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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1
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向高等教育捐贈,美國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激勵制度。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實施配套資金政策。個人對大學捐贈,美國政府為捐贈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也歸捐贈者所有[5]。第二,實行稅收激勵制度。按照美國稅法規定,對于個人捐贈者,高等教育捐贈可幫其降低稅收檔次;對于企業若捐贈給高校或符合規定的研究機構,用于生物、物理和應用科學的教育、研究和科學實驗的,超出比例的捐贈可以向后結轉,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予以扣除[6]。另外,美國還規定教育捐贈免征遺產稅。在英國,教育捐贈有多種渠道,如英國文化委員會提供的獎學金,皇家學會提供的獎學金及教學公司項目等,學校得到這些贈款無須納稅。同時,一些基金會對高等教育的捐贈也無須納稅。此外,政府還鼓勵個人以提供獎學金名額、捐贈上市股票和建筑物等方式捐贈,該部分實行稅收減免制度規定。盡管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制度法規中有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教育進行捐贈。但與英美發達國家相比,對于國內企業捐贈者而言,捐贈稅前扣除比例較低?,F行稅法“捐贈人直接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也過于嚴格。同時個人捐贈者尤其是小額捐贈者,知曉稅收優惠政策制度的程度也較低,而且我國還未開征遺產稅。
二、中國與英美高等教育捐贈基金運營管理制度比較
1.教育捐贈基金運營投向比較美國各高校的基金會都留有一筆數額較大的留本基金。按照其基金會管理制度規定,留本基金的投向基本是由基金會提出意向,最后由校董事會決定,并且留本基金一般不能拿來投資。而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則由基金會聘請金融專家來運作,如投資上市股市、高風險資金、入股房地產等。總體來說,美國大學捐贈基金的投向體現了公益性與效益性、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英國大學的基金會在運營投資目標上,進行了定性規定,如英國牛津大學的投資目標是“在分散投資的基礎上,運用我們的競爭優勢,為大學提供資金并為后代保留資金的購買力”。在此基礎上,以牛津為首的英國大學基金會進行了相對保守的運營投資,一般持有現金比率達8%—9%,房地產配置比率超過30%[7]。而我國大學由于管理體制、基金規模等方面的原因,基金投向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依靠利息來獲取投資收益,基金的運營投向還遠未達到完全規范的程度,整體缺乏靈活性與效益性,總體收益率較低。
2.教育捐贈基金運營使用比較英美兩國大學的捐贈基金使用,主要取決于捐贈人的意愿和捐贈基金的類別。一般來說,根據捐贈人意愿和高校實際需要,用于下列領域:學?;A設施建設、購買圖書資料、提供獎助學金和助學貸款、舉辦學術會議、支持教師學術研究和頒發教學金、學校博物館等。在高等教育捐贈基金投入使用方面,我國大多數高校仍主要將基金投向本校的硬件建設項目,對影響高校質量提升的核心競爭力的軟件建設方面,投入明顯不足,如鼓勵學術研究和發展、自主教學科研創新項目、資助優秀學生等。
3.教育捐贈基金運營回饋比較美國許多高校都制定了捐贈回饋制度,以激勵捐贈者的積極性、自豪感以及加強其與學校的緊密聯系。如美國高校實行命名捐贈制度,在校名、院名、獎學金名稱,甚至辦公室、教室、休息室等地方隨處可見捐贈者名字。有的則對捐贈者授予榮譽稱號,如斯坦福大學根據捐贈基金額度等級,對捐贈者授予不同的榮譽稱號。其具體包括:校董會、遺贈榮譽團體、1853榮譽團體、忠誠基金[5]。英國高等教育也十分重視回報捐贈者。其經常采用的方式有:授予榮譽頭銜、身份、在實物上題名、報告捐贈使用情況等,有時也會邀請捐贈者參加學校舉辦的捐贈者聚會等相關活動,并在校方的各項報告中予以致辭感謝等。中國高校近年來在捐贈基金回報方面,也開始實行捐贈命名、授予榮譽稱號、頒獎等做法,但大多數還沒有形成制度規范,榮譽稱號頒發隨意,捐贈回饋內容少,形式簡單,平時與捐贈人溝通較少,并不能穩定地給予高等教育捐贈人有效的回報。這使得捐贈回報常隨著某項活動的結束而逐漸消亡,從而增加了捐贈基金的不確定性和臨時性。
三、中國與英美高等教育捐贈基金監督管理制度比較
1.捐贈基金監管比較英美兩國高校的教育捐贈基金會,有一整套的教育捐贈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不僅對機構的日常運行,如捐贈宣傳、捐贈接收、捐贈審核、捐贈估價、基金投資管理以及人員職責等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而且還對監管主體、監管程序、監管內容以及監管責任等監督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除了這些內部監管約束外,教育捐贈基金會還接受來自行業組織的外部監督。與英美大學相比,我國高校的基金會雖有的設有監事會或監事,但還缺乏較完善的監管機構、監管手段與監管責任的制度規定,監管機構職責不清晰,捐贈監督機制不到位。并且,由于我國高校教育基金發展歷史較短,也缺乏教育捐贈基金社會監督制度規定。高等教育捐贈工作需要社會公眾的共同監督,即“政府監督、獨立的評估機構監督、媒體監督以及來自捐贈者本人的監督”[8]。而我國在此方面的相關法律至今仍是一個空白點。
2.捐贈基金信息披露比較英美高校的捐贈基金會均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在捐贈基金會網站上,會向社會公布基金會年度財務運作狀況、每筆捐贈款項的使用情況,甚至歷年的年度報告。此外,捐贈人還可通過登錄其專屬的網絡平臺,隨時了解捐贈基金的使用情況?;饡矔欢ㄆ谙蚓栀浫肃]寄基金使用詳細情況說明,使捐贈人信任放心。目前,我國對高校捐贈基金資產和基金會活動的年度審查的披露,還缺少統一的制度規定,部分高校捐贈基金會年度賬目和財務報告不向社會公開,信息披露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如在國內已有的100多個大學捐贈基金會中,較少有大學的基金會主動披露高等教育捐贈基金的財務信息,履行公開告知義務。這種處在黑箱或半黑箱操作狀態下運行的教育捐贈基金會,往往將發生私自挪用、侵占、克扣捐贈款物的行為。
四、英美高等教育捐贈基金管理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雖然我國與英美國家在社會制度、高等教育體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上存在明顯差異,但上述英美國家高等教育捐贈基金管理制度的做法,對我國當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仍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啟示。
1.建立獨立專業的管理機構,擴大籌資規模,完善捐贈激勵制度體系英美兩國高校的教育捐贈基金會都是獨立的組織管理機構,也有專業的籌資運營管理人員負責,上下協力,工作效率高。我國高校也要盡快建立獨立的教育捐贈基金會,構建內部權力機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權責分明的治理結構,成立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綜合服務等部門。同時還要制定選聘從事教育捐贈管理專業人員的選拔制度、考核制度、聘用制度等規定,從而挑選出一批專業人士從事捐贈基金的籌措、運營與管理。英美高校采取的靈活多樣的高等教育捐贈基金籌措制度,是值得我國高校學習的經驗。我國高校應積極研究捐贈基金籌資策略和籌資方式,進一步加大捐贈宣傳力度,針對校友、企業、社會團體、慈善機構、社會其他民眾等不同類型的捐贈對象,設立電話募捐、網絡募捐等多種捐贈渠道,允許遺囑、人壽保險、信托基金等多樣的捐贈類型,以獲取更多的捐贈基金,從而擴大籌資規模。此外,我國政府還應學習英美國家,為社會各類組織和個人捐贈高等教育基金的行為,制定更優惠的激勵政策和法規體系。如在社會民眾中加大宣傳和普及高等教育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的規定;將現行制度中捐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比例提高到年度利潤總額的15%,并允許在一定年限內攤銷;規定高等教育直接捐贈人也可享受稅收優惠;對數額較大的遺產開征適當的遺產稅等,從而激發社會各界的高等教育捐贈熱情。
2.提升教育捐贈基金運營效率,平衡捐贈基金使用,制定基金回饋制度高校教育捐贈管理機構的職責之一是通過安全、有效、規范的運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借鑒英美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的成功經驗,我國高校教育捐贈基金管理機構應對基金進行分類管理,分析市場風險和機遇,制定投資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在保證基金本金不受損的前提下,投資證券、政府債券、企業股票等,以期獲得市場平均回報率。在高等教育捐贈基金運營使用方面,我國高校應學習英美高校,平衡高校捐贈基金的軟硬件支出使用比例,針對目前我國高校軟件建設支出不足的現狀,加強捐贈基金對高校教研創新、優秀人才培養等軟件建設方面投入的制度規定。同時,我國高校還應如英美高校一樣,制定一套有吸引力的捐贈回饋制度。如嚴格規定授予捐贈者名譽學位或稱號的標準,對符合標準的捐贈者授予名譽博士等稱號;規定高??啥ㄆ谙蚓栀浾邿o償提供技術、產品和經濟方面的信息技術服務;或者當高校研究成果向社會有償轉讓時,捐贈者可優先獲得轉讓權等,以促使各類捐贈者將高等教育的社會捐贈事業長期而穩定地開展下去。
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慈善事業 發展 建議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12-0353-01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慈善事業發展迅速,成果顯著,為扶貧、救災、教育、醫療等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慈善事業是由政府主導、民間團體或個人自愿組織與開展的一種有益于社會與公眾的公益事業,是一種對社會資源重新分配的無償的公益行為,也是當前社會保障的補充體系。
一、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意義
1.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各階層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導致貧富差距不斷加深,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加上每年各種突發災害事件中產生大量的受災人口,幫助這些特殊群體,緩解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僅靠現有的制度安排和政府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能彌補社會救助的不足之處,同時作為一種再分配方式,慈善事業讓富有階層通過志愿捐贈的方式幫助貧困階層,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溝通和互助。慈善事業還有利于促進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和諧發展。目前我國城鄉差距顯著,各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邊遠鄉村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落后,慈善事業為改善貧困鄉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衛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提升道德水平,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以奉獻愛心為宗旨的慈善事業是對公民進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質的重要途徑,援助者在參加慈善活動時,思想心靈會得到凈化,在幫助別人的同時也愉悅了自己,是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受助者在得到幫助時深深地感受到人間的真情和社會的關愛,會心存感恩,與人為善。慈善事業展現了人性中“善”的一面,提倡人道主義,有助于人與人之間形成相互關愛、助人為樂的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慈善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一個和諧的社會,應是一個精神文明高度發展的社會,所以發展慈善事業對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3.拓寬社會保障渠道,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慈善組織在募集資金和物質資源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社會優勢,可以為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提供更廣闊的物質資金來源,拓寬社會保障渠道。近年來,隨著慈善事業的發展,它在助殘、濟困、助學、助醫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捐贈項目和重大捐贈活動產生了積極而廣泛的社會影響,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相輔作用,完善了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四個方面共同構成社會保障體系,四者缺一不可,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二、當前我國慈善事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取得了巨大進步,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慈善事業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
1.慈善意識淡薄
許多人對慈善事業不夠了解,也不關心,認為是政府的救濟行為與自己無關。雖然很多人參加過捐款捐物活動,但主要是通過工作單位、學校等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大部分公民對慈善事業以及慈善機構不了解。由于慈善活動開展不多,慈善事業宣傳力度不夠,使得慈善組織、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動沒有深入人心。慈善事業被淡漠有認識上的原因,認為樹大招風,財不外露,體制的不完善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如捐贈者擔心善款去向不明、捐贈渠道狹窄和繁瑣、善款與企業經營利稅脫節等等。慈善缺位不僅僅是企業或富豪的問題,而是社會整體的問題。據統計,在美國,個人捐贈占社會捐贈的比例超過80%,而我國卻不到20%。在這種狀態下,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氛圍就很難真正形成,必然影響到慈善事業的發展。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慈善事業建立在社會捐獻基礎上,是用公眾的資源做公益的事情,如果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必然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然而我國在慈善立法上缺位,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慈善的基本法,當慈善事業出現問題時無法對其作出及時的應對和處理。對慈善事業各方面進行規范的主要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規等,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化的法律體系,慈善組織的地位、性質、運作機制、監督機制等缺少法律明確規定。同時,現有的規范慈善事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慈善公益事業的領域不但設置的范圍狹窄,而且內容并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足以規范、保護和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3.公信力有待提高
慈善事業是在自愿和信任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慈善事業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和是否取信于民。遺憾的是,我國慈善事業的公信力不容樂觀,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讓人們對紅十字會失去信任,章子怡的“詐捐門”為中國的名人慈善抹上陰影。信任危機體現在:一是強制性的募捐令人生厭。目前我國的慈善事業仍然是政府包辦模式,帶有很強的行政強制色彩,缺乏慈善事業本該有的自愿性、獨立性和自發性。在許多捐助活動中,一些單位往往采取攤派形式,以強制手段做慈善,事與愿違,不但不能激發人們對慈善事業的熱情,反而令人生厭,挫傷人們做慈善的積極性。二是善款的使用和去向不明。捐贈者對捐款有知情權和干預權。但是在現實中,這兩項權利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證,捐款人連起碼的知情權都沒有,更不用說干預權了,勢必影響人們捐贈的熱情。我國的慈善組織賬目基本上不對外公開,加上監督制約機制的缺失,很容易滋生。三是慈善組織內部監督存在問題。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將決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離,沒有建立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捐贈款物使用的追蹤、反饋機制和公示制度,不能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三、關于慈善事業發展的建議
1.宣傳培育慈善意識
公眾的廣泛參與是慈善事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集腋成裘的效應,培育良好的慈善意識,凝聚全社會友愛互助的力量,才是慈善事業發展的根本。因此要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 普及慈善教育,傳播慈善文化,弘揚慈善精神,呼喚社會的愛心,激發人們的善心,讓慈善概念深入人心;宣傳慈善公益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的引領作用; 尤其是對善行的褒獎要做到及時、公正、公開,形成褒揚“慈心善行”的良好氛圍,從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從長遠來看,要將慈善公益意識,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中,從小培養孩子助人為樂的理念,使“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成為自覺的行動。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和制度
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有良好的社會環境,尤其是法制環境,近幾年我國慈善事業在蓬勃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違公益道德的事件,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需要法律制度為其保駕護航,而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慈善法來對慈善事業進行規范。慈善立法從2005年起就被兩會代表提出,時隔十年,今年2月已經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爭取今年底提請常委會審議。慈善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慈善事業的法律界定、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和運行規范、慈善事業的監管機制、慈善事業的財政稅收政策規范、法律責任等。歐美等發達國家關于慈善公益事業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地方,但在引進國外先進慈善理念的同時,如何尊重中國國情,協調之間的關系是值得思考的。《慈善法》的出臺,必將積極推動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3
一、的提出:
1995年7月,年僅30歲的廣西橫縣地方稅務局職工余輝患上了慢性粒性白血病。1995年12月22日,橫縣地稅局以該局名義向全國稅務系統發出了“緊急求援”信。并成立了“搶救余輝資金管理委員會”募集捐款共計222645.55元。1998年11月2日,余輝離開了人世,但賬戶上還有14萬元。然而,捐款余額的歸屬問題卻引起了爭議。余輝的父親余某認為捐款余額屬于余輝的遺產并要求繼承,地稅局則持異議并予以婉拒。2000年5月10日,余某向橫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將捐款余額判歸余某。一審法院認為:橫縣地方稅務局為余輝募集醫療費,發起人是橫縣地方稅務局,所募集的款項是匯到稅務局指定的賬號,由被告保管支配并監督??顚S?,不是直接贈予余輝本人,因此,余輝并未取得這筆捐款的所有權。同時,捐款用途明確是為余輝治病,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橫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余某的訴訟請求。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寧地區中院經審理認為:地稅局成立“搶救余輝資金管理委員會”為余輝募集醫療費。全國部分稅務系統及個人贈予人將款捐贈給余輝治病,余輝作為特定的受贈人,對該款擁有所有權。橫縣地稅局“搶救余輝資金管理委員會”僅是對該捐贈款行使財產代管權。余輝病亡后,其所受捐贈款的余額是其個人遺產。鑒于余輝愛人放棄遺產繼承,因此余某是余輝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對余輝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橫縣地方稅務局支付余輝生前所受捐款的余額143049.72元給上訴人余某。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向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自治區高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地稅局為了救治患白血病的本單位公務員余輝,成立了“搶救余輝資金管理委員會”,并以該委員會的名義,向全國稅務系統募集醫療資金,并將捐款匯給資金管理委員會,讓其統一管理和支配。本案的募捐行為是以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而不是匯給余輝本人,所捐的款項為資金管理委員會占有,而不是余輝占有,余輝作為捐款的受益人僅在支付醫療費用上享有特定的請求權,而對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權。雖然,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該捐款為余輝的遺產,應由余輝的親屬余某繼承,屬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為此,自治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維持橫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即駁回原告余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所涉及的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不少學者、專家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這份捐款本身具有特定的目的,而且當時地稅局在征集這筆錢的過程當中,也把目的說得非常清楚,所以,所有提供捐款的人和倡導或發起捐款的人都非常清楚這筆錢用于特殊目的?,F在這個特殊目的由于余輝的死亡最后實現不了,那么,這筆錢就應該說是一筆用途目的實現不了的特殊財產,跟余輝本人生前個人的合法收入是沒有關系的。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中,確實沒有在這種情形下對捐獻的財產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那么,最適當的一個規定或最接近的一個規定,可能就是繼承法或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問題的規定,法院可能直接引用了合同法或繼承法當中有關贈與的這樣一個條款,把它視為余輝的個人財產,但是這個判決本身,改變了這項捐獻財產的特定目的,應該說也改變了捐獻人的捐獻目的。
中國政法大學李顯東教授認為本案涉及三層法律關系。第一層是贈與合同法律關系。第二層是無因管理關系:這個余輝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不是一個法人,它只能被看作是一個非法人團體,這個非法人團體它沒有法定義務一定要給余輝去進行募捐。第三層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無因管理一旦得到了受益人的承認,就要視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所以,這筆錢在法律上從捐助的合同法律關系成立時起,財產所有權在交付的時候已經轉移,這個時候錢就是余輝的錢,對這筆錢余輝的家屬當然就有繼承權。
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孟勤國教授卻有不同的意見。他認同橫縣法院判決的理由,而且認為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關系是捐贈而不是贈與。這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捐款人捐款時有無特定的目的。贈與是送給你,你可以拿去買房、買車、隨你怎么消費都行,而捐贈有特定的、明確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公益的目的。在這個案子里的捐款人在捐贈時的意愿表示很清楚,就是幫余輝承擔醫藥費,并不是贈給余輝個人所有,任由他處置,余輝只是這筆資金特定用途的受益人。從繼承法的角度來講,作為公民遺產的財產,公民對這些財產首先要有所有權,余輝并沒有取得這筆資金的所有權,其家屬也就無權要求繼承這筆財產。
孟勤國教授認為,假如立法上規定捐款因捐贈的特定目的不復存在而應該移交同類基金會或民政部門,事情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即使立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從法理上說,作為司法判決也不能以立法上存在空白為理由將這筆余款判為遺產。
廣西大學法學院院長、副教授韋志中也不同意將此案簡單地等同于贈與關系。他認為此案應列入捐贈合同的調整范圍。在募捐合同中,合同的主體是募集人和捐贈人,募捐活動的受益人不是募捐合同的直接主體,募捐合同在受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但募捐合同是公益性合同,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因而捐贈人訂立合同是附條件的。如果沒有募捐目的,捐贈人一般不會參與募捐活動。在本案中,橫縣地稅局發出“緊急求援信”是要約邀請,捐贈人將款匯至橫縣地稅局是要約,稅務局接受捐款是承諾,募捐合同因此成立。雙方訂立這一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余輝治病,稅務局就是募集人,負責接收并履行將贈與物交付特定受益人的義務,余輝就是合同中的受益人?,F在余輝去世了,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合同也無法繼續履行。那么,捐款人所捐款項該如何處理?募集人應與捐贈人進行協商,看看是按比例退還給捐贈人還是捐給其他需要的人還是捐給余輝家屬。
還有觀點認為捐贈人、募集人、受益人三方形成信托關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因此,信托包含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為一定目的,而將自己的財產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和處分的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依法享有知情權、管理變更權、違反信托目的處分的撤銷權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而受讓財產權,從而在上成為該財產權的名義人,并負有義務依信托宗旨管理和處分該財產的人。受益人則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
本案中,地稅局向大眾發出求援信,是要約邀請——此時信托財產不確定,不具備使合同成立的要素;捐贈人將款項匯到地稅局指定帳戶,要求地稅局將捐款用于余某的,是創設信托的要約;地稅局接受捐款并發出感謝信即是承諾,表示接受要約,愿意按約履行職責,信托合同成立,三方形成信托關系。
筆者認為,本案屬于非公益性募捐引發的糾紛,與公益募捐比較,非公益社會募捐的特點是:在募捐原因與捐助主體上,有特定的目的與對象,主要是為了幫助特定的對象擺脫財產上的困境,如解決治療疾病開支、解決費用、救災救難和實現其他特定目的等。捐贈方式及其操作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既有直接捐贈方式,也有間接捐贈方式。既可捐贈款項,亦可捐贈其他財物。
非公益社會募捐的積極作用在得到充分發揮的同時,募捐行為的濫用與失范也接踵而至。過去,一般募捐行為絕大多數是由捐贈者與受贈人直接進行,捐贈者的范圍、贈款的數額非常有限,當事人之間也很少發生糾紛。隨著主體構成復雜情況的出現、募捐行為的增多及其形式的多樣化,相關問題與糾紛也會越來越多。
本案的關鍵在于厘清募集人、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關系,而募集人的地位無疑又是這一問題的重中之重。在募捐中,募集人地位頗為特殊。首先,在捐贈人、募集人、受益人組成的關系鏈條中,募集人是二者的契合點,募集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向不特定公眾發出捐助倡議;第二,在倡議得到響應后,捐贈人將捐助款物交與募集人,或直接交與受益人或交與某個特定的帳戶。在交與募集人而非直接交與受益人時,筆者認為此時募集人僅僅是捐助款物的暫時保管人及轉交人,為此,筆者試圖從居間關系與附條件的贈與關系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此外,當捐贈所附條件不成立時,因為無論什么捐贈都具有利他性,即使指定了特定的主體,如英國立法也認為具有公益性,基礎在于,少數人的貧困是整個社會問題,而貧窮本身也可能帶來疾病、犯罪等社會問題,從而造成社會負擔。筆者亦贊同這一觀點。所以按公益性財富使用規則,即使指定了特定的受益人,當所附目的無法實現時,可以按照力求近似的原則,要求受益人返還捐贈。
二、社會募捐引發法律思考
怎樣從法律上識別與對待非公益募捐行為,如何確保實現捐贈者的愿望和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怎樣規范非公益募捐活動,圍繞非公益募捐而顯現的方方面面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擺到了人們面前。
首先,捐贈方式已形成直接方式與間接方式并存格局,法律關系復雜化問題突出。在間接方式中,既有委托方式,也有一般委托方式。捐贈操作方式的多樣化,一方面為捐贈者是否與受贈人發生直接法律關系創造了法律條件與選擇機會,另一方面也為復雜糾紛的生成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并對糾紛的處理造成了困難。
其次,募捐監督缺失。募捐行為缺乏透明度會使捐款者與特定救助對象無法獲得必要的知情權,社會也無法對捐款的使用和去向進行有效監督?,F實中,已出現了不少募捐人挪用、侵占、克扣捐款的糾紛。募捐人把募捐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會導致捐贈行為喪失現實意義或價值。
再次,存在違法募捐現象。有的單位或募捐人無視自愿的法律規定,隨意發起各種募捐活動,使募捐變成強行攤派,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募捐行為喪失了合法的性質。
還有,出現募捐異化。非公益社會募捐行為的泛化和失范,能導致捐贈行為的異化。如捐款數額的巨大,會使捐贈行為與捐贈者扶貧濟弱的動機目的相悖。針對一些受捐助對象因獲得巨額捐款而一夜暴富的現實,已有人向道德和法律提出這樣的質問:是否允許通過接受捐贈造就百萬富翁甚至千萬富翁?
上述問題,應當引起深切關注和重視。
三、非公益募捐亟待立法規范
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方式;應對策略研究
面對如此重大的公共突發事件,為發揮審計發現問題的時效性,切實以審計監督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解決審計時間緊、任務急、人手少、難以開展現場審計等矛盾,切實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就要保證突發性公共事項的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作用。按審計署要求,針對此次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在疫情初期,重點關注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實情況,疫情防控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來自社會各界及愛心人士捐贈款物分配和使用情況;經濟復蘇期,重點關注對中小型企業相關稅費減免、財政貼息、貸款優惠等政策是否落實到位及績效情況。
一、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重點
審計機關此次將專項審計工作貫穿于資金各個環節,為保證抗疫資金物資能夠有效發揮作用,審計機關此次重點關注的環節:一是各級政府針對疫情是否編制應急工作規劃,規劃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抗疫資金的下撥、管理、使用是否及時合理,是否存在滯撥、擠占和挪用等問題,發放的數額、對象、程序是否合理,是否設立專門的抗疫資金財政專戶;三是是否有機制保證抗疫物資發放的公平公正,發放程序、數量、對象是否合理,接受的捐贈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抗疫款物在使用環節上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損失浪費等行為。
二、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方式
1.堅持數據先行,提高非現場審計效率。此次病毒和以往不同,給實施現場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審計運用大數據,對財政、醫院等數據系統健全的單位開展專項審計數據分析工作,形成數據資料清單,確保各審計組開展數據分析做到“心中有數”。開通政務外網并接通地方政府數據共享中心,在無法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實現審計需求和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遠程交互。運用財政、稅務、銀行等數據,在審計中重點關注資金與物資的來源、去向、金額、數量等要素,分析疑點,查找問題,組織核查,確保高質高效地完成專項審計工作。2.建立健全日常審計機制,促進分配公平透明。此次疫情的開始階段,審計重點是財政撥付抗疫專項資金和來自社會各界捐贈的物資款項使用情況。加強對資金物資分配的審計,確定發放的款物是否公平透明,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審計各級慈善組織等機構接受的捐贈款物是否??顚S?,是否用于肺炎病人的救治支出,有無截留和挪用,審計款物發放使用的范圍是否與實際需求一致。3.緊扣疫情防控政策、決策落實,促進重大政策審計。政府部門針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通常會根據相關事件的管理制度、歷史經驗,出臺一些符合當地應對疫情的政策和措施。應重點關注這些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評估政策和措施的效率性,從根源上審計出臺的政策規定是否存在不可行性、不合理性,是否和上級規定相沖突,分析政策對疫情防控的促進作用,能否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4.關注扶持政策制定,促進經濟復蘇發展。為進一步拉動經濟復蘇,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比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意見》(以下簡稱《政策》),該《政策》從財稅、金融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復工復產予以扶持,黑龍江省財政廳也出臺了財政補助等相關政策。此階段審計工作,一方面審計對中小企業稅收減免、稅款延期繳納、企業出口退稅等政策、疫情防控專項資金補助力度、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給予的貼息政策、對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政策等是否合法合規;另一方面審計相關政策執行落實過程中是否存在難以落地、效率低下、群眾不滿等問題。
三、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存在的問題
面對此次疫情,審計部門充分調動了各級審計力量,按照審計署的部署,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捐贈資金的分配、重大政策的落實等方面進行了審計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議,但不難發現,此次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仍面臨很多的問題和困難。比如,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的理論體系和法規政策不健全,缺少權威而統一的指導;受疫情影響,在審計過程中與其他部門的協作不足,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整合審計資源不夠,審計成本偏高;傳統的常規審計程序難以適應,審計效率不足;審計人員業務不全面,難以應對稅收、金融等業務,審計風險加大;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四、完善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對策建議1.制定出臺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因產生的環境差異,不能從常規的角度去審計和認定問題,可以用于定性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而法律法規無疑是審計人員手中的一把尺,通過此次審計,因地制宜,制定適合本省應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的法律法規,保障審計結論的法律效力,降低審計人員風險。2.加強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屬于緊急任務,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需要動用大量的審計資源,各級審計機關中應當采用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的審計方式,在審計任務下達后,各個審計環節需相互協助,加快審計進程。與相關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溝通的平臺,建立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與突發性公共事項財政投入體系有機結合的聯動機制,加強協作,整合資源,降低成本,只有協同一致、統一作戰,才能達到審計既定目標。3.儲備審計資源,按專業和區域建立審計人才庫。面對疫情的反復,此次審計工作任重而道遠,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人才庫,將審計人員信息按專業和區域錄入人才庫中,整合我省審計資源。4.轉變審計人員觀念,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在當前階段,審計機關中的復合型人才較少,而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牽扯的審計業務范圍廣、要求高,審計人員不但要熟悉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還要熟悉稅收、金融、工程等方面知識。在今后的審計工作中,要注重審計人員傳統觀念的轉變,注重對新技能的提升,加強審計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審計的進度和質量。5.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對完成審計項目的結果依法出具的結論性文書,為滿足公眾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的關注,依據審計署印發的《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向社會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由于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結果社會影響力較大,遵循謹慎性原則,審計公告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以滿足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審計的需要。此次重大突發性衛生公共事項的發生,對黑龍江省的應急防控系統是一次重大考驗,黑龍江省既要應對本土的病例,還要防控境外輸入。黑龍江省在應對這些事項的過程中,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存在的問題隨著審計的深入也逐漸顯露出來,審計的介入能及時發現在突發事項中的一些違規問題并督促進行整改,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審計針對應對疫情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我省在疫情重創下的經濟復蘇和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梁晶.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跟蹤審計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4
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5
一、緊緊圍繞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目標,全面開展備災業務建設
自年初與廳黨組簽訂年度職能目標責任書后,中心黨支部立即行動起來,認真組織學習,從抓職工的政治思想建設入手,先后組織了執行制度“回頭看”、“學習周國知,落實‘五個一’”等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動,全面激發了加強自身建設的熱情,確保了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1、成功購置救災倉庫建設用地。我們按照廳黨組要求,將救災物資倉庫二期改擴建工作納入今年各項工作之首,分工一名副主任、兩名辦事員具體負責,全力抓好落實,取得了初步進展。為了搞好“新溝倉庫”的購置工作,我們本著積極、穩妥、高效的原則,多次到省、市、區和新溝鎮的土地管理部門走訪、了解與該處地產有關的材料,為省政府和廳領導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經過多方努力,于11月20日,成功地完成了對該處地產的競拍工作,各種地產過戶手續正在辦理之中,與此同時,有關倉庫建設的整體規劃設計工作也已初步展開。
2、向民政部爭取了較大的物資儲量?;谖抑行脑趪业木葹奈镔Y儲備地位,本著對黨和政府、對省災區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一年來,我們在廳黨組的指導下,在廳機關有關處室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五上北京匯報、請示、爭取救災物資儲備任務,得到了民政部救災司領導的高度重視與信任,在全年國家只采購9.6萬頂帳篷的總量里,就分配安排我省3.2萬頂的儲存任務。
3、倉儲條件得到了根本性改善。由于原來倉儲租賃單位條件簡陋,租賃費用較高,在面對購置和建設新倉庫工作又一時難以滿足救災物資儲備要求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國家救災物資的安全儲存,我們本著花少錢,多辦事的原則,對武漢市區及周邊的14家倉儲單位進行了實地考察,經綜合比較權衡最后確定將國家儲備局孝昌338處作為我省的過渡性倉儲單位,并順利地與該處辦理了倉庫租賃手續,即節約了資金,又改善了儲備環境,倉儲工作發生了質的改善。
4、圓滿完成了向省內外災區緊急調運帳篷任務。今年共向省外調運帳篷6000頂。元月2日向青海調運帳篷1000頂;元月22日、也是正月初一的晚上,向新疆八一水庫災區緊急調運帳篷1000頂,在接到調令后,我們在新年之夜找不到運輸車輛、勞務人員的情況下,迅速啟動緊急預案、協調緊急調運機制,連夜組織列車配空和帳篷裝運,保證了救災物資專列整點啟運;8月5日,我們接到向云南洪災區調運的4000頂帳篷調撥令后,中心全體干部職工用實際行動踐行“三個代表”,以建立“社會救助”為己任,以對災區人民高度負責和忘我犧牲的精神,全員出動,從主任到職工都在裝運一線,頭頂烈日,抗戰酷暑,爭分奪秒,加班加點,為專列的提前啟程贏得了時間,從接到調撥指令到帳篷裝車到火車啟運總共只用了8個小時的時間,創下了全國帳篷調運的紀錄,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贊揚。與此同時,對于下撥省內災區的救災物資,都能按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調撥到位,沒有出現誤點誤時現象。
5、省本級緊急救援物資儲備有了一定基礎。為適應我省社會救助建設需要,總結去年千家坪山體滑坡救災工作的經驗,我們立足現有條件,采取多種方式進行了緊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初步建立起可滿足2000人需要的應急救援物資,這不僅為省內實施有效的緊急救援提供了物資保障,也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的一項探索和創新。
6、拓寬了社會捐贈渠道,認真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管理工作。經反復協調,我廳于5月份與教育廳、團省委聯合行文,在全省大專院校的應屆畢業生中開展了“帶走知識,留下愛心”的主題捐贈活動,整個活動,僅武漢地區已接收捐贈衣物及學習用品達5萬余件。9月份我們又開展了“上門求捐”活動,派專人與市內各大賓館、棉制品制作企業及在漢商會進行聯系,共接收到衣被3萬多件。為了加強救災物資的管理,我們對接收來的衣物實行統一包裝、分類存放,確保了救災物資質量。今年政府啟動寒衣被制作的時間比去年晚,任務又比去年多,為了在嚴冬來臨前將防寒衣被發放到群眾手中,我們一方面要求生產廠家在不影響質量的前提下加班加點,另一方面我們全體干部職工也利用元旦的休息時間,提前將省政府集中采購500萬元救災防寒衣被發放到位。
7、加強了省級救災帳篷的管理工作力度。今年五月份開始,我們根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大了省級管理帳篷的檢查管理力度,理順了省、市、縣三級對救災帳篷的管理關系,明確了各級的責任,先后對全省40個縣(市)的救災專用帳篷的使用、回收、管理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同時,對于建立省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為建立省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8、法國援建的項目基本結束。在民政部救災司和中國減災中心的組織下,該項目收尾工作順利實施,隨著法國政府駐華救災項目官員博甫先生的離任回國(今年7月份),中、法救災合作項目的主體工程也隨之完成。鑒于進一步合作的需要,根據法國政府的邀請和民政部的統一安排,10月份我廳又派專人隨同民政部考察團對法國災害管理部門的運行機制作了初步的考察。
9、順利完成了廳機關局域網的移交工作。上半年我們努力保障廳機關網絡的正常運行,同時,也積極參與廳信息中心的籌建工作,并協助完成了廳機關網絡的二期改造工程,承建了機關網絡的防病毒工程。在廳信息中心成立后,為了理順管理關系,明確職責,整合網絡資源,更好地發揮其功能,我們與廳機關順利地辦理了民政局域網絡系統的整體移交工作。
二、反腐倡廉工作效果明顯。
1.加強學習,提高認識。我們按照廳黨組、機關工委的統一部署,從抓干部職工“源頭治腐”學習教育入手,開展積極的思想政治工作,凡要求群眾做到的,黨員干部應模范帶頭,領導率先垂范。今年來,先后結合黨的十六屆三、四中全會精神的學習、源頭治腐“回頭看”評議活動等,聯系備災中心建設中的經驗教訓,舉一反三,“解剖麻雀”,使大家深刻的認識到做好備災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理論的要求,是體現“能力建設”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時期救災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
2.抓“源頭治腐”建設,促內部管理規范。我們按照廳黨組關于“源頭治腐”工作兩個《通知》的要求,一手抓黨風廉政建設,一手抓規范管理工作,加強了中心大樓的安全生產、保密工作,做到了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形成了一套系統、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全面提升了管理水平。一是制定了包括“源頭治腐”、內部綜合管理、業務建設、崗位責任制等近27項規章制度。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心特點的制度體系、基本達到了工作有制度、崗位有責任,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二是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制定制度、管理制度、監督制度的執行,在認真總結執行紀律、規章制度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開展了“執行制度回頭看”、源頭治腐“回頭看”學習教育活動,不僅有效的調動了群眾參與管理的積極性,而且賦予了制度深厚的群眾基礎和強大的生命力。三是堅持領導帶頭。凡制度要求不做的,領導帶頭不做;制度要求做到的,領導首先做到。在領導的率先垂范下,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事。今年在中心接待、車輛使用、晉職晉級、招標采購、租賃拍買等涉及“責、權、利”的工作上,黨支部都采取民主決策,透明操作,公開行政,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明顯違反制度的現象,群眾是滿意的。
3.強化“源頭治腐”意識,把倡廉工作落到實處。備災工作人員直接與救災款物打交道,既有救災款物的招標采購權,又有救災款物的發放管理權,而且這些所謂的“權力”都是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關乎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形象。因此,中心黨支部始終把從“源頭治腐”工作,作為加強經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內容,強化“源頭治腐”意識,建立“源頭治腐”工作的“防火墻”。在7月份接收8個廠家生產的3.2萬頂救災帳篷時,嚴格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對進庫帳篷抽查搭建,對于質量有問題的,全部返廠重做,切實做到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救災防寒衣被的招標采購工作中,中心黨支部明確要求相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接收生產廠家的“紅包”禮品,不得參加吃請,不得向招投標廠家提供相關信息,違反者嚴肅處理。
三、狠抓重點,不斷創新,積極探索適合備災中心特點的工作思路
今年是民政工作全面提升和創新的一年。也是備災中心迎來全面發展機遇的一年。特別是黨組確立的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為中心的年度工作任務和目標,對備災中心的業務建設和政治建設提出了更明確、更高的要求。中心緊緊圍繞黨組的要求,確立了“圍繞中心,狠抓重點,積極推進備災工作的全面發展和創新”的思路和目標。以“三個代表”的思想、四中全會的精神為指導,以學習周國知為動力,以構建和諧湖北為目的,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建設。為順利完成全年的工作打下了基礎。
1、加強支部建設,充分發揮黨員先進性作用。我們按照廳黨組、機關工委的統一部署,時刻與黨組的思想觀念保持一致,積極落實黨組的要求。支部成員責任明確,忠于職守,積極帶領干部群眾完成各項工作。在帶隊伍上,從抓黨員學習教育入手,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凡要求群眾做到的,黨員應模范帶頭,領導率先垂范,樹立了支部良好的風氣和形象。今年來,先后結合周國知的學習活動、行政許可法的學習活動、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建設等學習活動,緊密結合單位、個人的思想、工作實際廣泛開展交心談心活動,支委內交心談心、黨員與群眾交心談心、群眾與群眾交心談心,同時也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活動。大刀闊斧的批評錯誤的思想和傾向,大張旗鼓地表揚先進的人和事,使大家都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充分顯示了支部戰斗堡壘作用。
2、加強政治思想建設,努力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綜合素質。一是認真組織開展向周國知學習的活動。中心黨支部嚴格按照廳黨組和廳機關工委要求,利用雙休日到枝江市福星工程聯系點,開展了“學習周國知,落實‘五個一’”的專題教育活動,要求每位工作人員寫出學習心得體會,并聯系思想、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學習討論、交心談心活動。二是組織學習廳黨組關于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文件精神。中心黨支部始終抓住黨風廉政建設這根主線不放松,緊密結合中心具體管理救災物資的實際情況,時刻教育全體干部職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三是組織開展日記檢查、書法比賽等活動,提高全體職工的綜合能力。我們針對中心年輕人較多,普遍寫作能力不高的情況,從鍛煉培養年輕干部的角度出發,要求大家認真寫好日記、練好字,并定期檢查。四是組織學習有關業務知識。我們結合救災備災工作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民政部頒發的《中央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和救災帳篷實地搭建,注重學習借鑒接收捐贈工作方面的成功經驗,積極參加民政部和廳機關組織的業務知識講座、培訓。同時,今年來還委派了大量人員參與省里和廳里組織的檢查組,深入到基層學習和鍛煉。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到位。
我們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的總要求,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倉庫安全作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中。一是成立了以中心主任為組長的安全領導小組,分管副主任主抓安全工作,下設了安全工作辦公室,楊和平同志任專職安全管理員。二是專門制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工作獎懲辦法》兩部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并堅持按制度辦事,做到有考評,有獎懲。7月份,我們針對這兩項制度對中心的安全工作進行了半年總結。對未造成后果,但違反制度的同志責令在大會上作自我檢討,并按照《獎懲辦法》作了相應處理。10月份又針對倉庫出現的漏水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做了處罰,使大家看到了執行制度的嚴肅性。同時,也教育了大家要居安思危、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三是注重加大“綜治”建設的投入。良好的安全環境,是我們做好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重要條件。一年來,我們基于救災物資安全的考慮,除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外,加大了對倉庫設施的安全投入,先后配置和更新消防安全設施達6萬多元。四是注重抓好“綜治”中的協調工作。在抓“綜治”工作時,我們十分注重與轄區內的公安、城管、綜治委、社區、村委會及廳辦公室、救災處、后勤中心的聯系協調,同時,為了確保國家救災物資的管理、調運安全,我們還積極與鐵路、倉儲、勞務等部門取得聯系,共同制定了救災物資裝運的協調機制。
一年來,通過多次專項活動,大會小會上的強調,使大家深刻意識到安全工作是備災中心馬虎不得的大事、是要對黨組負責的大事,要克服麻痹思想,把“三防”(防火、防水、防脫崗)作為當前安全工作的重點。
五、存在的問題和明年工作重點
我們雖然較好地完成了去年主要目標任務,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廳黨組的要求和我們的愿望都還有一點差距。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少。一是救災物資的管理還不到位,對市縣的指導工作不夠;二是對接收的捐贈物品,雖然我們進行了分撿、統一了包裝,但清洗消毒等環節還未展開;三是救災物資調出后,跟蹤服務還不到位。
05年,省備災中心將繼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以“強化為民觀念,提高為民本領”為重點,狠抓隊伍的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中心職能,重服務,抓創新,強基礎,謀發展,圍繞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大局開展以下工作。
1.全面加強倉庫設施的配套建設,提高物資的管理、調運水平,爭創全國一流的備災倉庫。
一是加強倉庫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完成新購倉庫的規劃設計,積極爭取黨組按期落實經費,在此條件下啟動第一期6000平方米庫容面積的建設工作。
二是全面提升救災儲備物資管理水平。作為民政部指定的國家級物資倉庫,要嚴格按《中央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本著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管理好救災物資。同時,要爭取民政部的支持,不斷擴大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力爭救災物資存儲量位居全國10個倉庫的前列。
三是繼續高質量、高水平地完成救災物資調運工作。是否能安全、及時地將救災物資發往受災地區,是檢驗我們工作是否落實到位的重要環節。05年我們要進一步牢固樹立服務大局,服務全國、服務全省的思想,繼續發揚“反應迅速、調運及時”的作風,高標準、嚴要求,力爭做到省外調運10小時內啟運,省內物資5小時內到位。
2.進一步做好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與管理工作。一是要進一步加大接收社會捐贈工作的宣傳力度,有效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捐贈熱情;二是進一步建立健全接收捐贈工作制度,搞好接收管理;三是要采取定點接收與定向捐贈、集中接收與分散接收相結合的方法,有效擴展接收捐贈的工作面,有目的的開展一些主題捐贈活動;四是要搞好調查研究,為解決多頭捐贈問題,建立接收捐贈網絡體系探索新路子;五是要嚴格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對捐贈款物實行專帳、專庫、專人管理,并通過省民政廳網站定期公布接收和分配情況。
捐贈款管理制度范文6
一、彌補外匯監管政策漏洞
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而大規模的國際資本流動或將對一國經濟帶來沖擊,只有對跨境資金流動有效監管,才能防范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經濟帶來的沖擊,特別是在目前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資本項目也在逐步放開的形勢下,必須進一步健全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調整與制定相關政策,才能從根本上嚴防異常資金流動。
(一)當前外匯監管的政策漏洞
從貨物、服務、經常轉移、資本、個人、保稅區等政策分類看,現行政策體系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貨物貿易相關政策方面,海關與外匯局監管側重不同,海關側重對物流的監管,而外匯局側重對資金流的監管,二者在政策銜接上的漏洞將為異常資金流動提供渠道。以加工貿易為例,企業可通過“出口高報、進口低報”等方式流入資金,海關對報關價格的管理主要針對涉稅商品,進料加工項下的全部進口商品和絕大部分出口商品不涉及征收關稅,其報關價格在相當程度上由企業自行申報,而外匯局針對實際收付資金的監管,也無法對企業自行申報的報關價格進行監控。再如,海關對于工繳費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圍內以企業報價為準。外匯局工繳費的核銷以報關單數據為準,對工繳費率的高低沒有審核義務,監管的重點是外匯資金能否及時收回。由于監管重點不同,往往存在重復監管與真空監管的現象出現。服務貿易方面,目前我國對服務貿易項下外匯實行的是可自由兌換政策,無法規特殊規定的項目外,服務貿易項下的監管(材料審核)均由商業銀行代位執行,在當前服務貿易法規框架下,仍然延續著重對外匯流出的監管思路,對流入監管較為放松,如對境內關聯公司對外支付跨國公司代墊費用有明確的規定,而對境內企業向境外公司收回我方代墊款卻沒有相應規定。服務貿易項下范圍廣泛,種類繁多,轉口貿易、承包工程、運費、傭金等名目均有可能成為異常資金流動的渠道。經常轉移及收益方面,經常轉移項下的資金流入包括贍家款、捐贈款等形式,就目前的法規而言,捐贈款的流入在數額和用途上均不受限制,并且企業在接受捐贈資產作為其資本公積后,是屬于所有者權益的范疇,可以按照規定在適當的時候轉增實收資本。利潤匯回項下由于資金匯入及結匯審核難度較大,監管較為無力。資本項目方面,外方撤資資金滯留境內管理存在政策空白,對于外方投資者撤資資金是否必須離境、什么時間離境,法規并未做出限制性規定;現行短期外債管理政策在外債展期方面管理非常寬松,短期外債展期的條件、展期次數、展期期限、展期超過一年是否納入中長期外債管理等,均未做出限制性規定。個人外匯管理方面,從目前管理現狀看個人項下外匯管理主要集中在事中的“結售付匯、外幣現鈔存取與攜帶出境”環節,處于事前的外幣流入環節除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外,對個人項下外匯資金流入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此外,真實性材料的審核標準、審核尺度的不明確,如個人超限額結匯的真實性資料的格式、有權出具單位與提供虛假單據后果等未做進一步明確規定,使超限額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保稅監管區相關政策方面,《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及《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是2007年出臺的,在當時的國際收支形勢下,側重于“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理念,對購付匯業務進行了詳細規定,而對于收結匯業務涉及的很少。同時,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尚未實行電子數據共享,故其收結匯管理難度將加大,如何進行保稅監管區域企業收結匯問題日漸突出。區內轉口貿易外匯管理過于寬松,非法流入流出資金的調查取證很困難,控制跨境資金往來難度較大。
(二)彌補政策漏洞的建議
一是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隨著信息時代的飛速發展,統計數據作為基礎信息資源,對政府決策和統計分析的支撐作用越發重要,而現實中,統計數據往往根據政府職能部門的權限劃分,掌握在不同部門手中,或掌握不同的統計口徑,不同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和數據整合利用,將充分實現“1+1>2”的資源優化配置效益。為此,加強與海關、商務、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建立價格信息、稅收信息、物流信息和資金流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部門聯動,通過多方信息的比對核實,建立進出口報關等信息與外匯收支聯動監測機制,及時根據市場和企業動態變化,調整監管措施,奠定主體監管的信息基礎。二是整合和健全外匯“主體監管”體系。所謂“主體監管”,即以企業法人主體為單位,全口徑采集企業信息,在對企業進行非現場及現場監測后,實現分類管理的監管方式。目前,根據主體監管理念,外匯局已推行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由“逐筆核銷”轉為“總量核查、分類管理”,由“事前審核”轉為“事后監測”,但全口徑的主體監管尚未建立,隨著資本項目管理的逐步簡政放權,在未來對企業的外匯管理全面放松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健全主體監管以企業為主體,涉及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和數據統計等方面的全口徑管理體系必須提到議事日程,切實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三是針對當前外匯管理薄弱環節,加強和完善外匯政策針對性。2005年匯率制度改革之后,我國外匯管理的方式逐漸轉變,主要通過監管外匯指定銀行來實現對涉外企業和個人的間接監管。外匯指定銀行作為外匯資金收付和結售匯體系的樞紐,在跨境資金流動監管中承擔了大量真實性審查職責,但這與銀行自身作盈利主體的目標相矛盾,同時,銀行代位監管意識的強弱、方式和手段也直接影響到監管的效果,為非法資金出入境留下空間,這就要求外匯監管部門從外匯政策的有效性這一根本點入手,通過完善外匯政策,既為商業銀行代位監管提供有力抓手,也進一步堵塞異常資金跨境流動的便利渠道。如對超限額的服務貿易收結匯,增設境外收入來源證明材料等審核限制,并追加實施延伸核查機制。根據來料加工出口報單記載的加工費或收匯比例,核定來料加工收匯額度,嚴禁超報關單金額收匯的行為。擴大企業投資收益使用渠道,減少利潤集中流出。對外資利潤的分配、再投資、滯留、匯出等信息進行備案及核準管理。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將存在人民幣資金缺口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先決條件。制定股權價格評估辦法,明確股權所代表的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指導目錄,防止股權定價畸高和畸低現象。完善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政策,有效整合保稅監管區域相關法規與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相關法規,使區內區外政策趨于平衡,加強對提單轉賣交易真實性審核。
二、加強銀行外匯綜合頭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