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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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法制建設

我國從1988年開始推進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近年來隨著國家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也逐漸的規范化。但由于整體的發展時間不夠廠,再加上我國的建設行業環境問題影響,導致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發展受到了阻礙,并呈現出了一定的問題。下面將對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制建設進行詳細的討論和分析。

1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1理念認識不足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是國家所實行的強制監理。當前階段社會中很多的業主對于監理工作并沒有正確的認識,委托監理知識為了應付上面的檢查工作,保證所有的工作能順利的進行。在這樣的思想環境影響下,一方面在招標過程中會出現故意壓低工程監理收費的問題,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請了監理以后,會要求監理對工程的質量來負起全部責任[1]??梢哉f業主無論是對監理的性質還是監理工作的運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著認識不清的問題,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設過程中會過分的干預監理工作,促使其無法正確的來按照標準規定進行工程監理,從而導致工程的質量也難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為承包商多數是不認可這種監理方式的,大多數會存在抵觸的心理,因此導致監理工作的開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礙。此外,部分項目建設的法人會對監理工作的開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監理工作為工程的質量做出保障,而對于管理和進度等方面卻嚴格的控制著權利,不讓監理單位參與其中。事實上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點都是建設中的重點部分,僅僅控制一個方面是很難產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況監理機構會在受到來自多方面的壓力,造成實權喪失問題,更加難以對工程的質量進行控制。

1.2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建設不夠完善

我國當前階段的建立法制體系是不夠健全的,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雖然近年來也在不斷的出臺一些法律和法規對建筑工程進行控制,但事實上在實際的操作中仍然有著較強的隨意性,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由于法律建設上的漏洞問題,再加上執法的不嚴格性。導致很多地方開始建立起相關的保護性政策,以及地方條紋等,與國家規定和法律之間形成了對抗性,從而導致相關的法制建設難以發揮實效[2]。因此可以說大往前法律體系的不規范和建設不全面是導致國家統一建筑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導致建筑領域出現腐敗現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時的對此加以重視。

1.3監理市場機制不成熟

我國的監理市場在當前處于一個發展的初級階段,在整體上并沒有形成一個有序的競爭體系和風險防范機制,同時也不能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統一標準和規定來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場體系。例如當前監理市場中的低價中標現象十分的明顯,很多監理單位為了能增加業務而開始采取低價競爭的形式,或者收受好處費以及運用一些不正當的方式來拉攏客戶等。而很多的經驗不足的業主方也會因此而受到迷惑從而選擇低價單位中標。這些問題都充分的說明了我國的監理市場機制發育上的不成熟性,還需要進一步的加以完善。

1.4法律責任制度缺失

從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在建設領域當中的法律建設工作呈現出了巨大的變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與此同時也需要認識到市場和經濟的發展中需要不斷的加強法制責任制度建設中的時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設能應對社會中所發生的新的問題和情況。當前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現象。例如在《建筑法》當中,由于頒發的時間是1997年,當中只對一般的工業建設民用建設進行了施工單位的規范,對于其他部分并沒有涉及到,如市場材料供應和項目法人等[3]。隨著近年來市場化的快速發展各種各樣的問題暴露在人們的面前,建設單位如果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作為依靠將會暴露出更多的問題,對此還需要給予足夠的認識,盡快的進行完善。

2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制建設

隨著近年來我國的建設行業市場不斷的發生變化,當前我們一定要重視起監理工作的法制建設。因此需要對當前階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性的改進和創新。雖然當前我國已經針對建設行業和監理行業出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事實上建設行業體系是在不斷的發展中的,因此法律體系的建設也需要隨著市場的變化而逐漸的發生變化,需要及時的做出調整[4]。作為政府單位更要著眼于建筑市場的宏觀調控,通過法律體系和經濟上的宏觀調控來促使市場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

首先應當在建設工程監理責任當中做好細節山的規定,保證監理單位人要承擔的責任能進行細致劃分,如果出現了工程的質量問題而監理單位并沒有發現的話,那么則應當由監理單位來負責賠償因此而受到的損失[5]。同時,在工程項目出現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監理單位有著總要的責任。為了在出現故障以后賠償業主損失,為了能督促監理單位時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設置出一些賠償較高的額度,促使監理單位不敢對工程的監理掉以輕心。此外,監理單位收費偏低的問題會導致大量的人才流失問題出現,從而對監理行業的發展造成影響。因此在當前還應當適當的提升監理市場的收費標準,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設備能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從而為監理單位的未來發展做出貢獻。

2.2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能更好的適應市場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發展需求,當前一定要進一步的做好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盡快的調整行業管理制度,對當前的監理法規中的不合理現象進行調整,促使其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求。同時要做好政府職能的轉換,切實的采取措施營造出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促使監理事業能健康的發展和進步。此外,應當嚴格的控制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根據地方實際條件等來完善工程監理制度,促使其實現動態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將現代化信息技術融入其中,努力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

2.3加強監管力度

在監管力度上應當認識到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條件等來對監理工程進行定期檢查。并且要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相應的不規范行為投訴和問責制度,促使市場和監理人員的行為能得到進一步的規范。一旦發生了不合格的監理人員問題,就一定要嚴肅處理,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3結語隨著現代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當前階段我們一定要保持積極的心態來應對問題,在原有的基礎和經驗上來進一步的完善市場法律法規,從而做到建設工程的質量提升,為監理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作者:姜亞林 單位:江蘇宏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李雅瓊.淺談目前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與社會,2012(01):77~78.

[2]費祝輝.試論我國的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的法制建設[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02):68~69.

[3]周旭.從工程監理問題看現行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資訊,2014(08):32~36.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裝修工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第四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范、標準;(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采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四)施工組織設計;(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合格文件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后,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能、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成果報告;(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合格意見。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文件。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五)設計單位建議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履行職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文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時通報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托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并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筑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第四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因素;措施;監測;調整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監理的工作內容通??梢愿爬椤叭刂疲促|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進度控制是監理工程師應該完成的重要任務。從項目管理的三大目標――質量、工期和投資來看,質量是工程項目最基本的目標,工期和投資卻是直接影響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兩大目標,也是業主最關心的目標。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最終目的是確保建設項目按預定的時間動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是建設工期。

建設工程進度控制是指對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根據進度總目標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編制計劃并付諸實施,然后在進度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出現的偏差情況進行分析,采取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該原計劃后再付諸實施,如此循環,直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1.影響進度的因素

由于建設項目具有龐大、復雜、周期長、相關單位多等特點,因而影響進度的因素很多,要有效地進行進度控制,就必須對影響進度的各種因素進行全面的分析和預測,這一方面可以促進對有利因素的充分利用和對不利因素的妥善預防及克服,使進度目標制定得更符合實際,既積極進取又穩妥可靠。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可歸納為人的因素、材料因素、技術因素、資金因素、工程水文地質因素、氣象因素、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以及其它難以預料的因素。其中人的因素影響最多也最嚴重,從產生的根源來看,有來源于開發商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有來源于設計單位的;有來源于承包商(分包商)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有來源于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有來源于監理單位的;有來源于政府主管部門的;也有來源于社會和各種自然條件的。

2.進度控制的措施

對影響進度的各種因素進行全面的分析和預測,就可以事先制定預防措施,事中采取有效的辦法,事后進行妥善補救,從而實現對進度的主動控制和動態控制的目的。進度控制的措施應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組織措施包括建立進度控制目標體系,明確工程現場監理機構進度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及進度信息溝通網絡;建立進度計劃審核制度和進度計劃實施中的檢查分析制度;建立進度協調會議制度,包括協調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建立圖紙審查、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技術措施有審查承包商提交的進度計劃,使承包商能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編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指導監理人員實施進度控制;采用網絡計劃技術及其他科學適用的計劃方法,并結合計算機的應用,對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動態控制。經濟措施有及時辦理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對應急趕工給予優厚的趕工費用;對工期提前給予獎勵;對工程延誤收取誤期損失賠償金。

3.編制施工進度控制工作細則

施工進度控制工作細則是在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的指導下,由項目監理班子中進度控制部門的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的更具有實施性和操作性的監理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1)施工進度控制目標分解圖;(2)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深度;(3)進度控制人員的職責分工;(4)與進度控制有關各項工作的時間安排及工作流程;(5)進度控制的方法(包括:進度檢查周期、數據采集方式、進度報表格式、統計分析方法等);(6)進度控制的具體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及合同措施等);(7)施工進度控制目標實現的風險分析;(8)尚待解決的有關問題。

4.進度計劃的編制及審查

監理工程師要求各承包單位編制所承擔施工標段的總體進度計劃。同時在此計劃的基礎上,橫向上分解成總體工程、單項工程、關鍵單位工程三個層次的控制計劃,以單位工程的進度計劃保單項工程的進度計劃,以單項工程的進度計劃??傮w工程的進度計劃;在縱向上,分解成年進度計劃、季進度計劃和月進度計劃,以月計劃保季計劃,以季計劃保年計劃, 以年計劃??傮w計劃。在各類計劃編制過程中要確定關鍵路線,設置明確的里程碑控制節點。

計劃中的工序分解,即確定計劃中要表達的施工過程的內容,劃分的粗細程度應根據計劃的性質決定,既不能太粗也不宜太細。業主的一級計劃中反映的是項目各個大項的里程碑控制點安排,細度較粗;監理的二級進度計劃是項目的總體目標計劃,是項目實施和控制的依據,既要對承包單位的三級進度計劃有切實的指導作用,又不能過于約束承包單位的計劃編制和承包單位發揮各自施工優勢的機會,如承包單位的勞動力充足且技術熟練,施工機具充足,有類似工程施工經驗等,因此該計劃的細度應根據項目的性質適度編制;三級進度計劃是各個承包單位的分標段總體目標進度計劃,細度要低于二級計劃的細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細化。

計劃的分析和判斷。監理工程師要對各承包單位的三級計劃在時間和資源(包括甲供物資)上進行分析和判斷,看是否符合預定的條件,如設計圖紙、設備材料、工序工期、勞動力、施工機械等因素,找出計劃薄弱環節和相互矛盾的方面,及早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必須強調指出在物資供應、設計圖紙等因素與施工計劃無法 統一一致時,對計劃進行調整和修訂;對可能突破的工作必須確定施工計劃的龍頭地位,即各項工作的開展必須以確保各個里程碑控制點實現為前提,以此帶動整個項目的進展。

做好計劃的平衡工作。監理工程師要圍繞計劃中的進度目標,處理好各承包單位之間的進度關系,使之在進度計劃上做到相互銜接,協調一致,平衡發展。

進度計劃編制主要有兩種:橫道計劃和網絡計劃。橫道計劃形象、直觀,易于編制和理解。網絡計劃能夠明確表達各項工作之間的邏輯關系,可以找出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明確各項工作的機動時間,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計算、優化和調整等優點。為了有效地控制施工進度,首先要將施工進度總目標從不同角度進行層層分解,形成施工進度控制目標體系,從而作為實施進度控制的依據。

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編制進度計劃審查:進度計劃是否滿足合同及業主主要時間節點的要求。進度計劃是否與施工方案一致。資源計劃能否保證進度計劃的需要。進度保證措施是否合理。該進度計劃是否與參與本工程的其他承包商或甲供材料和設備進度計劃相協調。進度計劃中的關鍵工作及非關鍵工作的總時差(機動時間)是否明確。

監理單位除對被監理單位的進度計劃進行監控外,自己也應編制有關進度計劃,以更有效地控制建設工程實施進度。監理總進度計劃是依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編制,其目的是對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總目標進行規劃,明確建設工程前期準備、設計、施工、動用前準備及項目動用等各個階段的進度安排。監理總進度可按時間分解為年度進度計劃、季度進度計劃和月度計劃,也可按階段分解設計準備階段進度計劃、設計階段進度計劃、施工階段進度計劃及動用前準備階段進度計劃。

5.進度計劃實施中的監測與調整方法

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通過定期收集進度報表資料、現場實地檢查工程進展情況、定期召開現場會議等進行跟蹤檢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再對收集到的實際進度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形成與計劃進度具有可比性的數據,將實際進度數據與計劃進度數據進行比較確定工程實際執行狀況與計劃目標的差距。為了直觀反映實際進度偏差,采用表格或圖形進行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分析,從而得出實際進度比計劃超前、滯后還是一致的結論。比較方法有橫道圖比較法、非勻速進展橫道圖比較法、S形曲線比較法、前鋒線比較法。

在建設工程實施檢測過程中,發現實際進度偏離計劃進度,就要分析進度偏差產生的原因,分析進度偏差對后續工作和總工期的影響,確定后續工作和總工期的限制條件,以后續工作和總工期的限制條件為依據,采取措施調整進度計劃。進度計劃的調整方法可以改變某些工作的邏輯關系或者縮短某些工作的持續時間。如增加工作面,組織更多的施工隊伍;增加施工時間;增加勞動力和施工機械的數量;改善施工工藝和施工技術,縮短工藝技術間歇時間;獎勵,經濟補償等。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頂層設計;建設監理;監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F4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4-0278-01

1“頂層設計”的概念及內涵

頂層設計是在《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首次提出:“以更大決心和勇氣全面推進各領域改革,更加重視改革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明確改革優先順序和重點任務?!表攲釉O計就是一個總體規劃的具體化。換句話說,頂層設計指的是理念與實踐之間的“藍圖”,總的特點是具有“整體的明確性”和“具體的可操作性”,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按圖施工”,避免各自為政從而造成工程建設的混亂無序。

頂層設計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全局戰略,在對研究對象進行改革時,不能像瞎子摸象那樣只針對其中一部分進行研究,要站在全局角度,使研究對象的各個子系統都能夠緊緊的圍繞核心目標,用宏觀戰略眼光分析問題,應該跳出框框,用聯系和發展的眼光分析問題,當每一個子系統都能夠協調的發揮作用時,就能產生頂層設計所預期的整體效應;其次是協調發展,“頂層設計”是自高層開始的“自上而下”的設計,是對每個子系統按照統一原則進行統一規劃,使研究對象的整個系統、各個要素、結構、功能等各個方面之間形成相互協調,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個子系統的功能,實現頂層設計預期效果;第三是強調執行力,有效利用資源,貫徹戰略意圖,注重細節,情調執行,注重各環節之間的互動與銜接,使之完成預定目標。

2 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現狀

2.1 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初步成效

自1988年我國建設監理制實施以來,經過不斷的健全與完善,建設監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1)建設監理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隨著《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與注冊試行辦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筑法》等重要監理法規的出臺,不斷的促使著監理工作的依法進行;(2)監理隊伍逐漸得到強大,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監理單位成立,越來越多的監理培訓機構也隨之增多,監理隊伍也逐漸在強大;(3)建設監理制度已經覆蓋所有大中型工程項目,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工程項目都基本實施建設監理制度,電力、鐵道、高速公路、國際機場等工程的建設以及市政工程、民用工程等都基本上實行了監理制度;(4)實施監理的工程效果顯著,實施監理制度后減少了管理人員和管理費,工程的造價和進度得到了較好的控制,同時工程的質量普遍得到了保障,例如上海楊浦、南浦大橋工程在監理監督下工程的優良率達到98%;(5)積累了優秀的監理工作經驗,經過二十多年的鍛煉和積累,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對各類復雜工程監理的能力。

2.2 我國工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實施工程監理制度以來,我國工程監理業已經取得了很多的成績,但是隨著工程建設的發展,其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明晰,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業主對監理工作的不支持,大部分的業主仍認為實施監理制度是花錢找罪受,導致在一些工程項目中,監理作用弱化;(2)工程監理制度不完善,雖然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但也有部分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對監理單位資質要求較低,對培養和選拔高級人才也需要完善等;(3)建筑行業行為不規范,主要是指政府職能部門行為的不規范、業主行為的不規范、施工單位行為不規范、監理單位行為不規范;(4)工程監理水平不高,目前的監理工作主要是針對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的內容大部分停留在現場的質量監控,對投資和進度等領域的監理還處于較低水平;(5)監理工作職責不明,部分總監理工程師兼任過多項目,部分監理工程師卻出現掛空職,同時部分監理工程師開展工作隨意性大,往往憑認識和經驗開展,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

2.3 工程監理制度存在問題的根源

對于我國工程監理行業來說,存在問題的根源主要是和我國建筑市場發育不成熟息息相關,由于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建設監理是運作在逐步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與之相應的一些法規、制度還不健全,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在推行工程監理制方面的力度不足,尤其是還沒有制定出一套具體、完善、可行的措施、制度來約束、規范業主的行為,同時也缺少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規范各監理企業的經營行為。同時對工程監理的宣傳力度還不夠,與我國監理事業的發展不相適應,造成業主觀念滯后,對監理企業存在偏見。監理企業綜合素質過低也是導致問題的原因,企業管理體系、管理水平不適應客觀要求;監理人員知識結構、年齡結構不合理,人員老化問題嚴重,不適應深層次監理要求;監理公司內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理制度、監理程序和管理細則;監理管理手段落后,大部分監理公司沒有試驗室,缺乏現代化先進設備等原因都是導致存在問題的根源。

3 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3.1 健全與完善監理制度的目標

健全與完善建設監理制度的主要目標:第一,監理工作實現三個拓展,即從質量監理為主向“三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全方位監理拓展:由少數工程監理向法規規定的各類工程都實行監理拓展:由施工階段監理向工程建設的其它階段拓展。第二,監理工作達到“三化”,即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第三,監理行業達到“三化”,即產業化、規范化、國際化。

3.2 健全與完善監理制度的具體措施

3.2.1 加大對工程監理制度的宣傳力度

積極宣傳國家對監理制度的重視、監理制度對監理和建筑等行業的重要作用,增加社會對工程監理制度的認識;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從廣度和深度等層面進行大力宣傳,不斷推出典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不斷組織相關部門領導和企業老板參加各種培訓班和交流班,促進個主管部門和工程市場業主積極參與到監理事業中來。

3.2.2 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規范建筑市場

進一步理順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職能,明確分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促進建筑市場不斷得到規范;全面實施監理工程招、投標制,打破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徹底清理并廢除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帶有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內容的規章;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好工程建設各方面的行為,一切按規定執行;監理企業一定要做好自我規范,把好質量關,對工程各個階段的監理一定要嚴格進行審查,對不合要求的一定要果斷重修。

3.2.3 促進監理改制,完善現代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力的發展決定著生產關系,國有監理企業改制,選擇新的企業組織形式是關鍵。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一方面要符合我國的社會性質,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充分體現行業特點。筆者認為我國監理企業體制改革應分二步進行。第一,將國有獨資的監理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步,結合國際慣例,鼓勵監理工程師以合伙制和個人控般的模式組成新的監理企業,使監理企業組織形式多元化,逐步發展和規范我國的監理企業制度。

3.2.4 注重企業監理形象,提高公信力

樹立監理企業的形象,取決于政府的重視和業主的授權,更重要的是監理人員的自身的形象,不斷的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規范,嚴格監理制度、熱情服務,做到廉潔、正派,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反腐敗和職業道德教育,制訂行業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建立監督機制,以保障監理隊伍的廉潔形象與權威,從而不斷提高企業公信力。

3.2.5促進監理規范和標準化,提高工作效率

不斷的加快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標準化和規范化,促使工程項目的監理按照制度進行,而不是按照個人的認識和經驗進行,杜絕隨意性。首先在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帶領下,尋找有經驗的高級監理人才編寫工程項目監理規范國家標準,制定工程通用的監理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等文件,使監理工作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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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廷彥.關于工程建設監理人才問題的思考[J].建設監理,2013 (1) .7-11.

[3] 賈福輝,李建軍.現階段監理行業發展的爭議熱點及政策建議[J].建設監理,2012(10).3-7.

[4] 丁以河.關于監理企業發展方向的探討[J].建設監理,2012 (9) .7-9.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保證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進一步做好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劃》中確定的工程。

第三條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第五條治淮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治淮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工作,應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費用由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按批準的概算投資簽訂投資包干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項目法人應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和溝通。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組建完成。

第八條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系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項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具體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劃》執行。

第九條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水利部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淮委備案。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組建方案報淮委。

第十條上報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二)項目法人組建的批準文件;

(三)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五)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六)機構設置、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七)主要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大中型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兼職的,必須配備副職,專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專職副職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35%,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參照執行;

(四)應嚴格控制項目法人管理人員的兼職人員數量,兼職人員的比例應不超過總人數的25%: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要有計劃的開展業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標準,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

第十六條對項目法人的監管,應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行為的監督。

第三章開工報告管理

第十七條治淮工程初步設計批準后,主體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申請開工。

第十八條開工報告由項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級上報,經審批單位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開工。

第十九條重要樞紐工程的開工報告由水利部審批,其它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淮委審批或委托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地方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審批。治淮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條治淮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和質量監督單位已經確定:

(三)初步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環境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六)監理、施工單位已經招標確定。

第四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治淮工程招標投標必須消除行政干預,打破地方保護,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它地區投標人進入本地區市場,通過競爭引進有實力、守信譽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標段的劃分應有利于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讓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符的單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

第二十六條治淮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條淮委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對招標投標過程不規范、中標單位不符合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要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質量檢查監督?;次撠煂χ位垂歉晒こ痰馁|量進行抽查,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的治淮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治淮工程質量監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要求執行。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和特點,制定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治淮工程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治淮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監督方式。

第三十三條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技術力量,提高素質,合理配備人員,加強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嚴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影響重要結構部位安全等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五條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SL239-1999)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治淮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第三十七條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監理簽發的施工圖紙和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第三十八條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條治淮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條治淮19項骨干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準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根據第三十九條確定。

第四十一條治淮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選定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能反映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制定檢測計劃,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

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竣工驗收委員會在驗收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再次進行抽檢,檢測項目和數量由驗收委員會確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七章附則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范文6

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承發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業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對建筑市場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隊伍,采取培訓和分類指導等措施,引導其成立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承接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信息通過相關途徑進行公布,供勞務作業發包人選擇。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承接建設工程后,應當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備案手續。

第八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并取得與從事工種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沒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的,應當根據工程專業需要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十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個人承接勞務分包業務。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不得將勞務作業再分包。

第十一條市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業勞務交易的有形市場,為建筑業勞務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工作。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發包應當進入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公開信息并進行公開交易。勞務作業發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應當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進行信息公示,并將勞務作業工程承發包信息輸入《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勞務作業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范文本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分包合同履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更時,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合同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自行完成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所承接的工程開工前,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在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的同時,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招用的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持上述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勞務作業承包人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條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作業承發包人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開工、完工日期等勞務作業分包信息,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督促勞務作業承包人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工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檢查,發現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當禁止其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九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上崗前安全生產以及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從事建筑業施工管理的人員和從事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還應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第二十條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雙方約定的內容外,必須對合同期限、勞動崗位、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由他人代領的,必須有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定與勞務作業發包人結清工程款,或者因勞務作業發包人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結清勞務工程款,致使勞務作業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建設單位、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勞務工程款為限。

第二十二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公布本企業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確定受理人員,及時處理本企業的各類勞動糾紛。

第二十三條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分包、拖欠勞務分包工程款、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事項的舉報制度。有關部門接到上述舉報后,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并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勞務承發包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將建筑業企業的勞務分包行為以及其他企業信用等情況記入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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