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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合同范文1
[關鍵詞]電子合同 要約 撤銷 撤回
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給傳統的合同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打擊,電子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合同無區別,只是在網上完成合同的締結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差異。
一、電子合同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筆者對以下幾種在網絡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分析:
1.網絡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等。消費者想要購買某商品,網頁上呈現出消費者想要選購的款式,并呈現了商品圖片,對其特點作了介紹。網站價目表上的標示由網絡商家在網絡上通過服務器將這些信息進行,并由消費者瀏覽網頁了解商品標示,并希望消費者將要約對自己發出。只有當消費者點擊表示接受該要約邀請,買受人表示其想要購買該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構成要約。
2.可以試聽、試用或試玩的數據化電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網站呈現的游戲、軟件、CD等商品可以讓消費者試玩、試用、或者是試聽,此時相對人則可以檢驗商品,如果檢驗的程度與檢驗那些在櫥窗或者貨架上陳列的明碼標價的實物相比較而言為相當或者更嚴格,則是要約。
3.雙方當事人發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電子郵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如果當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該當事人個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內容為確定的、具體的,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該電子郵件則應當以要約來對待。如果該意思表示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二、電子合同中要約生效的時間
對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生效時間,一般采“到達主義”,但是以非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比如以通過EDI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則存在如何認定“到達”的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該意思表示傳送之后,進入受要約人可以占有的范圍是,就為已到達;有學者意思表示處于受要約人可以了解的情況時,或者受要約人可以控制該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經到達。
1.在數據接收人提供了某一系統以接收數據電文,而數據發到的系統給了不是指定的系統而是接收人的另一個系統時,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如何確定。我國《合同法》應補充規定,在此種情況,仍應以數據電文進入接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2.在網絡上傳送、接受或者儲存電子資料時,很可能會遇到網絡或者電腦故障致使電子資料欲表達的意思表示滅失或者遲延到達,那么此中情況下風險應該如何劃分?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的送達確認”的方式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數據電文的確認,是指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接收方收到發送給他的數據電文后,對收到電文這一事實為一定的行動進行確認。雖然信息確認可能是拒絕或承諾的前奏,但不是拒絕要約或承諾本身。
針對依法要求簽訂確認書的情況,當事人點擊成交之后僅是完成了初步協議,最終應當以當事人確認書的簽訂而成立合同。
三、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電子要約的撤回。關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問題,雖然從法理上看是可以設定撤回期限的的,但是交易時間是是不允許的。因為要約人一旦發出電子要約,信息幾乎同時到達接收人,基本上沒有撤回的機會。法律上即使規定了撤回的期限,也沒有實現的機會。所以,認為應該采取 “發信主義”,要約一經發出,馬上生效。
筆者認為,電子要約的生效仍然應當采到達主義,要約人應該享有撤回其要約的權利。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同時維護法律一致性的約束,要約人應當享有撤回要約的權利,以使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既不優于也不劣于普通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同時,撤回要約是要約人的一項合法權利,不應該隨意剝奪,權利的暫時無法行使或者行使的困難并不能影響權利的存在。同時,客觀條件影響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的可能性較大,承諾和要約的撤回并不是不可能。受到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時,可能使要約、承諾無法及時到達,比如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因素。而在這短時間內,如果要約方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或者同時于要約到達相對人。隨著科技的發展,出現比電子數據的傳輸速度更快的信息傳輸方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電子要約的撤銷。對于電子要約是否具有可撤銷性的討論,主要有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資料的傳輸速度特別快,受要約人經常作出自動發出承諾的設置,所以當受要約人一接收到要約,承諾就已發出,要約人不存在撤銷要約的時間。第二中觀點主張,從法律規定的嚴謹性及一致性的角度考慮,電子要約里應具有可撤銷性,不應由于電子自動化的速度快,從而否認要約人撤銷電子要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確定電子要約是否可以撤銷,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當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合同時,一般不能撤銷,但是依然有例外情況的存在。因為在有的情況下,由于網絡或者計算機的故障,可能導致承諾在要約撤銷的通知之后發出, 這種情況下,要約理所當然具有可撤銷性。因此,當電子合同的要約是以電子數據的方式予以交換時,以“一般否定+例外”的方法來認定電子合同要約的可撤銷性是較為妥當的。
(2)當訂立合同的方式是電子郵件時,要約一般是可以撤銷的。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合同,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到發出承諾的過程中,受要約人一般會有閱讀、考慮、論證要約的時間,要約人完全可以在這段時間里面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梢钥闯?,此種情況下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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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渂,劉亮清.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幾個環節的確定.南方經濟,2002年第5期
要約合同范文2
倉儲合同中一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要約合同范文3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要約合同范文4
原文:
《和濟夭岸法師約李五峰同游韻 其三》朝代:元 作者:岑安卿
丑婦怯青鏡,當春強歡媚。
佳人飾紅芳,祗恐老日至。
清修歲可延,嬋娟色難恃。
松喬悟茲理,倏遂高舉志。
要約合同范文5
關鍵詞:商品房廣告;認購書;定金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目前,關于房地產前期交易的法律性質在理論界說法不一,加之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這給實踐中案件的判決帶來一定難度。一般說來,商品房前期交易包括商品房廣告、認購書及定金等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
王小姐某日看到一則商品房廣告所寫:“城市靜謐花園,百米間距,挑高空間,一梯兩戶、南北通風,純板樓設計”。這則廣告讓追求居住品質的王小姐非常心動,雖然價格較高,但王小姐仍然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當王小姐準備入住時,卻發現該樓盤旁邊緊鄰五環路,夜晚貨車通行;樓間距僅為20米;廣告中的純板樓設計變成了方正的塔樓,就更見不到南北通風的影子了,王小姐非常氣氛,準備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在以上的案例中,王小姐認為該樓盤實情與廣告不符,開發商違約。那么商品房廣告的內容對開發商是否有約束力呢?這則較為典型的案例給人們以啟示。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銷售廣告根據內容界定可分為要約與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第一步,是必經程序,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內容即視為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均有拘束力。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不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對當事人也無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內容符合要約的視為要約。這則規定可以解釋的空間很大,而商品房廣告伴隨著商品房市場的泡沫經濟更是亂象叢生。開發商通過各種廣告媒介吸引購房者,做出各式各樣的承諾,而當購房人入住時才發現承諾無法兌現,開發商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不對稱的優勢而不顧購房者的權益,夸大宣傳、虛假廣告比比皆是,為保護購房者權益,在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立法領域需要更詳盡的規定。
(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就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做出了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p>
《解釋》針對商品房的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仍然與合同法一脈相承,也就是在通常情況下,商品房銷售廣告為要約邀請,《解釋》同時就商品房銷售廣告構成要約的必要條件做出規定,為實踐審判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依據,根據《解釋》的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構成要約的必要條件為:
第一,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這一規定將開發商的允諾限定在“開發規劃范圍內”,縮小了可能產生爭議的范圍,而何為開發規劃范圍內,一般應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范圍。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若對開發規劃范圍外如周邊自然環境或教育設施等做出的允諾,預購人即應當判斷該廣告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限定在減少爭議的同時存在著無從約束開發商就規劃范圍外的允諾的問題,目前,很多購房人正是被“周邊幽靜的環境,實力雄厚的教育機構”這樣的允諾所吸引,因此,開發商就開發規劃范圍外的允諾是《解釋》的空白,有待于立法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立法中一一列舉可能存在的若干情形并不現實,但在全社會高呼誠信的今天,房地產立法體系中引入誠信做為基本原則應屬必然,基本原則是一種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
誠信原則的引入無疑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同時限制了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允諾行為,也能更好的保護預購人的權益。
第二,該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何謂具體確定呢?《解釋》沒有規定統一的標準,這便增加了司法實踐中的不確定因素,筆者認為具體確定是指廣告用語是明確的,可以量化的,而不是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如對房屋結構的允諾:一梯兩戶,南北通風;層高達2.8米;樓間距為100米等??傊?,購房人通過具體確定的廣告內容可以判斷與開發商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同時為避免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爭議,《解釋》應進一步明確“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具體類別。
第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爸卮笥绊憽庇捎谄渲饔^性較強,在客觀上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不同類型的人對于“重大影響”的理解也會因人而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事例的判斷只能依據法官的經驗及個案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提供客觀上可以量化的標準更具有可行性,如預購人基于信賴開發商具體確定的允諾,造成了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及可預見的損失等。
二、商品房認購書及定金的法律性質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認購書通常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就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所簽訂的文書。它是對雙方商品房交易的初步確認。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限約定。在現實交易中,開發商占據著主動地位,認購書的具體格式及內容往往由開發商一方制定,而開發商往往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約定定金條款就是一例,買受人交付定金后,無論什么原因,只要不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有定金被沒收的風險。目前,學界對認購書及定金的性質眾說紛紜,這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一定的困惑,而購房人的利益同樣無法得到維護。
關于認購書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意向說。認為認購書只是買賣雙方的合作意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2.擔保說。認為認購書是擔保簽訂正式合同的定金合同;3.正式合同說。認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實,簽訂的認購書即可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日后簽訂的正式合同應做為認購書的補充。4.預約合同。認為認購書是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
筆者認為,意向說完全否認了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它的積極意義在于開發商無法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購房者身上,但同時它也帶來了很大的交易風
險,在當前房地產市場完全為賣方市場的情形下,容易導致開發商惡意拒絕交易,進行不正當競爭。
擔保說從積極的方面考慮,應當是可以規避一房二賣的風險,而這種觀點對購房者是不利的,目前,購房人買房大多數是在購房廣告的夸大宣傳、售樓小姐威逼利誘式地勸說下誠惶誠恐的將幾萬元的預付款交給開發商的,而開發商往往在接下來的談判中強加不合理的條件給購房人,在這種情形下,若采用擔保說,結果必然致購房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境地,購房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也是目前開發商大力推崇此種觀點的原因。
將認購書完全等同于正式合同同樣有其不妥之處,往往簽訂認購書的時機、條件并不成熟,交易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晰,將其完全等同于正式合同無異斷了購房者的后路,也更容易產生糾紛。當然,我們并不排除認購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為正式合同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據《解釋》,將認購書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具備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二,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取了房款。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共有十三項,若缺失一項或幾項能否構成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呢,《解釋》并沒有進行說明,這同樣給司法實務帶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應將這十三項內容劃分為必要條款及可補充的條款,而必要條款很顯然是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所必須具備的,而可補充的條款可以經過日后的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在通常情況下,應將認購書認定為預約合同。傳統民法將契約分為預約與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在一定的時期內訂立本約的契約,本約即是將來要訂立的契約。預約與本約均為獨立合同,預約的訂立經過交易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并且內容也就是雙方為訂立本約而進行商談的義務也是具體確定的。當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雙方均有固定交易機會的真實目的,同時約定了一定時限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于房屋買賣不同于普通商品買賣,認購書作為預約合同的獨立性意味著對交易雙方的約束作用,這更有利于維護做為弱者的購房人的利益的維護,有利于公平的房地產市場前期交易秩序的確立。總之,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
認購書的性質確定后需要明確的是認購書作為預約合同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預約雖然不如本約內容詳備,但仍然具備著確定性的要素,即為合法的行為,未來必須訂立本約和主要內容所確認的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應予以遵守。作為預約合同的認購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標的的確定性及約束條款。具備預約合同基本條件的認購書的法律效力為買賣雙方應履行盡最大努力進行談判磋商的義務。談判磋商以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為基本原則,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加不合理條件給對方當事人。對于開發商而言,應為購房人保留標的房,與購房人善意磋商談判。而對于購房人而言,也應在規定時限內與開發商進行磋商談判。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盡最大誠信義務進行磋商談判,但仍然對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存有異議致交易終止的,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認購書中有關定金的法律問題
當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往往向購房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稱呼五花八門,如“預付款”、“訂金”、“保證金”等。那么,收取費用的性質是什么?開發商有沒有權利沒收?購房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要解答以上問題,我們不得不對開發商收取的費用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
要約合同范文6
【關鍵詞】出租車;拒載;合同法
一、引言
2012年12月25日,連續幾日的寒冷天氣給烏魯木齊市民的出行帶來很多不便。為確保市民能搭上車、坐上車、不受凍,烏魯木齊市客運統管辦上路對全市出租車展開調查,對存在無故停運、拒載行為的車輛將給予嚴懲。從這篇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很多問題,比如現在出租車無故停運、拒載行為普遍,嚴重影響了乘客出行;還有就是出租車拒載沒有相關法律約束,只有政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予以遏制等等。
關于出租車拒載問題在我國個大城市已經相當普遍,相關部門也在積極采取措施整頓,對于這個問題我也談談自己的看法。
二、出租車拒載的原因分析
出租車拒載問題雖然已經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拒載確實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我國出租車的定位不夠準確。出租車應該是為那些有特殊需求的乘客提供的應急交通工具,采取計程收費方式。出租車搭載的主要對象是那些有緊急情況的人,比如白領上班時間太緊、家屬生病需緊急救治、老年人出門等等。但是在我國出租車是可以為任何乘客服務的,加之人口眾多就會導致乘車人數激增,為出租車拒載提供了空間。
(2)出租車單車營運、流動性大。行業監管和拒載違章查處存在較大的盲區和難點,力度雖大,但收效甚微。不少駕駛員對拒載違章可能承擔的嚴重后果產生僥幸心理,盲目地認為“被查到的不一定是我”“聽到風聲我能躲”,在眼前利益的驅使下,依然我行我素拒載選客,也使得行業主管部門嚴管重罰的手段不能從根本上鏟除拒載現象滋生的土壤。
(3)出租車駕駛員素質參差不齊。駕駛員素質較低、服務意識不強會導致出現挑選乘客的現象。出租車司機靠營運謀生、企業靠營運收益,若收入不能保障司機謀生和企業收益,也會導致出租車拒載行為屢屢發生。
(4)企業監管處罰未落實。在出租行業拒載亂象頻出的過程中,企業作為最直接的管理層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部分企業管理松懈,甚至對拒載行為視而不見,助長了拒載現象的蔓延。
(5)出租車拒載投訴取證難。遭遇拒載,為啥那么多人放棄投訴呢?不少市民表示,放棄投訴的原因只因“投訴難”,其中“投訴程序繁瑣”和“投訴之后沒人反饋結果”是主要的原因。
二、出租車拒載是否違法分析
1、要約有關理論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成立的條件:(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要約有效的特點:(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對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a、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b、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2、出租車拒載問題分析
出租車拒載屢禁不止也有法律原因,我國對出租車拒載是否違法沒有統一說法,下面我僅從合同法角度談談這個問題
搭載出租車也是一種訂立合同的行為。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訂立方式是要約人發出邀請,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之后做出承諾合同就訂立完成。
乘客攔車行為是否屬于邀約發出行為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乘客攔車就是邀約邀請,因為出租車就是為乘客服務的,沒有理由討價還價,所以也不存在雙方協商邀約內容,只要是乘客要求,出租車司機就要接受,當然這種觀點就是認為拒載是違約行為,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我的觀點是:乘客攔車之后,車租車停下來,乘客說明地點、人數、特殊乘客情況等這些之后才算發出邀約,出租車司機在接受邀約之后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所以拒載不存在相關違約責任,當然如果是出于緊急狀況,人命關天,出租車不允許拒絕,如果拒絕,造成的后果,出租車司機要承擔相關責任。
出租車拒載是否違法需要相關部門做出詳細規定,雖然處罰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問題,至少能緩解乘客出行難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