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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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p>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2

是指被考核人書寫述職報告,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符合下列二種情況可采用簡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試周期有縣(區)政府以上、市部門以上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計劃成績顯著、有醫學成果獎;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無不良行為記錄,如無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處分;沒有發生醫療事故的;沒有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沒有違法職業道德規定的。

1.5年住院醫師規范培訓合格的;

2.考核周期內晉升上一級技術職務的;

3.考核周期內參加二次以上“三基”考試合格的;

4.考核周期內參加二次實踐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

5.考核周期內到、榆林等支農半年以上的;

6.考核周期內受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表彰的;

7.考核周期內取得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的。

1.個人述職;

2.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考試;

3.有關“三基”知識的考核;

4.實踐技能操作的考核;

5.抽查其本人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門診病歷和住院病史;

6.患者和同行的評議;

7.其他。

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職業道德、工作成績、業務水平和醫療服務法律法規在線考試中的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均視為不合格。

凡有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七條款之一的和__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六條之一的,認定考核不合格。

同時按照我局規定的在醫師在考核周期不合格情況,具有下列一種情形的,所在機構或考核機構可認定不合格:

(一)醫療事故鑒定中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并承擔次要責任以上的;

(二)發生三級、四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有主要或完全責任的;

(三)三基考試中累計二次不合格的;

(四)違反診療常規,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五)受到行政處分或處罰的。

七、考核原則: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八、考核時間及要求:__年12月10日前,醫師執業注冊機構向指定考核機構申報考核人員名單(見附件3-1,3-2),__年12月11日—20日指定考核機構對本單位醫師和接受委托機構人員的業務水平考核(見附件1),期間,衛生局組織抽查。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在__年12月底全部完成,指定考核機構完成附件3-3、3-4報市衛生局醫政科教科,同時將醫師考核表(附件1)返回到委托機構,由各單位將考核合格人員的名單、醫師定期考核表格、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等集中交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工作(具體上交時間另行通知),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中,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考核不合格人員暫停執業3-6個月,接受蘇州市組織的統一培訓、考核。

附件:1. 醫師定期考核表

2. __市醫師定期考核單位安排及時間進度表

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3

1.增強護理人員法制觀念,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1.1 認真學習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傳染病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提高個人法律素質,知法,懂法,運用法律保護自我權益。

1.2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尊重患者的權益,患者在醫療過程中有知情權、同意權、選擇權,護士在護理工作中應充分尊重患者的這些權力,樹立“以人為本,以患為者中心”的工作理念,工作中積極主動與患者溝通,取得患者的理解與配合,避免糾紛的發生。特別是在護理一些危重患者時,更應該加強責任心,獨自一人工作時要有“慎獨”的工作態度。

2.嚴格執行護理護理技術操作規程;臨床護理操作中應嚴格執行各項護理操作規程,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這是減少醫療糾分的關鍵。

3.認真書寫護理文書;護士應重視護理文書的法律效力,在工作中養成,及時、規范、客觀、完整記錄的良好習慣,認真按照《病理書寫規范》及護理文書記錄要求書寫,不得偽造及隨意涂改。完整、準確、及時、規范的護理記錄在醫療事故舉正責任倒置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4.嚴格、認真的執行醫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護士在臨床治療,護理時,應按醫囑執行相應治療工作,不得隨意超范圍對患者進行治療工作,以免引起不良后果,在非危重患者搶救工作中不得隨意執行醫生的口頭醫囑,中午、夜間尤其注意,在搶救危重患者時,對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應重復后方可執行,并要保留急救藥品安瓿。急救工作結束后及時補錄醫囑。

5.提高護理管理水平,防范差錯事故發生。組織醫護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對發生的差錯、事故可組織護理人員進行討論,及時吸取教訓,避免再發生,提高護理質量,杜絕差錯事故發生。

參考文獻:

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

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醫患糾紛如何界定、如何歸責、如何認定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審判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很值得探討。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達成共識。

一、如何界定醫患糾紛案件

(一)醫患糾紛的范圍

醫務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論”和“過錯論”兩種觀點?!笆鹿收摗闭邎猿轴t療事故鑒定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強調患者須先獲醫療事故鑒定,才能醫方請求賠償,否則法院不應受理?!斑^錯論”者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衡量標準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事故,只要醫方不能舉證證明醫療行為是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過錯,就應承擔敗訴責任。

國務院2002年4月14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似采用“事故論”觀點,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醫務界多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為醫患糾紛案件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支持“過錯論”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2003年3月26日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理解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條例》第49條第2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闭腔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8條規定,醫患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甄別

醫療事故指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①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從審判實踐看,醫療機構的過失主要有: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醫務人員的過失主要有:誤診;不負責任,違反規程;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干;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違規行為。④必須有人身損害的后果發生。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2、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概念及類型

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指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但構不成醫療事故。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行為,故意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故意致人損害,醫務人員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同時,醫務人員的行為還是一種職務行為,故其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仍應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中非法行醫行為。根據《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

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實踐中,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經營,或聘用一些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所謂“名醫”到醫院坐診,其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對此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機構無過錯,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活動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如醫療過程中因醫療器械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共同進行的手術過程中非因醫務人員的原因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條例》中并未明確,實踐中也難以認定。但是,患者確實受到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4)其他醫療損害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沒有違反的,不是醫療事故。但有時,醫療機構雖沒違反規定,但醫務人員明顯存在過錯,比如,醫務人員已經認識到采取常規措施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并且有能力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但其未采取,由此導致患者人身受到損害,該種情況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一)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庇纱丝梢?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應當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否則,法律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或推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由此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首先,患者作為原告,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在被告處接受診療以及受到侵害的事故;其次,如患者隱瞞對已不利的證據,比如隱瞞或拒絕提供門診病歷,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最后,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者也有必須聘請專業人員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與被告對質,以便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查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就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如:法院對劉某醫患糾紛案件的判決,即科學的分配了各自的舉證責任。該判決認為,醫方在提供了鑒定結論之后,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挤饺哉J為醫方有過錯的,應當就此進一步提供證據,但其在申請鑒定后,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拒不配合到法院指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為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指導意見》第41條也規定:“對已經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過失或沒有因果關系,患方仍然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患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p>

(三)審判實踐中,醫方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十一項內容: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2、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3、病理資料、醫學影像檢查資料;4、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5、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6、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7、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8、對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的檢驗報告;9、對尸檢的病理解剖報告;1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11、其他需要的有關醫療過程中相關證據材料。

患者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六項內容;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6、其他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三、案件處理中應如何把握醫方的過錯和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醫患糾紛中原、被告爭論的焦點。案件審理中,因果關系和過錯常常是相伴而生的,即通過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膳袛喑鲠t方主觀上的過錯,反之,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又常是通過其醫療行為反映出來的。但審判人員在對法律的理解上,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過錯和因果關系,醫方只要舉證證明其中一個推定不成立,就應當認定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判決醫方承擔侵權責任。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些案件在處理上有意無意的擴大醫方的舉證責任,即要求醫方承擔同時排除兩個推定的舉證責任,或將兩者混同為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因對法律理解不透徹所致。如:某民事判決是在否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鑒定結論,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所出的,判決醫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閱讀該判決書,根本沒有關于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內容,判決對其認定存在的因果關系中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既未分析也未認定,就判令醫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實質上是沒有嚴格按照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進行判決,為此,醫方提出了上訴。針對此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入手,認定損害結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發展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認定了患者拒絕作頭部CT,拒絕與醫方配合,醫方在診斷和治療上不存在過錯,最終得出了醫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二)審判中如何判斷過錯和因果關系。

本人認為:1、要注意過錯和醫療容許性危險的區別。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因此,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科學進步,應允許風險的存在,新技術、新藥的使用,副作用都可能發生,案件辦理中不能將該種情況的發生當然視為醫方的過錯。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審法院認為醫方對患者施行的頸椎顱腦移植手術屬于新手術,手術效果不理想,但該手術并未加重患者的病情,也沒有給患者造成新的損害,而且醫方術前已將該手術可能存在的后果告知了患者,故醫方采用新手術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主觀上就當然有過錯,其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衡量醫方過錯時即認真把握了過錯和醫療容許風險的區別。判決結論被二審法院維持。

2、醫方注意義務的標準應因人、因地有所區別。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的醫師,對損害應負的注意義務應有所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條件的醫療,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有所區別。醫院管理人員與醫務工作者,醫生與 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專科醫師與一般醫師,農村衛生院醫生與城市一、二級醫院醫生等相比,知識、水平、待遇、條件、收費水平等各方面均是有區別的,因此,在確定其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標準時,也應當有所區別。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作為一名鄉村醫生,為患者進行的接生、醫治行為中符合醫生的操作規程,在患者發生病情變化的情況下,被告自身無能力醫治,通過120急救的方式,將患者送往醫療,被告采取的行為表明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應因為其后發生的患者死亡的結果就當然推斷被告有過錯。

3、治療結果不理解與過錯、因果關系之間關系的甄別。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解,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后果承擔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不能因損害后果的存在,尤其在醫方工作中存有不足時,就當然認為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方存有過錯。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郾民初字第48號判決書認定,患者雖然術后為帕金森綜合癥,效果不理想,但醫方診斷正確,治療方案正確,手術沒有差錯,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方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識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法官是否有權審查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問題

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權審查,其依據是法官無此專業能力。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于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必須經過審查才能作定案的依據,所以,法官有權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但法官確實不具備鑒別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知識,實踐中,可以通過聘請權威專業人員發表分析意見、聽取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建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聘請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歸納案件的本質和焦點問題,依據審判經驗的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組織、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另行組織專家鑒定組重新鑒定。

《指導意見》第42條也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門的鑒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損害事實進行技術鑒定所做的認定意見,其性質是專家證言,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應經法庭程序質證客觀有效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p>

(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究竟屬于誰的舉證范圍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的普遍做法為,只要患者醫方,法院就要求醫方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否則,就屬于舉證不力,推定其有過錯,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申請鑒定需要先行支付鑒定費用,醫方為此承受了不小的經濟負擔。

筆者認為,實踐中的這一做法并未嚴格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故客觀存在。在受害人已完成該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才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給醫方的問題。受害人要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根本無法排除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醫療機構要證明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也是較為可行的渠道。兩者比較,不同的是,前者鑒定的重點在于證實排除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醫方對醫療行為的實施沒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院根本沒有必要確定任何一方承擔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義務,更不能確定這是醫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專門對醫方設定此項義務。我們在案件辦理中應當把握的是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至于當事人用何種方式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采用的舉證方式是否完成法定的舉證責任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此點應當注意區分和把握。

五、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常見的幾個問題的認識

(一)術前手術協議書與患者的知情權

醫療機構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向支付了服務費用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具體內容,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患者或其家屬也享有法定的知情權,該知情權的內容包括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法特別是在采取手術治療方法時,對所實施的手術中和手術后存在的風險。醫療機構通常以手術協議書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那么,手術協議應當載明什么內容才能表明醫療機構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

我們認為,患者享有同意和放棄手術的選擇權,其在行使選擇權時,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手術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影響,因此,手術協議書應當載明的內容的基本判斷標準應確定為,凡是影響患者充分行使選擇權的因素,醫方在手術協議書上均應當告知患者。但鑒于現有的科學技術尚不能保證其將所有的風險和并發癥均記載在手術協議書上,加之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醫學術語、描述要簡練,因此,手術協議書中記載的內容往往較為抽象,高度概括。所以,對手術協議書上患者不明白的內容,醫方有義務向患者解釋。同時,患者如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該行為則表明患者對手術協議書中載明的內容已知情,應當認定醫方已履行了告知義務。

(二)輸血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因輸血導致患者感染傳染病而引發賠償案件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所占比例約為2%。因傳染病惡性程度較高,索賠數額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一歸納。

首先,輸血時間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993年頒發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規定,各地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規定采供血時對供血者進行檢驗的項目和指標,但漯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臺該項政策的時間是在1996年8月23日,此前無規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如血液制品來源于醫院自行采集,對依何種指標進行檢驗應當根據當時的規定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

其次,采血資格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響。根據《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行采血需進行登記注冊,領取《采供血許可證》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衡量案件中的采血機構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定標準。除此之外,供血人的體檢檔案和HHV測定等資料也是合法采血單位應當保存的資料。案件中如果采血單位無采血的合法資格,即可認定其自行采血行為是違法行為,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采血液是合格的即可推定其所采血液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三,血液來源是案件中常見的焦點問題。因為受害人所受傷害的感染源是血液,所在,血液究竟是醫方提供的還是受害人提供的,常成為案件的爭執焦點。對此,我們認為醫療費用項目中載有輸血費用的,即認定血液來源于醫方,醫方或只收取處置費,或者根本不收取費用的,則應排除。此外,還可以結合醫院是否有自制血漿的能力和當時醫院血庫中的血液制品的存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如血液來源于患者,醫方對患者所供血液沒有二次檢驗的義務,所以,不能因為患者所供血液中的質量問題讓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如何識別血站確定的獻血人的方法。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的規定,獻血人姓名與條形碼是識別獻血人的方法,采血單位應當在兩種方法中任選其一。目前,漯河市血站采取的獻血人身份識別辦法是獻血人姓名和條形碼兩者并用的方式。此種辦法更能準確的識別獻血人的身份和檔案,是值得肯定的。在案件中發現,血站在管理中出現獻血人的真實姓名和檢驗記錄、檔案中的姓名有出入的情況,對此,血液條形碼便是進一步核實的有利旁證。

(三)對醫方與患者就醫患糾紛達 成協議后,患者又訴請增加賠償的案件處理

實踐中,醫方為了醫院的信譽或為了避免麻煩,在患者對醫療行為不滿要求索賠時,息事寧人,主動與患者協商處理,患者出于種種目的同意協商。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醫方免除患者的醫療費用,有時還會給予少量的經濟賠償,患者同意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但協議訂立后不久,患者就以獲得賠償太少為由此協議,向法院提訟,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認識呢?

筆者認為,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視為在雙方當事人中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系,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合同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如果患者認為該合同無效,應當依法提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為該合同不公平,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四)案件審判中如何處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的沖突

首先,《條例》是專門就醫療事故的認定、處理、鑒定和賠償制定的行政法規,當然適用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但是,該條例僅是法院審理的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侵權糾紛,《民法通則》應為上位法,《條例》是法規,應屬下位法,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兩者沖突,應優先適用前者。

其次,賠償標準問題。因《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比其他人身損害標準低,司法實踐中對按《條例》還是按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標準出現了爭執。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廢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應執行《條例》。這樣的原則不應僅適用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是應適用于醫療事故的全部賠償。筆者認為,因醫療行為有一定的特殊性,《條例》是基于此對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確定的,因此在賠償標準上作了一些限定。因此,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應當適用《條例》的較低賠償標準。

注釋:

①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從事目的性(即實施診斷)治療、護理等行為時因過錯造成的對就診人的損害

? ②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診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參考文獻:

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②王利明:《論侵權行為的概念》,《法學家》2003年第3期

③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5

【中圈分類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0-02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的發展,遺傳學、細胞遺

傳學、分子生物學、分子遺傳學已在試驗室研究的基

礎上迅猛發展并與臨床醫學緊密結合,成為臨床醫

療服務的組成部分。20__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3號《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

法》中,要求各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因地

制宜地規劃、審批、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

的醫療保健機構(院內稱:遺傳優生門診)。20__年

衛生部還制定了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的設置、職責、基本條件、技術人員的條件及各項技

術規范。20__年河南省衛生廳印發了《河南省產前

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20__年經省衛生廳考核

批準在具備條件的兩家省級醫院開展了產前診斷技

術工作。產前診斷技術正式從婦產科分離出來,成立

了遺傳優生門診,開展了以醫療為目的的對胎兒先

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篩查、治療等服務工

作。為提高人口質量,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積極作

用。同時,也因當事人對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而產生

了醫療爭議。20__年我省市、省兩級醫學會受法院

委托。對一起因產前診斷引發的醫療爭議.先后進行

了首次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鑒定中專家們

均因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中無遺傳優生的

相關內容。故未能做出明確結論。給法院裁決造成了

困難,使醫患爭議不能得到妥善解決。

、案情介紹

當事人夫婦祖籍河南,無遺傳病家族史。1996

年結婚,1997年生一女孩。該女孩1998年在天津確

診為:“溶血性貧血”。并檢查血紅蛋白電泳未見異

常,1999年死亡。20__年初,為生育健康兒就診于某

醫院婦產科門診(20__年正式成立遺傳優生門診)

經檢查發現夫婦雙方均感染巨細胞病毒.給予門診

治療、指導,20__年底生一健康男孩,當事人非常滿

意。20__年3月當事者女方第三次懷孕,檢查發現

胚胎停止發育。再次到該院就診。經弓形蟲、巨細胞

病毒、風疹病毒、單純皰疹病毒、解脲支原體、生殖道

沙眼衣原體等項檢查。發現單純皰疹病毒、解脲支原

體陽性。給予對證治療。并建議其男方同時檢查治

療。因未復診結果不詳。20__年女方第四次懷孕2

個月時再次就診。經復查以上各項均為陰性,鑒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發育史。又建議其進行了免疫

抗體五項檢查,結果均為陰性,常規給予葉酸口服。

囑定期復查、在當地做圍產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__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嬰,20__年12月在天津

確診為13地中海貧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當事者訴至法院理由是:第一個女孩患“溶血性

貧血”死亡后,第二胎在醫方認真負責指導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懷孕后又到醫方檢查,因醫方不負責

任“告訴我們檢查結果都沒事”其結果造成其女兒患

13地中海貧血(重型),現已花去醫療費一萬多元,今

后每月僅輸血費就需500多元,醫方應全部承擔。

二、案例分析

(一)問題的產生

1.遺傳優生門診是!從婦產科剛剛分離出來的一

項新興的臨床服務工作.其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

強,同時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龍生鳳”,一

旦患者家屬,尤其患兒父母對生育結果不滿意,發生

的醫患爭議就是在所難免的。

2.衛生部第33號令中第26條指出:“當事人對

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中華而民共和國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5章的規定,申請技術鑒

定?!逼浼夹g鑒定的目的是進一步明確診斷,而不是

解決當事人認為醫方存在醫療過失。要求醫療事故

經濟賠償的問題。那么,在當前國家對產前診斷醫療

爭議沒有新的規定以前。此項工作中的醫療爭議應

如何鑒定?遺傳優生醫療爭議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

的,如何對損害后果、事故等級、責任程度進行認定?

其理由是:遺傳優生門診所產生醫療損害后果,不是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當事者本人身體的損害,而是當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那么對患者是否公正?如果進行鑒定,現有的

依據充分嗎?定性不準,過輕、過重都會嚴重損害醫

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影響新生的遺傳優生臨床學科

的發展。有人認為,鑒定專家只對醫療爭議做出屬于

醫療事故(不分等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程度;或不

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

(二)遺傳優生門診糾紛的性質

筆者認為遺傳優生門診開展的產前診斷技術是

臨床醫療服務的組成部分,既然其發生的醫療爭議,

依據現行的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文

件,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可以得到解決。

1.該案具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第2條所稱醫療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進行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1)醫方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合

法的可以開展產前診斷的醫療機構,其從業人員均

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2)爭議發生在醫方為當事者

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產前診斷活動中;(3)人民衛生出

版社出版的《醫學遺傳學》《婦產科學》、《實用內科

學》及衛生部制定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河南

省衛生廳印發的《河南省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

則》及衛生部制定的各項技術規范,均可作為鑒定產

前診斷遺傳優生醫療爭議的法律、法規依據;(4)不

良后果明確,就該案而言,其后果是當事者生育了一

個患b地中海貧血的女兒,給當事者精神和經濟造

成明顯損害后果;(5)具備因果關系要素。該案中當

事者有損害后果;但醫方無違法違規的過失行為;故

在其因果關系中構不成醫療事故;若醫方存在造成

損害后果的過失,則可構成醫療事故。

2.事故等級,可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中: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

故”屬四級醫療事故。

3.醫方責任程度,可在考慮當事者謹遵醫囑及

現有技術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分析醫方的過失行

為在給患者造成精神和經濟損害中所起的作用分

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均可作為醫療爭議雙

· 261 ·

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及法院判決的

依據。若屬于醫療事故可根據醫方過失行為應承擔

的責任程度,按照《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中的相關內容做出決定。對當事者的精神損害給予

一次性經濟賠償;對不健康兒的醫療、護理費可按實

際支出分年度支付。

三、案例討論

1.當事者20__年首次就診時。醫方根據其提供

的病史、家族史及第一個女兒在天津被診斷為溶血

性貧血死亡的病歷資料和女方曾在南方打工的經

歷,為其進行了優生六項檢查,發現其夫婦雙方均為

巨細胞病毒感染陽性,進行了針對性治療.此后生一

健康男孩,說明醫方診斷、治療正確。

2.患者第四次懷孕2個月再就診時,醫方根據

其曾有感染史和第三胎胚胎停止發育等情況,對其

進行優生6項、免疫抗體5項檢查,在均為陰性的情

況下常規給予葉酸口服,并囑其定期復查和圍產期

保健均符合診療常規。

3.患方系農民經濟困難,距就診醫院數百公里,

其未按醫囑定期復查。正如他們在向法院申述中說:

我們認為第二胎時經他們檢查治療說沒問題生了個

健康男孩,這次他們既然告訴我們檢查結果都沒問

題。我們就沒再復查。說明未定期復查和未行圍產期

保健的責任不在醫方。

4.b地中海貧血屬常染色體隱性遺傳基因突

變,多發生在我國南方。有明顯的家族聚集現象。該

當事者夫婦祖籍河南,無家族遺傳病史,第一個小孩

患溶血性貧血曾檢查“血紅蛋白電泳未見異?!笨膳?/p>

除b地中海貧血。該患兒為其家族中第一例。此前

沒有先證者,因此,醫方未建議當事者到廣州做費用

昂貴的b地中海貧血檢查不違反診療常規。

5.醫方根據當事者提供的僅有資料,(1)第一個

小孩因“溶血性貧血”死亡、曾檢查血紅蛋白電泳未

見異常;(2)血型男方ab型,女方a型;(3)夫婦雙

方均有感染史。故醫方分析第一個小孩可能為母嬰

血型不合或因感染而造成的“溶血性貧血”有依據。

以上分析可以認定該醫療爭議不屬于醫療事

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范文6

【中圈分類號】r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3-0178-03

護患糾紛是指在臨床診療過程中主要由護理人

員與患者及其家屬發生的各種矛盾,是醫患糾紛中的

一種重要形式和特殊類型。[11此類糾紛常不引起人們

的重視.國內文獻分析報道也較少。筆者收集本縣醫

療機構給予患方賠(補)償的護患糾紛25例,對其中

存在的護理過失和護理缺陷及其原因進行了統計分

析,并討論相關防范措施。

資料和結果

筆者收集了本縣1998年1月— —2oo4年3月發

生的護患糾紛中醫療機構給予患方賠(補)償的案例

共25例。

一般情況

25例賠(補)償的護患糾紛中,發生糾紛的醫療機

構等級分別為二級醫院13例(52.00%),一級醫院4

例(16.00%),衛生所2例(8.00%),街道、廠礦、村級衛

生室或門診部6例(24.00%)。其中手術病例ll例

(44.o0%);非手術病例14例(56.o0%)。

經過本縣原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本市醫學會

醫療事故鑒定專家組鑒定,認定構成醫療事故6例

(24.00%),不構成事故19例(76.00%);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在二級醫院1例(16.67% ), 一級醫院1例

(16.67%),街道、廠礦、村級衛生室或門診部4例

(66.67%);不構成醫療事故案例在二級醫院12例

(63.16%),一級醫院3例(15.79%), 衛生所2例

(10.53%),街道、廠礦、村級衛生室或門診部2例

(10.5>!<3%)。

構成醫療事故案例6例中屬于一級醫療事故4

例(66.67%),均導致患者死亡,三級醫療事故1例

(16.67%)。導致患者髖關節功能輕度障礙,四級醫療

事故1例(16.67%),導致患者體內異物滯留。該6例

醫療事故均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而獲得賠償,無訴訟

案例發生。其中一級醫療事故患者方獲賠償5.1~2.1

萬元不等。三級醫療事故患者方獲賠償1.0萬元,四級

醫療事故患者方獲賠償0-3萬元。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19例中,均無明顯損害后果,

均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而補償,其補償金額為0.8~0-3

萬元不等。亦無訴訟案例發生。

二、構成醫療事故護理過失的表現形式

構成醫療事故6例中均存在護理方面的過失,其

具體表現形式為:錯誤執行醫囑1例(藥品劑量錯

誤),觀察病情不細1例(精神異常未及時發現并控

制),技術操作失誤1例(青霉素皮試液濃度過高),違

反操作規程3例(術中清點紗布錯誤、注射針管混用、

輸液速度過快各1例)。上述護理過失均與患者的損

害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護方負完全責任4例,

負主要責任1例,負次要責任1例。

三、不構成醫療事故護理缺陷的表現形式

不構成醫療事故19例中均存在護理缺陷,具體

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點:一是錯誤執行醫囑4例,其中

藥品品種錯誤1例、藥品劑量錯誤1例、藥品使用途

徑錯誤1例、藥品使用對象錯誤1例;二是觀察病情

不細7例。其中病情加重未及時發現4例,病兒意外

未及時發現和處理1例。藥疹未及時發現并停藥2

例;三是違反操作規程4例,其中未按規定步驟進行

破傷風抗毒素脫敏注射1例。未按規定預防褥瘡2

例,未按規定進行皮膚消毒1例;四是設備管理不周2

例,其中中心輸氧管道堵塞導致搶救時不能及時給氧

1例,吸痰器導電導致搶救時不能正常工作1例;五是

技術操作失誤2例,其中膀胱灌注化療時化療液誤入

陰道1例,肌注時針斷留臀大肌內1例。

[作者簡介】方三保(1963一),女,漢族,湖北紅安縣人,主管護師,主要從事l臨床護理工作。tel:+86-713—5249630

[通訊作者】劉珍明(1963一),男,漢族,湖北紅安縣人,本科學歷,副主任法醫師,主要從事法醫學檢驗與研究工作,te1:+86-713-

52454o1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3期)

四、發生護患糾紛的主觀原因

在護患糾紛的發生中,護理人員主觀方面的原因

表現得十分突出,有時多種主觀原因共同參與,筆者

將護理方面的主觀原因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責任心

不強,涉及護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最容易產生護患

糾紛的原因之一。本組25例中,責任心不強l7例,占

68.00%,居本組首位。其中與責任心不強這一原因相

關的過失或缺陷分別表現為:錯誤執行醫囑2例,觀

察病情不細7例,違反操作規程3例,設備管理不周l

例,技術操作失誤3例。二是理論水平不高。護理理論

水平直接關系到護理質量,影響到護理實踐。本組25

例中理論水平不高者ll例,占44.00%,居本組第二

位。與理論水平不高相關的過失與缺陷分別表現為錯

誤執行醫囑3例,觀察病情不細4例,違反操作規程4

例。三是操作技能不精。護理學是操作性很強的一門

科學,護理人員的操作技能直接影響到護理操作的準

確性。本組25例中,操作技能不精者7例,占28.00%,

居本組第三位。其中與操作技能不精相關的過失和缺

陷分別表現為違反操作規程2例,技術操作失誤5

例。四是管理協調不力。護理工作是牽涉到醫生、藥

品、器械、設備及病員和家屬等的一項復雜工作,其管

理協調能力十分重要。本組25例中管理協調不力者4

例,占l6.00%,居本組第四位。其中與管理協調不力相

關的過失和缺陷分別表現為錯誤執行醫囑l例,觀察

病情不細l例,設備管理不周2例。

討論

、護患糾紛發生的客觀原因

護患糾紛中導致護理過失和缺陷的原因除護理

人員的主觀原因外,客觀原因也不容忽視,同樣應引

起同行們的高度關注。該25例護患糾紛中二級醫院

l3例,占52.00%。這與本縣醫療資源擁有量呈“瓶頸

現象”有關。近十年來,一級醫療機構門庭冷落,慘淡

經營,而衛生所和街道、廠礦、村級衛生室或門診部不

僅能夠處理簡單常見門診病人,就診方便,就醫形式

靈活,收費標準相對較低,而且本轄區居民與同級醫

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熟悉,一般常見病患者均愿就近治

療,故門診病人較多。同時,在衛生所和街道、廠礦、村

級衛生院和門診部就診的病人一旦病情加重須轉院

時,往往不經過一級醫院直接轉人條件較好的二級醫

院,加之二級醫院發展較快,醫療條件明顯改善.醫療

水平明顯提高,收費標準居中,吸引了較多病人就醫,

故二級醫院門診及住院病人均較多。另外我縣二級醫

院護理力量相對不足,護理工作負荷過重,護理設備

的投入相對較少,也是二級醫院護患糾紛較多的原

· l79 ·

因。本組構成醫療事故的6例中,街道、廠礦、村級衛

生室或門診部4例, 占醫療事故案例數的66.67% ,占

同級護患糾紛案例數的66.67%,這與此類醫療機構條

件差、設備簡陋、醫護人員起點低、技術水平差及管理

松散有關。

二、護患糾紛的防范措施

護患糾紛的防范,人們考慮較多的是如何提高護

理人員的職業素質,包括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科學

素質12]三個方面。一般認為關鍵在于提高護理人員的

職業道德水平,培養工作責任心和完善業務技能,以

更好的服務態度、更高的服務水平、更強的責任心為

患者服務。il1筆者認為除此之外,還應從以下幾個薄弱

環節加強防范。

(一)重視護理工作

我國應爭取早日正式頒發《護士管理條例》,131明

確護士的權利和義務,保護護士合法權益,提高護士

的法律地位。各醫療單位應重視護理工作,提高護理

人員社會地位,改善護理條件,鼓勵護理人員進修學

習,提倡護理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激勵護理科研工作。

護理人員也要熱愛本職工作,做到干一行、愛一行、精

一行。只有社會各方面重視護理事業,才能促進護理

工作健康發展,減少護患糾紛的發生。

(二)增強法律意識

護士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自覺守法。【41護理人員

應加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的學習,明確自己在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知曉

并尊重病人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在工作中準確地執

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患者的權

益,減少護患糾紛的發生。

(三)強化護患溝通

患者及其家屬對護理工作的重要性知之甚少,有

少數漠視護理工作的現象發生。表現為對護理人員的

詢問不回答或不正確回答,對護理人員的建議不理

睬,對護理人員的告知不重視,對護理人員的操作不

配合,這樣不僅不利于護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影

響護理人員的情緒和積極性。因此,護理人員應在理

解患者的同時,大力宣傳護理工作的作用和意義,加

強護患之間的聯系與溝通,爭取患者及家屬主動支持

護理工作,減少護患糾紛的發生

(四)嚴格制度與規程

各項護理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是規范護理行為

的有效手段,是護理工作準確進行的有力保障。防范

醫療事故最基本的措施就是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

技術操作規范。i51堅持三查七對制度可保證準確執行

· 180 ·

醫囑。堅持各項操作規程可保證準確完成護理操作,

堅持交接班制度及分級護理制度可保證各項護理工

作的連續性和及時發現病情變化。因而可減少護患糾

紛的發生。

(五)加強護理質控管理

護理質控是加強護理管理、提升護理質量的有效

手段。然而我縣護理質控在二級醫療機構中均較薄

弱,在一級以下醫療機構中則近乎空白。因此。必須重

視護理質控管理。落實護理工作質量標準。做到人人

參與,層層把關,事事監控。只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護

理缺陷,糾正護理不足,杜絕護理過失,防范護患糾紛

· 醫療糾紛與訴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3期)

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唐亞勤,夏文濤.護患糾紛的防范【j】.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10(3):

l8l~l82

【2] 左月燃主編.護理管理學【m].第l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l999.82

【3] 中華護理學會.中華護理學會關于盡快頒布《護士管理條例)的建

議【j1.中華護理雜志,20__,39(4):320

【4】張紅梅,張和平,吳潔.護理傳統習慣中潛在法律問題的分析與對

策【j1.中國醫院管理雜志,20__,21(9):52

【5】郭偉,陳鳳英. 基層醫療機構85例醫療糾紛分析ⅲ. 法律與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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