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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實施水法辦法》和《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年修正本)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保護。
以及水利工程附屬的觀測、監測、交通、通訊、管理房、灌溉試驗站、水文測站、工程防護林等設施。本辦法所指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渠道及其建筑物、泵站、機電井、人畜飲水病區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設施。
第三條水利工程是保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莊浪縣水務局是本縣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所有水利工程設施。建立管理組織??h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專管機構具體管理;以鄉(鎮)投資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水利工程。由鄉(鎮)負責管理;以村投資為主及聯戶、個人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資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利骨干工程組建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對田間工程逐步推行農民用水戶協會等群眾管護組織進行管理。
要加強對群眾管護組織的指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教育用水單位和群眾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嚴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加強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發揮水利綜合效益,建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加強各項經濟技術管理指標考核,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縣物價局、水務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核定供水成本。確定水費征收標準,逐步達到按成本收費。
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嚴格檢查監督。
第三章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要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規模大小。由各級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結合省上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十三條嚴禁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炸石、打井、挖砂、挖窯、取土、修墳、建房、修建魚池、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界碑、界樁等標記。禁止在通訊、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線和接線。
第十四條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必須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違章建筑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興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過水利工程。影響工程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禁止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確需利用堤頂、壩頂兼作公路的須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壩、設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
第十八條嚴禁破壞、盜竊、強搶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盜竊、強搶的水利工程設備器材。
第二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時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重點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和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水管人員要嚴守法紀。盡職盡責,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不法行為作斗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水政監察人員和水管人員進行維護工程安全的工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水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工程受到破壞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盜竊毀壞水利工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盜竊毀壞水利工程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依照《省實施水法辦法》規定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災害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從重處罰。
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處具體負責監督員工作的管理,包括監督員隊伍的聘請和管理,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饋情況,督辦、查辦案件等。
第三條監督員主要從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人員中聘請。
第四條監督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關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善于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第五條監督范圍為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二)反映行政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隊容不整、行風不正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
(四)向社會宣傳開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一)參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召開的有關會議,交流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通過書面口頭、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反映情況;
(三)參加行政執法隊伍的專項治理,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認真完成監督工作任務,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的《監督員證》;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和新聞報道工作紀律;
(三)以身作則,不以監督員的身份辦理個人私事,不得干預正常的執法活動。
第九條監督員聘任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不能履行監督員職責或不宜擔任監督員職務的予以解聘。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發《監督員證》,聘任期結束后收回。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定期向監督員通報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等情況,為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3
1、分成項目繁多。當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項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夠準確說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鄉鎮煤礦維簡費、公路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通行費等等。
2、分成辦法各異。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辦法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年終與上級結算。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成辦法為各設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財政20%部份,年終單獨結算。
就地繳入上級國庫,年終與下級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辦法為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金庫,交入省金庫部分年終結算返還設區市50%。
通過征收部門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納入上級財政預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則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收取總額的10%上交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上繳上級財政專戶。防洪保安資金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全額繳入縣(市、區)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上級統一征收,按規定比例與下級分成。如公路規費征收執行統一征收政策,統一票證,統一管理,所征規費按照分成比例,省與各設區市分成部分實行月度劃撥、年度審計。其中公路養路費在扣除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林業養路費、稽征征管經費、省公路部門管理費計13.43%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點建設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貨運附加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費(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比例實行分成使用。
3、結算的隨意性。由于結算的復雜性,各級財政部門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復核和檢查,導致了在具體結算過程中的隨意性。有的主管部門為圖省事,隨意改變分成辦法,把總量分成變成了包干上繳,有的主管部門隨意減免甚至口頭同意減免下級應當上繳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門由于各種原因,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收入,而財政部門卻由于既無精力也無相應的措施,使上下級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隨意性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結算的多樣性,無疑會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結算辦法過于煩瑣,可操作性不強,結算過程中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對。比如像育林基金,結算辦法規定要區分集體育林基金、國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門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費大量時間去逐筆核對票據。同樣道理,也增加了檢查成本。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部門如果要計算分成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復算、驗證,否則就無法得到準確的結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辦法,規范分成管理體制的設想
改革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簡化結算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杜絕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具體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外,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都要實行收繳分離方式。
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實現以“票”管“收”。財政票據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財政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結報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通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結報、核銷、監管等手段,確保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亂罰問題,從制度上規范部門和單位的收繳行為,監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規范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是實現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要繼續清理預算單位尤其是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和單位的銀行賬戶,取消現行各執收單位開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對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完善銀行賬戶驗審制度,對預算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設的各類賬戶一律予以取消,要通過加強對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管,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零星分散,執收單位多,資金性質不同,來源復雜,收入直達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難度較大,為滿足政府非稅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應設置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并實行資金清算與核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要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票據核銷和資金結報情況,對已繳入匯繳專戶的政府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清算,扣除相關征收成本和按規定應上解下撥的收入后,要及時將真正構成政府可用財力的部分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建立收入征收匯繳專戶會計核算制度,按單位和項目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核機制,確保應收盡收。非稅收入同預算外資金相比,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展。財政部門要在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考核辦法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各執收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征收情況的考核,要根據執收部門和單位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必要的獎罰措施。要通過績效考核,增強征收部門的責任感,自覺規范征收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
規范收入減免制度,實行收入減免申報、公示。執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一是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即屬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屬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申報制度。凡需要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機構提出申請,并報擁有減免權力的財政部門審批。三是建立收費減免公示制度。執收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將收費減免情況在適當場合公開,使收費減免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據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建立相應征收臺賬,加強非稅收入核算管理。對涉及?。ê醒耄?、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行按季度通過財政系統上解下撥的管理體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垂直上解下撥的做法。對?。ê醒耄?、市分成的市級非稅收入,由各執收單位根據分成比例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分成收入從本級財政專戶劃繳給中央、省級專戶。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4
??谑谐鞘袘敉庠O置物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景觀管理,保持城市優良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設置物包括:電子顯示牌(屏)、標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樓門牌等)、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投射燈、裝飾燈、條幅、充氣物、遮陽蓬、雕塑、報刊亭、電話亭、崗亭、郵箱、果皮箱、畫廊、綠籬、花壇、柵欄、圍墻、臨時攤點、洗車站等構筑物及其他戶外懸掛、堆放、張貼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城市戶外設置物的設置、維護、清除等行為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戶外設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環衛、園林、交通、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戶外設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城市戶外設置物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城市市容的規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帶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內容。
第六條 在本市范圍內設置電子顯示牌(屏)、標志牌、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條幅、充氣物等廣告性城市戶外設置物,應符合設置規劃和標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的,或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七條 電子顯示牌(屏)、燈箱、霓虹燈及投射燈、裝飾燈等,應做到外形美觀、整潔、牢固、與街景協調一致,保持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時顯亮(開啟時間與路燈同步,不得在夜間12時前關閉)。出現破損或殘缺的,影響市容景觀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設置人應及時更新、維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類示范街區,臨街單位須按規定的要求和標準設置照明設施,并按規定的時間顯亮;如設置照明設施確有困難的,須按要求提供照明設施設置場所。
第八條 各類招牌、標志牌、牌匾應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不得使用不規范的文字。如出現錯字或殘缺字,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九條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用地內懸掛的條幅、充氣物,須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懸掛,期滿應及時清除。
除濱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龍華路、公園路外,其余道路不得懸掛跨街條幅或充氣物??缃謼l幅或充氣物的懸掛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條 用作廣告載體的各類城市戶外設置物,不得閑置,閑置時應當公益廣告,否則應及時清除。
第十一條 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蓬,須報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應整潔美觀,統一規范。同一街道須保持同一樣式和風格,并且懸掛平齊,高度不低于2.4米,寬度不得超過2.0米。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應符合規劃設置要求,應與城市文化、歷史傳統和環境協調,體現熱帶風光和濱海城市特色,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潔。城市雕塑須按規定向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三條 各種報刊亭、電話亭、崗亭、郵箱、果皮箱、畫廊等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專項規劃的要求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人應當負責維護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戶外設置物的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建綠地、綠籬、花壇(池)、柵欄或半透景圍墻。除綠地外,其余設置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經批準占道設置的圍檔墻,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并修復被損壞的道路或公共設施。
第十五條 臨時攤點的設置須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設置的期間、地域、范圍、布局、性質和容量等,不得影響城市的交通、環境和衛生。
臨時攤點使用期滿后,必須立即拆除有關設置物,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城市建筑和公用設施、樹木等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涂寫、刻劃和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
城市建筑臨城市道路的陽臺、窗臺、屋頂、平臺、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閉陽臺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借助護欄、電桿、樹木等晾曬衣物或懸掛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不得隨意堆放物料。確因生產、經營或建設需要臨時堆放的,必須報請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戶外堆放物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期滿應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各類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張貼各類廣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專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公共廣告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置和管理。
張貼法律、法規及其他公益性宣傳品的,需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九條 本市范圍內的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上不得擺設攤點。
凡需在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的橋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并采用通透、燈箱等形式,且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二十條 洗車站的位置應符合規劃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洗車輛,污染市容環境。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設置物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間內;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于4.5米。
第二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城市戶外設置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標志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標志使用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干道的隔離帶、綠化帶,損害城市景觀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六)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城市戶外設置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置的城市戶外設置物,設置人須在規定的期間內按批準的要求設置使用,期滿后或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的需辦理延期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并處罰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處罰款的額度為: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至20xx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谑谐鞘幸巹澒芾砭重撠熃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谑谐鞘袘敉庠O置物管理辦法新修訂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并處罰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作為動力燃料的機械車輛?;疖嚦?。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是指機動車排放、蒸發、泄漏的燃油氣體和釋放出的機械運轉震動噪聲。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制造、改裝、組裝、維修、銷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保部門應本著必要與可行的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分車型、分步驟實施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農機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環保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污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排污必須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須由依法取得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由市環保部門發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續。
第六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車輛牌照和過戶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示市環保部門頒發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續。新車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對正在使用的機動車排污狀況的檢測工作,應結合機動車年檢工作進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污標準的,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條 檢測機構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應當接受市環保部門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予支持。檢測機構應無償向環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檢測報告,配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制造、改裝、組裝、維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國家規定將其產品排污標準納入產品質量合格指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機動車。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
市環保部門可以對經營者經銷的機動車實行抽檢,防止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在本市銷售。
第十一條 鼓勵生產、銷售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輛。鼓勵、支持生產和使用優質、清潔燃料。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術和產品應向市環保部門備案,確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限期內不治理或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污染物排放現場檢查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沒收銷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未取得檢測資格的機構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檢測機構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測資格。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環保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城管執法管理辦法范文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最新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