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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1
一、經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現狀分析
1.教學指導思想存在偏差,學生注重程度不足?,F在,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指導思想上一般存在著強調專業教育、專業技能的培養,無視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況。經濟法律法規作為很少的法律知識課程之一,沒有獲得學校與學生的重視。作為學習主體的學生而言,他們通常覺得經濟法律法規課程相對難懂,和別的專業其他課程關聯又不大,學得好和壞影響不了什么。
2.學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識。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一年級開設本門課程,學生在學習本門課程之前,法律基礎基本為零。在法律已經遍布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今天,法律素質更應該成為中職學生具備的基本素質。同時,本課程在法律基本知識的內容上篇幅特別小,只有兩章,教師對于這些內容幾乎都是一字帶過,許多學生對基本知識都所知甚少,如法律關系、法律行為、制度、訴訟時效等。
3.教師水平差距較大。現在從事中職院校經濟法律法規基本課程教學的教師有兩種現象:一是經管專業課老師,以經濟、會計專業知識為主是他們的知識構造,有的具備一些法律知識,例如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但沒有通過體系的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培訓,不具備系統的法律知識,有時難以對法理作出說明;一部分是法律專業老師,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論知識系統,但對經管類專業課程內容差不多全無所聞,教學不能聯系學生已有的專業知識對癥下藥。
二、中職院校經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經濟法律法規課程的學習應當是在經濟法學基礎上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學習。但就中職學生而言,考慮到他們文化基礎薄弱、法律知識欠缺,如果是單純為了法規而學法規,其教學效果極其有限。要以教材選定為突破口,以教材的適用性與先進性作為選定標準。教材是教學的基礎環節,教學質量、教學水平與教材直接相關。因此,在教材上,應遵循“先進性”和“適用性”,體現“特殊性”和“差異性”。如針對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可增添廣告法律法規內容,針對旅游專業的學生可把與專業相關的旅游法律法規穿去,這樣就能拉近教材和學生的距離,在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又突出了課程的學術特色和時代特點,最終達到教材更好地為教學、為專業服務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學計劃,設計科學的教學目標,安排合理的教學環節,體現課程的銜接性與啟發性。要重視案例教學的地位和作用,側重于現代化教學手段的應用,以案例教學為向導,以多媒體課件建設為支撐。以案例為導向,首先要嚴格精心挑選案例,統一組織安排。對理論教學、案例教學的授課時間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選擇實用性強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講解、推理應縝密,注重培養學生分析案件及自學能力、獨立思考、獨立分析和綜合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三、經濟法律法規教學改革的措施
1.樹立清楚的教學目標。中等職業學校要樹立清楚的教學目標,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律法規要以培養經濟學精通、法律知識熟悉、復合型人才為教學目標。教師在進行經濟法律法規教學時,要盡量加大實用內容與操作內容,對于理論知識只要充足就可以,可以合理地減少某些理論知識,從而增多實踐教學的時間。
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2
(一)美國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制定和執行能夠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與法律法規。社區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1862年,美國出臺了《莫雷爾法案》,這是在社區教育興起之初出臺的一部法律。通過這部法律,各州成立了“土地贈予學院”,規定學院將向社會的工業和生產階級提供最好的設施,以使他們獲得實用的知識和精神文化。這部法律的出臺,客觀上起到了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的作用,保障了社區教育的有序發展。1874年,聯邦政府通過了《海奇法案》,該法案規定聯邦政府出資建立農業試驗站。試驗站不僅研究解決實際農業問題,還直接向農民傳授農業科學知識。1914年,聯邦政府頒布了《史密斯-來沃法》,該法案撥款資助在國民中傳播農業和家政的實用信息,并且鼓勵國民利用這些實用信息。1917年,政府又通過《史密斯-休斯法》,該法案對成人職業培訓的各種計劃實施撥款資助。1963年,聯邦政府出臺了《高等教育設備法》,在該法案中聯邦政府首次在立法中提到社區學院,并以立法形式規定給予社區學院教育經費。1978年,出臺了《社區學校和綜合教育法》,該法案中聯邦政府要求社區學?!案鶕鐓^需要、興趣和有關問題,通過社區教育項目,提供……教育的、娛樂的、文化的和其他相關的社區和健康服務”;并建立了基金,用來促進社區教育的研究和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20世紀中葉之后,美國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法律法規,如《經濟機會法》、《訓練就業綜合法》、《成人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綜合雇傭和訓練法案》、《2000年美國教育法》等等。這些法律的出臺有力地促進了美國社區教育全面、有序的發展。
(二)日本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區教育發展的第一推動力。為了推進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律法規。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據《教育基本法》制訂了《社會教育法》,該法案中規定公民館為日本社會教育機構,并規定了設置公民館的目的是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內的居民,開展有關實際生活的教育,推進學術及文化方面的各種事業,提高居民的教養,增進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興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因此,可以說,公民館是按照居民實際生活的需要,對其開展多種教育、學習、文化、藝術、體育、娛樂活動的綜合性的社會教育機構。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公民館的職能作用,依據《社會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館還開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學習的業務。如公民館開展了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的文化補習活動;還為居民開設了各種內容的定期講座;舉辦討論會、展覽會等供居民學習;公民館還置備了各種書籍、模型、資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館還會組織文娛、體育活動等。該法在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教育在整個教育制度中與學校教育并列的地位,進一步加快了社會教育的發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臺了《圖書館法》,該法案規定圖書館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圖書、記錄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以促進公眾教養、調查研究和文娛活動為目的的,是為了使全體國民能夠自主地根據實際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養水平而設立的社會教育設施。為了實現圖書館的目的,發揮其應有職能,根據《圖書館法》規定,“根據當地的情況和一般公眾的希望,進而注意可以援助學校教育,努力實現圖書館服務”,圖書館開展一些便于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圖書館要充分收集鄉土資料、地方行政資料、美術品、錄音、電影、圖書等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圖書館還要求工作人員對館內資料應具有足夠的知識,并對公眾開展使用咨詢;圖書館還要設置分館、閱覽所、以及巡回開展汽車文庫、出借文庫活動等;此外,圖書館還會主辦讀書會、鑒賞會、資料展覽會、研究會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臺了《博物館法》,該法案規定:除了將歷史、民俗、科學、鄉土等原先就被稱作博物館的納入其中之外,還將天文館、美術館、動植物園、水族館等也包含在博物館之中。該法案還規定,博物館是以收集、保管、展示歷史、藝術、民俗、自然科學等有關資料,并向一般公眾開放,為提高國民修養、調查研究等實施必要的事業,同時對所收集、保存的資料進行調查研究為目的的社會教育設施。博物館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博物館法》的規定,日本博物館也開展了一些方便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對一般公眾,在利用博物館資料方面給予必要的說明、建議、指導等,以及設置研究室、實驗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館還會設置分館或在該博物館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館的資料,供公眾參觀學習;編輯和頒發有關博物館資料的指南書、解說書、圖錄、調查研究的報告書等;博物館還會主辦有關博物館資料的講演會、電影放映會、講習會、研究會等;對博物館所在地或周圍地區適用于《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文化遺產進行編輯解說或編制目錄等方便一般公眾利用該文化遺產等等。這三法即社區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對社區教育主要設施———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的立法。1990年6月,內閣及國會又先后通過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終身學習振興法》。該法案的目的“:鑒于國民普遍終身追求學習機會的狀況,為促進都道府縣振興終身學習的事業,對整備該項事業的推進體制和其他必要事項,以及為促進在特定地區綜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的措施予以規定。同時,通過采取設置調查審議有關終身學習等重要事項的審議會等措施,以謀求整備振興終身學習措施的推進體制及地區終身學習機會,進而為振興終身學習做出貢獻?!彪S著《終身學習振興法》的實施,日本終身學習運動也逐漸在全國范圍內興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這些法律法規是日本社區教育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
二、對我國社區教育立法的啟示
(一)加快社區教育立法速度,做到有法可依社區教育立法是社區教育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各國政府管理和控制社區教育的一個重要手段。縱觀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各個國家,我們可以看到,制定和執行社區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當今世界,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先進與否,最重要的標準是看這個國家法制化建設和完善的程度。北歐、美國、日本這些國家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反觀我國社區教育現狀,雖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社區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至今沒有一部社區教育或終身教育法規,只有2004年12月教育部頒布的政府文件———《教育部關于推進社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但是其權威性不夠,而且具有較多的局限性。至今只有福建省人大制定了終身教育法規,其他諸省至今還只停留在政策文件、章程制度水準上,也都沒有上升到法規程度。因此,進一步加強社區教育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在社區教育發展主要依靠政府引導、推動的狀況下,加快社區教育的立法步伐,可以將某些地區現有社區教育的“工作章程”“、組織章程”、“暫行條例”等加以修改和充實,使之上升為社區教育的法律法規,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促使社區教育在發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3
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婚姻狀況
備注
根據國家、省、市及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學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甲乙雙方 簽訂如下計劃生育合同: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有權要求乙方按當地政府的規定,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監督;
2、甲方應向乙方開展宣傳國家及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規教育;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上崗;甲方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送當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審驗;
4、乙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各級政府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5、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依法管理,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6、乙方有監督甲方依法行政的權利;
7、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有關計生法規宣傳教育、知情權和相關服務的權利;
8、當乙方婚育、節育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到甲方申報,并回原戶籍地發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變更手續;
9、乙方欲離開甲方居住地前,應主動告知甲方;
10、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犯,應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法律責任;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所屬單位一份;
1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乙方離開甲方居住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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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紀律處分;實體規則;程序規則
“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們自己”,此話雖有偏頗,但從近幾年見諸媒體的關于高等學校對學生紀律處分而引發的糾紛看,高校在對學生管理中紀律處分是否合理與合法的問題成了人們爭論的焦點。
一、高校紀律處分的缺陷
(一)高校紀律處分實體規則存在的問題
1、有關處分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當前我國關于規范高校行使教育處分權的法律、法規滯后與缺位十分明顯?!督逃ā?/p>
與《高等教育法》分別于1995年、1999年施行,與時代脫節,并且這兩部法律制定得比較籠統與抽象,在大學管理與司法實踐中操作性不強。
從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第一,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
上下有序,內容形式完整統一的體系。下層規范與上層規范相抵觸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實踐中行為主體因沒有統一、明確、具體的實體性規范而各行其是。第二,從立法技術看,法律規范中的用語比較空泛,原則性表述多,操作性不強。另外,高校學生管理依據的法律文件位階較低是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并且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2005年,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雖然對完善高校學生處分權法律法規起了不完全的彌補作用,但由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是《位法法》中位階最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實施細則的法律地位僅僅是政府或高校的規范性文件,根本不屬于我國《立法法》確定的法律淵源。
2、高校校規與法律、法規的抵觸
校規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它雖不具有法的全部屬性,也不屬于法
的范疇,但它作為內部管理規范,是一種自治規則,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認為是對法律規范的一種補充或完善。2005年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出臺,各高校紛紛根據《新規定》修改校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心日中還普遍存在一種從嚴治校的理念,在這一理念指導下產生的校紀校規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嚴”的烙印,形成了對法律法規的超位,即與法律法規不符,導致實體的不公正。
位階低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位階高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是法學中的一
項基本原則。因此學校無權對學生做出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更重的處分。學校提高對學生的要求,實際上是對學生的一種“不利”規定,因此,學校不能無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則,極可能造成對學生權益的嚴重侵犯。
(二)高校紀律處分程序規則存在的問題
我國教育法規對高校處分學生的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督逃ā返谒氖l第四項
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毙抻喓蟮摹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要求,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并在具體條文中要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實踐中一些高校在處分違紀學生的過程中,往往不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的機會,甚至將學生的中辯看成是學生的“狡辯”。作出處分后,既未向受處分學生說明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未告知其法律救濟的渠道與途徑,甚至于連書面的處分決定書都未作出,僅口頭通知受處分學生。高校上述做法侵害了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其他獲得救濟的權利。
二、高校紀律處分的完善
(一)高校紀律處分實體規則的法治化
必須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規范高校校紀校規,在我國,理想模式是由最高權力機關
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設定,制定統一保障學生權益的《學生法》、《高校學生條例》等法規,建立一個完備的、有機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高校所制定的校規必須明確、清晰,必須符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高校的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范圍內進行,高校不能自行創定處分的條件、范圍、種類。當然,這并不是否認高??梢愿鶕伞⑿姓ㄒ?、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校內規范性文件并據以做出處分,以適應學校管理的需要。但是校內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必須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一致,不能抵觸(包括對法定處分條件、范圍、種類的變更、擴大或縮小、增加或減少)。
(二)高校紀律處分程序規則的法治化
正當程序原則源于英國普通法律傳統中的自然正義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糾紛應由獨立第三人裁決,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特別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給予其陳述、申辯、對質的機會;糾紛的裁決過程中不可偏聽偏信,不得單方接觸;一切都必須予以公開,保證公正和透明度等等。將正當程序原則作為我國高校處分權行使的一項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既是實現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學生權利的重要途徑。具體說來,高校行使處分權應遵守以下程序:(1)調查取證程序。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核查事實,并收集與保留相關證據;(2)事先告知程序。高校在對違紀學生作出影響學生權益的不利決定之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其違紀事由、處罰依據以及申辯的期限(此期限應能保證學生足夠準備),從而保障其知情權的實現;(3)陳述與申辯程序。在作出處分的過程中,應允許學生陳述、申辯。可先由學生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辯請求,再由學校確定具體日期與地點。對一般的處分,作出處分的決定者都應當場聽取學生的陳述與申辯,避免偏聽偏信;對那些影響學生身份喪失的處分,如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對學生權益有影響重大(如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應允許學生要求聽證。聽證時,學生既可自己申辯,也可委托人為其辯解。聽證會應由處分決定者之外的人員主持,除涉及學生隱私外,應許可其他學生或教師旁聽,保證聽證會的透明、公開和公正。(4)送達程序。學校的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其相應的救濟途徑。
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民辦高校;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截止2012年底,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達到30%。民辦高校707所(含獨立學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經占普通高校數的28.95%;在校生533.18萬人,比上年增加28.11萬人,占整個全國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萬人,專科在校生191.94萬人;另有自考助學班學生、預科生、進修及培訓學生22.04萬人;民辦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823所,各類注冊學生82.82萬人。但近年來,關于高校管理爭議涉訟案件逐年增多,也引發了關于高校管理行政可訴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和學生的正當權利救濟方式等問題的討論。
一、民辦高校的法人定位
(一)民辦高校的概念
民辦高校指的是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
在美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與選拔性高校相對應的是另一種高等教育形式――營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國營利性學校主要提供職業或技術方面的培訓。就私立高校法人屬性而言,各國規定不一。美國并未進行刻意劃分;日本規定私立學校本身不是法人;在臺灣地區,私立學校是私法人的財團法人。
我國是從民法來定位高校的,“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從民辦高校的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制和市場運行機制特征分析,民辦高校的性質更傾向于財團法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本身無權解散自己,民辦學校還是財團法人。綜上所述,我國的民辦高校還是更傾向于財團法人。民辦高校因其公益性質,又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行政法主體資格。
二、民辦高校行政主體資格的法理依據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有三個特征: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是國家行政權力,是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二、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三、行政主體是能以其本身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公共行政管理職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這些組織是由于立法授予了它們特定公共行政職權,使它在此特定范圍內成為了行政主體。而且,這些組織獲得行政職權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規的授權。民辦高校是依法成立的,行使職權的范圍也只局限于特定領域,而且在實踐中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對外招生、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一切行政行為,若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若超越授權范圍,也是獨立承擔責任。如“《教育法》第71條至81條中,共有11處追究行政責任的條款,其中有7條,都由學校獨立承擔。故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三、法律上應明確確立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第一,應在法律中明確辦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的授權。教育部門對各高校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法規。中央與地方應當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類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上下和諧。如此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辦校。
第二,規范民辦高校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序。特別是作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建立聽證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第三,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在行政訴訟中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民辦高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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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6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強化自身交通法制觀念,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2,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騎車時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飆車,按學校規定的路線或最安全的路線上下學,放學后按時回家。
3,不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拒絕乘坐超載車輛。對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及時向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匯報或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4,將在學校學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傳達給家長,請他們對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教育。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老師予以監督。
班主任(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