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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健康權范文1
又半個多小時后,叢洪良教授回來了。他急匆匆地揩了一下額頭上的汗水,草草地洗了一把臉,這才坐下來說,一名老年冠心?。–HD)患者,繼發慢性腎臟疾?。–KD),剛從外院轉來入住。他去下了醫囑后,這才擠出時間接受記者的采訪。從這名老年病人說起,叢洪良教授隨后對記者闡述了他多年倡導的“老年患者治療心臟,千萬別忘了保護腎臟”的學術觀點……
慢性腎臟疾病與冠心病是“孿生兄弟”
采訪一開始,叢洪良教授首先介紹了人體兩大“要件”——“心”與“腎”的相互關系。他說:“心臟和腎臟作為控制機體有效循環和血流動力學穩定的兩個重要器官,在生理功能上相互依存,在病理狀態下相互影響,在治療學上又有許多的共同之處?!?/p>
叢洪良教授認為:“從心臟病學而言,冠心病與慢性腎臟疾病是密切相關的;尤其是老年患者,隨著年齡的增加,腎小球濾過率會逐漸下降。然而,臨床對慢性腎病的關注嚴重不足。”
叢洪良教授進一步解釋說:“‘心’與‘腎’作為均與血管相關的兩個器官,在臨床治療過程中,絕不能顧此失彼,我們需要有一個一體化的治療方案;也就是說,在心血管疾病的治療中不能忽視心血管疾病治療方法對腎功能的影響,使用估算腎小球濾過率、尿蛋白等更敏感的指標對腎臟功能進行監測。此外作為抗動脈粥樣硬化的重要治療藥物——他汀降脂藥物對腎臟的影響同樣值得關注。”
叢洪良教授認為,慢性腎臟疾?。–KD)是危害嚴重的公共問題。因為這一疾病本身可最終導致腎衰,需要透析及腎臟移植,患者才能存活。在美國,有13%的成年人存在CKD。而CKD更大的危害在于心血管(CV)事件和死亡風險顯著增高?!笆聦嵣?,很多患者在進展成終末期腎病前就因心血管事件而死亡。國外有研究表明,約有50%的慢性腎病患者伴發冠心病,而在所有冠心病患者中,約有20%到30%的患者伴發有慢性腎病,這提示心腎共病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兩者的病理關系密切相關,幾乎是一對‘孿生兄弟’?!?/p>
為了能夠更清楚地說明問題,叢洪良教授進一步解釋了冠心病與慢性腎臟疾病的病理關系,他認為:“兩者的關系表現在慢性腎臟疾病與冠心病相互影響上。一方面,慢性腎病會加重患心血管疾病和事件的風險;另一方面,冠心病患者更容易合并慢性腎臟疾病?!?/p>
叢洪良教授進一步介紹說,我國心臟病專家霍勇教授等曾回顧性分析了3589名接受過介入治療的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ACS)患者,根據患者入院時行造影前血清肌酐水平,運用簡化 MDRD方程對所有患者估算腎小球濾過率,結果發現,接受過介入治療的ACS患者CKD發生率高達62.6%。因此CKD加重患CHD和發生心血管事件的風險。冠心病患者合并CKD無異于雪上加霜,CKD嚴重影響CHD患者的預后。此外,2000年至2005年的美國腎臟數據系統顯示,患者年齡大于或等于66歲,發生過心肌梗死(MI),或首次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PCI)或冠脈搭橋術(CABG)的病人,CHD患者兩年死亡率為:合并CKD者明顯高于無CKD者。
兩種病患的四大“非傳統通路”
那么,慢性腎臟疾病與心血管疾病之間的關系為何如此密切呢?對此,叢洪良教授解釋說:“傳統上認為,慢性腎臟疾病與心血管疾病有共同的發病‘通路’,在機體內外多種危險因素的作用下,機體引起氧化應激反應,發生慢性炎癥及血脂異常,機體組織或內皮的功能受損,作用于全身血管動脈粥樣硬化發生,心肌梗死、卒中,腎功能不全及外周動脈疾病,繼續發展引起器官的病理性重構,靶器官受損引起心衰、腎衰,最終導致死亡?!?/p>
而慢性腎病之所以會加重患心血管疾病和事件的風險,嚴重影響CHD預后,叢洪良教授認為,這其中的原因在于:CKD患者除傳統心血管危險因素,比如老年、男性、高血壓、高LDL-C水平、低HDL-C水平、糖尿病、吸煙、缺乏體力活動、絕經、CVD家族史等因素之外,還存在特有的非傳統危險因素如蛋白尿、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增高、脂蛋白a和載脂蛋白a異構體、脂蛋白殘粒、貧血、異常鈣/磷代謝、細胞外液容量超負荷、電解質失衡、氧化應激、炎癥(CRP)、營養不良、血栓形成因素、睡眠障礙、NO/內皮素失衡等。
生命和健康權范文2
1.1進化的人權
人權,又叫基本人權、自然權利、人類基本權利,人權就是人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是一個不斷進化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生存與發展成本越來越高,對生活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在蠻荒時代,人類只要滿足生命權、分配權就已經足夠;到了農業世代,勞動權、自由權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當今時代,僅僅只有生命權、分配權、勞動權和自由權已經不能保障一個人的正常生存,還得要有公平權、教育權、發展權、政治權等人權。
1.2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是最高級人權,是保障一個人基本生存的人權?;救藱嘀獾娜藱嗍怯苫救藱嗯缮?,基本人權也是不斷進化的。在當代,要保障一個人能生存下去,至少需要生命權、自由權、教育權、勞動權、人格權、健康權、生態權。(1)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么一切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2)自由權。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3)教育權。當代以及未來,勞動越來越復雜,沒有教育一個人無法獲得勞動技能,不能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來保障自己的生存。教育權是勞動權和發展權的基礎。(4)勞動權。在當代,如果沒有勞動權來保障就業的公平與公平地獲取勞動報酬,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公平就業,無法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甚至不能公正公平地獲得勞動機會,他的勞動成果或勞動機會就會被別人剝奪侵占。因此,只有勞動公平,即就業公平與獲取勞動報酬的公平,尊重個人勞動,才能保障一個人的人格權、發展權。(5)人格權。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與他人相區別的獨特而穩定的思維方式和行為風格。人格是一個整體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傾向性和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征的總和。其中,尊嚴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6)健康權。健康權是生命權的延伸。由于當前世界整個發展模式都是貨幣之上,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公眾健康權益屢遭侵犯。沒有健康權,也就談不上生命權。在當前環境下,把健康權從生命權中突出獨立出來,顯得尤為重要。(7)生態權。生態權是健康權與財產權疊加之后的拓展。生態權得不到保護,就沒有健康權、生命權和發展權。
1.3當代人權的基本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沖突也有重疊之處。當代主流觀念,人權應該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獲助權、公正權、教育權、發展權、民族自決權。目前,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內容主要有安全的權利、自由的權利、政治的權利、訴訟的權利、平等的權利、福利的權利、民族的權利。
2人權與生態法治
由于法律是最高社會規范,是其他社會規范的基礎,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文件,是保障社會有序、維護社會公平的最根本措施。人是社會的基礎,人權又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權利。因此,所有法制活動,首先要保障人權,任何社會活動不得侵犯人權(人權至上定律),也即人權至上。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要實現生態法治,首先要把生態法治提高到人權保護的高度,把保障公民健康權、公民生態權的理念作為生態法治的理論基礎,融入生態法制建設中。
3進行罪因溯源是我國生態法治的關鍵
目前,我國生態法治的根本障礙是忽視了健康權、生態權,沒有對生態違法進行罪因溯源:一是在司法實踐上,對生態違法懲治力度偏小,犯罪成本小。二是沒有溯源研發者,以致于在暴利的誘惑之下,將所掌握的專業知識技能轉換成犯罪技術方法。三是監管者缺位,為了GDP,對轄區內生態違法熟視無睹,甚至間接參與。四是在立法上違背罪刑相當原則。生態違法犯罪,比投毒罪的犯罪動機與行為更加惡劣,投毒者只是為了泄私憤向被害者投毒,而生態違法者是為牟取暴利向公眾投毒;比投毒罪影響范圍更廣,投毒罪只涉及少數受害者,而生態違法的受害者涉及整個區域甚至全世界;比投毒罪危害程度大,危害持續時間長,投毒罪只影響事件發生的一段時間,而由于生態違法犯罪手段隱蔽,再加上監管者可能的袒護,發現困難,等發現時危害時間已經很長,危害程度已經十分嚴重,治理起來十分困難,需要長達幾年、幾十年,甚至幾百年。因此,我國生態法制建設的關鍵,是要將罪因溯源理論與方法應用于生態立法與司法。
4建立全球安全網絡
在立法、司法理論與技術上解決了生態法治障礙,還必須要有全球安全網絡支撐生態法治,才能實現生態法制建設目標。全球安全網絡的核心,是生命地球系統的建設。
4.1生命地球
生命地球的實質,就是把整個地球,乃至整個宇宙,當作一個生命體。人類只是其中一個分子,我們在生活、發展的同時,賦予其活力和智慧,增強其自穩性,維護地球健康。生命地球的實現途徑就是要構建“和諧地球”和“安全地球”,目標是“幸福地球”。和諧地球的建設,首先要樹立“民心物體”的理念,即“萬民是我心,萬物是我體”,眾生平等,共享地球(宇宙)?!吧鷳B和諧”就是推行“按需生產,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快樂生產,清潔生活,勤儉生活”的生產生活方式;“社會和諧”就是政府在保護人權同時,還要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心理和諧”就是營造自由與公平的環境,發展先進文化,提高公民素質;“安全地球”就是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維護生態安全、社會安全、個人安全。
4.2安全地球
安全地球,就是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維護生態安全、社會安全、個人安全。安全地球包括地球的安全監測、地球健康評估和預警、安全維護和系統溯源。
4.3安全監測
(1)立體地圖。通過航天平臺,應用數字地球、智能地球、GoogleEarth技術,建立精準立體數字地圖系統,通過互聯網。面向大眾、用于一般定位和報警的普通精度立體地圖,免費,高精度專業應用部分可以適當收費。(2)航空重點監測。對于一些突發事件,通過航空平臺,采集高精度數據,與數字立體地圖實行無縫鏈接。(3)地面實時監測。對于一些重點區域,通過視頻進行實時監測,并與數字立體地圖進行無縫鏈接。(4)地面專業調查。對于一些精度要求更高、需要更詳細的地面調查或進行科學研究,由外業人員攜帶便攜數字終端,開展專業調查。(5)用戶終端。所有用戶終端,都應該具有實時通信、廣播信息接受、GPS定位、一鍵緊急報警并實時發出報警時所在地理信息等基本功能。專業應用:通過手持移動終端,現場采集數據和進行預處理,可應用于各種野外作業。溯源:通過終端,對溯源對象進行檢測、追蹤、定位與事件回溯。個人用戶:普通應用。個人信息交流、廣播信息接受、普通定位、緊急報警、個人健康檢測等。
4.4健康評估和預警
通過對生態健康、社會健康、個人健康狀況進行實時監測,通過智能評估軟件進行健康狀況評估,發出安全隱患預警。
4.5安全維護
生命和健康權范文3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倍f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設定在特定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上的專有權、排他權。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通過權利限制來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這些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照顧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個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不同的經濟特性,包括非物質性、消耗無損耗性、非占有性、累積性和再生性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產是將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固化下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其成本會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傳播性,并且可以為許多人同時擁有并使用,從事實上說,任何人都利用它來為自己謀利。那么,于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為其提供專門的保護,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壟斷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將會被他人無償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肯定與補償,其創新的熱情也必然會遭受打擊,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將無從談起。于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壟斷的、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使用這種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一旦享有了這種排他的權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開發、智力投人的成本,并獲取較高利潤。它充分體現了人的勞動價值及人的尊嚴和自由。其次,知識產權法保護智力成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社會、全人類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
2、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藥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預防和治療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質,是保證人類生命健康權基本權利實現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質。由于制藥行業比別的行業需要更大的投資,新藥的需耗費大量的投資和較長的時間,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那么藥品研發便成為一種公益活動,而對于制藥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難以期望他們繼續新藥的研發。因此,TRIPS協議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對醫藥產品和方法授予專利,使得受到專利保護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上揚。藥品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有權利,是法律賦予藥品專利人的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故將藥品納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中,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而且從客觀上來說,其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適合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欠發達國家而言并無優勢可言,因為發達國家擁有世界注冊商標的絕大多數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卻使得欠發達國家增加了發展成本,而且,一些藥品研發商和生產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借用藥品專利權保護之名,對藥品進行壟斷,大幅度地提高藥品價格,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由于經濟原因而無法獲得一些必需藥品,所以這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死于各種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權、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權,而對藥品實施專利,限制藥品的獲得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綜上所述,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專利權固有的壟斷性和生命健康權的天然合理性。藥品專利權時壟斷性的權利,專利權人可以壟斷性地控制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左右藥品的價格,其昂貴的價格嚴重影響了貧困地區的居民獲得醫療。又因藥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證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無力購買的情形下,人們別無選擇,只有放棄生命或健康。此時,人類的生命健康權這項基本人權何以實現?目前,盡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療的,如艾滋病、腫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獲得藥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藥物價格昂貴,這其實是一個社會悲劇?!妒澜缛藱嘈浴返?5條第1款宣稱:“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它明確地表達了人類獲取必需藥品的權利,可是在這種強勢的藥品專利權保護體制下,這種基本人權的實現卻困難重重。
三、人權與藥品專利權的調適
在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鄭成思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對于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和誠實的競爭者而言都不是障礙,自然也就不會與真正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知識產權與人權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于二者時而表現出來的沖突,我們考慮的是孰輕孰重的問題而非肯定誰否定誰的問題。從人權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權是基本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普遍的權利,而知識產權主要是保護私人利益和投資的,是可以轉讓、交易、變更甚至征用的權利。問題并不在于知識產權本身與人權有什么沖突,而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以及在行使的過程中如果對人權造成損害,何者應居于優先地位的問題。健康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健康的維持是個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條件,在健康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個人有權獲得醫療照顧。與健康相關的藥品專利,從根本上說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沒有任何沖突的,藥品專利權人為了獲得生產、銷售某種藥品的獨占權,必須研究開發新藥,這種研究開發所用周期較長,投資也相對較大,如果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則難以激發、支持藥品發明,從而也不可能為實現人類的健康權提供足夠的醫療條件。專利權人為了收回投資或者為了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勢必會將藥品價格維持在一個較高水平上,這與收人較低者充分享受醫療保障的權利產生了沖突??梢钥吹?一方面,制藥工業界將藥品專利保護視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認為是否能夠獲得廉價藥品關系到其廣大民眾的生死存亡,這導致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協調與平衡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關系呢?
1、藥品專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藥品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所以,藥品專利制度本身不是獲得藥品的障礙,且合理的專利制度會促進藥品的研發,有助于醫學的發展,最終服務于公共健康,使公眾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眾為了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價??梢?,藥品專利的壟斷性保護已經阻礙了藥品的發展,這與設立藥品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為了保護藥品專利而犧牲部分人的基本權利。為此,各國政府應加強協作,允許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衛生健康狀況,可以對某些關涉大眾衛生健康的基本藥物實施強制許可。目前,許多政府已經在立法及實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藥品強制許可已是國際普遍性的作法。強制許可,又叫非自愿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知識產權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經其許可而利用其權利客體,但應向知識產權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強制許可通常用于藥品的生產,這種方法可以減少專利制度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公眾可以較容易的獲得價格適當的藥品。藥品的強制許可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及技術傳播,有利于全人類健康權的保護與實現。所以,完善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將是解決藥品專利制度與人權保護相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解決藥品專利權保護與人權實現的問題上,除了對藥品實行強制許可制度,還應該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給藥品專利保護以適當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專利權人以足夠的時間獲得對其發明的投資回收,其次可以為其他社會公眾進行進一步的革新創造條件。這個期限屆滿,該專利即進人社會公眾自由使用的公共領域。但是此種保護期限應排除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傳染病大規模暴發的情況,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權。
生命和健康權范文4
一、充分利用和重組教材,強化生命教育
1.教材內容體現對生命權的保護。蘇人版初中思想品德的第四單元《熱愛生命》、第五單元《遵紀守法》中有對生命權保護的內容。教師要教育學生保護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保護自己的人身尊嚴。2.安排拓展性“生命教育”內容。教師要結合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從實際生活和時事熱點中挖掘素材,對教材內容進行補充和重組,滲透生命教育的內容,讓學生學會做人、做事、關心、合作、學習,讓他們珍惜生活,熱愛生活,做生活的主人。3.通過實踐讓學生感悟人生。初中思想品德課教學要引導學生直面人生,懂得保護自己。而現實生活中的洪水、冰雪災害、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頻發,教師要引導學生關注生命,面對災害要勇敢地活下去,要配合教材對學生進行求生演練。
二、改變傳統教學方式,讓學生體會生命價值
教師要改變單一的灌輸式教學,要聯系學生的生活實際,引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體驗生命價值,感悟生命美好。1.創設教學情境。教師要將生活與思想品德教學結合起來,從生活中挖掘素材,創設具有實際意義、學生感興趣的情境,讓學生產生親歷實踐的體驗。如在《生命只有一次》教學中,教師創設如下情境:“小明十分崇拜會武功的大俠,能從很高的地方跳下來也摔不死,十分想體會一下當大俠的感覺,所以有一天他從樓上跳下來,結果卻摔斷了腿。(1)你覺得小明做得對嗎?為什么?(2)電視中那摔不死的鏡頭是真的嗎?(3)人死了還會活過來嗎?教者通過創設情境,讓學生明辨是非,懂得珍愛生命。2.注重啟發引導。在思想品德課教學中,教師可以營造民主、和諧的氛圍,創建開放性課堂,通過啟發誘導體驗社會、體驗生活,將思想品德課變成生動活潑的生活課、體驗課。如在“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教學中,教者設計如下:師:(播放音樂)欣賞優美的景色,聆聽動聽的音樂,你會想到什么?生1:想到希望,那是春天中各種生命的復蘇。生2:想到頑強,那是世界萬物對生命的渴求。師:我們在短片中感受到自然萬物的勃勃生機,作為“天地之精華”的人類,又何嘗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保護自己的健康呢?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什么是生命健康權?生:包括生命和健康權,其中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師:我們每個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權,但作為未成年人還享有哪些權利呢?生:受撫養權、受教育權、繼承權、榮譽權。師:如果把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權利比作“100000……”,其中“1”代表什么?生“:0”可以是受撫養權、受教育權……,而“1”則代表生命健康權。師:離開了生命健康權,其他權利都是一句空話。3.培養探究意識。教師要改變重知識性缺乏生活性的現狀,設置開放性的題目,關注學生的成長,加強課堂教學與生活的溝通。如在“探索人生的真諦”教學中,教者讓學生針對甲、乙、丙三人不同的人生態度展開討論,甲:我創造,我快樂;乙:我清閑,我快樂;丙:我享受,我快樂。學生對此展開了積極的討論,有學生認為,只有經歷創造,人的生活才有意義;也有學生認為,創造、清閑、享受三者缺一不可,沒有清閑、享受的生活我們會活活累死……教師適時播放十大人物之一———中科院院士林俊德的事跡,讓學生感受他是如何度過人生的。學生在引證諸多歷史人物的基礎上,經過分析討論,得出“人的生命不在長短,而在其質量”的結論。4.加強合作學習?!蔼殞W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庇捎趯W生的知識背景、學習能力、興趣愛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教師要通過小組合作,讓他們通過傾聽、交流、討論、爭辯提高合作技能,分享學習和生活經驗。如在“走進情感天地”教學中,教者讓學生扮演唐代大詩人李白,他曾面對長江而寫下了兩首感彩截然不同的詩句,由1~5組扮演流放途中的李白,6~10組扮演大赦后重獲自由的李白,分組齊讀詩句,體會一下李白當時的心情。接著,小組討論:為什么李白面對同一條長江,會有不同的情緒體驗?詩人兩次不同的情緒變化說明了什么?
三、注重親歷體驗,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生命和健康權范文5
2002年11月7日原告耿某在被告(某醫院)處進行體檢時,被發現宮頸長有息肉,并初認為宮頸病變。2002年11月12日原告到被告處就醫入院,并做leep宮頸錐切加宮頸息肉切除術,術后制作了宮頸病灶標本,以做病理檢查。次日原告出院。之后原告接到被告在送標本過程中將其宮頸病灶標本丟失的通知。雙方于2002年11月28日進行協商,被告愿采取“每3-6月復查宮頸涂片細胞學檢查,觀察期為2年,宮頸細胞學涂片復查費用由院方負責”的補救措施。2002年12月30日原告到北京市婦產醫院進行新柏氏膜式超薄細胞檢測(TCT),2003年1月6日檢測結果為炎性,用去醫療費311.2元。2003年2月9日原告到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就診,醫師注明“曾有宮頸炎及息肉切除史,來院進一步檢查以排除病變”,同月24日在該院做陰道鏡檢查,顯示為慢性宮頸炎,同時做頸管刮出物活檢,27日診斷為急性及慢性宮頸及宮頸內膜炎,用去醫療費230元。2003年2月8日、2月17日和2月24日原告三次到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就診,診斷為抑郁狀態,建議休息一周或兩周,必要時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451.5元。2003年2月8日至2月24日原告來往于住所和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北京大學第六醫院乘坐出租車的費用共計767元。原告單位出具的證明稱,原告的月工資為1794元,從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4日原告因病多次請假影響工作而減少收入2100元。
另查,據沈鏗和郎景和主編的《婦科腫瘤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第27頁顯示“宮頸錐切在診斷方面的指征為:…⑦細胞學、陰道鏡和活檢可疑浸潤癌;⑧疑為子宮頸腺癌。只要有以上其一,都應做宮頸錐切進一步診斷”;第37頁顯示宮頸病變“系指在宮頸區域發生的各種病變,包括炎癥、損傷、腫瘤(以及癌前病變)、畸形和子宮內膜異位癥等”,第37頁“宮頸癌前病變至發展成宮頸癌是一個較為長時間的過程,大約是10年”。雙方對此書內容的真實性表示認可。
二、判決結果
本案原告到被告處就醫入院,并做leep宮頸錐切加宮頸息肉切除術,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醫療服務關系。術后,被告制作了宮頸病灶標本,以待做進一步病理檢查。之后被告在送標本做病理檢查的過程中將該標本丟失。該丟失行為表明被告的醫務人員在對原告的病灶標本進行保存和移送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且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由于被告的上述醫療過錯行為造成了原告在被告處應做的病理檢查沒有進行,進而使原告對自己是否存在其他病狀無從知曉。盡管原告在事后在其他醫院又進行了活檢,但所依據的標本是被告術后的其它身體細胞,其檢查結果無法和依據被告所丟失的最直接病灶標本做出的檢查結果無法相比較。故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的知情權。同時原告因對自己的生命、健康的具體情況無從了解,經常焦慮、煩躁進而被診斷為抑郁癥狀,故被告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權。依上所述,可以得知被告的醫療行為構成了醫療侵權,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予以賠償。
對于病情監測的賠償數額,因“宮頸癌前病變至發展成宮頸癌是一個較為長時間的過程,大約是10年”,由于現無從知道原告的具體病情,故應從最壞的結果考慮對其病情監測的年限,即以監測十年為宜,但無論原告的病情如何,究其根本原因是其自己身體自然發展所致,所以該監測10年的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同時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由被告承擔5年的監測費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其具體數額為每次檢查費和基本醫藥費272元,每年4次。對于進行治療抑郁癥狀的賠償數額,其每次數額依據已發生的三次治療所須的平均費用為150元,其具體治療次數因無法確定,考慮到今后雙方解決此事的方便,本院對被告應于賠償的治療次數予以酌定,由被告一次性給付。同時對于上述監測和治療所造成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本院將依據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合理獎金收入、合理監測和治療時間及出行費用予以認定。另鑒于被告的行為已對原告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具體數額本院予以酌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判決如下: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耿某從2002年12月起至2007年12月每年4次的病情監測費5452元、抑郁癥狀治療費1500元、誤工工資2460元、誤工獎金4000、交通費6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9912元。二、駁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述。
三、案件評析
本案中存在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討論
(一)幾種醫療過錯行為的辨析
鑒于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醫療過錯行為的規定較為繁多,且不易區分,審判實踐中掌握起來也比較混亂,所以在對本案進行定性之前有必要對相關概念進行辨析。
依據《民法通則》、《刑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及衛生部于2002年7月19日通過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等相關規定,醫療過錯行為依其主觀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故意行為,醫療過失行為依其主觀狀態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一般醫療過失行為,其中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可分為醫療事故行為、須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普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1,其中醫療事故行為又可分為醫療事故犯罪行為和普通醫療事故行為。它們的區別如下:
1、涵義:上述行為中,醫療事故犯罪行為和醫療事故行為的涵義在刑法第335條和條例第2條中有較明確的體現,即前者為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后者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其余幾種行為的涵義筆者以為,對于須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依條例第14條,是指造成了條例第14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應于12小時內向行為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經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對于普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發生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中的后果,而依條例第14條無須報告,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對于普通醫療事故行為是指不構成醫療事故犯罪行為的醫療事故行為;對于一般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除了上述醫療過失行為之外的醫療過失行為;對于醫療故意行為,應是指醫務人員利用醫療活動的便利,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
2、主體:醫療事故犯罪行為和醫療故意行為的主體為醫務人員,其他醫療過失行為的主體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
3、主觀過錯:醫療故意行為的主觀狀態為故意,醫療過失行為的主觀狀態為過失,其中醫療事故犯罪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為重大過失。
4、性質:醫療事故犯罪行為是犯罪行為;醫療故意行為可以是犯罪行為也可以是一般違法行為,即如果造成患者輕傷以上的不同后果,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或故意殺人罪等,如果造成患者輕微傷以下的后果,便是一般違法行為。普通醫療事故行為、須報告的重大醫療行為、普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一般醫療行為均構成一般違法行為。
5、性質的認定程序: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構成犯罪的行為和醫療事故犯罪行為須經過嚴格刑事訴訟程序方能予以認定。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法院、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可作出認定;對于醫療事故行為,依條例有兩種認定途徑,其一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予以判定;其二可以由醫學會組織鑒定;除此之外,其他機構均不能直接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包括法院,即法院在案件的審理當中,也不能根據案件事實直接認定訴爭的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對于須報告的重大醫療行為,在其發生后由醫療機構報請衛生行政部門判定,不能判定的由醫學會鑒定,法院在審理中也可直接予以認定。對于普通重大醫療事故行為和一般醫療過失行為,法院亦有權直接認定。
6、認定的條件: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構成犯罪的行為和醫療事故犯罪行為,須符合刑法規定的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須構成相關規定中的法定要件,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要件;對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包括醫療事故行為,須符合條例和標準所規定的法定后果,未達該后果而符合民事侵權相應要件的應為一般醫療過失行為。
7、法律后果: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構成犯罪的行為和醫療事故犯罪行為,須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內部紀律處分2.對于醫療故意行為中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普通醫療事故行為、須報告的重大醫療行為、普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一般醫療過失行為,須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內部紀律處分。
(二)本案中醫療機構的責任認定
依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將原告的宮頸病灶標本丟失,該行為構成一般醫療過失行為,其理由為:依據民事侵權的責任要件,醫療行為欲構成一般醫療過失行為須同時滿足醫療行為違反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主觀上存在過失、存在損害后果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個條件。
1、本案被告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醫療行為
本案中被告對做原告做了leep宮頸錐切加宮頸息肉切除術,術后制作了宮頸病灶標本,以做病理檢查,后被告在送標做病理檢查的過程中將該標本丟失。該丟失行為本身便表明被告在醫療行為的進行過程當中,沒有按照醫院保存病灶標本操作要求對原告的病灶標本進行妥善保管,違反其相應的保管義務,故該丟失行為證明了被告的醫療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的要求。
2、被告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失
依照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規則3,上述丟失行為同時表明,被告的醫務人員在對原告的病灶標本進行保管和移送的過程中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對該病灶標本未盡到醫務人員應盡的合理注意。故被告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存在主觀上的過失。
3、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由于被告的上述過失違規醫療行為造成了原告在被告處應做的病理檢查沒有進行,進而使原告對自己是否存在其他病狀無從知曉,盡管原告在事后在其他醫院又進行了活檢,但所依據的標本是被告術后的其它身體細胞,其檢查結果無法和依據被告所丟失的最直接病灶標本做出的檢查結果無法相比較。故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相關權利。此時有一個問題需要討論,即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侵害的是原告的何種權利?筆者認為應是生命、健康的知情權,其理由為:
第一,相關概念的辨析: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體的功能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二者密切相連,但前者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滿,后者保護的是各個器官乃至整個身體的功能健全;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物權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現代物權法中物是指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其范圍包括從人體上分離的物體;
第二,息肉及病灶標本的性質分析:(1)本案中被告丟失的病灶標本原是在原告體內由于原告自身生理機能的發展而生出的息肉,在從原告身體上切除之前應是原告身體權支配范圍內的肌體,現基于原告的允諾,被告切除該息肉行為的違法性受到阻卻,故該切除行為不構成對原告身體權的侵害。(2)在息肉從身體上被切除后,由于其與身體的分離,其性質便發生了變化,即此時該息肉已不是原告身體權支配范圍內的肌體,而是原告所有權所支配的標的,原告對其可以合法的利用,包括將其用作病理分析的標本。(3)對于該息肉而言,通過對其進行病理分析作出良性或惡性的判斷,原告可以知曉自己的身體功能出于什么狀態、該狀態是否危及其生命及危及的程度,所以其是原告生命和健康的信息載體?,F原告基于該息肉蘊涵有了解自己生命、健康的信息,并基于對被告擁有該信息的分析判斷能力的信任,對被告作出允諾,允許被告將該息肉制作成病灶標本以便進行病理分析,由于該息肉被用為上述用途,其性質進一步發生變化,即此時被制作成標本的息肉既是原告所有權支配的標的,同時鑒于其是原告借以了解該自己生命健康的信息載體,原告享有依靠該載體獲取其生命、健康信息的知情權。實際上從該息肉的生出起,其便是原告生命健康的信息載體,原告便享有通過它了解自己生命健康的知情權,只是其外化和突顯是在原告允諾被告將其作成病灶標本時。
第三,本案權利的選擇:鑒于該病灶標本是原告雙重權利的標的物,依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和對原告給予充分保護的考慮,本案將原告對自己生命健康的知情權作為被告侵害的客體。
在這里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生命健康的知情權的概念在我國的法規中沒有明確提出,此處便涉及一個學理上爭論的話題,即侵權法的保護對象僅指權利亦或還包括權利之外的私法上的利益4.對此問題,《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只對侵權行為的靜態后果-損害作出了規定,而對損害對象未設明文。但這是一條包容量極大且富有彈性的高度的抽象性條款,在法國法看來,不管在什么條件下發生的任何行為,只要有過錯、損害及因果關系,就須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在法國不僅侵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就是侵犯利益的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且一視同仁地適用該1382條的規定?!兜聡穹ǖ洹返?23條及826條從損害對象的角度界定侵權行為,對第823條第一項絕對權的保護,只要行為人有過失就予適用,沒有其他特別要求,但對第823條所保護的絕對權以外的權利和利益,除過失外,還要求作為損害對象的權利或利益尚有民刑法以外的保護法規特別保護時,行為人方負責任;對第826條所保護的不受第823條保護的權利或利益,行為人除故意外,尚須其行為的方法經判斷為“背于善良風俗”時,行為人方受責任。所以德國法的損害對象包括權利和利益,但對利益的保護規定了一系列限制,從而未能與權利適用同一標準。近年來將侵權對象及于私法上的一切權利已成了立法例上的普遍傾向,而且對法定和非法定的權利均不分軒輊地適用同一標準,不對后者設定其他特別的限制條件。5另在我國的審判實踐當中如此操作也已是司空見慣。所以筆者在此亦建議在正起草的民法典的侵權行為法部分,對此問題可仿法國例,以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述生命、健康的知情權外,原告因對自己的生命、健康的具體情況無從了解,焦慮而被診斷得抑郁癥狀,所以被告的行為同時造成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權受損。
4、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人身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得知原告生命、健康的知情權與精神健康權系因被告的過失違規醫療行為引起得,二者存在因果關系。
依上所述,可以得知被告的醫療行為構成了一般醫療過失行為,被告應對原告損害予以賠償。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四個要件同時也是醫療事故的認定要件,為何此處不認定為醫療事故?其原因有二:其一,依條例第4條醫療事故分為四級,衛生部依該條的授權出臺的標準中并不包含本案中出現的損害后果,而上述辯析表明,對于造成條例和標準中沒有涉及的損害的行為應認定為一般醫療過失行為;其二,醫療事故的認定須由衛生行政機關判定或醫學會鑒定,而本案中并沒有上述認定,當事人也沒有在庭審提出申請鑒定,法院亦認為本案無須進行鑒定。
(三)關于本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持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為:其一是加害行為侵犯了該解釋所列舉的各種權利或相關情形所保護的權利;其二是加害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依上所述,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生命健康的知情權,而該權利在上述解釋中并沒有明確列出,此時是否應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筆者認為應予以支持,其理由為:
第一,該權利會給原告帶來直接的精神利益,具有顯著的人身性。這種精神利益在于,該權利的行使可以使原告明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狀況,進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更好地延續自己的生命和維護自己的健康,而不必因為對自己生命和健康狀況的無知而不知所措。所以它雖然不是生命權和健康權,但它是更好地行使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一個前提,是圍繞生命權和健康權而存在的專屬于原告的人身性權利。對它的侵害勢必會給原告帶來茫然、憂愁、焦慮和煩躁,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我們不能緊扣該解釋,而對這明顯精神損害熟視無睹,況該權利與生命權和健康權具有如此緊密的聯系,使我們不能將二者分開。
第二,原告在該知情權受侵后,其精神痛苦的表現和程度在醫院的診斷證明里已得到了證實。對于是否構成“嚴重”,唯能依法官的內心判斷與確信,本案中法官作出了構成的認定。
另外,即便對于上述認定存在爭議,那么可否依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權而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其理由為:
第一,該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心理健康作為人的健康一部分是應有之意,且現代社會心理健康作為健康的內容之一不僅為醫學所認可,而且在人生活中的地位愈現突出。在法律上學者們也認識到這一點,將健康權中健康一詞的含義概括為“不限于器質健康,而且包括功能健康;不限于生理健康,而且包括心理健康”6,所以健康權的內容也包括心理健康所對應的精神健康權7.
第二,原告因被告丟失病灶標本而在精神健康方面被診斷為抑郁癥狀的事實,不僅表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所產生了心理疾患,即精神健康權受到了侵害,而且表明原告在精神健康權受損的同時,其所伴隨承受的精神痛苦,即精神損害。8
注釋:
1 筆者認為,醫療事故行為屬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中在后果上較嚴重的部分,那么所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各種后果的情形均應構成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而條例第14條所規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情形,并未窮盡構成醫療事故的各種后果,故將在尊重該14條的前提下,將存在了醫療事故的后果而未被該14條囊括的部分分離出來,作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單獨一類,作出上述分類。
2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醫療事故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承擔刑罰的責任主體也是醫務人員,但此時醫療機構依民法相關理論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 見筆者拙文《絕育術后再孕的損失應由何方負責》。
4 對注5文中采用權利之外的私法上的利益一詞,筆者在判決及本文中均將對原告對病灶標本所享有的權利之外的私法上的利益稱為生命健康的知情權,直接以權利稱呼,基于如下理由:在行文當中為了區別,將法律明文列舉的利益稱為權利,將權利之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稱為權利之外的利益,無可厚非;但既然后者亦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其亦符合“權利=利益+法律之力”的條件,為何不亦采“權利”稱呼之。尤其在法律規范和法律文書中如果對兩者加以區分稱呼,似有對后者歧視之嫌。所以本文采權利一詞稱呼,在法律文書中直稱為生命健康的知情權。
5 見王利明主編的《侵權行為篇 親屬繼承篇》之孔祥俊文《侵權損害對象的界定》。
6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第145頁。
生命和健康權范文6
人身損害 損害賠償 賠償制度 侵權行為法
引 言
人身權利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對人身權利的保護,是我國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人權的需要。人身權利作為人的最基本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自然人的健康、生命和身體權作為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實現其他人身權利的基本條件,對其實施有效的保護是實現其他權利的保證。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身體的完整性的重要制度。本文嘗試通過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賠償原則等方面的淺顯探討,闡述一些不很成熟的個人觀點。
一、人身損害概述
(一)、人身損害的概念
,對于人身損害的表述不盡相同,其一認為人身損害是指以自然人人身權的侵害而導致其財產上的損失(1)。另一種則表述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所產生的財產損失(2)。前一種從權利角度進行闡述,把人身損害的侵害的客體限定為人身權,屬廣義的概念。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等等。這與我們習慣說的人身損害特指人身傷亡等有所不同,侵害姓名權、肖像權等等以其特殊性,被單列出來,已不在人身損害的范疇之內,本文所闡述的人身損害亦不包括這些。第二種是狹義人身損害,將生命權和健康權作為損害的客體,明確界定了人身損害的范圍,但忽視了身體權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