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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1
分析勞務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的因素:一是施工企業在勞務分包過程中對勞務分包方資質審查不嚴,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個別勞務分包企業實際上是由“包工頭”組織掛靠的皮包公司;二是勞務分包合同簽訂不規范,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對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未作約定或約定不全,雙方責任與義務界定不清,工程計量規則不清、不細,尤其是對方違約責任界定不清,影響合同的執行力;三是管理過程監督不力,檢查控制不嚴,沒有履行相應的簽認手續;四是個別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規定勞務分包等。
鐵路建設百年大計,質量第一。選好、用好、管好勞務分包隊伍十分重要,它不僅是施工質量的保障,也是雙方取得共贏的基礎。中鐵一局電務公司根據施工現場實際和電務專業短、平、快的特點,將勞務分包管理作為施工的重難點來抓,從制度建設、機構設置、現場管理、執行力建設、監督檢查等五方面入手,實行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了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完善的制度是勞務分包管理的基礎
建立健全勞務分包管理制度是加強勞務分包管理的首要工作,以規范勞務分包管理行為。一是建立勞務公司注冊制度。現階段成立勞務公司門檻較低,各種勞務公司應運而生。因此,選擇好的勞務公司是關鍵,通過市場調查、業績查詢,選擇一批資質高、能力強、信譽好的勞務公司,做好登記注冊工作,建立信息管理檔案。二是建立勞務分包準入制度。通過工商網絡系統或函證等有效手段,對勞務分包公司提供的“證照資質”等證件進行全面、細致的查詢核實,防止和杜絕“包工頭”、不法分包商提供虛假證照,入圍參與勞務分包。三是建立分包商分類管理制度。對查證入圍的合格分包商資質等級、專業進行劃分,確定勞務分包的范圍,實行動態化管理。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完善勞務分包流程,建立施工項目和相關職能部門二級評審制度,規范勞務分包程序。四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于那些在施工過程中不履行合同、隨意停工、煽動勞務人員無理取鬧、惡意討薪的分包商必須予以清理,納入黑名單,嚴禁使用。
完善的工作機制是勞務分包管理的保障
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張,勞務分包業務也在擴大,勞務糾紛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僅憑過去授權委托施工項目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已經無法適應現代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形成完善的勞務分包管理機制,強化勞務分包管理工作。一是成立分包方管理部,負責分包商的資質審核、注冊,以及勞務分包使用情況的調查統計,加強相關資料的收集管理,對分包商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及過程管控,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整改。二是形成相關部門參與的分包商管理機制,負責勞務分包的招議標、工程數量、勞務費、合同文本的審核工作,確保勞務分包過程符合相關法律制度和企業勞務分包管理程序及規定。三是對勞務分包工程數量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設計變更或業主提出的要求對原勞務分包合同中增減變更的工程數量,依據現場雙方變更簽認單進行調整,做到有據可查,避免由此引發的勞務費糾紛。
加強項目現場管理是勞務分包管理的關鍵
施工現場直接關系著項目的施工成本、盈利水平和工程的安全質量,從最初選擇勞務公司招議標、合同談判、相關資料的初級評審和報送二級評審、合同簽訂、進場施工、過程管理,直到項目結束撤出為止,每個程序和環節都與項目密切相關。項目現場管理是勞務分包管理的關鍵,一是要做好前期施工調查,成立勞務分包管理小組,明確勞務分包的具體內容,向上級主管部門編制申報勞務分包量。二是按照合同要求對勞務方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對進場人員和所帶機具進行清點、檢驗登記造冊。三是加強勞務方現場施工技術指導,及時糾正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和不符合規范的操作行為,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及時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檢測、量方、簽認驗收,絕不能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四是嚴格勞務費支付程序,按照勞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比例,依據簽認驗收單核算勞務費,經項目相關業務部門審核把關,項目經理簽字后方可支付,大額勞務費支付應上報審批后方可支付。五是加強對勞務方自身管理、施工質量、安全防護以及勞務工工資發放等情況的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作出綜合信譽評價。把那些真正施工能力強、自身管理好、遵章守紀、能與分包企業同甘共苦,關鍵時刻沖得上去,干得下來的優秀勞務公司挑選出來,建立良好的勞務分包合作關系,在勞務分包時實行優先考慮,在分包費上實行價格優惠政策,在長期的合作中實現互惠雙贏。
嚴謹的分包合同是解決勞務糾紛的法律依據
勞務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條款不規范或雙方權利、責任、義務不夠明確,以及不按規定履行合同條款等行為而引發的勞務糾紛。因此,勞務分包合同的制定在勞務分包管理中顯得尤為重要,作為合同文本,它不僅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保護各自利益的法律文書,受到法律保護。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簽訂的合同就要經得起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這就要求勞務分包合同須經具有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制定及審核,條款內容必須嚴謹、合法,且充分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愿。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認真履行,分包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務費,勞務方不得無故停工或拖延工期。在執行過程中如遇變更,也要經雙方同意簽訂補充協議。只有這樣,雙方才能達到和諧與共,不為糾紛而纏繞,確保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但對個別分包商有意拒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條款、鼓動勞務人員聚眾鬧事、惡意討薪的行為,在協商勸阻無果的情況下,應采取有力的措施,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行為和造成的損失。在這樣的情形下,嚴謹的勞務分包合同就成了加強勞務隊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途徑,也是解決勞務糾紛的有效法律依據。相關職能部門要強化分包合同的管理,從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直到合同的履行檢查,要做好全過程的監督。只有真正搞好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實現對勞務隊伍的全方位管理,才能實現項目施工管理目標,施工企業才能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
執行力建設是勞務分包管理能力和素質要求
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2
一、勞務分包的定義及本質
所謂勞務分包指的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指向的對象是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勞務作業,計取的是工程費用中的人工費及相應管理費。勞務分包企業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與業主(甲方)無直接的法律關系。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時無須業主(甲方)同意。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歷程
2001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第一次明確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碑敃r的勞務分包企業的主力是從建筑業企業分離的勞務層以及大批農村務工人員。2005年建設部頒布《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要求“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碑敃r的建筑業市場有了一定的發展,一方面是包工頭隨意用工、管理混亂,違法轉嫁經營風險,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農民工隊伍素質較低,龐大松散,給工程建設質量帶來隱患。2015年住建部釋放政策紅利,頒布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提出“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同時對勞務企業換證工作進一步放寬。勞務資質部分類別和等級,打破了原本基于房建工程劃分勞務資質分類和等級的局限,放開了勞務分包的自由度,有利于拓寬勞務企業的市場空間,提升勞務企業創收增收能力。
三、建筑業企業勞務分包的現狀分析
(一)以包代管現象比較普遍
建筑業企業將所承攬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與之簽訂單價形式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實際進場施工后,粗放式管理,缺乏對施工過程的監控,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等存在巨大隱患,勞務分包再轉包現象也屢有發生。
(二)勞務分包企業整體素質不高
目前勞務分包企業一線用工多為農民工,流動性強,數量大,隊伍穩定性差,技術水平差,管理難度很大。勞務分包企業大多沒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有發生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農民工無直接法律關系,由勞務分包企業對農民工進行直接管理。由于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一旦發生拖欠工資勞務糾紛時,往往采取堵門、示威等極端手段,給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四、探索建筑業企業分包管理新模式
(一)規范勞務分包管理,建筑業企業應多措并舉
建筑業企業首先要構建完善的勞務分包風險防控體系,成立勞務分包專項管理小組。建立整套的勞務分包企業準入及考核制度,建立本企業的勞務分包商誠信資源庫。入網的勞務分包企業參與勞務分包工程投標、通過勞務分包審批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中對工作內容、數量、工期、質量要求、結算方式、違約責任都應約定明確,尤其是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按月向工程承包人報告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并及時支付其工資;如因遲延支付或無理由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上訪或其他有損工程承包人企業形象的事項發生,勞務分包人承擔由此給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勞務分包人應與工程承包人簽訂《農民工工資發放承諾書》?!?/p>
建筑業企業還應大力加強對勞務分包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項目部要切實安排能力強、項目管理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深入現場,根據施工組織計劃向勞務分包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下達施工任務指令,對施工技術、工程質量、安全文明生產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隨時跟蹤工程整體施工進度,針對勞務分包管理中的質量、安全、進度問題及時糾正,杜絕違章作業,避免人身傷亡事故,確保工程質量和整體進度。為防止出現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尋釁滋事的情形,項目部應與勞務分包企業核實每個勞務人員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務分包企業每月將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給項目部進行備案,切實從根本上杜絕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堵門上訪事件。
(二)把握建筑業企業資質調整契機,探索成立勞務公司新模式
整個建筑業企業的用工現狀來看,一方面,國有大中型企業擁有自己的工人隊伍,從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較高,但是用工成本逐年增大,企業效益偏低,且存在用工結構的變化,老工人逐步轉入管理層,一線用工量不足需要新鮮血液輸入;另一方面,建筑業企業承攬工程的勞務作業以勞務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公司。
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3
一、施工企業分包的概念和分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可分包工程范圍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證工程分包招標投標工作規范有序運行
一是明確工程分包管理部門及職責。從公司到項目經理部均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切實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通過分包管理體系的建立,明確分包工程范圍、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避免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二是制定規范有序的招投標操作流程。明確工程分包的策劃、審批程序,以避免項目部的違規、違紀分包。明確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審批程序,以保證所簽分包合同的質量。三是建立效能監察機制,保證整個分包招投標工作的規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標過程的監察力度,及時發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在分包管理制度體系得到落實的前提下,促進分包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進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實提高項目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2.確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圍
根據《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的規定,轉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許的。合法分包必須做到:主體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屬于主體工程,進行工程分包還必須得到業主認可;不能整體肢解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對象是勞務,勞務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勞務資質;分包來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歸于無效。通過如此劃分,企業在實施分包時,才會有條不紊,不至于誤包而違法。
三、把好分包隊伍選擇關
分包方選擇的好壞,對分包工程質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響,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規對分包方的資格也有明確的規定,企業開展分包工作時,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應作好以下工作。
1.切實履行工程分包商資信評審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錄
實施工程分包,選擇好分包隊伍是關鍵,各項目部要優先從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資源庫中選擇,對分包商要進行資質、業績、資源、資金、誠信等的綜合考查,將施工合作中信譽不佳、履約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風險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錄。
2.嚴格考察分包單位實力和信譽
在堅持從合格分包商資源庫中選擇分包隊伍的同時,認真考察候選分包單位的資質、設備、業績、信譽等方面的情況,防止引入沒有實力的“皮包公司”。對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譽好的分包單位適當放寬條件;對不了解的分包單位,謹慎合作;對已經知道信譽不好的分包單位,堅決予以排除。
四、規范分包合同管理,公開透明辦理工程結算
1.規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據分公司下發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勞務分包、工程分包、設備租賃等合同協議報分公司審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審查的效率和質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風險。
2.規范分包合同的訂立。限額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標文件明確的合同條款和程序訂立分包合同。限額以下的,采取比價或議標方式訂立分包合同,實行合同會簽制度,根據合同的類別和性質,除起草部門擬稿、領導審批外,在簽訂前還必須經過工程管理、技術、財務、質安等部門的會簽,分工負責,盡可能地從各個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風險。
3.重視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實行合同交底。二是堅持合同履約的評審制度。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對合同履行情況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和審視,檢查內容包括項目部和分包單位有無違約,違約原因及采取的應對措施等。三是加強合同管理臺帳的建立與完善。四是加強對分包隊伍的材料核銷工作。
4.按合同辦理結算和支付。分包結算支付是與分包單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關系的重要環節,在這一方面,我們既做到嚴格管理,又做到誠信守約。嚴格管理就是要求項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確結算工作職責和結算流程,確保對分包單位工程款結算的公開透明,嚴禁對分包單位進行超量、超價、超前結算;誠信守約就是嚴格按合同辦事,實事求是地給分包單位辦理工程款結算。在結算后,按分包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將工程款支付給分包單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
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4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5
【關鍵詞】工程分包;風險分析;應對策略
1 工程分包概念
1.1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概念
根據《關于印發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1.1.1 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1.1.2 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的本質屬性是:其承包主體即從事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承包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1)勞務分包派生于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總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從合同,即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勞務,其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屬《勞動法》的調整。
(3)勞務分包合同的對象是計件或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是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項的工程,不能計取分包的工程款。
(4)勞務分包合同僅存于施工勞務的承包之間,其發包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建設單位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1.2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2.1 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
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區別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兩者涵蓋的范圍有明顯的區別。專業工程分包涵蓋了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如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等,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
1.2.2 分包條件的限制不同
總承包人對工程專業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事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無須事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1.2.3 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1.2.4 計取的費用不同
在勞務分包企業履行勞務分包合同中的勞務義務后獲得的是勞務報酬和一定的勞務管理費用。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獲得的工程價款中除勞務報酬部分,還有提供的技術、管理、材料等費用。這一區別也是由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的內容決定的。
2 工程分包風險分析
2.1 電力施工企業分包管理中的風險類型
電力施工企業在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
2.1.1 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的風險
由于電力工程施工企業受施工人員、施工機具等限制,以及從工程成本等方面的考慮,現階段電力工程施工管理中比較多采用勞務分包。但在勞務分包過程中,由于管理不當,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將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1)勞務分包合同簽訂不嚴謹。勞務合同約定工作內容不嚴謹,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風險。
(2)以包代管。施工企業成立了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部,但項目部人員為企業正式員工較少,技術力量比較弱,主要從事大量的溝通協調等方面的工作,施工技術力量主要依賴分包商。
(3)分包商“包工包料”。工程物資名為施工企業采購,實為分包商“包工包料”,自行采購工程物資?!鞍ぐ稀迸c否是認定勞務分包的關鍵。
2.1.2 掛靠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項目的行為。
(1)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單位資質承攬電力工程業務,較常見的為城市配網、農網工程、營銷項目工程。
(2)包工頭掛靠勞務企業承攬施工企業的勞務分包工作。
2.2 違法分包和掛靠的風險
2.2.1 違法分包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
(1)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勞務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2)行政處罰?!督ㄖā返诹邨l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2.2 掛靠的風險
(1)包工頭的履約能力得不到保證。包工頭與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僅僅存在繳納和收取管理費的關系,勞務分包企業并不會真正關心包頭是否會全面的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過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得不到保證。勞務分包管理不善,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由于勞務分包的包工頭并沒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班子,對工人施工的管理是一種簡單的粗放的管理。同時工人流動大,技術以及安全培訓不到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在所難免。
(3)掛靠造成施工企業維穩風險增大。由于層層分包,各層分包商吞噬資金、包工頭挪用工程款、包工頭攜款潛逃等原因工程造成欠施工人員(農民工)工資。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不合理述求不能滿足時,指使施工人員(農民工)以欠薪為名圍堵施工單位。
3 工程分包風險應對策略
3.1 違法分包風險的應對策略
3.1.1 簽訂嚴謹的勞務分包合同
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對分包的范圍或者內容的表述進行仔細的推敲,明確將與技術、主要設備、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從分包合同中區別出來,將勞務分包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勞務這一范圍上來。
3.1.2 施工項目部管理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施工項目部標準化工作手冊》等要求,成立相應的施工項目部,配置完善項目部管理人員,增強施工企業項目部施工管理力量。
3.1.3 主要工程材料采購
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網公司的相關要求進行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購工作。主要材料采購量應與工程設計量相匹配。
3.2 掛靠風險的應對策略
3.2.1 嚴禁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
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參與電力工程施工,給電力施工企業造成的風險極大,應嚴格禁止。
3.2.2 分包商資質審查
根 據國家電網公司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分包商資質審查,加大對施工分包商資信管理的力度,建立合格分包商庫。
3.2.3 分包商施工管理
施工前要求分包商擬投入工程的施工人員具有相應資格證書,施工過程中 “壓證”施工,確保主要施工人員為分包商企業技術力量。
3.2.4 收取農民工保證金
為了工程勞務費順、利及時支付給分包商施工人員,農民工能及時領取工資,建議電力施工企業研究收取部分農民工工資作為保證金,從而大大減輕電力施工企業維穩壓力。
專業分包管理規定范文6
關鍵詞:合同結構;工程造價;總包;平行承包
引言
建設項目的合同結構形式取決于工程項目的組織管理模式,常用的工程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歸根結底屬于兩種模式,一是“總包模式”,一是“平行承包模式”。其它模式如“聯合體承包”、“合作體承包”或是“交鑰匙承包”等其實質與“總包模式”相似。針對這兩種主要的管理模式相應的合同形式也分為業主與總承包單位簽署的總承包合同,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另外一種就是由業主直接與各承包商簽署的承包合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總包模式合同結構”或是“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結構”以外,經常會出現另一種情況,屬于上述兩種合同結構的綜合或演變,這里我們且稱之為“總包/專業承包合同結構”。就是業主選擇了一個總承包商,負責主要的工程,如主體結構工程等,同時一些專業工程由分包承擔,如裝修工程、機電工程等,但還有部分專業工程由業主直接招標采購并簽署合同,如電梯設備供應工程、空調供應工程等。這種合同結構形式越來越多的被廣泛應用。
業主在選擇采用哪種合同結構形式時應充分考慮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一般來說選擇總包模式的合同結構相對來說合同結構簡單,有利于合同管理,工程造價較早確定,業主承擔的風險較少。但由于合同內容復雜,招標工作難度加大,同時可供選擇的承包商范圍較小。選擇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單個合同的內容簡單,造價低,風險小,可選擇承包商范圍加大,業主自主性增強。但合同數量較多,招標工作量大,業主需協調管理的工作量增加,同時總造價不易較早確定,增加風險。選擇總包/專業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業主的自主性更加靈活,同時可以發揮總包模式和平行承包模式各自的優點。但需把握分寸,過度自主就變成平行承包模式了。
具體分析來,有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造價有影響,業主可以在決策合同結構時予以考慮。
1 業主建設項目管理團隊的費用
做為項目開發的業主,首先應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周期及是否有后續建設項目,來決定是否需要配備完整的建設項目管理團隊。如選用總包管理模式,業主的項目管理團隊可以稍弱些,主要管理總承包商一方即可。如選用平行承包模式,則業主需要有強大的項目管理團隊來組織和協調各承包商。
雖然現在各種咨詢公司或是公司服務比較完善,但業主與咨詢公司的管理角度及出發點不同,咨詢服務所取得的服務結果是不能代替業主的決策權的。所以業主首先需核算建設自身完整的項目管理團隊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項目完成后的人員安置問題等費用。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己經具有完整的項目管理團隊,或將來還會繼續進行項目建設,業主通常會采用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結構或是總包/專業承包模式合同結構,很多業主不愿意將工程項目完全依賴于總承包商,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導致業主受制于總承包商。如果業主的工程項目規模較小,不值得建設自己的項目管理團隊,則要考慮選擇總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有利于降低管理費用。
2 總承包管理費
業主其次需考慮能邀請到的投標單位是否有能力、有經驗承擔總承包職責,如潛在總承包商具備總承包管理的能力,則需核算所需要的總承包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與業主要求總承包商所承擔的職責有關,與業主的自身項目管理費用在一定情況下是此消彼長的。
3 合理減少稅費
根據國家財政部有關營業稅的管理條例規定,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可不計取營業稅,各地方稅務部門一般都公布有免征營業稅設備名單,所以業主在合同規劃時可參考這些設備名單籌劃自行采購一些設備,如電梯、鍋爐、消防泵等,并與供應商自行簽定供應合同,可以合理節省營業稅降低工程費用。
4 項目開辦費的計取
做為總包模式(或是總承包管理)對于項目前期發生的開辦費工作,一般由總承包商承擔并一次性計取費用,而如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其中部分費用會出現多家承包商各自建設,分別計取。如辦理施工手續費用、臨時辦公室搭建費用、腳手架費用、垂直運輸費用,臨時水電設施的鋪設費用,安全設施搭建費用、垃圾清運費用、成品保護等費用,多家承包商分別計取,則業主所承擔的費用及風險加大。這需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各自的職責和范圍,但仍不可避免的會有重復和交叉的費用產生。
5 支付資金的時間成本
一般工程支付預付款按整體的合同金額計算,總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大,業主需要先支付較大金額的預付款,而平行承包工程合同金額較小,分不同時期簽署并支付預付款,所以對業主的現金流及利息收益是有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