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1

一、“營改增”背景下房地產行業新舊項目稅收籌劃的現狀

2016年5月1日起,房地產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此前,房地產開發行業適應多年的營業稅終結了,此前所設計的一些稅收籌劃路徑不再適用。因此,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工作人員必須順應國家政策的變化,并深入研究營業稅,設計更合理的稅收籌劃路徑,以保?C企業合理、科學地進行納稅,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依據國家的相關文件,實施增值稅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舊項目即2015年5月1日以前開發的項目(以下簡稱舊項目),企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計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如果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企業在一年半得到期限內不能做出變更,對于2016年5月1日新開發的項目(以下簡稱新項目)就必須使用一般計稅方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要適應“營改增”的政策,探討合理的方法,以更好地進行稅收籌劃。

二、“營改增”背景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新舊項目的稅收籌劃

舊項目的稅收籌劃:對于2015年5月1日前的舊項目,比較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從以下的因素得出此結論。

(一)稅率

“營改增”以后,房地產的老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有兩檔,分別是5%和11%。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以后選擇的是簡易計稅方法,那么相較于一般計稅方法,其稅率可降低6%。因此,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的取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稅額計算主要是依據建筑施工企業開發的建安工程發票。但是,簽訂建安工程合同時,“營改增”這一變化并未被考慮在內。對于老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可以要求開具進行增值稅抵扣的專用發票,其稅率也從3%提高到11%,這樣將會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更大的稅務負擔。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筑施工企業也可能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加工程結算價款,那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也會相應增加。如果不能跟建筑施工企業做好協調,很可能會造成雙方的經濟糾紛,不利于企業的發展。綜述,對于房地產老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更適宜采用簡單計稅方法。

(三)房地產價格的上漲

我國房地產價格在不斷快速地增長,上漲了數倍。由于稅負也是企業開發成本的一部分,那么為了緩和房地產價格的上漲,就要降低企業的開發成本,也就是要把企業的稅負維持在一個比較穩定的水平。所以,對于老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企業在選擇計稅方法的時候,還要考慮房地產的類型。對于商業地產、高檔豪宅,其增值空間大,更應該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對于普通住宅和政府安居工程等一些增值幅度不大的工程,企業則要綜合考慮,選擇最佳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四)會計核算方法

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較,其會計核算的難度與工作量都會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對于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也不同,其也需要一個適應期。而簡易計稅方法相對于一般計稅方法來說,會計核算的難度和工作量都比較小。因此筆者認為,“營改增”政策實施的最初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老項目的計稅方法更適合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三、新項目的稅收籌劃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2016年5月1日后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必須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因此,企業必須把這個時間節點前后的項目分開核算,包括各項收入、成本和費用等,以規避稅收籌備造成的風險。

(一)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

營改增以后,需要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企業必須重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企業要加強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提高其規范性與合理性,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抵扣,以減輕企業的稅負。

1.企業要樹立正確的觀念,重視對稅法的學習。由于全面實施增值稅的時間不長,企業難以改變傳統的經營習慣,適應營改增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加深對增值稅的理解,增強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

2.在簽訂合同時,重視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方面的規定。建安工程的費用和建筑材料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必須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于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來源主要是建筑施工企業,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于建筑施工企業簽訂相關合同時要重視這方面的規定,注明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改善企業的經營模式

營改增以后,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仍然采用承包商包工包料的經營模式的話,會加重企業的稅負。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若仍由承包方包工包料,承辦方無法分開核算的時候,建筑施工企業應稅勞務和貨物銷售的混合銷售行為,則按照11%征收增值稅,那么建筑企業會選擇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此減少企業的稅額,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減少,稅負也由此加重了。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重視完善企業的經營模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稅負。

(三)明確新舊項目的費用劃分依據

舊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而新項目必須要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這兩種計稅方法有著明顯的區別,所以企業要明確新舊項目費用的劃分依據,使其既能準確地核算舊項目應納稅額,又能合理地進行新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規避營改增帶來的風險。有些同時涉及新老項目的成本費用,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在兩者之間進行分攤,如果無法分辨成本費用得到歸屬則應全額由新項目承擔,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全額抵扣。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2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 稅收籌劃

隨著近年來,我國的城鄉居住房屋制度的改革不斷的深化,從大的宏觀經濟角度來看,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并且對外開放的腳步也大大的邁進了,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面臨著機遇和挑戰。這主要表現在房地產業的投資規模一般都很大,并且資金的回收時間長,以及所交的稅種繁多等。企業要想發展的好,必就須要重視房地產業的特點,并結合企業自身的實力和前景規劃,合理的進行管理和資金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很迅速,其繳納的稅收成為了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了推動相關聯的行業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國的房地產業中稅收具有征收范圍廣、稅費項目種類繁多、并且稅收收入分散等特點。

二、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房地產企業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營業利潤,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除此之外,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納稅的風險也比較大,因此要想使企業的資金能夠合理的分配,從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業成本,做好稅收籌劃是非常有必要的。做好稅收籌劃有利于房地產企業合理的依法納稅,可以提升企業的外在形象,同時合理、清晰、有效的納稅還可以幫助國家稅務機關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另外,稅收籌劃還有于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整和健康快速發展。因此看來,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策劃不僅僅對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要作用,同時對國家的稅收制度的維護也是很有意義的。

   三、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一些策略和方法

房地產企業的業務復雜,經營活動多變,根據其特點進行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一定要講究策略和方法,這樣才能有效減輕企業壓力,降低開發成本,減少稅負,增加經濟效益,打造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

(一)籌資利息支付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所需資金一般較大,進行資金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融資方式,利息可以稅前列支,達到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我們可以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特別是對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中具有很大的意義,稅法規定在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中的房地產企業開發費用的利息支出,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利息,但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并且最多扣除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之和的百分五。;相應地,當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時,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位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之和的百分十。因此房地產企業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籌資途徑為借款并需要支付利息費用的,預計費用較高時,可選擇據實扣除利息;預計利息費用較低時,可按比例扣除,這樣可以達到降低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增值額。

(二)通過臨界點來進行稅收籌劃

這個方法在房地產企業中基本用于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的我國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的20%起征點(即所謂的臨界點)來計算企業的收入和支出,在開發成本和銷售定價上進行充分的預計,可以采取增加開發成本,增加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計算基數,降低增值額,減少稅負;也可以根據市場行情適當降低銷售價格,減少收入,使增值額在臨界點之下,這樣就可以達到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當然降低收入引起少收款項,但我們要再考慮少收款項和增加稅負的金額中來進行比較,確定一個能使企業稅負最低的價位。

(三)利用不同的經營模式進行稅收籌劃

1、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的條件是固定的,因為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一般價格較高,有些客戶無法一次性拿出款項來購買的時候,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合同方式,按合同約定分期收款,這樣按會計規定及稅法規定未收款項都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可以再符合條件時再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的分期款項是跨年度收取的,則對節約企業年度所得稅有很大的影響。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但也要考慮款項回收的可能性,不能給企業造成損失。

2、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出租、投資聯營等經營模式。這兩種經營方式所涉及應繳納的稅種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出租屬于服務業,房產稅按照租金收入來計算,但需要繳納其他相關營業稅及其附加等,投資聯營模式房產稅按固定資產余值來計算,不再需要繳納其他營業稅及其附加等,但兩者都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和企業所得稅,并且土地使用稅計算依據一樣。因為租金收入比較固定,聯營收入比較不具有不確定性,我們可以根據租金收入來進行計算比較,看何種模式的稅負較低。

總之,在房地產企業中,稅收是企業成本的一大組成部分,它對于企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進行稅收的合理籌劃,從而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的謀取較輕稅負,有助于增加企業的收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維護企業的各項納稅權益,并能使企業自身的價值實現達到最大化,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振媚: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 2010

[2] 庾莉萍:土地增值稅新規對房產業的影響 . 上海會計 . 2008年2期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2010年的兩會期間,房價過高問題成為最受關注的焦點??偫碓谡ぷ鲌蟾嬷袕娬{:“要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勢頭,滿足民眾的基本住房需求?!弊?010年5月10日起,央行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令銀行的貸款空間更小,可獲房貸更少。2010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下發,加大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力度。從國家近期頒布的與房地產有關的政策來看,無疑都是為了遏制房價,這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并不是一個利好消息??陀^來說,我國房價過高的原因很復雜,其中稅費比重大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在國外,地價及稅費一般占房價的20%左右,而國內卻高達50%—60%①。在房地產應征的各種稅費中,土地增值稅引人關注。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是對房地產企業收益影響最大的稅種之一,如何有效地進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中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分析

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可從其自身特點出發,結合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考慮房地產企業的整體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節點,降低增值額,達到節約稅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項目金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一般都會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簡稱“合計數”)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內的所有費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并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1000+600)×(10%-5%)=80(萬元);

2.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于90萬元<80萬元,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

3.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600+1000)×10%=160(萬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萬元)利息支出,扣稅基數增加10萬元。

房地產開發時,可以通過比較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利息費用高低,選擇是否分攤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以達到節稅目的。

(二)對于不同增值率的房產的籌劃

同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有不同的檔次,針對不同消費者,其銷售價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區的開發成本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也有所不同,這就導致各類房地產的增值額和增值率有所差別。如果對不同增值率的房地產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產的適用稅率,使稅負下降。

案例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8年同時開發兩個項目,項目1為寫字樓,營業收入為20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6000萬元;項目2為普通住宅,營業收入為4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400萬元。

1.分開核算:項目1:增值額=20000-6000=14000(萬元),增值率=14000÷6000×100%=233%,取60%的稅率和速扣數3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4000×60%-6000×35%=6300(萬元)。項目2:增值額=4000

-2400=1600(萬元),增值率=1600÷2400×100%=67%,取40%的稅率和速扣數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600×40%-2400×5%=52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

=6300+520=6820(萬元)。

2.合并核算:該公司營業總收入=20000+4000=24000(萬元),扣除項目總金額=6000+2400=8400(萬元),增值額=24000-8400=15600(萬元),增值率=15600÷8400×100%=186%,取50%的稅率和速扣數15%,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15600×50%-8400×15%=6540(萬元)。

比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夠節省土地增值稅280萬元,合并核算對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價

根據土地增值稅有關起征點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一規定,納稅人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的時候,就應該綜合考慮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之間的權重。

案例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00萬元,銷售金額為P,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5%P(1+7%+3%)=5.5%P,其中,5%,7%,3%分別為營業稅率,城建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此時,該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項目的總金額為:1000+5.5%P。如果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希望享受起征點的優惠,則最高售價P=1.2×(1000+5.5%P),可得P=1285(萬元)。即當該公司的銷售價格在1285萬元以內,不需交納土地增值稅,此時扣除項目金額總和為1071萬元,獲利214萬元。

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帶來更大收益,此時增值率大于20%,適用于“增值率小于50%時,稅率為30%,速扣數為0”。假設價格提高了y,此時房產的新價格為P+y,相應的允許扣除項目總金額增加了5.5%y,此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71+5.5%y;增值額=1285+y-(1071+5.5%y)=94.5%y+214。應納土地增值稅額=30%×(94.5%y+214)=0.2835y+64.2。若企業想獲得效益,則其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必須高于因放棄起征點優惠而新增加的稅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來獲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銷售價格就必須高于1364.6萬元(1285+89.6)以彌補稅負上漲帶來的負擔。

三、綜合應用

以華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房地產項目為例,運用上述節稅措施,合理節省土地增值稅。

華德房地產公司在同一塊土地上開發兩個項目,其中住宅樓為商品住房,精品樓為寫字樓,開發項目共支付地價款為1000萬元,合計開發成本費用為5000萬元,如果該企業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扣除利息為42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的兩類扣除比例分別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3269萬,寫字樓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4670萬元。那么銷售該批房產時應如何稅收籌劃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000+5000)×(10%-5%)=6000×5%=300(萬元),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420萬元時,420萬元>300萬元,應該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二是對于兩棟房產應如何定價做出判斷。如想在享受起征點優惠的情況下得到最大收益,則A=1.2×(3269+5.5%A),A=4200(萬元);B=1.2×(4670+5.5%B),B=6000(萬元),此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是如果銷售住宅樓時,開發商通過提供價格來提高收益,其總收入為5600萬元,寫字樓價格不變,總收入為6000萬元。此時住宅樓增值額=5600-3500=2100(萬元),住宅樓增值率=2100÷3500×100%=60%,對應稅率40%,速扣數5%,應納稅額=2100×40%-3500×5%=665(萬元),寫字樓不納稅。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額=(5600+6000)-(3500+5000)

=3100(萬元),增值率=3100÷8500×100%=36%,對應稅率30%,速扣數0,納稅額=3100×30%=930(萬元)。930萬元>665萬元,所以此時分開納稅更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在房地產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房地產企業選擇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任何一項稅收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當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到獲得稅收利益的同時所付出的費用,綜合比較兩者間的得失,以獲得更大的利益。

四、結束語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規定的逐漸細化,房地產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節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稅收籌劃是一項具有綜合性、技巧性和高技術含量的工作,需要同時高度熟悉企業運營和稅收法規。房地產企業應該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稅收籌劃的方式,綜合考慮企業目標和實施成本,控制風險才能減輕企業稅負,增強自身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國土資源局.2009年調查報告[EB/OL]./zwgk/gknb/t20100520_77984.htm.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S].2006(12).

[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4

關鍵詞:稅收籌劃;成本控制;房地產業

在金融風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特別是地產置業,房地產市場萎縮,投資增速回落,預售情況不佳,再加上前期宏觀調控的壓力,房地產企業現金流出現幾乎枯竭的狀態。

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精心的稅收籌劃,規避潛在納稅風險,節約合理納稅成本,是企業的合法權利。據專家測算,企業有15%~20%的節稅空間。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對企業有效降低運營成本,增加收入利潤,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1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繳納的稅款是企業的運營成本之一,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合理合法地減少企業繳納的稅款額,是一條有效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途徑。下面以一個案例進行說明:

某公司2005年3月在湖南注冊成立,注冊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汽車租賃,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按照5%的營業稅率,該公司每年至少交50萬元的營業稅;按照10%的租賃行業利率,該公司每年應繳納33萬元的所得稅;加上每年約5萬元的附加稅,該公司每年應繳納的總稅額在88萬元左右(見圖1)。其稅收籌劃解決方案:

(1)通過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獲得稅收優惠。財稅2002年208號文件規定,如果服務性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其員工總數30%,可以免3年營業稅、3年企業所得稅和城建、教育等其他附加稅種。該公司主營業務是汽車租賃,屬于服務性行業,對招收員工的學歷知識水平的要求不會太高,完全有能力招收一部分失業下崗人員作為員工。因此,如果該公司能夠安置超過30%的下崗失業人員,就可以免繳3年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附加稅。

(2)通過安置退伍軍人獲得稅收優惠。財稅2004年93號文件規定,如果服務性企業安置軍隊退役士官達到其員工總數的30%,企業可以免繳3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附加稅。因此,如果該企業租賃公司能夠依此招收部分軍隊退役士官作為其員工,就可以在3年內免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附加稅。

以上是稅收籌劃方式的一個小的運用,可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由于納稅風險、稅收制度的多變以及稅收籌劃知識的廣泛傳播等因素的存在,稅收籌劃將越來越被智慧的企業家們所接受。稅收籌劃正走上經濟前臺,成為企業控制成本的利器。

2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2.1從稅收政策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國家關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政策,雖然不斷完善,但由于行業發展快,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因此稅法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加之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因而企業如何納稅,往往存在多個可選擇的方案。企業可以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調整,避開稅收所要限制的方面,達到國家規定的政策條件。

2.2從納稅觀念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計劃經濟年代,人們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角度研究稅收,卻忽視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理論界開始重視從納稅主體的角度研究稅收,企業財務管理者開始認識到稅收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企業納稅籌劃的思想障礙已經基本消除。

2.3從合法地位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稅法體系的完善,國家對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開承認了稅收籌劃的合法地位,并且在其主管的專業報紙《中國稅務報》上開辟《籌劃專刊》,專門討論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實踐知識。

3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做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稅種比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稅種都適合進行稅收籌劃。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有:營業稅、上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由于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收籌劃的途徑、方法及收益也不同。

3.1營業稅籌劃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3.1.1合作建房籌劃法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資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兩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為。合作建房有純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營企業”兩種方式。兩種方式納稅義務不同,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規定中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以“以物易物”方式為例: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資金。兩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經評估該建筑物價值4000萬元,甲乙各分得2000萬元的房屋。此時,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應以轉讓無形資產項目計算營業稅,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額為2000萬元,甲應繳納的營業稅=2000×5%=100(萬元),而乙企業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3.1.2承包合同籌劃法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建房屬于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不簽訂合同時,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屬于服務業,應繳納5%的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在承包工程時,一定要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這樣,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否則,其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負也會相應加重。

3.1.3減少應稅項目流轉次數籌劃法

我國稅法規定,房地產等不動產轉讓屬于營業稅的納稅范疇,而營業稅是按次重復征收的,轉讓次數增加便會導致重復納稅。如:甲企業曾為建筑房屋向乙企業借入2億元人民幣,約定到期后以開發的部分房屋充抵借款。最終,甲企業用300套住宅抵頂借款,依據稅法規定應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稅70萬元及教育費附加30萬元,以上二項稅合計1100萬元。而乙企業接受這300套住宅后為收回欠款,轉手銷售,再次支付相關稅1100萬元,乙企業實際只收回欠款1.89億元。300套住房被銷售了兩次,所以交納了兩次營業稅。若乙企業幫助甲企業銷售這300套住房,并約定住房銷售后,銷售款優先償還原先欠款。這樣使300套住房僅被銷售一次,只需交納一次營業稅,乙房地產企業實際可以收回的借款就是2億元了。

3.2土地增值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增值額征收的稅種。

3.2.1成本核算對象的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設立一家獨立的裝飾公司,專門為購房戶裝修。具體可與購房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開發企業與購房戶簽訂的房地產銷售合同,另一份是裝飾裝演公司與購房戶簽訂的裝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銷售合同上注明的房款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裝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不繳土地增值稅。通過分散經營收入,從而減少稅基,降低稅率,節省稅款。

3.2.2利息扣除方式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單獨計算,而應并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中一并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歷,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歷,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3.2.3合理確定增值額進行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納稅。同時對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土地增值稅適用30%~60%的超率累進稅率,價格越高,相同條件下增值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有些情況下價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全盤考慮,既要考慮價格的競爭力又要考慮企業的最終收益。

3.3企業所得稅籌劃

與營業稅等流轉稅籌劃相比,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效益更大也更直接。因為流轉稅籌劃的效益并不是最終的節稅效益,只有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后才是真實的效益。

3.3.1選擇投資地區籌劃

選擇投資地區進行稅收籌劃,是伴隨著國家對部分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而產生的,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因此得到官方承認與支持。納稅人經過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可在經濟特區、經濟開放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地區注冊。如果企業已經在無優惠政策的地區成立,則可通過一定的策劃,與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掛靠,使自己也能符合優惠條件。

3.3.2選擇從屬機構籌劃

企業的從屬機構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三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在設立手續、核算、納稅形式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雖是獨立法人,設立手續復雜,獨立核算和繳納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和辦事處則設立手續簡單,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稅負較輕,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5

一、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分析

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可從其自身特點出發,結合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考慮房地產企業的整體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節點,降低增值額,達到節約稅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一般都會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簡稱“合計數”)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內的所有費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并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1000+600)×(10%-5%)=80(萬元);

2.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于90萬元<80萬元,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

3.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600+1000)×10%=160(萬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萬元)利息支出,扣稅基數增加10萬元。

房地產開發時,可以通過比較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利息費用高低,選擇是否分攤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以達到節稅目的。

(二)對于不同增值率的房產的籌劃同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有不同的檔次,針對不同消費者,其銷售價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區的開發成本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也有所不同,這就導致各類房地產的增值額和增值率有所差別。如果對不同增值率的房地產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產的適用稅率,使稅負下降。

案例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8年同時開發兩個項目,項目1為寫字樓,營業收入為20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6000萬元;項目2為普通住宅,營業收入為4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400萬元。

1.分開核算:項目1:增值額=20000-6000=14000(萬元),增值率=14000÷6000×100%=233%,取60%的稅率和速扣數3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4000×60%-6000×35%=6300(萬元)。項目2:增值額=4000-2400=1600(萬元),增值率=1600÷2400×100%=67%,取40%的稅率和速扣數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600×40%-2400×5%=52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6300+520=6820(萬元)。

2.合并核算:該公司營業總收入=20000+4000=24000(萬元),扣除項目總金額=6000+2400=8400(萬元),增值額=24000-8400=15600(萬元),增值率=15600÷8400×100%=186%,取50%的稅率和速扣數15%,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15600×50%-8400×15%=6540(萬元)。

比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夠節省土地增值稅280萬元,合并核算對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價

根據土地增值稅有關起征點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一規定,納稅人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的時候,就應該綜合考慮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之間的權重。

案例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00萬元,銷售金額為P,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5%P(1+7%+3%)=5.5%P,其中,5%,7%,3%分別為營業稅率,城建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此時,該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項目的總金額為:1000+5.5%P。如果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希望享受起征點的優惠,則最高售價P=1.2×(1000+5.5%P),可得P=1285(萬元)。即當該公司的銷售價格在1285萬元以內,不需交納土地增值稅,此時扣除項目金額總和為1071萬元,獲利214萬元。

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帶來更大收益,此時增值率大于20%,適用于“增值率小于50%時,稅率為30%,速扣數為0”。假設價格提高了y,此時房產的新價格為P+y,相應的允許扣除項目總金額增加了5.5%y,此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71+5.5%y;增值額=1285+y-(1071+5.5%y)=94.5%y+214.應納土地增值稅額=30%×(94.5%y+214)=0.2835y+64.2.若企業想獲得效益,則其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必須高于因放棄起征點優惠而新增加的稅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來獲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銷售價格就必須高于1364.6萬元(1285+89.6)以彌補稅負上漲帶來的負擔。

三、綜合應用

以華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房地產項目為例,運用上述節稅措施,合理節省土地增值稅。

華德房地產公司在同一塊土地上開發兩個項目,其中住宅樓為商品住房,精品樓為寫字樓,開發項目共支付地價款為1000萬元,合計開發成本費用為5000萬元,如果該企業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扣除利息為42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的兩類扣除比例分別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3269萬,寫字樓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4670萬元。那么銷售該批房產時應如何稅收籌劃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000+5000)×(10%-5%)=6000×5%=300(萬元),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420萬元時,420萬元>300萬元,應該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二是對于兩棟房產應如何定價做出判斷。如想在享受起征點優惠的情況下得到最大收益,則A=1.2×(3269+5.5%A),A=4200(萬元);B=1.2×(4670+5.5%B),B=6000(萬元),此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是如果銷售住宅樓時,開發商通過提供價格來提高收益,其總收入為5600萬元,寫字樓價格不變,總收入為6000萬元。此時住宅樓增值額=5600-3500=2100(萬元),住宅樓增值率=2100÷3500×100%=60%,對應稅率40%,速扣數5%,應納稅額=2100×40%-3500×5%=665(萬元),寫字樓不納稅。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額=(5600+6000)-(3500+5000)

=3100(萬元),增值率=3100÷8500×100%=36%,對應稅率30%,速扣數0,納稅額=3100×30%=930(萬元)。930萬元>665萬元,所以此時分開納稅更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在房地產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房地產企業選擇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任何一項稅收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當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到獲得稅收利益的同時所付出的費用,綜合比較兩者間的得失,以獲得更大的利益。

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稅收籌劃;重要性

一、土地增值稅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收入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扣除后的增值額部分對國家進行納稅的一種稅負。土地增值稅是房產企業負擔最重的一種稅負,其所采用的方法是超額累進稅率,這種計稅方式更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相應地,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對房產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合理的土地增值稅籌劃方式能夠在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同時有效提升企業價值。

二、房產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分析

(一)普通住宅稅收籌劃

對于普通住宅項目的稅收籌劃,應當做好項目定價,把握好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的臨界點,定價時應當準確把握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檔次,提高企業的稅后凈收益。普通住宅項目享受20%以下增值率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依據相關計算方法將免稅的最高定價作為參考。利用土地增值稅臨界點來選擇適當的開發方案,避免因增值稅率高于起征點造成稅負增加。另外房產企業可以選擇適當的利息扣除方式,貸款利息扣除限額包括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限額扣除以及按稅法規定的房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扣除兩種方式。在市場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房產企業采取適當的方式加大公共配套投入,改善項目的綠化環境,提高檔次,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降低稅率。

(二)成本測算和分配

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合理劃分管理部門及生產部門,對房產企業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工程項目中的開發間接費用等成本測算沒有嚴格的規定,因此在實際業務中,房產企業財務部門能夠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將開發項目的行政管理、技術支持、后勤保障等與公司業務做合理的分割,在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方面也能夠進行合理的分配,從而做到能夠將各部門費用明顯區分列支,減少因企業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帶來的費用認定風險,加大建造總成本。

三、稅負優化的可行性實施方式

以“麗景長安”項目為例,麗景長安項目由2棟保障房、7棟商品房及配套商業、地下車庫組成,總占地面積73,188m2,總可售建筑面積248,602.95 m2,其中2棟保障房可售建筑面積50,496.62m2,占比20%。商品房戶型為137m2和155m2的平均單價分別為3萬和3.4萬,每套平均售價分別約為430萬和490萬。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建安成本已分別按照保障房、商品房、車庫、商業等進行了歸類,測算土地增值稅時,保障房和非普宅成本均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測算應繳土地增值稅為15.07億。

其中:1.麗景長安項目若全部銷售收入約為71.8億,其中普宅收入3.53億,非普宅收入63.14億,車庫和商業5.16億,本次測算按照非普宅收入68.3億為基數測算。

2.由于普宅部分增值額為負值,不繳納土增稅,本次測算僅考慮非普宅部分土增稅。(見表1)

非普宅增值稅計算:(見下頁表2)

依據此房產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優化。

(一)按不同方式進行成本分攤

一是按照占地面積分攤土地成本,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7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決占地面積和綜合經濟技術指標作為稅務機關認可的證明材料,在項目清算時使用“基底占地面積”計算分攤保障房和商品房土地成本,能夠得到稅務機關認可,此次測算預計可節約土增稅3460.18萬。(見表3)

二是專屬建安成本的方式,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7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三十一條(三)。使用該種方式需要房產公司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建安成本可以按受益對象直接歸集,通過溝通讓稅務機關認可企業建安成本專屬于某項成本對象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而其他開發成本包括前期費用和基礎設施費,還包括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配套設施費用,以及預提的商品房維修費用及其他間接費用不能獨立核算的成本,需按建筑面積比例去分攤;如果方案落地實施階段能夠全部順利解決,此次測算建安成本如果不按建筑面積分攤由原基礎數據扣除項目總額29.36億增加到30.67億,預計可以節約土增稅7869萬。

三是車位和商業自持或打包銷售的方式,該項目車位計稅成本1.3萬/M2,車位的可售面積平均34 M2/個,以此計算車位的可扣除成本約為30萬/個。市場銷售價格為25萬/個,因此該項目車位為負增值。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8號第二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統一采用“二分法”,非普通住宅、車位、商業統一作為其他商品房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清算前存在大量未售車位,按照我公司的數據,目前未售車位361個,商業8套,市場價格車位25萬/個,商業4萬/平,按照銷售部門預測,剩余車位和商業不能實現銷售,如果打包銷售,可以給予適當的銷售折扣,按照車位20萬/個,商業3萬/平測算,預計節稅62.06萬,如自持車位的負增值將無法在本次清算中使用,從而加大了項目增值幅度。

四是優化公司現售樓處成本分攤,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二)的規定,獨立建造、使用后拆除的售樓處,不屬于開發間接費用的范圍,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如不建設售樓處,而是使用配套商業進行銷售工作,在產品規劃支出前就做好相關預案的話,現售樓處已發生的500萬成本就能夠作為扣除項目進行扣除,預計可節約土增稅324萬,從而也起到了節約銷售成本的目的。

五是優化期間費用與開發間接費用的轉化,可以通過合理的方法,作為項目開發成本扣除,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二)的規定,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的人員工資、福利費,允許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并加計扣除20%。實施條件是費用支出與項目工程建設直接相關,如關聯方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資質,對工程管理派遣工程人員的工資薪酬和免收的工程項目等有關費用,在實際管理的開始日雙方應簽訂工程管理服務合同和工程項目有關服務合同,發生相關費用可計入開發間接費而不歸集為管理費用,優化后的歸集分攤方法可以增加商品房開發成本1100萬,預計可節約土增稅1035萬。

具體優化成本分攤節稅的方式見表4:

以上優化方案共計節稅1.89億,籌劃方案落地,進行土增稅清算時,還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充分溝通。

(二)合理制定項目售價

合理制定項目銷售目標,通過大數據的匯總分析項目成本、市場定位以及項目銷售情況,配合項目稅收籌劃測算,參照土增稅階梯累進計算的特點,找到本項目有利的稅率臨界點,進行效應測試,從而起到對銷售價格定價的輔助指導,避免因缺少稅收籌劃數據的支持盲目定價,產生的高售價反而比相對略低售價收益低的情況發生。

(三)利用利息支出方式減輕稅收負擔

合理運用利息支出方式能夠有效抵扣所需納稅額,稅法規定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允許按照實際情況對稅收部分進行扣除,房產開發費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產開發成本之和5%進行扣除;凡是能按照房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都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在此案例中,保障房利息計稅成本7,120.65萬,商品房20,668.40萬,車庫5,671.77萬,商業1,595.27萬,資本化利息支出總額為35,056.09萬,有效利用利息支出方式能夠減輕房產項目開發商的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1]李東芳.淺議投資性房地產的稅收籌劃[J].企業研究,2013(10):161-161.

[2]劉敏芝.淺議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風險[J].會計師,2014(14):49-50.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