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1

一、基本情況

我局與市委宣傳部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突出宣傳農民工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增強農民工法律素養中的重要基礎和推進作用。大力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128件,受援農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將農民工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計劃

3月10日,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明確要求全市各級各單位,緊緊圍繞市委、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傳好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

2.深入宣傳農民工相關法律法規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區、洪澤縣34個村擔任平安與法治建設指導員,對廣大農民工及家屬開展法制宣傳70余場次,受教育群眾1萬余人次。我們開展了20余次法律服務進社區、走進直播室等活動,大力宣傳涉農法律知識,增加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我們通過制作法制宣傳欄、發調查表等形式提醒農民工在平時工作中和外出務工時要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注意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關權益受侵害的證據。

3.將農民工法制宣傳貫穿四級干部學法競賽全過程

今年我們組織了全市四級干部學法競賽,我們將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勞動法、森林法、水法等與農民、農村問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村居干部、鄉鎮干部復習和考試范圍,通過考試促進學習,通過考試促進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務平臺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務工作職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員職責和工作要求。保證“12348”法律服務熱線24小時為農民工開通。

5.舉辦法援工作人員涉農法律業務知識培訓

更好地為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們專門抽調農民工案件較為典型縣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參加省司法廳農民工涉法事務的專項培訓,組織編寫發放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書刊和涉及農民工案件的辦案手冊。

6.加強協同配合,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協調力度

我們聯合共青團*市委調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組成人員,加強對留守兒童的維權服務,盡量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解除后顧之憂。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土地復墾條例;新變化

土地復墾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生產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必然產物。它涉及生態、環境、法學等多門學科,而且土地復墾的過程也是恢復生態系統、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1]。由于土地復墾工作的綜合性特點,復墾過程需要多方向同時治理,以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世紀70年代后期,世界各國相繼制定了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土地復墾規劃內容、驗收標準、復墾資金來源、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及復墾技術作了詳細的規劃[2]。由于其完整的規劃體系及嚴格的執行制度使得大多數發達國家土地復墾率達到50%~80%左右[3]。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國務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復墾規定》(簡稱《規定》),由于相關規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國平均土地復墾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這些都與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相背離。

1 我國《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占用耕地需求不斷增大,然而實踐過程中經濟建設損毀和環境破壞土地嚴重,為了使土地復墾工作順利進行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明確復墾義務人和加強公眾參與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復墾規定》必須加以修改[4]。經過多年的論證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土地復墾條例》,遵循原《規定》合理部分的同時,修改和增加了相應的條例,使其更能夠符合現今中國的土地發展狀況,并在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詳細的實施細則。首先對《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作如下總結:

1.1 定義的變更 《土地復墾條例》第2條對土地復墾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或者恢復生態的活動[5]。相對與《規定》中的定義而言,增加了歷史遺留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地的整治,同時要達到恢復土地的生態活動能力的目標。增加了復墾土地的類型,擴大了復墾土地的面積,由簡單的強調破壞土地的恢復上升到生態修復,在原有的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增加土地復墾范圍的同時提升了復墾的宗旨。

1.2 強化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 《土地復墾條例》規定,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義務責任人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同時復墾義務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復墾費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預算、報告有關情況,并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于處罰,同時對在土地復墾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于表彰或者獎勵?!稐l例》中對歷史遺留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地能夠復墾的,首次提出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復墾,有效明確了這部分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

1.3 加強了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體制 《土地復墾條例》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申請工礦用地或建設用的必要程序,同時也是監督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依據和手段。規定中指出,在申請建設用地等使用權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按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頒發采礦用地許可證或不得批準建設用地。對于土地復墾工程建設費用應設置專項土地復墾資金,并將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規劃中提取。同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復墾目標在規定的時間保質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質量不達標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使監督管理部門起到應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復墾科研創新,明確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并且支持與土地復墾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特別是對于歷史遺留和自然損毀地,其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明確,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利益主體投資和政府的資金投入等多種籌集資金的渠道。這樣既落實了土地復墾義務,又激勵了社會投資主體及地方政府的參與,同時使土地權利人獲取應有的利益?!稐l例》中首次規定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按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費用、非法使用復墾資金等根據情況不同給予不同形式的懲罰,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2 《土地復墾條例》存在的不足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條例》相對以前的《法規》,從基本概念到資金管理形式、公眾參與的鼓勵方式、政府的監督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上都更有針對性、更全面完善。這對于現今我國土地復墾現狀有很大的作用,對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更加明確,為了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所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也明確細化了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和歷史遺留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地的土地復墾方案的目標、任務、生產建設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內容、復墾驗收原則、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等。對于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和重要的指導。但是相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的復雜、長期性,《條例》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現狀,現存的很多實際問題也需要解決。

2.1 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現行的很多法律法規中都相應的對土地復墾有初步的定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規定對破壞土地應進行復墾,對不履行義務者給于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八條、二十八條、四十一條和四十四條作出了同上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第十七條和三十一條對采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詳細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對損毀的土地資源的恢復、治理辦法、資金籌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規定;還有比較廣泛的地方性規章或規定都為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但是,在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規中,除《土地復墾條例》比較全局性的針對土地復墾項目制定外,并沒有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不同的損毀土地復墾只是零星的出現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這些法規對土地復墾的規定相對比較簡單,隨著經濟建設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緊缺,使得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不能在較高層次解決土地復墾問題。地方性的規章沒有深入實踐,未能依據不同地區地質、地形條件、采礦用地規模等出臺相應的復墾規章。這些都說明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性。

2.2 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缺乏 土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執行此項工作,但我國到目前為止并未設置此類型的專業機構,相關工作基本都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負責。由于土地復墾涉及的學科較多、領域比較廣,使得單一部門開展工作時相對比較困難,一是缺乏專業性和技術指導,二是與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協調機制較弱,最終導致土地復墾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復墾法規缺乏針對性 我國土地面積較大,地形比較復雜。而政府并未針對不同地區出臺不同性質的土地復墾法規,如西北地區水資源短缺,氣候惡劣;礦山開采地區荒漠化嚴重,存在一定的地質災害等,這些都沒有很好的土地復墾技術支持,這與我國在土地復墾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方面的不足有關,這些都使現存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顯得很“脆弱”。

2.4 公眾參與形式缺乏多樣性 雖然《土地復墾條例》中規定了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但是具體的參與形式、程序并未明確規定,使得公眾并未參與決策過程、參與功能并不明顯,缺乏群眾基礎。

3 結束語

面對目前我國嚴重的人地矛盾問題的嚴重性,土地復墾是解決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時對保護土地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資金投入,研究先進的復墾技術,加強政府的管理機制,鼓勵公眾的參與力度變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雖然我國已形成一些比較成熟的復墾方法和技術,但由于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各項管理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并且待復墾面積大,復墾資金投入不足,加之公眾認識度不高,使得土地復墾率一直較低。為了緩解這種矛盾,近兩年國土資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斷補充和完善土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但由于損毀土地類型較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并且復墾技術理論研究又落后于實踐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適合的土地復墾體系來指導土地復墾工作。要健全科學使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就要適應土地復墾工作范疇的擴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強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和補充復墾技術研究,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完善資金來源與使用程序,細化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復墾方法,投入土地復墾工作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國土地復墾的現狀。

參考文獻

[1] 田新凱.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碩士,2012.

[2] 路文麗,郭穎良,譚鋒等.土地復墾體系構建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國內外土地復墾政策法規比較與借鑒[J].中國土地科學,2009,23(10) .

[4] 鄖文聚,范金梅.中國資源枯竭城市土地復墾研究[J].中國發展,2012,12(5) .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礦山土地復墾;問題;對策

一、礦山土地復墾的歷程

1. 國外礦山土地復墾的歷程

人類進入第二次工業革命以后,由于新機器、新技術、新發明等不斷出現,許多國家開始了對礦產資源的采掘,這使土地遭到了大量的損壞,同時出現了一些修復采礦破壞土地的措施,這是土地復墾的萌芽。20世紀初,美國、德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政府官員和學者們意識到土地破壞問題的嚴重性,開始著手對礦區廢棄土地進行研究,提出了土地復墾及一些針對土地恢復使用的措施建議。早期的土地復墾工作比較簡單,一般是對整個污染礦區進行覆土,或者是對廢棄土地進行局部修復。

到20世紀70年代,由于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急劇增長,各國對礦產資源進行了大規模的開采,整個礦區大量的土地遭到損毀,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礦區土地復墾因此被重視起來。這時美國、蘇聯、澳大利亞等國相繼開展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研究,提出土地復墾概念并在復墾作物選擇上作了相關研究,法律法規開始出現,土地復墾技術有所提高,相繼出現了土地平整、裂縫填充、植樹種草等。

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礦區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了極大地關注,沖溝生態系統的要求受到重視,礦區損毀土地的復墾方向逐漸轉為生態復墾。美國、前蘇聯等國相繼修訂和頒布了有關礦區土地復墾方面的全國性法規,有了相關法律的約束,土地復墾工作逐漸步入正軌。

2.國內礦山土地復墾歷程

我國土地復墾最早是在20世紀50、60年代,起步比較晚。當時,由于礦區土地緊張,一些礦區自發地在排土場、尾礦庫上墊土種植糧食和蔬菜,用以克服自然災害帶來的吃糧問題。由于我國人多地少,所以早期的礦山土地復墾主要是將廢棄地改造成為可耕地,采用填埋、剝離、覆土等簡單措施。我國早期的復墾沒有相關的理論指導,礦山土地復墾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復墾率很低。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對煤炭、鐵礦等礦產資源的需求不斷加大,礦產資源大肆開采引起的環境問題逐漸顯現,我國政府開始重視礦區的生態環境及可持續發展問題,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原煤炭部等先后制定了與礦區土地復墾、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規定》、《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等。其中《土地復墾規定》明確提出了“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使得土地復墾工作有法可依。這些法律法規頒布以后,一些地區開展了一些土地復墾工作,其中由白中科教授親自主導的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礦土地復墾方工程為我國以后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樹立了榜樣。這期間,一些學者也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引入了一些生物、化學等技術。2006 年國家《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 指出應該加強土地復墾的前期管理工作;2011年3月5日《土地復墾條例》公布,明確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敦促他們自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加強了對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監管;2011年5月20日《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為指導和規范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落實土地復墾責任提供了技術依據。

二、山西省礦山土地復墾的現狀

1.復墾面積大

近幾年,在山西省,雖然一些大型的國有煤礦集團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復墾,效果很明顯,但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山西省還有許多中小煤礦被關閉、兼并重組以后復墾義務人沒有確定下來,所以山西省礦山要復墾的土地面積還很大。

2.土地破壞嚴重,復墾率低

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最新的一份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顯示,全省因采礦活動引發的崩塌、滑坡有754處,影響面積14萬畝,而地面塌陷更是多達2976處,影響面積100多萬畝。全省累計堆存矸石山10多億噸,礦山采空區超過5000平方公里。山西省的煤礦以大同、晉城、陽泉、呂梁、太原、臨汾等為主,但是這些地區的土地復墾率只有10%左右,并且復墾周期長,平均需要30年。山西省的4個大型國有礦區已治理矸石山的面積占總面積的1/4,煤炭矸石綜合利用率還不到總量的30%,山西省的土地復墾工作任務艱巨。

三、山西省礦山土地復墾存在的問題

1.土地復墾法律法規不健全

最近幾年雖然國家相繼出臺了不少土地復墾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土地復墾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等,完善了我國土地復墾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足,為我國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的特色。山西省是一個礦產資源大省,尤其是煤礦資源的儲量非常大,每年因礦山開采破壞的土地面積相當大,與之配套的礦山土地復墾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2.礦山企業土地復墾意識不高

隨著我國《土地復墾編制規程》的出臺,凡是新建煤礦和已經開采的煤礦都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否則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和進行采礦證年檢。一些煤礦企業為了獲得采礦證和進行采礦證年檢,請一些中介公司為自己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有的負責人都不知道土地復墾是干什么用的,他們對土地復墾方案報告中的土地復墾服務年限、土地復墾質量、土地復墾投資等一點都不了解,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長遠的眼光。

3.土地復墾方案不科學

隨著山西省最近幾年煤礦兼并重組工作的勝利和后續五項工作的開展,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成了后續五項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是非常復雜的,涉及農業、地質、林業、財務等許多專業方面的知識,不是一個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有掌握不同專業知識的人共同完成。一些中介公司為了及時完成礦山企業的任務,編制人員到礦山企業只進行粗略的調查就進行方案編制,并且方案的編制往往由一個人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知識。這樣難以保證編制出科學、合理的土地復墾方案,不利于土地復墾的實施。

4.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

大部分礦山企業編制完土地復墾方案以后,對后續的土地復墾資金提取和復墾報告的實施缺乏足夠的重視。礦山企業沒有設立專項的賬戶,對土地復墾資金進行有效的提取。一方面由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重心的原因,加上人員配備少、機構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進行礦山土地復墾的實施,如對土地復墾的設計、土地復墾工程的組織實施、復墾后的土地驗收等,這些工作都需要一些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但是這些專業的機構比較缺乏,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也沒有精力開展繁瑣的事務性工作,進一步影響了土地復墾的開展。

5.土地復墾理論研究和技術研究落后

最近幾年,山西省礦區土地復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理論落后于實踐。沒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只是進行單一用途的土地復墾,沒有考慮到生態環境的多樣性,導致土地復墾缺乏一定的盲目性,如一些地方塌陷以后,進行簡單的填埋,然后種上單一的樹種。還有就是土地復墾技術研究注重工程方面,在生物技術方面缺乏充分的研究,導致一些復墾的土地質量低,土地肥力恢復比較慢。

四、完善山西省礦山土地復墾的建議

1.完善土地復墾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可操作性

山西省政府應結合地方特色,出臺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下一步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結合國外先進國家在土地復墾工作中的經驗,如對土地復墾資金的提取、復墾后土地產權處理、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為土地復墾后續工作的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提高礦山企業的土地復墾意識

土地復墾工作最終的效果如何,主要取決于礦山企業,他們是復墾工作的執行者,所以必須提高礦山企業土地復墾的意識。首先政府應該不斷加強土地復墾法律的宣傳,使礦山企業意識到土地復墾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其次應加強對礦山企業在土地復墾方面的培訓和提出一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這樣既可以提高他們在土地復墾方面的業務知識,也可以提高礦山企業土地復墾的積極性。

3.加大評審力度,提高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質量

為了提高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水平,一方面國土主管部門應聘請在土地復墾方面有造詣的專家,針對土地復墾涉及的各個方面對中介機構的編制人員進行培訓,增加編制人員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在對完成的方案進行評審時,專家應該從自己的專業角度結合礦區的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實際性的問題。土地復墾方案涉及許多如環保、采礦、地質、財務等不同的專業知識,中介機構應該聘請一些不同專業的人才,每個人結合自己熟悉的專業知識編制屬于自己的一部分,這樣方案的質量就提高了,為后續土地復墾工作奠定扎實的基礎。

3.加強對礦山土地復墾的監管

土地復墾是一個漫長的系統工程,在實施的每一個階段,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行一系列的監督和檢查,建立一整套的資金保證制度,確保復墾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專款專用。從省到縣,在國土部門中設立專門的監督執法機構,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對進行土地復墾的礦山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土地復墾專項執法活動,使土地復墾的管理工作日?;?、經?;?。

4.加強土地復墾的理論和技術研究

土地復墾的質量和效果取決于土地復墾技術的水平,要從根本上改善礦山企業土地復墾的現狀,必須加大土地復墾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礦區生態環境比較脆弱,應更加重視生物技術的應用,結合當地的自然氣候條件,考慮草種和樹種的抗寒性、耐貧瘠性、生長發育速度和土壤改良作用,選擇一些適合當地生長發育的植物。同時我們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土地復墾的經驗技術,如微生物復墾技術、土壤培肥技術和3S技術等。

參考文獻:

[1] 劉樹序,汪文生.我國冶金礦山土地復墾形勢與對策[J].金屬礦山,1998(05).

[2]白中科,鄖文聚.礦區土地復墾與復墾土地再利用:以平朔礦區為例[J].資源與產業,2008(05).

[3]包沙妮,葉寶瑩,白中科等.ARCGIS在礦區土地復墾的應用[J].山西農業大學學報,2009,29(06).

[4]暢功民,李建華,張強.山西省工礦區土地復墾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J].山西農業科學,2011,39(09).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產權;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草地、林地、荒地和道路、水面、場院等十地資源。其中,耕地最為重要。在我國,土地流轉一般就是指耕地流轉,但也包括諸如山地、草地、荒地、水面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轉移。

1 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概念

農村土地產權:法律上是指農村土地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

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廣義的定義認為農村土地流轉包括土地產權變更及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包括農業用地流轉和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狹義的定義只包括農業用地流轉,非農建設用地則不屬于土地流轉。

2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存問題

2.1 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雖然很普遍,但是并沒有形成規模化的市場,是具有自發性的零星式的流轉交易,供應方和需求方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并且各相關部門無法有效溝通,信息閉塞,嚴重阻礙土地流轉向規?;褪袌龌l展。另外,價格評估、公證交易、信息咨詢等機構的職能不完善,也沒有相關政府機構的監督保障,農業主管部門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職責不明確,因此未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轉機制。各部門重復出臺法律、法規、政策甚至法律、法規、政策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悖的現象。有關土地流轉審批、合同手續、流轉資料匱乏等成了刻不容緩、亟待解決的問題。

2.2 部分干部群眾思想過于保守

部分干部群眾對土地流轉缺乏認識是目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規模化的首要問題。一方面,部分農村基層干部沒有經過深入系統地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對近幾年的的土地政策理解不透徹,對土地流轉思想的認識不夠,不清楚土地的歸屬、承包、經營權屬等,甚至錯誤地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理解成變賣土地承包權或者所有權,害怕因此違背我國“堅決不允許變賣土地”的土地政策,而觸犯法律。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幾千年來形成封建傳統思維,農民對長期以來的賴以生存的土地形成了強烈的依附心理,因此他們擔心如果到城里生活,除了無力購買昂貴的商品房以外,更不可能享受城鎮職工所享有的醫療保障、教育、養老保險等權利,而且原來自己在農村承包的土地因為長期居住在城里而被別人占有,甚至還有些人對今后國家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種種問題心理勢必阻礙土地在更大范圍內進行大規模的合理流轉。

2.3 農民的合法權益缺乏保障

規定,農民通過承包土地獲得其經營權,并且在承包期內享有對所承包土地自主經營、轉讓、出租等權利。但是即使農民轉讓了土地,其個人利益也無法從根本得到保障,因為農業產業受自然災害和市場帶來的風險很大。而且有些農民與企業主簽訂的合同期限都比較長,一般來說合同中的補償價格是固定的,短期看來貌似農民獲得了一定收益或經濟補償;但從長遠發展的眼光來看,隨著經濟發展及物價的上漲,企業的經營收益是會有大幅度增長的,而這時農民靠出租土地獲得的收益卻還維持在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合同上固定金額的水平,這勢必損害農民的長遠利益。此外,部分企業在包租大片農村土地以后,由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而從事其他非農行業的經營,例如耕地建樓、辦廠,從根本上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合同到期后農民也無法繼續耕作。

農村土地流轉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護,在很多情況下存在不合規定的土地流轉現象,如缺乏透明度、沒有實行公開招標、沒有按照規范的合同文本簽訂流轉協議等。其中,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十分不規范,一是不按規范簽訂合同,權責不明,甚至與現行法規相矛盾相沖突;二是個別土地流轉合同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管理機構審查、鑒證;三是口頭約定土地流轉,沒有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內容不完整,甚至還有些農民未經村集體審查就私下約定,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目前,大多數鄉鎮都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轉合同檔案,農村土地流轉資料檔案相對比較缺乏。

3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存問題成因分析

3.1 農村土地市場不成熟或未建立

最合理公平地將土地資源劃分到各村每一個人手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保證土地產權的完整準確性,便就可以通過發展、改革、流通逐步完善土地資源達到最佳配比。

目前看來,市場條件下的土地流轉還是盲目的、具有自發性的,不規范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嚴重影響國有土地市場的有效經營運作,并且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的正確發展,導致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無法掌握準確的數據,因而國家無法在宏觀上控制調節土地。因此,必須為土地供應總量的計劃調節提供合理準確的依據,保證土地市場供需平衡。否則,不但國家投入的巨額資金得不到回報,還會給國家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戰略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用途管制等帶來隱患,從而嚴重影響農村土地權屬管理。

3.2 城鄉二元制度導致農民土地流轉意識淡薄

我國由于長期存在嚴重的城鄉分隔二元結構,致使農民普遍存在小農思想,嚴重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進行。農民依靠種地生存繁衍生息,即使他們意識到守著“一畝三分地”根本無法達到小康水平,多年積累下來的思想局限性也使他們不愿離開自己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雖然很多人外出爭工,但仍把家里的土地作為最后的保障,而不愿出讓。這樣就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無法產生收益。

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國城鄉分隔的二元結構。由于農村人口不能享受同城市市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并且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養老保險等方面的風險都由農民個人承擔,加之公共品供給缺失,進城的農民工工資水平低,甚至被克扣、拖欠,其權益無法保障,付出與所得的反差,致使農民不愿放棄家中賴以生存的土地,對于土地流轉顧慮頗多,觀念意識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3 缺乏規范的操作程序和健全的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在進行農村土地流轉時出現的很多問題都還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法,例如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主體地位、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F行的法律沒有一部針對土地流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導致農村土地流轉私下簽訂的合同不是前后矛盾就是權利義務不均,這將帶來不必要的司法糾紛,并且為解決糾紛造成了難度和增加了成本。立法不足為一些鄉鎮制定“土政策”提供了“方便”,使集體土地流轉損害農民的權益。

目前,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一方面積極鼓勵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而另一方面又沒有制定規范的操作程序及建立完備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政策,這就會嚴重影響到土地規范、合理、有效的流動,也為少數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4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優化策略

4.1 建立健全機制,完善法規政策

目前全國處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實現農村土地流轉、優化農業資源配置成為發展現代化農業的首要前提。針對不健全的流轉體制,以國家土地法規政策為基礎,結合實際問題制定保證土地使用權流

轉順利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建立具有完善法規制度政策的健全的土地流轉機制,避免土地流轉中的“土政策”--“一哄而起”;其次增強“尊重農民意愿”的土地流轉意識原則,保證農民長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以規范引導正確處理集體與農民的利益關系,建立良性的并且有序的土地流轉程序。堅決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性質。

不僅要把農村土地流轉及其相關內容納入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法律中,還應該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如2005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流轉的詳細做法、基本原則、流轉程序、合同規范、監督管理、受讓雙方的權責等,使得土地流轉有法可依、有據可循,確保農村土地使用權平穩地流轉和有效地推廣。

地方政府須在不違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相關法律法規出臺或完善符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土地承包政策法規,以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

4.2 政府積極參與引導,解放農民思想糾正錯誤觀念

面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新形勢,政府應當廣泛宣傳,積極引導,糾正農民在土地流轉時的舊的錯誤觀念,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具體可通過座談會、接待日等方式,向農民宣傳有關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統一并深入理解土地流轉的含義。各鄉鎮村政府應及時明確第一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由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具體實施,輔之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加強經管站的業務訓練,使其承擔起土地承包流轉的業務指導等相關工作。與此同時,政府應積極創建示范典型,使農民消除疑慮,認識到土地流轉的益好,熟悉規范操作程序并主動進行參與。

另外,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推廣土地流轉制度時,應制訂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建立土地交易市場,并通過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確保農民的利益錯誤!未定義書簽。。農村經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其職能優勢,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及管理工作。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經營長遠規劃,作好土地整理存檔工作,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依法規范管理土地的承包流轉。同時,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時候要規范合同管理,以確保其真實有效、有據可查,不但使土地流轉運行規范,還要保證好農民的利益。

4.3 構筑覆蓋整個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

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首要條件是要打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農村人口享有社會保障。這樣才能使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安心離開“土地”,把依托的重心轉移到非農產業上去。而進城爭工的農民工應該納入城市人口的勞動保障待遇。

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政府及相關部門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結合,從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著手,研究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深層次問題。并且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幫助進城務工的農民,例如幫忙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難問題。

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執法監督體制,建立惠及全體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

參考文獻

[1]田野. 中國農村十地流轉:現狀,問題及對策建議[J].經濟師,2004,8.

[2]趙莉. 諸城市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D],中國農業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9.

[3]百度百科,baike.省略/ view/6054077.htm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5

近年來,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作為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宅基地問題備受社會關注。

1 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

現行的農村宅基地政策根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對解決農戶的住宅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滯后、監管不力等原因,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與新農村建設很不協調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1.1 違法占用宅基地的現象嚴重?!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赫氐乃袡鄬儆诩w,其使用權的取得須經過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也不得超過省定標準。然而,在農村中,許多農戶鉆“國家對農村宅基地實行無償供應”這一法律空子,不經申請,采取各種手段搶占集體空閑建設用地,繞過相關部門審批,在所占宅基地上直接建房。所以,超過省定面積使用宅基地現象非常普遍,“一戶多宅”的現象也是隨處可見。

1.2 閑置宅基地無法回收。一方面,農村宅基地管理粗放。許多農戶在建新房的同時,沒有拆除舊房,上交宅基地,村委會也沒有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回收宅基地,致使舊房成為了空閑房屋和宅基地。另一方面,當今的農村人口大量流出,在外購置房屋的越來越多,但他們不愿意也沒有放棄原有的老宅基地,村集體也無法回收,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1.3 宅基地矛盾糾紛面廣量大。近幾年,隨著農戶對住宅的要求越來越高,所建新房越來越多,由農村宅基地引發的矛盾糾紛更是逐年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農村中各類矛盾和糾紛涉及到宅基地問題的約占60-70%。糾紛雙方往往是互不相讓,甚至因此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世代結怨。由于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面廣量大且情況復雜,成為積案,處理起來難度大,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1.4 宅基地利用缺乏規劃。長期以來,農村村莊建設缺乏規劃,即使有規劃,也缺乏整體、長遠的考慮,更沒有約束力,對村莊建設不能正確引導和有效控制。農戶習慣于把臨水沿路、交通便利、方便生產生活作為建房地址的首選,形成了“沿路而建”的局面,使得村莊不斷向外擴展,而村內對舊宅基地缺乏改造利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內破舊不堪”,整個村莊“只見新房,不見新村”,成了典型的空心村,影響農村環境,嚴重制約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 農村宅基亂象原因分析

農村宅基地出現上述問題不是偶然的,也并非局部,成因錯綜復雜,具體分析如下:

2.1 農戶認識上存在誤區。農戶對宅基地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兩個誤區,一是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受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大部分農戶認為宅基地是祖輩留下的,是他們的私有財產,而且在宅基地和房屋方面存在比排場觀念,認為房屋高、住宅面積大就是家庭富裕的表現,就是地位的象征,這樣一代代下來,房子越建越多,廢棄的房屋也越來越多,閑置浪費宅的基地面積也越來越大。二是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缺位。近年來,基層政府對國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不到位,使得農戶真正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甚至出現許多認知上的錯誤。從調查的情況看,有超過80%的農戶表示不知道國家政策中關于‘一戶一宅’的規定,這足以證明農戶在認識上存在著極大的誤區。

2.2 法律政策上存在漏洞。目前我國關于農戶宅基地的法律法規數量少,規定不夠具體,且效力層次低,操作性不強,尤其是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關的政策文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多程度上僅僅依靠地方性政策調整,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

2.2.1 宅基地使用權分配依據不明確。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標準,相關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不明確,分配過程中人為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出現了“誰多占集體土地,誰就多占便宜”的反?,F象。同時,農村普遍存在宅基地“終身繼承制”,在繼承土地上物的同時,也繼承了宅基地,從而導致農村宅基地使用不均衡。

2.2.2 宅基地確權頒證不規范。目前,宅基地使用權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絕大部分農戶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證件,即使有證件,也是填寫不規范,這樣造成宅基地使用權不明晰,農村宅基地糾紛維權難。盡管物權法有要求使用權登記的規定,但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工作依然收效甚微。

2.2.3 宅基地界定不明確。一方面是使用權主體的界定不明確。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戶籍和居住時間作為取得使用權資格,但是“一戶一宅”中“戶”的標準,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宅基地范圍的界定模糊。土地上的樹林、菜園、家禽養殖區等附屬設施的功能并沒有喪失,但卻與宅基地使用權捆綁在一起分配給了農戶,這樣對宅基地范圍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農戶就可以隨意在此范圍建房。

2.3 相關部門監管上缺位。

2.3.1 村級監管乏力。由于村干部思想上不重視,放松管理,沒有能夠把住一戶多宅違章建房的首道關口,再加上執法主體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集體缺乏強制力,難以有效解決違法違章問題。

2.3.2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管收效甚微。對農村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建房,基層執法部門雖然進行了管理和監督,但這些部門所涉工作面廣量大,加之力量薄弱,使得監管效果不明顯。

2.3.3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力不從心。首先,縣土地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無法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基層的情況,工作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其次,發現違法違規使用宅基地后,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僅僅是制止權,按程序首先是下發《停建通知》,責令停止建設,但過后,農戶又會“搶建”,而拆除或收回都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必定造成農民的抵觸情緒。如果一宗違法違規使用宅基地建房得不到制止,立即又有人效仿攀比,導致違法違規建房的問題愈演愈烈。

3 對策與建議

農村宅基地規范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由于農村宅基地引發的問題日益凸顯和尖銳,解決農村宅基地問題已迫在眉睫。

3.1 建立健全國家法律法規。針對目前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立法滯后問題,應加強宅基地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盡快出臺和完善有關政策,切實做到有法可依。

3.1.1 完善宅基地的產權制度。政府應對農村宅基地的產權作出細致而明確的規定,確定產權主體,明晰使用權制度。

3.1.2 完善宅基地登記卡制度。據調查,農村大部分房產既沒有辦理國土審批手續,也沒有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因此,必須將農村宅基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列入日程,推進農民宅基地有序管理。

3.1.3 嚴格土地征收管理。國家征收土地實行補償原則,對空閑的宅基地,村集體應采取收回的措施,對于宅基地上的空閑房屋,則根據市場價格采用購買的方法,這樣既保障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也符合市場經濟要求。

3.2 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創新方法,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農民對土地管理的認識。一方面,在宣傳內容上抓住重點,將當前緊張的人地關系和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約用地的思想宣傳到位,徹底扭轉農戶盲目用地、違法用地的意識,增強農戶“惜土如金”的觀念,讓大家明白土地是國家和集體所有,一戶一宅是法律的規定,切實提高農戶自覺申報宅基地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在宣傳方式上要多種多樣:一是結合4.22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進行國土資源的宣傳,使依法使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的觀念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二是充分發揮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的強大宣傳功能,廣泛宣傳土地資源管理與利用的常識。三是通過開設“土地管理課堂”,進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讓基層干部從根本上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責任,把好第一關。四是充分利用各村的宣傳欄,廣泛開展宅基地等國土知識的宣傳。

3.3 嚴把宅基地審批關。

3.3.1 健全農村宅基地使用的審批制度。加快《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為農村宅基地審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出臺相關政策,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建設標準,為監管和執法提供依據。

3.3.2 規范宅基地取得的程序和條件。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履行審批權,不能因利益驅動而曲法行事。

3.3.3 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體制。組建國土、規劃、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合執法隊伍,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綜合執法能力;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執法監管網絡,層層簽訂土地執法監管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加大巡查力度,發現苗頭及時制止,不讓非法占地建住宅形成事實,避免給后期執法工作造成被動。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在嚴格把關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新機制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對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依法做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對維護我區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集約節約用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2008至2010年度的土地礦產遙感監測數據可以看出,臺兒莊區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呈逐年下降趨勢,執法監察已凸顯出威力。但是,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土地量居高不下的嚴峻形勢和執法人員上下奔走、窮于應付的執法監察被動局面仍未徹底改變。目前,我區正處在建設“江北水鄉,運河古城”的關鍵階段,如何建立起符合我區實際,且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的現代執法監察體制,是國土資源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1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在新形勢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面臨的形勢比較嚴峻。執法環境不優、執法手段不硬、執法體制不順等因素依然存在,從而造成了國土資源管理被動的工作局面。具體來講,主要存在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1 土地執法手段單一

現行的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未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執法手段,對于違法行為,即使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了處罰決定,當事人如不主動履行,行政主管部門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處于復議期間和土地案件訴訟期間,一般不予強制執行,這個期間大多是幾個月,行政主管部門面對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束手無策。

1.2 國土資源執法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土地執法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處理好土地違法案件,要求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以及較高的協調能力。目前我區的基層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掌握不透,在處理案件時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或者處罰程序不合法,嚴重影響了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1.3 行政干預依然存在

鎮(街)政府發展地方經濟、造福地方百姓,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層領導片面追求經濟目標的增長,不能正確處理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關系,置法律于不顧,以權代法,粗預土地行政執法工作,加之現行管理體制深層次問題的影響,造成國土資源執法部門調查難、處理難、執行更難。原本一些情節簡、事情清楚的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時卻困難重重。

2 提高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水平的應對策略

構建完善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系,提高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才能從根本上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權,提高執法監察工作水平,為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提供執法保障。具體來講,提高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水平,應從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入手:

2.1 加大土地普法宣傳力度

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可以從源頭上減少土地違法案件,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安定。臺兒莊國土資源分局歷來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進行了大規模的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僅此是不夠的,分局和基層所執法監察人員在履行執法監察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的宣傳工作,改變以往單一的板著臉說教的宣傳方式,采用生動活潑圖文并茂的多媒體形勢,提高宣傳效果,讓廣大群眾了解我國土地(礦產)國情國策、法律法規的內容,提高廣大群眾對土地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使之主動遵法守紀,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2.2 以執法巡查為載體,把違法抑制在萌芽狀態

違法者的利益有多大,執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處違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土地動態巡查,進一步狠抓源頭防范。構建完整的執法監察網絡體系。要做到防范關口前移、預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衛星,下有百姓”、“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立體防范監管體系,提高案件發現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2.3 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財力和人力支持是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前提,任何一項的欠缺,都會成為影響行政執法的重要因素。就目前國土資源政執法“垂而不直”的體制而言,如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離開了地方政府的支持,沒有地方政府在編制、經費、辦公場所、交通工具及必要設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行政執法成效可想而知。因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要周密細致,要取得切實成效,就必須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只有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才能充分協調各級部門抓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有效落實,進而切實取得執法成效。

2.4 建立大執法格局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是一項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管理工程,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涉及政府的各個層面,所以,行政執法不但要求與司法機關密切配合,而且更要要求與相關行政機關的相互配合協調。在具體的案件中,土地監察部門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進行查處時,一定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違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基層國土行政執法人員更要通過認真研究法律、法規,尋找其中的契合點,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力量,爭取規劃、建設、發改、環保、工商、稅務、電力等部門的大力協作支持,聯合執法,提高土地執法效果。

2.5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

在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也離不開高素質的人才支撐。因此,一定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實行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培訓,結合競爭上崗制度,打造一支紀律嚴明、業務過硬、執法公正的基層土地執法隊伍,督促他們自覺樹立執法為民的公仆意識,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

2.6 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管機制

確立完善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督機制;建立執法結果審查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等,切實改變執法監督體系的薄弱環節,執法監督擺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且運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土地執法監督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手段,確保土地執法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次,執法監察工作應在區、鄉、村分別設立執法監察的組織,聘請監察員、聯絡員、違法案件舉報員,作為防范和制止各種違法案件的前防線。國土分局與各鎮街國土所簽訂監察職責責任書,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要進一步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著力在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上下功夫,在完善各項制度措施上見成效,把土地執法關口前移,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快查處,才能使違法用地行為得到有效控制,實現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規化。通過長效機制的建立、完善和認真落實,真正形成“政府統籌、部門協作、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格局,凝聚起強大合力,共同為建設“江北水鄉,運河古城”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