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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1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中部地區;法治環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which m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to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refore, the m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wareness, the consum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wer system.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middle area;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
2008年是迎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全面實施的一年,知識產權戰略重點涉及優化知識產權制度資源配置、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制知識產權濫用、培育知識產權文化等五個方面。[1]
國務院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國出臺五項政策,加大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以進一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其中之一是: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我國中部經濟的發展,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關鍵。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就是指中部地區在考慮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資源優勢和知識產權現狀的基礎上,為了響應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科教興國戰略和中部崛起戰略,通過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資源,專門針對中部地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人才等問題)而制定、實施的知識產權戰略。[2]
1 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內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統治”,即法居于國家與社會的統治地位,而不只是國家用法來治(rule by law),更不能說只是國家用法制來統治社會與人民。[3] 環境是一個空間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圍內的情況和條件。法治環境個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國家機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統治,即受法的制約與監督的,而人民作為主權者是法治的最高主體。社會也不只是處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體”[4]。法治環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圍,主要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法治的情況和條件。即在一定范圍內是奉行法律之上還是權利之上。有學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構成法治環境的要素至少有四個方面: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5]在當今社會,法治環境的要素應當包括執法情況。
法治環境是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們安居樂業的重要因素。同樣,法治環境關系著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進程。
涉及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民法治觀念的強弱;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文科學性、合理性;主管人員對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文的理解程度,解釋合理性;政策的穩定程度,影響到法律的執行;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影響公正性;對有關知識產權的國家慣例、國際公約等了解程度;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的認知程度;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效率;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現狀分析
知識產權戰略從層次上看,可以分為國家層次、區域層次、產業層次或行業層次和企業層次。無論哪個層次,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部的知識產權戰略的性質特點上與國家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有相似之處,但要受到國家層次知識產權戰略的制約。在我國現行的體制下,區域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門也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力量,對地方知識產權的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其二,隨著我國的行政分權化改革和市場化的深入,已經成為獲取區域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國地區之間的差距十分明顯,因而,根據區域的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符合區域自身發展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建設的成績。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進程的不斷加快,中部經濟建設的法治環境建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僅中部的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而言,有以下成績:
2.1.1 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的認知程度在不斷提高。
注:該表的數字來源于調查結果。
2.1.2 實施中部知識產權戰略的軟硬件環境基本具備。
首先,近年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法規,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其次,國家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宣傳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門積極采取的各種措施和行動,均加強了人們知識產權的意識,重視和珍重知識產權的氛圍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正在形成。通過多年的建設,專利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組織不斷發展,他們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技術服務支持,豐富了知識產權服務的內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區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知識產權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并將有關知識產權的知識要聞、統計信息、專利查詢、申請程序、有關鏈接等內容公布在網站上,網絡平臺基本搭建,政務公開已經啟動。
2.2 中部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治環境的有待改進的方面。
2.2.1 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識產權的維權體系還沒真正建立。主要表現有:①法律體系不夠明晰,各法之間或各級法規之間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從而導致對于同一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可能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知識產權具體政策落實不到位,知識產權法律監督體系的建設還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沒被徹底打破,對待省內、省外知識產權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雙重標準,甚至放縱、包庇本省企業;④知識產權管理隊伍整體水平有待提高,知識產權各主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水平不高;⑤知識產權維權特別是跨省跨地區的維權,成本過高,周期過長,致使一些侵權行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會各界對建立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參與興趣不大,政府應對國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支持力度不夠等。
2.2.2 中部地區多數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有待加強。
專利技術、商標必須經過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內部完善的制度建設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一些優秀的企業已經建立起一套有關知識產權的制度、規章,但這樣的企業在中部還相當少,大多數企業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方面還是空白,知識產權沒有一個良好的內部運作環境。
2.2.3 人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識雖然逐步提高,但整體知識產權意識還有待快速普及與加強。特別是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較弱。
2.2.4 從事知識產權司法工作的專業人員較為匱乏。
目前,中部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的案件,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專業畢業的人員所占的比例不足2%。這雖然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的起步晚、規模小等,造成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創建良好法治環境的建議和思考
3.1 正確的法律意識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的觀點、思想的總稱,是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在現實社會中,不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執行和遵守,乃至違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識支配。有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意識將會影響法律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發揮。因此,加大力度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3.2 加強法制建設,完善中部地區知識產權法制體系,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創建良好法治環境基礎。一國的法律環境是所有主體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決定因素,尤其是國家用以調整市場主體行為方式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說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當通過立法,確認并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有的權利。只有權利得到法律保護的認可和保障,企業或個人才有動力去創新,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為了適應世界貿易和國內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科技進步與鼓勵自主創新的作用。必須認識到法律不僅是用來懲戒違法者的,更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創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風氣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區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經過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引導、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但同時,還存在著立法選項不準確,有些經濟發展急需的法規未能出臺;在知識產權戰略方面,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還比較薄弱;為實現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戰略服務還不自覺。這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究解決。
中部地區應該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適時制定和完善與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銜接、與中部地區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與政策,盡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在法律內容方面,需要進一步按照國際準則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統一、規范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的描述、鑒定和獎罰等;在法律層次結構方面,需要積極推進各級政府的地方性知識產權立法工作。
3.3 加強知識產權司法工作隊伍建設。
目前,中部地區迫切需要培養一批高學歷、高水平并具有專業基礎的審判人員。通過開展執法專項實踐活動培養、鍛煉一支訓練有素的執法隊伍;鼓勵執法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加強政策制度以及業務理論的學習,提高其針對新形勢下的新執法環境的適應能力;積極提供知識產權執法中的經費保證、人員保障、工具保障與環境保障,強化執法機關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水平并減少知識產權執法的難度與成本;出臺《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知識產權執法的相關工作與行為規范化,并形成對執法人員的有效監督等。
3.4 協調知識產權行政執法。
僅僅建立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是遠遠不夠的,要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加強行政與執法的協調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區行政執法的效率。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擔負著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任務,發揮著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改善引進外資環境,提高引進外資質量和建立誠信社會的重要功能。為此,必須建立跨地區知識產權聯合執法機制,為中部地區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協調中部地區知識產權執法體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區聯合對專利違法行為的打擊和防范機制。對各省已經處罰或處理并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或處理決定,應同時通報相關各省,有關省市要在管轄區域內的流通領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進入流通領域,避免假冒和侵權行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與轉移制度,請求外省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的請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識產權局遞交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并由本地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請求內容和材料,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請求書,再由本地知識產權局向外省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局轉交。兩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加強必要的溝通,對案件處理的結果也要報送移送局備案,從而互相監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護及減少當事人維權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維權體系。
3.5.1 要求中部地區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能夠始終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公平對待,不搞地方保護主義”的執法方針,不斷提高辦案能力與辦案水平。執法過程中要堅持“打擊與防范相結合”,“日常執法與專項整治、重點打擊相結合” 的原則,重點抓好科學研究、商品流通、技術貿易、作品創作傳播等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擊,深入調查,力圖從根源上徹底鏟除,對構成犯罪行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5.2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建設要求加強協作執法的力度。這里的協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作,他們之間只有加強溝通,通力協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具體可以成立如聯合執法小組和專案調查小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作,中部六省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加強合作,不但可以提高辦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節省彼此的資源,顯著提高中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實現多方共贏。
3.5.3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建立,還得依靠知識產權侵權數據庫與網站的建設,通過這一數據庫,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記錄的信息就有了記載,根據記載就可以進一步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跟蹤體系和預警機制,做到重點盯防與事前控制。同時,如果將知識產權侵權記錄數據庫納入到社會誠信體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的作用。
3.5.4 中部地區知識產權維權體系的建立還包括加強對出入境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于政府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重視與支持力度,積極引導、支持和聯合企事業單位解決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同時企業單位也要加強對涉外知識產權的重視和了解,在遵循國際準則的基礎上運用好知識產權這一利器,保護好自身的利益。[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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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道暉.《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政治與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頁
[4]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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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150-02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鹤?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3.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5.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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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3
[關鍵詞]知識產權 法典化 民法典
一、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一
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是二十世紀制定的一些民法典的獨創,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等民法典中分別規定有知識產權制度。而在傳統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典中均未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其中。那么,意大利、越南等國的做法是否獲得成功了呢?我們不妨從其具體規定展開討論?!兑獯罄穹ǖ洹酚?942年頒布,它在第五編《勞動》一編中將《智力作品權和工業發明權》與企業勞動、公司、入股、企業、競爭、合作社等制度相并列。《智力作品權和工業發明權》一章中規定了著作權、工業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節。在上述三節中,該法僅用了20個條文極其簡略地列舉了上述權利的客體、權利的取得方式、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使用等內容。由于內容過于簡略,該法不得不用3個條文分別規定,有關上述權利的財產權行使、存續及取得方式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為此,意大利又分別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商業秘密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等專門法律,上述法律條文眾多,內容復雜,如意大利1981年著作權法的條文就達206條之多,其內容涉及著作權制度的方方面面。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這一體例,其立法者解釋說:“就商號、標識與商標、智力作品權與工業發明權、競爭等內容而言,它們無疑是具有智力勞動的性質,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部分,自然要置于勞動編之中?!盵1]
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例,筆者認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第一,知識產權的產生過程并不必然是勞動過程。例如,某人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如“張小泉”牌剪刀)使用,這種商標的產生很難說是一種勞動;其次,該制度所協調的關系并不必然是勞動關系。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民事主體如何取得知識產權及其如何行使該權利的問題,并非解決知識產品的創造者與其所屬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何況在多數情況下知識產品的創作僅僅是個人的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因此將該關系解釋為勞動法律關系無疑是牽強附會。第二,該法典的立法模式與效率價值不符。首先,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該法典第2577條第1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確定的效力內(參閱第2581條),作者享有以各種形式和方式發表作品并對其進行經濟性利用的排他權?!蹦敲?,作者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呢?該法典并未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司法者不得不去查閱著作權法來了解上述權項,那么這種立法模式對當事人和司法者而言幾乎毫無利用的價值。其次,既然該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用了極為詳盡的條文來規范知識產權制度,那么該民法典又重復作出規定,豈不是多此一舉?這不僅產生了重復立法的問題,而且造成了立法資源及司法資源的浪費。再次,這種設計是否真的解決了知識產權的司法問題呢?顯然沒有,因為其內容極其有限,而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又極為廣泛,民法典顯然不可能包羅萬象,對此,意大利的學者們也產生了同感,認為這部法典正“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危機,它那井井有條的體系有時似乎不再能成為大量新法律的、組織上的參照系?!盵2]綜上所述,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并不成熟。
越南是另一個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篇的典范,其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了《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權》一編,其知識產權編規定了著作權、工業所有權及技術轉讓三節,共計81條。有關著作權的規定比較詳細,有關工業產權的規定則比較簡略。另外,自該法典頒布后,該國于1989年頒布的《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1994年頒布的《著作權保護法》自1996年廢止。那么,這種立法例是否成功了呢?從立法技術而言,筆者認為它的設計依然是無效率的。首先,由于廢除了《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著作權保護法》,所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僅能適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然而,民法典中有關著作權制度的規定有35條,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內容、主體、鄰接權等制度,基本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但是,工業所有權部分僅有25條,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原產地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權利進行規范,實在是力所不及,所以其條文過于簡略而無可操作性。由于這些缺陷的存在,該法典不得不在第788條另行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注明商品產地等權利由國家主管部門頒發保護文本予以確立。其它工業產權也可根據法律的規定確立?!笨梢?,工業產權的確立還必須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保護文本的規定。所以,民法典不是一個能包羅萬象的法律,其有限的容量不可能對知識產權制度做出面面俱到的規定。如果說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是失敗的,絲毫也不夸張。
除上述國家之外,俄羅斯、荷蘭等國也都嘗試了類似的做法,但尚未見成功。
筆者認為,我國在解決該問題之時,既應考慮到我國已有的知識產權立法現狀及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同時也應考慮到知識產權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注意協調好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
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于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則》在第5章《民事權利》中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并列?!爸R產權”一節用了4個條文在原則上規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優點是概括性強,但未將一些新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權利納入其中。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十分迅猛,目前已頒布了多部單行法,內容廣泛,涉及各個領域,其條文也十分詳盡,可操作性較強。近年來,由于社會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經常發生變化,其內容頻頻修訂。例如,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在實施不到十年的時間又進行了修正;商標法1982年頒布,1993年即作了修正,2001年又作了修正;專利法1984年頒布,1992年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
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筆者認為,我國未來在設計民法典時不應將知識產權制度單獨設為一編。其理由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規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傳統的民事制度,很難用普通的民事規范予以調整。其次,知識產權法的調整規范比較特殊,其制度不僅包括諸多的民事規范,而且包括為數眾多的行政法規范和刑事規范,因此其法律規范的性質十分特殊。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規范和刑事規范,將會影響民法典的體系美。第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法律又常常修訂。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難以形成系統的完整的體系。與此同時,一些為有形財產法律制度所不能調整的權利逐步進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視野并成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此而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例如,計算機域名是最近幾年才產生的新鮮事物,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在考慮如何來保護域名注冊人的利益,因此域名權有可能被作為一項新型的知識產權而得到保護。此外,知識產權的標的多為創造性智力成果、識別性標記或資信,它們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于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3]例如,法國在1793年頒布了《作者權法》,1957年為了與《伯爾尼公約》相協調,遂對原法作了修訂,1985年在著作權法中又增加了有關鄰接權保護的規定,1992年為了適應新技術發展的需要,法國再次對原著作權法作了修訂,增加了有關計算機軟件方面的規定。如果將這樣一個頻頻變動的法律置于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第三,從目前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盡管有一些國家試圖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但不是無功而返就是事倍功半,這種失敗的立法例不值得我們借鑒。第四,從我國的現實立法來看,我國目前已制定有相當完善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它們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已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沒必要放棄這些相對成熟的法律而去另起爐灶。如果在民法典中另立知識產權編,無疑是立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蛘?,即使我們草率地將現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規不加修改地納入民法典而作為知識產權一編,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為這一方面會造成單行法規與民法典內容的重復,另一方面也會使民法典的內容顯得過于龐雜零亂,破壞了民法典的體系的穩定與和諧。
二、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二
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中未獲得立法者所期望的成功,那么,人們為什么仍然要孜孜不倦地嘗試知識產權的法典化呢?
首先,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典化是法律系統化、體系化的要求。羅馬皇帝優士丁尼在解釋其編纂《學說匯纂》的動機和理由時曾經指出,“我們發覺我們全部的法規,好象是從羅馬城建立以來,從羅慕洛斯時代以來的法規都傳給了我們,這所有的法規的如此的混亂,這種狀態漫無邊際,已經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圍?!盵4]所以,法律法典化后可以使法律系統化,使其“結構嚴謹并富有表達力?!盵5]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已不下十余件,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十分龐雜、零亂,其規范有進一步修改的必要。例如,我國目前盡管已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規,但這些法規僅為行政規范,其權威性不及法律,且其內容也需要進一步完善。還有,盡管我國早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6條就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钡珪r隔多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仍未制定出來,所以,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過程中對法律的不足進行適當的修改,正是一個不錯的時機。
其次,知識產權的制度的法典化是解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內在矛盾的一種理性選擇。近年來,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案件頻頻發生,如有人將他人的商號作為商標予以注冊,而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并不相同,且商號的保護范圍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又相差甚遠,因此二者之間常常發生權利的沖突。還有一些知識產品如外觀設計既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又有可能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有可能注冊為圖形商標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各部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標準又不相同,因而會造成保護上的差異。[6]
因此,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進程中,人們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上述矛盾,如將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相統一,制定合理的規范來解決知識產品的重疊保護問題。
那么,除了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之外,還可通過制定單獨的知識產權法典的辦法來實現法典化的目標。在這方面,1992年法國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是一個成功的先例。法國于1992年7月1日頒發92-597號法律將當時23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單行立法匯編成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從而形成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法典。在該法典頒布后的6年間,法國又先后12次對法典進行了修改和增補,使其知識產權立法始終處于世界各國的前列。其翻譯者指出,盡管在法典頒布前法國經過20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形成了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是法典的制定使上述相對獨立和零散的知識產權各部門立法“匯集成了一個內容豐富的有機整體,充分體現了法典這種立法形式結構清晰、邏輯嚴密的優點?!盵7]該法典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文學和藝術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數據庫制作者權;第二部分為工業產權,包括行政及職業組織、工業品外觀設計、發明及技術知識的保護、商標及其他顯著性標記的保護等內容;第三部分為在海外領地及馬約爾屬地的適用。其中,第六卷的技術知識的保護是指制造秘密、半導體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第七卷的其它顯著性標記是指原產地名稱。該法典共計17編51章441條,它幾乎囊括了所有的知識產權制度。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頒布得到了學者們的高度評價,其優點可概況如下:一是它的體系和諧,系統性好,法典較好地處理了知識產權內部各部門立法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多,容易交叉,法典十分注意劃分各個保護對象的界限,避免產生內部的沖突,如法典第L。511-3條規定,同一保護對象同時被視為新外觀設計和可授予專利的發明,且外觀設計的新穎性的組成要素與發明的相同要素不可分的,該保護對象只能依有關發明專利的規定進行保護;法典第L。511-1條規定,侵犯他人公司名稱或企業名稱,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或牌匾、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著作權、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第三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權、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等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但法典從藝術的統一性出發,同時又承認同一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權和外觀設計的重疊保護。二是該法典能夠較好地處理知識產權法中的特別規范與一般民事規范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權,《法國民法典》的很多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此,因此該法典便規定了大量的特別規范來解決上述問題。例如,為保護作者權益免受侵害,《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31-1條對契約自由作了大量的限制,規定全部轉讓未來作品的合同無效;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該法典第L。512-4條、L。613-9條、L。714-7條規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及商標權利的移轉或變更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通過交付而發生所有權的移轉,其移轉時非經在注冊簿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方面,除了例外規定外,一般法的普遍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通常適用。三是該法典的規定可以較好地解決民法典的穩定性與知識產權制度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由于將知識產權制度置于民法典之外,因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法規的修訂及知識產權內容的更迭僅會對知識產權法典產生影響,而對民法典影響不大,所以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十分明顯。
我國目前正步入民法典制定的關鍵時期,如何協調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多數學者所關注的主要議題之一。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在多數國家已被證明為是一種失敗的決策,我們沒有必要重蹈覆轍。從目前的一些立法例來看,筆者認為《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這種做法仍然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對我國未來極具參考價值,我國未來在立法時可采取該立法模式。不過,《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立法例并非是完美無缺的,已有學者指出,“1992年頒布法典時基本上只是將當時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規匯集到一起,體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獨立?!盵8]所以這一法典與普通民法典、刑法典的根據區別在于其缺乏一個適用于具體制度的普遍規范。對此,我國已有學者提出,可以在知識產權法典中設立一般性規定[9],筆者也認為這種規定頗有必要,因為它可以統攝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使之成為一個相對統一的、和諧的整體,而不致于僅僅像《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那樣僅是一個法規的匯編,且這樣做可以增強法典的內在凝聚力。至于法典的結構,筆者認為可分為一般規定與具體制度兩大部分,在一般規定中應當規定知識產權的概念、范圍、主體、客體、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等條款,在具體制度中應當在對現行單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規定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注釋:
[1]費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討》[J],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2]費安玲、丁玫譯:《意大利民法典》[C]的《前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3]參見Philippe Malauie et Laurent,Cour de Droit civil,Les biens,CUJAS,1992,Paris,P56,轉引自尹田:《法國物權法》[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4]C.Deo Auctore,1.轉引自[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頁。
[5][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頁。
[6]李明德:《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J],載《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5期。
[7]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8頁。
[8]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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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科技 知識產權 保護
農業科技創新是新形勢下確保我國糧食安全和“三農”發展的重要基石。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農業科技持續創新,實現農業科技資源合理配置,保護和調動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了解當前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其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我國工業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傮w而言,當前我國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立法不足。自加入WTO之后,我國對有關知識產權各類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有關規定的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但是,有關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立法尚顯不足。雖然近年來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但相對越來越復雜和隱蔽的侵權行為,法律的保護仍顯薄弱。主要表現為,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沒有具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許多法規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現行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滯后于農業高新技術發展的趨勢。當前,在農科技研發中所涉及的有關生物基因技術、克隆技術和產品、微生物技術、生物遺傳工程等各種高新農業科技成果不斷涌現,發展勢頭非常迅猛,這引發了一系列現行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無法解決的新問題,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不嚴。TRIPS第四十一條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與行政程序應遵守如下規則:一是有關執法程序應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同時要避免對合法貿易和正當競爭造成阻礙,防止程序的濫用。二是實施知識產權必須公平和公正,不應有不必要的復雜、高收費、無端耗時或延誤。三是對行政機關最終裁定,應當給訴訟當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審查的機會。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不嚴突出表現在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兩個方面。從司法執法部門來看,主要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專門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缺乏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專業法官隊伍;審判監督機制形同虛設;缺乏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內容的規定,使無辜的對方當事人備受行政強制措施或訴訟之累;刑事司法保護執法合力形成困難。從行政執法部門來看,由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責任制度的缺失以及行政執法組織機構不健全,致使在一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中存在著消極無為,疏于主動查處的行政現象。在各種利益驅動下,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裁判不公,辦“人情案”、“關系案”或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等,這些現象嚴重削弱了對侵犯農業科技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制缺失。多數農業科研單位尚未建立現代科研管理制度,沒有制定完善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從而導致農業科技工作者在成果的發表、鑒定和轉化以及對外合作交流過程中,無法有效保護技術性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也存在不足。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業科技的產權界定不清,農業科技工作者難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獲得經濟收益。同時,重學術研究、輕市場收益;重、輕專利申請的農業科技成果的評價和獎勵機制,使得農業科研與成果轉化嚴重脫節,從而導致科技工作者缺乏申請專利的動力,這不利于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保護。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差。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一些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確立了農業發明創造專利權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農業商業秘密權(技術秘密權)的保護等。但由于農業的特殊性,使得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難以鑒定和辨別,加之農業科技成果往往被賦予公共屬性,以致農業科技工作者對保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缺乏足夠的認識、必要的保護措施和保護知識。這與其他行業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近年來,在其他行業都有大量的科技創新技術申請專利保護,而在農業科技創新方面,申請專利保護的數量并不多,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也不強,由于知識產權知識缺失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加強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完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農業科技領域知識產權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要準確判斷農業科技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及其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進而加快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立法步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查漏補缺,盡快彌補當前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有限的缺陷,將動物品種、種植技術、養殖技術等列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范圍;二是提高現有法律法規的地位和權威性,將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緊跟國際農業科技發展趨勢,密切注視國際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加快高新農業科技領域的立法,使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與國際接軌,從而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第一,要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力度。一方面,要強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職權,加大對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即提高侵權賠償金額,讓侵權者付出極大代價,使其不敢輕易侵權;另一方面,要整合行政執法力量,建議由農業部門牽頭,專利、版權、工商等部門配合,進行統一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活動,做好大案、要案查處工作,加大執法打擊力度。
第二,要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力度。一方面,提高司法懲罰力度,在科技成果的保護上,我國對違法侵權者的責任追究主要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法保護相對較弱。必要時,要對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予以刑事懲罰以維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營造一個良好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使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
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健全農業科研院校以及涉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農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涉農企業應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協調處理單位內外的知識產權糾紛和矛盾,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貫穿于科研工作的全過程。具體而言,在科研課題選題和立項時,要進行查新檢索,特別是專利文獻檢索,力求項目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在科研項目完成后,要先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后再論著、成果鑒定和參加交流、申報獎勵。
其次,完善農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一是要逐步完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利益分配機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物質刺激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激勵方式,建立起政府激勵、市場激勵與單位激勵相結合的多元激勵機制;二是要改革農業科技評價機制,將農業專利等知識產權作為農業科技成果評價的重要指標,與科技人員職稱晉級、利益分配等方面掛鉤,同時認真貫徹實施獎酬機制,使產權人真正得到應有的回報,充分調動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三,建立健全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建立健全科研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監察審核制度,把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納入到監控審核范圍,要求定期檢查、定期匯報等。
強化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力宣傳和普及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知識,加強農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要針對各級領導和廣大科技人員,還要針對全體社會成員。一方面,要加強對各級農業科研院所的領導干部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系統地開展有關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使其主動利用知識產權知識保護自身的相關權益,規避自己的科研行為造成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全體社會成員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的宣教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形成以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榮、違犯和破壞知識產權為恥的社會新風尚,使知法、守法和用法成為全社會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做到不隨意侵犯人的知識產權,并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侵犯。進而樹立知識創造價值的新觀念,形成崇尚科學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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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存在問題侵權措施
一、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
二、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法律不健全現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三、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1、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ヂ摼W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边@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2.1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多數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
2.2加大執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狈煞ㄒ幍呢瀼貙嵤?,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行與督促執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
2.3加大監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2.4技術保護。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可采用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等。
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6
人類創造出的智力勞動成果以及具有識別性工商業顯著標記的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稱之為知識產權 [1]?;ヂ摼W從其誕生那天起,就在知識產權的包圍中成長,傳統的商標保護、版權所有制以及其他專利制度在互聯網世界中同樣適用,并且由于網絡的獨特性,使得相應權利保護變得更加復雜。因此,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正面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挑戰之下,在現今的知識產權領域里,我們不得不重新定奪和審視我們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2],相應地調整、優化、整合維系人類社會的正常發展和生存秩序的法律體系。
(一)法律對知識產權的規范比較落后
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主要由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所構成?!斗床徽敻偁幏ā?、《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合同法》、《專利法》、《民法通則》、《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著作權法》等等構成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實體法律體系。二十一世紀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技術合同、專利、不正當競爭、著作權、知識產權財產保全、商標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做了制定和修訂,與此同時,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司法原則和標準做出了法律明確,使得一些突出的法律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明確的解決,從而完善了知識產權的訴訟制度。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后,相繼加入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中保藏布達佩斯條約》等眾多國際公約、條例、協議以及議定書。2000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修訂以及宣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多個有關網絡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然而這個龐大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網絡知識保護的諸多領域并未觸及完全。
(二)知識產權社會服務體系不完善
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以及各種中介組織還有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后負責仲裁的有關機構,這些都是知識產權保護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現在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其中中介管理組織都不能發揮其有效作用和相關職能,所以這些組織或部門的能力和水平還有待提高。
(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有待提高
我們在網絡中暢游的時候,體驗著網絡給我們帶豐富多彩的生活的同時,基本不去關心什么知識產權的問題,但是這就非常有可能侵犯到別的人的知識產權,與此同時我們自身的知識產權也很容易受到侵犯。有不在少數的人認為,網絡的優勢就是可以共享其中豐富的資源,怎么會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侵犯呢?然而在現今的互聯網世界里,相關的提示層出不窮。比如下載電影的網站,肯定會說下載后請在24小時之內刪除之類等等的警告??墒?,又有幾個人能做到呢?其實這就侵犯到了別人的知識產權。還有音樂和小說等等,都屬于這類范疇之中的。所以說在我們國家里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還是有待提高的。
(四)法律在實踐規范中對知識產權的困惑
在生活當中的知識產權侵犯和網絡中的案件相比有較大差別,在現今的社會中司法機構在對處理網絡知識產權的案件中需要面對很多難題,其中主要囊括:及時發現侵權行為難、及時找到侵權者難、及時發掘證據難、被侵權者及時獲得賠償難⑶。從另一個角度還可大致劃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地域的問題?;ヂ摼W是全球性的,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會發生侵權行為。 傳統的國界概念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網絡是無國界的,無論何時何地發生了侵權行為,該地的法律是否能適用,這是很難解決的一個弊端。
2.時間的問題?;ヂ摼W的優勢就是信息可以隨時傳遍地球的每一個角落。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就很難約束網絡知識產權。
3.侵權形式復雜多樣。其中包括很多形式,大致可以分為:沒有經過同意上傳別人的作品、為謀取利益將別人網址鏈接到自己網站上、以黑客形式侵入他人服務器、劫持別人信息、用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屏蔽別人的軟件、惡意插件、網絡游戲外掛、搜索引擎排名先后糾紛等。
二、保護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的辦法
從目前的網絡狀況分析,要妥善處理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糾紛以及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從以下幾點著手。
1.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列》已于2006年在國務院決議通過,并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是完全針對網絡版權保護而立的。但是,在網絡產品的生產和傳播過程中,不斷涌現出新的問題和困難,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的健康發展起不到相對的約束作用。立法機構應制定單獨針對網絡的法律法規,使得網絡健康綠色的向前發展。
2.解決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滯后的問題。當今的中國社會,經濟與科技迅猛發展,一日千里,在此情況下法律的滯后是不可避免的。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下,法官一定要平衡當事雙方的利益,使雙方妥善解決各自問題。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網絡知識產權基于科技的發展,用不斷發展的新技術來保護已有的技術是一種事半功倍的做法。
4.使網絡知識產權逐漸國際化。各國有各國的法律法規去制約相對于本國的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局限暴露無遺。所以,要把網絡知識產權逐步國際化,各個國家取長補短,相輔相成,使不斷發展的網絡環境趨于健康與和諧,同時,也可以更充分的利用社會資源。
三、未來網絡知識產權發展的方向及幾點建議
在經濟與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已經成為人類必不可少的重要生活組成部分。其發展的方向和性質取決于人類自身。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已經成為當今不可避諱重要課題。發展不會停止,發展當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新問題,網絡知識產權要用高科技武裝自己,要用不斷更新的法律法規約束自己,要逐步實現國際化、人性化。人類更應該要以道德標準制約其身,做到自覺的保護網絡知識產權,從而使網絡健康、快速、穩定的發展,使其為人類造福。
參考文獻:
[1]《知識產權法》,柳經緯主編,丁麗瑛著,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