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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1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ú缓媱潌瘟惺校┤嗣裾幎ǖ臏p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并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2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10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
一、所得稅相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8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由于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20號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方面,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并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例、某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并采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本年利潤為9524.87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納所得稅=9524.87*50%*20%=952.49元。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 952.49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952.49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952.49
貸:所得稅費 952.49
繳稅: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4
【關鍵詞】離岸服務外包 稅收政策 演變 建議
一、重要意義
離岸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產業鏈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對可獨立性的部分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并委托境外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對于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離岸服務外包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都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發揮各國資源稟賦、技術能力不同所帶來的國際比較分工優勢,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二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相對于產品出口,服務出口更能夠帶動國內第三產業深度參與國際競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實現產業升級。三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服務資源、管理方法和技術能力通過市場的作用,在離岸服務外包相關各方自由流動,實現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國內企業增加經濟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僅可以使服務型企業彌補內需不足帶來的市場疲軟,還可以通過對外經濟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
二、稅收政策演變
(一)政策的提出――啟動試點
2009年1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內的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009年4月24日,為了貫徹落實國辦函〔2009〕9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改委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內容、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認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內容是貫徹國辦函〔2009〕9號文件的三項內容。(2)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三類。(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包括業務范圍等六項,認定管理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相關部委備案。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通知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ㄖ陛犑小⒂媱潌瘟惺校┛萍?、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認定名單及時報相關部委備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變化――按兩稅種各自發文并放寬條件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結合各地在貫徹執行財稅〔2009〕63號文件過程中提出的建議,2010年下半年起,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
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對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
2010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0〕65號),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將財稅〔2009〕63號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同財稅〔2009〕63號文同時規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財稅〔2010〕64號和財稅〔2010〕65號文分別單獨規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20個擴大到21個,增加了廈門市。
財稅〔2010〕64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2)取消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必須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前置條件,對于職工學歷結構、企業總收入結構等不再作要求。
財稅〔2010〕65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將認定條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放寬為50%以上。(3)在認定條件中,取消了“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
總體上看,上述兩個文件放寬了享受政策的條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門檻,使相關稅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業。
(三)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2013年7月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
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三、進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首先和技術轉讓免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相比,服務外包系列政策在內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議:適當放寬政策門檻,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應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資背景、關聯關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來說更容易獲得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扶持內外資背景的服務外包企業方面,政策條件不夠差別化,鼓勵缺乏針對性。因此建議:在扶持對象上考慮該種情況,在條件設置上適當調整,使政策在支持內資企業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再次,雖然根據最新文件規定,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從扶持離岸服務外包產業、提高企業經濟行為可預見性和穩定預期的角度出發,建議對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期限盡快給予明確,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更高層級的稅收法律法規文件中加以明確和固定。
(作者為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經濟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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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涵.促進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財經大學,2012.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5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結合各地在貫徹執行財稅〔2009〕63號文件過程中提出的建議,2010年下半年起,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對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2010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5號),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將財稅〔2009〕63號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同財稅〔2009〕63號文同時規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財稅〔2010〕64號和財稅〔2010〕65號文分別單獨規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20個擴大到21個,增加了廈門市。財稅〔2010〕64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2)取消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必須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前置條件,對于職工學歷結構、企業總收入結構等不再作要求。財稅〔2010〕65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將認定條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放寬為50%以上。(3)在認定條件中,取消了“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總體上看,上述兩個文件放寬了享受政策的條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門檻,使相關稅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業。
二、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2013年7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三、進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6
【關鍵詞】軟件企業;稅務籌劃;稅收政策;即征即退;“兩免三減半”
近年來,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業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軟件行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經濟高度發達的城市產生了大批優秀的軟件企業。根據工信部網站公布的數據,我國軟件行業2009年實現業務收入僅為9970億元,2014年實現業務收入37235億元,與2009年相比,增幅達273.47%,年復合增長率為30.15%。受益于國家政策對軟件行業的大力支持和云計算、“互聯網+”模式的興起,預計我國軟件行業仍將保持快速增長。國家出臺了不少軟件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軟件企業的納稅負擔,提高軟件企業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1.避稅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差異、疏忽、模糊之處,通過對企業治理結構、經濟活動等涉稅事項進行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
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主體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對納稅業務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劃,設計一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以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
稅務籌劃是合理合法的,這是它區別于偷稅、漏稅和避稅最顯著的特征。由于稅務籌劃是對稅法的深入理解并順應立法意圖,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降低納稅成本的同時,國家也實現了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在法律上國家努力將避稅納入到打擊范圍,而對于稅務籌劃國家是支持與鼓勵的。
二、軟件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應用
1.充分利用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1999年開始,國家為了扶持和鼓勵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產品銷售便開始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屬于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繳納了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軟件企業在銷售軟件產品前可提前布局并達到“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所需的條件,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例如某軟件企業如果某月銷售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條件的軟件產品1000萬元(不含稅),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為170萬元,假設當月取得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20萬元,則當月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170-20=150萬元,當月即征即退稅額=150-1000X3%=120萬元,實際稅負為3%。
2.創造條件使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在我國境內注冊成立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后,自第一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為“兩免三減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對《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解答中明確指出軟件企業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備案資料。
因此,軟件企業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年終匯算清繳前可先創造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所需的條件,并及時按照《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規定做好備案工作,享受優惠政策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3.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境內注冊成立且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
軟件企業是近年來國家大力扶持和鼓勵的行業,而且屬于技術密集型企業,大多數軟件企業的技術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軟件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則可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一來可增強企業的知名度和核心競爭力。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規定,對于即符合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可以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選擇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不能同時享受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假設2011年為第一個盈利年度,若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適用稅率,則2011-2012年免稅,2013-2015年減半征收;若選擇按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優惠稅率,則2011-2015年所得稅稅率均為15%。因此,該企業2011-2015年應選擇按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2016年起按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提高企業經濟利益。
4.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因此,軟件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單獨核算,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5.利用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比如,針對技術轉讓方面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雙方共同擁有或屬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稅;對在銷售軟件產品時一并轉讓所有權、著作權的,不征收增值稅。軟件企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應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做到業務與財務的有效融合,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又如,軟件企業申請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稅稅款,如果是由企業設立專項資金賬戶管理并且用于擴大再生產與軟件產品研究開發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因此,企業可以對增值稅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稅款進行單獨核算并規定用途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從而享受所得稅的優惠。軟件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應盡量創造條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的法律法規。
再如,可利用各地區的不同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從國際經濟環境來看,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差異較大,主要有征稅對象差異、稅收征管差異、稅基差異、稅率差異、納稅人差異和稅收優惠差異等??鐕究梢郧擅畹乩酶鲊亩愂詹町愡M行國際間的稅務籌劃。從國內經濟環境來看,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盡相同,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軟件企業可以根據戰略布局的需要選擇在西部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成立子公司,以便達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為企業的持續發展節約資金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6.在合同簽訂環節控制稅負
在現代商業模式中,經濟合同的相應條款決定經濟業務流程,經濟業務流程決定稅收負擔,有鑒于此,經濟合同是企業控制稅收風險和降低稅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稅條款,如發票條款、價格條款、質量和數量條款、違約條款和交貨時間條款等,都對企業的稅負成本有重要影響。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分析涉及稅收的相應條款,合理巧妙地運用各種節稅技巧,有效發揮合同控稅的作用。
比如,軟件企業為客戶提供定制化開發服務的項目合同中含有標準化的自產軟件產品,則可將整個項目按兩份合同來簽訂,定制化開發服務部分簽訂技術開發合同,自產軟件產品銷售部分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定制化開發服務部分,按照技術開發合同相應條款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軟件產品銷售部分,按照產品銷售合同相應條款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這樣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同時,客戶取得的稅率為6%和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可以進行抵扣,企業與客戶可實現雙贏。
綜上所述,稅務籌劃做得好與不好,對企業而言至關重要。做得好,則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資金;做得不好,則可能造成資金鏈的緊張,甚至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軟件企業既要加強研發團隊與銷售團隊的建設,研發出高品質的軟件產品的同時擴大營業收入,也要提升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在全面掌握稅收法律知識并熟悉企業業務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國家對軟件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科學開展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務籌劃。軟件企業即是資金密集型企業也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在企業的發展初期經營風險比較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要做好稅務籌劃,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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