產在具有稅權的政府級別管轄范圍內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同時又克服稅負輸出的“馬太效應”,平衡稅權政府行政管轄范圍內各轄區的經濟發展和財政能力。

4 住宅課稅的城鄉范圍。鑒于目前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和財產分配差距很大,基于住宅課稅的調節功能,住宅課稅的范圍在相當長時期內只應該限定在城市,縣鄉鎮以下政府管轄的區域則不宜納入住宅課稅的征稅范圍。

5 住宅課稅的稅權確定。目前,我國地區間發展差距除了體現在大區域間的差距,即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距外,還體現在省(自治區、自轄市)級政府行政管轄范圍內一級城市和二級城市的發展差距上??傮w看,一級城市享有更多的財政資源,地方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具備更好的工作機會和居住環境,在一級城市越來越寬松的戶籍政策和日益提高的城市基礎設施水平刺激下,越來越多的周邊二級城市居民把一級城市的住宅作為主要財富集中的載體而持有,一是實現財產價值增值,二是作為方便人員流動或度假休閑更宜居的異地住所。這樣二級城市財富以一級城市住宅為載體加速向一級城市流人的結果,就形成省(自治區、自轄市)管轄范圍內一級城市和二級城市發展的“馬太效應”。因此,住宅課稅稅權適當在中央、省(自治區、自轄市)和市級政府間分立,則能較好地克服這種省轄各級政府間橫向稅負輸出產生的“馬太效應”。

具體來說,住宅課稅的開征停征權和住宅課稅的基本稅率范圍確定權在中央政府。住宅課稅在省(自治區、自轄市)級政府的稅權則包括:第一,課稅對象的確定權,即在省(自治區、自轄市)管轄范圍內統一規定以家庭為單位的基本標準居住面積。第二,在中央確定的基本稅率范圍內享有不同城市間的差別稅率確定權、交易環節的比例稅率和保有環節的累進稅率確定權,且須規定一級城市的邊際稅率和稅率累進程度必須適度高于二級城市。第三,住宅課稅的收入在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之間分成分享。第四,省級政府的住宅課稅收入一部分用于建設省(自治區、自轄市)管轄范圍內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支出,這同時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范圍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另一部分專項用于對二級城市及以下縣鄉政府(重點是縣鄉政府)進行專項轉移支付,用于支持受轉移支付地區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公共服務,進而縮小全省(自治區、自轄市)范圍內的地區發展差距。住宅課稅在市級政府的稅權則主要是確定本市范圍內的稅率和行使稅收征管權。

(三)需要與住宅課稅配套調整的主要稅種和制度

1 現行財產稅系的調整改革。由于住宅課稅屬于財產稅的主要稅種,鑒于我國現行財產稅對于公平分配的調節功能缺失,必須對財產稅其他稅種、稅率和課征環節等,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減免、簡稅制、便征管”原則進行相應改革,并且使財產稅和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其他稅系進行協調,最大限度地發揮稅制作為一個整體的調節功能作用。

2 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在對財產稅改革的同時,為避免稅制改革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取得環節調節收入差距的公平功能,需要對現行個人所得稅進行必要改革:一是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或者稅前扣除標準??紤]到長期拉動消費需求和長期經濟增長的潛在通脹壓力以及稅法的連續穩定性,免征額應由目前的2000元大幅提高至7000~8000元。二是調整提高工薪所得的稅率累進級距、降低稅率累進檔次和邊際稅率。另外,在稅收征管條件具備的時候將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改為綜合所得稅;即應稅所得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全部所得加總一并計稅,真正實現在收入取得環節的公平分配。另外,還須在房地產交易環節,取消現行個人應納的營業稅。

財產稅的特征范文6

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

五年一個輪回,“十二五”規劃出臺在即。下一個五年,中國財政體制會走向何方?中國稅收制度改革將如何進一步深化?稅收法治建設將如何推進?且看專家建言“十二五”稅改。

再過兩個多月,我們就將跨入第十二個五年時期?!笆濉睍r期如何進一步深化中國稅收制度改革和推進稅收法治建設?不久前,在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主辦的中國稅收改革學術研討會暨《中國稅收發展報告(2009/2010)》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圍繞這一話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需要改革的項目列出來是一份長長的清單”

正如一位專家所說的:“若讓大家列出未來稅制改革應該改什么,那將是一份長長的清單?!庇芍醒胴斀洿髮W稅務學院院長湯貢亮主編的《中國稅收發展報告(2009/2010)》,通過總報告、7個分項報告、6個專題報告,對當前重大稅收問題和熱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會上,參與報告編寫的6名教師行偉波、曹明星、樊勇、楊虹、汪昊、高萍分別就中國經濟與稅收形勢、中國稅制改革與法治建設、中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中國環境稅制改革等問題,介紹了報告提出的主要觀點。

以加強征管為突破點,推進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報告指出,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已經確立,即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而其能否順利推進,取決于征管能力是否達到要求。報告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應以信息化為依托,建立5個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即個人收入銀行監控系統、個人納稅申報管理系統、代扣代繳申報管理系統、個人所得稅交叉稽核系統和個人稅收違法與查詢系統。

以物業稅(房產稅)改革為切入點,帶動財產稅制和地方稅制建設。報告認為,希望通過房產稅來調控房地產市場并不現實。從房產稅的特性和功能來看,它不僅僅是一個可以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稅種,更重要的是一個調節貧富差距的財產稅和為地方提供主體財源的地方稅。報告建議在對當前房地產相關稅收進行綜合改革的基礎上,對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以此填補我國財產稅空缺的局面。房產稅不應以調控房價為直接目標,而應以其改革為切入點,帶動財產稅制和地方稅制建設。

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報告指出,增值稅是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額課征的一種稅。增值稅征收范圍將服務業排除在外,不符合稅收的普遍性原則和增值稅的中性特征,不僅不利于企業和行業間的公平稅負,也會阻礙市場一體化的形成,妨礙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將服務業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是稅制完善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

設立獨立環境稅是完善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重要內容。報告指出,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尚無獨立的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種,嚴重制約了稅收手段在環境保護方面作用的發揮?,F階段開征環境稅有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進一步優化。獨立環境稅具體的征稅范圍應該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廢水、二氧化碳、固體廢棄物、煙塵和粉塵等。

完善我國煙草稅制。報告指出,煙草行業上繳的稅金非??捎^,已成為當地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往往鼓勵當地農民種植煙草,并對煙草行業提供支持,這與國家提倡的控煙背道而馳。報告建議,煙草行業上繳稅金應歸中央政府統一支配,計征方式應由從價計征逐漸過渡到從量計征。

專家認為改革要有所側重,但什么是重點各有看法

與會專家學者表示,正如上述報告所提出的,目前很多稅種都需要完善,但由于精力有限、時間緊迫,并考慮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在未來5年時間對稅制進行大的改變并非易事,因此改革需要有所側重。但是對于什么是改革的重點,專家學者各有不同的選擇。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說,現代稅收的職能有三項,即組織收入、調節分配、穩定經濟,以此標準對照檢查現行稅收制度所發揮的作用,不無遺憾地看到,它在組織收入方面是非常卓越的,在穩定經濟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笆濉逼陂g急需解決的問題包括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節收入分配、節能環保、推進城鎮化等,這對稅收提出了重要挑戰。其中最大的挑戰就是我國現行稅收格局中缺乏直接稅。2009年6.3萬億元的稅收總額中,流轉稅大體占70%,剩下被稱作直接稅的30%中,21%是公司所得稅,而公司所得稅雖然被稱為直接稅,但其主要調節的是企業之間或行業之間的利潤水平,很難直接調整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因此改變這種狀況,還得把指望落在個人所得稅上。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7%左右,雖然比例在逐年上升,但現行的分類所得稅的格局與現實收入分配的差別很難對接。

高培勇說,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別,主要不是體現在工薪所得上,而是在工薪所得之外;衡量收入的標準不能緊盯在工薪所得上,而必須把其他所得計入其中;老百姓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訴求,主要是費用扣除不要“一刀切”,要考慮個人的特殊性。因此在“十二五”期間,最需要做的事就是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完成。

國家稅務總局稅科所所長劉佐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指出,“十一五”期間,個稅制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個稅收入在整個稅收中比例很低,無論對財政收入還是對調節個人收入作用都有限。他說,對于個稅改革在“十二五”期間怎么改有許多提法,比如擴大個稅征收范圍、合理確定稅收征管模式、合理確定稅基、調整稅率等,但他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征稅模式的轉換。他指出征管能力和納稅意識不強等,不是征管模式轉換的障礙,個稅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征收主體、入庫級次不一樣等體制,才是最大的困難。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安體富指出,目前地方稅沒有主體稅種。解決這個問題,要改革和完善的內容有許多。其中,開征保有環節房產稅非常重要,因為它既涉及收入差距調節,又涉及地方主體稅種。他主張有再大的難度也應該盡快推進這項改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也認為,自2003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在房地產稅制改革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應在試點基礎上,分步征收房地產稅,力爭5年-10年內完成這項改革。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郭慶旺認為,“十二五”期間應把增值稅擴圍,以及社會保障費和排污費“費改稅”作為改革的重點。他同時對征收房產稅提出異議。他說,許多國家的住房都是獨立的,像我國這樣大規模的小區很少,因而他們沒有物業公司,沒有物業費,只征收房產稅。我國的物業費就相當于外國人的財產稅。在民間部門物業公司收費后,政府部門再向居民征收房產稅,似不合理。

對于報告中提出的征收環境稅的觀點,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青等專家提出相反意見。朱青認為,我國環境問題的確很大,但征收環境稅會使產品漲價,進而影響我國產品的競爭力。他舉例說,意大利征塑料袋稅,英國征航空稅,都是針對具體的課征對象征稅,沒有國家征收統一的環境稅。我國有排污費,應把排污費改為征收排污稅,并加強稅收征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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