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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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對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

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是指對非居民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管理。涉及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的管理,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一節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第六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并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

第八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第二節稅源信息管理第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監控機制,獲取并利用發改委、建設、外匯管理、商務、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關于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將信息使用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非居民或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同一涉稅事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后應當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信息傳遞表》(見附件4),并按月傳遞給對方納入非居民稅收管理檔案。

第三章申報征收

第一節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

(四)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附件1及非居民企業申報納稅證明資料或其他信息,確定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并將《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見附件6)送達被指定方。

第十五條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收集該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的信息,包括收入類型,支付人的名稱、地址,支付金額、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項目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發出《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見附件7),并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包括非居民企業從事其他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得,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其他收入項目。非居民企業有多個其他支付人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信息準確性、收入金額、追繳成本等因素確定追繳順序。

第十八條其他支付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協助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追繳事宜。

第二節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十九條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第二十條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工程作業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應履行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

(一)非居民納稅人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及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資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內機構和個人事項委托書及受托方的認可證明。

第二十一條非居民進行營業稅或增值稅納稅申報,應當如實填寫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工程(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二)參與工程或勞務作業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員的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

(三)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章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項目建檔、分項管理的原則,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的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準確掌握工程和勞務項目的合同執行、施工進度、價款支付、對外付匯、稅款繳納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付款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進行事后管理,審核其提交的報告表和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其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進行認定。對于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情形,稅務機關應該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利用售付匯信息,包括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貿易款項的歷史記錄,以及當年新增發包項目付款計劃等信息,對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項目實施監控。對于付匯前有欠稅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繳納,必要時可以告知有關外匯管理部門或指定外匯支付銀行依法暫停付匯。

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非居民參與國家、省、地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建設、企業技術設備引進等項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參與的合同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施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對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常設機構判定、境內外勞務收入劃分等事項進行重點跟蹤核查,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實施情報交換、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

第二十七條?。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將《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重點建設項目統計表》(見附件8),以及項目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收入和稅源變動情況的分析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第二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納稅情況實施稅務審計,必要時應將審計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稅務審計可以采取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審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境內難以獲取涉稅信息時,可以制作專項情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國對方提出專項情報請求;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自動或自報,提交國家稅務總局依照有關規定將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告知協定締約國對方主管稅務當局;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有必要進行境外審計的,可根據稅收情報交換有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欠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條對于非居民工程或勞務項目完畢,未按期結清稅款并已離境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見附件9),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告知該非居民限期履行納稅義務,同時通知境內發包方或勞務受讓者協助追繳稅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城管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環保、公安、工商、交通、物價、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處置手續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處置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整潔。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應當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完工后5日內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專業運輸車輛及其所屬單位進行公示。

第八條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亂倒;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不得超載運輸,不得拋撒泄漏。

第九條建筑垃圾運輸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督促運輸單位在清運時間內組織人力、物力或委托專業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做好車輛運行線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運過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條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度。

第十一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包括專用場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地。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統一設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地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地的管理人員,對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嚴格遵守管理,杜絕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內;合理安排傾倒,做好服務工作,并對棄置的渣土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五條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城管管理辦法范文3

工程進度管理辦法一一、進度控制的組織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建立進度控制目標體系,明確建設工程現場監理組織機構中進度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

2)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及進度信息溝通網絡。

3)建立進度計劃審核制度和進度計劃實施中的檢查分析制度。

4) 建立進度協調會議制度,包括協調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協調會議的參加人員等

5)建立圖紙審查、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二、合同措施。進度控制的合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推行CM承發包模式,對建設工程實行分段設計、分段發包和分段施工。

2)加強合同管理,協調合同工期與進度計劃之間的關系,保證合同中進度目標的實現。

3)嚴格控制合同變更,對各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審查后再補入合同文件之中。

4)加強風險管理,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及其對進度的影響,以及相應的處理方法。

5)加強索賠管理,公正地處理索賠。

三、進度控制的技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審查承包商提交的進度計劃,使承包商能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

2)編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指導監理人員實施進度控制。

3)采用網絡計劃技術及其他科學適用的計劃方法,并結合計算機的應用,對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動態控制。

四、進度控制的經濟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及時辦理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

2)對應急趕工給予優厚的趕工費用。

3)對工期提前給予獎勵。

4)對工程延誤收取誤期損失賠償金。

工程進度管理辦法二一、建筑工程中的項目安全管理

對于建筑工程來講,安全問題是一個重大的問題,必須從各個環節嚴格控制建筑工程中的安全。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很多部分,從采購建筑材料、施工管理、項目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有對項目安全方面的監督和控制,通過不斷提高安全監督能力、加大安全巡視力度、提高安全施工系數等等,從各個方面提高建筑工程中的項目安全管理,從而使得安全問題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保證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必須時時刻刻保證工程的安全性、保證施工人員以及設備等等的安全,所以安全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首先要明確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使得他們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必須恪盡職守、承擔起自己應盡的責任,從而能夠保障項目的順利開展和安全管理;其次,安全管理過程中,不僅要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且還需要對施工過程涉及到的人、設備、材料等等都做好相應的安全工作,從而能夠將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降到最低,保證施工人員、建筑物的安全,保證項目能夠順利實現。

二、建筑施工項目的進度控制

建筑施工項目的進度控制也是建筑項目管理的重要部分,進度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質量和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時能夠合理安排人力或者物力資源,通過優化項目管理的各項資源,設計和實施最能優化資源配置的施工策略,在施工過程中保障施工進度,同時保障施工的安全;在施工到一定時期時,需要對工程進度與工程計劃安排進行對比,保障建筑項目能夠按照計劃進行或者提前完成,如果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計劃,那么需要對落后的原因進行分析,制定出一個更加合理的施工計劃,從而保證后續的施工進度。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證施工進度的過程中,需要同時保證施工的安全與施工質量等等。

施工項目進度的控制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在制定施工計劃階段,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然后制定出合適的施工進度,同時還需要將施工計劃再次細分,從而規定出每階段具體的施工進度;第二,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進度控制,在施工過程中需要按照施工計劃中的施工策略進行施工,同時保證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人力或者其他資源,規定好施工進度的對比周期,從而能夠切實保障施工過程中的進度;第三,施工進度總結,在對比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后,需要對施工過程中需要改進的地方進行總結,從而能夠在以后的施工過程中進行改進;在整個項目完成之后也需要對施工過程中的進度控制重點進行總結,從而對于以后開展建筑施工中的進度控制有所幫助。

三、建筑項目安全管理的策略

通過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建筑項目的安全問題至關重要,不僅涉及到施工人員和建筑使用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還涉及到重要的財產安全,所以建筑項目中的安全管理必須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為此我們需要從以下幾點做起:

全員管理。安全管理是建筑項目施工過程管理中的重要內容,所以需要所有項目人員的共同努力,包括: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項目施工人員等等,一定要分配好每個人員的角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使得他們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明確自己承擔的安全責任,同時要真正肩負起安全管理的角色,使得所有人員能夠相互合作、相互協調、共同努力,保證項目的安全管理保證。

安全管理的目的。安全管理的內容主要是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因素進行管理,從而能夠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同時消除施工設備的故障,防止人員的受傷或者是財產的損失,從而能夠保障項目的順利施工和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的方針。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施工的重要原則,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首先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通過提高所有工程人員的安全意識,減低設備的安全事故幾率,通過提高安全防護的技術,能夠有效地保證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與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其他注意要素相協調,從而保證建筑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

安全管理的相關措施。通過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知,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安全管理是施工過程中應該重點考慮的因素,所以我們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施工環境的相關控制;第二,施工行為方面的相關控制。為此我們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相關的努力。

從施工環境方面進行相關的控制,在施工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優化施工方案,需要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各項資源,同時能夠改善施工設備的安全管理,提高設備作業的安全系數等等;第二,在開始施工以前,需要對施工環境進行相應的檢查,從而保證施工環境的安全,然后再進行相應的施工;第三,需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毒氣體、易燃易爆物品等等做好相關的存儲工作,同時在施工附近設置相應的滅火或者是消毒、防毒的設備,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

從施工人員方面進行安全控制,在工程的安全管理過程中,除了對環境進行相關的控制以外,人員的安全管理也是一項重要內容,為此我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對于全體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知識講解,使得他們了解相關的安全事宜,同時也需要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從而保證項目施工的安全;第二,針對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使得他們了解相關設備或者是建筑材料的知識,保證按照正確的操作步驟或者是儲藏方式進行施工。

四、施工進度控制策略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除了要進行一定的安全管理之外,還需要對建筑施工進度進行管理,要對相應的工程進行進度控制策略,為此我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進行合理的組織

在施工開始之前,需要相關的進度控制人員,根據合同要求的日期,與相關技術人員一起進行討論,從而制定出比較初步的施工計劃,作為以后項目真正施工的參考,在制定施工進度計劃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技術原則,現在的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離不開一定的技術策略,所以在制定施工計劃以前需要與相關的技術人員進行討論;第二,經濟原則,建筑施工過程中相關的部分或者是工程參與者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所以就需要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避免大的利益沖突。

(二)施工進度與安全的關系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建筑施工過程中的進度控制和安全控制是兩項重要的內容,在施工過程中兩者有可能會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在進行項目進度控制過程中與相關的安全控制出現沖突時,我們首先要保證項目的安全控制,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通過提高其他的技術設施,或者是增加人員、施工設備來保障施工的進度,絕對不能通過犧牲安全控制的方式加快工程的施工進度。

工程進度管理辦法三工程進度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能否順利執行的關鍵。在施工監理工作中,一般都把計劃進度和實際工程進度間的平衡作為控制進度和計劃管理的關鍵環節。實現計劃進度的方法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密切注視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間可能出現的差距,及時地督促承包人加快工程進度,以便按照計劃完成工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制定出一套控制進度的措施和科學的計劃管理方法,并根據合同賦予的職權監督承包人執行計劃,以保證工程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順利完成。

1進度控制

1.1單項工程進度控制

在工程開工之后,監理工程師應對整個工程進行專業分析,建立工程分項的月、旬進度控制圖表,以便對分項施工的月、旬進度進行監控。其圖表宜采用能直觀的反映工程實際進度的形式,如形象進度圖等,可隨時掌握各專業分項施工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間的差距。當出現差距時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進度緩慢信號,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匯報并提供資料,供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際進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如果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確實影響到整個工程的完工日期,應要求承包人盡快調整施工進度計劃。

1.2采用進度表控制工程進度

進度表是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每月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進度和現金流動情況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的報表,這種報表應由下列兩項資料組成:一是工程現金流動計劃圖,應附上已付款項曲線;二是工程實施計劃條形圖,應附上已完成工程條形圖。承包人提供上述進度表,由監理工程師進行詳細審查,向業主報告。當月進度報表反映的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失去平衡時,監理工程師應對這種不平衡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結合現場記錄和各分項所控制的進度以及實際完成的工程和工程支付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價。如果監理工程師根據評價的結果,認為工程或其工程的任何部分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相符合時,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采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進度,以確保工程按計劃完成。

1.3采用網絡計劃控制工程進度

用網絡法制定施工計劃和控制工程進度,可以使工序安排緊湊,便于抓往關健,保證施工機械、人力、財力、時間均獲得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因此承包人在制定工程進度計劃時,采用網絡法確定本工程關鍵線路是相當重要的。監理工程師除要求承包人制定網絡計劃外,監理機構內部也要求監理人員隨時用網絡計劃檢查工程進度。

采用網絡計劃檢查工程進度的方法是在每項工程完成時,在網絡圖上以不同顏色數字記下實際的施工時間,以便與計劃對照和檢查。檢查結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增加,這種情況會使整個工期延長,必須要求承包人對以后的關鍵線路上的工程采取加快施工進度或增加施工力量、縮短施工時間的有效措施,以彌補工程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距,使工程進度與計劃進度保持平衡。第二,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實施時間比計劃縮短,這種情況對縮短工期有利,此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整個工程實際進度情況和工程本身的需要并與業主協商,以確定本工程有無必要提前完成,并將決定意見通知承包人,不論何種情況都應要求承包人重新修定以后的網絡計劃,并檢查關鍵線路有無變化,作好修定后進度計劃管理工作以保證工程計劃的實現。第三,非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增加,一般情況均有調整的余地,對整個網絡計劃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超出了非關鍵線路所計劃的時間,而且沒有調整的余地,就要檢查是否會影響關鍵線路,甚至使非關鍵線路改變成為關鍵線路。如遇這種情況就應要求承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縮短非關鍵線路某些項目的施工時間,以保證關鍵線路的完工仍能滿足計劃的要求。第四,非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縮短,整個網絡計劃將不受影響。但應提醒承包人從非關鍵線路的工程項目中抽調施工力量加強關鍵線路上工程項目的施工,以達到縮短整個工期的目的。

城管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以下簡稱創優)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現代旅游功能,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旅游局設立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創優委),負責指導全國創優工作的開展。創優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并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創優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省(區)、地級市應設立相應機構,并負責本轄區內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國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采取多種形式,全面宣傳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整體形象。

第五條

國家旅游局設立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標志物。標志物主體由長城烽火臺、地球和中國旅游業標志三部分組成。

第二章申報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鼓勵旅游城市參加創優工作。參加創優工作的縣級市經上級旅游局向所在省、自治區旅游局申報;地級市及副省級市向所在省、自治區旅游局申報;直轄市直接向國家旅游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城市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市創優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申報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報的文件;

(三)市創優工作方案;

(四)市創優機構設置及聯絡方式;

(五)上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旅游局根據本轄區創優工作的總體安排及申報城市的實際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向國家旅游局報送參創城市名單。所報城市經國家旅游局審核后,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

第三章創建

第十條

參創城市應按照《標準》,向本市各相關部門分解目標責任,落實達標計劃。

為保證創建工作不走過場,自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后,創建工作原則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參創城市應對創建工作做好督促檢查,并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創優機構通報。

第十二條

參創城市應做好創建工作的宣傳發動,并與其它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相互促進。

第四章自檢

第十三條

參創城市在實施創建計劃后,應進行自檢。

第十四條

自檢工作由參創城市的創優機構統一部署,組織專門人員嚴格按照《標準》對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

第十五條

自檢范圍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所有單位和場所。自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后,參創城市可向上級旅游局提出初審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旅游局受理直轄市的初審申請。省級旅游局受理所轄副省級、地級市及縣級市經上級旅游局轉報的初審申請。

第五章初審

第十七條

參創城市申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該市創優機構的申請報告;

(二)該市自檢情況報告;

(三)該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名錄和地址;

(四)該市自檢情況打分表。

第十八條

省級旅游局在審核參創城市初審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初審組,對參創城市進行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

初審組應對《標準》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省級旅游局應對初審組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認真審核,作出初審結論。對初審合格的城市,可向國家旅游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旅游局在審核直轄市的初審申請材料后,可以明查暗訪形式進行初審工作,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旅游局對驗收申請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作出是否進行驗收的決定。

第六章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級旅游局初審報告;

(二)初審打分表;

(三)參創城市的自檢工作報告及自檢打分表;

(四)參創城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參創城市的創建及初審情況,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組應當向國家旅游局提交驗收報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批準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

國家旅游局對驗收合格的城市,經商有關部門意見后,正式命名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頒發證書和標志物。

第二十八條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稱號,不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標志物及其平面圖形的宣傳品。

第八章復核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稱號的城市應保證創優工作的連續性,并根據驗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復核工作。省級旅游局對所轄已命名的城市要進行日常檢查,并參與復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復核工作每兩年可組織一次。復核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旅游局以適當方式公布復核結果。

城管管理辦法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城管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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