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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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1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啥囗椷x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并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二)有放射性同位素準購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放射防護要求;(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準,并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一)逾期不申請辦理復驗或者擅自變更的;(二)經復驗或者變更審查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進或改進后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三)自行歇業或者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連續一年以上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原發證部門應當及時收繳被注銷的衛生許可證,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嚴格在衛生許可范圍內從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變更項目或者場所。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二)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三)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四)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五)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三)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裝置;(四)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儲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五)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志;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地面或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時,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后,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并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鐵路、民航、交通等運輸部門的貨運倉庫、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者可能儲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和下列衛生要求:(一)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二)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三)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離開時,應當進行個人體表及防護用品的污染檢測,發現污染要立即處理,并做好記錄存檔;(四)輻照加工裝置、加速器、工業探傷及鈷-60治療裝置等輻射源工作場所,應當設有多種聯鎖裝置和應急裝置,并做到單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其余聯鎖裝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場所的劑量監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產場所,射線裝置啟動與調試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防護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衛生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他衛生要求。

生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與射線裝置應當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四條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射源有關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啟用;(二)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質量控制檢測儀器,并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三)制定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并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四)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制品及設備。

第二十五條從事放射診斷、治療的單位,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斷、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實施方案,遵守質量控制監測規范。放射診斷、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和與照射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診斷、治療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應當進行屏蔽防護;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在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準購批件,經批準后,憑準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銷售去向,做好登記,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禁止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

第二十八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運輸規定對所運物品進行包裝,并在外包裝上加貼放射性貨包等級標志,其內容有:電離輻射標志、貨包等級、核素名稱、活度、運輸指數;(二)對貨包進行劑量檢測,由檢測機構出具《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三)承運單位應當查驗《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無誤后,方可辦理運輸手續,并保證貨包在裝卸、儲存、轉運等運輸過程中的放射防護安全。

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運輸,也應當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交由原供貨單位回收。在處置或回收后,應當到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注銷手續后,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銷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委托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經常性檢測,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評價,并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應當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測機構

第三十三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方可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其出具的檢測、檢查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第三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專門科室負責檢測工作及質量控制。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檔案,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r輻照加工裝置、放射治療裝置和r探傷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發現其不具備放射防護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衛生許可證,并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復制相關資料;(三)責令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第三十九條發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時解除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三)會同有關部門控制危害現場。

第四十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涉及放射工作單位的技術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的;(三)放射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失效仍從事放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的,除按前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外,收繳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管理措施的;(二)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三)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志或者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四)未經備案,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五)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七)未按規定制定放射診斷、治療的質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護規范、技術標準及衛生要求,進行診斷、治療的;(八)未按規定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檢測的;(九)銷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未按規定登記或者未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十)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未經劑量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十一)對廢棄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處置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十二)未按規定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或者未建立健康檔案的;(十三)超出衛生許可范圍或者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經審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生產、銷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或者射線裝置的;(二)購置、轉讓、出租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國家規定淘汰的產品的;(三)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四)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租借給無衛生許可證單位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發生放射事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事故級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消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證,擅自從事放射衛生評價或者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的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機關取消資格:(一)超出資質認證范圍從事評價或者檢測工作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放射工作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者其他衛生許可批件的;(二)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三)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所稱放射工作,是指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工作,不包括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r輻照加工裝置,是指用于醫療用品輻射消毒、農業育種、工業產品加工、食品保鮮、以及輻射研究用的惴派湓醋爸謾£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4

1.1工作人員要定期對射線裝置進行檢測與維護,醫務人員應加強射線防護意識。臨床醫師要正確合理地使用射線檢查手段,凡能使用其他手段達到檢查診斷目的的應盡可能避免使用X射線檢查;對確需射線檢查的應向患者或家屬告知射線檢查的必要性和可能對身體帶來的損害;非特殊需要,在短時間內應避免重復進行射線檢查;對嬰幼兒需慎用;放射醫師要把好X射線檢查正當化這個關,對不正當的X射線檢查申請單和X射線檢查達不到臨床診斷要求的,即時與臨床醫師聯系,確定是否取消該檢查或改做其他檢查;放射技師要對進行射線檢查的患者(受檢者)不嫌麻煩,幫助患者穿戴好射線防護用具,以對射線敏感部位如性腺、甲狀腺、眼晶體等重要器官采取屏蔽防護;盡可能縮短照射時間,縮小照射范圍;一般患者做檢查,機房內不留陪檢者;小兒和不配合的患者確需留陪檢者,陪檢者也應穿戴防護用具。

1.2提高公眾對射線的防護意識。射線在穿透人體時會對人體產生輕度危害,引起人體生物大分子及水分子的電離和激發反應,產生有害效應。無任何防護的大劑量照射就會對人體造成射線損傷。受檢者可能受到傷害,輕者出現疲勞乏力、眩暈、頭痛、煩躁和嘔吐等多種癥狀,重者則可能產生非隨機效應,誘發癌癥、遺傳性疾病、嬰幼兒智力下降等。同時,要預防單位、學校進行集體檢查時照射事故。

2認真履行國家法律規定和行業管理

針對放射衛生管理工作,目前國家出臺的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各職能部委也相應出臺了具體的管理辦法如:衛生部令第46號《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環保部令第18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在使用該建設項目前必須取得以下資質:

(1)當地環保廳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對涉及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項目范圍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工作場所、射線裝置。

(2)衛生廳頒發的《放射診療許可證》,并對所涉及的建設項目開展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申請建設項目衛生審查和驗收。審查和驗收項目有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健康監護、個人劑量監測防護用品配備、放射診療設備(主要有X射線影像診斷設備,放射治療設備,核醫學設備,介入放射學設備)。

(3)質監局計量測試研究院頒發的定期檢定證書等相關文件證書。

(4)進口項目裝置還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3結語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保證輻照食品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品輻照加工實行許可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輻照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和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放射工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五條申請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輻照室有良好的通風設施,輻照室內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濃度低于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限值;

(二)輻照室有多重安全聯鎖裝置和劑量監測裝置,對r輻照裝置還應備有迫降裝置,并保證各種裝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專業劑量測試人員、操作人員和防護人員以及衛生檢驗實驗室和常規劑量計;

(四)有輻照食品生產管理細則,工藝操作規程、安全守則,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合格的衛生防護用品,指導其正確使用,并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按要求配戴個人劑量計和報警儀。

第七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就業(上崗)前健康體檢,就業(上崗)后的定期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工作人員證》。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者不得上崗從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

第九條輻照設施的建造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條輻照裝置必須能準確調整運行速度,以滿足不同劑量范圍的要求。對輻照的食品應按良好的輻照工藝進行輻照。

第十一條對輻照設施衛生防護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依照《r輻照加工裝置衛生防護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章輻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條輻照新研制的輻照食品品種,由輻照加工單位或個人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發給輻照食品品種批準文號,批準文號為“衛食輻字()第號”。

第十三條研制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初審合格后由研制單位報衛生部審批。研制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及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四條研制10kGy以上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衛生部直接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毒理及輻解產物、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五條衛生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輻照食品衛生安全評價專家組,負責新研制的輻照食品的衛生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輻照加工必須按照規定的生產工藝進行,并按照輻照食品衛生標準實施檢驗,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輻照食品,不得出廠或者銷售。

嚴禁用輻照加工手段處理劣質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不得進行重復照射,但對下列食品可進行重復照射,其總的累積吸收劑量不得大于10kGy:

(一)為控制病蟲害而進行輻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類、豆類、脫水食品及類似產品;

(二)用低劑量(小干1kGy)輻照過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為達到預期效果,可將所需的全部吸收劑量分多次進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輻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條待輻照加工的食品與已輻照加工的食品應當分別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輻照食品在包裝上必須貼有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輻照食品標識(見附錄)。

第二十條定型包裝的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進口可能有霉變、生蟲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勵在口岸地進行輻照檢疫處理,以保障人體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設立的輻照食品檢測中心是全國輻照食品檢測的最高技術仲裁機構,是全國輻照食品技術指導中心。

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抽檢,抽檢結果千同年十月報衛生部,并由衛生部統一公布。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也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前兩款規定合并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過健康體檢或未經過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或《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輻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中圖分類號:O434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目前放射源與射線裝置越來越多的運用于人類社會的各行各業,生產和生活中輻射危害越來越顯著,人們對輻射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漸高。因此,積極采用科學、務實的方法,不斷完善輻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就成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問題。

二、輻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意義

隨著核技術在工業、農業、醫療、科研等領域的廣泛應用,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前所未有的便捷,卻也給職業健康、環境安全和社會安定帶來了潛在危害,如果對核技術利用活動管理不善、處理不當,可能會危及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歷年來,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以及造成職業照射及人員傷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群眾投訴糾紛、上訪的事件也不斷增多。輻射安全問題,尤其是放射源及射線裝置的安全問題越來越成為各級政府和老百姓關注的熱點。核與輻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保護主要工作之一,為此國家環境保護部18號令2011年頒布實施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如何做好輻射安全工作,特別是加強放射源安全監管,確保使用放射源不發生危及群眾生命健康、不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事件),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輻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1、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運行可靠性差

對于核技術利用單位而言,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是保護人員與環境的基本保障,定期對這些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保養是確保這個基本保障有效的必要手段。核技術利用單位安全和防護評估常見的問題是對設施的狀況描述比較籠統、不精確,無法反映出這些設施的真正狀態,無法掌握在什么時間對這些設施采取怎樣的措施,導致無法及時有效地消除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了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運行可靠性。為了保證可靠性,安全和防護設施的自我評估是一種周期性的自我審核行為,是對設施的整體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是為了保障運營單位自身的利益。

2、對輻射監測重視不夠

輻射監測包括周邊輻射環境監測和輻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輻射環境監測可以了解輻射的水平及分布,確認防護設施的效果與運行情況;個人劑量監測可以了解工作人員接受的照射劑量水平,可間接了解工作環境的輻射情況以及本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核技術利用單位在自我評估時往往僅關注是否有測量數據,對輻射監測的的布點、監測周期以及監測方法重視不夠,布點不科學、周期不設定、方法不嚴謹,則數據不準確,同時對數據的信息缺乏細致的統計分析,無法發現存在的問題,無法提出改進的措施。

3、法規標準規章制度評估不深入

核技術利用單位須依據國家關于核技術應用法規標準,制定執行相關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輻射防護制度、應急預案、設備檢修維護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監測方案以及臺賬管理制度等。有些單位在自我安全評估時只是在評估報告中介紹制定了哪些相關制度,而對制度的升版、修訂以及對國家最新要求的響應情況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是缺少對某些制度或方案的針對性、可執行性、適用性的分析。

4、整改對策及整改措施的落實不得力

輻射安全檢查以及自我評估的目的就是發現安全隱患并提出合理的應對措施,以消除安全隱患或者把由此引起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有部分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檢查以及自我安全評估中存在對發現的問題分析不充分、給出的對策不得力等現象。制定整改措施以及落實整改情況是整個評估的關鍵環節,而問題及其分析的準確性,對策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則直接關系到整改落實的效果。自我評估時必須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準確分析,必要時可以聘請操作、儀表電氣、機械以及安全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務必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找到科學合理的、有效且可行的整改方案。

四、輻射安全管理檢查

1、嚴格貫徹輻射安全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嚴格檢查

輻射安全管理檢查是一個執法過程,因此在管理檢查中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檢查。要使法律法規從紙面上變成現實中遵循的東西而不走樣,就必須嚴格實施輻射安全法律法規,按法律法規來要求,按法律法規來辦事,使輻射安全管理檢查在法律化的基礎上運行,使監管工作規范化。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部18號令2011年頒布實施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2、明確管理檢查內容,提高管理檢查質量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生產,銷售,使用放射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而放射性同位素又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就使用方面來說,隨著核科學的發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用領域越來越廣,種類越來越多,幾乎涵蓋國民經濟的各行各業。由于使用目的不同,使用的種類各不相同,使用的方式也是各種各樣。因此,對于不同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管理檢查內容既有共同性,但也有特殊性,不能對所有的輻射工作單位都采用同樣的檢查內容,應針對不同類型的輻射工作單位,確定相應的檢查內容。因此,對于不同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管理檢查內容既有共同性,但也有特殊性,不能對所有的輻射工作單位都采用同樣的檢查內容,應針對不同類型的輻射工作單位,確定相應的檢查內容。例如,輻射工作單位都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相關制度;都必須持有有效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只限于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活動;都必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應急措施;都應在輻射工作場所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等,這些是對所有輻射工作單位都必須檢查的內容。

3、正確處理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共同維護輻射環境安全

要做好輻射安全工作,保障輻射環境安全,需要輻射工作單位和監管部門的共同努力。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貫徹執行我國的輻射安全法規,對輻射單位進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是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要檢查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確定管理檢查程序、內容和方法;檢查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防護設施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嚴格執法是必須的,同時,熱情服務也是必要的。監督檢查應以關心、幫助輻射工作單位為出發點,以保障輻射安全為最終目的,做到既認真執法,又文明服務。

4、客觀公正評價檢查結果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輻射安全檢查及評價人員對檢查的情況,必須建立安全現場檢查記錄。在監督檢查后,應依照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要求,對檢查的輻射工作單位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滿足輻射安全的條件、是否符合輻射安全法規標準的要求進行客觀公正評價,指出存在的安全隱患等問題,提出明確的限時整改要求。通過輻射安全檢查以達到消除安全隱患的目的,保障輻射環境安全,促進核技術的應用和發展。

5、提高監督檢查人員綜合素質,保證管理檢查質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輻射安全管理檢查是監督管理的一個環節,但管理檢查是在第一線的現場工作,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具體應用。這項工作對環保部門來說是一項嶄新的工作,尤其對基層環保部門來說,接觸較少,更是陌生。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用行業多,專業性強,因此,對從事輻射安全現場檢查的人員要求較高,應具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方面的專業知識。

五、結束語

輻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作為輻射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對輻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日常性的監督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問題,為防止意外輻射事故奠定基礎,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及環保安全。

參考文獻

[1]劉華,俞軍 我國放射源安全管理現狀及對策[J]輻射防護,2002

[2]潘自強 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一些問題的討論[J]輻射防護,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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