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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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1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法學研究的科學性,追求法學精神的真諦

我們在對商業賄賂法律法規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業賄賂的法學定義問題。

商業賄賂這一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之中,對商業賄賂的定義是:“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這個定義把商業賄賂的動機表述“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商業賄賂不僅發生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過程中,在土地轉讓、工程建設、資源開發、政府采購、金融信貸等商業活動中也有表現,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定義是一個不完整的定義。

1998年出版的《法學大辭典》有商業行賄罪和商業兩個詞條,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定義為商業,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定義為商業行賄罪。反商業賄賂的司法實踐證明,商業賄賂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所以《法學大辭典》的定義也存在以偏概全的問題。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檢察機關召開了治理商業賄賂理論研討會,對商業賄賂的定義是:“商業經營活動中通過賄賂手段以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經濟利益的行為。”這個定義僅僅表述了商業行賄的狀況而沒有包括商業受賄,也不夠完整。我們通過對以上三個定義的研究與比較,提出對商業賄賂的定義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第一,商業賄賂是指商業活動中發生的賄賂行為;第二,商業賄賂按其表現形式可以區分為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第三,商業賄賂按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區分為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和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第四,商業賄賂按其行為主體的活動領域可以區分為公務領域中的商業賄賂和非公務領域中的商業賄賂。我們的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的肯定。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法制建設的系統性,為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補缺拾遺

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睆姆傻南到y性出發,我們通過研究與比較,發現行政法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與《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在主體的構成上、行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沖突。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既規定了個人,也規定了單位?!缎谭ā返谝话倭龡l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只包括個人不包括單位?!斗床徽敻偁幏ā穼ι虡I賄賂的表現形式表述為“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規定的賄賂內容只有財物,并沒有“其他手段”。我們按照系統的要求,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建議,撰寫的論文在遼寧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7年學術年會上被評為一等獎。

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法律發展的可持續性,放眼未來

我們在完成《賄賂犯罪的刑法學研究》超級秘書網

這一課題過程中,通過對國內學界關于賄賂的形式與內容的三種觀點和國際反腐敗公約的規定進行研究比較,提出將《刑法》

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2

單位是市場主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單位行賄的危害范圍、嚴重程度、腐蝕能力勢必超過自然人行賄,單位在經濟往來中給付、收受回扣的行為比比皆是且屢禁不止,單位行賄刑事司法實踐與犯罪現實情況出現脫節。立法機關精心設計的單位行賄罪沒有予以高效適用,沒有起到刑法規范預防性、警示性、實用性效果,立法成本的高度投入并未經由刑事司法實現“基礎性的刑法規范收益”。行賄犯罪刑法理論亟須基于刑法解釋設置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認定標準。

一、單位行賄意志的分析與判斷

在行賄犯罪的語境下,應當賦予單位犯罪意志整體性主觀特征全新且深入的刑法解釋。從邏輯上分析,單位成員先形成個別行賄意圖,然后通過客觀途徑整合為單位行賄意圖。在此流程延展過程中,不再具備刑法獨立評價意義的個別行賄意志漸次被單位行賄意志吸收。整體性的單位行賄犯罪意志主要表現為:(1)在單位領導決策后,由業務部門的直接負責人負責、業務員具體執行回扣給付的指令;(2)單位內部章程、工作手冊、備忘錄、合同等書面文件明確規定或約定了銷售產品的扣率;(3)單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部門主管在授權范圍內,未經集體討論,單獨進行的、滿足單位不正當利益要求的賄賂決定等等。(4)賄賂資金從單位賬簿支出。

值得重點強調的是,司法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行賄犯罪查詢系統,以此為基礎建構單位行賄間接故意判斷規則。根據高檢院下發的《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行賄犯罪檔案信息覆蓋各級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構成行賄犯罪的單位和人員。各級檢察機關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中,一般屬于被動接受有關單位查詢;少數操作較為成熟的檢察機關,也只是向有關招標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取消行賄單位的投標資格或者扣減信用分。我們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完善與行賄犯罪檔案相關的工作機制,不僅需要及時將已經查證屬于的經營單位職工行賄的相關信息納入系統,而且應當將之明確告知行賄人所在經營單位,督促該單位強化財務制度和業務管理,有效杜絕行賄行為的發生。如果經營單位在檢察機關告知后仍然多次發生經營單位職工行賄案件的,就應當認定單位放縱、漠視其成員的行賄行為,主觀上符合單位行賄的間接故意要件。單位行賄罪屬于故意犯罪,但并不意味著其主觀要件必須是直接故意。單位給予回扣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是不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前提的,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單位不知個別成員行賄促銷固然欠缺單位行賄罪的主觀故意要件,但是單位銷售部門成員頻繁從折扣中提取部分“公關費”且經檢察機關告知后并未整頓的事實,足以說明單位明知無法控制巨額折扣的賄賂趨向,卻縱容單位成員行賄。單位對其成員具有監督管理責任,單位成員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單位。從行為邏輯上分析,單位領導在業務活動中從事代表行為,單位成員從事職務行為,然后通過內部管理機制整合為單位行為,應當由單位承擔不再具備刑法獨立評價意義的單位成員行賄行為的刑事責任。因此,“告知行賄事實—仍舊繼續行賄—間接故意成立”的司法判斷規則符合單位犯罪與犯罪故意的刑法原理。

二、單位行賄行為的組織與執行

單位行賄實行行為的客觀表征與自然人行賄實行行為如出一轍,因此,司法機關無法從客觀方法直接求證單位行賄與自然人行賄的界限要點。但是,單位行賄組織與實施的程序性特征能夠成為輔證據,側面分析印證是否存在單位行賄的事實。單位行賄行為通常按照單位設定的回扣、手續費給付規則,步步為營,環環相扣。單位行賄行為通常不是由一人完成,而是需要單位內部的幾個人、甚至單位內部人員與單位外部人員共同完成。這便要求單位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相互配合、“照章辦事”。一旦在支付賄賂過程中發生數額、對象、渠道的變化,一線操作人員將層層反饋,以便單位及其管理層能夠及時權衡不正當利益與賄賂犯罪的行為風險、刑罰成本,順利拋出“應急方案”。較之單位行賄而言,自然人行賄具有較大的隨機性、任意性,犯罪環節轉換粗糙、人員配置簡單,缺少領導與分工。行為人根據交易對方的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引誘受賄與給付利益的有效方法。

單位行賄的程序性決定了實施部分犯罪行為的非核心單位成員無需因為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而承擔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主要是由于該單位成員僅僅完成了一般性的、階段性的分配工作,在整個行賄流程中處于不具刑法實質判斷價值的邊緣環節。單位中的自然人對于是否實施、如何實施行賄犯罪行為一般沒有選擇與放棄的權利,這均視先前的崗位設置與部門主管的安排而定。在客觀上實際參與單位行賄犯罪的行為人必然大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例如,單位出納雖然直接將現金或是支票從單位劃出、打入賄賂相對方處,但其可能并不了解該支出行為在整個賄賂程序中的犯罪性意義,不能將之認定為行賄人;經理助理在附回扣銷售中認識到了行賄犯罪的性質,并且提出異議或者明確表示不愿參與,卻因服從領導關系、崗位關系不得不繼續參加,在整個程序中保持消極態度、處于消極地位的,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而單位核心成員屬于單位行賄程序中的決策者、指揮者、直接實施者,或具體設定行賄計劃,或與受賄人反復接洽,或想方設法變換形式給付財物,抑或構思不正當利益藍圖——上述每一個重要環節都可以被填充到刑法預先設置的構成要件中進行規范評價。不同位階的單位核心成員基于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程序性表征出相應的行為特質。以董事會、董事、總經理等決策層成員的單位行賄犯罪行為表現為同意、默認或放任;部門經理、業務主管、項目負責人等管理層成員的行為表現為策劃、指揮、評價、臨時應變決策;辦事員、業務員等執行層成員的行為表現為直接實施、操作或參與。

三、單位行賄利益的歸屬與辨別

刑法條文并沒有明確將利益歸屬作為單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解釋亦僅在有限層面肯定了利益歸屬要件的遴別意義——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刑法理論一直將其視為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界限,認為單位犯罪必須為本單位謀取利益。我們認為:利益歸屬于單位未必是所有單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卻是單位行賄犯罪至為關鍵的決定性要件;利益歸屬要件在廓清單位行賄與自然人行賄界限的語境下起到了實質性作用。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又強調: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行賄罪定罪處罰。這說明完成行賄后取得的不正當利益等各種形式的好處能夠帶來進一步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行賄,歸個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賄。

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招投標;制度

一、招標投標制度執行的意義

招標投標制度的執行可以節約項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費資金的利用率,貪污、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得到有效控制。從而能夠使得工程建設的費用價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價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可以讓建設市場上招標方與投標方自由選擇,投標人自由競爭,從而產生良性的競爭循環,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也有利于規范價格行為。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是反應市場定價的一種價格體制,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最明顯的表現是投標人之間出現的激烈合法的競爭行為,作為一種合理的市場競爭,其在價格的競爭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價格競爭的過程中,出現良性的循環,有效減低了工程價格,節約投資的同時也可以提高投資效益。

二、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的規范化就是我們所理解的標準化,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件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規范、規程、制度等),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標管理的規范化,才可以充分發揮招投標制度應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進建設工程市場的穩定快速的發展。

(一)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現狀分析

1、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差異性

法律法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一個良好的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法規的體制化和規劃化。隨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推行,各個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以及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但是各個地方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不同地方的《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實施規范和意見并沒有得到貫徹,有些地方的法規甚至與《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內容相抵觸。市場規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統一,使得招標投標工作沒辦法得到深入的展開。比如說,某些地方部門存在自行規定帶有歧視性的工程招標投標許可、資質驗證的條件、在注冊和登記方面的現象,出于其他地區人為的排斥和其他部門相關從事機構的進入,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性發展,也引發了地方保護、地方歧視等不規范的行為。

2、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實行以來,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發展之路,招標投標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也在逐漸形成。但是,目前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某些方面還不夠明確不夠完善。比如說,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兩階段招標的專門法律條款,當兩個階段是由同一組委員還是由不同組的委員進行評標工作,假設成立兩個評標委員會的話應以哪一組委員的決定為主呢?在這樣的特殊場合下,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就會給判斷有關方面的行為是否規范化帶來難度。

3、 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不嚴密性

關于一些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還不夠嚴密謹慎,招投標管理與招標等區分不夠合理,工作劃分不夠具體,也存在著一些業主方被強制要求尋找機構的現象,并不是出于業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標機構還處于無序的狀態,相關工作人員并沒有具備相應的能力與經驗,管理制度落后,從事人員未形成統一的道德準則,給適應市場化運作增加了難度。政府在招投標活動負責監督管理的職責,其行事依據就是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歧視性條款較難把握執法的尺度,使得權力人干預過大,容易產生暗地操作,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市場的正常發展。在我國,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的監督主要是由各地區的主管部門負責,這樣的規定不能夠有效的避免招標投標活動中政府對地區的保護主義以及行業的保護主義。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化的對策

1、統一全國各地各部門關于招標投標制度的法律法規

為了給招標投標活動各參與方在從事過程中能夠有統一的標準,有關政府部門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結合我國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現狀,整合目前招標投標市場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規章制度,然后根據制定的標準對招標投標市場中的各方參與者以及部門的行為進行約束,清理不適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對涉及到地方保護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調整以期合理的約束地方保護行為。

2、加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明確性與可行性

針對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在不違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統一標準,基本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根據本地方、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各自管轄區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具體的制度法規等,所謂對癥下藥,制定切實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制度規定。

3、提高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嚴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國現行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應當嚴密規定出各有關機構部門的管理權限以及管理職責,以提高各職能部門的執行效率與執行力度。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嚴格合理地規定工程項目周邊投標的監督權限和職責。為了減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門在實施招標投標監督職能時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保護現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額較大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可以規定要求行政監察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監督,并給與其受理有關舉報跟投訴的權力與義務。應該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招標投標從事人員中的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職責,具體明確其管理不善、處理不公、監督不力、行政不作為等而要承擔的責任,并依法懲罰。

三、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機構改進措施

招標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有從事招標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㈢有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針對工程項目在招投標市場中招標機構不規范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⑴對從業機構以及個人進行嚴格的審核,并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絕低素質低業務能力的從事人員從事相關工作;⑵加強對招標從事人員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則,一切行為合法合理,杜絕賄賂,拿回扣等現象;⑶加強立法,制定針對招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從業資格的審查,采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秀并且高素質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級,低素質從業水平低的予以取締;⑷加強從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教育跟監督。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力度,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使其能夠有足夠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誘惑。

參考文獻:

[1]王洋.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規范化研究.2009.

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企業;財務;監督;建設

財務監督是指通過企業的財務指標對企業所有發生的事項的觀察、分析、建議和督促的一種管理活動。財務監督具有明確的管理目的,即促使企業的各項活動符合企業利益和遵守企業相關規章制度,促進企業的合法化經營、科學化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一般來講,一套完備的財務監督制度包括五個基本要素:主體、客體、內容、依據和目標。在企業中,財務監督的主體就是從事財務監督的人或部門;財務監督的個體又稱為財務監督的對象,是指被監督事項發生所在的部門或有關系的個人;監督依據是指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監督內容是指發生事項的具體內容和影響程度;財務監督的目標是指企業從事監督的人或部門對該事項監督想達到的結果,不論是在企業還是公共組織中,財務監督的目標既是財務監督的出發點也是財務監督的歸宿點。

國有企業財務監督主要有四個特點:首先,財務監督是從價值角度進行監督。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最終都是以貨幣價值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財務監督側重通過財務信息進行監督,而財務信息多是以價值形式表現的,因此,財務監督是從價值角度對企業進行監督。其次,財務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由于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在企業中需要具有效力,就必須賦予進行監督的人或部門特殊的權利和權限。同時在企業中,財務監督也是從事財務監督的部門和人員的日常事務。再次,從事財務監督的人員需要擁有專門的財務知識。企業的財務監督只要通過對財務信息的分析,判斷來進行,沒有一定的專門財務知識,不僅會影響工作的效率,還可能遺漏被監督對象的財務問題。最后,國有企業財務監督依據具有復雜性。在企業中進行財務監督,不僅要服從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還要遵守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一些企業,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規范,不同的管理者也有不同的監督指令,這樣就增加了財務監督依據的復雜性。

一、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對企業高層重大財務決策有效監督

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國有重大資產流失案件中,可以發現國有企業中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并不能有有效對國有企業重大的財務決策進行監督。在我國現行的國有企業財務決策模式下,企業的重大財務決策只需經過董事會同意,就可以實施。對于重大財務決策的制定,監事會并無否決權,只能在決策實施后,履行時候監督權,而董事會常常站在經營者角度進行決策。

2.對企業經營者違規獲取個人財務利益的監督不到位

在國有企業中,對經營者違規獲取個人財務利益監督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對經營者過度只為消費監督不到位。國有企業中沒有明確的職位消費規范和職位消費監督機制,造成一些經營者領利用職位消費,不斷消耗國有資產。第二,對經營者轉移國有資產監督不到位。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通過自身職務便利,以及利用國有企業制度和監督管理上的漏洞,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將國有企業的產品、技術和資金轉移到自己設立的公司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三,對經營者利用國有企業工程項目或投資套取個人私利監督不到位。在一些國有企業中,沒有相關的招標和投資監督機制,讓一些經營者有機可乘,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第四,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利用企業資金進行行賄的監督不到位。一些經營者通過不同的手段,利用各種渠道利用國有資產進行行賄,以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從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案例中不難發現,這些案例中經營者非法設立的“小金庫”主要就有兩個用途對外行賄和中飽私囊。

3.對國有企業經營者隱瞞企業真實信息監督不到位

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出現經營業績大起大落的現象,前幾年還保持利潤穩定增長的企業,突然出現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工資薪酬無法發放等現象,經國家相關審計部門調查,發現是企業之前的利潤增長都是之前的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虛構的。這種虛構利潤多數都是通過利用企業間的關聯方交易完成的,由于目前還不能完全從根源上解決國有企業關聯方交易的問題,就是很多追求自身利益的經營者鋌而走險,蒙蔽相關部門和投資者,造成企業經營業績良好的假象。

二、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對策

1.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監管制度

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機制主要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個方面是國家相關的部門要出善的關于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方面還沒有統一的、有效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的各種經營管理活動。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完成法律法規的設立,為我國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另一方面是企業自身要建立完善的、靈活的并適用于自身的財務監督機制。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國有企業會不斷面臨新的挑戰,而且我國國有企業的組織結構也較為復雜,這都需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擁有一個靈活的財務監督制度,才能迎合企業的發展。

2.財務監督體制中引入信息技術

在現代企業中,信息技術不斷地被應用于各個環節中,企業的財務活動方面也不例外。但是在財務監督方面,將企業財務監督機制和信息技術手段有機結合的方式還很少,特別是國有企業中幾乎沒有。通過現代的信息技術,可以將原來一些通過人工從事的工作交給計算處理,這樣提高了企業監督的效率,又可以避免由于國有企業組織結構復雜等因素對從事財務監督工作的個人或者組織的不必要影響,確保財務監督的準確性。

3.政府監督向社會監督轉變

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中的財務監督一般都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起著主導作用。通過近年來的一些國有企業財務舞弊案件來看,在一些方面政府監督并未給企業帶來他們所期待的效果,甚至在某一些方面還給企業帶來了相反的影響。但是,不能夠否認政府監督對國有企業的積極影響。隨著國有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擴展,企業不斷面臨復雜的情況,完全有政府進行企業的財務監督已經不合適了。因此,可以適當地讓社會監督參與到企業的財務監督中。將社會監督融入國有企業財務監督中有兩方面優點: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監管的成本,同時也稍微減輕了政府對企業的干預程度;另一方面提高了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投資積極性。從政府監督到政府和社會共同監督,對于國有企業自身發展有著積極影響,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更有深遠意義。

三、總結

從國有企業財務監督體制發展的歷程來看,明確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財務監督人員之間的關系,明確不同人員具備的權利和責任,完善企業組織結構都是對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改革創新的關鍵。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監督體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不僅需要企業不斷完善自身的監督機制,也需要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嵇秀蘭.加強企業財務監督完善企業財務管理[J].企業研究,2012(04):22-23.

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建造師職業道德誠信廉潔

中圖分類號:B8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隨之出現的“道德滑坡”和不良社會風氣令人擔憂。而建筑業因其周期長、投資額大、環節多、隱蔽性強等特點,由于職業道德欠缺導致的不良行為時有發生,加強建造師職業道德建設已迫在眉睫。

一、職業道德的含義和加強建造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

職業道德,是從業人員在一定的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具有自身職業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它是從業者在職業活動范圍內應當遵守的與其職業活動相適應的行為規范,是一定社會范圍內道德基本要求在不同的職業活動中所表現出的特定行為規范。職業道德主要用于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是市場經濟高效有序運行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我國現階段各行各業普遍使用的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上述職業道德內容的基本特征是:職業性、繼承性、多樣性、紀律性。

當前我國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城鎮化正在有序推進,以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主體的建筑市場呈現出一片勃勃生機的景象。加強建造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從大的方面來說是社會經濟建設發展的保證,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是小康社會的重要體現。從小的方面來說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措施,是個人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保證。

二、建筑工程各環節的不良行為

招投標環節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標。招標投標中,投標人利用包括商業賄賂等在內的各種手段與權力部門或權力人達成默契進行串標。

投標人之間串標圍標。投標過程中,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他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

低價搶標。投標人以明顯低于建設項目施工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投標報價,進行搶標,一旦中標展開工程施工后,即想方設法改變投標報價文件,或以不合理的理由進行各種索賠,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或腐蝕拉攏業主,監理人員、設計人員修改圖紙,調換材料,更改施工內容等,進行高價結算。

(二)工程分包與采購環節

1、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主要包括無資質分包、私自分包、主體結構分包和層層分包等。

2、轉包。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

3、行賄受賄。由于采購環節涉及許多企業的經濟利益,工程材料和重要設備采購過程也是“腐敗”頻發的環節,主要表現是收受賄賂等。

(三)施工環節

1、工程質量方面問題。主要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配件和不合格的設備,不按設計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節能設計施工,偷工減料,以及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等。

2、安全生產方面問題。主要有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等

(四)工程結算與驗收環節

在工程結算環節中一些企業或材料供應商為盡快結算工程款和材料設備款,向欠款業主或總承包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會計行賄;驗收環節相關人員弄虛作假,賄賂驗收人員,讓不合格的工程或設備驗收合格或提高驗收等級。

(五)建造師執業資格方面不良行為

1、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

2、無證執業

3、人證分離

4、多單位/多項目執業

5、超范圍執業

以上不良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三、注冊建造師如何遵守相關職業道德:

(一)增強職業道德教育的自覺性,加強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建設的學習。

我國注冊建造師要建立以下的職業道德規范:

1、遵紀守法,維護建造師的聲譽;

2、對社會和公眾的責任;

3、誠實信用;

4、自身職業能力;

5、廉潔自律;

6、尊重他人;

7、公平公正;

8、勇于承擔責任。

(二)從中國傳統文化中汲取養分,充分發掘傳統商業道德精髓。

我國傳統商業道德根植于中國傳統文化,受儒家思想影響很大,一般有以下幾點:

1、“自強不息”的創業精神。

2、“以義制利”的價值觀。

3、“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

4、“和氣生財”的人際關系處理理念。

5、“達則兼濟天下”的社會責任觀。

(三)學習國外工程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體系,通過對照比較與借鑒,發現和改正自身不足之處。(四)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核心價值觀,培養正確的意識形態:

1、法律意識。只有增強法律意識才能在執業過程中自覺抵制不良思想的滲透,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

2、責任意識。我國法律規定,對房屋建筑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質量實施終身責任制,因此,建造師更應該著重增強責任意識。

3、誠信意識。建造師個人要自覺地強化自身誠信意識,踐行各個方面的誠信行為,塑造企業及個人誠信形象,推動行業的誠信之風,以贏得人們對建造師職業的尊重,為自身職業贏得更大的發展機會。

4、廉潔意識。

(五)完善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加大懲處力度,強制規范建造師職業道德。

建筑業的發展和完善離不開建筑業法律法律環境的建設和完善。近年來國家以及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逐漸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加大了對各種違法現象的懲處力度,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等。除此之外,如:各個省市出臺的“建筑企業市場準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無資質掛靠承攬工程”現象;“農民工工資押金制度”,可防止“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所以,各種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對于建造師職業道德也有強制規范作用。

(六)在執業過程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首先要從我做起,總喜歡說別人怎樣,總覺得自己還好,自己又沒權,這點小問題不算什么,這些都是逃避責任的表現,應該堅決杜絕。

2、尋求可持續發展的方案,向公眾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堅持文明施工,做到施工不擾民,作業不污染,現場規范有序。從我們對下一代的教育做起,創造好的環境,樹立好的榜樣。

3、要掌握并且提供全部以及全面的信息,不得刻意隱瞞。對于委托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具有保密義務。誠實信用。誠信可靠,

4、對于自身職業能力有清醒的認識,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已有知識,只承擔自己能夠自己勝任的工作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5、從領導(有大有小、村長也是領導)做起,你帶頭了,作用更大。

6、尊重他人包括尊重本身及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不得故意或無意做出有損他人信譽的行為。

7、公平公正。

8、對自己的全部行為負責,勇于承擔自己的責任。

結束語建造師一方面要通過學習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自身執業技能,提升個人職業發展的“硬實力”;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增強法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個人職業發展的“軟實力”,這樣才能使個人職業健康發展,服務于企業,服務于行業,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建筑施工手冊》(第五版)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從業人員;規制;行業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4-0084-02

一、電子商務平臺概況

(一)電子商務平臺組織架構其客服人員職能界定以及出現的問題

所謂電子商務就是利用現代互聯網技術進行交易的新型商業模式。目前我國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就是淘寶網,淘寶網于2003年5月由阿里巴巴集團創立。作為國內自由職業者最大的淘金平臺淘寶網標榜自由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為商家提供一個市場環境。本文所研究的并不是具體職能劃分下的淘寶各部門的工作人員,而是電子商務平臺的組織架構縱向延伸至直接面對淘寶平臺用戶(本文特指商家)的客服人員,他們平臺功能的各個領域,例如產品研發中心、客戶中心、運營中心、戰略營銷中心、財務和數據分析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他們的主要工作職能即是網絡服務管理,他們的權力覆蓋到監督管理、組織促銷、廣告、處理投訴等,這些關系到平臺商家財富收益的重大事項。

他們掌握的對于商家生殺予奪的權力對于他們來說可以說是一種特權而且在專制的情況下極易產生腐敗。腐敗的行為由開始的只是技術人員參與進而覆蓋到全平臺營銷策劃人員、客戶服務人員,腐敗行為也從原來的尋租到設租直到現在的職業差評師,這些都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

(二)電子商務平臺行業規制現狀

平臺從業人員的腐敗形式從某個角度來看是一種委托――關系下的權力的尋租,即平臺將良好運營維持秩序,監督商家行為的權力賦予平臺工作人員,平臺工作人員卻利用這一便利條件監守自盜為自身牟取不正當利益。

目前電子商務平臺的規制主要依賴傳統做法,縱觀淘寶網員工手冊只有一條對員工的商業賄賂行為有所涉及,即有關“復合懲罰”的相關規定即“員工有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一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將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新興交易方式,對于什么是利用工作職責之便以及怎樣利用工作職責之便卻沒有明確的說明,尤其是在技術上如何界定,更何況收受賄賂多為秘密進行,所以在檢舉揭發時舉證也不具有操作性。淘寶官方網上對于賣家自助處理的投訴處罰也多是針對買家,例如:不合理評價,投訴他人盜用圖片,被投訴知識產權申訴,還有針對賣家自身行為有礙公平正環境建設的例如:虛假交易處罰(及刷單),行為類投訴問題咨詢例如被買家投訴違背承諾等問題的咨詢;關于賣家出售違禁品,出售假冒商品的等等,均未涉及淘寶平臺從業人員也即客服人員的行為規制問題,而這恰恰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

二、商業賄賂這一腐敗形式在電子商務平臺的體現

(一)商業賄賂的理論分析。商業賄賂實際上是腐敗的一種,是競爭者之間為收買預期交易而獲取優于其他競爭者的優勢。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電子商務市場應有的公平交易環境及有序的競爭秩序,在這種情況下,質量和價格將不再作為衡量競爭者優勢的依據。商業賄賂的核心是錢財,而這些錢財又加大了行賄者的成本,而這些成本反過來又加在了最終成交人的交易價格上,在整個市場上質次價高的產品獲得了首推便是電子商務市場上最直觀的危害。

(二)商業賄賂的行為表現及原因。起初單純的是收受賄賂后為賣家刪除差評,獲取競爭對手信息,為商家違規謀取促銷活動,為商家廣告,刷信譽違規提高店鋪等級。再后來發展到平臺客服人員以入干股的方式參與商家經營;后期升級到多方合作及客服人員,技術人員,廣告策劃多角度全方位尋租設租平臺權利,為商家提供不正當競爭機會。商業賄賂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平臺相關制度空缺或虛設以及懲罰商業賄賂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三)現行法律中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及其問題。有關禁止商業賄賂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有很多。尤其是刑法中關于賄賂的罪名有十種之多,例如、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以及對于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更是多如牛毛,保護不可謂不嚴密,然而商業賄賂之所以屢禁不止的原因是法律條文設置簡單,形同虛設,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不能有效銜接更是加劇了這一情況。

三、現行法律對于電子商務平臺從業人員規制的缺失

(一)現行法律對于平臺人員行為規制的缺失。目前我國關于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全部分類有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支付、網絡知識產權、虛擬財產、網絡侵權、電子證據、網絡黑客侵權等??v觀以上電子商務的立法研究都集中在調整消費者與電商平臺的關系當中,誠然消費者作為當然的弱勢群體是立法所保護的對象,而關于電商平臺與商家的關系則鮮有法律討論,殊不知C2C模式中商家亦是當然的弱勢群體(相對于電商平臺),而目前對于此二者的關系調整只限于制度上,而且是電商平臺單方面訂立的規則,電商平臺的工作人員手握重權,而無制度約束或是鉆制度漏洞。殊不知商家權益受損的情況下,間接受害的就是消費者,進而破壞就是電子商務公平競爭的大環境。

(二)平臺制定規則規制自身行為的弊端。關于賣家服務方面淘寶網專門設置了賣家服務網頁,其中對于賣家的各個問題都做出了解答,類似官網上的活動以及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品牌的營銷活動都是為了賣家與平臺之間形成良好互動,互利雙贏的局面。尤其是賣家最關心的投訴處罰問題。由于網絡問題的紛繁復雜性,平臺并沒有系統歸類只是列舉了一些常見易發的問題,例如關于買家的不合理評價,平臺設置了專門的關于賣家投訴買家惡意評價行為的處理方式。

四、電子商務平臺規制的途徑

(一)從產權制度角度揭示如何規制

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c.諾斯曾說,“經濟學家們已經正確地認識到經濟學是一種選擇理論。然而,要改善人類的前景,我們必須理解人類決策的來源。這是人類生存的一個必要條件”。而我認為循著人類決策的來源,我們就能找到來時的路就是所謂的制度是如何產生的,以及如何更好地發揮制度的作用讓其更好地規制。制度說到底是一種人為設計的對人的某些行為進行約束的一種制衡,是相關利益群體力量博弈的結果。是日常中真正推動行為事物向理想方向發展的推動力。不同利益群體發展趨勢的預期直接受到制度演化的影響,制度為人們行為提供一種穩定預期,減少行為結果的不確定性。制度分為正式制度也分為非正式制度,法律從廣義角度上講就是正式制度的一種,制度能否貫徹執行下去的關鍵就在于違反制度有成本,而且懲罰也有輕重之分。而制度能否真正貫徹還在于一套完整的制度實施形式與有效性,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組織與制度一樣也為人們行為交互提供一種組織框架。根植于組織中的制度,依賴于組織的變遷來達成其目標,因而淘寶網所出現的權力尋租,商業腐敗事件多是因為平臺組織體內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權力的相互制約以及制度上并未將類似于為行賄商家刷信譽,刪除差評以及偷竊競爭對手商家商業秘密等行為列為商業腐敗的行為模式,這些都是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交易模式所始料未及的,也是和平臺設置初衷即是為中小企業甚至個人賣家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平臺,市場環境相背離的。

但是如何從源頭上控制這種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將幾個受賄數額較大的平臺客服移交司法機關起到以做效尤的作用外,還有更多尚未案發的平臺客服不斷地蠶食這個標榜公平競爭的組織體,破壞的也是人們心中對于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及商品的穩定預期。

(二)法律缺失條件下經濟治理的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參與者都有可能通過各種手段擴大自己的權利,縮小他人的權利。這種利于自己的行為,不利于群體整個利益的行為人,我們稱之為機會主義者。機會主義者對于整個市場來說充滿了不確定性,人們的預期變得不確定,實施多年的規章制度開始失靈,市場失靈就是指的這種情況,市場不再遵循價值規律,市場主體的關系不再是自由平等的競爭關系,而是存在著等級差序,遠近親疏,物美價廉不代表收益高,競爭力強,一切充滿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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