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1
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1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共7章63條。第一章總則,共4條,包括處理醫療事故的原則、醫療事故的分級。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共15條,包括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病歷的保管、尸體的管理與處置。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共15條,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專家鑒定組的工作方式。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共11條,包括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提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審查、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受理、當事人訴訟的提起。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共7條,包括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途徑,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項目和標準。第六章罰則,共7條,包括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第七章附則,共4條,包括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等內容。
問:醫療機構設立患者投訴、咨詢部門嗎?
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問:患者有權復印病歷嗎?
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問: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當事人如何提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
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7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問: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如何劃分權限?
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如何開展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2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同時逐級報告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第五條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情況匯總,于3月31日前上報至衛生部(見附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也按附表要求匯總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上報的內容包括:
(一)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二)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解決途徑(雙方當事人協商、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三)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四)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首次鑒定、再次鑒定、中華醫學會組織鑒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五)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機構類別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六)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賠償總金額,個案最高賠償金額、最低賠償金額;
(七)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理情況;
(八)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
(九)衛生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條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確定本轄區醫療事故的報告內容、程序和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3
一、 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一)當事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逐漸增強。近幾年,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升,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后,這一趨勢更為明顯。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00年至2002年,該院共審結二審醫療糾紛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人民法院報報道,從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患糾紛案件數量猛增。2(二)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沖突。據有關部門統計,最近三年,北京僅71家大中型醫院就發生醫護人員被歐事件502起,致傷殘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發生圍攻醫院、毆打醫護人員事件568起,398名醫務人員被打,致殘32人。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導致殺人和爆炸等惡性事件。如2001年,四川省鄰水縣農民包某因對治療效果不滿意,在其就診的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3由于醫療糾紛關系著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醫院的聲譽,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的矛盾仍然容易激化,這使得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更大。
(三)糾紛表現形式多樣,涉訴案由種類繁多在法院已審結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案由主要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有的案件直接確定為賠償)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還有追索醫療費糾紛、醫療美容糾紛、醫用產品質量糾紛。4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為醫療事故糾紛,還有的案件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涉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關藥物質量和儀器的使用等問題。
從案件性質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大部分屬于對醫療活動產生爭議引發的醫療糾紛,另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療糾紛,即醫患雙方對醫療活動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爭議,如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還有的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患糾紛,這些糾紛看似與醫療有關,實質上其主體并不是醫患雙方,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影響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處理,賠償的數額較高;有的案件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處理,患者或其近親屬只能獲得數額很低的補償。因此,經常會出現案件事實基本相同,而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的現象。以北京市法院為例,在近年來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從整體上看,患者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比例明顯呈上升趨勢,但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高的已達到幾十萬元,少的僅幾百元。
(五)重復鑒定,案件審理時間過長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前,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人員均是由相關醫療單位的人員組成,這種行政性的醫療鑒定缺乏中立性,其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受到了廣泛質疑。據統計,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受理鑒定的300多例醫療糾紛中,有80%的醫療鑒定被推翻。5因此,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技術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大多持有異議,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重點是確認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從而導致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
上述特點的存在,決定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難度較大。多年來,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審判職能,依法處理和化解了大量醫患糾紛,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若干疑難問題(一)受理醫療事故糾紛是否有前置程序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币虼?,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各法院對不經醫療技術鑒定和行政處理就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應否受理這一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法院規定,凡是醫療事故糾紛,沒有經過醫療技術鑒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即認為醫療事故糾紛應有個前置程序。在實踐中,有的患者為規避此規定,不以醫療事故糾紛為由起訴,而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亦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確定醫療事故相關糾紛的案由如前文所述,法院審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類型很多,案由確定五花八門,很不統一。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就醫療糾紛僅規定了兩類案由,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因此,在實踐中如何確定相關案件的案由,也是法院立案工作面臨的一個問題。
(三)如何確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醫療糾紛的主體是醫患雙方,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醫方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患者方是指接受診療的病人及其近親屬。6實踐中,在醫療糾紛相關案件原、被告的確定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1、原告的確定。如有患者因使用心臟起搏器致死,其母親向某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主體不合格而不予受理;又如某患者因醫療過錯致人身損害,起訴要求損害賠償,而其夫要求賠償誤工等損失,法院將其夫列為共同原告并予以實體判決。2、被告的確定。如有的患者已分別在數家醫院進行治療,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而在法院起訴時,如何確定被告?又如涉及醫用產品、藥械質量問題時如何確定被告,在輸血引發醫療損害時如何確定被告?
(四)如何界定患者和醫療機構的的舉證責任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于醫療事故在性質上屬于醫療侵權,上述規定應適用于醫療事故,即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在舉證責任方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在審判實踐中,各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認識并不一致。具體有:(1)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及醫院的舉證責任范圍如何分配?(2)在一些醫療事故糾紛中,有的醫院存在涂改、隱匿、銷毀病歷的情況,同時,還存在患者方搶奪病歷等情況。出現上述現象,對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產生什么影響?(3)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醫療機構認為其提供病歷資料即履行了舉證而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五)怎樣對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司法實踐中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仍然是一個問題。如果醫療糾紛曾經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最終調解不成又訴至法院的,法院在審理此類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此時是否還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
(六)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目前,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責任時,既要考慮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又要考慮《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于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間有些條文內容不統一,相互之間不銜接,甚至相互抵觸,致使各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在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時面臨著一些疑難問題。這些問題的實質是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1、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的范圍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十一項。這一規定使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有法可依,改變了原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補償辦法,提高了賠償標準。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與人民法院辦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相差較多。目前,對于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是采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還是采用在實踐中依據民法通則掌握的民事侵權賠償標準,各法院認識不一。
2、精神損害賠償問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各法院采用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不一致?!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11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睂徟袑嵺`中采用哪一個標準是一個急需明確的問題。
此外,對于欠發達地區的患者到較發達地區就醫發生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或者相反),賠償標準是采用事故發生地的相關標準還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關標準,各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當然,審判實踐中還有許多別的疑難問題,如患者是否有權復印醫院的主觀性病歷,又如患者認為病歷被涂改而拒絕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如何處理,等等。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與分析為解決上述疑難問題,本文以下對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以理清思路,找出對策。
(一)醫患法律關系分析在法院受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起訴,只有少部分案件是醫院起訴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或騰退病房,這些案件均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
1、患者的權利。關于患者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及條約對患者的權利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國內而言,憲法、民法及醫療衛生法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患者的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平等醫療保障權,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3)自主權,即指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關系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4)知情同意權,即指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取舍。7(5)人格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6) 隱私保護權。
2、患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患者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2)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和工作的義務;(3)合作醫療的義務;(4)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5)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
3、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患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與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患者的權利,往往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概括的說,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者的義務主要有:(1)執業醫療的義務;(2)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3)提供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4)緊急治療的義務;(5)醫療危險注意義務;(6)醫療轉診的義務;(7)醫師的報告義務。
4、醫療服務者的權利。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與就診患者相關的權利主要有:(1)治療權;(2)特殊干涉權;(3)醫學研究權;(4)人格尊嚴權。
以上分析了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對醫患雙方的地位有個正確的認識,雖然患者在醫學知識以及舉證能力方面處于弱者的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有許多糾紛屬于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認識或專業知識存在局限而引發的,有的更是屬于患者無理纏訟所致,對此法官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5、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正確確定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首先需要明確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主體為患者及其近親屬。即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于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則有所不同。國家醫療機構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即醫院,而非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損害,以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主體。8(二)醫療糾紛相關概念辯析為準確確定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案由,需要將醫療糾紛置于與醫療相關民事糾紛的大概念中,與有關的概念進行辯析。所謂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是泛指一切醫療活動中或與醫療有聯系的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提出這一概念,是為了更好地區分醫療關系及其相關關系,從而更好地區分醫療事故糾紛與其他糾紛。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可分為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是泛指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爭議。非醫患糾紛則泛指非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在醫療活動期間患者與非醫務人員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的共同點在于一方或雙方并非患者或醫療機構(包括雖為醫療機構,但并非行使醫療機構的職能,如某些醫院提供美容服務)。
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包括收診和進行診療護理,下同)而產生的爭議。非醫療糾紛則是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的爭議。如患者因醫生將診療護理中發現的患者的隱私告知他人而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毆斗發生的爭議,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醫療領域衛生保健活動的廣泛開展,相關糾紛也逐漸增多,如因婚前醫學檢查失誤發生的糾紛等。這類糾紛因發生于衛生保健領域而非嚴格的醫療活動領域,應屬非醫療糾紛。非醫療糾紛顯然不屬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又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是就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及由此帶來的財產與精神損害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所發生的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9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之外的有關方面發生的爭議,如給付或返還醫療費糾紛。之所以強調侵權損害之外,是因為就醫療損害而言,傳統上均是作為侵權來看,作為侵權來處理較之作為違約處理更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對患者實現更為充分的賠償,同時亦能夠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促進醫療活動的規范。并且由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和起訴違約相比,起訴侵權并沒有給患者增加額外的訴訟負擔。此外,醫療服務合同在實踐中畢竟少見,內容也不夠明確,按違約處理在掌握上也有不便。因此,對醫療損害應定性為侵權損害。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立案工作的探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一是當事人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最大的改變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改為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不再享有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處理權。10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該條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和解決辦法。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將排斥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的管轄權。11據此,以后法院受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無需經過一個引起廣泛爭議的前置程序。
此外,與醫療糾紛立案工作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對于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或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療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這個問題涉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的關系問題,將在下文分析。
(四)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規范尚不完善,主要有:(1)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衛生組織》等;(2)憲法;(3)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4)藥品管理法;(5)醫療法律,主要有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6)醫療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7)其它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
當前,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醫療事故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由此準確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的關系。
一方面,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事故的基本性質是侵權損害,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受到民法及其理論的約束,同時也要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規章。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是對民法通則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在特殊領域(醫療行為)適用的具體規定,不能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時,應當適用上位法。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即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醫療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不僅要遵守醫療服務規范,還應遵守民事活動規范,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民事行為上的醫療過失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侵權主要地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同,醫療事故所處的醫療衛生領域和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在衡平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利益時,需夾入對醫學發展這一社會利益的考慮。當然,這種利益的考慮要適當,否則不但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不當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在實際上放縱了醫療機構,甚至成為醫療機構不盡其職責的庇護傘,最終反而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現已明確,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綜上,人民法院在確定醫療糾紛案件(主要是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數額時,主要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合理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從而既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因賠償數額過高過分加重醫療單位的負擔。
(五)醫療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提出的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在不能證明時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币话阏J為,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簡言之,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這個不利后果就是敗訴。12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它對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是舉證責任的根本問題。應當看到,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確定的,不存在著訴訟中發生轉移即由一方轉至另一方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有兩種方式,即“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4
我國的醫學科學發展越來越先進,醫療技術越來越完善,但因各種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然而,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么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么索賠金額低于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并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5
2002年6月3日上午,曹華初陪妻子王小華到湖口縣醫院婦產科住院待產,當晚20:30王小華自然分娩一男嬰。21時王小華胸悶、心悸,陰道出血不止,經搶救無效于22:10死亡。醫院在 “死亡報告單”的“死因及討論結果”中寫有 ① 產后大出血,② 失血性休克。當晚約11時,醫院派車將王小華尸體送往武山鎮五里村。同年10月18日死者王小華丈夫曹華初、女兒曹琪琪,兒子曹謙、母親沈干榮、父親王幼初作原告訴至湖口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由湖口縣醫院依法承擔王小華死亡的一切法律責任,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83321.84元。
湖口縣醫院應訴后,向法院提出對王小華醫療事件申請醫學鑒定。九江醫學會組織抽取專家,于2003年1月15日對事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醫院病歷書寫尚欠規范,入院時未及時定血型,催產素點滴無專人監護,記錄不全,但產婦死亡與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 ,故本醫療事故爭議案不構成醫療事故。曹華初收到九江醫學會的鑒定后,表示不服,申請湖口縣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本事件進行鑒定。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后,經審查認為:王小華產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沒有尸檢報告,該中心不能下結論,不同意書面復函。
[分歧]
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三點:1、醫學會已作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簽定結論,湖口縣醫院是否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醫療機構舉證不能應否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本案賠償標準究竟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評析]
筆者現就以上問題具體作以下分析:
一、醫學會的鑒定結論能否采信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該規定確立了醫療事故的四個構成要件:即1、損害要件;2、醫療行為的違法要件;3、違法及過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件;4、醫療行為的過失要件。本案王小華在產后因失血過多死亡,該醫療損害的產生,存在多個因素的介入。如未嚴格按照婦產科診療規范進行操作,入院時未及時定血型、催產素點滴無專人監護、不典型羊水栓致DIC(彌漫性血管內凝血)等,對多因素介入情況來客觀判斷醫療行為所起的作用,則是醫療行為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認定的關鍵所在。醫學會鑒定結論認定產婦死亡與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由于該鑒定結論是在王小華死后未進行尸檢,僅憑雙方主要是湖口縣醫院提供的書面材料情況下作出的,因此不能從客觀上認定醫療行為與王小華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屬實”包括形式、內容都真實。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就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來說,內容的真實應當是鑒定結論的內容必須有根有據。王小華產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因何種原因引起大出血,沒有尸檢報告,故該鑒定不全面、客觀,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醫療機構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對死因不明的醫療事件必須通過尸檢來分清責任。尸檢的意義在于為醫療事故是否構成,也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活動與死亡原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判斷提供證據。在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應當由誰提出尸檢,將承擔什么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7日。尸體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原因難以確定或者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和死者近親屬均可以提出尸檢的要求。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尸體的處置權屬于死者的近親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因此,必須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進行尸檢,無論哪一方拒絕或者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的正確判定,責任將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于湖口縣醫院在王小華死亡后,未按規定讓其家屬對產婦死亡簽字確認,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死者家屬拒絕尸檢,或拖延了尸檢的時間,致使醫療糾紛發生后因為沒有進行尸檢,不能查明死亡原因,湖口縣醫院對其醫療行為與產婦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由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死者家屬對王小華的死亡未及時提出異議,造成證據滅失也有一定的過錯,對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本案賠償標準應適用何種法律
審理民事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責任法律性質的準確界定和歸責原則的正確確定,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惫P者認為:“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是指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患者在醫院就診過程中與醫生發生糾紛,醫生將患者致傷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或患者在醫院就診時被醫院的懸掛物、擱置物致傷,以及非法行醫賠償糾紛等,而不是指醫療事件夠不上醫療事故,又可以按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進行賠償。
本案王小華是在正規醫院接受正規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因產后大出血導致死亡,這一糾紛應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條例 ”所確定的賠償原則屬“限額”賠償,它與一般民法侵權損害賠償的“填補”賠償原則有所不同,如果按此適用法律就會出現不是醫療事故的案件,其賠償額還高于醫療事故賠償這一現象。
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范文6
錯責任的專業判斷提出具體的建議。
【關鍵詞】審理;醫療糾紛;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16;13913
【文獻標識碼l 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2—0109—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民事證據規定》自20__年4月1日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20__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
件的通知》。20__年3月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對審
理醫療糾紛案件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以上司法解釋、行政法規、
通知和指導性意見為我們正確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提供了依據。
一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
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事
實主張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事實主張
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則要承擔不利后果,這個不利后果
就是敗訴?!?]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
任。古羅馬時期,法學家們就提出了舉證責任分擔的兩條規則:
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不盡舉證責任的,應做出被告勝訴的判決;
肯定者應負有舉證責任,否定者不負舉證責任。以后學者又在
這兩條規則的基礎上建立了多種學說,如消極事實說、基礎事實
說、法律分類要件學、推定事實說等等。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
對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分配,各種案件中舉
證責任分配的形式只有兩種,即要么由提出主張的一方對自己
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
“誰主張、誰舉證”,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適用于大部分民事案
件;要么由否定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完成舉證
責任,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
“舉證責任倒置”,這種舉證形式只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
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是對舉證責任分配的特例,是把通常
由主張事實方負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對方?!睹袷伦C據規定》較
為明確地規定了各種特殊侵權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應承
擔的舉證責任,在適用舉證倒置規則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并不是
所有案件事實都“倒置”給對方證明,主張事實方必須對與案件
有關的基礎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應當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一
般原理,遵循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發揮司法的能動主義特征來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t2 3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 原告(患者)就存在醫療關
系和醫療損害結果舉證,被告(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
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因醫療行為引
起的侵犯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 醫療侵權行為
的構成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具有人身
損害后果、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
員主觀上有過錯四方面要件,《民事證據規定》對醫療機構的舉
證責任的規定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
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舉證責任?!币虼耍鶕t療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上述規定,在
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負責對醫療關系與損害結果存在
舉證,醫療機構應負責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
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
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應依法駁回;如果醫療機構認
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沒有過錯,
應該舉證,從而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或
過錯推定成立。實際上,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一個推定不成立,即
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
除其全部賠償責任。1.4 j
2.醫療機構可以用提供病歷資料、醫學文獻等履行舉證義
務,以證明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不應強求醫療機構用鑒定結論證明?!睹袷伦C據規
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
推定,但并沒規定醫療機構必須用鑒定結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民事證據規定》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定了因果關系推定和過
錯推定原則,沒有對醫療機構證明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不
成立的方式、形式或標準作出規定。病歷資料、醫學文獻與鑒定
結論同為證據,只要這些證據有足夠的證明力,能夠證明醫療機
構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過錯,即
應視為醫療機構履行了全部舉證義務。鑒定不是確認因果關系
和過錯的必經手段,不少醫療糾紛案件實際根本不需鑒定,即可
通過審查病歷資料作出判斷。例如,青霉素引起的過敏性休克
是否依用藥規范做了藥敏實驗,特殊治療是否盡了說明義務等
等。
3.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醫學文獻不足以證明自己的
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時,醫療機構
負申請鑒定的責任。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系是解決醫療糾紛
的核心,而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系的認定屬于醫學領域的專
門性問題,多數情況下法官難以直接判斷,通常需要委托鑒定。
《民事證據規定》第25條規定:“對需要鑒定事項有舉證責任的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
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
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
法律后果”。第16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從以上
規定中可以看出,申請鑒定是舉證責任的內容,因此,根據舉證
倒置原則,當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醫學文獻等不足以 證明
無因果關系和無過錯時,由醫療機構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如
果醫療機構不提出鑒定的申請,即可能導致法官無法認定案件
事實,法官即有理由基于因果關系和過錯推定原則,判決醫療機
構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0__年11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就一起醫療侵權糾紛,因醫院不申請鑒定,判決醫院敗訴)。需
要強調的是當出現需要通過鑒定證明而醫療機構不申請的情形
時,法官應當充分釋明,促使醫療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4.當醫療機構通過提供病歷資料、申請鑒定等完全履行了
舉證責任后,患方仍有異議,此時應當發生舉證責任轉移,由患
方就有無因果關系和有無過錯舉證。從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的
四個構成要件和關于舉證倒置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只
對其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舉證,當醫療機構窮盡了法律規定的
舉證責任后,患方仍有爭議的,應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生舉
證責任轉移,由患方就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和存
在醫療過錯舉證。在醫療行為之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素和
可能性太多,很多因素確實是醫療機構不可能控制和把握的,要
求醫療機構“繼續舉證”顯然不妥。_5 例如,患者出院后出現的損
害后果是醫療行為造成還是院外損傷所致的爭議,如果醫療機
構通過病歷、鑒定等證明了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無關時,即應發
生舉證責任轉移,由患方舉證否定醫療機構的證據,而不應苛求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醫療機構再次或繼續證明是院外損傷;再如,醫療機構申請鑒定
后,鑒定結論證明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而患方仍主張醫療機構
存在過錯,此時,舉證責任(如申請重新鑒定的責任)應由患方承
擔。
5.醫療機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導致認定醫
療損害的因果關系及過錯要件的證據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的,應
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后果?!睹袷伦C據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
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示
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
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辈v資料是證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及病
人病情的主要證據材料,且是進行技術鑒定的主要依據,如果醫
療機構損壞或丟失了該證據材料,導致案件事實無法認定或不
能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后果。
6.醫療機構申請鑒定后,由于患方不配合導致鑒定不能進
行的,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或不利后果?!夺t療事故技術鑒定暫
行辦法》第38條規定:“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鑒定?!薄度嗣穹ㄔ核痉ㄨb定暫行規
定》第2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二)
被鑒定人或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醫療糾紛
案件實行舉證倒置原則,申請鑒定并通過鑒定結論證明自己不
存在過錯是醫療機構的責任。但是當醫療機構申請了鑒定,而
由于患方不配合鑒定活動,致使醫療機構不能通過獲取鑒定結
論證明自己無過錯時,仍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顯然
有失公平。此時,應責令妨礙舉證行為的當事人(患者)承擔舉
證責任或不利后果。
二、關于醫療事故賠償問題
縱觀《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雖然構成醫療
事故的醫患糾紛事件范圍較以往有了明顯擴大,規定更趨合理,
但仍有一些醫患糾紛事件不構成醫療事故,按《條例》規定醫療
機構有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據民法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
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區別在于,在法律上決定醫療機
構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是過錯和因果關系標準,而《條例》中的
標準則是過失和違法標準。前者的范圍顯然比后者要寬泛得
多,不僅包括行為人有故意行為,也包括行為雖無違法但確有過
錯,并且給患者造成了損害事實,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
關系的情況。_6 j上述兩種情形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確定賠償
標準:
1.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
例》確定賠償標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13號
《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
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明確答復醫療事故案件參照《民法通則》
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審理后,全國法院一般都根據《民法通
則》第119條確定賠償標準。去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對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21項規定,這個規定使醫療事故
賠償標準有了具體的依據,改變了過去《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
的一次性象征性補償的做法,提供了賠償標準。但是《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與以往實踐中依據《民法通則》
掌握的標準相差很多。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
通知》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的醫療賠償糾紛,訴至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币?/p>
此,今后構成醫療事故訴至法院的案件,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
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2.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確有過錯,并造成相
應損害的,按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
任,并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確定賠償標準?!夺t療事故處理
條例》第49條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
責任”這一規定和《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19條相抵觸,根據兩
個法效力高低和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適用上位法的原則,條例
中關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無效。對于這種情
況,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
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及全國法院民事審判
工作會議的“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
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
當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
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精神辦理。
三、醫療侵權糾紛中過錯責任的專業判斷問題
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法官要審查判斷是
否存在醫療過錯問題;患者提交的醫學論斷或申請專業知識的
人員出庭說明。《民事證據規定》第61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
性問題進行說明?!币宰C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時,法官也要做出
審查判斷。對于上述兩種情形,可用下列方式解決,以獲取專業
方面的判斷意見:
1.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15條的規定,
交由人民法院司法 鑒定機構進行文證審查,提出采信方面的建
議或專業意見。
2.咨詢專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
規定》組織專家,就醫療過錯問題進行鑒定。
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492
[2]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倒置的實證分析.人民法院報,20__—
4— 8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
定.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37
[4]楊立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新進展和審判對策.人民法院報,20__—
5— 17
[5]顧加棟,王存貴.關于藥品侵權的幾點思考— — 一起注射疫苗過敏案
件評析.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10(2):94~97
[6]田斌榜.質疑“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與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