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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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文1

引言

經濟糾紛是企業在參與市場運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如何在經濟糾紛中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經濟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關財務數據。在這一訴求的推動下,法務會計開始成為會計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支,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經濟糾紛之中。但是,從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本文從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出發,探究其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及應用現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

當前,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作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務會計的角色正在發揮出更大的價值。但是其在具體的應用中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務會計具體細則執行的不到位。在企業日常的法務會計工作中,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及市場規模相對比較小的企業來講,法務會計準則是其平時會計工作的一個主要的引導原則與方向。但是,從具體的實施來看,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將法務會計準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完全的落實與執行,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相關流程的不到位,為企業今后的財務工作的順利實現與發展埋下了隱患。這種在觀念上的制約和不足,已經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企業法務會計職能的穩健發揮。

其次,法務會計理念理解不到位。當前的法務會計工作標準正在與國際相關要求進行了對接與匹配。這種對接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計算與統計公式的應用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在法務會計工作中的難度。部分企業在一些關鍵的步驟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折扣現象,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企業自身對法務會計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務會計中的一個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從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地設計優化與發展。舉例來講,當前在企業日常的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制度層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會計行業的監管,會計領域的自查與自我糾正。

最后,企業法務會計工作者的專業水平面臨新的挑戰。當前,在很多方面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法務會計條款的標準上都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這種高標準要求與企業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現有的水平與素質之間的差距是當前影響企業法務會計實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樣,在會計改革的層面,相關的人才更是推動改革向前推進與發展的重要助燃劑。缺乏人才,尤其是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企業是很難從根本意義上推動企業的發展向一個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人才的培訓機制及企業單位的人才選拔及培訓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會計改革和實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機。每年,有大量的法務會計專業人才踏入社會,并且走進企業,但是在一線實施中面臨著諸多的挑戰。

總之,由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法務會計在實施過程當中,還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如何從制度體系及員工培訓等角度來進一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實施是今后企業管理與發展層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務會計在基礎理論方面,既具有會計學的相關特點,也具有法學及審計學的相關特點。正是這種在基礎理論層面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人才在具體的培養過程當中,包括培養模式的選擇,教學方法的設計及教學評價的實施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比較被動的發展局面。在加上當前,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圍繞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財務的糾紛不斷增多。很多企業或個人需要法務會計來為其財務糾紛的解決尋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具體來講,這種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務會計人才在數量上的不足。另一個是,當前培養的法務會計人才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與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

(二)法務會計案例缺乏

從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圍繞法務會計相關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從法務會計自身的學科特點來看,法務會計是植根于會計學科發展需要而不斷地從實踐中進行的理論總結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時間比較短,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諸多實踐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我國在整體的學科構建層面,與西方會計學科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當前,法務會計在案例研究及發展層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由于在日常的法務會計具體實施的一線中,一些新的管理問題與現象得不到及時的理論支持,這些都影響了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與擴充。同時,法務會計的理論工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中,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對歐美相關國家的理論的綜述研究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就導致了法務會計的具體實踐案例還相對比較少。

(三)法務會計在企業的應用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涉及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來,法務會計在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的進程中,就是基于一些傳統的固有觀念而影響其正常職能與作用的發揮。例如,在一些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務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當企業在日常的運營中,出現了一些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時,會計行使自身職能的獨立性就會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制約而難以發揮。同時基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業缺乏對法務會計存在意義與價值的認識,這些都是法務會計在企業中應用比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應用數量上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在企業一線應用的過程當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在面臨經濟糾紛的時候,借助法務會計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會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存在誤區

法務會計從發展的時間上來看還比較短。因此,社會上關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例如,關于法務會計獨立性的誤區。一些企業在機構設置中會安排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來處理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所面臨的經濟糾紛。企業會出于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權層面的優勢來對法務會計職責的行使進行施壓,使其在相關的會計統計數據和結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方向來發展。這種行為是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誤區。因為,按照法務會計相關準則的要求,法務會計所提供相關數據與材料務必要客觀真實。如果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僅僅會導致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一個很大的被動地位,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對策

(一)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為了更好地提升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水平,要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要從當前經濟糾紛中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基本訴求出發,來確定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因為,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不但取決于社會對于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環境,并且還取決于其所屬主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也是其在未來的市場競爭與發展環境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發展與法務會計人才的評價機制,法務會計人才在其所發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不斷培養與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從源頭制度上,確保其培養目標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才會在具體的操作中擁有更大的把控。具體來講,高校在法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招聘和選擇過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學歷背景之外,還應該強調其在具體的法務會計市場中的實踐經驗,通過這種教師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務會計教學的實用性。同時,在進行法務會計的教學過程當中,要安排一定的學時,讓學生在市場的一線進行實習和實踐,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和水平。經過這種系統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的確立和實施來更好地助力于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豐富法務會計案例

當前,由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的案例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應用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參考案例而導致法務會計參與和應用在經濟糾紛中的水平很難得到一個質的提升和飛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務會計的應用中,不斷地豐富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應用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關于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途徑,筆者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實現。一方面,在理論層面,可以嘗試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學術機構中,建立定期的學術交流機制,通過定期的學術探討當前在經濟糾紛領域出現的法務會計案例。同時,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礎上,建立國際學術互動組織,更好地將法務會計領域的相關案例問題實現國際層面的接軌。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法務會計工作者要積極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的實踐,通過在市場一線的實踐,不斷的獲得一手的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從而更好的為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

從上文可以看出,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市場中的應用案例還比較少。這種現狀一方面,不利于法務會計自身理論體系的豐富與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由于缺乏對法務會計的實際應用,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法務會計的認知與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的應用與發展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一方面,從組織建設上,將法務會計職責的履行作為一個常態化的組織機構來進行實施。這就包括法務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文化建設及戰略的制定與調整中,都要積極發揮法務會計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只有在這種應用力度與水平不斷提升的條件下,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與提升才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四)加大對法務會計的宣傳

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應用領域還存在著認知程度不高的問題。其中包括企業及個人的認知度。在新媒體不斷發展的今天,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利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播媒介,通過科學、易懂的表達方式,來將法務會計具體內涵與與要求更大范圍的進行講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過開展法務會計進企業的方式,讓更多的企業及社會群體,更好地認知法務會計,對其基本的職業內涵及相關的職責進行宣傳,進而提高大眾對法務會計的認知度。在加大對法務會計宣傳的過程當中,要避免過于理論化的宣傳方式,在宣傳的內容及宣傳媒介的選擇等方面都要進行精心的選擇,從而達到一個比較好的宣傳效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要從具體的規章制度層面,對相關企業的法務會計的宣傳效果進行落實。通過這種宣傳,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及個人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中存在的誤區。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導企業利用法務來更好的保護自己在經濟糾紛中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應用價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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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可訴性 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訴訟理論研究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一般經濟法的可訴性概念可理解為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狹義指的是在經濟法實施權力時,為了更好地判斷經濟糾紛中的責任,經濟法糾紛主體可以對審判方提起訴訟;從廣義上經濟法的可訴性則可理解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若有不滿是否能向法定機構進行申訴或者仲裁,使經濟法行為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廣義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機構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仲裁委等都屬于法定機構的范圍。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必要性幾點總結

第一,可訴性在法律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是法的基本屬性??稍V性越強,就代表著法律更完善,經濟法作為眾多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訴性在經濟法中同樣具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訴性也是經濟法的自然屬性。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法律權利主要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點,就很容易出現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體,從而出現尋求利益救濟的途徑,這時就充分體現出訴訟的作用和關鍵所在。

第三,經濟法中不可避免的經濟沖突造就了可訴性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沖突的發生和種類也隨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沖突對經濟發展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最嚴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經濟沖突導致的。經濟沖突無法自行和解,只能通過法律訴訟得到解決的途徑。因此,就經濟沖突的嚴重性而言就已經決定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國經濟法中可訴性的經驗吸取。國外經濟法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西方國家為例,西方國家人民普遍以權利為重,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之后,法治社會逐漸成形,權利救治得到推廣。同時無論是英美法體系還是大陸體系,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經濟法中明確了對權利的司法救濟。其中主要以經濟公益訴訟的方式來表現可訴性更為突出。我國經濟法可訴性基礎的奠定與成功吸取國際經驗有著不可推脫的聯系。

二、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

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起訴。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

(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

(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起訴,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三、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一)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加強經濟法可訴性

第一,明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因此,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經濟主體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關系建立經濟法體系。在經濟訴訟受到經濟法的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明確經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建立明確經濟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體系,并有利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經濟法實踐中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如果立法中責任不明確,則不利于法制權威的實現。因此,在經濟法的實施中在主體具有經濟訴訟權的同時還應明確規定責任制度。

(二)拓展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

在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運行的環境中,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是必然趨勢,即將有起訴權的原告范圍從只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擴大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由于在經濟法運行中一般主要表現為公益訴訟,所以即使沒有侵犯到個人利益卻已經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在訴訟權發展的道路上我們應突破傳統理論,排除直接利害關系訴權人的約束,適時地調整能夠適應新時期發展的訴訟方法,將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到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消費者、潛在競爭者甚至覆蓋相關職責的機關等。

(三)詳細界定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一般可以定義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起訴,或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進行起訴行為。通常經濟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概括為一下幾點。

第一,危害環境案件。良好的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影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愛護環境,保護環境成為現代公益活動的首要提倡目標,也因為如此危害環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之中。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和消費侵權案件。產品質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較普遍,涉及到的主體也比較復雜,主要牽涉的對象就是企業和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圍。而消費侵權案件中就更突出地體現了經濟訴訟法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弱勢群體沒有起訴的機會,利益就會受到侵害。

第三,宏觀調控行為案件。在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中宏觀調控行為范圍最廣,也最具影響。由于在民主社會中具有每一項侵害行為都應當受到追訴的權利,因此宏觀調控案件也同樣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國有資產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不執行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行為應歸納到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之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人們有權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干預。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文3

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分析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并最終給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程,由于長期沿用傳統的教學方式,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沒有考慮到職業教育的特性,從根本上無法達到職業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終目標,因此有必要引進教學設計的理念。教學設計是指依據對學習需求的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使教育教學績效得到改善的系統決策過程。相比于傳統的教學方式,采用教學設計的教學,能夠聚焦更多的影響教學結果的因素,這恰恰是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所缺乏的,因此,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

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教學現狀分析:教學內容分析。與法學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學課程不同,目前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其基本內容雖然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疇,涵蓋了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訴訟等糾紛解決程序法。

教學對象分析。從年齡本文由收集整理特征來講,經濟法課程所面向的教學對象一般年齡在20歲左右,根據我國教育學家查有梁提出的“發展認識論”,學習者在這個年齡處于“結構運演階段”,在這一階段發展智力,關鍵要重視學科知識結構,才能有效的解決該學科的問題;從個性差異上來講,高職院校學生受到生源質量的影響使得學生素質普遍較低,反映在表面上是考試分數的差別,深層次的表現就是心態和習慣的差異。

教學方法分析。在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方法的采用上,大部分教師一直沿襲大陸法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原理的講授,以教師為中心的講座式教學占據了主導地位,即使是一些教師引入了案例教學,但案例的作用僅是輔的為了加深對概念和理論的理解。

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教學內容理論知識偏重且忽視了學科知識結構的構建。經濟法的教學內容涵蓋面廣,在課時數不變的情況下,教師不應過多的進行理論知識的輸灌;另外,對于專業不同、來源不同的學生,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但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基本上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線,根據課本的章節決定教學內容,以教師的“教”為中心,教師按部就班地、一部分地講授課本知識,而且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既顯得經濟法枯燥無味,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不可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

教學方法落后,缺乏專門的實踐課程。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在組織課堂討論、課堂分析、課堂交流等方面做得很少,現代教育技術方法使用少,多媒體教學尚未普及,從而忽視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外,實踐課程是經濟法的薄弱環節。受思路限制,大部分教師僅以案例分析作為實踐課,學生的動手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會有紙上談兵的傾向。經濟法相對于財經類專業學生來講,是一門輔助的專業基礎課,因此應該與該專業學生的主修專業結合設計實踐演練內容,但目前這類配合很少。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教學設計目標。教學設計目標應配合人才培養目標。對于高職教育應該培養什么樣的人才,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要求,不同高職院校也有不同的認識,但總體來講,相對于本科院校,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普遍定位于“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那么,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經濟法就應該為培養應用型人才而服務,轉知識本位為能力本位.因此,即該課程的教學設計目標不是培養學生進行法律制度研究的能力,而是應該培養學生運用現有法律規定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教學設計理念。根據以上教學設計目標,培養應用型人才理所當然的成為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所遵循的理念。為此,本文將以企業實際涉法過程為主線重構教學內容,通過教學設計,讓學生始終置身于仿真的或模擬的工作環境中,訓練學生擬定授權委托書、辦理工商登記、模擬公司運營、簽訂合同、界定公司財產、解決經濟糾紛、厘清公司破產程序等基本技能,增強職業行動能力。

教學設計思路。教學設計思路應體現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學設計理念。本文所分析的開設經濟法課程的財經類專業主要包括市場營銷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電子商務專業以及會計類專業等,該專業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主要面向商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基于這種崗位需求,兼顧個別學生創業及個人發展的需要,本文認為應對內容龐雜的經濟法課程進行精簡提煉,以“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作—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等五個環節為主線進行教學設計,每個環節明確相應的學習任務。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教學內容設計。根據前文對教學對象的分析以及教學設計目標分析,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應重視系統的學科知識結構,結合學生的其他專業課,同時也要與工作中的知識結構相吻合,要強調培養學生掌握融合于各項實踐操作中的知識、技能和技巧,根據這個要求,我們將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設置為六個教學模塊:經濟法預備知識、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行,

轉貼于

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并在每個模塊下面設置子章節,具體如表所示:

教學措施設計。教學方法的選擇與設計。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方法以課堂講授和案例分析為主,法律的邏輯性與抽象性使得教師的課堂講授環節不能完全拋棄,但是理論輸灌正是經濟法教學被批枯燥的重要原因,結合前文所分析的教學設計目標和思路,本文認為可以選擇參與式教學作為主要教學方法。

參與式教學,就是教師按照參與式方法的要求和途徑,依據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和學生特點,以學生容易接受、便于參與的方式組織課堂教學,使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參與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分組討論、案例分析、觀看影視、角色扮演、辯論、小講座及針對教學內容設計的游戲、練習等??杀疚挠墒占硪愿鶕枰涂陀^條件適時選擇的,只要能夠滿足一個目的,即促進參與就行。這種教學方法也適合前文對教學內容的設計,在進行參與式教學時,可結合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讓學生扮演企業的發起人、債權人等,模擬糾紛解決。

教學媒體的選擇與設計。在進行教學媒體的選擇時要適合教學設計的三維目標,即要結合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對象。目前大多數經濟法教師都采用多媒體教學作為主要的教學媒體,這種選擇是適應教學的新發展的,但是很多教師并沒有很好的利用多媒體教學的優勢,單純只是把板書的內容放到了課件上而已。

多媒體教學的設計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課件制作必須要體現多媒體教學應有的互動式、交互性、現實模擬性優勢特征;二是避免過分追求現代教學媒體的運用,變“人灌”為“機灌”;第三,要結合教學內容中的六大教學模塊來設計相應的課件和課堂材料。

課堂教學結構的確定。課堂教學結構的設計,要考慮到時間結構、認知結構和信息結構的優化。從時間結構上來看,目前各高職院校經濟法安排一般都是兩小節一次課,中間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共90分鐘左右的授課時間,要分為開始組織教學、復習導入新課、講授新課、參與式分析新課內容、結尾小結幾個部分。每節課可以根據教學模塊的不同、教學方法的不同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認知結構上來講,要使教師的教學過程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為學生創造良好的認知條件,使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合拍;從信息結構的優化上來看,要確保教學信息傳遞迅速,反饋及時,尤其在參與式教學中,確保師生活動積極,配合默契。

教學評價設計。目前經濟法教學評價非常粗糙,對學生的評價方式主要就是期末考試,這種方式不僅考到的知識點較少,而且學生往往只是考前沖刺復習,當時掌握了一定的知識理論,過后又會忘得一干二凈,無法達到好的評價效果,也不能與課程教學相互促進。因此在進行教學設計的時候一定不能忽略教學評價的設計。

結合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設計和教學方法設計,在進行教學評價時可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參與式教學中的實踐操作得分,要設計具體的量化表,在平時由教師根據學生參與程度來記錄得分;二是對于熱點問題布置機動性作業,由學生自愿提交,根據作業完成程度由教師打分;三是期末進行嚴格考試。三個層面分別按30%、30%、40%的比例組成最終成績。通過這種評價方式不僅使學生掌握的知識面大,也可以從側面督促學生積極參與教學。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文4

國家豁免關系到一國財產甚至一國經濟,奉行絕對主義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奉行限制主義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同時,國際話語權的爭奪,也使得豁免問題的討論不僅僅存在于學術界,更多的被賦予了國際政治經濟意義。國家及財產管轄豁免是一般承認的國際法原則,但如何豁免卻是一個難題。面對眾多國家在一樁樁國家管轄的案件中求法無門、外交失敗,中國將何去何從?

一、絕對豁免主義

(一)絕對豁免主義的概念

絕對豁免主義的定義國際上一般說法是:一個國家不論其行為的性質如何,在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除非該國放棄其豁免權。它貫徹嚴格的國家平等原則,包括:1.司法管轄豁免。2.訴訟程序豁免。3.強制執行豁免。

(二)絕對豁免主義的意義

絕對豁免主義建立在嚴格的國家平等原則上,曾對維護世界穩定發揮過重大作用。

1 發展中國家依靠這個理論在國際事務中據理力爭,為爭奪國際話語權提供了理論與法律支撐。

2 絕對主義的發展與限制主義的對抗,其實是促進了今天國家管轄理論的發展,避免了西方國家的規則壟斷,促進多邊關系的發展。

3 從論說,由于持這個理論的國家大多數為實力不太高的發展中國家,他們在國際交往中往往會處于劣勢地位,國家的經濟甚至政治可能會在不經意間遭受侵犯。絕對豁免理論使發展中國家在形式上保護了國家。

(三)絕對豁免主義的缺陷

絕對主義的缺陷是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頻繁逐步暴露出來的,絕對豁免主義的缺陷可以作如下總結。

1 20世紀以后這種絕對性使得一國對于另一國的任何行為都無法制約,造成經濟糾紛無法管轄,甚至引起報復。

2 絕對主義拒絕了司法途徑。面對經濟糾紛,外交成為了唯一的辦法,容易引發國力比拼,助長了強權主義。

3 采用絕對主義的國家由于沒有合理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在引進外資的時候,很容易引起投資商的顧慮和擔憂,從而阻礙了國際經濟的發展。

二、限制豁免主義

(一)限制豁免主義的概念

限制豁免主義把國家的活動分為行為和商業行為。國家對外只對行為享有豁免。判定國家的行為和商業行為存在性質標準和目的標準。性質標準認為應以行為的性質為標準來劃分國家行為的性和商業性。目的標準認為應以國家行為是否為了公共目的為標準來劃分。

(二)限制豁免主義的實踐

限制豁免主義在實踐中被許多國家所采用。1972年《歐洲國家豁免公約》、1976年美國《外國豁免法》、1979年新加坡《國家豁免法》、1981年南非《外國豁免法》、1982年加拿大《國家豁免法》以及1985年澳大利亞《外國國家豁免法》。這都顯示了限制主義被很多發達國家所承認以及采用。

(三)限制豁免主義的缺陷

限制豁免主義是一個新生的理論,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 多重標準。例如,某國鬧糧荒民眾不滿,政府出面在全球購買糧食,從購買本身來說是商業行為。但從目的來說,政府買糧是為了政局的穩定為了國家的生存發展,也可說是行為。

2 限制主義雖然被廣泛接受,但是各國只是基于自己國家而提出,國家間并沒有達成共識。各國的立法對于豁免的范圍、豁免的執行并不一樣,在國際糾紛的解決中勢必造成矛盾。因此,限制豁免主義很大層面上僅停留在理念方面。

三、中間路線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管轄公約》

(一)加入情況介紹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從1978年開始著手研究和編纂此公約。到2010年11月為止,簽字國28個,11個國家提交了批準書,離30個國家提交批準書還有很大距離。從加入過的情況看,目前已經批準的國家是:澳大利亞、伊朗、日本、哈沙克斯坦、黎巴嫩、挪威、葡萄牙、羅馬尼亞、沙特、瑞典以及瑞士。加入還沒有批準的主要國家是:中國、法國、印度、英國、俄國等國家。

(二)兩種主義相互妥協

《公約》是兩種主義相互妥協的體現,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公約規定,在確定一項合同或交易是否為商業交易時,應主要參考該合同或交易的性質,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當事方已達成一致,或者根據法院地國的實踐,合同或交易的目的與確定其非商業性質有關,則其目的也應予以考慮。

2 《公約》第一次以普遍國際公約的方式確立了限制豁免原則,規定國家在8種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管轄豁免。但總的來看,有關8種不享有豁免的訴訟行為的規定多數比較原則,許多概念不夠明確,有待進一步厘定。而如何解釋和適用這些例外規定,還缺少統一的標準。

3 《公約》其實是采用不同豁免標準的國家共同商討的結果,這個結果一方面大體上采用了限制豁免主義的理念,但具體中也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絕對豁免主義的精神,所以從內容上來說是介于兩種標準之間。

四、中國的徘徊

(一)中國國家豁免的實踐

中國一向主張絕對豁免主義,這從“湖廣鐵路債券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在這場注著名的湖廣鐵路債券案中,中國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關于此案件的備忘錄,宣布中國作為一個國家無可非議地享有司法豁免權。美國地方法院對一個國家作為被告的訴訟,行使管轄權,作出缺席判決甚至以強制執行其判決相威脅,完全違反了國家平等的國際法原則,違反聯合國。這個備忘錄公開表明了中國堅持絕對豁免主義的立場。

但結果表明,中國在國際實踐中并沒有因此淘到便宜,反而經常按照管轄國的司法程序聘律師出席審判,而不是享受到豁免。其中著名的“剛果案”、“仰融案”均體現了這一點。這反映了我國關于國家豁免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矛盾。

(二)矛盾產生的原因

1 在當前情況下,絕對主義有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中國堅持絕對主義參與國際事務是一種權利保障,中國堅持一個國際承認的立場對于參與國際事務是一種保障,哪怕是在解決國際糾紛中有諸多的不合理,但他也比很多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盲目投奔限制主義從而受西方國家牽制要好的多。另一方面,堅持絕對主義有一定的安全性,給中國下一步的發展提供緩沖期。狹隘的講,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這使得中國在國際交往中更有主動權。

2 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善,很多經濟活動的規范不合理,無法與世界接軌。比如說,我國國有企業的定位很不明確。這就使得利用《公約》時無法確定管轄豁免的范圍,國家應對國企承擔怎樣的責任難以界定。

3 限制主義還不完善。我國無法明確定位應怎樣去從絕對豁免走向限制豁免,所以中國加入豁免公約卻沒有批準。

(三)建議

有學者提出,如今國家豁免的新發展趨勢是兩種主義的交替或者混合使用。隨著限制主義逐漸完善,終究會有一個統一標準。針對現狀,我們必須盡快為限制主義發展鋪路,而非被動接受。

1 以限制豁免主義為基礎,完善相關理論。目前絕對主義有著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不會永遠存在的。國際合作最終會選擇限制豁免主義,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能背靠絕對主義乘涼,而應積極研究發展限制豁免主義的理論,為我國逐步轉型做準備。中國作為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礦石采購國,在國際礦石定價上卻屢遭失敗就是個失敗的例子。

2 完善相關立法,做好配套立法與規定?,F在中國已是世界第二經濟大國,中國的《國家及財產豁免法》已是非常必要了。同時,這部法律出臺以前必須完善配套法律。只有把國家內部的經濟結構,經濟主體理順了才有可能出臺中國的《國家及財產豁免法》。因此,必須完善眾多法律關于企業的定位、經濟參與的主體、國外投資的相關規定。

3 完善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形成對外投資的有效機制、問責機制以及風險控制機制。對國有資產的海外投資,要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主動防范可能面臨的國家管轄問題。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文5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單邊模式 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主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梢娙绻环稀坝帽M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范文6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框架研究

一、我國法務會計理論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務會計是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國在處理會計造假案件中,對責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處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對如何確定有關人員的過失,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卻缺乏相關的依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門不知道用哪種標準來正確衡量有關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以及怎樣進行補償,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優勢,對爭端進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設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立法不斷完善,與此相適應的訴訟協助體系也得到了加強。從實踐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體系尚未建立,法務會計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對經濟案件進行調查時,雖然吸收了有關會計人員參加,但由于參加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極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可能失當,從而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三)會計與法律實務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趨隱蔽和復雜,法律對經濟案件的執行,要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量化證明。另外,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質量日益不滿,涉及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而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法律訴訟不斷出現。此外,經濟糾紛案件還常涉及到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無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這些必須由法務會計人員來對此進行審計和判斷。

(四)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需要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實務領域也開始運用,但在理論研究方面較為乏力。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我國在本科專業中進行法務會計選修課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數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很少建立正規的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高校目前培養出來的會計學方向的學生,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一般較強,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較弱,這就導致了法務會計專門人才的嚴重匱乏。

二、我國法務會計基本理論框架的構建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應用范圍筆者認為,所謂法務會計,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過失、欺詐、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項進行調查、審查、計算、分析、判定等,對特殊事項的裁定提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種專項會計。是以會計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學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為一體的新型的邊緣會計學科,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依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的技術與方法。法務會計的范圍或內容,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各國以及該國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范圍會有所不同。我國目前的法務會計‘應包括:企業稅務會計(稅收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會計;基金會計;司法會計,該觀點切合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與傳統會計相比,法務會計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審計人員。

(二)法務會計的目標與對象法務會計目標在法務會計體系中起著引導作用,是法務會計框架體系的最高層次。傳統會計的目標是反映控制經濟活動、評價經營業績、預測經營前景、提供經營決策支持,而法務會計的目標在外延上則更加廣泛,其總的目標是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由于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不同,各個具體對象的目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決定了法務會計目標與一般會計目標的側重點有所區別。財務會計目標著重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信息,而法務會計目標則強調“完成受托責任”。完成受托責任包括的內容有產權界定、債務糾紛、經濟犯罪、會計舞弊等經濟問題,必須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法務會計不僅可以幫助管理部門強化企業內部控制、促使本單位的會計行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以減少內部舞弊的發生,而且可以在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單位的正當權益;在社會中介機構接受的眾多受托業務,絕大多數都涉及到經濟問題,都需要會計和法律知識,以對受托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做出正確的評判;在司法機關及審計機關,是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內容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法務會計主要是在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財務問題時,以收集會計資料證據,鑒別判斷會計問題,從而劃清案件的責任,證實案件事實。所以,法務會計的目標是對有爭議的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提供會計分析證據或鑒定意見,以明確法律責任或提出管理、咨詢建議。也即法務會計要在委托方授權的范圍內,運用審計學等專業方法,搜集調查證據材料,并用會計等計量手段對法律規則適用中所需要解決的非關系問題,即數量計算問題作出計算,供給委托方作為證據材料或是作為專家證言提供給法庭。法務會計是研究會計法律問題的,法務會計研究的對象與財務會汁的對象有著顯著的不同。傳統財務會計對象是與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相關的,而法務會計的對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別的,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財務數據,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所記載的靜態、動態的與歷史的財務數據群,這些為法務會計師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線索。在確定法務會計對象時,應注意一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必須是在訴訟過程或者由當事人提請法務會計師進行鑒定的活動中,與案件有關的且需要進行專門技術鑒定的上述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而只能是審計的對象,會計檢查的對象。二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只能是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這些資料有關的其他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

(三)法務會計基本假設與原則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同樣有其基本假設與原則。

(1)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是指法務會計領域中無需證明的前提條件,或是對法務會計領域中某些尚未確知、

目前還無法正面加以論證的事物,根據已知的客觀情況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邏輯推斷或假設。法務會計遵循的會計假設和財務會計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務會計假設在其內涵與外延上都有所擴展,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會計主體假設和貨幣計量上?!爸黧w假設”在財務會計中,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會計主體假設規范了會計工作的范圍。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限于法律事項。是對本主體(指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機關)及以外的經濟活動、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計算、分析和認定。法務會計不可能完全遵循會計主體假設,而應遵循法律事項假設,即事先明確為哪個法律事項的處理提供專業服務。法務會計突破了傳統會計單一會計主體的限制,將范圍拓展到“某一個領域”,更具有開放性。關于“貨幣計量假設”。由于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中的法律問題,必須查實涉及的財產損失、犯罪金額,因此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也要用貨幣單位加以計量和反映。而在貨幣計量假設方面,由于法務會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法院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為了把調查結果恰當準確地表達出來,計量中會更多地參考運用法學、證據學方面的計量方式,如調查表、流程圖等計量手段。此外,還應增加以下假設:一是犯罪留痕假設。雖然大多數經濟犯罪沒有犯罪現場以及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但人們有充分的理由推論:任何經濟犯罪與欺詐行為必然會在有關的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如財產流動行為必定會在會汁賬目和憑證、報表等書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務會計人員恰當地運用有關的技術與方法,就可以從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有關的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通過查詢會計資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詐者財務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詐事實,發現欺詐線索和證據。二是征兆表現假設。雖然欺詐具有隱蔽性,但是事物之間總是普遍聯系的,任何欺詐行為終究會通過其他的途徑以關聯形式顯現出來,欺詐的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欺詐的征兆。任何欺詐舞弊行為,不論其掩飾得多么巧妙,隱藏得多么深,總會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現出來。如美國注冊欺詐檢查師協會總結法務會計的經驗后,將欺詐的類型分為盜用或濫用組織資產、貪污(進行利益沖突行為)和欺詐性陳述三類,針對每一類都總結出一套征兆,運用這些征兆可以大為提高發現欺詐的機率。

(2)法務會計基本原則。由于法務會計是融法學與會計學為一體的邊緣學科,因此,其原則也應遵循會計的一般原則。但從法務會計內涵看,一般會計的基本原則,在法務會計中或者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不適用。一是真實性和相關性原則。為正確處理案件,法務會計必須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或線索去推測過去發生的財務會計事實的真實情況,法務會計要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圖隨意變更事實,對行為合法與非法的信息都要涵蓋,這就是法務會計的真實性原則。法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提供的專家意見與待處理法律事項相關,即向法庭、當事人及其人等提供處理案件或糾紛所需的財務會計信息。一般會計的相關性原則是指會計信息應同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相關聯,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法務會計師應當依照《公司法》、《會計法》和證據規則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辦事,工作內容要以法律規范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同時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財務會計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另外,法務會計師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秉公執法,不弄虛作假,正確對待有關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不參與經濟糾紛,對所調查和認定的情況提供專家意見。三是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法務會計師在欺詐調查與訴訟工作中會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難免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這要求法務會計師完全以自己的職業判斷獨立得出結論,使法務會計信息客觀地表述對象,避免傾向于假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集團的需要。獨立性原則是法務會計在會計、法律服務市場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務會計師的生命線。法務會計的客觀性原則要求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去推測以前發生的財務會計的真實情況,從而為正確處理法律事項提供依據。法務會計師應該向咨詢的律師充分披露其與訴訟各方的關系,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和其他組織。只有保持獨立法務會計師才能排除干擾,客觀地提出專家性意見。法務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出具應實事求是,不允許因個人成見、偏見影響其分析和判斷的客觀性。四是及時性原則。法務會計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及時進行調查,向法庭、當事人或人提供專家意見或向法庭作專家舉證。一般會汁的及時性原則是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時提供信息。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及時調查、驗證,向法庭、當事人或其人提出專家性意見。

(四)法務會計要素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離不開會計資料。因此,法務會計的要素是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信息流或會計數據集,這些數據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詐信息(如財務信息)。會計人員在會計規范的指導與約束下,對經濟業務數據按照一定的規范和程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最終形成以會計報表為載體的會計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控制與監督的需要,這便構成了會計信息系統。法律中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這些財務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解決的,因此,財務信息是法務會計中最重要的要素。財務證據是指能夠用來或可能用來證明經濟欺詐的財務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的分析分析性資料與圖表等。由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解決法律規則適用中需用的專業問題,而財務證據又是查明經濟欺詐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欺詐舞弊調查的必要條件,因此關注證據就是法務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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