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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畢業論文范文1
險畢業論文
一、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
防災減損工作是保險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防災減損工作,對保險企業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減少自然災害對財產保險造成的損失,國內外不少保險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目標為:①根據保險業當前和未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統模型,提高保險業在防災減損方面的科學決策能力;②綜合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和全球定位系統集成方法,提高災害預測與評估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③結合不同地域自然環境的差異性和自然災害的特點,構建財產保險自然災害損失評估模型和自然災害預測和預報模型;④與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合作,逐步建立重點城市災害數據庫。
研究內容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將基礎災害信息和空間信息分層表現在圖層上,并可以交互查詢和動態更新;②利用遙感衛星提供的多時相、全天候遙感圖像來獲取不同時期的洪澇災害的專題數據。在遙感圖像解譯系統下,通過對遙感圖像進行圖像增強、濾波、特征提取和分類、網格數據到矢量數據的變換、投影變換、坐標變換、幾何糾正、圖形并貼、比例尺統一等一系列的遙感圖像預處理過程,形成矢量數據庫,它轉換成地理信息系統數據輸出或者直接進入GIS空間和屬性數據庫;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統)測量系統可獲取災情發生區域的大地測量的動態數據,經標準化后進入GIS系統;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的空間分析功能,對不同時期的數據進行解析,建立監測與評估模型;⑤把遙感影像(遙感時空數據庫)、圖形圖像(地理空間數據和GPS獲取的動態觀測數據)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并利用這些復合信息進行災情監測與財產損失評估;⑥利用以上獲取的數據建立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決策支持模型。
二、技術方案
系統通過對致災因子和孕災環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預測或實測的方法,結合3S(GIS、GPS、RS)技術,將預測或實測結果以災害圖層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也以保險責任圖層的形式體現出來,將兩個圖層相互疊加,采用損失評估模型,就可以對承災體由于災害產生的損失進行評估,最后得到財產損失評估結果,根據損失評估結果進行防災減損決策支持。
系統中包括7個數據源或數據模塊:GIS圖層、災害因子、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損失評估結果、保險理賠數據和決策支持。其中CIS圖層是基礎,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和損失評估結果需要與GIS圖層相結合,以圖層的形式展現。
GIS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河流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行政區劃、綠地、湖泊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災害因子包括致災因子和環境因素。所謂致災因子是指導致災害發生的觸發因素。洪澇災害的致災因子是致澇水量,以及與致澇水量有關的致災因素如降水量、降水歷時、河流水情要素等。這里定義模型涉及的致災因子為降水量、災害持續時間等。環境因素又稱孕災環境,指災害作用的環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數(高度、寬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災害圖層是致災因子作用于環境因素上產生的結果,包括洪水淹沒區域、洪水淹沒水深、洪水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模式。模式是對災情的劃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臺風模式、暴雨臺風復合模式4種。
保險責任數據包括保單數據和標的損失系數,其中保單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承保數據,而標的損失系數則是通過對保險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結果。標的信息和標的損失系數構成了系統中的承災因子(承災因子就是當災害發生時在致災因子影響下發生明顯變化而表現出災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險理賠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歷史理賠數據。
損失評估結果是災害圖層和保險責任數據相結合,通過一定數學方法運算得到的。對應災害區域中各受損標的的損失情況,有兩種展現形式:以保單為中心和以客戶為中心。
決策支持是根據損失評估結果確定的,包括風險等級、防洪預案或施救方案、費率建議等。
通過對系統結構框架的細化,可以進一步將系統分解成為靜態模型和動態模型兩個部分,分別執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將對靜態模型部分和動態模型部分進行闡述。
1.靜態模型
靜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靜態結構,它是系統模型框架的基礎,是實施預測和評估的前提。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靜態模型主要包括三種圖層,對應一個數據庫。三種圖層是基礎圖層、責任圖層和災害圖層,對應的是保險公司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在靜態模型中,基礎圖層對應模型框架的第一層中的環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來源是國家測繪機構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礎地理圖層,它為其他兩個圖層提供了基準信息。基礎地理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城市水系、行政區劃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責任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險責任數據,它是保險責任信息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它反映保險責任和保險公司營業網點等與保險責任有關的地理信息分布情況。責任分布圖層主要是點狀信息圖層,如財產保險標的位置,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圖層上的信息點與防災減損中間庫中的業務數據相聯接。
災害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的災害圖層,它是主要風險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主要反映水災、風災等災害的地理分布情況。災害圖層主要是面狀信息圖層,如各個歷史年度水災分布情況等。這個圖層主要根據預測的或實際的災情信息進行計算,經過處理形成面狀信息后,通過幾何校正和處理與基礎地理信息圖層進行匹配和校準后,與基礎地理圖層進行疊加。
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中存放了客戶基本信息、業務基本信息、災害基本信息等,中間庫中的數據來源包括業務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和可以得到的災害實時或歷史信息。
2.動態模型
動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動態過程,體現了原型系統功能實現的過程。
動態模型包括災情預測、損失預評估、預案及應急方案三個部分。災情預測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災情預測模型,綜合考慮引發災情的各種因素,采用DEM模型進行初步預測,得到可能受災的地區、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然后采用神經網絡模型進行修正,使得預測精度進一步提高。損失評估模型在預測災情或者實際災情的基礎上,將對理賠數據統計分析得到的承災體損失系數作為損失度計算的一個的因素,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災害損失評估結果。
(1)災情預測模型
災情預測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據GIS系統提供的地理圖層,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的災情參數和其他災情信息,預測災害到來時的淹沒區域、淹沒水深和災害強度等。災情預測需要從外部項取得數據,這些外部項包括電子地圖供應商、氣象部門、水務部門和遙感數據提供部門等。在處理方法中,系統按照不同種類的災害模式進行分類研究,這樣的研究結果更有針對性,也更加準確。系統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災害圖層,供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參考,同時為損失評估輸入必要的參數。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預測方法,最終得出所需要的災害圖層。災情預測過程如圖1所示。
災情預測的步驟是:
①從電子地圖、氣象數據、水務數據和遙感數據中獲取基礎數據,對數據進行提取,并做預處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處理的數據。
②依據等高線數據和遙感影像數據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種模式,結合遙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災體下墊面情況和植被截留情況,進行災情預測,得到可能被淹的區域、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得到下一步運算所需的指標。
③將上步得到的結果和雨量信息等及從外部項得到的各指標輸入已經訓練成功的網絡,經運算得到預測的結果。
④對預測結果進行處理并反映到地理圖層中,使客戶可以了解災情預測的結果,并可以為進一步的損失評估所用。
(2)損失評估模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術、RS技術和GPS技術,把遙感影像、圖形圖像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的復合信息),建立模型并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由于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是針對保險企業建立的,所以其評估目的是根據投保標的的情況和實際發生的災害情況對標的所發生的直接損失進行評估,生成“財產損失評估表”,即對于每一個投保標的,給出其可能損失度,并計算出可能損失額,并給出所有投保標的可能的總損失額,以指導查勘小組的查勘定損工作。圖2顯示的是財產損失評估的過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步驟如下:
①從災害圖層中提取災害數據,包括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淹沒區域。
②對歷史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到標的損失系數表。
③把在災害圖層中提取的淹沒區域與保險責任圖層進行疊加,得到受損標的信息,包括險種、標的類型和標的價值。根據險種和標的類型查找標的損失系數表,得到標的的損失系數。
④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標的損失系數共同組成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輸入因子,通過評估模型方法運算得到各災害區域中的標的的損失度。
(3)防洪澇預案和應急方案
保險系統防洪澇預案是為保障保險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保險財產因洪澇災害帶來的損失,在現有水利工程設施條件下,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洪水災害而預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對策和措施,是各級公司在防汛期間實施指揮抗洪搶險的依據。
防洪澇預案的組成結構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風險分析和主要對策。在災害發生前,保險公司按照防洪澇預案的有關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發生災情,則立即啟動應急方案,確定責任人,確定受災區域,調度施救隊伍。
三、創新點及成果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從保險公司的實際需求出發,建立了防災減損原型系統。系統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緊密結合,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防災減損研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歷史理賠數據,得到了保險標的的損失系數,為保險公司的防災、風險評估等工作提供了幫助,為今后與地理位置相關標的的保險費率厘定提供了依據。系統充分利用3S(遙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術,與社會相關部門緊密協作,建立了災情預測模型和損失評估模型,并給出了保險公司防災減損預案,為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提供了支持。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的創新點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
充分發揮保險公司業務數據方面的優勢,利用以往的業務數據,結合外部數據(如城管、水務、氣象等數據),得到了與災害有關的全面、客觀的資料。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有效地解決了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問題。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實現了防災減損研究與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的有機結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術,使保險公司的業務信息具備了地理屬性,可以直觀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臺上。同時,系統將客戶與保單進行掛鉤,使得業務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務水平是保險公司在越來越嚴峻的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的有效途徑,系統以此為出發點,充分體現了保險公司“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思想,保險公司利用系統的預測和評估結果,通過災害風險圖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潛在水災風險的標的、客戶和保險人,使保險人能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3)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保單數據和客戶數據,這些都是進行防災減損研究的寶貴財富。通過業務信息和GIS的結合,以專題圖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險客戶和保險責任的地理分布,從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機構設置、資源分配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4)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理賠數據,這是對災害損失的最客觀而又全面的記錄,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難題。系統提出了損失系數的概念,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2000年之后的理賠數據,按出險原因、險類、險種和標的類型的不同,對財產保險的標的理賠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得到了損失系數的具體數值。損失系數體現了不同類型的標的在不同的出險原因下的損失程度,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的關鍵問題,為保險財產損失評估的量化做了準備。
2.利用遙感技術和相應的數學方法對孕災環境進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數據采集及空間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現、土地利用和土壤數據的獲取、坡面流路徑的確定、水文參數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RS具有獲取大范圍信息的能力,遙感影像能夠直觀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間分布的各種物體和現象。通過遙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蓋狀況、土壤類型等情況,它可以作為GIS的一種主要的數據源。
利用GIS和RS技術,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參數(如DEM數據、降雨等值線數據等)并可視化顯示,這樣解決了傳統方法缺乏足夠的空間分析功能、不能動態顯示模擬結果的難題。綜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產匯流模型,以RS作為模型數據源之一,結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個基于GIS和RS的城市內澇災害分析模型,模擬內澇積水的淹沒深度、淹沒面積分布和淹沒時間,并以可視化的形式顯示模擬結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數據作為基礎數據集,使用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和等高線相結合,準確真實地反映研究區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間分布狀況,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內澇災情預測模型,將該模型應用于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領域,為指導保險公司采取防災減損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3.采用以防災減損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統通過地理信息這個平臺上對各單位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
系統建立了數據導入的方法,包括從氣象部門得到的氣象數據,從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和從水務部門得到的水務信息以及電子地圖信息等等。系統利用了氣象部門提供的雨量信息作為災情預測的降雨量信息來源,利用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據電子地圖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遙感圖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災體下墊面情況等對災情預測至關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針對性的防災減損模型系統
通過建立防災減損模型系統,為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臺,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了過去防災減損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針對性的不足。
(1)在對災害的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為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建立了防洪澇災害的預案,預案根據客戶分布和風險圖,細致地說明了應對災害的具體辦法,責任到人,使得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脫離了過去的盲目性和被動的狀況,可以進行有針對性的防災,并根據承保標的的分布進行有針對性的施救,盡量減少災情對保戶及其標的造成的損失,提高保險公司的效益。
保險畢業論文范文2
政管理畢業論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二)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并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出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后,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向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該規定期間,行政復議中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有關中止情況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將恢復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對其組織審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由本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六)復議結論;
(七)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復查決定和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必須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不執行的,由直接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經辦機構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保險畢業論文范文3
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雹谒蕴崾就侗H撕捅槐kU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p>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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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保險畢業論文范文4
一、我國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具有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法規性等特征。因此,其經營行為理應受到國家的規范和指導,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民族保險業正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巨大沖擊。一些金額較大的保險業務已開始通過保險公估人來進行風險評估和查勘定損,但由于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滯后以及對保險公估監管不力,許多外資公估公司正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從事公估活動。如果我國不加強立法并加大監管力度,必然會給我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沖擊。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公估公司無論在經驗、技術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盡快建立保險監管機制是培育和發展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確立保險公估人市場主體地位、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二)規范保險公估市場行為的需要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在這方面,我們應吸取忽視對保險人監管的教訓,在引進保險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因此從開始建設保險公估市場就應執行嚴格的監管規則,以保證保險公估人以高起點、高素質、高標準來贏得社會的信賴。
(三)維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估是以保險業為依托而生存和發展的。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保險人的經營對象是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由于風險具有客觀性和不確定性,被保險人為避免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用購買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通過收取保費的方式接受風險,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分攤給諸多面臨同類風險的被保險人。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收取保險費,而保險賠付則是根據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保險公估可以在兩個方面發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階段評估標的面臨的風險,以確定保險費的收取。二是在損失發生時進行查勘定損,確定保險公司實際的賠付金額。因此保險公估人在保險行為中起著關鍵作用,具有獨特地位。如果保險公估人因技術或職業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確定保險標的風險和損失,就會破壞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使保險賠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險標的風險及投保人事先交納的保險費,造成保險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為了保證保險公估人的服務質量,使保險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二、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保險公估活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其行為后果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世界各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公估業一般都實行嚴格監管。如日本與法國分別授權大藏省保險部(現為金融監督廳)、經濟財政部的保險司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保險業歷史悠久的英國強調保險公估業的行業自律;而美國在全國有保險專員協會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險公估人的機構,同時還通過行業自律來規范公估人行為。澳大利亞有保險及退休委員會ISC、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委員會ACCC等若干組織同時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并強調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來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監管
在保險公估業執業資格的監管中,對執業資格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如美國有34個州要求保險公估人取得許可證,26個州要求估價人取得許可證。許可證每年頒發一次。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嚴格的經營區域,如美國、加拿大、菲律賓、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規定從業的保險公估人不允許跨州公估(發生巨災和當地的技術力量不足除外)。
對保險公估人實行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保險公估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行業,為了保證和提高保險公估人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各國一般都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和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其中,培訓的內容包括保險、法律、金融、會計、職業道德準則以及理工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公估人員參加培訓的時間每年不得少于200個小時。另外,許多國家規定參加資格考試的公估人員必須具有3-5年的公估從業經驗,并且要根據自身的公估技能級別,參加相應等級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獲準執業。
(二)行業自律
保險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這些業務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會直接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組織對整個公估行業進行協調、引導和規范,以維持較高的行業水準。正是這種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公估人協會的產生和迅速發展才成為可能。從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業的發展來看,保險公估人協會雖為民間組織,但其地位與作用卻遠遠超出了普通行業組織的范疇。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和中國香港等地。保險公估人協會在行業自律、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試和認證、信息溝通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日益發揮著其他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主導作用。如英國特許公估師協會規定其會員必須接受該協會的業務監管,若違反了協會章程、道德規范或規章制度,可能被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三)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主要指市場力量的監管,如信用評級中介機構、保險公估投訴受理中心等機構對保險公估人的社會監管。對于保險公估人的違規行為,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社會投訴部門,允許客戶投訴,經由該部門進行調查,酌情采取紀律處分。如我國香港,可向登記委員會投訴,日本則允許客戶直接向大藏省投訴。有些國家還將違紀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單,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則不定期地對各類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作為保險雙方當事人選擇保險公估人的有力依據。
三、我國的借鑒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監管經驗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但各國國情、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決定了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先進監管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國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法制監管
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估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持和監管,游離于國家保險監管的范圍之外,致使保險公估活動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公估主體資格嚴重缺位。當前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監管當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業進行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在確立我國保險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已越來越成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和執業水平提高的瓶頸因素。因此,我國保監會應盡快邀請中國保險學會或其他技術部門,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保險公估實施規則和公估收費標準,使各家保險公估人在執業中有統一的依據。另一方面,監管人員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也必須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政府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監管。保監會對于保險公估機構成立的審批宜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在審批過程中,要在全國多家保險公估機構申辦單位中,據其各因素特別是發起人、投資者身份、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等進行嚴格審核,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出少數幾家作為試點單位。然后再依據審批范例,擴大保險公估企業數目,使保險公估機構走向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其次,應加強對保險公估人員資格進行監管。主要是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為保險公估機構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目前我國保監會已頒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舉行了針對現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考試,《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資格證書。
再次,應對保險公估行為進行監管。我國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國保險公估機構將逐漸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保險公估市場主體必將日益增多,保險業競爭格局必將逐漸形成。因此,保監會須防止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不規范的惡性競爭行為,如不顧企業信譽,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相互詆毀和違規降低公估收費標準等等。保監會對保險公估經營行為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內容、經營區域、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經營業績、資料管理、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和兼營保險業務、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以及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也包括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方面的監管。
(三)提倡行業自我監督
隨著我國保險公估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各家保險公估行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保險公估行與其他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問題必將日益突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相應的保險公估人行業自我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內部協作、調節與監督,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
保險公估同業協會行使行業自我監督職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協助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管理保險公估市場,通過競爭各方的合作、協調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長補短,減少摩擦。2.制定同業自律規章,共同遵守,對違規者予以制裁,對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協調。3.通過提供信息咨詢、定期通報情況、組織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向會員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務,以增強行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4.組織和推動會員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并規定保險公估經營中的職業道德,同時代表行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實現保險公估人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規范保險公估經營。
(四)強化社會監管
全方位的社會監督對保證保險公估公司的規范經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監管部門可對保險公估公司進行資信等級評定,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保險公估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如精算師、會計師、審計師,可對保險公估公司的經營、財務等進行評定、審查、監督,對存在問題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消費者也可充分行使權力,對保險公估公司的劣質服務或侵權行為進行投訴或以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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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畢業論文范文5
【關鍵詞】能力型人才培養模式醫療保險專業課程設置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089(2018)06-0011-02
成都中醫藥大學醫療保險本科專業開設于2001年,至今已有15年辦學歷史,累計培養專業人才800余人,畢業生主要進入商業保險公司、政府醫保部門、醫院醫??剖?、醫藥企業及其他相關領域和行業。我校醫療保險專業在西部地區創建較早,創建初期借鑒東部地區部分高校的辦學思路,重點考慮依托醫學院校優勢學科,即借助醫學院校的醫藥類學科優勢,突出醫學院校開辦醫療保險專業的特色。2017年,適逢教育部專業評估工作,本文基于兩屆畢業生的問卷調查,對專業課程設置及專業發展方向展開討論,希望對課程設置調整提供參考,進一步明確辦學方向,特顯辦學優勢,提高培養質量,滿足行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一、研究思路及方法
見表1,調查對象包括2012級、2013級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問卷內容包括實習單位、就業單位,采取打分法對24門課程及三個實踐環節打分,分值1~4分,1分表示不重要,4分表示很重要。同時,鼓勵學生提出自己對課程設置的建議。共有84人完成調查問卷,其中2012級超過60%,2013級超過80%,收集到37條建議,可以反映班級整體狀況。
二、數據描述
1.實習及就業單位分布狀況
醫療保險專業包括兩個實習環節,第一次是臨床見習,見習單位學院統一安排,見習單位為醫院臨床科室,第二次是畢業實習,實習單位由學生自主聯絡,鼓勵實習單位與就業單位一致。表2顯示,2012級實習就業單位一致性明顯高于2013級,一致性比例達到80%,保險行業就業實習比例為遠高于2013級,76.00%,2013級在衛生行業實習就業比例明顯高于2012級,衛生行業實習比例50.00%,就業比例27.78%,醫院仍然存在編制緊張的問題。
2.課程分值分布狀況
重要性自評打分調查涉及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兩部分,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各自包括三個模塊。理論課程模塊包括醫學類課程、保險類課程和管理類課程三個模塊。醫學類課程包括醫學類課程和疾病分類學,醫學類課程采取集合處理。保險類課程包括保險學原理、人壽與健康保險、社會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學等。管理類課程包括管理學基礎、衛生管理學、醫院管理學、財務會計學等課程。實踐課程模塊包括臨床見習、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三個部分。
(1)三個知識板塊總體情況
醫療保險專業知識板塊包括醫學類、管理類、保險類和實踐類課程。四類課程構成醫保專業的理論知識模塊和實踐知識模塊。表3顯示,對于醫學課程和實踐類課程打分高,尤其是醫學類課程,兩個年級都認為非常重要,管理類打分在四類課程中最低。2013級學生打分普遍高于2012級學生,可能與學風有關系。
(2)醫學類課程得分高
醫療保險專業醫學類課程包括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A醫學包括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學、病理學、藥理學等,臨床醫學包括內科學、外科學、婦科學和兒科學,以及疾病分類學。醫學類課程得分高于其它課程板塊,醫學類課程打分都高于1分。疾病分類學打分較高,2013級高于2012級。
(3)管理類課程得分偏低
醫療保險專業管理類知識板塊包括管理學基礎、衛生管理學、衛生經濟學、醫院管理學、財務會計學等課程。表5顯示管理類課程得分都低于3分,低于醫學類課程,2012級整體平均得分在2.24分,2013級得分2.82分。管理學打分都高于1分,2013級打1分的比例在各門課程中都明顯少于2012級。2012級對此類課程打1分的比例較高。
(4)專業類課程得分較高
醫療保險專業保險類課程包括保險學原理、保險法、人壽與健康保險等課程,保險類課程屬于專業課程。表6顯示保險類課程得分2013級都在3.40分以上,2012級得分在2.80-3.08之間,得分高于管理類課程,低于醫學類課程。2012級對此類課程打1分的比例低于其對管理類課程的評價,仍然高于2013級打1分的同學的比例。
(5)實踐類課程分值分布
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主要包括臨床見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表7顯示,除了畢業論文之外,臨床見習和畢業實習打分高,高于對理論課程的評價。2012級與2013級差別不大,甚至2012級臨床見習打分高于2013級,與針對理論課程的打分完全不同。值得關注的是畢業論文,打分不高,尤其是2012級平均2分,其中有10人打1分,說明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要性評價較低。
三、數據分析及思考
1.基礎醫學課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據醫保專業的培養目標以及培養時限,該專業對醫學基礎知識主要以了解為主,醫保專業設置的醫學類課程普遍存在課時少、種類不全的特點。醫學類課程學習難度大,課時少導致教學進度快而體系不完整,學生學習難度大,畏難情緒嚴重。畢業生在經過畢業實習或工作之后,回顧性調查時給予醫學類課程很高的重要性分值,說明學生從工作中切實感受到醫學知識的重要性。
2.畢業論文的重要性評價得分偏低
畢業論文是醫保專業實踐類課程的核心部分。近年來,畢業生論文質量每況越下,數據性文章寫作中不乏數據造假現象,且無有效辦法完全杜絕此類學術不端問題。畢業論文是在畢業實習工作期間開展的工作,學生由校園生活過渡到工作環節,普遍存在工作壓力大,精力有限,加之在校期間缺乏寫作和科研鍛煉,科研能力不足,論文完成時間緊張,無法有效開展社會調查,導致論文質量不高,學生對畢業論文寫作積極性不高。
3.管理類課程的重要性評分普遍不高
實踐類課程、管理類課程和醫學類課程,管理類課程重要性評價得分最低。在培養目標設置中,醫學類、管理類和保險類同等重要,醫學類和管理類是保險類的兩翼,這兩類知識是中醫藥類大學醫療保險專業的競爭優勢所在,也體現學科發展的特色。所以,我們需要逐步提高學生的認識,相對于醫學類和保險類知識直接體現在技能方面,管理類知識在工作實踐中作用的體現比較慢。
四、培養能力型醫保人才的對策建議
1.醫學類課程需要增強科學性和系統性
在課程建議中,2012級學生有2人提及“增強醫學知識”,該學生在保險公司理賠崗工作。2013級有8人提出建議,要求增強醫學知識的深度和廣度,醫學授課老師應該提高要求。在當前學時空間內,應該加強醫學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系統性,適當延長醫學課程的學時,專業所在學院應該加強與醫學課程老師(醫學院)的溝通,就醫保專業對于醫學知識的要求程度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共同明確醫學課程的學習要求。
2.管理類課程需要調整學時和課程門類
學生建議中,對于管理類課程的建議較少,只有一位同學提及“減少管理類課程門類”。學生對管理類課程普遍評價不高,這值得思考,是否應該削減相關課程,或者降低學時數,或者調整為選修課,需要穩妥處理。預判保險行業發展趨勢,保險營銷將成為行業發展的基石,因此需要增加營銷、商務談判、消費心理學等課程。
3.畢業論文環節需要重新設計或取消
在三類課程體系中,學生對實踐類課程重要性評價最高,實踐課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畢業論文評分低值得關注。首先,畢業論文的學分只有2分,這與學生的工作量相比完全不相稱,通過調查、撰寫、修改、答辯等過程,工作量非常大,因此考慮提高學分。其次,畢業論文由單個人完成,在問卷設計、調查和撰寫等過程中非常困難,學生針對調查的畏難情緒,建議開展團隊工作方式,以小組的形式來開展論文寫作。最后,可以由學生選擇寫作畢業論文或畢業考試,提高畢業論文過程檢查,提高畢業論文的學分。
4.加強醫學類課程和保險類課程的銜接
目前,醫學課程和保險課程脫節嚴重,保險行業對醫學知識的需求不明確,保險醫學課程開發不夠,掌握保險知識又懂得醫學知識的教師人才缺乏,教材和師資匱乏,使得學生技能難以提高。高校需要與保險企業加強合作,校企合作搭建平臺,著力培養雙師型人才,或者開展技能培訓,企業內的核保核賠等專業技能培訓前移到高校課堂,實現研究型人才與技能型人才相結合的培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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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畢業論文范文6
關鍵詞:金融學;畢業論文;綜合能力
中圖分類號:G642.1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228-02
一、民族院校金融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學生選題大而空泛,與實踐嚴重脫節
好的畢業論文選題,是論文成功的一半。不少學生缺乏正確的選題方法,選題隨意,選題范圍重理論輕實踐,或好高騖遠、求大輕小。例如,金融專業的同學前幾年喜歡選諸如“加入WTO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研究”等,去年甚至有同學選“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的影響”。還有些同學選題猶豫不決、隨意換題,不少老師都抱怨學生選題不和導師商量,當導師不同意時甚至隨意從網上直接下載論文,結果不但影響了選題的質量,又不利于導師指導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創新與分析問題能力不足
金融學專業的本科畢業論文也應遵循社會科學研究的一般思路,即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展開。實踐中,不少學生只為交差過關了事,不僅相關文獻閱讀十分有限,如有的參考文獻幾乎都是網上轉載的各類文章甚至博客文章等,筆者甚至發現有個別同學的參考文獻竟然是學院自己辦的內部雜志上的文章,既不權威又不準確,有的參考文獻幾乎都是幾年前出版的教材等,對于文獻調查等基本收集資料的方法不會運用。同時,論文寫作過程中又缺少相關的調查和實證分析,要達到深入分析,甚至要有所創新自然就是相當困難的事情。
(三) 論文結構不合理、語言表述欠規范,極個別少數民族學生漢語表達能力有限
按照我國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相關要求,筆者所在高校也制定了畢業論文管理的相關規定,但不少學生卻達不到這些要求。例如,筆者所在學校在論文評閱環節要求:(1)內容:立論正確,方案設計、論證、計算正確;內容完整充實,論文結構合理;結論正確;工作量足、難度適當。(2)水平:有獨特的見解與創新,或與生產實踐緊密結合;對所學專業知識有較好地運用;取得階段性成果,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應用價值。(3)格式:全文格式、中英文摘要、參考文獻完整且符合要求;語句通順、條理清楚、邏輯嚴密;數據、圖表完整,圖紙規范。而不少學生在論文寫作中,或者出現頭重腳輕,即前面的概念、發展歷程、問題現狀等羅列較多,而后面的原因分析和相應的對策部分十分簡略;或者是另一極端,前面的分析介紹簡短,而后面列出的建議對策動輒十幾條,甚至有的問題分析和后面的建議幾乎沒有直接關系,論文質量堪憂。筆者還遇到過極個別的少數民族學生,漢語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比較有限,完成規范的畢業論文有相當的難度。
二、影響民族院校金融學畢業論文質量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民族院校金融學專業畢業論文質量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學生對畢業論文不夠重視,論文寫作中投入精力十分有限
隨著近年來大學生就業壓力的增大,又遇上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從四年級上學期開始直到畢業,除了考研的同學外,大部分學生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找一個理想的工作上面。而一般畢業論文撰寫正好是這段時間。而根據以往的經驗,學生都知道,畢業論文成績對找工作并沒有直接的影響。所以,大部分學生對論文并不重視,投入的時間十分有限,甚至個別學生在答辯前兩三周才與指導老師聯系,論文寫作的質量自然無法保證與提高。筆者每年指導的學生中,總有個別同學忙于實習或各地找工作,要等到最后才與老師聯系,考慮到就業的壓力等老師往往無法嚴格要求學生。筆者所在學院的老師還發現,對畢業論文投入較多精力的學生,往往是那些工作落實得較早的學生,自然畢業論文也寫得比較規范;那些工作一直沒有落實或落實較晚的學生,很難把主要精力和時間花在畢業設論文撰寫上,論文選題和質量自然存在不少問題。這在二本院校中應該不是個別現象,尤其是民族類高校。
(二)指導教師對畢業論文指導投入不夠
影響大學生畢業論文質量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指導教師投入精力的多少。畢業論文指導一般從學生選題、擬訂論文提綱、收集資料到規范寫作、反復修改等過程中都要給予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指導。而現在高校教師本身也存在攻讀學位、繁重的教學和科研任務等壓力,再加上論文指導的報酬通常都不太高,因而面臨指導動輒10來個學生的畢業論文,實際分攤到每個學生身上指導論文的時間、精力必然相當有限。如筆者所在的學院,老師平均指導的學生通常在10個左右,甚至有些學院的個別教研室老師指導學生有時多達15個以上,教師的指導任務相當繁重。盡管畢業論文早就布置下去,但學生往往集中在最后時間才聯系導師,這時在正常的教學、生活之外,導師的指導工作量突然增加。所以,包括筆者在內的不少老師也是希望論文只要過得去就行,論文質量的提高缺少相應的激勵機制。
(三)學校對畢業論文答辯等管理流于形式
與國外高校的“寬進嚴出”不同,國內高校多年來普遍實行“嚴進寬出”原則,只要學習成績、學分修夠了,很少有高校在學生臨近畢業之際在畢業論文環節嚴格要求學生,學生對論文自然采取東拼西湊的態度,畢業論文答辯也就只能流于形式。尤其是現在學生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反過來使學校在論文質量把關和就業率壓力之間偏重就業率的提高,自然就會更加放松論文答辯及其管理環節。因為高校每年都面臨一次就業率的排名,甚至第二年招生指標、招生計劃等的變化都與就業率直接相關,論文質量的提高也就被忽略了。如筆者所在的高校,畢業論文成績=評閱成績(60%)+答辯成績(40%),且答辯成績不能低于60分,但在答辯中,即便對極個別答辯學生想給低分,考慮到就業形勢以及民族類學生的口語表達和文化基礎等綜合因素,最后往往也是手下留情。
三、完善民族院校本科畢業論文管理的一些建議
在面臨持續的嚴峻就業形勢下,民族類高校畢業生質量的提高需要各方的努力。
(一)學校要加強論文質量的全過程管理
民族類高校要根據自身的培養模式和辦學條件,努力探索切實有效的畢業論文質量管理途徑,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提高。如保證一定的經費投入,適當提高導師指導畢業論文的報酬,努力提高教師積極指導論文的積極性;又如,近年各省(市)教育廳(局)對畢業論文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抽查和評優等,在職稱評聘、教學工作量計算等方面向畢業論文工作有所傾斜;再如,進一步落實畢業設論文寫作與實踐的聯系, 加強民族高校與民族地區生產部門、企業之間開展協調工作,為學生論文選題、寫作等創造良好的實踐環境。另外,民族類高校有些漢語水平確實較差的學生,可否采取其民族語言寫作和答辯,至少不要和其他高校一樣搞一刀切,真正發揮論文寫作環節對學生的能力考察和提升功能。
(二)畢業論文的指導與寫作應早作準備
針對目前就業與論文寫作的沖突,畢業論文的指導與寫作也應宜早不宜遲。如果前面幾年的學習中沒有思想準備和材料積累,僅在幾個月乃至最后一學期或一年的時間里,要完成從選題、研究到寫作的全過程,確實很難指導或寫出高質量的畢業論文。如在專業課學習階段,就應先學習一些指導論文寫作的有關論著,提高文字修養;還要選讀一些本專業的優秀論文,從中學習寫作經驗和了解學術動態;掌握做簡單的文獻綜述的方法和基本格式等;對本學科領域中自己感興趣的某些專題或方面,有意識地積累資料,為論文寫作進行各方面的準備,還可適當緩解導師集中指導的繁重任務。
(三)學生要正確認識論文寫作與就業之間的沖突
客觀地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生沒有就業壓力,可專心致志做畢業論文;而在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學生應聘時若已具備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則工作會落實得較早、較容易。而畢業論文的寫作,正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和基本要求。所以,學生應正確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否則對其就業、畢業論文完成都將產生不利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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