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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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土地;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審核;步驟;措施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一、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重要性

我國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土地的使用規劃具有掌控、調解和管制的作用,在土地規劃中我們不難發現,在策劃的過程中有許多政策和技術都只是單純的在文件或者是在策劃圖上不能實現,必須經過策劃的執行,從執行的地點、時間和技術上進行仔細的布置,只有一項一項慢慢實現,才可以,因此,在落實策劃工作后,能不能把策劃工作落到實處,是能夠能夠順利完成策劃宗旨和展現策劃的用途。

編制和執行是土地使用策劃的整體程序的兩個主要步驟,只有編制和執行互相結合,才能相得益彰。如果在土地的使用中只看重策劃的設計,并沒有按照原有策劃的內容進行執行,那么說,策劃的功能沒有得到實現。我們通過以往的經驗證實,策劃的價值在于執行。如果策劃的再好,沒有執行,那么策劃圖紙就跟廢紙沒什么兩樣。因此,我們只有按照策劃圖紙進行執行,這樣才能使社會、經濟和生態利益得到最大的體現。策劃只有被執行了才有意義。為了保證策劃能夠得到執行,我們必須對執行階段進行必要的管制。因此,在土地使用策劃的執行階段中,我們必須要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經濟和技術的措施,經過土地使用策劃編寫、審批建筑工程、審批土地開發項目、劃分耕地用地、土地執法審查和土地使用情況監督等辦法,對在進行策劃執行要進行全面的管制,只有這樣才能最大化實現土地使用的用途,讓策劃落到實處。

二、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途徑

2.1建立健全土地開發整理的規劃審查制度

應及時檢查土地開發整理指標是否得到切實執行,重點審核其規模和布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以保障耕地占補平衡并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2.2強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監察管理

增強土地使用過程中能夠依靠的法律規范是貫徹落實土地策劃的依據。應制定詳細具體的土地使用策劃管制條例,同時把它歸屬于法律制裁中。并且,應該創建按時的策劃監視機制,對于違法占用土地的活動要使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確保土地使用策劃的順暢執行。

2.3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應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2.4加強城市和村鎮規劃審核

應加強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等方面的審核,切實保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2.5強化現代高新技術的應用

實時、確切的了解土地使用活動行為,特別是監督城郊地區的農田用地的更改以及建筑用地的擴張行為,進而我策劃的執行以及管制供應措施保證。應該充分使用策劃階段中以及活動行為中檢測到的屬性和空間數據,創建土地使用策劃管制資料體系,按時檢測、解析策劃執行動態,提升策劃管制的工作效率。

2.6制定有利于規劃實施的經濟政策

為了能夠盡早的把策劃付諸于行動,還應該擬定相關的有助于執行策劃的經濟對策,例如土地整治、開發以及復墾都進行優待,對開發者在擁有權、融資、建造材料這些方面開展協助,抑或是制定相關的相應時間內減免稅措施。這些措施由相關政府帶領相關機構一起進行探討,成立政府規章。全面推廣土地有償運用機制,在土地使用中充分利用經濟手段,調整土地在供應以及需求方面的矛盾。并且,針對損壞土地、損壞生態平衡、造成水土流失以及污染的企業以及個人,要根據國家頒發的相關文件進行責罰。

三、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與管理

土地使用策劃就是國家對土地如何使用制定了相關的計劃。它是土地使用整體策劃的詳細執行策劃。編制土地使用策劃的根本,是按照土地使用整體策劃所擬定的各個級別的政府對土地使用宏觀掌控目標機制。土地使用策劃大多是由文字講解以及策劃目標構成的。文字講解是策劃的擬定、策劃目標、實施標準等進行詳細的講解;策劃目標是從數據上提出用地情況,土地使用策劃目標是土地使用策劃宗旨以及工作的詳細化和數量化展現。土地使用策劃目標大多是由相關的用地種類以及用地面積構成的。編制土地使用策劃是國內現代化市場中執行宏觀掌控的關鍵措施,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

四、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步驟

4.1上報計劃建議數

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和計劃控制指標,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參考基期(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計劃期(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建議數(預報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4.2下達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建設用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在各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批準。

4.3上報計劃修正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上級下達的計劃指標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組織所屬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對原上報建議進行修正,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各地在擬訂實施方案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若干控制指標。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五、土地利用計劃的實施和管理措施

5.1建立嚴格的用地審批制度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完善土地審批程序,嚴格土地審批手續。在建設項目立項時,要充分考慮土地的供應量,在用地選址時,考慮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在審批用地項目時,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凈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

5.2完善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措施

為了能夠順利的對土地使用進行策劃以及執行,應該成立專門的土地使用資金。土地開發整治工程,盡量做到用最少的錢,達到最佳的狀態。并且創建服務機制,對土地開發整治供應資本、物料、工藝等,確保土地開發整治活動能夠根據策劃順利開展。

5.3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需嚴格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有使用費用。這樣一方面用地單位會從實際經濟效益出發,主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另一方面,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又可為土地開發整理提供經費來源,從而有效保證了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的實施。

5.4土地利用計劃檢查

土地使用策劃下發之后,還一定要對土地策劃實施情況開展常理性、整體性的審核。第一,要監測其策劃執行狀況。策劃實施企業是不是將土地使用策劃制定的宗旨以及工作當做自身將要完成的宗旨,是不是擬定了實施策劃的有關方法,確保策劃能夠完成。第二,審核策劃執行狀況,在最早的時間內察覺策劃實施過程中具有的問題,進而運用方法增加管制,并且還要發現以及整理實施策劃的經驗,并進行普及,推動策劃的實現。第三,增加對策劃的監管,但凡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征地的行為,要立即進行改正以及阻止,情況嚴重的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確保土地使用策劃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記者 謝超平. 嚴格規范土地管理 保障經濟社會發展[N]. 惠州日報,2013-09-28A01.

[2]記者 宋鈞. 加大土地利用的主動性 為發展提供可靠用地保障[N]. 石家莊日報,2013-10-09001.

[3]羅毅. 淺析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及有效實施策略[J]. 企業導報,2013,18:76.

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2

【關鍵詞】 農業會計;核算;探討

農業企業是指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具有較高的商品率,能夠實行自主經營、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盈利性的經濟組織。早在14世紀,英、法等國已出現了最早的資本主義性質的農業企業――租地農場。產業革命以后,各種形式的資本主義農業企業,如家庭農場、合作農場、公司農場、聯合農業企業等大量發展,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濟單位。中國的農業企業是在1979年以后,隨著改革開放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其形式主要有農作物種植企業、林業企業、畜牧業企業、副業企業、漁業企業以及生產、加工、銷售緊密結合的聯合企業等。農業會計則是以農業企業為主體進行會計核算的一種行業會計。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企業的生產過程、組織形式和管理體制等與其它行業均存在有較大的差別,使農業會計核算具有其獨特的一面。目前尚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此共同探討,研究解決。

一、關于農業會計核算的特點

(一)核算內容的廣泛性

農業企業經營,往往涉及農、林、牧、副、漁、工、商、運、建、服等多種行業,有的國營農場還設有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這就要求會計核算既要滿足企業綜合管理的需要,匯總提供核算資料;又要能夠適應多種行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分別計算各個行業的費用成本與財務成果,并考核各種非生產性的開支,其核算內容非常廣泛。

(二)核算體制的復雜性

農業企業實行多種經營與雙層經營體制,如國營農場有場部、分場、站和隊等多個層次,還普遍建立了專業組織和職工家庭農場;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普遍推行農戶聯產承包的同時,也相應建立了統一經營的生產和服務組織;鄉鎮企業的體制更是復雜多樣。這些無疑給農業會計核算帶來了復雜性。

(三)核算方法的靈活性

現階段我國農業企業的生產組織比較分散,經營形式以集體經濟為主,經營管理的自較大,生產成果的自給程度較高,會計核算水平與會計工作的管理水平差距較大,使得農業會計核算方法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例如,農業企業普遍實行承包經營,有些成本資料,企業很難直接掌握,需要農戶提供,這就要求將賬內核算與賬外核算結合起來,將會計核算與統計核算結合起來。

(四)核算周期的不穩定性

由于農業生產作業的特殊性,受氣候、地理因素影響較大,勞動時間與農畜產品生產(生長)時間往往不一致,呈現出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和地域性強等特點。其產品大多是有生命的動植物,是農業經濟再生產和自然資源再生產相結合的產物,導致了農業會計核算的周期具有不穩定性。

(五)核算對象的不確定性

農業企業中有的勞動資料與勞動對象可以相互轉化。例如,幼畜是勞動對象(勞動產品),隨著幼畜的成長成為產役畜時,這種勞動對象(勞動產品)便轉化為勞動資料(固定資產);而當產役畜被淘汰時,則這些勞動資料(固定資產)又轉化為勞動對象(勞動產品)。核算對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

二、關于“資源性資產”和“生物性資產”的計價與核算

“資源性資產”是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進行計量。此外,對于一些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筆者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單從這一點來講,土地使用權是有市場價格的。但法律又明確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又不存在所謂真正意義上的、自由的市場價格。那么,對于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農用地應如何確定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反映客觀、真實地土地資源資產的價值呢?顯然,其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現實中也不可能完全準確地去測算和取得。上述理論界采用對資源資產進行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為了能夠較為客觀、真實地反映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的這部分土地資源資產的價值,不妨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來確定。筆者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實用性、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而對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則可按照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計量的入賬成本。對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

“生物性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這一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活的動物或植物的概念完全相同。由于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相結合的一種生產活動方式,其許多特征決定了農業企業中生物資產的確認和劃分具有復雜性和差異性。如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

――生物資產》第五條規定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為生物資產:(1)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資產;(2)該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3)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同時將生物資產劃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但對于一些特殊具體的生物資產,很難對其進行準確地確認和計量。如良種場用來進行試驗和繁育的農作物新品種的籽種、農場中還沒有長大的幼畜,在當期是屬于消耗性生物資產,還是作為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再如母馬生下一個小馬駒,小馬駒的價值該如何準確計量?新準則談到采用名義價格,如果名義價格不容易找到或沒辦法獲取,則可暫采用一塊錢計價模式。而當小馬駒長成馬后是有價值的,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續到這匹馬最終轉讓時才能體現出來,馬在飼養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是全部計入了當期損益,但馬的賬面價值一直是維持在一塊錢,這顯然不合理。對此,新準則中還沒有一個具體、詳細的規定。在此,希望各有關部門針對其行業的特點,在新準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制定如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副業和漁業等行業具體的生物資產的確認、劃分和計量標準。

三、關于會計信息的披露與報告

在農業企業核算中有時會存在會計信息大量失真的現象。這是因為:

(1)農場與承包農戶(家庭農場)之間的關系往往表現為一種收取承包費(實物地租)的形式。例如一些規模較小的國有農場將土地承包給職工、周圍農戶以及外來的農戶,實行“自主經營”的管理模式,完全由承包者自己根據市場需求來決定所種植農作物的種類和面積,農場總部只負責承包合同的簽訂、承包費的收取與管理,以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統計報表等。很顯然,在這種經營管理體制下,農場本身也就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至多是編制一些簡單的統計報表,根本無法提供完整的農產品成本核算資料;(2)承包農戶的數量多而分散,自身的會計業務水平有限,平時不對農業活動進行記賬、核算,而農場只是大致估計和分析匯總各農戶的會計資料,根本無法提供反映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和農產品生產成本的詳細會計核算資料,尤其是某一種農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3)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人類無法預測和預防一些不利自然事項的發生,不能對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有效地控制和監督,因而無法保證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會計計量與記錄的準確性;

(4)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戶與家庭農場,在自主經營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務后剩余的部分,而反映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會計信息的準確與失真對各承包戶的利益并沒有多大的利害關系,利益激勵機制的缺乏進一步導致了會計信息的失真。

對此,筆者認為應結合當地的具體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業企業的規模大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占比重的高低,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等國外的一些會計核算準則,以及在我國新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專業化核算。如將農業企業劃分為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農業企業和家庭農場三種基本類型分別進行會計核算,以便能夠提供準確、詳實的會計核算資料,有效地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與報告。

(一)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由于農業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幾個與農業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分公司所組成的,有的分公司主要從事農產品的粗加工、精加工及運輸活動,已經完全脫離農業生產活動。因此,會計核算工作不能“一刀切”,應按分公司的業務活動內容進行分類。凡涉及農業活動的分公司業務,應按農業會計專業核算辦法,進行日常的會計賬務處理;不涉及農業活動的分公司業務,應執行統一的新《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既能反映農業上市公司的總體財務狀況,又能提供農產品成本核算的詳細資料,突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以滿足企業內外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中小農業企業

許多國家都有特殊行業的會計制度,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已經了中小型企業的會計標準。目前,聯合國會計專家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也把研究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指南作為工作重點,用于規范中小企業的會計工作。所以,對于我國中小規模的農業企業,可以先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待發展到一定層次后,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可逐步轉向執行統一的新《企業會計制度》。

(三)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是以種植(或養殖)、收獲農林畜牧產品為其經營活動的農業經營主體,其會計核算過程應著重體現農業活動的特點。一般來說,由于家庭農場經營者的文化素質較低,會計知識匱乏,不具備進行精確會計核算的條件。對于這部分經營者來說,可以要求其將農業活動過程中的各種耗費和損失進行流水賬式的記錄和反映,以便為農業企業系統的會計核算提供翔實的原始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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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S].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6.

[3] 宋承先.西方經濟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3

我國最早的土地經營制度是“井田制”,與之相適應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勞役賦稅制度。它是歷來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根據。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經營或占有土地,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與地主的土地經營權分離開來,地主獲得土地經營權的條件是向國家交納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賦稅,地主經營土地的方式是向農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礎上產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基礎上,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主的土地經營權相分離,農民獲得相對獨立的、長期的土地使用權,條件是向地主交納土地收成的約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產生的是資本主義的農業勞動雇用制。農業勞動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作為資本雇用農業勞動力,土地使用者即農業資本家的土地使用權同勞動者的勞動權進一步分離開來,從土地資本的角度講,它雇用勞動的條件是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工資;從勞動的角度講,勞動者獲得勞動權的條件是,將勞動成果的一部分作為包括土地在內的資本的利潤讓渡給農業資本家。資本的利潤要有一部分轉化為資本主義地租。

根據的地租理論,資本主義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兩部分組成: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所謂的絕對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實際上就是國家收取的賦稅,它的存在體現了土地所有權的統一。所謂級差地租,就是土地經營者在優等地上收取的相對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產生級差地租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個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經營者的收益正是來自對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級差地租,這是土地經營權的經濟實現形式。級差地租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經營權的壟斷。地主經營土地的收入是通過級差地租來實現的。

級差地租又有兩種形態:級差地租第一形態(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第二形態(級差地租ii)。級差地租第一形態就是等量資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產生不同的超額利潤所形成的地租差別。在劣等地上的級差地租i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級差地租i越高,也即資本的利潤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謂級差地租的第二形態就是由于對同一塊土地連續投入等量資本產生的不同的超額利潤所形成的地租差別。比如某農業資本家租用一塊土地后連續不斷的投資,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對位置有了一定的變化,從而投入的資本利潤比前期投入資本利潤提高了一定數額,這部分超額利潤在租期內是歸農業資本家的,這是土地使用權的經濟實現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輪的租期內,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級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應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這部分超額利潤就不再歸土地租用者而歸土地經營者即地主,這就是級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會產生級差地租ii。每一租期內的對土地的投資都會改變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對位置,從而會形成下一輪租賃期的級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級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約定租期內,級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權的經濟實現形式,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經營者一般樂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則愿意長期租用,就是這個道理。

總之,經營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級來收取不同的級差地租,這是土地經營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社會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與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土地經營制度既有本質區別,也有必然聯系。本質區別在于農村土地的社會主義性質,也即農村土地的經營主體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這是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擁有土地經營權;必然聯系應該體現在土地經營方式或方法上,實際上,在土地經營方式或方法上是沒有社會性質區分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土地經營方式本與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土地經營方式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經營主體,土地經營主體的收益都得表現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會主義的農村土地集體經營,應該大膽地借鑒歷史經驗,包括封建社會的和資本主義社會的,以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利用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這一經濟實現形式,來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農村土地。

我們現在的土地經營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經營主體是農村集體即村民委員會,使用主體是農村承包戶,土地經營組織的經濟實現形式是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就是農村集體經營土地的地租收入。經營土地,就是根據土地的等級分類來收取不同數額的地租,以使優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稅負擔,從而促進土地的有效使用。這就是土地經營的含義,是經營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農村土地集體經營組織的經濟形式即地租應該通過級差地租來實現。但是,我們現在農村集體經營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畝承包,不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還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來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與之相應的稅費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費按人頭而不按地畝承擔,地租不再是地租,而變為“人頭費”。而且,稅率、費率普遍偏低,土地經營權的經濟形式難以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難以維持。因此,農村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不能得到應有的體現。

我國農村土地的經營狀況令人擔憂,現在實際上仍是“大鍋飯”,雖然實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稅費負擔問題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別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統統一個標準:人均負擔制或畝均負擔制。在土地經營者的意識里根本不存在“級差地租”這樣一個概念。也就是說,根本不存在對土地的經營。人們還沒有建立起這樣的土地經營理念:土地經營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據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別來收取不同的級差地租,使不同級別的土地承擔不同的地租額;土地經營的目的就是鼓勵土地使用者加大對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獲得更多的地租收入。這一手段與目的是對應的。如果好地壞地負擔的稅費一樣,壞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會有對土地增加投入的積極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討好處的事,因此沒有加大投入的積極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費輕用不著費一些力出一些資就能有比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會有加大投入的動力。當前我國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屬于這種情況,農民對承包地既沒有投力的積極性也沒有投資的動力,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稅費負擔非輕即重。

目前,在我國農村進行的稅費制度試點改革中所實行的“費改稅”,我認為是不科學的,與我國當前的法律相矛盾。因為,“費改稅”直接否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委會的土地經營職能和土地經營權的經濟實現。費本來就是地租,是農村集體經營土地的收入,也是稅的來源。實行“費改稅”后意味著取消了地租這一級收入,或者說弱化了農村集體作為土地經營者的主體地位。這將會嚴重影響到農村集體經營組織對土地的經營能力和熱情。過去,土地經營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歸地主個人,這是我們所反對的?,F在,土地經營者是農村集體,地租收入歸集體所有,這是農村社會主義性質的根基。土地的經營主體是不可缺少的,我國農村土地的社會主義性質也不能丟。土地的社會主義性質不是表現在過去那種土地“歸大堆”,而是表現在地租歸農村集體所有。因此,我國農村目前的稅費改革應該是“費改租”,實行社會主義租稅制,即在保證農村集體的地租收入基礎上的稅收制度。這有利于農村土地的經營。

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機制設想和實行社會主義租稅制建議:

1、農村土地國家所有,集體經營,家庭使用

目前我國的兩種公有制形式必須堅持,兩種公有制形式就是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但觀念上要來個比較徹底的轉變,必須明確國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內的資源的所有權,集體所有的是土地或資源的經營權。土地作為國家的重要資源不能被分割為兩塊:歸國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歸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無論是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其所有權都是國家的。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所謂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指的是農村土地的經營權為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民委員會是土地經營者,而不是所有者。在這個方面我們的法律需要盡快做出修改。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是農業稅即土地稅,是國家的縣或鄉一級政府的財政收入。土地稅的承擔者是土地經營者,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按照歷史的慣例,土地稅的稅率是土地常產的10%。我國1958年制定的農業稅條例確定的農業稅率是土地常產的15%,實際上包括地租在內,是在沒有地租的情況下制定的,15%作為稅率是偏高了些,但作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許多。

2、土地經營理念

地租是農村土地經營組織存在的物質基礎,也是農業稅的來源。按照歷史的慣例,在經營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土地經營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產的三分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合理的經營好自己的土地,根據土地的等級制定出級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級土地相對最次等土地的級差地租,作為土地經營權的經濟實現。要盡快改革人均或畝均稅費負擔這種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稅費政策。

3、土地永佃權設想

我國農村自改革以來,十五年期的第一輪承包都已經成為過去,現在在全國也已經基本完成了第二輪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輪延包30年不變。農村土地使用權基本穩定,而且30年以后,考慮到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更沒有變更的理由。長久的土地使用權就是土地永佃權。為確保當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長期投入的利益,我們需要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關政策,讓農戶放心擁有土地長久土地使用權。農民獲得永佃權的條件是按期交納農村集體的級差地租i和絕對地租(土地稅)。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雇用勞動力,永佃權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權的經濟實現就是級差地租ii,大約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為勞動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體是這樣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為土地經營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級差地租i和稅賦),三分之一為永佃者的級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為勞動收入。

4、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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