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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知識范文1
關鍵詞:醫療事故;鑒定;比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國家、地區與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法律制度,可以為構建我國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提供寶貴的經驗。以下是筆者對大陸法系鑒定法律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鑒定法律制度的介紹、比較研究及借鑒。
一、大陸法系醫療事故鑒定法律制度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醫療事故鑒定性質屬于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要進行鑒定,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而是否進行鑒定以及鑒定的內容都由司法機關決定。
備選鑒定人的資料登記在專門的名冊中,法庭從名冊中指派鑒定人進行鑒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規定,“任何預審法官或審判法官,在案件出現技術方面的問題時,可以根據檢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職權,或者依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命令進行鑒定?!钡?57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從最高法院辦公廳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選取,或者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出的名冊中選取”,緊急情況除外。第159條規定,負責進行鑒定的專家,由預審法官指定。遇情況需要,預審法官可以指定數名專家。
大陸法系國家的醫療事故鑒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其主要作用是運用醫學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醫療問題進行鑒別和審定,以彌補法官在醫學方面的知識不足。他們作為中立的訴訟參與人,不從屬于委托的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可以較客觀中立地鑒定案件中有關醫療技術方面的專門性問題,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作出鑒定結論。鑒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納由法官自己判斷,屬于法官的自由心證。對于鑒定結論,同樣適用對立辯論原則,可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讓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詢問和質證。
以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為例,德國也有醫療事故鑒定機構,但該機構與法官組織的鑒定人不同。德國類似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機構是醫生協會,該協會對醫生進行管理,代表醫生的利益。在每一個州的醫生協會分會中都設立鑒定委員會。如果發生了醫生責任的爭議,病人可以請求這個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且進行調解,如果患者能夠接受調解和鑒定,則病人不再起訴,就解決了糾紛。病人如果不同意鑒定意見或者調解,甚至認為鑒定結論是偏袒醫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雖然鑒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就必須進行鑒定。法官可以采用醫生協會的鑒定結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組織醫生進行鑒定。每個法院都有一個包含各個??频尼t療事故鑒定人列表,法官從中選取鑒定人組成鑒定委員會?!兜聡袷略V訟法》第404條規定,“鑒定人的選定與其人數,均由受訴法院決定。受訴法院可以只任命一個鑒定人。受訴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鑒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鑒定人?!备鶕粭l規定,法官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指定鑒定人,“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指定適于為鑒定人的人。當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為鑒定人時,法院應即聽從其一致意見”。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做出的結論,法官根據自已判斷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還必須對法官有說服力,如果法官認可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則會指定其中一名專家對鑒定結論簽字以作為證據使用,由簽字的專家負相關責任。法官也可以不認可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另外找專家進行鑒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法院認為鑒定不能令人滿意時,可以命令原鑒定人或命令另一鑒定人為新的鑒定?!倍茉V法院可以把這一權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斷與專家的鑒定意見相左,則法官在判決中必須做出說明,說明自己意見的理由,否則,判決將會被撤銷。
二、英美法系醫療事故鑒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侵權糾紛案件與其他侵權案件一樣,采用專家證人制度。
醫療法律知識范文2
隨著我國法律的日臻健全,人們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已成為一種趨勢。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日益加強,對醫療、護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讓醫務人員充分認識自己的法律責任,有效避免法律風險,增進醫護患之間的有效合作,從法律角度約束自己的行為,現將法律知識缺陷對醫療護理安全的影響綜述如下。
醫護患溝通中的法律因素
醫療方面: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說過醫生有三大法寶――語言、藥物和手術刀。闡玉英等[1]報道醫師的言行會以一定的方式影響患者的情緒狀態,醫師高超的談話能力可以給患者增加信心、希望和力量。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的良好溝通,是建立良好的和諧醫患關系,減少或避免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陳鳳霞[2]報道傳統醫學的概念中,醫護人員與患者的關系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當今社會,醫護人員的關系由個人關系變為社會關系,患者的治療需要有一整套的規章制度和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轉來保障。但臨床工作中,因溝通不暢引起的糾紛屢見不止。在很多醫療機構中由于種種原因醫師與患者之間的溝通和理解顯著不足,患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醫師則缺少傾聽的姿態,醫患交流時間短,交流方式呆板,信息溝通不充分[3]。醫生對一些重要的檢查、治療僅簡單告知,沒有將其治療方法、可能出現的并發癥等向患者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在病歷上沒有相應談話或操作的文字內容,患者情況出現異常時會造成醫療糾紛[4]。高葉青[5]報道由于腫瘤患者疾病的特殊性,很多患者的家屬都不愿意將患者的真實病情、治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然而一旦告知,就有可能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違背其家屬的意愿,導致家屬產生過激行為。因此,對如何執行這一規定所采取的方法還值得商榷。樓海舟等[6]報道加強與患者家屬之間的溝通,可以要求患者家屬參加醫患之間的交流和討論。王吉善[7]認為應提供真實信息以獲得患者信任。
護理方面:護患溝通的幾種常見情況有對護理專業技術解釋不到位;委托非專業人員進行護理技術操作;護理風險告知不夠;治療不良反應交代不清。護患溝通障礙的法律風險有患方誤會醫療護理行為,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溝通不夠影響護理效果,構成醫療事故;告知不到位構成侵權[8]。溝通障礙表現為交流信息量不足;責任心不強、專業技術不精湛;語言交流方式不恰當;護士不良情緒等[9]。孫玉英[10]報道部分護士對患者及家屬提出的需求解決不夠熱心,對在治療和護理過程的解釋不夠耐心,服務態度生硬。部分護士不注意自身修養,護理用語不恰當,溝通缺乏一定的技巧。曾選飛等[11]報道護士與患者之間以及護士與醫生之間的交流對保障患者的健康非常重要。護士需要及時把患者的病情變化告訴醫生,又要及時的執行醫囑,在這雙向溝通過程中,護士需要耐心傾聽患者的敘述,同時要細致地觀察患者的病情變化心理反應。由于實際工作中患者及危重患者多,工作量大。但護理人員的配置不能滿足患者的需求[12]。醫護之間多忙于治療和護理一些操作性的工作,彼此之間幾乎沒有溝通,加之護理人員嚴重缺編,大量的非技術性工作占用護士的大部分時間,護患之間溝通交流不及時。護理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缺乏,導致言行上的不慎,說話無技巧做事不講究方法,導致法律糾紛。
患者方面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患者的經濟意識和法律意識逐步增強[13]。張蓉等[14]報道患者和家屬維權過當濫用法律給予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患者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很好配合治療與護理,如有的患者不遵守醫院的規定擅自離院使治療與護理不能正常進行[15]。對醫療期望值過高,對病情變化不了解,將情感發泄遷怒[16]。王大壯等[17]報道全國范圍內醫療糾紛數量明顯上升,但與醫療事故并不成比例,這反映醫療技術問題不是主要原因。當前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是群眾越來越高的衛生健康需求與醫療服務的供應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并提出有些患者因為缺乏法律知識,通過“醫鬧”等不正當途徑希望醫院給于相應的賠償。這必然會增加醫療機構的負擔,所以提升患者方的法律意識也是當務之急。
病案中的法律因素
病案是醫院和醫護人員醫療行為過程的客觀記錄和文字見證,是臨床醫療、教學、科研、法律等不可缺少的醫學資料,是評價醫療質量的依據之一,也是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鑒定的重要根據[18]。王艷紅等[19]報道護理記錄體現護理措施的連續性和護理效果;體現醫生與護士之間、護士與護士之間的工作職責與法律責任,同時又要有利于筆記,有利于事故處理部分對事故的調查分析,保護護士與患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記錄病情觀察的實際結果,不對結果加以分析和評價,以體現記錄的客觀性。
醫師的書寫缺陷:蘇軍霞[20]報道病案首頁填寫主要缺陷有各級醫師簽名;科主任簽名通常缺陷;基本信息不準確;出院主要診斷選擇正確。余秀琴等[21]報道首頁中的入院診斷往往錯寫成入院記錄的初步診斷;主要診斷與次要診斷選擇正確;主訴描述缺陷表現在以診斷代主訴或主訴與現病史不符的現象;對于“診斷”與“修正診斷”的問題,部分資歷淺的醫師概念模糊。吳兆雪[22]報道病案首頁填寫缺陷主要是不良習慣造成的,醫護人員從思想上不重視首頁的填寫;進修生實習生及試用期醫生沒有經過嚴格的入科培訓,對《病歷書寫規范》內容生疏,掌握不夠,加之帶教老師對他們書寫的部分沒有審查、修改隨便簽字了事,導致病案缺陷;三級醫師負責制落實不到位;重操作輕記錄也是導致病案出現缺陷的主要原因。陳有彩[23]報道病案質量中存在有醫生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不強。重做輕寫,未按時完成病案記錄。實習生寫記錄未及時請帶教老師審核簽名。部分醫生依賴心理,病案有病案室終末把關,未認識到病案在醫療保險、傷殘鑒定及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評定中起法律依據的重要性。
護理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客觀性和及時性缺陷:田丹生[24]報道護理記錄中存在回憶性記錄、虛填觀測結果、重抄護理記錄、隨意簽名、代簽名等,使護理記錄失去了真實性和完整性。在護理實踐中,由于對病歷主觀資料認識區分不清,記錄中時常出現主客觀判定混淆、客觀判定主觀否定、客觀資料認為轉化等情況,造成對護士的舉證不力[25]。劉麗[26]報道中指出,護理記錄缺乏真實性、及時性。在日常工作中,護士忙于處理各種醫囑及治療護理,不能完全將病情變化、護理活動及時記錄,常常是臨下班時回顧性的將各時間段的病情及落實的護理進行補記,導致記錄不及時,有時使關鍵的內容漏記。張玉蘭等[18]報道護理記錄有遺漏的現象。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護理記錄常常不清楚,被遺漏,如體溫單的點線描繪不清晰,護理記錄中護理診斷不清等。長期以來護理人員只注重治療,以為護理記錄純屬是多余勞動,與醫生的病歷記錄重復,有的護士干脆照抄醫生的病程記錄[27]。周曉等[28]報道,對護理記錄書寫不重視,重操作、輕書寫是目前護理工作中存在的較為普遍的問題。在日常工作中,有的甚至存在抄襲現象,嚴重影響了護理記錄的真實。部分護理記錄過于簡單,往往流于形式、不夠完整。
醫療護理記錄不相符:蘇曉麗等[29]報道,主要是因醫護之間溝通不夠和醫護雙方在收集患者資料過程中信息來源的誤差而產生的。王兆明[30]報道醫療和護理是兩個不同的學科,有著各自的體系,在臨床醫療過程中兩者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由于具體的工作內容不一致,在涉及患者隱私的時候,護士往往陷入兩難的境地。李永蓮等[31]報道醫護記錄不一致,存在護士收集的資料與醫生的不同。表現在病情判斷的差異;病情變化時間、主訴等內容記載不同;醫囑開出時間與護士執行時間不同。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存在缺陷的護理記錄無法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陳素珍[32]報道,在病歷書寫過程中,經常有醫護記錄不符和,前后記錄不符合的情況發生,兩者之間必有一方是正確的。它反映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做事不認真,粗心大意。工作時沒有全身心投入。吳愛平報道,護理記錄不及時,導致了護士與醫生的記錄不一致,特別是為重患者的記錄、死亡患者的搶救時間及具體死亡時間與醫師記錄不一致[33]。當護士發現護理記錄與醫生的病情記錄不一致時,應主動找醫生核實避免醫護記錄的不相符性[34]。
醫護行為中的法律因素
醫療行為具有法律性,是一種合法行為且受法律嚴格限制的行為[35]。護理行為廣義指護士為護理對象提供護理服務的一切活動,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會的活動。狹意指護士在實現基本使命的同時所進行的基礎護理,環境調整、保健教育、輔助診療等方面的行為,其中部分是由護士獨立自主進行的,部分是執行醫師的醫囑[36]。
醫德醫風方面的因素:張大有[37]報道,因醫德醫風引發的糾紛表現為醫務人員在服務質量、態度上缺乏耐心、細心和同情心;有的醫生對患者漫不經心,給患者一種不信任的感覺;醫務人員在查房時某些方面處理不妥當或當患者的面討論治療效果、預后等;對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對患者的病情保密應對患者情緒無不良刺激為原則,必要時,應把患者治療中可能出現的后果詳細向家屬講清。在患者轉運過程未隨時觀察搶救措施進展情況及患者病情變化,以致患者液體外滲致肢體腫脹,以及有的患者呼吸心跳何時停止都不知道,使患者失去搶救機會[38]。夜班護士獨立值班,無旁人監督,有些護士工作責任心不強,不嚴格執行醫囑;或是護士礙于情面執行非搶救治療中的醫囑;或是對一些病情尚穩定的護理記錄提前書寫[39]。
護理工作中的侵權行為:田景華[40]報道,長期以來形成的護理傳統中,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缺陷。護士在床頭進行口頭交接過程中,不顧及患者的自尊或不考慮患者是否愿意讓周圍的探視者或臨床患者了解自己的??;護士在為女患者體檢、備皮、導尿時,僅知道讓男性暫避,而不注意應該讓除醫患其他同室的女患者回避,這均是忽視患者保密權和隱私權的一種表現,護士自身還沒有真正意識到護士的言行也會觸犯患者的某些權益。李虹等[39]報道,我國大部分醫院的護理工作制度是夜班獨立一個護士值班,如果該病區當夜危重患者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能臨時調配護理人員支援,就容易出現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權。由于工作較忙,一些操作程序被簡化,或者違反操作規程。雖然這些操作短時間內不會導致患者出現臨床癥狀和體征,但對其心理和生理將造成潛在的不良影響,也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權。吳桂芳[41]報道,護理操作中,如沒經患者同意強迫注射藥物、身體敲打、約束治療等,都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身體的潛在危險。護理操作有時帶有強制性,如術前備皮、導尿、灌腸等操作,護士習以為常,但患者總覺得是一件難為情的事,在接受操作時顯得無可奈何。
醫護患法律知識
陽紅[42]報道,法律意識是人類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心理和知識的總稱。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決定了對疾病的認識是一個過程,來就醫的患者不可能對自己的疾病有一個客觀、科學的認識,患者中有的缺少相關疾病的知識,對病情變化及預后不了解,對疾病的診斷難度不了解,是醫患關系緊張,甚至使醫生和患者成為仇人。
住院患者法律意識現狀:陳婷等[43]通過對住院患者法律意識現狀的調查表數據分析,提出患者對自身權利已有一定的了解,86%的患者了解自身的知情同意權的范圍及內容,92%的患者知道自己有可以向醫院要求獲得有關病情資料的權利,87%的患者及家屬知道自己對有些治療方案可以做出自己的選擇。96%的患者及家屬了解尊重醫務人員是患者在享受權利同時義不容辭的義務。駱嘯等[44]報道在住院患者滿意度調查結果中,患者“不滿意”的主要問題是部分房間空間太擠、患者太多,同室患者之間缺少私密空間,并存在增加交叉感染的隱患。肖等[45]報道,在住院患者醫療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中,患者最不滿意的是病房內患者隱私權得不到保護。
護理人員法制教育現狀:國內護校教育中未常規開設法制教育課[46]。段清萍等[47]報道,護生護理安全知識來源,588%來源于臨床實習,221%來源于學校,147%通過電視、報刊、雜志等媒介獲得相關知識,其他途徑獲得占44%,絕大多數實習護生的護理安全知識及行為是在臨床帶教老師的指導下形成的。臨床護理教師掌握的有關法律知識有35%是通過學校教育獲得的[48]。巴桑鄧珠等[49]報道,目前我國護理基礎教育中,中專教育法學課程設置只占全部學時的291%,主要講授法律基礎知識,沒有與職業有關的法律知識培訓內容。護理人員現有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學校教育。
討 論
醫療、護理工作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會涉及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醫護人員需要知法、懂法,善于用法律知識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并且懂得在尊重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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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知識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過度醫療 侵權 法律責任
由于近年來醫療費用上漲,看病貴、看病難成為社會熱門話題,《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后,更引發大家對過度醫療行為的思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度醫療行為,在確定過度醫療行為之后如何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賠償,醫療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成為討論的焦點問題。
一、過度醫療行為的定義和分類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范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療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也可以表述為,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范甚至違反倫理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或者治療。?主要具有兩個特點,一個是與道德相違背;一個是具有不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但過度檢查僅僅是過度醫療行為的一個方面,過度醫療行為不僅包括過度檢查還包括過度治療,過度治療從專業上也可以細化分類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介入治療。從《侵權責任法》上所規定的構成侵權責任的過度醫療行為來看,其認定標準應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檢查和治療以及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兩種情況?。
(一)違反診療規范檢查和治療
違反診療規范包括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衛生部規章、診療規則、操作規程和技術指南等規范文件。違反診療規范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于所實施的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所持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為了多得獎金、多拿回扣,刻意違反診療規范給患者實施了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便可構成過度醫療行為。但患者強烈要求做某項檢查和治療,例如因恐癌而要求做CT檢查或病毒性感冒要求開抗生素等,醫務人員勸阻無效或默許,雖然是一種過度診療,因醫療人員并不存在非法獲利的主觀意圖,并未對患者進行錯誤引導,故該行為難以認定為過度醫療行為。
在醫療活動中還有大量的醫療行為沒有成文的診療規范規定,即在專業范疇沒有具體規定該醫療行為的操作模式。但事實上,在診療活動過程中有大量的醫療活動雖然沒有成文的技術規范,但在該學科專業內卻已形成了大家公認的技術操作規范。這些行業內形成的技術操作規范也屬于診療規范。如果醫療人員在治療時,背離了該些公認的技術操作規范,其行為當然應認定為違反診療規范,繼而認定過度醫療。
(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按照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實施的檢查和治療,換言之,這些檢查和治療是診斷和治療疾病所必須的。但在診斷方面,如果患者的病情復雜,診斷上存在困難,為了鑒別診斷,有可能實施了一些與最終確診的疾病不相干的檢查,而該些檢查項目仍然應當被認為是必須的。相反,如果某一項具體的檢查和治療不是出于最終確診的目的,而是出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主觀上非法獲利的故意,就是屬于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必要檢查和治療,應當是從檢查和治療實施的目的來判斷。但有時因患方受醫療廣告、科普宣傳或其他原因,自認為某些檢查對自己的疾病非常合適而要求醫務人員實施超出其診療范圍的項目,在此情況下,也不存在醫療機構人員非法獲利的故意,無法確定為過度。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在患者身上實施了不必要的檢查或治療,就認定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還要分析該檢查或治療是否出于患者及其家屬的強烈要求,據此綜合認定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是否應認定為過度醫療行為。
鑒于目前我國診療技術規范尚不完善、造成過度醫療的原因復雜,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規范”或屬“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的認定,應當交由地市級及以上醫學會設立的醫療技術鑒定機構予以評價。在涉及專業領域的問題時,可以要求專家組出具相應的司法意見,人民法院則可以根據專家的意見,認定是否存在過度醫療行為。但是對過度醫療行為的判斷有一基本的準則,即該行為對病人的治療總體上是有利還是傷害??紤]治療過程中醫療人員的采取措施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積極的預防作用,是否減輕病人的痛苦或者直接延長病人的壽命。當然在考慮醫療人員目的的同時應考慮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是否充分考慮到病人的權益。
二、過度醫療行為之法律認定
(一)過度醫療收費不宜認定為不當得利
醫療活動的開展是醫生在患者的委托之下,對患者的病癥進行診斷和治療。但由于疾病的情況比較復雜,患者的身體狀況又各不相同、千變萬化,因此醫生對患者疾病的診治往往沒有固定的套路和模式可以遵循,醫生在診治過程中會有很大的自,該做什么檢查和如何治療,都由醫生根據患者的病情和醫學理論、診療經驗自主決定,在這種診療委托關系中,患方一般不會具體約定醫生得以實施的具體醫療行為的范圍,而是籠統地認為委托醫生診治疾病,以治愈患者疾病為最終的最理想的目的,為達此目的,醫生可以進行一切可能的醫療行為。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醫方實施過度醫療是雙方約定為前提的,是屬于醫方濫用了患方的授權。另一方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實施過度醫療的過程中,有設備、原料和人力成本的投入,其獲利與患方的財產損失并不對等,醫方的獲利一般情況下要小于患方的損失。因此,我們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實施過度醫療中的收費,不宜認定為不當得利,患方不能以不當得利糾紛主張權利。
(二)過度醫療行為屬于醫方侵犯患方財產權的行為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肚謾嘭熑畏ā芬幎ǖ那謾嘭熑蔚臉嫵梢刂?,損害結果就包括財產損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民事權益,就包括財產權益。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過度診療,由于這是沒有必要的檢查,患方沒有必要支付該費用,如果患方已經支付了該費用,就直接造成了患方的財產損失。從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來看,完全符合該四個要件的要求:一是醫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二是患方出現了財產方面的損失;三是患方的財產損失與醫方的過度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醫方對患方財產損失上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三)過度醫療行為屬于醫方對患方的違約行為
從民法理論上,醫療行為被視為醫療服務合同行為。所謂醫療服務合同,指醫療服務的提供方以醫學理論知識和技術、經驗及其他可調動的醫療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技術和操作規程,為解決患者特定的健康問題而與患者訂立的協議?。違反診療規范的過度醫療是醫師超越了患方委托目的而實施的醫療行為,屬于醫師超越職權的行為,應當視為違約行為。
由于醫療保健范圍的廣泛性,民眾健康需求的多樣化,使得醫療服務合同的類型也呈現出多樣化和不確定性等特點。因為在合同關系中強調醫患雙方的約定,故對于患方主動要求的過度醫療、應行政指令關系鑄成的過度醫療或因有患方或者代表患方利益的人的指示所造成的過度醫療,醫方可以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過度醫療行為認定之后,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對患者的賠償范圍及醫療機構人員應負擔之法律責任的思考
(一)醫療機構對患者的經濟賠償
由于過度醫療行為可以認定為侵犯財產權的行為,那么患者因該行為進行的不必要的支出,醫療機構當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在過度醫療行為發生之后,患方及其家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相應的醫療費。在認定某行為系過度醫療行為之后,患者的訴請將得到支持。另外,因過度醫療行為可能對患者及其家屬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對于患者因醫療機構的過度醫療行為提訟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費或者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進行賠禮道歉也是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的,但是建議相應機構對過度醫療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細化,對經濟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進行明確的規定。
(二)醫療機構及其責任人員的懲罰
醫療法律知識范文4
關鍵詞 手術室護理 醫療糾紛 證據意識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332
醫療糾紛發生時,舉證困難的原因分析
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傳統的護理觀念更多的考慮如何盡快的去解決影響患者健康的根本問題,而忽視了潛在的法律問題,對那些可能發生的護理糾紛認識不足。
在護理工作中,缺乏證據意識,忽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根據弈明霞等對300名護士進行的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相關知識的了解程度和途徑的調查顯示”;護士對舉證證據的收集和保管的知曉率很低,只有37.7%。
護理人員配備不足,工作質量得不到保證:醫護比例失調,護理人力資源不足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手術室護理人員除了應付日常擇期手術外,常常因急診手術而加班加點,工作量增多,一人完成多項工作,造成護理人員只能應付常規的治療護理,沒有足夠時間來完成護理書寫和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工作。
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有些護士因缺乏責任心和敬業精神而在工作中出現了不必要的失誤,如在護理書寫時,出現內容缺項、涂改、前后不一致、實際行為與記錄不符,文字不規范等,沒有認識到術中護理記錄在醫療糾紛取證中的重要作用。
為手術室護理服務的證據系統發展滯后:由于管理層證據意識淡薄,在證據的收集與管理方面不能適應醫療發展的需要,不能及時為護理工作提供證據系統,是造成護理人員工作被動的原因之一。
加強護理人員證據保護意識的對策
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對手術室護理人員法制觀念的教育,將法律法規列入到考核學習中去,同時轉變傳統的護理觀念,提高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到護理工作中的每一環節都可能存在法律問題。
從法律角度規范手術護理書寫:《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手術及麻醉記錄單、護理記錄單,醫院不得拒絕”。整個書寫過程應字跡清晰,禁止錯記、漏記、涂改、前后不符等,使用統一的醫學用語,并且與其他醫療記錄保持一致。
做好手術相關資料的收集保存工作:①滅菌監測數據的保存:對明確滅菌效果監測的所有手術物品的滅菌指示帶、指示卡及空氣監測數據按手術逐個粘貼、保存,在消毒滅菌方面提供證據。②輸血資料、病理標本資料的保存:術畢應保留血袋24小時后再棄去,病理標本是手術定性的重要資料,也是后續治療的參考,應做到不損壞、不變質、不遺失,并做好相應的資料登記工作。③在一次性手術用品方面:要將產品的“三證”及檢測結果妥善保存,并在手術記錄單上注明使用情況。④置于病人體內的物品必須明確記載,保留數據,以備查詢。
規范護理行為,保證護理安全:合理分配人力資源,實行彈性工作制,減輕護理人員的壓力。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防范意識,強化護理告知,對術中所采取的一些高風險操作及可能發生的意外告知病人,確保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并簽字保留證據。
創建為手術室護理服務的證據系統:加強證據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創建為手術室護理服務的證據系統。
綜上所述,為了使手術室護理工作適應醫療發展的需要,作為手術室護士必須改變傳統的護理觀念,提高護理工作中的證據保護意識,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病人利益的同時,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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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知識范文5
[關鍵詞] 高護生;醫療事故;舉證倒置
[中圖分類號] R195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4)03(b)-0161-03
隨著醫學知識的普及,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醫療護理行為責任越來越受到社會重視,護理工作是高奉獻、高責任、高風險的特殊工作[1],作為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高護生,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迫在眉睫。本調查旨在了解高護生對基本醫療法律知識概念的認知情況,從而為提高高護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和自我防護意識提供科學指導。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江西護理職業技術學院三年制大專護生100名,其中,在校高護生50名,臨床實習護生50名,均為女生。
1.2 研究方法
制訂統一的調查問卷,內容包括年級、性別、年齡等一般資料及10項選擇題,每項選擇題10分,共計100分,內容主要涉及醫療事故的概念及分級、舉證倒置的概念及實行實踐、護理差錯與醫療事故概念的區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概念的區分以及對這方面知識的需求及來源情況。共發放調查問卷10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2.0統計學軟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計數資料采用秩和檢驗及χ2檢驗,以P
2 結果
2.1 兩組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答對率的比較
對兩組高護生答對率進行秩和檢驗,uc=2.276>1.96,在校高護生與臨床實習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的認識程度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兩組高護生醫療法律知識答對率的關系(n=100)
2.2 兩組高護生有關醫療事故及舉證倒置等法律知識知曉情況的比較
兩組高護生在醫療事故概念及舉證倒置實行時間等法律知識的知曉情況方面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表2)。
表2 兩組高護生對醫療事故及舉證倒置等法律知識的知曉情況(n=100)
2.3 兩組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需求情況的比較
本次調查發現,認為非常需要醫療法律知識的高護生共35名,占總人數的35%;認為需要的高護生占58%;認為無所謂者占7%;無一人認為不需要(表3)。
表3 兩組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需求情況的比較(n=100)
2.4 護生獲得醫療法律知識的渠道
36名高護生通過課堂了解醫療法律知識,26名護生通過新聞、網絡獲得,30名高護生通過醫院獲得,其中,實習高護生為25名,占83.33%;8名護生的醫療法律知識來自家庭或社會。
3 討論
3.1 相當部分高護生的醫療法律知識薄弱及意識欠缺與高校護理教育有關
本校高護生僅開設《法律基礎知識》,而且《護理學基礎》及《護理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及醫療事故內容相對欠缺,所占課時數少且授課內容枯燥,因此學生掌握不牢固、記憶不深刻。本調查顯示,17%的高護生不了解舉證倒置的概念,而德國護理基礎教育中設有《與職業有關的法律》《公民法》兩門課程,總共140學時,占全部理論學時的5%[2],本校93%的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的需求強烈,因此,學??善刚埜綄籴t院護理管理者開展有關醫療事故、舉證倒置等法律知識的專題講座,讓護生了解護士的職責范圍、患者的基本權利以及如何避免護理過失,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3]。當然,高護教育法學課程的不足與目前仍無一部完整的護理法規及較系統的可供高護生使用的法學課程專用教材有關[4]。
3.2 案例教學法應用于高護生醫療法律知識教育的可行性
本調查顯示,83%的高護生了解舉證倒置的概念,但仍有67%的高護生不完全明白醫療事故的概念,7%的高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持無所謂態度。大多數護生認為單純講授法律知識枯燥無味,應該用真實的案例來討論分析,讓大家各自查閱資料后分組進行討論。有文獻報道,案例教學法在培養學生的創新型思維能力、自己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培養學生團隊協助精神及學習興趣等方面與傳授式教學法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3]。案例教學法具有真實、生動、客觀和針對性強等特點,便于理解及加深印象,如判斷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護士是否負責任等,通過真實案件中主人公發生的事件及處理結果,更能增強護生的職業責任感和法律意識。對于高護生來說,在其獨立護理行為開始之前應了解自身行為的社會要求及社會規范,對護理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關系及法律后果有必要的預見,以避免無意識違犯法規現象的出現[6]。
3.3 實習護生對醫療法律知識的總體了解程度較在校高護生好
高護生對于醫療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與是否立足于臨床實踐,且與臨床帶教老師傳授相關法律知識和應注意避免的方面有關[7]。帶教老師在護生進入醫院實習前應組織其學習出現醫療差錯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等相關法律知識,這樣可讓實習護生明確自己的職責,提升自身素質,這對于預防差錯事故,防患于未然起著重要的作用[8]。
作為新時代的高護生,應自覺不斷學習醫療法律知識,與時俱進,開拓創新[9-11]。同時,護生還應做到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前建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為護理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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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知識范文6
【關鍵詞】護理人員;醫療法律法規;了解程度 掌握程度;調查
【中圖分類號】R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3-0806-02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項法律法規不斷的完善,以及新聞媒介的宣傳力度加大,人們的法律意識在短時間內得到很大的提高。懂得運用正當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于是,近年來醫療護理糾紛案件逐年成倍上升,并在新聞媒介頻頻曝光,據中消協的統計數字表明,醫療糾紛已成為繼農資產品、服務行為之后的第三大投訴熱點,由此成為醫院管理者愈來愈感到棘手的問題。同時也反映出以往醫院在這方面重視不夠,醫護人員法律知識欠缺的現實。我們醫療衛生工作人員要適應新的形勢, 無論從工作思想、管理方法、醫療活動行為等都要用法律、法規要求自己[2]。護理工作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3]。
1 對象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針對我院的不同科室78名護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問卷調查,據統計:本科學歷12人,約占15.4%,大專學歷32人,約占41.0%,中專學歷34人,約占43.6%;其中主管護師職稱10人,約占12.8%,護師36人,約占46.2%,護士32人,約占41.0%。
1.2 調查工具 參考《護士條例》,《病例書寫規范》,《護士職業道德規范》,《消毒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行設計問卷,問卷主要為選擇題,選項大體為不了解,部分了解,熟悉或者完全了解3個選項,熟悉或者完全了解視為掌握該項法律法規。
1.3 調查方式 調查者對于調查對象分發調查問卷,調查對象在完全獨立的情況下完成調查問卷,共分發78份調查問卷,回收78份,有效78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為100%。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13. 0 軟件包進行數據錄入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護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掌握情況見表1
由表中的調查結果顯示,護理人員對于《病歷書寫規范規范》,《消毒管理辦法》這兩種法律法規掌握最好,因為平時涉及太多;而《護士條例》雖然頒布才兩年多時間,但由于條例與廣大護理人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掌握的也比較好;對于《護士職業道德規范》,因為平時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學習和強調,所以掌握程度也相對較高;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近年來才逐漸引起重視的,護理人員對此認識不夠,所以掌握程度不高,亟待需要加強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學習。
2.2 而根據表中的調查結果顯示,在護理人員最希望掌握的法律法規中《護士條例》,《職業道德規范》,《病歷書寫規范》,《消毒管理辦法》這四種法律法規所占比例最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則還未能引起護理人員的足夠重視。
2.3 在是否認為需要學習法律知識這項調查中,有68人認為需要加強學習,占87.2%的比例;在調查對象選擇法律法規的學習途徑中有38人選擇科室組織學習這一途徑,約占48.7%,有16人選擇通過自學途徑,約占20.5%,還有24人選擇醫院組織培訓,占30.8%。在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時選擇何種解決途徑這項調查中,有25人選擇求助專業法律人士,約占32.1%,有29人選擇求助于自己的領導,約占37.2%,還有24人選擇與病人協商自行解決占了30.7%的比例。這也對醫院領導階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也必須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3 討論
3.1 強化法律意識是醫院健康發展的需要[4]法律是人們行為規范的準則,護理人員應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依靠法律維護醫院的正當權利[5]。隨著護理學科的發展及高新技術的應用,護士服務領域不斷拓寬,服務對象不斷增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復雜,處理不好則會增加護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護理人員在學校時缺少法律知識的教育,而在工作中,也沒有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繼續教育,甚至連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護士條例都沒有系統學習過。尤其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完善的今天,法律與護理專業的關系越來越受到重視,牽涉到護理人員的訴訟案件也不斷上升。因此,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嚴峻形勢,護理人員只有學法懂法,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為了醫院的健康發展,強化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顯得迫在眉睫。
3.2 護理行為受法律的制約 護理工作是一項特殊的服務性工作,其職業道德比其他部門的職業道德更為人們關注。隨著醫療衛生改革不斷深入,醫療市場進一步放開,新的醫患關系正在建立,病人就醫即標志醫院與病人建立了合同關系,彼此都有相應的權力和義務。而護理行為的正確與否, 規范與否都與執行者的道德修養和職業責任感有關, 因此培養護士嚴格的“慎獨”精神, 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是護理工作的首要環節, 無論白天和夜間, 有人監督和無人監督, 對病人都需盡職盡責,熱情認真, 始終如一, 做到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忠實于病人的健康利益, 保護病人的合法權益[6]。使每個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滿意的服務。這就要求每一位護理人員必須學法、懂法、守法,應該熟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保護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3.3 加大普法力度 法律是人們行為規范的準則,護理人員應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依靠法律維護醫院的正當權利[7]。醫院應該開展多種形式法制教育,如定期邀請法律專家來院做醫事法律講座;各科室定期組織護理人員加強對相關醫療法規的學習,醫院也可以自己辦醫療法律法規培訓班,或者常年聘請法律顧問,發生問題及時咨詢; 組織護士學習《刑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護士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舉辦全院護理人員法律知識考試、競賽;開展護理安全月活動等,使廣大護理人員明白自身的職責、義務,懂得尊重患者的合法權益。了解患者就醫時享有的權利,如:生命健康權、知情權、安全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督權、有權復印病歷等等[8]在臨床工作中,護士在尊重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3.4 重視對護理文件書寫質量的控制,以求持續性改進 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實施,護理文件中的體溫單、護理記錄單以及醫囑單等被納入病人可復印的客觀資料范圍內,這些既是患者救治過程的記錄,又是患者病情演變的反映,是評價醫療、護理質量的科學說明。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或糾紛,又是進行處理時的法律依據。因此,強化護理記錄書寫中的法律意識,嚴格護理記錄書寫中的規范化是社會的需要,是患者的需要也是護士自我保護的需要。在加強護士法律意識的重要性的同時,應重視護理記錄書寫的規范化,加強護理記錄的書寫培訓,組織學習《病歷書寫規范》,按規范要求書寫,字跡清晰工整,表述準確,不得涂改,并將觀察到的客觀病情變化及時依據日期順序記錄下來,同時記錄所采取的護理措施和效果反饋。。護理部在年底組織護理文件書寫大比武,好的獎,差的罰。通過擺事實、找差距,提高每位護理人員自覺按規范要求書寫的能力及積極性。
3.5 護理專業應增設與護理有關的法律知識課程 為了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護理人才,護理專業應增設法律知識課,對學生進行有關法律知識教育,使他們掌握護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對實習生要加強管理,實習生除了知識面狹窄、臨床經驗少外,更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所以學生在進入臨床實習前應先學習法律知識。首先應加強帶教老師的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帶教老師的認識,帶教老師要從法律高度來規范自己的帶教行為,深刻理解作為職業護士的要求,對學生的帶教做到“放手不放眼”。其次對學生要加強管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重視實習前教育,可以通過介紹臨床老師杜絕護理差錯的典型事例及以往學生發生的護理差錯事例充分認識醫療護理差錯的易發環節,給學生以借鑒;另一方面也使學生更加明確自己的法律身份,能夠充分認識到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的重要意義。注重引導學生換位思考,充分尊重、理解病人的權利,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自覺性。通過對帶教老師和實習護士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增強了他們的法制觀念,不但保護了病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護理人員及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
4 結論
護士學法懂法引導護理教育和護理服務逐步規范化、專業化、現代化,讓每一名護士都樹立一個最先進的法律思想的護理觀念,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法律知識已深入護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成為與業務知識同等重要的一部分。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嚴格執行護理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保障手術病人的健康,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培養臨床護士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制觀念,進一步深化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整體護理理念,有效實施整體護理程序,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護理服務行為,從而依法行護,對提高護理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這也對醫院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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