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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人員的增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及工作日數呈經理核準,女性現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人員甄選主辦部門經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期、地點。
(二)命題標準及答案。
(三)命題、主考、監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成績的評分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需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定,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錄用情形填報各甄選主辦部門于考試成績評定后,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錄取通知對于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以上人員總經理核準,并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高中畢業程度以下(除現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后,即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為備取外,并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于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書表檢還外,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報到應繳文件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譽本及照片,并應繳驗學歷證書、退伍證、以及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第九條試用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訓練計劃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定另訂。
第十一條試用期滿的考核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于新進人員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并依第七條規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尚需延長試用得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處分規定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辭退。
第十三條試用期間考勤規定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如下:
(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三)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數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四條停止試用或辭退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給任何證明。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2
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ㄗ灾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渡暾垥窇獙ι暾埰髽I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禿擻牘告
第八條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4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附則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誠信;誠信體系;建設;法律規范
中圖分類號:D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道德和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誠信體系的建設離不開道德和法律的調整,道德調整的主要是人的內心,法律則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對違反誠信的行為進行制裁。我國正處于社會的急速轉型期,各種利益調整錯綜復雜,道德的提升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務之急便是進行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可以看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在現有條件下,法律的及時規制是低成本、高效率解決誠信缺失的較好方式.
一、當前我國誠信法律法規的立法沿革
我國的信用立法起步較晚,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信用立法,行業信用立法和地方信用立法。
在基本法律信用立法層面,《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法律對誠實信用都做了原則性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然而這些法律對信用也僅僅限于原則性規范的范圍而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因此其對信用的規制的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在行業信用立法層面,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代表,由于銀行的特殊性,銀行的信用立法早于其他行業。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科學技術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相繼頒布有相應行業的信用規范,但各個行業各自立法極易形成立法的沖突,一個行業部門的立法又怎能很好規范其他行業的行為。
二、以北京市為代表的地方信用立法沿革
在地方信用立法層面,以北京市和上海市為代表。上海市于2000年頒布了《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 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信用征信的地方性規章。北京市從2000年開始也進行了信用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北京市市場不良行為警示系統管理辦法》和《關于對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警示系統管理辦法補充事宜的通知》。北京市于2002年10月施行了《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企業信用的地方規章。2003年4月,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組織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04年12月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人事局關于歸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暫行辦法》。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有力的推進了北京市信用立法的完善。同時,在北京市政府的扶持下,北京市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也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發展。
三、北京市現有誠信法規的不足之處
當前我國誠信法規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缺陷,使得北京市誠信法規存在較多問題。
第一,信用基本法的缺失,目前我國缺乏一部位階高的法律。我國誠信法規的制定大部分屬于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使得誠信法規的效力和權威性較低,因此,信用立法的執行程度也遇到問題。根據法理學,我們知道下位法的制定一定要依舊上位法而制定,而我國缺乏一部信用基本法如《信用法》使得地方誠信法規的實施有著極大難度。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政府頒布了信用規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北京市本地企業與其他城市不同企業之間交易屬于普遍現象,此時,北京市信用規章若想對其他企業的信用行為進行規制可以說是有心無力。試問一個部門和一個行業制定的信用法規怎能很好約束其他部門和其他行業的信用行為。
第二,一些地方信用法規頒布時間較早,隨著時間的推移亦不再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們發現,大部分省市是在2000年到2007年之間進行了地方信用立法,遺憾的是不知道什么原因,2007年以后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各個省市的地方信用立法幾乎再沒有什么進展。如北京進行大規模的信用立法亦集中在2001年到2004年之間,在此后的近9年里很少有信用立法的信息。毫無疑問,我國當前急需信用方面的法律規范。
四、北京市誠信體系建設法律規范的建議
在缺乏信用基本法的前提下,作為首都的北京應該利用自身的特有優勢,繼續率先進行信用法規的制定,以待立法條件成熟,為制定信用基本法提供經驗,于此同時,地方信用立法效果顯著后也會催進全國信用基本法的盡早出臺。
第一,作為有著自身特色的北京應該依據本市情況,制定信用法規。北京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古城,又是全國旅游景點最多的城市,針對北京的旅游業就存在很多信用缺失的情況。比如影響惡劣的“黑車”、“黑導”、“黑店”和“非法一日游”等現象就是企業信用缺失的表現。這些行為利用利用信息不對稱欺騙、坑害消費者破壞了旅游目的地形象、嚴重影響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應該堅決懲治打擊。 但是,由于旅游行業管理的范圍具有相當的廣泛性,而旅游行業管理的行政資源又相對薄弱,因此通過完善與旅游發展相關聯的信用立法就會非常有效。另外,針對北京的高房價,由于巨大經濟利益的推動,北京市房地產中介業也面臨有嚴重的誠信危機,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傷害,而且也不利于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因此,北京市亦應根據本市特點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業信用法規。
第二,北京市應利用自身的政治優勢,著力建設征信平臺。信用信息的記錄和共享,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北京市可以利用自身地理優勢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等國家部委部門和中央部門建立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也可以和其他省市進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建設,使得在某一行業和省市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個人和企業信息在其他行業和省市也能得到曝光,加大其信用缺失違法成本。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立,一定會對信用缺失的現象進行有效改善。
參考文獻:
[1]王偉國.誠信體系建設法治保障的探索與構想[J].中國法學,2012(05).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4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我國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
1、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漸成熟,信用交易已成為現代市場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經濟的雛形開始形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已顯著提高。我國人均GDP已達1000美元,部分發達城市和沿海地區已超過2000美元(信用經濟啟動期的標志),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4000美元(信用經濟活躍階段的標志)。與此同時,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我國絕大多數商品已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供求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我國600多種主要商品都出現了供大于求的狀況。
買方市場的基本特征是供大于求,商品相對于市場購買力過剩。為刺激市場需求,各種信用交易工具將陸續推出,信用貸款、賒銷賒購和信用消費逐步增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利潤率下降,競爭手段逐步從質量、價格、服務發展到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漸成潮流(國際國內市場均是如此)。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保持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實施了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政策。從1998年開始,信貸消費日趨活躍,社會對信用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大。各類信用交易規模迅速擴大,有些行業的賒銷比例高達90%以上;信貸消費和刷卡結算和已成為廣大城市居民的新時尚。
2、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
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接受信用的一方對提供信用的一方價值回報的滯后性。由于受信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償還意愿和償還能力的不確定性,同時又沒有擔保和財產抵押,因此信用風險總是和信用交易相伴而生,或者說,在信用交易過程中,信用風險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經濟學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體所掌握的信息資源是不同的。受信主體對自己的信用狀況和還款風險等有比較清楚的認識,而授信主體則較難獲得這方面的真實信息,他們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非對稱信息將導致市場交易前期的逆向選擇和后期的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經濟學同時指出,各經濟主體間的交易活動實際是在不斷搏弈的過程,在有限的搏弈或一次性搏弈中,發生欺騙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把個體間的搏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搏弈,搏弈的次數會大大增加,經濟主體就會自覺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放棄失信行為。
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健全,授信主體很難獲得受信主體的真實信息。同時,由于經濟轉軌時期我國的立法及執法體系不健全,企業制造虛假信息幾乎不受成本(懲罰)的約束,虛假信息的普遍存在進一步加劇了信用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使授信主體面臨超常的道德風險。
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保障,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勵,失信者得不到應有懲罰;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務的支持,信用風險無法有效地化解和轉移。最終必然導致企業大量賬款無法及時收回、壞賬過高、拖欠成風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紊亂。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的其他秩序混亂現象,如制假販假、坑蒙拐騙、逃稅騙稅、走私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歸根到底也是嚴重的失信行為,它引發的是社會性的信用危機,導致整個市場風險過大。這些現象也與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自身信用意識和管理水平太低,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直接相關。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是企業的生命,也是其生存發展的前提。一方面,信用好的企業可利用信用方式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進行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一方面,企業通過建立科學的信用管理制度,可借助各種信用活動,開展信用銷售,維護老客戶,發展新客戶,不斷擴大市場占有率和交易規模。在信用活動中,企業超常地發揮了自己的生產和銷售能力,大大提高了運作效率。
二、制訂信用相關法規是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當務之急,也是健全我國現代市場流通體系的重要內容
1、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內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機制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機制,它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力量和制度,共同促進社會信用的完善和發展,鼓勵和弘揚守信行為,制約和懲罰失信行為,形成良性信用機制,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和規范運行。
社會信用體系至少包含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懲罰機制;
(3)政府對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業的高效監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開放與使用;
(5)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
2、信用立法滯后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瓶頸
當前,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被明確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牽頭單位;誠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信用教育和培訓逐步展開,企業和公民信用意識得到提高;金融機構和企業信用管理開始得到重視;信用中介機構得到初步發展;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已具雛形(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信用立法相對滯后,已經成為制約信用體系建設的瓶頸,應盡快列入我國的立法規劃,抓緊制訂。
目前已經進行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務實踐表明,信用立法的滯后,嚴重制約了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由于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不開放,影響了征信報告質量,進而影響了市場需求;由于消費者信用信息無法獲得,導致我國消費信貸手續煩瑣、風險過大,進而使得消費者、銀行和商家辦理的積極性受到影響;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分支——收帳業務被一刀切地封殺,使欠債人成為最大收益者,三角債前清后欠,屢清不止;而保理業務由于限制太嚴,導致業務開展量小,企業無法獲得滿意的貿易融資和風險擔保服務;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而發展的信用擔保行業成為風險最大的行業之一,發展緩慢,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些都影響了我國擴大內需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執行,可以說,信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3、信用體系相關法規的制訂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信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運行,可以保障及時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開信用信息,使交易各方能夠查詢到對方的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同時,通過失信懲罰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那些帶有欺詐性的交易行為進行自動處罰,使不守信的行為主體在市場中無法生存和發展。
信用法規事關所有經濟主體的權益保護和公平交易,必須在保障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和國家經濟安全的前提下,參照國際經驗和我國具體國情,對征信數據的界定、開放、采集、查詢,信用服務的開放和規范等做出科學規定,以保障我國信用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流通秩序的正常運轉。
三、關于我國信用法規建設的若干建議
1、我國迫切需要建立的幾部重要信用法規
參照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必須盡快建立下述五項信用法規,按起草順序依次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個人征信管理辦法》、《征信行業發展促進法》和《公平債務催收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門開放征信數據的內容和程序。
(2)《企業征信管理辦法》規范企業征信信息和企業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
(3)《個人征信管理辦法》規范個人征信信息和個人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
(4)《信行業發展促進法》扶持、規范征信機構的發展,普及征信服務。
(5)《公平債務催收法》規范商賬追收行為,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功能。
鑒于新建立的信用法規與原有的法律可能會有一定的沖突,應專門研究《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與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釋其條款。
2、近期可考慮制訂的幾項市場流通領域信用管理規章
由于一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和相關法規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通常需要數年時間;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可能一下子制訂出一套成熟完善的信用法規,即使能參照國際經驗制訂出一套比較先進的信用法規,也不一定適合我國國情。但是,現在市場流通領域存在的失信問題必須盡快得到有效扼制,經濟秩序必須盡快得到改善和規范。為解決這個矛盾,我們研究了美國和歐洲信用法律建設的進程,發現這些國家都是先在市場流通和金融領域制訂一些級別較低的信用規章,然后在執行過程中不斷修改,最終成為比較完善的法律,融入國家信用體系法律框架。鑒于我國的現狀,我們認為可以先在市場流通領域出臺一些信用管理的規章。這樣既可以縮短立法過程,解決當前市場流通領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緊迫之需,避免因長期不能完成信用立法工作而給市場經濟帶來不良影響,又能承上啟下,為下一步建立更高層次的信用法規提供經驗、奠定基礎。
為此,建議商務部根據市場流通領域的特點和需求,先行制訂幾項級別較低,頒布程序相對簡單的信用管理規章。近期可考慮制訂如下信用管理規章:
(1)《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流通企業信用信息采集的內容、方式、采集機構、管理部門、信息查詢者的方式、信息保密等;
(2)《企業信用評估管理辦法》。確立統一的評價體系、認證標準;建立信用標識制度,確定認證標識;監督管理數據更新方式和周期。流通企業信用評估制度必須在流通企業信用信息開放制度建立后方可實施。
(3)《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指導意見》。要建立一個規范有序市場流通秩序,除了外部的信用體系和相關法治環境外,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該指導意見根據我國企業特點,參照西方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指導企業建立科學信用管理制度,從而降低和避免市場信用風險,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4)《不良信用信息披露辦法》。該辦法對如何收集、披露市場主體不良信用記錄、信息內容、公布方式、公布機構、查詢要求、資料保存時間等做出明確規定,逐步建立起失信懲罰機制;
(5)《商賬追收試點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規定商賬追收機構試點范圍、收賬機構資質標準、行為規范、管理部門、懲罰措施等內容。
3、信用立法調研的進程安排
信用法律體系的建立,需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近期可由全國整規辦和商務部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課題組,組織有關專家開始各項調研工作。流通領域信用管理規章可在一年內分步制訂和頒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和《個人征信管理辦法》是其他法案的基礎,可在一到兩年內完成對這三個信用法案的調研起草工作,然后在三到五年內對另兩部法規完成調研起草準備工作。
圍繞建立上述法規的主要調研工作包括:
(1)各國信用法律法規及其立法執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
(2)我國現有與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3)各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信用數據開放內容和方式;
(4)征信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和的形式;
(5)市場流通領域企業信用數據開放、評估的規則;
(6)促進征信機構發展和監管的方法;
(7)開展收帳、保理等業務的資質和操作規范等。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5
以健全信用地方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覆蓋全市的征信系統為基礎,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以推進誠信文化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重點,以推進行業信用建設、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為支撐,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全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濃厚氛圍,使誠實守信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規范,為依法治市和社會文明創造有利條件。
二、工作目標
完善信用征信系統、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初步確立;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取得進步,市場和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提高;誠信教育活動廣泛開展,全社會誠信意識進一步加強。
三、2018 年重點工作
(一)完善“誠信江油”服務窗口。完善統一對外服務窗口“江油誠信網”,進一步加強信用信息網絡建設,歸集整合信用信息,實現平臺網絡互連。(市發改局牽頭、相關單位配合)
(二)進一步完善征信系統、推進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人行江油支行牽頭,相關單位配合)。
(三)推動重點領域的信用建設。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江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油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7-2020年)的通知》要求,深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工作,全面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誠信水平。
(四)嚴格執行《綿陽市市場主體信用行為聯合獎懲暫行辦法》。運用征信系統成果,廣泛褒揚誠信行為,懲戒失信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市發改局牽頭,相關單位配合)
(五)加強信用宣傳,增強社會的信用意識。逐步將各部門信用宣傳相關活動進行統一協調,科學安排,適當整合,放大效果。(市委宣傳部牽頭,相關單位配合)
(六)市級各有關部門依職能職責,牽頭組織本系統或指導
聯系行業開展信用培訓教育、信用專題活動。
(七)探索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推動信用信息在行
政管理事項和重點領域的運用。(市政府辦牽頭,相關單位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配套完善信用建設聯席會議機制。成立以市政府市長為組長、市政府分管發改和金融的領導為副組長、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并在市發改局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社會信用管理辦公室),由市發改局、人行江油支行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抓好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牽頭組織、指導協調、政策擬定和綜合管理工作;配套建立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進一步加強對江油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范文6
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經營主體行為
(一)強化藥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繼續加強GSP認證跟蹤檢查,突出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品種,至年底,藥品批發企業跟蹤檢查覆蓋面達到100%,零售企業覆蓋面達到90%,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企業的現場審查和跟蹤檢查,嚴厲查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各種形式的違規經營行為。加強對發證一年內經營企業的跟蹤檢查,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自我規范能力。重點加強對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等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檔案,加強日常監管與信用平價工作的結合,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強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突出監管重點和本地實際,實行有重點的檢查,不斷提高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依法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使用環節安全有效。
(四)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繼續完善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書二證一合同”(法人企業的任職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培訓上崗證以及勞動部門簽證的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藥品銷售人員檔案,建立藥品銷售人員網上查詢系統,及時在市局網站公布經審核合格的銷售人員名單及誠信記錄,強化對銷售人員未上網備案企業的監管。
(五)推進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試點工作,建立完善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督促藥品經營企業加強行為自律。至年底,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覆蓋面達到100%。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的基礎上,以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契入點,積極推進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突出監管重點。
(六)強化企業是藥械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進一步落實企業的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保定點藥店的準入、日常監督檢查和年檢工作。
二、強化藥品經營許可和GSP認證工作,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一)嚴格藥械經營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徽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嚴審批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
(二)認真做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嚴格按照現行GSP標準、經營許可證管理及認證管理等規定,積極穩妥地做好換證、再認證工作。積極探索GSP認證與藥品經營許可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認證工作經驗,完善認證現場檢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學規范的認證管理模式。
(三)開展藥品經營許可分級分類管理模式試點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開展分類、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提高經營許可監管效能。
(四)優化醫藥資源整合。結合GSP認證、換證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條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規范的藥械經營企業。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信息技術服務等作用,鼓勵同行業兼并重組,支持醫藥物流園區建設,促進醫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探索城區藥品“兩網”建設
(一)鞏固農村藥品監管網絡。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建設的意見》,加強農村藥品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建設,定期對“兩員”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不斷提高“兩員”的協查協管能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農村藥品經營使用的監管,逐步構建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手段和監管資源的綜合利用。
(二)完善農村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結合GSP跟蹤檢查、“規范藥房”創建等工作,進一步整頓規范農村藥品經營秩序,推動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規范化建設。
(三)促進“兩網”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機結合。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為核心,從提高涉藥人員素質、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質量管理、改善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硬件設施等方面著手,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購藥渠道,保障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至年底,80%的鄉鎮衛生院、50%的村衛生室的藥房達到“規范藥房”要求。
(四)深入社區開展藥品安全宣傳,探索城區兩網建設模式。完善城區“兩網”建設標準,以監管網絡為依托,發揮社區宣傳作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加強對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力度,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行為
(一)充分利用違法藥品廣告監測儀器,對市級廣播電視媒體的藥械廣告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做到有記錄,及時上報違法廣告
(二)繼續開展廣告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建立并及時更新廣告企業信用檔案。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對“停售”藥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零售藥店銷售違法廣告藥品的檢查和抽驗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有力”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管機制。
五、大力宣傳貫徹《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深入開展醫療器械專項整治
(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醫療器械法規,并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現場檢查等方式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增強其依法經營意識。
(二)加強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超范圍經營、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或減少經營和倉庫面積,降低經營條件的企業予依法查處,對長期不能正常經營的企業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六、強化醫療器械注冊監管
認真執行國家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規范和《安徽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規范》,規范注冊審批行為,加強醫療器械注冊資料真實有效性的核查,切實保障醫療器械注冊產品的安全有效。為提高企業醫療器械注冊申報工作的管理,指導幫助企業在注冊申報工作中各相關技術文件的規范,擬試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申報專員制度,通過實施針對性的培訓,規范注冊申報工作。
七、繼續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認真做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在評價管理辦法》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市局計劃舉辦一次專項培訓,通過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貫徹培訓,普及相關法規知識和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提高監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素質,提高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能力。督促落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下達給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中心的監測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水平。
八、繼續開展“清理家庭小藥箱”惠民活動,促進公眾安全合理用藥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擴大農村定點回收藥店的數量和分布區域,積極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及時清理家庭小藥箱,集中、統一銷毀家庭過期失效藥品,打擊非法回收藥品行為,促進安全合理用藥。
(二)建立完善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長效機制,并將此項工作與規范零售藥店行為、安全合理用藥宣傳、藥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有機結合,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惠民工程堅持不懈地開展下去。
九、加強藥品流通監管信息化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