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制服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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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服管理辦法

城管制服管理辦法范文1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的意見

    最近,省委、省政府對推進全省城市化進程作出了部署,并對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服務于這一全局工作,近期我們對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作了調查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確保城市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政府調控土地資源配置,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我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國務院正式批復實施。這個規劃充分考慮了各行各業各部門的用地需求和我省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相對緊缺的省情,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編制的。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提供城市建設用地。因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和城市化發展部門要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國發〔1996〕18號)要求,認真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確保城市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協調。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隨城市規劃同步調整完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要向有利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做強、做大、做優、做美”的目標傾斜,積極支持中小城市發展,擇優支持重點中心鎮建設。對行政區劃調整中被撤并的鄉鎮政府所在地,應調減建設用地范圍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以重點保障城市和重點中心鎮發展的用地需要,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健康發展。規劃調整還應向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傾斜,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

    二、合理安排供地計劃,優先保險城市發展用地

    要認真貫徹“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正確處理好保護耕地與推進城市化的關系,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堅持“占一補一”,實現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各級在分解安排用地計劃時,除保證國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等重點項目用地外,應優先安排城市發展用地。建立以供給引導需求的供地機制,優化生產力和居民點的空間布局,大力提倡工業用地向開發區集中、鄉鎮企業用地向中心鎮工業小區集中、農民住宅用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通過復墾開發凈增耕地可以用于補充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各地在當年實現耕地占用耕地補償指標,可用于城市和重點中心鎮的建設,也可以用于重點基礎建設。各級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高辦事效率,為加快城市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用地服務。

    三、加大土地有償使用力度,積極為城市建設集聚資金

    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的范圍,通過實行多種形式的土地有償使用,增加土地收益,為城市建設集聚資金。今后新增建設用地除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實行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外,一律以出讓、租賃等形式實行有償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除教師住房、解危解困房等建設用地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外,一律實行出讓供地。對現有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各地要區分用途,有計劃分批次逐步轉為有償使用,對其中已轉為經營性用途的,應通過補辦出讓和租賃等手續,盡快納入有償使用軌道。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應同時轉為有償使用,分別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工業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在企業改制時要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處置,按規定轉入有償使用軌道。實行承包經營和有償使用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實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出讓使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上市交易,必須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前提,交易所得中的國有土地收益依法上繳國家。

    加強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低價出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減免國家土地收益。對違規低價出讓土地聽要依法追究責任。要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土地收益。城市存量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凈收益市、縣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用于耕地開發外,可由市、縣統一安排用于城市建設。

    四、大力推行招標、拍賣方式供地,提高城市建設用地市場化配置程度

    加大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統一、完善、公開、公平、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大力推進土地招標、拍賣供應,建立起城市土地的市場化配置機制和土地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政府的土地出讓行為,確保國家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真正使城市土地收益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其中商業、旅游、娛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供地,通過競爭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加大土地登記和土地監察管理力度,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快建立完善與土地市場相配套的中介服務體系,為土地市場交易提供技術服務、地價評估、地籍測量、業務、法律咨詢等項服務。

    五、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城市土地利用結構

    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開展城市現有建設用地的挖潛利用,調整利用閑置土地,緩解土地供求矛盾,優化城市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城市建設凡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城市建筑凡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首先使用閑置土地。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凡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不受用地計劃指標的限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提倡城市建設走集約用地之路,避免盲目的“攤大餅”式的外延擴張,按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空間規劃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將城市功能調整、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優化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約化水平。對占而不用、閑置超過規定期限無力開發的土地,要堅決采取措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統一組織調整利用。

    六、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增強政府調控城市建設用地的能力

    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于調節土地供求關系,防止房地產開發商囤積和非法炒賣土地,保障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防止國有土資產流失,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要以政策性儲備作為切入點,將法律規定應由政府收回的國有土地予以收回儲備,通過適度開發后,根據城市建設的要求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將儲備土地適量、適時投放市場,在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供求予的同時,獲得土地收益,為政府積累資金。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對單位閑置不用、企業“退二進三”、破產企業的國有土地進行收購儲備。為保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實施,各級可成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儲備工作,通過土地收購(收回)--土地儲備--土地出讓的運作,適時調節土寺供求關系和價格,調控土地市場。對國有土地儲備實行統一管理,政府高度壟斷一級地產市場,規范運作二級地產市場。

    七、擇優支持重點中心鎮,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城鎮建設

    小城鎮建設要根據確定的城鎮規劃體系和城市化進程的要求,按照規劃、計劃確定的用地規模、范圍和數量指標,合理安排用地。在不突破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控制指標的前提下,認真抓好因鄉鎮撤并、小城鎮規劃調整等所涉及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并注意搞好鄉鎮其他專項規劃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協調。

    小城鎮建設要堅持集約用地、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鼓勵通過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土地整理、開發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廢棄地等解決小城鎮建設用地。要結合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擇優支持一批基礎較好、綜合實力較強的重點中心鎮的發展,建設用地指標要適當傾斜。對以遷村并點和土地整理等方式進行小城鎮建設的,在建設用地計劃中予以適當支持,需要占用耕地的,可在占補方案報經批準后先占后補。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鎮建設用地,緩解用地矛盾。

    小城鎮建設用地,除行政機關和社會事業用地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的以外,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小城鎮現有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留給鄉鎮財政,統一用于小城鎮的開發和建設。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首先要用于補充耕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在此前提下用于城鎮建設。

城管制服管理辦法范文2

后,內地與香港的聯系日益緊密,涉及兩地的遺產繼承事項也不斷增多,為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規范涉港遺產公證業務,現將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和應注意問題的介紹》印發給你們,請即轉發各所屬公證處,以供辦理涉港遺產繼承公證時參考。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專門辦理香港和內地遺產繼承的機構和人員,公證部門辦理有關涉港公證事宜可與其聯系(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2樓B室電話:(852)28279700)。

關于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和應注意問題的介紹

一、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規定和程序

香港遺產繼承是由高等法院遺產管理處負責處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領取死者的死亡證明。如果死者在內地死亡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死亡公證書。

2.調查統計死者遺留的財產。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產物業記錄及價值、在銀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的財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價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債務。

3.申報和交納遺產稅。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死者遺產情況。將遺產詳細列表并由申請人宣誓呈報遺產署。根據香港法例規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遺產未達二百萬,不用納稅;

遺產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交納10%的稅金;

遺產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交納14%的稅金;

遺產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交納16%的稅金;

遺產四百萬以上交納18%的稅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遺留給配偶的,可免交遺產稅;

死者對公共慈善機構的捐贈也可以免稅;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內的全部饋贈(除海外饋贈外)都計算在其遺產內,需要交稅;

死者生前與他人共管的物業,雖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動轉移給其共管人,都要交稅,只不過以財產購買時的出資比例而決定交稅數額;

死者已轉移的財產,如果仍保留控制權,也列入遺產的范疇;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債務,都從財產中扣除,然后決定稅額和稅率。死者的喪葬費限于扣除一萬港幣。

不動產的遺產稅,可以分八年繳納,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個月內承辦人不向遺產稅署申報稅金和利息,可由遺產官視有無合理的拖延理由,而決定是否予以雙倍繳納的處罰。

如果死者和遺產受益人在五年內相繼死亡,其物業及生意應繳的遺產稅可酌情減少。

遺產額在豁免交稅以下的,可獲得遺產稅署簽發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和明細表;如果遺產超過豁免交稅額,遺產稅署會發出繳稅通知書,申請人交妥遺產稅后,遺產稅署會簽發已交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清單。在任何情況下,遺產稅署都可以向遺產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入息稅或薪俸稅。

4.向高等法院申請承辦和驗證。

(1)官方承辦人申請承辦遺產的條件:a.死者在香港既沒有遺囑,也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b.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要求官方承辦人承辦;c.死者有遺產在香港,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在十二個月內未提出申請承辦;d.死者沒有遺囑,但有遺產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繼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遺囑,而執行人拒絕執行,也作為沒有遺囑處理;f.官方承辦人需作完整遺產帳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辦人的條件。承辦人不得超過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一人;如果所承辦的遺產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權益則承辦人不得少于兩人;但承辦者如果屬于信托公司,則可以單獨執行。

遺囑繼承中,遺囑執行人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繼續執行其任務;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執行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或執行人拒絕執行,繼承人可以申請承辦,但需按遺囑執行。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委派承辦人,或認可承辦人。

(3)承辦人的權力與責任:a.承辦人有權代替死者起訴;b.承辦人有權出售、轉讓、抵押死者的遺產;c.承辦人在忠誠辦事的情況下無需負責遺產的損失;d.承辦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辦人為信托人的,如果購買遺產,受益人有權推翻,但如果所付價錢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領承辦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應負與承辦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4)向法院申請承辦的文件:a.申請人作為合法遺產管理人的宣誓,誓詞應證明死者的身份、繼承人是誰,死者有無遺囑,并保證依法執行;b.一位證人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的宣誓,內地申請人需提供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的公證書;c.死者的死亡證明書;d.遺產稅已交納或予以免稅的證明原件,并附上經遺產稅署核定的死者遺產清單;e.如果申請人不是唯一的遺產受益人,遺產官有權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證人,以保證承辦人按照法律辦事。

(5)死者遺產總值不超過港幣五萬元,申請人可在申領遺產稅署簽發的免稅證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請簡易承辦。

5.提取死者遺產。承辦人經過向高等法院申請領取了死者遺產管理證明書或遺囑檢定書后,憑這些文件向有關銀行領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遺物,向田土廳辦理房產轉名登記手續,向股票登記處辦理有關股票、股息及紅利事宜,而后,可以辦理房產、股票、黃金的出售。

6.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在清償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支付了喪葬費和承辦費用等項開支后,依照死者的遺囑或無遺囑法定繼承的規定,將遺產剩余部分分配給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規定的無遺囑合法繼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兒侄女、甥兒甥女時,死者的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無論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遺產中首先劃出五萬連同年息以5%計算,從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財產日止,由配偶繼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沒有子女,配偶首先繼承二十萬連同利息以5%計算,從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財產時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繼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們的子女平均繼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無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繼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沒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繼承。

6.死者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遺產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們的子女繼承;如無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繼承;如無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繼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遺產由政府沒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撫養的人,政府可視情況撥出部分遺產給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辦遺產的優先次序

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耽誤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規定了有權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納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應注意的問題

1.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出具公證書。近年來,在辦理香港遺產繼承中,發生了幾起一個繼承事項由內地幾個公證處同時出具不同內容公證書的問題,有的為此導致了訴訟。為避免發生類似情況,繼承人涉及兩個以上公證處的,應由一個公證處為主辦理,同時,公證處應加強與遺產承辦人的聯系,根據香港規定和承辦人的要求,出具有關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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