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律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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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律培訓

司法考試法律培訓范文1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法學教育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7-0206-02

法律人才的培育與選拔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的是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司法人才的培育與選拔,也是一國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方面。韓國自1948年建國,至今六十余年間,這個東亞小國不僅擺脫了戰爭的創傷,而且創造了屬于韓國的工業制造神話。韓國的教育制度以及司法考試制度具有深厚的日本色彩。日本入侵韓國進行殖民統治時期把日本向西方借鑒的法學教育制度移植到韓國。從此韓國法學教育制度逐漸具有了西方近代教育的特點。

一、韓國傳統的司法考試制度

(一)制度的主要內容

韓國的司法考試制度在法科大學院建立之前完全是照搬日本的模式,具有典型的少數化和精英化的特色。復雜的考試過程以及較低的通過率使得司法考試成了精英的選拔考試。韓國的司法考試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選擇題,包括憲法、民法、刑法、選做題及公共英語。第二部分是論述題,考察科目主要有憲法、民法、刑法等7 類科目。第三個部分為面試。并且只有通過前一階段考試的人員的才能參加下一階段的考試。通過司法考試后并不能立即從事法律職業,還必須在大法院下設的司法研修院進行兩年的實務培訓。只有完成培訓才能獲得律師執業資格。而要成為法官和檢察官的還必須提交申請。法院和檢察院根據申請及自身的需要進行任命

(二)韓國傳統司法考試制度的缺陷

第一,在司法考試的報考資格和考試方式上,由于司法考試沒有學歷和專業的限制,而較低的通過率以及通過后可觀的收入使得有些大學生便提早準備司法考試而對于自己的本專業學習卻不加重視。一些非法科的學生為了通過司法考試幾乎荒廢了自己本專業的學習。另外大學也為了學生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把法學教育演變成了“司法考試培訓班”。教師的法學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試的內容為核心,對于司法考試不考的學科,大學大多不以開設。而像法理、法制史等學科對于法律人格的塑造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司法考試合格率上,韓國常年保持著3%通過率。截至2005年8月韓國全國法律職業人員人數只有10 768人。這就是說在韓國4800百萬人當中,每4 484人擁有一名法律職業人員。每名法律職業人員所平均服務的人數韓國是美國的19倍,是英國及德國的8倍,是法國的3倍。這就造成了法律界成了精英的樂園,他們利用自己精英化的優勢向民眾收取高額的法律服務費用。

第三,在司法研修制度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司法研修院中經過兩年的培訓才能正式從事法律職業。但是法官和檢察官的選拔是依據司法研修院中的學習成績來決定的,而司法研修院中的學習仍是以培養法官和檢察官的理論學習為重,而成為律師的學員仍必須接受這些理論學習。可見學習的目的與其培訓后所達到的要求是完全脫節的。

二、韓國司法考試制度改革過程

在韓國,很久以前就存在針對如何彌補上述缺陷以及改革司法考試制度的討論。1995年1月,金泳三政府組織的世界化促進委員會把法律服務及法學教育世界化視為該委員會主要工作之一。其發表的法律服務及法學教育的世界化報告中表示,將分階段地將司法考試合格者人數擴大到1 000人。

1999年,總統咨詢機關新教育共同委員會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建議引進法科大學院。此外,司法改革促進委員會在1999年12月的研究報告書中提議設置韓國司法大學院。

有關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培養及選拔制度的研究,在盧武鉉政府時期得到了更進一步的發展。政府在2004年成立了司法制度促進委員會。在2005年又制定起草了法科大學院相關設置以及實際運行的法律。該法案在2007年獲得了通過。為了配套法科大學院的運行韓國教育部又制定了法科大學院法的相關施行令,向各大學接受法科大學院的設立申請。2008年3月,韓國教育部又批準25所大學可以設立法科大學院。并且在25所大學中對2000個名額進行了分配。與法科大學院相關的律師考試法案也隨后獲得了國會的通過。替代司法考試制度的法科大學院制度真正地建立了起來。

三、改革后的法律人才培養及選拔制度

之所以韓國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糾纏了二十幾年才終于在2007年塵埃落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韓國法律界的激烈反對,因為現有制度的改變必然損害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而法律人數的擴張也必然加大律師界的職業競爭。改革后的法律界將不再是精英的小眾圈子,職業競爭的加大帶來的便是普遍收入的減少。不過在另一方面,卻是有利于民眾的法律服務需求。

各國都有不盡相同的體制及法律文化,所以各國進行司法改革的動力機制也是不同的。而在韓國進行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克服韓國司法的政治化以及現有司法體制與國民司法需求之間存在鴻溝。在韓國,國民對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緒,也就是說韓國司法改革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國民對于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法律人數過少已經不能滿足于國民的需要。法律人數過少必然導致該行業的精英化但另一方面也導致國民必須支付高昂的費用來獲得法律服務,所以其必然造成大量人員涌入司法考試的大門想要獲得穩定的職業以及頗高的收入。而之前的司法考試制度的缺陷也助長了該趨勢。

(一)法科大學院對現有制度的革新

改革后的韓國法律人才培養與選拔制度將以法科大學院為中心,以律師考試作為從業資格獲得的標準。獲得律師資格必須參加律師考試,法官和檢察官也必須從從業多年的律師中選拔。而只有進入法科大學院經過三年系統法律學習并獲得碩士學位證書后才有資格參加律師考試。這應該說從根本上改變了韓國現有的法律人才選拔制度,也對韓國的法律教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緩解了司法考試通過率低所帶來的弊端

國家規定了法科大學院招生的總人數必須是2 000,并且將法科大學院的授課內容與之后的律師考試相掛鉤以保證大多數能通過律師考試。雖然增加的人數并不多,但還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韓國法律人數過少的社會問題。

2.改變了韓國的法律教育

相關法律規定開辦法科大學院的學校必須廢止本科層次的法律教學。該項規定主要是為保證法科大學院具有足夠的師資。截至2007年,韓國全國法學院的數量為97個,每年大約招收12 000名左右的學生,在校生達到64 000多人,專職教員920多人,每名教員對應的學生人數為70人。傳統的韓國法律本科教育更像是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所有的教學都圍繞著司法考試來進行。如今除了25所開辦法科大學院的大學以外,其他的大學仍保留了法律本科教育。

3.改變了司法考試制度

法科大學院建立后,國家規定了法科大學院的招生人數(2 000人)以及25個大學各自的招生人數。而只有從法科大學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參加律師考試,就是說傳統的來者不拒的考試模式已經被改變。2011年韓國法務部決定從2012年開始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通過率不得低于75%。今后韓國的法律的培養制度將完全擺脫傳統的教育模式。

4.改變了傳統的司法研修制度

以往韓國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還不能直接從事相關的法律職業,其必須在司法研修所進行2年的司法研修才可以真正從事法律職業。傳統司法研修的教育實際上是為了培養法官和檢察官的實務能力,而對于律師職能的培養卻有所欠缺。而改革后的法科大學院的司法研修制度將以律師的事務能力作為培養的中心。

(二)法科大學院制度的缺失

雖然改革后的司法人才教育以及選拔制度改變了以前司法考試制度的上述弊端。但是其改革方案仍是屬于借鑒美國模式各方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在本土化方面的努力顯然還不夠。

1.法科大學院招生人數規模還是過小

國家法律規定了法科大學院的入學人數。所以即使某些大學的硬件和軟件有能力招收更多的學生也不得超過規定的人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教育的質量,但是規定的人數還是與公眾的法律需求相距甚遠。不過法律界還是有另一種觀點,韓國律師協會就認為培養過多的法律職業人員會導致法律整體水平的下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民眾的需求,但是最終損害的仍是民眾的利益。持相反觀點的認為,民眾獲得法律服務的機會還是太少了,有些人因為費用問題無法得到法律救助。因為在法律界少數人壟斷了法律服務市場,借以要求對方付出高額的服務費用,這就剝奪了一些弱勢群體獲得法律救助的機會。所以,法科大學院未來的發展中還是應該繼續增加招生人數,以滿足國民對于法律服務的需求。

2.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有淪為“律師考試培訓”的危險

國家法律規定了法科大學院的授課內容必須與律師考試相掛鉤,所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就是以律師考試為核心來展開的。所以在法科大學院的實際運行中,其教育過程會不會淪為另一個考試培訓機構還有待時間的檢驗。不過法科大學院的教學過程中應不能只注重學生通過律師考試的能力,而是應著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以及用法律來處理社會復雜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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