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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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與借款的區別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钡囊筮M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2

帶追索權的商業匯票貼現不具備金融資產的終止條件,在貼現時理所當然計入短期借款,對于短期借款應確認的金額,一般都認為是貼現值,從本質上分析其實應是到期值,同時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貼現利息;應收票據到期若承兌方無力償還,轉入應收賬款的金額應該也是到期值,既符合相關性,也可以不違背謹慎性,而不應是直接結平相關賬戶的結果。帶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是指在票據到期日,若付款人到期無法支付相應款項時,貼現銀行沒有放棄對貼現人的追索權,貼現申請人負未按期付款的連帶責任。此時的應收票據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J條件,應將貼現所得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即作為短期借款處理。持票企業的票據貼現后是否會被追索,后續會計處理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略有不同。但對于貼現時“短期借款”的金額應該確認為多少,票據到期后承兌人無力償還則該確認多少金額的應收賬款,《企業會計準則》并未作出具體規定,目前相關教材中也是眾說紛紜。本文舉例對帶追索權的帶息商業匯票貼現及其貼現后的會計處理進行詳解,并試圖提出會計處理的改進建議。

二、票據貼現時會計處理現狀及評析

1.票據貼現會計處理舉例分析

例:長宏公司2015年3月1日,收到購貨單位開出并承兌的帶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票據面值10 000元,票面年利率6%,6個月到期。長宏公司5月1日到開戶銀行辦理貼現,9月1日該票據到期。公司對于帶息的應收票據按月計提利息。

依題意,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參考了相關權威教材的處理辦法,本文綜合分析后發現,目前大部分教材中,對于持票企業辦理貼現時的會計處理,基本上采納的是兩筆業務觀點,即認為這種貼現本質上是向銀行借款,與貼現只是基于計算貼現利息、貼現值等相關數據的關系,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計算過程:

到期利息=10 000×6%×6÷12=300(元)

到期值=10 000+300=10 300(元)

貼現利息=10 300×9%×4÷12=309(元)

貼現值=10 300-309=9 991(元)

貼現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9 991

貸:短期借款 9 991

2.票據貼現現行會計處理評析

該商業匯票是帶追索權的,企業在辦理貼現時,該項金融資產不具備終止條件,因此,可以認為此時所謂的向銀行辦理貼現,本質上是抵押貸款。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既然是本質上的抵押貸款,顯然與應收票據貼現形成了兩項獨立的經濟業務。從以上的會計分錄中也可以看出,此時的所謂”票據貼現“的會計處理,從表面看不出任何與應收票據的聯系,基本上完全獨立于應收票據,從會計分錄的層面上看不出任何“票據貼現”的痕跡。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怎么分析,這項經濟業務基于會計學層面還是貼現層面,確實發生了貼現利息,但在現行會計處理中,貼現的事實和發生的貼現利息,都沒有在會計分錄中被反映出來,顯然會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不符合相關性原則;此時計入短期借款的金額從邏輯上,理應是票據的到期值而不是貼現值。

三、票據貼現后票據到期會計處理現狀及評析

1.票據貼現會計處理案例分析

帶追索權的商業票據貼現后,到期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票據到期,承兌企業正常償還,表明持票企業、貼現銀行和承兌企業三方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完全了結;第二種情況是票據到期,承兌企業無力償還,則表明三方從此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文以下分別對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一是若承兌企業到期正常償還債務,(假設長宏公司已經為該項應收票據計提了5個月的利息,并通過“應收利息”核算,“應收利息”賬戶的借方余額為50×5=250元),則:首先,根據面值和已提利息結平“應收票據”和“應收利息”;其次,結平“短期借款”,差額計入財務費用。根據以上分析對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短期借款 9 991

財務費用 259

貸:應收票據 10 000

應收利息 250

二是若承兌企業到期無力償還債務,則承兌企業應分別做以下會計處理。

(1)調整長宏公司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調整短期借款本金至票據到期值。

借:財務費用 309

貸:短期借款 309

(2)調整長宏公司與承兌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應收票據轉為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 10 250

貸:應收票據 10 000

應收利息 250

2.對票據到期后現行會計處理評析

承兌企業到期正常償還債務評析。隨著債務方正常償債,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隨即消失,會計處理的原則是將長宏公司所有體現三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賬戶全部結平,借貸之間產生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從邏輯上看非常清晰,但是會計處理的明顯缺陷在于此時“財務費用”含義不明確,這種借貸差額得出的數據僅是綜合計算的結果,是總括的資金籌集費用,到底是資金籌集費用中的哪一個具體項目,即會計上的具體含義未能表達清楚。

到期無力償還會計處理評析。雖然商業匯票到期對方無力償還,但該項商業匯票仍然符合金融資產的終止條件。因此,首先應在賬面上結平該項應收票據,即根據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托收款憑證、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等,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結平與之對應的“應收票據”“應收利息”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應收賬款”科目;由于到期對方無力還款,對于該項商業匯票未提足部分的利息不再補提,僅在備查簿中反映;未提足部分的利息在以后實際收到時計入當期損益,即到期不能收回的帶息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計提利息,其應計提的利息,在有關備查簿中進行登記,待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款項當期的財務費用。這種賬務處理符合謹慎性原則(少計應收賬款,不高估資產)、符合簡便性原則(會計處理方便,只需要結平賬戶即可)、符合重要性原則(金額不大,影響很?。┑取5藭r的應收賬款金額,取決于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票據面值+已提利息)而不是到期值,企業“已提利息”的金額大小,直接決定應收賬款的金額大小缺乏理論依據。

四、商業票據貼現會計處理改進建議

1.貼現時會計處理改進

應收票據貼現,無論帶息還是不帶息,無論帶不帶追索權,也無論是否具備金融資產的終止條件,只要是應收票據貼現,企業會承擔貼現利息,此時的貼現利息是貼現企業發生的籌資費用。由此可見,此時的“財務費用――貼現利息”是一項必定會發生的費用。

基于此原理,本文認為,貼現時,即使貼現的是帶追索權的商業匯票,會計處理相比不帶追索權的貼現的區別,僅在于應收票據是否被終止,所以只要是貼現,不管是什么類型的商業R票,貼現利息就是一定會發生的費用,而且計算的方法與結果也完全相同。仍以上文的舉例進行分析(計算過程與上文相同,此處略),根據分析,改進后票據貼現時對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 991

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309

貸:短期借款 10 300

對于改進后的會計處理,本文認為,一方面,對于應收票據的貼現利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確認在貼現期更加符合道理。既然是因為貼現而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該確認在票據貼現期而不是到期時。由此可見,在票據貼現時,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票據貼現,都一定會在貼現當期發生貼現利息。與此對應,都應該根據發生的貼現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相比將貼現利息計入到期時,提前確認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也符合謹慎性原則。綜合分析,在貼現期確認財務費用比到期時確認財務費用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關于短期借款的金額確認問題,本文認為,從邏輯上分析應該是票據的到期值而不是貼現值,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貼現時提示貼現銀行的“借款金額”就是到期值,在銀行扣除了貼現利息后獲得的金額才是貼現值,很多教材中以此作為短期借款的入賬金額,顯然是值得商榷。試想若以貼現值作為“短期借款”的入賬金額,則以后計算短期借款利息時也以此金額為依據,而事實上,企業在辦理貼現業務時,銀行計算貼現息,以及到期后若承兌方無力償還,而銀行自此重新開始計息的基礎都是票據的到期值。

2.貼現后票據到期會計處理改進

承兌企業到期正常償還債務會計處理改進。仍以上例加以分析,計算過程相同,本文改進后的會計處理為:

借:短期借款 10 300

貸:應收票據 10 000

應收利息 250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50

以上會計分錄的含義顯而易見。一方面,隨著債務的正常償還,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徹底解除,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賬戶結平;另一方面,差額一般在貸方,計入財務費用,含義為未提利息收入(如果差額在借方,則為沖減多提的利息收入)。此時的財務費用中沒有貼現利息。分析可知,由于貼現利息已經在貼現期計入了財務費用,到期的財務費用相對較小,這樣處理更符合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

承兌企業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會計處理的改進。仍沿用上例。若票據到期承兌方無力償還債務,則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10 300

貸:應收票據 10 000

應收利息 250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50

對于票據到期后應收賬款的金額確認問題,本文認為,一方面,應是到期票據的到期值。這樣處理不會隨意低估企業的資產,更符合可靠性原則;也有利于準確定位債務方的信譽,按照一般做法,在后期收到款項時候確認利息收入(沖減利息費用)時一般都會直接記入當期的“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由此,該數據在賬面上完全與債務企業脫節。顯然,若記入應收賬款,更便于對債務人信譽的正確定位。雖然理論上分析由于到期無力償還,有跡象表明償債能力值得懷疑,但是終止的是應收票據,對于應收票據的相關處理應徹底,至于應收賬款的收回風險,可以通過會計期末對其計提壞賬準備的方式解決。

另一方面,如果按當前一般教材中“對于未計提的利息不再計提”處理,顯然會出現應收賬款的金額受制于票據的“已提利息”,即企業對該項應收票據“已提利息”的金額大小,會直接影響到期無力償還轉增的應收賬款的金額大小,這顯然不符合道理,本文認為,票據到期,有力償還和無力償還就是區別,正常償還是收到了款項,此時借記“銀行存款”,若無力償還,則表明尚未收到款項,將“銀行存款”改為“應收賬款”即可。至于應收賬款收回的可能性的大小,與一般的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相同,通過期末為其計提壞賬準備進行調整。

五、結語

綜上分析,對于帶追索權的商業匯票貼現,本文以下進行總結。

票據貼現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貼現值(借貸差額)

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利率)

貸:短期借款 到期值

此時與不帶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會計處理的唯一區別在于沒有終止“應收票據”這項金融資產,而是通過短期借款核算,這在理論上是完全成立的。

票據到期時會計處理:

若到期承兌方正常償還債務,則持票企業應做的會計處理:

借:短期借款 平賬

貸:應收票據 平賬(面值)

應收利息――票據利息平賬(已提利息)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未提利息若到期承兌方無力償還債務,則持票企業應做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到期值

貸:應收票據 平賬(面值)

應收利息――票據利息平賬(已提利息)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3

P2P監管最新消息明確了雙負責制 列13條負面清單

據悉,《暫行辦法》一共八章47條,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安排,即提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絡借貸機構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的行為監管;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也就是各地的金融辦、金融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包括網貸機構的風險防范和處置。

監管繼續延續之前征求意見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額分散、負面清單制等核心內容,明確了13條負面清單,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明確小額分散設置單一個體借款上限

《暫行辦法》最受關注的,也是與征求意見稿區別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體規定。監管細則中明確了P2P網貸小額、分散定位,特別在資產端明確了借款的單一個體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其實,這一額度限制在前幾日已有媒體劇透,引發巨大爭論。雖然當天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記者問時提到這是暫行辦法,允許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據實踐、根據事物的發展再進一步的觀察和探索,但這一額度設置已經劃定。業內人士坦言,這會對行業產生很大影響,因為目前絕大多數平臺業務都超過這一額度限制。

12個月過渡期 多項配套辦法待發

為減輕政策出臺后對行業產生的沖擊,《暫行辦法》為機構的整改、糾偏、整合、重組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安排。我們已經開始對照《辦法》進行自查自糾,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具體規定。上述德眾金融董事長表示,雖然從短期來看,《辦法》的出臺對網貸行業將產生一定沖擊,但無疑有利行業的規范發展:一是讓行業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當前處于整治期的網貸行業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動行業下一步的健康發展;二是明確了網絡借貸普惠金融的本質,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小額分散的客戶定位和市場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規之后,調整、轉型將成為網貸行業新的關鍵詞。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企業間借貸;效力;合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102-02

所謂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勞動力、生產技術、資本等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企業的范疇一般來說比公司廣。所謂企業之間的借款,是指不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中介而在企業法人之間進行的直接融資,通常被認為屬于廣義范圍的民間借貸。不管其表現為什么形式,實質都是由一個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行為。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是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企業間借貸較之于個人民間借貸,具有資金量大、手續簡便、利息較低的優點。但是由于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存疑,企業間的借貸合同非常容易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合同,從而增加企業融資的成本和風險,阻塞了企業融資渠道,并且,在這些活躍的資金借貸活動中,深藏著很多的不規范性,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很多,到法院的類似糾紛也隨之增多,且有上升趨勢。在諸多企業間借貸糾紛中,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該問題,學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一、認為企業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

目前,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流觀點趨向于認為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其依據主要是企業之間的借貸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即“企業貸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這里的“有關金融法規”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28日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边@里的借貸直接體現的就是借款合同,變相借貸所形成的也無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例如明為聯營或者投資入股實為借款、名為墊資實為融資等非借款合同。此外,國務院于1998年7月13日頒布的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被谝陨弦幎?,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當歸于無效。

二、認為企業間借貸合同為有效合同

在我國《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適用的是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借貸的幾個司法解釋,包括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法復(1996)15號)就是在這種法律背景下出臺的,其是對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的解釋。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5

銀監會的表態從側面反映出,當前國內高端理財市場,高收益低風險產品依然當之無愧是信托產品。剛性兌付,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承諾的收益,無論如何都要兌現給投資者。投資沒有收益也要兌付嗎?當然要兌付,這才叫剛性兌付,這才是信托產品的湊心價值所在。

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托幾乎都是剛性兌付,所以信托才會發展成比銀行還發達的金融機構。而在中國,信托遠遠落后于銀行。這是中國特色,其中最大的原因是國家相關法規、政策不允許信托公開搞推介、宣傳,廣告也不能做;信托公司的發行人員也不能做公開推廣,公開的宣傳活動、博客、QQ、短信推廣等全部被禁止。因為信托這種以借款投資為實質的民間金融行為,必然會大大沖擊銀行的可用存款。中國的銀行是國企、央企、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資平臺,銀行可用存款少了,地方政府、國企、央企就沒辦法獲得那么便利的低成本融資。

投資有風險,為什么信托可以做到剛性兌付?

這要分析信托的模式,信托可以看成一個類似銀行的投資中介,但是他找投資者拿錢,是典型的借款行為,而不是像銀行一樣忽悠客戶,說這是你自己的投資行為。這種區別看似不明顯,但有天壤之別:借款是必須償還的,并且必須支付承諾的利息收益;而投資是存在風險的,虧損自負。

那信托公司承諾的高收益從何而來呢?說白了還是拿借來的錢去投資,這里面必然也有虧損的風險,如果虧損了,信托如何保證剛性兌付呢?

這是因為信托與銀行的風險控制線不同,在評估投資對象資產的時候,信托有著比銀行更低的抵押率。銀行同樣也遇到融資人(投資對象)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的做法是處理抵押物,銀行的抵押率是70%,而信托基本是50%以下。最壞的情況就是把抵押物當成不良資產自己買單,信托也一樣。但是銀行處理完抵押物以后,不會把這部分錢拿出來給投資者,而信托的剛性兌付機制,要求他必須按照承諾的收益率給投資者兌付。

這就是為什么銀行的利潤高到不好意思說。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里面有7家是銀行,16家上市銀行的利潤超過了其他2200多家上市公司。

融資與借款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上市公司 融資租賃 影響因素 logistic分析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每一個企業在發展生產過程中都必須經常更新設備、革新技術,企業要生產和發展,就必須要有資金的支持。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籌資方式,可以很好地緩解企業的融資困境,但是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緩慢,租賃設備滲透率低,因此如何促進我國融資租賃的進步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基礎理論

以往關于資本市場的理論研究,往往假設沒有交易成本、稅率差異、破產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各個企業能夠根據同樣的信息做出決策。也就意味著,在這些假設都成立的情況下,資本市場是沒有缺陷的,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籌資和借款籌資完全沒有區別,企業選擇融資租賃與負債購買并無差異。然而,實際上資本市場并不完善,租賃成本與負債成本也有區別。另外,因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有些債務人盲目投資,致使借貸雙方的沖突加劇,由此稅收差別理論、債務替代、成本和破產成本理論等租賃相關理論被提出。

(一)稅收差別理論。每個國家有不一樣的稅收政策,各個地區和行業的稅率也存在差異,有些國家就政策扶持的企業制定了優惠稅率,由此產生了稅率差別理論。稅率差別理論指出,當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間稅率不同時,雙方能夠利用融資租賃活動減少稅收,在租賃活動中稅收擋板自稅率較低的承租方轉嫁給稅率相對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額租金的方式對承租方進行補償,正是因為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這種稅率差異,才促使了租賃交易的發生。

(二)債務替論。債務替論認為融資租賃與貸款籌資是相互替代的關系。雖然企業可以通過銀行信貸、發行債券、商業信用等多種途徑進行籌資,但是企業的負債融資結構是一定的。融資租賃會形成應付融資租賃款,它與借貸籌資、債權籌資等一樣都是固定的、契約式的義務,都能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下降。所以,在債務替論框架下,融資租賃與借款籌資成負相關關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產成本理論。由于成本的存在,債務人和債權人的目標有一定的差異,投資人的目的是回籠資金并獲取固定收益,而融資方是為了拓展業務將資金投入有風險的經營項目。雖然債權人會通過提高預期收益來降低投資風險,并運用合同限制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仍會發生融資方為了使自身獲取更大的利潤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而融資租賃與借款籌資相比能更好地防止這種問題的產生。破產成本則表現為如果企業發生破產清算,出租方對租賃物件擁有法定所有權,相對于借款人來說較易收回資產,損失較小,成本和破產成本理論認為這就是租賃交易活動發生的動因。

二、logistic實證分析的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的數據來自于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來自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本文通過泰安數據庫選取指標數據,一些指標數據來源于Wind數據庫和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資租賃方式來籌措資金,本文對2013年 1 029家滬市主板上市公司年報逐一手工篩選。主要依據標準:(1)在公司年度會計報表中固定資產附注明細項目下披露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上市公司;(2)在長期應付賬款中包含應付融資租賃款的上市公司;(3)在現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存在實付金額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標準之一,就認為該企業在本年采用了融資租賃。同時為了保證研究結果更加準確、客觀,本文還按照以下標準對樣本進行篩選:(1)為避免因財務狀況不穩定而影響研究結論,剔除2013年被披露為ST或*ST的企業。(2)因金融業、保險業資本結構特殊,財務報告結構也不同于其他企業,本文在實證分析時予以剔除。(3)為了使研究樣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數據完整的公司樣本。按照上述標準進行篩選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標記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共獲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根據證監會2014年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表,本文將78家采用融資租賃上市公司按照行業進行劃分。

如表1所示,我國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的上市公司仍然較少,這種融資方式在我國尚未普及。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采用融資租賃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三、研究假設的提出和變量設計

本文運用logistic回歸分析,從稅收因素、債務替代因素、成本和破產成本因素角度出發,提出假設、選取變量和樣本對融資租賃影響因素進行研究,變量的設計和選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稅率。本文選取上市公司融資租賃當年的名義所得稅率,即企業法定所得稅率,檢驗稅收因素與融資租賃的關系。關于稅收因素的影響,來明敏(2005)采用了實際所得稅率作為變量,但是胡春靜(2009)運用單變量T檢驗證明采用融資租賃和未采用融資租賃的兩類上市公司的實際所得稅率不存在顯著性差異,因此,本文只選取了名義所得稅率。根據稅收差別理論,本文提出假設一:名義稅率與上市公司融資租賃負相關。

(二)負債因素。本文選取債務比率,即短期借款、應付票據、長期借款、應付債券之和與年末總資產的比值,來檢驗債務替代因素對融資租賃的影響。這與胡春靜(2009)所選取的長期負債校正比、負債比率相符。根據債務替論,本文提出假設二:債務比率與企業融資租賃負相關。

(三)成長機會。本文選取總資產增長率檢驗成長機會對企業融資租賃的影響。企業的資產是企業產生效益的源泉,關系到企業的運營和發展,處于擴張階段的企業,其基本表現就是總資產的增加。企業的總資產增長率越高,成長機會越大。成本理論認為,如果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機會,但是處于財務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較低的狀況下,企業會更少地使用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籌資。因此,本文提出假設三:總資產增長率與融資租賃負相關。

(四)盈利能力。本文選取凈利潤率檢驗盈利能力對企業融資租賃的影響。企業的凈利潤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據破產成本理論,企業的盈利能力越好,會越不傾向于通過融資租賃來籌得資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設四:凈利潤率與融資租賃負相關。

四、多變量logistic回歸分析

(一)logistic回歸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業融資租賃的影響因素,因變量是企業是否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是一個定性的(0-1)變量,因此本文選取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進行回歸分析。具體回歸模型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歸模型中,P是企業采用融資租賃的概率,P=1表示企業采用融資租賃;P=0表示企業未采用融資租賃;c為常量;b1表示各指標變量的系數,i=1,2,3,4,5;X1表示企業名義所得稅率;X2表示負債比率;X3表示總資產增長率;X4表示凈利潤率。

(二)logistic回歸結果。本文使用spss 17.0對變量進行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表4是運行軟件得出的模型回歸系數和顯著性檢驗結果。

在表4中,B是系數值,Wals表示偏回歸系數的顯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變量的顯著程度,Exp(B)表示系數的冪值。其中,名義所得稅率的P值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義所得稅率對融資租賃的影響是顯著的,且B值是負數,即名義所得稅率與融資租賃是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假設一成立。負債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負債比率對融資租賃的影響是顯著的,且B是正數,即負債比率與融資租賃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與假設二相反。總資產增長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業融資租賃與成長機會沒有顯著關系,假設三不成立。凈利潤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業盈利能力對融資租賃的影響是顯著的,而且B值是負數,所以認為企業融資租賃與盈利能力是負相關關系,假設四得到驗證。

五、結論

(一)名義所得稅率與上市公司融資租賃決策呈顯著負相關關系。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企業的名義所得稅率越低,越傾向于采用融資租賃。對這一結果可以解釋為:稅率較低的承租企業可以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把折舊稅盾轉嫁給較高稅率的出租方,承租方會支付較少的租金,因此,名義所得稅率成為企業是否采用融資租賃時應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籌資與上市公司融資租賃決策呈顯著正相關關系。實證分析結果表明,與債務替論相反,企業的負債比率越高,越傾向于運用融資租賃來籌措資金,這說明國外的債務替論并不適用于國內融資租賃市場。對這一結論的解釋是,在我國,企業為了追求價值最大化,在進行籌措資金時,通過衡量各種融資渠道的資金成本和風險來確定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所以企業在利用債務融資時,為了保持資本結構的穩定性,會考慮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資方式,如融資租賃等。因此,企業的負債比率與融資租賃呈正相關關系。

(三)盈利能力與上市公司融資租賃決策呈顯著負相關關系。盈利能力與企業融資租賃呈負相關關系,這與國外的破產成本理論一致。這一結果可以解釋為,盈利能力較差的公司會盡量避免現金流的惡化,控制現金的流出。融資租賃可以使企業在獲得租賃物件的同時減少現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業會更易選擇融資租賃進行融資。這一結論也與國內租賃業的發展趨勢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一些企業的經營狀況惡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業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資租賃來緩解這一狀況,這使我國融資租賃業得到了較快發展。

綜上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國外關于融資租賃影響因素的研究結論中,稅率差別理論、債務替論和破產成本理論對我國上市公司融資租賃決策有顯著影響,而成本理論沒有顯著影響。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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