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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1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對于民航安全至關重要,掌握相關知識與能力是從事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由于行業背景的限制,學生并不能很好地掌握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自然也無法勝任或者配合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因此,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的教學改革對于《安全信息管理》教學迫在眉睫。
一、信息管理相關課程教學改革的現狀
目前,國內院?!栋踩畔⒐芾怼氛n程是以管理信息系統為主體,以安全信息為輔構成的教學內容體系。與本課程有關的教改項目都是圍繞《管理信息系統》在不同專業的適用性和應用性展開。已有的研究主要分為兩類:
(一)信管專業的教改研究。該類研究大多以項目引領、任務驅動、CDIO教學模式等方式,通過學生對專項任務的自主研習與開發實訓,提高項目開發能力,如秦麗萍[1];賴克勤[2];王小霞[3];王建華[4]等。
(二)非信管專業的教改研究。該類教改項目紛紛指出《管理信息系統》授課過程存在教學目標針對性差、教材無法適應學生特點、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分離等問題,并紛紛基于能力本位以及專業背景的視角研究如何通過課程改革提高教學效果,其主要教改集中在以下幾點:明確不同于信管專業的教學目標;根據專業更改教學內容與學時;針對專業實際合理選用教材;進入專業化案例教學;加強實踐教學等;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5]、市場營銷[6]、飯店管理[7]等行業,其研究結果對于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安全信息管理課程教學并不適用。
目前,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中國民航大學《安全信息管理》的教學,不僅存在非信管類課程教學的普遍問題,更因為行業限制,各類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資料及教學實踐軟件非常有限,該門課程還存在課程定位與社會需求脫節、教學內容研究滯后、實踐教學嚴重不足、缺乏與民航單位的互動等嚴重問題,從而導致學生學習該課的積極性不高,整體的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
二、《安全信息管理》教學改革的實施過程
《安全信息管理》教學改革的實施過程如圖1所示。
三、《安全信息管理》教學改革研究的實施
(一)明確“培養學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學目標
明確“培養學生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能力”的教學目標,主要體現在:(1)變“傳授知識”為“培養能力”。突出工作能力的培養,而非基本知識講授。(2)變“系統開發”為“系統應用”。弱化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內容,突出用戶如何配合開發及使用系統。
(二)優化與整合教學內容,圍繞“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形成八個專題
通過對民航單位、員工能力、最新成果、相關院校及學生的調研,優化整合教學內容,弱化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內容,增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流程及評價等內容,并圍繞著“如何提高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水平”的主線,形成表1中的八個教學專題。
(三)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激發學生對安全信息管理的學習興趣
教學手段改革主要有兩點:(1)情景教學。對于抽象理論,通過民航單位調研分析,形成工作情景案例。授課時先剖出工作情景案例,再引導學生討論,之后再講解教學內容。(2)優化課件。對于重點及難點,通過動畫及視頻的形式反應出來。
(四)完善實踐教學,培養學生對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實踐認識能力
實踐教學主要有兩點:(1)實驗教學。鑒于民航安全信息系統的私密性,本課題將開發一套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仿真系統,模擬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運行流程,使學生直觀感受該套軟件的運行,提高對民航安全信息系統的實踐認識水平。(2)理論教學。通過對民航單位的調研,開發教學案例,使學生通過工作案例來學習和掌握知識點,提高學生對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業務的實踐認識水平。
(五)改進課程考核方法,引導學生提升安全信息管理綜合業務能力
課程考核改革有兩點:(1)理論環節。期末考核以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實際工作內容的案例分析為主,改變原有基本知識點的考核方式。(2)實驗環節。重點強調新系統的目標和需求分析,而非原有的系統設計。以此,增加學生對安全信息需求的敏感性,提高信息化的配合能力。
四、結論
1.圍繞培養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應用型人才的目標,以“如何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水平”為主線,形成“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含義、法規、流程、分析、SCASS、評價、信息系統、趨勢”專題。
2.以崗位工作內容和能力要求為導向,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實踐教學、教學手段、考核方式五個方面進行“凸顯行業、注重實踐、培養能力”的教學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
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2
一、研究背景
網絡個人信息泄露,是指網民在互聯網上提供的個人信息沒有得到良好的保密,而導致某些不法分子得以對其進行收集、倒賣以獲利的現象。2014年12月25日第三方漏洞平臺“烏云”曝出12306網站現用戶數據泄露漏洞,包括用戶賬號、明文密碼、身份證、郵箱等個人信息。對此,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回應稱,網上泄露的用戶信息系是經由其他網站或渠道流出。
當前,網上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頻發,信息安全問題較以往顯得更為突出,網上個人信息成為不法分子爭搶的“香餑餑”,或被直接出賣非法獲利,或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電信詐騙、非法討債甚至綁架勒索等犯罪活動。網上信息泄漏事件嚴重損害了社會和個人的利益,也讓更多的網民對信息安全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認識,因此網絡信息安全建設與維護日顯重要[1]。
二、網上信息泄露現狀及原因
我國網民數量急劇增長,網絡購物發展迅速,互聯網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近年來,泄露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包括隱私的事件頻頻發生,個人信息成了隨意買賣的“商品”,近年來,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務人士信息、車主信息、患者信息等似乎已形成了新的產業。
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也方便了對個人信息的監控和搜索,大型數據庫使得搜集、整理、傳輸、加工信息等過程變得更加簡單,幾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斷再現。因此,一些商業公司具備了大規模收集個人和企業信息的技術條件,若安全機制不完善,其所收集的用戶信息被泄露或濫用,后果不堪設想。隨著全社會對信息安全的日益關注,信息安全刻不容緩。
個人安全意識薄弱。目前,我國手機網民用戶規模達5億。與傳統通信工具、社交網站相比,以社交為基礎的綜合服務平臺不僅擁有著更強的通信功能,還為用戶提供了諸如支付、金融等內容的綜合服務,增加了信息分享等社交類應用。同時也增加了個人信息泄露的潛在危險,特別是在問卷調查、就醫、求職、買房、買保險、買車、辦理各種會員卡或銀行卡時缺乏個人信息安全意識[2]。網絡填寫個人信息的非正常退出,微博、QQ空間等社交網絡成為泄露日常信息的主要原因。
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健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在上世紀末達到一個研究和立法保護的加速階段[3]。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以色列等國家將個人信息歸入本國隱私法“Privacy Act”的保護范圍,通過《隱私權法》來保護個人信息[4]。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一直未能進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據統計,我國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然而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針對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內容較為分散、法律法規層級偏低,約束力明顯不足。單從網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侵權責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證法等相關內容均有涉及,但相關規定條款過于分散,可操作性差,時效性低。對于“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等關鍵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楚,故執法過程易形成執法困境。尤其是對信息泄露案件,在追究責任的時也存在舉證難等問題,訴訟成本高、收益低,受害人依法維權。
網絡實名制從某種程度而言,也加大了個人信息泄漏的風險。例如不法分子收集實名制火車票或手機辦理的登記信息,可從中獲取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證,或者辦理信用卡、設計欺詐活動等。
監管存在漏洞。 在信息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某些個人信息時刻處于被泄露的狀態。由于個人網上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執法過程沒有堅實的盾牌。某些網站的服務商對個人信息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在使用過程當中泄露了個人隱私。機動車銷售、房產中介、醫院、通信等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往往有機會接觸、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行業雖均有系統內部出臺的關于個人信息的查詢規范、查詢電子信息備案及保護工作意見,但由于部分從業人員法律意識不強,且內部管理執行不到位,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因此這些行業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
三、建立個人信息安全機制的對策
堵住個人信息泄露的缺口,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首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正式進入“有標可依”階段,指導和規范利用信息系統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法律效力遠遠不能保護群眾個人信息安全,而針對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規定已難以滿足信息安全的需求,同時維權過程法律依據較少[5]。
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在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業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建立以民法保護為重心,其他法律為輔助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說:應在民法典中確立隱私權獨立人格權的法律地位[6]。加快立法,加強執法,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跟上信息高速發展及安全的潮流。對竊取、多次泄露他人信息的個人和單位,要制訂嚴厲的追責和處罰措施,增大違法成本。
加大網絡信息安全監管力度,加強行業自律,從源頭預防和遏制對個人信息的侵害。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一向對違法行為具有強大的震懾力,因此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曝光侵害行為,廣泛地引起民眾的注意,使其迅速提高警覺性,自覺加強對個人網絡信息的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及時監督制止侵權行為。當然,這種行政監管必須以維護網絡的健康發展為前提、以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為目的。這種社會輿論與行政監管共同作用的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促進網絡健康發展。
企業行業應加強自律,完善對企業、行業的管理,設立相應的企業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加大違規處罰的力度,保障客戶信息的安全性。通過崗位、行業培訓,提升員工的職業操守,自覺保護客戶個人資料。
(3)不斷加強公民對網絡隱私的自我保護意識
網絡隱私權與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要培養網絡用戶形成隱私權自我保護的意識,能促其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一旦用戶有效利用相關技術加強對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的管理,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更有效的保護網絡隱私權。
網民個人應主動接受信息安全教育,安裝殺毒軟件或防火墻,定期進行木馬程序的掃描,及時更新安全軟件。仔細閱讀社交網絡運營商的安全隱私協議,熟悉相應的隱私設置方式,主動防護自身的信息安全,定期更改網站密碼。使用微博、微信等網絡應用時勿上傳有關自己及親友的個人信息,盡量不要使用定位功能,定期刪除瀏覽器上的cookies信息[7]。網絡、電視、報紙等媒介應該肩負社會責任,對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宣教,宣傳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方法,使廣大民眾得到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的教育。
中國軟件評測中心也將繼續以國家信息安全標準體系為基礎,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標準體系。在參考國際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需求,對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辦法和技術手段進行專項研究,研究制定體系框架中急需的關鍵標準,對標準進行驗證以支持標準的進一步修訂和改進。
我國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 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8],標志著我國將告別針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無標可依”的歷史,公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訴求將得到有效解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標準引導企業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自律,并對企業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進行監督規范,逐步形成以“企業自律為主導,聯盟約束為輔助,政府監督配合”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模式。
同時,目前我國個人網絡信息安全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尤其是個人數據信息的泄漏造成的影響十分廣泛,主要由于個人安全意識薄弱、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健全、監管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構建安全穩定的網絡環境顯得日益重要。政府、企業及公民個人應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意識,在新興保護技術的廣泛應用下,推動安全保護技術的開發與應用,較好的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作者單位: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作者簡介:劉志(1981-),男,碩士,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講師,主要從事計算機及相關專業教學
作者聯系方式:
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藏龍島科技園區藏龍大道28號
湖北城市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郵編:430205
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3
【關鍵詞】智能手機;個人信息安全;應用程序
1引言
據相關數據顯示,智能手機已經占據了移動互聯網市場的大半壁江山,而且這一趨勢一定時期內還會繼續和強化。智能手機綜合集成了移動通信技術、計算機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最新成果,給人們帶來了豐富多彩的客戶體驗[1]。伴隨著智能化及網絡高速化的趨勢,智能手機執行了大量的數據處理、傳輸和存儲,其中既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生成的個人隱私數據,也包括主動存儲的用戶個人信息。這些存儲在智能手機中的敏感信息,面臨著嚴峻的安全挑戰[2]??梢哉f,智能手機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和效率的同時,其信息安全更值得注意。
2移動智能手機信息安全技術現狀
智能手機安全威脅主要來自通信網絡和網絡智能終端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通信網絡方面,包括病毒、黑客、漏洞等等給人們的生活增添了很多隱患。黑客利用高速智能網絡的資源共享功能,植入病毒于手機系統進行隱私惡意竊取,往往給用戶造成財產和精神的雙重損失。另一方面,來自于網絡智能終端。主要是開放的安卓系統自身存在的一些安全隱患。還有,就是制造商將惡意程序寫入系統。在調查時發現,有很多惡意應用程序是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安裝,同時該程序也將用戶的敏感信息暴露于網絡。鑒于智能手機信息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工信部2013年頒布了《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管理的通知》,此通知從根本上約束了終端生產商對于內置軟件的安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戶的信息安全。此后又了《聯網軟件安全行為規范》,進一步規范網絡運營企業對于網上的軟件運行機制、安全檢測、行為方式的監管。但是,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用戶的安全風險意識不強、專業知識水平不足,使得這些智能手機用戶的個人私密信息處于容易暴露的危險狀態。
3個人信息安全的關鍵技術分析
隨著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智能手機承擔了越來越多的新功能,其中部分新功能涉及到信息安全,這也就給用戶帶來新的安全技術隱患。如集成定位功能的智能手機可隨時獲得自身的地理位置信息;又如集成生物識別技術的智能手機的緩存上也會存儲著用戶的生物識別信息,因此智能手機對信息安全性往往有著特殊的技術要求。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升智能手機的個人信息安全性:(1)控制應用程序權限。在應用程序安裝階段,確認該應用程序僅使用必需的最小權限,則受到惡意軟件攻擊的可能性必將大大降低。但基于普通用戶的相關認知水平,需要應用程序開發者在設定權限時,嚴格遵循最小權限原則。(2)強化權威機構認證。權威機構認證,即對應用程序的測試以及相關代碼的審查在一定程度上可防范惡意程序,也是目前較為有效的手段之一。(3)加強數據保護力度。數據加密是保護隱私數據的最佳手段[3],即使隱私數據失竊,個人信息的安全仍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在調用私有數據時,應增加某些特定防范程序,保障用戶私有數據的安全。
4建議
面對嚴峻的信息安全形勢,建議在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保障智能手機的個人信息安全。(1)提高智能手機操作系統的安全能力。提升個人信息安全技術相關標準,明確和細化智能手機個人信息安全能力的監管技術要求,支持和促進制造商在智能手機操作系統層面對個人信息安全增強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2)加強智能手機入網安全評估機制。嚴格執行智能手機終端入網監測和評估流程,對應用程序信息內容、代碼和開發者資質等進行嚴格的評估,特別是對應用程序的權限設置和API調用等提出安全標準,確保智能手機達到入網的“安全門檻”。(3)提高用戶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加強用戶信息安全意識的宣傳,普及信息安全常識,不連接不明的網絡和終端設備、安裝防病毒軟件等,從而實現智能手機的個人信息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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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春暉,林巧珊.移動智能終端的個人信息安全技術分析[J].電信網技術,2015,01:61-64.
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4
關鍵詞:個人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一方面為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在當前信息化的進程中,各類信息的敏感程度都有所提升,并且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更為凸顯,成為當前的關注焦點。
一、個人信息的相關概念界定
縱觀國際環境,“個人信息”在不同的社會領域中有著不同的稱謂,通常也會以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形式出現,相關概念最早出現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最具有標志性的概念是1995年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中將個人信息定義為是有關一個被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這個概念本身相對注重人作為數據主體的相關特征以及相關信息的可識別性,即通過數據主體生理、經濟以及文化等身份特征展開識別,甚至加以預測。就我國而言,也存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其中明確將個人信息圈定為個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醫療記錄、人事記錄、照片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對照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
就我國當前的個人信息安全狀況看,較大的信息泄露事件包括:程序員網站CSDN數據庫被黑客攻擊,約600萬用戶信息被泄露;深圳15萬名新生兒資料被泄露;天涯社區用戶信息遭竊,涉及4000萬用戶等。這些被泄露的信息會參與到社會的經濟活動中,通常是被用來推進銷售以及非理性購買,但是更為嚴重的是,相關的個人信息泄露還有可能會造成隱性犯罪并且進一步激發犯罪行為。
基于個人信息泄露存在如此大的社會安全隱患,必須就此類問題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考慮。
二、管理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發展及實踐
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是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因此就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法律方面的建設狀況而言,國外的發展步伐也相對領先國內。
迄今為止,世界上已經有超過五十個國家和地區制定出相應的針對個人信息實施保護的法律法規,1970年德國黑森州頒布的《資料保護法》是最早誕生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隨后英國出臺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日本也制定了《個人情報保護法》,眾多國家都紛紛出臺相應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獲取行為進行了約束和規范。
我國法律在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起步較晚,但是我國的國體決定了法律本身的嚴密態度。從本質上看,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主要是采用了相對間接的方式,通過保護人格尊嚴等主體來進一步限制個人信息的獲取和使用。《憲法》是規定了最為根本的總則,其中明確指出公民的人格尊嚴、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并且確認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在刑事法律體系中,我國刑法第177條對竊取、收買以及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第253條對私自開啟、隱匿以及毀棄郵件、電報和隨后增加的出售、非法提供和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都做出了相應的罪責規定。在民事法律體系中,《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并且以人格尊嚴作為起步點進一步對人格損傷以及精神損害等相關一干行為做出了規定,并被明確列為禁止。除此以外,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對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主體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以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等方面作為基本考量,慎重對待個人信息。從商業環境看,《反不正當競爭法》《郵政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檔案法》等多部法律,也都針對于不同專業領域規定了相關信息的使用。
就目前的狀況看,我國對于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法律層面上已經初步具備了相對完整的體系。但是隨著信息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發展,關于此類問題必然還會涌現出更多的相關行為,除了加強法律建設以外,還應當注意在社會范圍內加強宣傳,引導合理的經濟行為,從個人信息的來源和中間市場等多個方面加以管理,才能獲得良好效果。
參考文獻:
[1]趙正群,王 進.盜用個人信息行為的違法性及其法律責任論析——對“羅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讀[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
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5
備受外界期待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見中,關于近期熱議的個人信息如何保護問題,電子商務法被寄予厚望。
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核心法律問題。這一問題一直得到中國立法與司法部門的高度關注。
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
該法第29條則更加具體地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p>
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述規定,為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由工商總局組織草擬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目前該法律草案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對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該草案的第20條到22條中,設置了更加具體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則。根據相關的立法計劃,該條例將在不久的將來由國務院頒布。這一條例的頒布,也將對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不僅上述法律、法規關注了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中國的諸多部門規章以及最高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由于中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如何協調這些由不同的部門所頒布,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級,涉及不同領域的法律規范,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
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目前正在制定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對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由于擬制定的電子商務法具有較高的效力等級,以及對相關問題的規定比較詳盡,所以這一法律中關于消費者數據保護的規定,有望成為中國法律體系涉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數據保護的基礎性、框架性規定。
在此,筆者以這一法律的草案為基礎,簡要地梳理一下,這一立法中處理消費者數據保護問題的基本思路。需要強調的是,這一法律草案目前仍然處于征求意見之中,因此,這里的介紹并不代表其最終的形態。
電子商務法草案在“關于電子商務交易保障”的第四章,專門設置了一節的內容,規定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相關問題。這一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關于消費者數據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構架。關于信息保護問題,中國的法學界一直在隱私權保護與建立一個獨立類型的個人信息權這兩種模式的選擇問題上進行深入討論。草案擬采取后一種方案,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享有對其個人信息自主決定的權利”。這主要是考慮到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數據保護的需求,已經超出了通過傳統民法的隱私權保護的限度。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私權性質的主觀權利、民事權利,如果能夠在立法層面上確定下來,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數據保護的需求。
第二,如何界定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范圍。草案中將其界定為:信息收集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位置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消費者身份的信息。這是一種結合了“具體列舉”與“概括描述”相結合的關于個人信息范圍的界定方法,其重點在于“可識別性”要素。通過這個要素,試圖將個人信息,與作為電子商務企業重要的資產形態的大數據區分開來。后者也可能建立在相關的個人信息的集合基礎之上,但經過了嚴格的匿名化的處理,在不對個人信息權構成侵害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商業化的利用。但必須確保,這種匿名化的過程必須是不可逆的,才能夠確保不會導致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害。
第三,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原則。草案原則上要求,信息收集人收集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正當原則,事先告知消費者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需要強調的是,關于這里的同意應該理解為明示同意,也就是將缺省狀態設置為不同意,但消費者可以明確選擇同意,而非將缺省狀態設置為同意,允許消費者另行選擇不同意。為了限制經營者在這一問題上通過格式條款等方法,侵犯消費者實質性的選擇權,草案還規定,信息收集人不得以拒絕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為由強迫消費者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結合信息數據收集上的必要性原則,限制經營者濫用其在合同締結方面的優勢地位。
草案還規定,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消費者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信息收集人修改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規則的,應當取得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不同意的,信息收集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救濟方法。
第四,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查詢、更正和補充,體現了消費者對于個人信息的支配權能。草案規定,電子商務消費者有權查詢與本人有關的個人信息。信息收集人收到消費者查詢請求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結果。電子商務消費者對錯誤信息提出更正補充請求的,信息收集人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第五,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問題。這一問題受到高度關注。必須在與數據利用相關的商業利益與個人信息保護,這二者之間尋求最完美的均衡。
總的來說,電子商務法草案中的相關思路是,以保護消費者作為基本的出發點。電子商務消費者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應當符合消費者同意的處理、利用規則。信息收集人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請求信息收集人中止相關行為。信息收集人變更收集信息時約定的處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并征得消費者的明示同意。法定或者約定保存期限屆滿,信息收集人應當主動或者按照消費者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或者銷毀相關個人信息。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提到的請求刪除,不能完全等同于歐盟法意義上的被遺忘權。關于這一權利,中國學者有比較多的討論,大多數意見認為,應該予以慎重對待。
第六,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草案規定,信息收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信息收集人應當向相關部門報告、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告知消費者。歐盟不久前剛剛通過網絡安全相關的法案。而中國的立法機構正在制定“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中的重要內容就是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問題?;ヂ摼W世界中已經發生多起大規模的個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中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體,課加了特別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第七,關于網絡經營主體的數據信息提供問題。由于網絡交易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政府主管部門落實管理和監管措施,往往要依賴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配合。而這種配合在很多時候表現為,提供相關的數據信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這一要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但從電子商務經營者來看,則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附有相應的義務,如果提供給政府的相關數據發生泄露或不當使用,將直接導致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平衡二者的需求,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提供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相關數據信息的安全。因電子商務管理部門的過錯導致數據信息泄露、丟失、毀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電子商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這一問題,因為涉及企業公法上的義務與私法上的義務的交叉影響,同時也與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存在密切聯系,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其范圍,平衡不同的訴求,還處于熱烈的討論之中。
第八,關于公共數據信息的公開共享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相關部門的配合。這些配合中的最重要內容,就是國家要采取有效措施,來推動公共數據信息公開共享機制。借助于數據共享,可以極大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風險,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為了推動這一目標的實現,草案設置了專門的條出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具體落實,必然要借助于進一步的實施細則規定。
關于個人信息安全范文6
關鍵詞:大學生;微信傳播;個人信息;信息安全
一、研究背景
微信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應用程序,投入使用后以其信息便捷、成本低廉、傳播速度快等特點吸引了眾多用戶。大學生是活躍在微信中的中堅力量。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6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3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53.2%,手機網民占整體網民的95.1%。在網民構成中,在校大學生比例約占30%(包括大專、本科、碩士、博士)。2016年4月8日,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中國社交應用用戶行為研究報告》顯示,微信使用率為69.1%,在移動即時通信工具中排名第二,活躍用戶已達到5.49億。18~25歲的使用人群比例約占總使用人數的45.4%,其中大學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近年來,微信在大學校園中的使用率直線上升。調查發現,84%的大學生使用微信的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67.5%的大學生使用微信的主要原因是節省短信費和電話資費等,47%的大學生使用微信是為了關注好友的生活動態。微信與大學生的社交生活息息相關。由于大學生校園生活環境簡單,自身缺乏社會經驗,在微信的使用過程中,其傳播與信息安全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研究發現與分析
此次研究選取了西安某高校,采用了網上電子調查問卷的方法,回收有效問卷共200份。樣本的性別構成大致為:男生共129人,占64.5%;女生共71人,占35.5%。專業基本構成為:理工類121人,占60.5%;文史類共63人,占31.5%;藝術類共16人,約占8%。(一)大學生對微信功能的使用呈多樣化。大學生廣泛使用的微信功能有朋友圈、搖一搖、微信相冊、掃一掃、附近的人、微信支付、漂流瓶、公眾號等。收集到的數據顯示,在所有的調查對象中,朋友圈的使用率占80.5%,占據最高比例;公眾號的使用率占75%,位居第二;微信支付排名第三,占42%;大學生使用掃一掃這一功能也占據較大比重,為39%。此外,微信相冊的使用人數占總人數的27.5%,使用搖一搖的人數占總人數的19%,使用附近的人這一功能的人數占總樣本的10.5%,漂流瓶的使用率占7.5%。(二)參與微信活動中潛在的信息泄露途徑分布廣。大學生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會參與許多微信活動,如測你的前世今生、今日運勢等測試類游戲,免費抽獎活動,掃碼關注非官方微信公眾號,非正規的砍價活動,微信投票活動,點擊不明微信紅包鏈接等。根據調查數據顯示,仍有28.5%的大學生在參與微信活動時不會質疑主辦方的權威性。根據數據統計,參與微信投票活動的比例為總人數的71.5%,排名第一;掃碼關注非官方微信公眾號的比例為總人數的63.5%,排名第二;測你的前世今生、今日運勢等測試類游戲也占據較高比例,為31.5%;參與免費抽獎的比例為總人數的30.5%;非正規砍價活動的參與率達24%;點擊不明微信紅包鏈接的參與率為13.5%。此類微信活動多是不法分子通過這幾類微信活動吸引用戶的注意力從而達到篡取用戶個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聯系方式、個人位置等)的目的。例如,免費抽獎類活動往往中獎率極高,用戶中獎后需完善個人信息才可以領取獎品,然而用戶并不會收到什么獎品。這些活動都有自己的后臺服務器,用戶在與其互動中會在后臺留下痕跡,不法分子通過這些痕跡能夠全方位地掌握用戶個人信息。用戶在參與的過程中,后臺服務器會通過游戲向用戶手機植入木馬程序,竊取用戶的銀行卡、支付密碼等造成用戶財產上的損失。(三)大學生能對微信中傳播的個人信息保持一定的警惕,但警惕意識淡薄。大學生在微信中傳播的內容對研究微信的個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價值,而大學生在微信中參與的有關活動及其社交行為,則最能說明大學生這一微信使用群體在個人信息與信息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認識和重視程度。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如下:從收集到的數據來看,50.5%的人認為他們與陌生人交談時不會涉及自身信息,34%的人表示偶爾會,8%的人表示看心情,還有7.5%的人表示會涉及自身信息。另外,關于是否遇到過微信中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占50%比例的人表示自己可能有,但不清楚。43.5%的大學生經常與自己相關的真實動態,28%的大學生表示偶爾會,28.5%則認為自己不會與自己相關的真實動態?;诖?,在個人信息安全意識方面,大致可分為警惕意識強和警惕意識較弱這兩種情況,在調查對象的數量上,二者幾乎是對半存在的。可見,部分大學生對個人信息這一概念比較模糊,對個人信息的防范意識比較弱。根據數據統計,因為參加某個微信活動而收到陌生人的廣告或任何形式的信息騷擾的情況,33%的人表示有,38%的人表示沒有,29%的人認為可能有,但不清楚;遇到類似情況,占50%比例的人表示會提高警惕,拒絕參與;占17.5%比例的人采取置之不理,繼續參與各種活動的態度;還有20.5%的人知道存在安全隱患,但不拒絕活動;有12%的人持其他態度。由此可見,大學生在參與微信活動的過程中,針對信息泄露情況警覺性較差,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對某些隱含風險的微信活動認識欠缺,致使對個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了威脅。從對大學生的微信社交行為來分析,整體上大家對個人信息安全能夠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但部分同學的個人信息安全意識仍較淡薄,且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不到位,使得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較大的信息泄露風險。
三、大學生微信傳播存在的安全問題
(一)自身隱私信息的公開化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朋友圈的使用率最高。用戶可以通過朋友圈自由表達情感,并選擇是否分享其位置信息,不法分子通過分析這些信息在聊天中拉近彼此距離,從而成功促成網友會面。例如,西安某高校女大學生在朋友圈其失戀的動態后分享了她的位置,犯罪分子與其聊天后,以會見異性校友的名義要求與她見面,成功后迅速趕到約定地點進行誘拐。另外,瀏覽朋友圈時,大學生很容易被標題化的內容吸引,進而點擊閱讀。這種習慣是不健康的,如果這僅僅是不法分子博得用戶吸引力的手段,那么用戶的點擊就可能會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二)參與活動不核實其權威性。關注微信公眾號送小禮品的活動在各大高校中比比皆是,大部分大學生不會考慮自己被要求關注的公眾號的權威性。關注了微信公眾號之后,在微信上與公眾號后臺運營者進行互動,參加一些活動,個人信息很可能會在無形之中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進而對個人信息的安全造成威脅。(三)輕信微信購物易引發信息泄露及交易詐騙。研究表明,71%的大學生在微信上綁定了銀行卡,這就為“微商”打開了一個年輕的市場。大學生進行微信購物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個人商家的“微商城”“微店”中購物;另一種是從微商或者已經成為微商商的朋友處購買。這樣的交易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之上,交易成功后,賣家會以要寄出商品為由向大學生索要電話住址等信息。隨著微信購物圈的擴大,微信購物帶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同時,大學生群體對商家及商品缺乏辨識能力,交易詐騙頻發。(四)微信紅包“陷阱”。隨著微信的不斷升級和使用,微信紅包功能越來越受大家的追捧。據央視新聞報道,有一種“紅包”以鏈接的形式發給微信用戶,這種“紅包”其實被植入了木馬病毒。它設計的頁面跟微信錢包十分相像,用戶在點擊的時候,個人信息與手機綁定的網銀、支付寶等賬戶就會不知不覺地被人盜用,隨后轉走用戶的錢財,而這一切用戶根本不知曉。調查發現,大學生在遇到不明鏈接時,尤其是微信紅包鏈接,點擊并參與的大學生還占有一定比例,這對個人信息安全存在著潛在威脅。(五)互聯網環境下交友的潛在危險。依托微信的強互動性,微信交友也使大學生群體面臨著來自人身、信息及財務的安全威脅。微信“搖一搖”是微信內的一個隨機交友應用,用戶通過搖一搖可以匹配出與自己同時搖一搖的微信用戶,這種新奇的交友方式極大地滿足了大學生的獵奇心理。自微信推出搖一搖以后,它的使用次數每日多達一億次。正是由于搖一搖隨機交友的便捷性,所以搖一搖對大學生微信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存在著潛在的危險。搖一搖的隨機交友具有匿名性,大學生生活學習的環境單純,戒備心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這一特點進行不法活動。例如,不法分子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擬一個化名通過與大學生微信用戶的日常聊天來竊取他們的個人信息。
四、思考與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大學生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媒介自身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除此之外,對于一些由微信引起的違法犯罪的案件,我國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約束和制裁。另一方面,大學生日常學習生活環境較為單純,社會經驗不足,在個人信息安全方面認識淺顯,防范意識淡薄。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將從新媒體素養、微信使用習慣及防范意識三個方面,對大學生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提出建議。(一)加強對微信傳播特性的認識,提高大學生新媒體素養。普及新媒體素養教育,促進大學生正確認識新媒體的效用、正負向影響,正確認識、使用微信成為當務之急,可通過媒介素養教育提升大學生個人信息的防范意識。在微信被廣泛使用的形勢下,準確認識隱藏在微信中的信息漏洞應當成為大學生必備的技能。今后再遇到微信中不明鏈接和不明紅包時,大學生要提高警惕意識,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應當避而遠之,防止個人信息被竊取。另外,在微信使用過程中遇到諸如違法犯罪行為時,要明確其危害性并廣而告之。大學生努力提高自身認知水平,將會在今后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變得更加從容。(二)正視微信傳播,樹立健康的微信傳播心態,形成良好的微信使用習慣。大學生良好的微信使用習慣在信息安全保護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在與陌生人的聊天中應盡量避免提及自身信息,杜絕通過這一途徑泄露個人信息。選擇性閱讀與參與微信活動時的謹慎,是形成良好使用習慣最為關鍵的環節,這既要求大學生提高自身素質、增加對內容的辨識度,又要求其樹立正確的觀念,不貪圖小利,不抱有獵奇心理。(三)做好個人隱私保護,提升自身風險防范意識從大學生自身角度來說,要規避微信傳播所帶來的個人信息安全風險,最重要的是提高自身風險防范意識。大學生要在微信傳播過程中提高戒備心,不隨意加陌生人;對陌生人要。設置朋友圈權限,與對方交流時刻保持警惕;對微信鏈接中非官方信息的安全性要持懷疑態度,不隨意在不明鏈接活動中填寫與個人信息相關的內容。大學生在享受微信傳播帶來的社交便利和娛樂的同時,更要重視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作者:張南 韓珂 馬海燕 單位:西安石油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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