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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的法律法規范文1
1.1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對醫患關系的認知差異
關于醫患糾紛處理制度作用大小,雙方認知順序基本一致,選擇最多的是“一般”(城鎮50%,農村60.75%),其次是“比較小”(城鎮25%,農村21.4%),有統計學差異(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12.539,P=0.05)。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城鎮患者中,71.2%選擇找醫院協商,15.4%選擇找媒體;農村患者中,14.3%選擇去法院,73.2%選擇找醫院協商,有統計學差異(χ2=9.371,P=0.025)
1.2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患關系的認知比較
1.2.1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認知比較:關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一般”(54.2%),大專學歷為“比較好”(41.2%),高中或中專學歷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學歷為“一般”(44.4%);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比較好”(45.8%),大專學歷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專學歷為“比較好”(35.7%),初中及以下學歷為“比較好”(36.1%),有統計學差異(χ2=25.69,P=0.002)。不同學歷患者的擇院標準有統計學差異(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70.8%)、設備完善(45.8%);大專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口碑好(70.6%)、醫術高超(64.7%)、設備完善(58.8%);高中或中專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71.4%)、交通方便或離家近(71.4%)、價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學歷主要擇院標準為醫術高超(69.4%)、口碑好(50.0%)、價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學歷的患者對醫療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比較:對于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緩解醫患關系作用大小,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專學歷均為“比較小”,高中或中專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一般”;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專學歷的患者均為“一般”,高中或中專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比較大”,經檢驗有統計學差異,(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23.652,P=0.05),選擇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為“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大專和高中或中專學歷均為“服務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學歷的患者為“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選擇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學歷均為“服務不到位”,大專學歷為“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高中或中專學歷為“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對醫療事故解決方法的選擇的認知有統計學差異(χ2=17.643,P=0.040)。
2討論
醫療改革已經進行了30多年,但醫患關系卻持續惡化,患者襲擊醫生的事件頻頻發生。調查顯示1/3的患者認為醫患關系緊張,其導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難太貴居首位,其次是醫生水平不高,再次是醫療制度不完善?;颊邔χ委熃Y果期望過高,治療只是一個過程,并非結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滿意的結果歸咎于醫生的失誤,對醫生誤會很深,醫患關系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城鎮患者對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的評價優于農村患者,維權意識也強于農村患者,這與法律法規建設有關,在農村,法律法規建設尚不成熟,醫患糾紛處理制度沒有很好地實行,患者對其失去信心,若發生醫療事故,也因維權無望而選擇沉默。城鎮、農村患者分別認為醫療體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及執行不到位、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由此可見,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是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重要原因。
隨著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對醫患糾紛處理制度的評價逐漸變差。對醫療體制中關鍵問題的認知中,隨著文化水平的提高,選擇“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漸增大,而選擇“醫藥服務價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漸減小。另外,不同學歷的患者擇院標準前三名均包含“醫術高超”,說明“醫術高超”是大多數患者擇院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專學歷和初中及以下學歷的患者擇院標準前三名中卻同時也出現了“價格公道不坑人”。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與經濟相關,學歷高的患者經濟狀況相對于學歷低的患者會更好,也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問題,對醫患關系的思考相對更多,對法律法規實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會結合自身經濟狀況,更多地考慮醫療服務的價格。
3建議
3.1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全面實行醫療體制改革
我國已提出醫改的新目標,但要使一項政策產生可觀的效力,有關部門必須積極響應政策,合理地調控醫療服務的價格,完善醫療保險制度,使“看病貴、看病難”得以解決,提高醫務人員的診金、加強醫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醫療腐敗現象的發生。農村,法律法規建設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時也需嚴格監督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真正做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3.2改善醫療服務,強化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大多數患者缺乏醫療知識,出于對疾病的恐懼,自然會詢問醫生,而醫生作為醫療活動的直接執行者,應該耐心地向患者解釋病情及治療方案,并盡可能多關心患者,以增強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同時也能避免患者對醫生醫院產生誤解,進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另外,醫生應盡可能為患者著想,認真對待對患者的檢查,避免漏診和誤診,并做到合理用藥,不能因醫院或本人的利益而開“大處方”。嚴格控制休假醫生人數,解決節假日看病難的問題。
3.3加大力度普及醫療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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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衛生監督;行政指導;應用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07-185-02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對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大對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關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的實現,降低行政命令的影響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廣泛要求。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衛生行政指導因為其具有的靈活性與非強制性在衛生監督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且逐漸成為一種維護公眾權益的重要措施。
1衛生監督領域中應用衛生行政指導的法律依據
在衛生監督領域中開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關于衛生行政指導方面的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相關立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近年來SARS、H1N1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致使我國不斷的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完善,其中關于衛生行政指導方面的規定也在逐漸的增加。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二是法規,其中包括行政法規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與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母嬰保健條例》;三是部門規章,如《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2衛生行政指導在監督領域中的應用
2.1應用衛生監督意見書:
衛生監督意見書就是指衛生行政機關制定的對相關被監督單位以及人員具有指令性的文書。通常情況下,對于衛生監督意見書的使用情況分為兩種:一是,對于已經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進而使其滿足相關的衛生要求或者標準,通常是用在設備、設施、實際操作以及生產工藝等方面。二是,適合應用在一些盡管有違法事實,但是情節比較輕的,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人員時,提出相應的改正意見。應用衛生監督意見書很好的將衛生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進而督促并且幫助相關人員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2.2誡勉談話制度:
誡勉談話就是指針對一些沒有違法行為,但是存在比較嚴重衛生隱患的人員,展開消除隱患的行政約談制度。該制度現階段在醫療廣告監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應用。根據相關規定,醫療機構的相關廣告一定要相應規定的范圍并且符合媒體類別,在廣告播出的過程中不允許出現醫療方法、技術以及相關技術人員的形象等。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部分醫療機構打著科普知識的旗號變相對本醫療結構進行簡介,比如,某醫療結構在某報上刊登的有關牙周病的科普知識時,不僅介紹了病害的危害,治療手段等,還在文章的下方寫出了該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盡管這樣的廣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識與醫療廣告是相鄰的,并且兩者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的關系,進而有引導消費者前去診療的嫌疑,因此,相關的衛生監督人員就可以以行政約談的方式對該醫療結構的相關負責人開展誡勉談話,提醒其存在的隱患,并且對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與宣傳,指導其進行整改。
2.3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衛生行政處罰就是指在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并且對社會公眾利益與公民健康產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處罰。公開行政處罰信息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威懾相應的違法行政相對人,并且通過公開的方式,充分利用社會道德評價體系,引導相關的行政相對人選用一些符合社會公眾利益與公民健康的行為;二是,通過公開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可以對其他的行政相對人產生很好的教育與震懾效果,進而充分表達行政處罰的引導、教育以及評價等功能。
2.4培訓指導:
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以及技術標準非常多,為了讓行政相對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與自身發展情況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衛生專業知識,相關監督單位一定要定期開展培訓指導工作,對公共場所、學校衛生、醫療執業等相關領域的負責人每年都要開展專題培訓,總結上一年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與專業知識展開相應的解讀等。
2.5發放指南:
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過相關活動普及相關的科普知識、法律法規知識以及衛生監督工作方面的知識,進而引導消費者選擇一些比較科學的生活方式或者行為方式。比如,制定相關的宣傳手冊在社區內進行發放,引導居民在消費、休閑娛樂、教育等方面的權益維護。
3結束語
總而言之,衛生行政指導是一種比較新型的行政行為,目前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加強對其進行分析與研究,進而不斷的完善。通過對衛生行政指導應用的相關分析,為以后的實踐應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據,進而更好的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翔,施湊寶.談行政指導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和應用原則[J].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9(02).
關于醫療的法律法規范文3
一、工作目標
采取線上線下多渠道、多形式相結合的宣傳方式,系統宣傳解讀《條例》、《實施意見》和《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切實增強社會各界關注,實現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醫藥企業等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全覆蓋,營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護法”的良好監管環境。
二、活動主題
宣傳貫徹《條例》,加強基金監管。
三、活動時間
2021年4月1日—4月30日。
四、活動重點
(一)宣傳解讀《條例》和《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通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三)宣傳《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五、宣傳方式
緊緊圍繞宣傳月活動主題,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集中宣傳月活動。
(一)多種形式宣傳。通過海報、折頁、標語、宣傳欄等,運用通俗易懂、印象深刻的宣傳形式,注重宣傳解讀與典型案例警示相結合進行宣傳。
(二)多種渠道宣傳。通過法律法規宣講會、典型案例通報會等形式,對單位職工、參保群眾等進行宣傳。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公眾號、網站、公開欄、顯示屏等多種渠道,加強信息公開,構建良好輿論氛圍。
(三)貼近群眾宣傳。以定點醫藥機構、醫療保障經辦窗口為主要宣傳場所,在人群密集場所醒目位置廣泛、長期張貼宣傳海報,發放宣傳折頁,LED滾動播放標語。鄉鎮衛生院要結合本地實際,進街道社區、村社廣泛張貼海報,科學、有效組織宣傳活動,解答群眾疑問,提高公眾知曉率。
六、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宣傳活動順利、高效、有序開展,取得良好宣傳效果,縣醫療保障局成立“宣傳貫徹《條例》,加強基金監管”集中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醫療保障事務中心主任
成員: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督與大數據股股長
醫療保障局辦公室主任
醫療保障事務中心醫管股股長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宣傳貫徹《條例》,加強基金監管”集中宣傳月活動,充分認識宣傳工作的重要性,強化宣傳責任,落實宣傳力量,保障宣傳經費,確保宣傳取得實效。
(二)精心組織,講求實效。
1.精準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責明確任分工,確保工作到位。
2.精心準備宣傳資料。參照發下的宣傳資料模板,醫藥機構要及時印刷宣傳資料,制作宣傳標語及宣傳欄等,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3.扎實開展宣傳活動。結合實際,把“宣傳貫徹《條例》,加強基金監管”集中宣傳月活動與日常宣傳結合起來,突出活動主題,做到全面、準確的宣傳和解讀《條例》等法律法規,爭取社會共識,團結群眾,形成打擊欺詐騙保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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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20__年全區衛生系統普法工作要點》,進一步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提高我院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實施依法治院、依法執業。
現結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自治區黨委七屆三次全委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醫療衛生工作重點,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為醫院持續和諧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目標
通過“五五”普法規劃的實施,全面提高全院領導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全面提高醫院領導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意識和水平。提高全院職工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識。使法制宣傳教育成為醫院醫療活動和繼續學習的重要內容。為醫院持續和諧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主要任務
1、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于民主法制建設的理論、方針和政策。提高全院干部職工的憲法、法律意識;提高醫院領導和中層管理干部的法制理論水平及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圍繞醫療工作重點,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深入學習貫徹衛生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學習宣傳與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以醫院管理年“評價”標準、創建平安醫院、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治理商業賄賂等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學習為醫院的發展和改革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
3、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院的宣傳教育。進一步完善落實醫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院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事前法律咨詢制度、加強監督、審計等制度的學習和落實。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促進醫院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法制建設。
三、具體做法
(一)加強領導,強化管理。
1、健全完善組織機構。醫院成立“五五”普法領導小組。唐劉紅同志任組長,劉洪剛同志任副組長,成員有沈回春、雷茂衡、金鋒、劉若中、烏建平、王建國、高偉、王世民、李軍、田蕓、熊樂強、馬學澤、曾清、張雁飛、司馬剛、何加樂、李玲、胡江等同志。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科,金鋒同志兼辦公室主任。
2、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醫院“五五”普法辦公室對各部門的普法工作開展進行檢查、督促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部門工作績效評估聯系起來。具體職責和分工:
普法辦公室、院辦:負責全院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策劃和實施,負責對全院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及依法管理、依法行醫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和信息反饋。
黨辦:負責全院《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精神文明建設和法制建設宣傳培訓及考核。
人事科、總務科:負責全院職工(含招聘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法制培訓、宣傳及考核。
醫務處、護理部:負責醫療、醫技、護理衛生人員依法行醫的法制宣傳落實情況的督查和信息反饋。
院感科:負責院內感染控制、職業病防護等的法制宣傳培訓及考核。
保衛科:負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制培訓及考核。
計財、審計:負責重要支出事前審計、公開招標、規范收費等法制宣傳培訓及考核。
(二)加大宣傳力度,開展衛生法制宣傳教育為主題的活動。
充分發揮院板報、宣傳專欄,櫥窗等的宣傳陣地作用,利用上街宣傳、社區宣傳、舉辦講座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營造學法用法的氛圍。通過組織法律法規的學習,結合崗前培訓、專題講座、全國法制日宣傳來介紹宣傳相關法律知識,促進法制觀念、意識的增強。
(三)突出重點,分類實施。
1、醫院領導和管理干部要在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還應熟悉了解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做到每年度不少于兩次集中學習,并注意培訓單位普法宣傳骨干。
2、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要深入學習與本職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門規章。如:執業醫師法、
護士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依法開展執業活動。
3、行政管理干部要深入學習各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政策規范。以管理合法性為基礎,管理合理性為目標。貫徹宣傳婦女兒童保護法、計劃生育法、勞動法、消防法等法律,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四)堅持學法、用法和守法。
1、從醫療衛生工作重點的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法制學習宣傳。在加強法學理論學習的同時,要運用典型案例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院干部職工的學法用法水平。
2、把法制教育與職業道德教育相結合,把遵守法律與遵守紀律相結合,把“五五”普法和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立相結合。明確領導干部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作中應履行的規定職責,增強對法規的理性認識,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3、依法實施醫療活動,保證黨和國家的醫療衛生方針、政策全面執行。進一步落實依法管理、依法治院,完善院務公開制度,明確醫院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監督程序等,堅持事前審計制度,院內公示制度和公開招標制度。把學法用法貫穿于全院開展醫療活動的過程中。
四、保障措施
(一)在上級部門指導下,院“五五”普法領導小組根據不同時期學習宣傳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定期會議,定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年度總結。
(二)建立固定的法制宣傳櫥窗,購置普法規范讀本,深入科室、病區宣傳。
關于醫療的法律法規范文5
案例回放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0許,張某,男嬰,在家中被開水燙傷送到附近的鄉鎮衛生院就診,未掛號先被醫師接診。醫師檢查后,告知家屬,限于該院的醫療設備,患兒在此治療可能會留下瘢痕。于是,既未做病史記錄,也沒實施清創處理,立即建議送惠兒轉院診治。但不幸的是,該院沒有聯系好接收醫院,導致救護車當日晚20:00到次日凌晨期間,多家醫院都以沒有床位為由不予收治。最后患兒被送往市區一家醫院。經診斷,患兒面、頸、軀干和右手燙傷面積達7%,深度為Ⅱ度。經醫師精心治療,患兒7d后愈合出院。但患兒的父親對首診鄉鎮衛生院的做法極為不滿,以拒收燙傷患兒、救治不當為由,將這家醫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患兒燙傷屬于急診范圍,未掛號而就診,應視為與醫方達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醫方對患兒進行了檢查,并根據病情明確建議了轉診醫院,不屬于拒絕治療。但醫方作為首診醫院,在轉診中應盡到自己的義務,其內容包括做病史記錄,實施基本的清創處理,與轉診醫院取得聯系及對患兒作出妥善的護送安排等。法院認為被告醫院沒有盡到上述義務,首診醫院在沒聯系妥當的情況下就對患者做轉診處理,結果輾轉多家醫院均因“沒有床位”而未被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治療的時機。故依法判決首診鄉鎮衛生院賠償患方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1000元。
法律分析
違反轉診法定義務,醫方理虧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患兒被送到醫院就診,雖然未掛號但已被接診,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若此時醫院醫療設備或技術不足,無疑需要盡快將患者轉診。但轉診過程中,只有醫方對承擔的法定義務很明確,才能保障轉診行為規范進行。
1986年9月18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急診搶救工作的補充規定》中第1條規定:“凡急診搶救病人,不受劃區醫療限制。醫療單位一律實行醫院、科室、醫師的急診首診負責制,堅決杜絕院問、科室和醫師之間相互推諉患者的現象?!逼涞?條又規定:“搶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穩定以前不許轉院。因首診醫院病床、設備和技術條件所限,需要轉院而病情又允許轉院的患者,必須由首診醫院同有關方面聯系獲允,對病情記錄、途中注意事項、護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p>
1982年4月實施的《醫院工作制度》第15條第7項也規定:“急診病人不受劃區分級的限制,對需要轉院的急診患者須事先與轉去醫院聯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轉院。”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跋鄳脑\療義務”主要是指醫方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對照上述規定,鄉鎮衛生院接診后,考慮到本院設備或技術原因需要轉診,僅告知患方予以轉診,卻未對患兒實施清創處置,未做病史記錄,也沒有與轉去醫院聯系,更沒有聯系救護車及對途中護送作出妥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患者最佳治療搶救時機,后雖經及時救治未造成患者嚴重不良后果,但本案首診醫院違反轉診法定義務事實明確,故法院判決醫方賠償合法有據。
規范自身診療行為,具體情形具體對待
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體系尚處于健全完善階段,反映到醫療法律體系中,也存在法律法規與醫療操作規范之間有交叉、重疊,甚至矛盾的現象。這樣就要求醫院在依法規范診療行為時,不僅要嚴格履行診療操作規程和遵守法律法規,還應了解并掌握相關的規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部門規章有具體規定的,須嚴格履行規章的規定。
遵守規章制度盡管對急?;颊叩木戎巍⑥D診,醫院有應盡的義務,在我國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只有籠統原則性的規定,如“對急?;颊撸t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等,但衛生部門的規章制度中卻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并且與法律法規也不矛盾。按照基本的法理學知識,遵守規章中的規定是理所當然的。
把握履行義務的界限
當然,醫務人員也不能不顧具體情況,一味地遵循所謂的醫療常規,如在患方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硬要派出救護車及醫護人員陪同護送,這樣會因增加患者的費用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所以,怎樣把握履行義務的界限,醫務人員既要加強對醫療法律法規和診療操作規范的學習,同時也要注重熟悉和掌握相關部門規章及管理制度的規定。
醫方轉診行為與患方意愿發生矛盾時,如何處理?
此外,在轉診中,醫方還會經常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有一些病患家屬對本地或基層醫療機構不信任,稍稍出現患者病情不穩定或治療一段時間病情不見好轉,本不需要轉診但強烈要求向外轉院,在耐心解釋之后若無果,一般應該按照自動出院對待。對于病情確實危重、轉診風險較大,按照醫療原則又不宜轉診的,醫方應以通俗的語言與患者家屬溝通,若其仍要求轉診的,應告知可能會發生的嚴重后果并簽署危重患者轉診知情同意書。必要時,找第三方作證。
對確需轉診,但患方堅持不同意轉診的又該如何應對呢?轉診是醫方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能否得到有效實施需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選擇權。實踐中,也出現個別患者家屬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明知患者病情危重,本院治療條件有限確需轉診,但患方堅持不同意轉診,此時醫方應耐心向患方解釋,若患方執意不同意轉診,醫方在盡謹慎治療義務的同時,應注意在病歷上載明“醫方告之患方病情危重需轉診,患方堅持不同意轉診”。必要時,讓患方在病歷上簽字,并注意簽署內容“不同意轉診”。若患方不同意簽字,醫方應注意保留證據,如錄音、錄像或找第三方作證。
意外總是在不經意的時候發生,轉診過程中因為各方面的原因,有時會發生如交通事故等各種原因引起的二次傷害事件,對于這種“次生災害”,醫務人員應冷靜應對,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及時報警,同時撥打120,請求醫療支援。醫院應始終堅持救人第一原則,絕對不能因為“保護現場”而耽誤人員的緊急救治。
法律建議
關于醫療的法律法規范文6
一、病歷的概念、分類及保管
(一)病歷的概念
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2〕
(二)病歷的分類及保管
根據診療地點的不同,病歷資料可分為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根據內容創造性的不同,住院病歷資料又可分為:客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主客觀病歷資料的劃分最早于20世紀80年代始于德國。〔3〕我國沒有主客觀病歷資料的法定概念,所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并未出現主客觀病歷資料的稱謂,但是有主客觀病歷資料的劃分?!夺t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對病歷的保管主體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患者就診的門(急)診病歷等由患者自行保管,患者有責任妥善保存,如果保存不當,可能會因為舉證不能而面臨敗訴。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如果因醫院對病歷保管不力,導致無法提供病歷原件以證明醫院診療無過錯的,醫院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病歷的法律屬性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從病歷的定義不難看出,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證據法中規定的書證范疇。病歷之所以能夠成為證據首先必須具備證據的基本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這就要求病歷書寫必須客觀真實,病歷的保管、復印、封存及啟封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否則病歷的證明作用將會降低,甚至喪失病歷作為證據的證明力。病歷資料作為書證除具備上述證據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自身獨有的特征:
(一)主體不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為病歷的創作主體。
(二)載體不同。雖然電子病歷是病歷的發展趨勢,但傳統紙質病歷在目前仍然是病歷的主要載體,包括病程記錄及各種知情同意書等醫療文書。
(三)內容不同。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對就診者傷病情況、診療過程、傷病預后與轉歸的記錄,記載著就診者身份、病情、治療結果等多種信息。
三、病歷的復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患者有權復印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的客觀病歷資料部分,而對于主觀病歷資料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主觀病歷是否可以復印。衛生部2002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也只是規定可以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主觀病歷,對于能否復印并未提及,醫政執法實踐發現醫療機構也均不同意患者復印主觀病歷,理由多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及病歷為醫務人員獨立創作完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等。筆者認為病歷資料應全部允許患者復印留存,理由如下:
(一)允許患者了解病歷的全部內容是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
(二)在醫患關系仍舊緊張的情況下,有利于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一定程度上改善醫患關系。
(三)在醫療信息共享較為困難的現階段,患者了解病歷內容有利于日后就醫,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
四、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條例同時強調必須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予以封存和啟封,只有雙方共同在場,才能保證所封存病歷資料的真實性,此規定充分體現醫患雙方權利的對等。除此之外,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封存和啟封并無其他規定,各醫療機構封存啟封程序也不盡相同。為了做好病歷的封存和啟封工作,增強封存病歷的可信性,減少因此環節處理不當所帶來的不必要的投訴,筆者建議:
(一)封存環節增設第三方。除雙方在場外,可以考慮增加衛生行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證人員,以規范封存程序,增強可信性。
(二)增加對封存期限的約定。封存病歷多為疑難病歷,具有很高的醫學參考價值。但是一旦發生爭議并封存后,多數病歷也就成了“死病歷”,其科學價值無法得到發揮。為使這些所謂的“死病歷”得到有效的利用,在封存過程中可以共同約定封存時限,到期后通知患者或其人共同啟封。如果患方拒絕到場,即可認為放棄在場見證的權利,醫療機構可以啟封病歷,進行歸檔保存。
五、病歷的真實性認定問題
病歷的書寫、保管、復印、封存和啟封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均可能導致對病歷真實性的質疑,病歷的證據作用都有可能會被否定。醫政執法實踐中發現,患者對病歷真實性的質疑多發生在醫療事故鑒定階段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對病歷真實性認定的規定可以在醫政執法實踐中進行參照。
(一)醫療事故鑒定階段真實性認定的規定《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衛醫發【2005】496號)第三條規定:“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如果醫患雙方均無證據否定所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則該病歷資料應當作為鑒定依據”,可以理解為雙方無證據否定即可肯定病歷的真實性。《衛生部對陜西省衛生廳(94)陜衛醫函018號請示的答復中稱:病員及家屬提出醫療單位或有關當事人有涂改、偽造病案行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