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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1
【關鍵詞】稅收流失 現狀 成因 對策研究
一、稅收流失含義
稅收流失指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稅收制度下,本應征收而實際未能征收的各種稅收收入。這就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從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的角度,其采取各種方法、手段導致實際繳納的稅收收入小于按照稅法標準規定征收的稅收收入,其表現形式有偷稅、抗稅、騙稅、隱性收入等。第二,從征稅人的角度,征稅部門由于各種主觀、客觀原因導致按照稅法規定本應征收而實際未能征收的各種稅收收入,其表現形式有越權減免稅、吃稅、包稅等。而且包括造成稅收收入減少以及稅收收入減少帶來的經濟影響。
二、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新的稅收制度的貫徹實施,稅收已廣泛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財政收入角度看,2012 年全國稅收入10.06萬億元,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GDP)的19.26%。稅收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改善綜合國力起著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轉軌期,國家法制尚不健全,人們的稅收法制觀念比較淡薄,誠信納稅的意識還遠沒有普及,稅收流失、部分稅源失控的狀況在各行業、各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實踐來看,我國各類企業和個人偷逃國家稅款的現象有嚴重化趨勢,流失量大面廣。據有關資料,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為50%,鄉鎮企業偷逃稅面為60%,城鎮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逃稅面為8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逃稅面為60%,個體逃稅面在90%以上。
近年來我國“地下經濟”產生的稅收流失至少有5000億元;“地上經濟”中,增值稅的流失至少有2000億元,企業所得稅的流失將近4000億元,個人所得稅的流失也很嚴重,使得稅源失控成為我國當前稅制運行與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稅額流失占到GDP比重的5%左右。
三、我國稅收流失成因分析
我國目前的稅收流失是多種影響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體。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稅收流失產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稅收流失的根本動因
理性的經濟人總是在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社會主義稅收是為了實現社會主義擴大再生產和滿足社會消費需求而占有社會剩余產品的一種形式,是社會財富在企業、個人和國家之間的一種再分配。因稅收所具有的“三性”特征,就使得這種被分配產品的所有權從納稅主體手中強制和無償地轉移到國家的手里。對于納稅人而言是一種收益的減少。這和他們追求經濟最大化的目標相悖,這必然導致納稅主體與國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當這種矛盾不可調和時,納稅主體就會突破法律規范的約束,實施各種稅收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因此,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造成稅收流失的根本和內在的動因。
(二)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導致稅收流失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建設不夠完善,導致稅收流失。從稅法體系設置角度看,在稅收法律體系內部,現行稅法形式體系中缺少稅收基本法,也沒有相配套的稅務違章處罰法、稅務行政訴訟法。從稅收立法級次角度看,已有的現行稅法立法層次過低,多為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導致稅收立法呈現立法行政化趨勢,稅法的權威性和透明度不夠。從稅收立法主要內容看,操作性較差。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已不適應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水平。
(三)地下經濟規模巨大導致稅收流失
作為政府無法控制與管理、其產值和收入不申報、未納入國民生產總值的經濟活動的地下經濟,在各國的經濟生活中都占有相當比例,發達國家地下經濟活動平均相當于GDP 的15%,新興市場國家則達到1/3。目前我國地下經濟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和影響,相當于GDP 的10%―20%。由于地下經濟幾乎完全脫離稅務機關的監控和管理,其稅收基本處于完全流失的狀態。
四、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研究
(一)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加大稅收立法透明度
制定頒布《稅收基本法》,對稅法的定義、原則、稅務機關的組織機構和權力義務、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進行明確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稅收領域的“母法”的作用。提高現有稅法的法律級次,增強稅法的法律效力。對于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經過修改后較為成熟的就按照法律程序盡快提請國家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使之升格為正式的法律。
(二)公平稅收負擔,增加依法納稅意識
在全社會樹立起依法納稅的遵從意識,強化公民對稅法熟悉程度和依法納稅的自覺性。規范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完善企業上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有效控制稅源方向和真實性,嚴懲虛假錯誤信息的披露者。加大稅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為了保證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應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建立全國性的納稅人登記號碼,方便稅務機關根據號碼在銀行等部門調查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防止納稅人不經稅務機關備案與清稅擅自轉移和逃稅情況的發生。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信譽評定管理辦法》,對納稅人評定納稅信譽等級并實行差別管理,對依法自覺納稅的納稅人予以表彰和鼓勵,對納稅信譽很差的納稅人實行重點監控,適當減少對于誠信納稅較好的納稅人的監控管理,加大對于誠信納稅差的納稅人的監控管理,實現對個人所得稅尤其是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的源頭監控,堵住稅收漏洞。
(三)完善稅收處罰法律,增加違法風險成本
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2
作方面的原因進行分類“非官員型’稅收流失是因納稅意識淡薄、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和現行稅收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導致的稅收流失;而“官員”型稅收流失則是因一些稅務官員在無有效制度約束下追求自身效用(包括薪水、津貼、職務、權力地位和聲譽等)最大化過程中導致的稅收流失。對于“非官員型”稅收流失,理論和實務界已經做了大量探索,并提出了許多的建設性治理意見,在此不再贅述。以下僅就“官員”型稅收流失進行分析。從“經濟人假定”理論分析,稅務官員及各級稅務機關也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該效用可以是商品收入、財富、社會地位、權利、榮譽等利己因素,亦可為慈善、友誼、和平、社會進步等利他因素。稅務官員及各級稅務機關在追求公共利益等利他因素時,難以排除利己因素的存在,尤其在缺乏有效制度約束下,將很難避免會為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損害稅收、導致稅收流失。這主要表現為:從納稅人處獲利的某些稅務官員濫用稅收優惠,緩征、少征或不征納稅人應交納的稅收;某些地方稅務機關為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越權審批稅收減免期限和給當地政府扶持的企業欠稅;某些下級稅務機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其上級隱瞞稅收收入(如以基數法分配稅收任務情況下,易于完成稅收任務的下級稅務機構經常僅將超出任務稅款中的部分上繳國庫,而將另一部分存在自己控制的“蓄水池”里,從而使第二年分配任務時基數和增長率都不會太高,這樣也就為第二年順利或超額完成稅收任務提供了“保障”,但國家稅收卻因此而流失)。對“官員型”稅收流失治理可考慮通過如下措施進行有效約束:建立和完善與稅務官員及各級稅務機關無隸屬關系的稅務中介組織,全面實行稅務制,形成中介組織、納稅人和稅務官員三方之間的制約、監督關系;建立選樣、稽查和定罰三者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的稽查制度來強對稽查官員進行權力制約;推進省級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能運用獨立財政去促進社會發展;加強稅收減免權限的管理和控制,嚴懲越權進行稅收減免;采用“GDP稅收負擔率”等因素法作為分配稅收任務的科學方法等。
2 據稅收流失所依存的經濟活動
性質進行分類在一定稅制下,國家對所有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應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稅款即為稅收收入的流失。此處的經濟活動包括“地上經濟”和“地下經濟”?!暗厣辖洕?,即公開經濟,是指已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并在國家有效控制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以及由此獲得的收入,與之相應的稅收流失現象主要為“地上經濟”中存在的納稅人偷稅、騙稅、抗稅、避稅、欠稅等這是顯性稅收流失。目前實務與理論界普遍關注“地上經濟”的稅收流失,而對“地下經濟”中的稅收流失尚有待進一步研究。地下經濟是指在政府的管制稅收和監察范圍之外的經濟活動及由此獲得的收入,其本質在于逃脫政府監視與控制,在政府的經濟統計中沒有地下經濟,財政收入中也不包括其創造的收入,但現階段國內生產、流通及分配等領域的地下經濟卻比較普遍。各種地下經濟使我國的實際納稅人少于潛在納稅人、實際稅基小于潛在稅基,從而減少了稅收收入,造成“地下經濟”稅收流失,這是隱性流失。從政府經濟統計中的收入與帳戶可以看出,國內現階段地下經濟的稅收流失主要是城鎮經濟中工商稅收的流失。主要表現為:應納稅人不辦理工商或稅務登記;不申報納稅;申報不實;通過各種辦法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構納稅義務騙取退稅等。當前應通過加強稅源監控,完善稅收確認辦法,加大處罰標準等具體措施來控制地下經濟稅收流失。但根本途徑還是通過深化改革將配置資源的任務交給市場,徹底轉變政府職能,消滅尋租活動的基礎;努力樹立公民法治與納稅意識,提高政府部的經濟管理能力。
3 按稅收流失表現形式進行分類
此分類能反映現實生活中導致稅收流失的各種現象和行為的特點及其采用的手段,具有現實針對性,利于根據各種稅收流失形式的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
1、偷稅。它是納稅人運用非法手段減輕自身納稅義務、從而減少國家稅收收入的行為,其基本特征為納稅人有意少納稅或不納稅,表現為納稅義務人有意識地違反稅收法規,用隱瞞或欺騙等手段逃避或減輕納稅義務。各國對該行為除按稅法規定追補稅額、加收滯納金外,還要據情節輕重處以所偷稅款一定倍數以下的罰款,嚴重的還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2、漏稅。通常是指納稅義務人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它與偷稅的區別主要在于“無意”還是“有意”地少繳稅款。現實中存在不少非故意行為引致的不繳稅或少繳稅但在稅收管理中要明確納稅人未繳稅或少繳稅是否存在主觀意圖非常困難,因此我國現行法未使用漏稅這一概念,而將其歸于偷稅范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漏稅基本上也作同樣處理。
3、逃稅。它是納稅人在應稅經濟行為和納稅義務發生前,利用非法經濟手段單方面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稅收流失行為。逃稅發生在應稅經濟行為發生前,而偷稅發生在納稅義務產生后。市場經濟中交易方式的多樣性、經營地點的可變性、交易時間的短暫性等為逃稅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逃稅引起的稅收流失日趨嚴重。
4、騙稅。它包括廣義騙稅與狹義騙稅兩類。廣義騙稅包括騙取出口退稅、騙取稅收優惠及做虛假項目欺騙稅務人員,其中危險最大的是騙取出口退稅。狹義騙稅主要指出口企業、犯罪分子以及少數政府公務員(如工商、稅務、公安、海關等人員)聯手進行的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目前國內騙稅產品已從高價值、高稅率的產品發展到普通產品,騙稅人員從少數出口企業發展到專業性騙稅團伙。
5、抗稅。它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作為一種以暴力方式來減輕稅負的行為,抗稅在現實生活中屢有發生,是稅收流失的一種表現形式。作為國內稅收征納矛盾的激化表現,抗稅主要發生在無照經營的城鄉個體工商戶中,此外在農村也存在集體抗繳農業稅的問題。
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3
關鍵詞:稅務文化;和諧社會;法治觀念;以人為本
1稅務文化的內涵
德國漢堡大學比格·納瑞教授認為:“一國特定的稅收文化是與國家稅務制度和稅務執法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總和,它歷史性地扎根于該國的文化?!泵绹鴨讨巍ぐH鶃喓婉R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轉型國家稅收文化時采用了納瑞的定義,而且指出,稅收文化反映了一國稅務正式規則級次和正式規則在涉稅習俗中的運用程度,包括稅務法律、稅務管理和納稅遵從三個部分。
國內公認的稅務文化概念是:廣大稅務工作者在繼承和弘揚先進文化的實踐中,以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價值取向為基礎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體系和行為準則的總和,包括: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個層面的文化成果,構成一個有機的稅務文化整體。
(1)物質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組織收入和為實現稅收職能而進行的物質建設所創造的物質成果。它處于稅務文化的最外層,表現為工作場所、辦公設施、征管裝備、社區環境等。
(2)行為文化,是指稅務人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產生的活動文化,主要表現形態為行為規范、行為組織和行為管理,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二層。
(3)制度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為協調征納關系、規范稅收執法、強化行政管理等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所反映出來的文化成果,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三層,包括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等。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
(1)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體要求的一項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戰略性的新舉措。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提高執政能力,促進依法治稅,贏得廣大納稅人對稅務工作認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主動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增強新本領、開創新局面的現實需要。
(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綜合素質,打造一支思想作風硬、業務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干部隊伍的需要。
3當前我國稅務文化建設存在的誤區
(1)表現形式簡單化。片面理解稅務文化的內涵,把稅務文化建設單純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講座、培訓等活動,使稅務文化建設簡單化、文體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稅務文化底蘊的積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導致稅務文化建設流于形式。
(3)具體實施表象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就是創造優美的環境,注重衣冠服飾的標準統一,設備擺放的整齊劃一,使稅務文化建設表象化。
(4)工作標準膚淺化。認為懸掛標語、制度上墻、成文成冊就是在搞稅務文化建設,沒有認識到稅務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長期積累、總結和提煉。
(5)文化建設無用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是務虛,沒有認識到它是一種實用的管理方法;認為稅務文化建設高不可攀,無從下手,敬而遠之。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政策建議
4.1轉變觀念,是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前提與關鍵
(1)法治觀念。我國社會文化底蘊深厚,最貧乏的就是法治觀念,突出表現在:
①治稅思想上的稅收法定主義缺失。稅法沒有統一的憲法來源,憲法僅規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目前僅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稅收法律。稅收立法還存在體系復雜(存在大量補充規定和修訂條款)、修訂頻繁等問題。
②反映稅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實踐中是彈性易變的稅收政策而非稅法扮演主要的規范角色。稅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稅務人員濫用而成為尋租的工具,滋生腐敗。
③稅法內容的義務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強化了納稅人權利保護,但稅法義務本位的性質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納稅人義務一直是我國稅法規定的重點與核心。
(2)加強宣傳,培育良好的稅務文化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依法自覺納稅意識。
要改變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對稅收有抵制情緒的局面,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重點在于宣傳。
①進行各種形式的稅法普及宣傳,有計劃、系統地進行稅收法律的培訓、輔導和教育,使稅法廣泛深入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形成“以依法納稅為榮,以偷稅漏稅為恥”的社會氛圍。
②加強社會輿論導向,在全社會深入持久地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和表彰納稅先進單位,打擊偷逃抗稅行為,塑造自覺、誠信、依法納稅的觀念。同時,為企業、公民提供廣泛的稅收法律服務,著力提高納稅人的權利保護意識,創造公平、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③加強稅法教育是基礎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學到大中專院校的正規系列教育中,充實稅收基本知識,開設稅法課,從基礎上提高全民稅收法律意識。
(3)加強稅收法治建設,嚴格稅收立法,強化稅收司法,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盡快跟上,構建完整統一的稅法體系。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則、稅權劃分、稅收管轄原則、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逐步建立起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以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為兩翼的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
②司法盡快強化,加強稅法的剛性,稅收處罰必須有足夠的震懾力。嚴格依法治稅,杜絕對稅收違法的彈性處理。
(4)堅持以人為本,在服務細節上下功夫。
①在創新載體上,積極搭建、完善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系統、網站三個平臺,整合服務資源,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豐富網站服務功能,著重建設互動欄目,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納稅人的參與積極性,滿足納稅人的納稅服務需求。
②在創新舉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設,實行稅務機構“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辦稅服務,將納稅人相關的涉稅事項集中整合在納稅服務場所辦理,形成“統一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務格局,為納稅人提供快速、規范、便捷的服務。對涉稅咨詢、投訴舉報、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領用、涉稅核準審批等事項提出統一標準和要求(服務熱線的解答與實際辦理時的要求必須一致),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開展“網送稅法”服務,面向全體納稅人提供及時、人性化的稅法服務。開展提醒服務,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及時通知納稅人應辦理的相關業務,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導致損失。積極開展信譽等級評定,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
4.2在創新機制上
(1)建立健全溝通機制,深入了解納稅人的需求,改進服務方式。一是開展問卷調查,征詢納稅人的意見;二是通過納稅評估、稅收審計、稽查、稅源調查等,發現納稅人的服務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納稅服務;三是檢查自身工作表現,查找存在的錯誤和紕漏,加以糾正和改善,更好地滿足納稅人的要求。
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4
國際稅收競爭是指在經濟全球化作用下,各國(地區) 政府通過降低稅率,增加稅收優惠,甚至實行避稅地稅制模式等方式,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經濟增長的政府經濟行為。
國際稅收競爭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早在20 世紀80 年代中期,美國、加拿大就開展了大規模減稅運動,從而在國際資本與公司稅法的競爭中處于了主動。由于各國政府的課稅行為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相互間的影響不斷加深,各國稅制日益顯現出趨同性。因此,美、加的減稅運動立刻在發達國家中掀起了減稅浪潮,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同時,在這股減稅浪潮的推動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以亞洲的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和中美洲的墨西哥為代表)也開始了減稅改革。
經濟全球化與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確立拉大了不同國家在稅基、稅率及防范偷避稅等方面的差異,給經濟主體帶來了在世界范圍套取稅收利益的機會,這不可避免地會對相關國家的經濟效率、稅收收入及稅制公平產生影響,從而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博弈行為,同時也產生了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博弈行為。稅制的趨同性也由此演進為稅收競爭。
2 國際稅收競爭的辯證觀
面對經濟全球化下各國稅收競爭產生并加劇這一必然現象, 我們應一分為二地辯證地去看待, 既要看到適度的稅收競爭的有利性, 又要重視過度競爭帶來的不利方面。國際稅收競爭的辯證觀有:
一種觀點認為,適度的稅收競爭從本質上看并不是有害的,主要依據有:
第一,主動參與稅收競爭屬于一國稅收主權。只要存在國家和國家立法機關,稅收主權就是至高無上的。在經濟全球化下,稅收政策更是成為各國幫助其實現他們自己短期穩定和長期結構調整的最重要的工具。
第二,參與稅收競爭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增長。全球性的經濟競爭要求稅收同其他成本一樣不斷降低。稅收競爭的直接結果是稅負的減輕。因而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必然在吸引國際經營活動方面占據優勢。
第三,從國際效率出發,參與稅收競爭有利于貫徹稅收中性原則。通常認為,高稅率、歧視性的課稅范圍和不規范的稅制內容等都將作用于經濟,影響納稅人的決策和行為,從而破壞了稅收中性。而在稅收競爭浪潮的沖擊下,各國紛紛實行一系列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改革,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對經濟活動的扭曲作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競爭是有害的,其理由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侵蝕各國稅基。如果各國都競相參與減稅競爭而不受任何約束,流動性強的經濟活動將從各國稅基中消失,則最終將導致所有國家稅收主權的弱化,甚至喪失。
第二,扭曲稅負的分配,引發新的不公平。為確保稅收收入的相對固定,對上述稅基受侵蝕造成的財政損失只有通過對流動性弱的經營活動課以重稅來彌補。這種稅收負擔的轉移降低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第三,破壞稅收中性,扭曲國際資源的地域流向。當把全世界視為一個利益整體,稅收競爭削弱了稅收對全球經濟活動的扭曲作用,然而從一國國內利益出發,稅收競爭則是利用稅收優惠措施來誘導經濟活動,使資本更多地投向流動性強的經營活動和低稅負國家,從而扭曲了國際資源的地域流向。
3 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
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稅收關系主要矛盾的外在表現形式,二者之間存在著辯證統一的關系。從辯證觀的角度來看,國際稅收競爭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結果,國際稅收協調又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要求,走“稅收競爭――稅收協調”之路是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的趨勢,有利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在當今現實制度的約束下,應對國際間惡性稅收競爭最切實可靠的措施當數國際稅收協調,這也是OECD 及世界多數國家的首推方案。國際稅收協調既可以保證和促進稅收競爭積極作用的發揮,又可以約束其負面影響,使各國共同獲得更多的利益,充分體現經濟全球化的內在要求。
首先,稅收競爭在降低稅負,減少扭曲方面有其積極的作用。任何稅收,不論是從國際效率和國內效率出發,都會對經濟活動造成扭曲作用,因而就整體而言,在保證各國政府財政收入與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前提下,稅收越少越好。
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5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差異及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及會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這種差異的存在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經濟體制變革有較大的聯系。我們知道會計制度是會計工作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序的總稱,而稅法則是國家法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因而這兩者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尤其是新的所得稅實行以來,這種差異就更明顯了,據不完全統計,新的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處。對于這種差異的存在我們應該客觀地分析并加以協調,以下將詳細分析這兩者之間差異的表現形式、原因以及協調的具體措施。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
在基本準則規定上,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即企業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該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然而,稅法的規定卻不完全承認權責發生制的適用性,其在企業的收入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而在費用的確認上卻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例如,在企業增值稅的賬戶處理時,企業在明細科目上還必須設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項目,由此可見,其會計處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的。這正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體現。
(二)會計制度與新稅法已消除的差異
新稅法的施行,加上新會計準則明年的更大范圍內執行,這兩者的同時實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難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稅法實行前后與會計制度已經消除的差異,這將有利于企業更加明確以往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影響。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消除了原先的差異有20多項,比較典型的有:向本企業職工發放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非貨幣性換出存貨、債務重組償還存貨等,原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原會計準則制度不視同銷售,而按新準則應該視同銷售,從而使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被消除。
(三)新稅法實施后會計制度與稅法新增的差異以及其在資產要素等項目處理上的差異
新稅法施行后在企業所得稅核算問題上也產生了新的差異,如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期末資產計量應該應用公允價值的方式核算計量,并將公允價值與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賬戶,但是在新的稅法當中并沒有對這方面做出規定,也就是這種核算方式在稅法上還未得到認可。此外,在資產要素核算上,會計制度和稅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會影響資產要素的會計核算。例如,會計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等資產要素的處理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則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卻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又如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項目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強調要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等。這些規定細節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四)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要素規定方面表現的主要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區別,進而使得兩者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個具體會計項目上的定義、確認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別。例如:會計制度上對于收入的確認就明顯和稅法上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使得會計期末企業要針對收入項目作一系列的納稅調整;又如在接受資產捐贈、轉增資本等權益核算上,稅法和會計規定的核算方式和確認標準也存在細節上的差別。
三、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兩者存在差異的直接原因
我國制定的會計制度是為了能夠準確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財務情況,為企業管理者、投資人以及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和可靠地財務信息作保障;而稅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效率,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同時,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的聯系,會計制度約束下的企業會計信息是企業核算納稅的主要參照依據,稅法對于會計制度的規定具有約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據原則的不同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差異存在的前提條件
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有:謹慎性、實質重于形式等,這些會計核算的原則在稅法核算中也是認可的。然而,新稅法在此基礎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則:收入平衡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行政管理原則等,這些與會計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時候是相背離的。因此,這些基本原則的差異導致了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會計業務和會計方法選擇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異。
(三)經濟發展狀況是會計制度和稅法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與企業會計制度相關的會計準則不斷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稅法也是如此。從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本質上是國家的,會計制度體現的也就是國家的財政需要,因而當時的會計制度和稅法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當前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發展,企業代表的不再僅僅是國家的需要了,企業和國家之間的利益目標存在差異,這是經濟水平發展的結果,也是導致會計制度和稅法出現差異的主要原因。
四、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當前我國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存在差異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是一種必然的現象。經濟發展中在制定會計制度時考慮給予企業更多自主理財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所以,當前正確協調好新企業會計制度和新稅法之間的差異對于企業和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部門間的溝通,明確會計制度和新稅法法規各自調整的范圍
我國的會計制度制定部門為財政部,而稅法的制定部門為國家稅務總局。因而在各個制定法規時兩個部門間應該加強溝通,盡量使得財政部門制定出來的會計制度不僅能夠滿足企業會計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時,也能夠滿足納稅調整的需要;同樣的稅務總局制定出來的稅法制度也應該盡量在會計制度的合理范圍內,盡量使得企業的納稅調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時,在具體施行制定工作時兩個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在密切聯系企業實際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在出臺每一個政策法規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準備,經過充分論證并且結合實際現實情況。
(二)強化會計制度建設,嚴格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處理方法的選擇
企業會計信息所披露的質量受到多重原則的限制,如相關性、實質性等,所以絕對可靠又準確的會計信息不太現實。因而在實際會計制度規定中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的需求,強化會計制度建設時要考慮使得會計信息能夠盡量滿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確會計制度相關信息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年度會計報表、利用英特網實現財務報告的實時監控、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來著手;另一方面,企業在做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時,應該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不能因為臨時的納稅核算而擅自調整會計處理方法。
(三)完善新稅法相關內容,鼓勵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順利施行,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越來越國際化了。因此,在這個基礎上稅法相關內容應該及時跟上,對于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新內容,稅法應該及時加以規范,爭取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法規。在此基礎上,國家應該鼓勵企業積極展開合理的稅務籌劃,爭取達到企業里面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應用的共同發展,在實務中實現兩者的合理統一、平衡發展。
(四)具體會計業務操作選擇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協調新會計制度與新稅法
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6
關鍵詞:涉稅;需求;初探
一、涉稅需求的幾種表現形式
(一)對于程序效能的需求
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納稅人來說,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如同生命。強化管理、提高效率、節約成本、增加利潤往往會成為納稅人的“本能”。由此,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辦理涉稅業務“多頭跑、跑多次”的現象使得納稅人對程序效能的需求更為直接和強烈。他們在辦理涉稅業務的過程中迫切希望稅務機關能不斷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實現業務流程的最簡化。納稅人對程序效能的需求能否得到滿足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評價和征納關系的發展趨向。
(二)對于政策服務的需求
國家稅收法律政策的出臺是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并且總是處于不斷變化的狀態之中。因此,及時了解稅收政策的變化,并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作出調整便成了廣大納稅人的“必修課”。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納稅人自身情況的限制,使得有些納稅人不能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法律政策的變化,不能及時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此時,就涉稅問題直接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向稅務機關進行咨詢,參加稅務部門舉辦的涉稅知識培訓,往往就成了多數納稅人的首選。因此,滿足納稅人的政策服務類需求成了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義務。
(三)對于公平執法的需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的一條基本原則,落實到稅收執法工作中就是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相比人格上的尊重和服務上的優化,作為特殊群體的納稅人更在乎稅務機關執法是否公平。從一定意義上說,稅務機關公平執法是對納稅人最大的尊重和最好的服務。在涉稅執法上,納稅人會不由自主地與其他納稅人比較。對從稅務機關得到的不平等待遇,納稅人一般會拒絕接受。正是因為如此,實行依法治稅,規范執法行為,確保執法公平成為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
(四)對于權益保障的需求
在現代法治社會,公民的權利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稅收征管過程中,納稅人作為行政執法行為的對象,在一定意義上來說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在與“公權力”的抗衡之中,納稅人往往處于“下風”,其權利或利益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稅務部門的侵害。只有有效地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培植好稅源,涵養好稅基,才能有利于稅收的長遠發展。一味地犧牲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納稅人就如同涸澤而漁。因此,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當中要統籌考慮,切實保護好納稅人的權益。
二、如何滿足納稅人的涉稅需求
(一)提高辦稅效率
稅務機關要樹立需求導向理念,深入基層調研,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更多地從納稅人的角度和立場考慮問題,以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不斷規范辦稅程序。要繼續以建設實體化辦稅服務廳為載體,以網上辦稅廳、自助辦稅終端、同城通辦為支撐,強化網上辦稅功能,深化多元納稅申報,構建覆蓋面更廣、更為便捷的辦稅網絡。要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積極探索和推進無紙化申報和無紙化審批,全面落實“兩個減負”,精簡納稅人報表資料,減少不必要的內部流轉環節。要注重搞好工作統籌與整合,實行一檔多用,杜絕多部門索取資料,壓縮辦稅環節,實施“一口對外”,不斷提高辦稅效率。
(二)加強政策輔導
稅務機關要不斷創新稅企溝通交流的方式,努力實現溝通渠道的無障礙化和手段的多樣化。在目前已有的12366熱線、網絡平臺、宣傳媒體、稅企座談會、局長接待日、稅企聯系點等方式的基礎上,要不斷摸索其他溝通交流的方式,認真聽取納稅人的需求、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改進國稅工作,為納稅人服好務。稅務機關要特別做好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工作,通過電話通知、網絡平臺、發放文件資料、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幫助企業及時了解掌握最新、最實用的稅收政策法規。必要時,可以安排高素質的復合型稅務干部上門服務。通過手把手的幫扶,為納稅人提供準確、及時、全面的稅收政策和其他涉稅事項的咨詢服務,甚至可以嘗試“駐廠輔導”。
(三)嚴格稅收執法
公正執法是對納稅人最根本的服務,也是對稅務部門最根本的要求,還是稅務機關應當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稅務機關要以“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為目標,根據征管改革和稅制改革的新要求,進一步深化規范性文件清理,切實解決稅收執法依據不統一、適用政策條文不準確問題。要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文件備案備查和審核把關工作。要深入貫徹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構建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深入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和監察。要認真貫徹組織收入原則,全面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行為,限制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堅決杜絕“人情稅”和“關系稅”的發生。
(四)強化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