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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1
虛擬企業簡易會計是指一種為了反映、監督、預測、決策、分析、考核短期型虛擬企業和聯盟型虛擬企業的資本構成、技術構成、資產構成、成本耗費、稅務計量、經營成果的形成與分配的核算模式。筆者借鑒以美國、英國為典型代表的“投資主導型”會計,設計虛擬企業簡易會計,其特點是會計準則由社會各專業團體負責制定,強調會計準則為投資者服務,維護投資者的權益,為投資者提供決策依據,有助于對虛擬企業經營業績作出評價。
二、虛擬企業簡易會計制度
虛擬企業簡易會計核算應當以虛擬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其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以合作期間的技術網絡、生產網絡、營銷網絡為前提;以公歷制,按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合作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以虛擬企業成員確定的貨幣幣制作為記賬本位幣,其他成員所在國貨幣一律要換算成記賬本位幣;采用借貸記賬法;記錄的文字采用虛擬企業成員確定的文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不使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遞延稅項”等跨期攤配類科目;不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不采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調整類科目,將折舊攤銷直接減少各項資產;資產減值直接作損失處理,沖減當期經營成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采用電子網絡技術處理并進行電子介質備份,同時用紙介質作備案;解體前應計提虛擬企業的會計檔案的保管費用。
三、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科目
由于虛擬企業的特性及其會計制度的局限性,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科目宜粗不宜細,宜少不宜多。具體設置:資產類科目: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負債類科目:銀行借款、應付賬款、應付薪金、應付稅金、應付利潤;權益類科目:資本、資本溢折價;收入類科目:經營收入;費用類科目:成本耗費、比價損益;成果類科目:經營利潤、利潤分配。在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虛擬企業簡易會計的賬務處理
1.資本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成員可用貨幣、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等各類資產出資,但出資應當是虛擬企業成員的合法財產。虛擬企業成員應當按照虛擬企業電子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虛擬企業成員若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按照選定的幣種,按直接標價法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成員用非貨幣方式出資需要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資本評估。虛擬企業接受其成員投資時,賬務處理為:借:貨幣資產、存貨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記賬本位幣);貸:資本——某虛擬企業成員(虛擬企業選定幣種計量單位×他國貨幣交換比例)、比價損益(“比價損益”有時可能在借方)。當成員退出或虛擬企業解體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即可。
2.虛擬企業技術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的設計、生產、經營、銷售等網絡技術構成由虛擬企業成員共同提供,但不得以侵犯他人網絡技術為原則。虛擬企業成員的網絡技術可用貨幣計量進入會計核算體系,應在接受網絡技術時,借:無形資產——××技術(評估價值);貸:資本——某虛擬企業成員(評估價值)。退出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
3.虛擬企業采購本企業品牌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設計、生產技術交給本企業確定的生產廠家進行生產時,一般不作賬務處理,只做備查記錄。按照本企業與生產廠家簽訂的品牌產品的數量、質量、完工期等具體協議采購本企業品牌產品時,借:存貨資產(采購價值);貸:貨幣資產、應付賬款等(采購價值)。
4.虛擬企業成本耗費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在設計、流通、銷售中發生成本耗費時,借:成本耗費(實際耗費額);貸: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際耗費額)等。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時,采用直接減少各項資產的方法編制上述會計分錄,便于各會計期間掌握各項資產的增減情況,提高透明度。
5.虛擬企業銷售品牌產品的賬務處理。當虛擬企業出售品牌產品獲得經營收入時,借:貨幣資產、債權資產(銷售收入額)等;貸:經營收入(銷售收入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成本耗用(采購價值);貸:存貨資產(采購價值)。
6.虛擬企業經營成果與分配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的經營成果由經營收入與成本耗費所構成,在結轉“經營收入”時,借:經營收入(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貸:經營利潤(經營收入本期發生額合計)。當結轉“成本耗費”時,借:經營利潤(成本耗費本期發生額合計);貸:成本耗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若“經營利潤”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大于借方發生額則為虛擬企業的當期經營利潤,否則為當期經營虧損。
虛擬企業的利潤或虧損應由成員單位依照虛擬企業的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擔,且必須在虛擬企業成員生產經營期間(即解體之前)分配或分擔完畢,不留任何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的尾巴。若要再次合作,則重新建制建賬。虛擬企業損益的分配與分擔
按下列方法處理:按原始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投資額在虛擬企業存續期間不發生增減變化,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的勞務量相同;按年末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存續期間有提用投資額的情形,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的勞務、管理方面付出了大致相等或完全相等的勞務量;按加權平均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期間既有追加投資、又有抽走投資的情形,且成員之間的責任與義務相等或大致相等;按固定比例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投資、勞務、管理方面的投入量固定不變;按平均分配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權責利完全相等;先按投資資本付息(股利),后將剩余部分再平均進行分配和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投資額完全不相等,且各成員的職責大致相等或完全不相等的情況;先按薪金(效益工資)、獎金、津貼分配,余額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勞務、服務、管理諸方面所付出的勞務完全不同,但各成員的投資額完全相等或大致相等的情況;先按資本付息,后按薪金、獎金、津貼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投資、勞務、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完全不相同的情況。其會計分錄為:借:利潤分配;貸:資本、貨幣資產等科目。
7.虛擬企業稅務計量的賬務處理。在稅收方面,由于各國家、各地區、各行業、各所有制的稅種、稅基、稅率、稅期不同,應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原則,按各虛擬企業成員的計稅所得額與一定比例計征所得稅,既簡便易行,又可防止偷稅漏稅事件的發生。稅款繳納,各虛擬企業成員不得自行處理,應由虛擬企業統一計繳。計提時,借: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稅額);貸:應付稅金(應交所得稅稅額)。上交時,借:應付稅金(應交所得稅稅額);貸:貨幣資產(應交所得稅稅額)。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2
關鍵詞:“營改增”;交通運輸業;稅收類型
一、 “營改增”時間表
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山東省于2013年8月1日開始“營改增”。
二、計稅的變化
(一)計稅稅基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個重要的流轉稅,針對客運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是按總額繳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即計算增值稅的收入應當為不含稅收入。例如我公司2013年7月份營業收入200萬元,繳納營業稅是以200萬元為稅基計算,即200x3%=6萬元;同年8月”營改增”,為增強對比性假定A客運公司8月營業收入也為200萬元,繳納增值稅為200/1.11=180.18萬元,以此為稅基計算所繳納增值稅。
(二)計稅方式和計稅稅率
根據國家執行“營改增”財稅[2013]106號文 交通運輸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11%稅率,那么年應稅銷售額不滿500萬元即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3%稅率。
(三)賬務處理模式的變化
交通運輸行業“營改增”后賬務處理模式繁雜,以本公司實際操作為例,說明在“營改增”過程中賬務處理的變化?!盃I改增”前我公司2013年7月營業收入為150萬元,繳納稅額150*3%=4.5萬元;附加稅為4.5*13% = 5850元;“營改增”后,因為是交通運輸業客運行業當時“營改增”37號文有特定解釋,實行簡易征收方式稅率3%;繳納稅款為150/1.03 = 4.36萬元;附加稅4.36*13% = 5680元。
三、“營改增”改革給交通運輸業帶來的直接影響
(一)避免重復征稅,縮減稅負
交通運輸業一直面臨重復征稅經營改增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降低稅負。如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后變化如下:公司“營改增”前7月份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成本為800萬元中有600萬元應該交營業稅,此環節發生了重復征稅,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3%的稅率等于30萬元;“營改增”之后A公司的銷項稅額為1000萬元*11%等于110萬元,可成本中進項稅額800萬元*11%等于88萬元,應納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等于110萬元減去88萬元等于22萬元,顯而易見稅收改革后稅收減少了8萬元。
(二)成本項目和費用的降低,利潤的增加
營改增前,交通運輸業成本中的購買的車輛、汽車維修、燃料等都不能抵扣,車輛保險、路橋費由于沒進行稅制改革也不能抵扣?!盃I改增”后,可抵扣這一部分進項稅,這樣減少重復征稅在總稅負明顯降低的同時還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企業的經營成本一旦降低了,也就說明企業的利潤有所上漲。
(三)利于調整企業內部結構,促進產業升級
在我國交通運輸業作為第三產業存在并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后降低了重復征收營業稅的問題,這無疑是降低了企業繳稅的負擔?!盃I改增”之后,交通運輸業因可抵扣購入固定資產設備而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更新固定資產的同時也使企業設備更新,隨著設備的更新對技術水平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同時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完善并延長了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的抵扣鏈條,交通運輸業就有了向大規模發展的基礎。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的實施可以有效提高企業競爭力,使企業向著更大規模發展。
四、“營改增”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行“營改增”之后,交通運輸業的一般納稅人由原不含稅收入3%稅率提升為11%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為應稅額,因稅率的提高導致稅負增加了。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是:“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范圍不全面,交通運輸業客運行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抵扣范圍太小,占成本比重較大的部分路橋費、保險費、人工成本等均不在抵扣范圍之內,同時交通運輸業中最重要的固定資產車輛也不可能月月購置的。這些都造成負的增加,如果形成整個產業的循環盡快全部實行增值稅。同時小規模和交通運輸業中的客運行業都是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這種設計與增值稅稅制是沖突的。
五、對“營改增”改革的建議
眾所周知交通運輸業進項可抵扣范圍有限,所以建議把占用交通運輸業成本比重較大的路橋費、保險費等規劃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使得企業稅負減少,有利于交通運輸業長期發展。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稅務主管部門應在不增加納稅人稅負的基礎上,根據交通運輸業不同特點采取適用的稅率進行征收。交通運輸業中的客運行業,因可抵扣項目少,如果一般納稅人稅負會大大增加。國家主管部門在實行“營改增”政策中充分考慮到這種情況,在“營改增”2013年106號文中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文獻:
[1]財稅106號文、“營改增”試點實行辦法政策指引.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3
關鍵詞:營改增;視同銷售;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自此,從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工作逐步完善,營業稅退出了歷史的舞臺,成為一個傳說!
而針對此次“營改增”中涉及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表述中第四條由原來的“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改為“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因為以前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而現在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應稅項目,那么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增值稅應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原材料的取得方式不同,現將原材料分為自產原材料、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和外購原材料來分別闡述:
一、自產、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按照企業是把此不動產在建工程直接出售還是作為固定資產自用以后出售分兩種情況分析:
(一)銷售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為銷售在建工程要區分是否為2016年4月30日前后的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動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和一般計稅方式兩種,銷售2016年4月30日后的不動產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即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動產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的計算方式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而一般計稅方式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也就是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自產、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如果以后銷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屬于委托加工收回貨物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應視同銷售,移送使用的時候應該計算銷項稅額,委托加工收回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
稅法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售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那么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使用特別多,進項稅額特別大的,建議參考此抵扣方式分兩年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銷售此不動產在建工程時采用一般計稅方式時,移送使用時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因此不用繳納銷項稅額,等到不動產銷售時才計算增值額繳納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上述方法分兩年抵扣。
2.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在建工程,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移送使用時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因此不用繳納銷項稅額,等到不動產在建工程銷售時才繳納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上述方法分兩年抵扣。
(二)銷售固定資產
稅法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為了方便本文簡單表述為是否為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
若此固定資產為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現在是企業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為自用的固定資產,那么銷售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屬于委托加工收回貨物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應視同銷售,移送使用的時候應該計算銷項稅額,委托加工收回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若此固定資產為20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現在是企業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為自用的固定資產,移送時不需計算增值稅,銷售時適用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二、外購原材料用于不硬在建工程
外購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正常的增值過程,不滿足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征稅范圍,也不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范圍,所以外購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需繳納增值稅,至于最后此在建工程出售時,按銷售不動產納稅,而進項稅額如果特別大的情況也可參照前述方法分兩年抵扣。若作為固定資產使用后出售,按照出售固定資產區分2009年1月1日前后算稅方式計算即可。
結論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情況由原來的八種變為九種,內容也發生些許變化,本文旨在總結和建議其中一般納稅人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后增值稅的計算,存在諸多不足和考慮不周的地方,例如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原材料的適用沒有涉及,也未考慮其他稅種的計算等。
參考文獻:
[1]程敏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稅管理[J].稅收征納,2014(05):17-18.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 “營改增” 不動產出售 應交稅費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1出售不動產的現狀
企業對于自營建造的不動產,建造時所涉及的增值稅的一般處理:
(1)購買工程物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到工程物資成本中,借記“工程物資”,貸記“銀行存款”等項目。實際使用是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工程物資”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貸記“原材料”,原材料進項稅全部轉出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原材料的成本與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借記“在建工程”。
(3)使用的本公司資產的庫存商品,按庫存商品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同時,這部分庫存商品應當視同銷售,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銷售不動產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按5%征收營業稅。處置不動產時,這部分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由于現在“營改增”的實施范圍還沒有涉及到銷售不動產項目,所以對其稅率以及會計處理等方面,社會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尤其針對稅率的討論,各方也存在不同的爭議。
在改征增值稅后,企業出售自用或出租用的自營建造的房屋,在征收銷項稅環節,賬務處理比較簡單,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增值稅等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但是對于自營建造房屋時所使用的外購工程物資、原材料、自產的庫存商品時,它們的增值稅已全部結轉至固定資產成本,并未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用于出售時抵扣,不論“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的稅率最終定為多少,都會高于現在征收營業稅的稅率高,如果銷售不動產也采用差額征稅(即銷項稅減進項稅)的方法,那么企業自建的不動產將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使得企業稅負嚴重提高。
2相關文獻綜述
張倫在《房地產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效應分析》中利用房地產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對稅負效應加以微觀分析。結合財政部官員對不動產可能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表述,文章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建筑物納入房地產業營改增抵扣范圍。分析結果表明銷售不動產實行11%和13%稅率的折中方案較為合理。
黎靜文在《我國房地產業營改增問題研究――基于價格效應與福利效應視角》得出結論:對房地產業而言,不管是適用6%還是11%的稅率,其行業稅負均有所降低,相應地方財政收入降低。對于房地產業企業而言,稅負降低,符合結構性減稅的目標。綜合考慮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居民的多方的利益,房地產業和建筑業考慮選擇11%的稅率比較適宜。
上述兩個文獻是站在房地產整個行業銷售作為存貨的房屋角度而進行研究的,雖然與企業銷售自營建造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有存在差異的地方,但是關于稅率的確定確有比較大的借鑒意義。
查閱相關文獻發現,大多數的文獻都是研究應當如何確定銷售不懂產的稅率,亦或是營改增對房地產行業所具有的深遠影響,但對于企業出售自營建造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時的賬務處理以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卻較少提及。
3相關思考與建議
3.1稅率的核定
在現在“營改增”進程下,企業自營建造的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在后期出售時應當認清其與房地產企業的差異,由于這部分業務并不是經常性發生,其稅率與房地產企業相比應當更低,才不致使企業承受過多重負;但是對于同一銷售不動產業務而采用不同的稅率就無法體現增值稅作為流轉稅所應當體現的“中性原則”,因此本文認為稅率應當與房地產企業保持一致。
3.2征收方式
企業自營建造的不動產,后期出售時,由于在建造時就已經將外購的工程物資增值稅記入成本、將原材料的進項稅予以轉出、將自產的庫存商品的銷項稅計入到固定資產的成本中,也就是說在處置這部分不動產時,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但并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這就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在某種程度上說,意在減輕稅負的“營改增”卻實際上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對于征收方式企業應當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提供給納稅人進行選擇:
(1)簡易征收。以其全部出售價款為計稅基礎,采用6%的征收率來核算增值稅,這樣的情況下,就與原來征收營業稅的稅負相差無幾,不會給企業造成太大的稅負負擔。
(2)差額征收。所謂差額征收就是按全部出售價款為計稅基礎,采用11%的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再扣減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進行繳納。但是對于進項稅額的核定應該采取以下兩種方法:
P在企業后期處置自營建造的不動產時,應當將建造時可查到的建造賬務中原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處置時的賬面價值與最初固定資產的成本價值的比例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Q如果由于時間較長、往期賬務無法確定等因素無法確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核定可抵扣的數額。
參考文獻
[1] 張倫.房地產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效應分析[D].西南財經大學,2014.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5
一、支付運費財稅處理的差異
企業購進、銷售貨物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費,取得運費普通發票,符合抵扣條件的,按照發票上注明的不含裝卸費、保險費的金額乘以7%的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上,運輸費用和建設基金之和的7%記進項稅額,另外93%計入生產經營的成本。
從2014年1月開始,交通運輸業全行業納入營改增的范圍。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符合運費抵扣條件的,企業必須要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買運輸勞務才能抵扣進項稅額。現階段,企業購進貨物、銷售貨物或者生產經營過程支付的運費,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依11%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取得是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支付的運費,不僅包括購進貨物支付的運費,還有日常經營過程中、銷售貨物的過程中支付的運費符合條件的都可以抵扣。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為了擴大銷售,占領市場,會提供送貨上門服務,這種情況下是銷售方向運輸公司購買運輸勞務,是銷售方負擔貨物的運費,屬于銷售費用的一部分,也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核算時,如果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按支付不含稅的運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不含稅運費*11%記進項稅額抵扣。如果取得的是貨物運輸業普通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全部運輸費用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案例分析:長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為17%,假設購入原材料一批,或者將一批材料由A倉庫運送至B倉庫,或者銷售一批產品。由某運輸公司承運,支付運費2000元,收到相關的貨物運輸憑證,貨款已付,材料已驗收入庫。
營改增前,交通運輸業只能開具普通發票,長江公司根據收到貨物運輸普通發票進行核算,按照2000*7%=140作為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18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40
貸:銀行存款 2000
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企業取得的是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2000/(1+11%)*11%=198.20作為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180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8.20
貸:銀行存款 2000
如果企業取得的是貨物運輸業普通發票,支付運費不得抵扣進行稅額,全部計入外購貨物的成本。運費的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二、收取運費財稅處理的差異
根據2009年《增值稅暫行條》第六條的規定,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解釋,銷售貨物收取的運費裝卸費具有價外收費的性質,屬于價外費用的范疇,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但是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運費除外。第一,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給購買方;第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滿足兩個條件的運費其本質是代墊的運費,不是銷售方的價外收入,不需要納稅?;蛘吡硗庖环N解釋,銷售貨物同時送貨上門也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送貨上門的營業稅勞務依主業按照貨物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會計核算時,工業企業提供運輸勞務應作為企業兼營業務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營改增后,根據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和征收率。銷售貨物并通過本企業運輸部門送貨上門,屬于增值稅混業經營行為。這種情況下本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如果有和貨物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收取的運費就按照11%的稅率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按照貨物和運費較高的稅率核算銷項稅額。同樣,會計上把運費收入也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案例分析:長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一批,貨物適用的稅率為17%,由本企業運輸部門車輛送貨上門,收取運費2000元,開具貨物運輸憑證。
營改增前,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勞務取得收入,只能開具運費結算憑證,屬于普通發票,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換算繳納增值稅,運費應納增值稅為2000/(1+17%)=290.6。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709.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0.60
營改增以后,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業勞務,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分別核算的,按照11%的稅率核算銷項稅額,運費銷項稅額為2000/(1+11%)=198.2。未分別核算,按照貨物17%或者13%的稅率來核算運費的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0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8.20
如果是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收取的運費,即運輸公司發票的抬頭開給購貨方,銷售方先代墊運費,然后將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結算貨款時收回代墊的運費。這種情況下,收取的運費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銷售方代墊的運費會計核算是不計入收入,而是計入其他應收款。這種情況下收取的代墊的運費,營改增前后的財稅處理相同。
案例分析:長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一批,貨物適用的稅率為17%,雙方協商由購買方負擔運費,運輸公司的發票抬頭開具給購買方,長江公司先墊付運費2000,后隨貨款款項一并收回。
長江公司向運輸公司支付運費時:
借:其他應收款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隨貨款收回代墊的運費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0
三、進項稅額轉出運費財稅處理的差異
根據2009年《增值稅暫行條》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⑤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或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對于外購貨物、生產的半成品、產成品改變用途或者發生非正常損失,不僅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貨物所負擔的運費也不能抵扣,要做進行稅額轉出。由于原支付的運費7%的部分記進項稅額抵扣,93%的部分進入貨物的成本。因此做進行稅額轉出時先還原,用計入成本中的運費除以93%先還原為全部運費,然后在乘以7%的抵扣率就是運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會計核算時,運費進項稅額轉出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應付職工薪酬、待處理待產損益等賬戶。
營改增后,根據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行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④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改革之后不得抵扣的運費與之前相比增加了旅客運輸服務,但是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卻與之前差別較大。營改增之后,企業只有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運費進項稅額才能夠抵扣,并且是用不含稅的運費*11%記進項稅額,不含稅運輸費記入成本,所以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也是用成本中的運費*11%。對于運費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核算改革前后沒有變化。
案例分析:長江公司外購的一批材料保管不善發生毀損,損失的材料的賬面成本是20000,包含支付給某企業的2000元的運費。
營改增前,材料應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為(20000-2000)*17%=3060,運費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為2000/(1-7%)*7%=150.54。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23210.54
貸: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210.54
營改增后,材料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與之前相同,運費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為2000*11%=220。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23280
貸: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280
四、 小結
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范文6
因此,全面推開“營改增”后,《規定》是所有行業納稅人增值稅業務會計處理最重要的依據,為使財務人員更好理解和把握《規定》,本刊特作系列解讀。
一、會計科目設置
(一)總體變化
會計科目設置方面,主要有三點變化。
一是科目名稱有所變化。如“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稅金及附加”,相應利潤表“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也改為“稅金及附加”項目;“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改為“銷項稅額抵減”。與繳納稅款有關的科目及專欄名稱統一由“交”替代“繳”,如預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以保證會計科目設置的統一性。
二是增設一個一級會計科目,即“應收出口退稅款”,該科目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應退回及實際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等,也就是以前在“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下核算的內容。
三是在“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增設“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8個明細科目。
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國稅發〔1998〕44號)附件二,納稅人接受增值稅檢查后需要調整賬務的,應在“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增設“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科目。
這樣,加上原來的“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與增值稅有關的明細科目共計11個。
(二)小規模納稅人科目設置
小規模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3個明細科目,分別為“應交增值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及“代扣代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除轉讓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業務以外的應納稅額,發生納稅義務在本科目貸方反映,扣減、繳納、預繳、減免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采購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即便取得專用發票等合規扣稅憑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不得計入本科目借方。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應納增值稅額,發生納稅義務(產生轉讓收益)在本科目貸方反映,實際繳納時在本科目借方反映。產生轉讓損失,按現行政策規定可在一年內抵減的,應將可抵減的應納稅額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應自本科目貸方結轉至“投資收益”科目借方。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發生此類業務,代扣的增值稅在本科目貸方反映,實際繳納r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納稅人科目及專欄設置
前已述及,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11個明細科目。
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10個專欄。
二、應交增值稅
(一)“應交增值稅”10個專欄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其“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核算,是通過設置若干專欄實現的。
所謂“專欄”是指明細賬的具體欄目,嚴格而言,它與明細科目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多欄式明細賬的組成單元,因此不宜將其稱為明細科目或者三級科目。同一賬戶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設置多個專欄,各專欄的發生額方向可以與上級明細科目方向不同。明細賬或明細科目的余額由各專欄的余額共同決定。
《規定》提到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10個專欄,前6個余額在借方,后4個余額在貸方。
從核算內容上看,除“銷項稅額抵減”外,其余專欄核算內容都比較明確,此處不再贅述。
關于“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要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專用于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且允許差額納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種情形:
1.房地產企業銷售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房地產項目;
2.經紀;
3.旅游服務;
4.融資租賃及融資性售后回租;
5.中國移動等電信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6.航空運輸企業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代收轉付的價款;
7.客運場站服務;
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且允許差額計稅,但由于此業務設有專門的核算科目,即“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因此不通過“銷項稅額抵減”專欄核算。
其二,他可以看成是“銷項稅額”專欄的“備抵”專欄,即“銷項稅額”仍按全額計提,允許抵減的部分,通過“銷項稅額抵減”專欄反映,兩者相抵,保證了差額計稅在會計核算上的實現。
其三,在確認本專欄時,《規定》明確,貸方對應的科目為成本費用類科目,即“銷項稅額抵減”所導致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類科目,而是沖減成本費用類科目。
(二)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內容
“應交增值稅”是一級科目“應交稅費”的明細科目,它與“未交增值稅”等其他10個明細科目在級次上是平行的,它們共同構成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科目體系。
另一方面,“應交增值稅”又具備特殊而重要的功能,它是用來反映納稅人已經發生的除轉讓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繳業務之外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具體而言,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也就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依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二是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發生納稅義務,依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
以上論斷還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其一,一般納稅人未來的納稅義務和抵扣權利不直接通過本明細科目核算,而是先通過“待轉銷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等三個明細科目過渡,待未來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或抵扣權利得到確認時再轉入本明細科目。
其二,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應的應納稅額不通過本科目核算,而是直接通過“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包括計提、扣減、預繳、繳納和減免。本次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較多的企業,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業企業,需要特別注意這一點。
其三,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金融商品轉讓以及代扣代繳業務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不通過本科目,而是直接通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和“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前者核算內容包括金融商品買賣正差形成的應納稅額,同一年度內買賣負差的抵減,以及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后者核算內容包括代扣業務和代繳業務。
其四,除轉讓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繳增值稅業務以外,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既用來核算計提數(貸方),也用來核算實際繳納數(借方),還用來核算預繳數和減免數(借方);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只用來核算應納稅額的計提數(含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和減免數,預繳以及申報繳納的稅款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前者通過“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后者經過期末結轉程序,通過“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三、三個過渡科目
筆者在本文第二部分《應交增值稅》中提到,一般納稅人未來的納稅義務和抵扣權利不直接通過“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而是先通過“待轉銷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等三個明細科目過渡,待未來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或抵扣權利得到確認時再轉入“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相應的專欄。
(一)待轉銷項稅額
《規定》指出,“‘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p>
囊隕稀豆娑ā飯賾凇按轉銷項稅額”的定義可以得出兩點推論,一是該明細科目只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因為“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也就是對應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銷項稅額;二是它主要用于會計先于稅法的情形,即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或利得已經達到確認的條件,但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現實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但肯定會在將來發生,這部分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通過“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
例1:A建筑公司所屬甲工程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6年10月業主對其9月已完工程量計量金額1 110萬元,款項尚未支付,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也未到達,A公司未對業主開具發票。
10月末,A公司甲項目部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1110萬
貸:工程結算1000萬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0萬2016年12月16日,A公司自業主收取工程款999萬元,同日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900萬元,稅額99萬元。
根據增值稅政策,12月16日納稅義務發生,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999萬
貸:應收賬款999萬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99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9萬
此時,該項目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貸方余額11萬元,反映的是其未來的納稅義務。
(二)待抵扣進項稅額
《規定》指出“‘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p>
本明細科目強調的是已認證待抵扣,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申報抵扣。也就是當期認證,當期申報抵扣,認證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時間差異。但對于不動產的抵扣,以及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有特殊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動產,取得扣稅憑證已經認證,對應進項稅額的60%部分計入當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0%部分計入本明細科目,第13個月達到可抵扣條件時,自本明細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例2:B投資公司2016年6月購進一棟不動產,并在會計制度上以固定資產核算,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金額1000萬元,稅額110萬元,款項已支付。
取得專用發票且認證抵扣時,根據《規定》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萬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4萬
貸:銀行存款1110萬
2017年6月稅款所屬期44萬元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萬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4萬
從納稅申報的角度看,不動產進項稅額的分期抵扣是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實現的。該表第1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本期所有勾選認證的進項稅額,包括購建不動產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記載的100%的稅額;第9欄“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是指購建不動產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記載的100%的稅額;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是指購建不動產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記載的60%的稅額;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是一個計算結果,在數量上等于第1欄加上第9欄減去10欄。
為保證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第1欄的填報金額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本期發生額相一致,筆者建議對上述不動產的抵扣賬務處理流程改造如下:
例3:續例3-2
取得專用發票且認證抵扣時,作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10萬
貸:銀行存款1110萬
初次抵扣60%時: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4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萬
二次抵扣40%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萬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66萬
(三)待認證進項稅額
《規定》指出“‘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p>
從《規定》的定義可以看出,本明細科目用來核算扣稅憑證已取得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由于現行五類扣稅憑證中只有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認證或者稽核比對,因此本明細科目只用來核算已取得上述兩種憑證但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發生采購等業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時,記賬時如尚未認證,應先將票載稅額計入本明細科目借方,待認證并申報抵扣后,再自本明細科目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例4:C房地產開發公司2016年9月采購原材料一批,材料已收,款項已支付,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票載金額100萬元,稅額17萬元,9月30日記賬時,專票尚未認證。
借:原材料100萬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17萬
貸:銀行存款117萬
11月14日,該納稅人將此票勾選認證并于12月申報期申報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17萬
需要指出的是,現行增值稅政策并沒有要求“進項稅額”必須要與“銷項稅額”相匹配,當期無銷項或者銷項稅額不足,仍然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超出部分自然形成留抵稅額,且沒有時間限制。因此,建議相關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后,第一時間認證抵扣,以減少稅會差異和核算的工作量,也就不會用到本明細科目。
(四)小結
“待轉銷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這三個明細科目共同的特點在于“待”字,也就是等待的意思,等待以后期間轉為納稅義務或者變為可抵扣權利,因此他們是為了協調稅會時間性差異而專門設置的過渡科目。
從核算流程上看,盡管這三個科目都是“應交稅費”下屬的二級明細科目,與“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是并行的,但一般情況下最終都將轉入“應交增值稅”對應的專欄。其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對應“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銷項稅額”專欄,“待抵扣進項稅額”和“待認證進項稅額”對應“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進項稅額”專欄。
特殊情況下,則有所例外。如,已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進項稅額,在尚未轉入“進項稅額”專欄時,即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用于不得抵扣情形,《規定》明確,應將不得抵扣的稅額借記成本費用或者資產類科目,直接貸記“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而不是通過“進項稅額轉出”專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