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和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及其配套設備。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機生產、經營、使用、維修、鑒定、推廣、監理和教育培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機管理工作。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本鄉鎮的農機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物價、公安、交通、機械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有關農機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機化的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機化發展計劃、規劃,建立健全農機化服務體系,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指導農機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對農機產品鑒定、經營、使用、維修實行行業管理,實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等項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機化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對農機化事業的投入,并根據財力建立農機化發展基金;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機化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農機管理部門,對發展農機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與質量監督

第八條農機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必須對其生產、經營的農機產品質量負責。

第九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產品的引進、推廣、經營、維修和農機作業服務進行行業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條農機新產品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一條農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生產農機產品。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應按地方、企業標準生產。

第十二條從事農機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具備所經營產品的設施條件和檢測手段,并取得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全省統一的農機經營技術合格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經營的拖拉機、聯合收獲機、脫粒機、粉碎機等國家規定實行農機推廣許可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必須經推廣鑒定合格,具有省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推廣許可證。

第十四條禁止生產、維修、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農機產品。禁止銷售報廢的農機產品或將報廢的農機拆散拼湊成新的產品銷售。

第十五條農機維修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持有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全省統一的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維修活動。

農機維修人員必須通過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考核,并取得農機維修技術等級證書,方可上崗維修。

第十六條農機維修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維修標準開展維修業務,對維修質量負責,并規定包修期。出現維修質量問題的,在包修期內應當負責返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從事農機作業服務,應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作業。作業質量不合格的,作業者應當減收作業費或者重新作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農機維修和作業質量發生爭議的,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技術推廣與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機技術推廣機構。農機技術推廣,實行農機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機科研、教育培訓、生產企業以及群眾性科技組織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第二十條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定農機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農機推廣機構負責試驗、示范、推廣農機新技術,組織實施農機技術推廣項目。

第二十一條向農業勞動者推廣的農機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二十二條農機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進行示范、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指導,實行無償服務。

以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形式提供農機技術的,可實行有償服務,但當事人雙方應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三條農機管理部門及農機技術學校應當有計劃對農機駕駛、操作、經營、維修和其他農機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機、教育管理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農機教育培訓,采取措施,保持農機科技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的穩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其性質和財產隸屬關系。

第四章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縣、鄉、村發展包括個體、股份合作制在內的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機服務組織,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及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應當增強社會化服務功能,提高組織化程度。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及時組織開展以機耕、機播、機收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農機作業實行有償服務,服務單位和個人應按質按量收費。收費標準由縣以上物價部門會同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農機服務單位和個人給予支持,保障作業正常進行。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田基本建設,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的建設與管理,為農機作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條發生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集農機用于搶險救災,但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償平調農機服務組織和農機擁有者的財產和設施,不得向其收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五章安全監理

第三十二條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涉及人身安全的農機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農機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機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購置拖拉機、聯合收獲機、機動脫粒機等農業動力機械及配套機具,必須持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購買憑證,在30日內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入戶手續、領取牌證后,方可使用。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運輸又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省公安機關委托省人民政府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各級農機監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四條需要辦理入戶手續的農業動力機械的具體名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農機管理部門定期公布,農機監理機構不得擴大范圍。

第三十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業動力機械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復;復檢后仍不合格的,注銷戶籍。未經檢驗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六條農機駕駛員、操作員必須經農機監理機構考核合格并領取駕駛證、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

第三十七條農機駕駛員、操作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組織的年度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上崗作業。

農機駕駛員、操作員必須遵守農機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駕駛、操作。

第三十八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鼓勵自走式農機和4.5千瓦以上農用動力機械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農機安全合作互助組織,保障農機事故的善后處理。

第三十九條農機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農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產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農機新產品的,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領取農機經營技術合格證、推廣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倍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無證或超過核準等級進行農機維修的,由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維修活動,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罰:

(一)破壞、盜竊農機及其設備的;

(二)違法向農機服務組織和農機擁有者集資、收費、攤派和無償平調財產、設施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報廢的農機產品的;

(四)將報廢的農機拆散拼湊成新的產品銷售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予以警告,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駕駛證、操作證;給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辦理農機入戶手續的;

(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三)無證駕駛、操作的;

(四)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上崗作業的;

(五)其它違章作業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阻礙農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農機管理人員、、、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2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抓好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使他們從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廣大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努力實踐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因此,對小學生進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要求,堅持持之以恒,堅持校內外結合,堅持課內外結合,努力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

二、主要內容和做法:

1、教育內容:

《憲法》、《國旗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衛生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法制教育讀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本校自編的《學校規章制度》、《學生常規教育管理要求》。

2、師資力量:

學校所有教師為普法工作基本師資。學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為學?!胺擅靼兹恕??!痢痢晾蠋煘槲倚<媛毎踩逃龁T,負責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請蔭子派出所的×××同志為治安副校長,負責對全校的法制教育進行指導;選送骨干教師參與法律培訓;舉辦班主任法律學習班,使他們具有初級法律知識,逐步養成依法管理班級習慣,能解答一些簡單法理。從而形成校級——班級——外聘三級師資力量。

3、教育時段:

⑴每學期,邀請治安副校長作一次社會及學校周邊治安情況報告,教給學生自我保護的應對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請綜治副校長分別與教師、學生進行一次有關法律法規的互動式對話。

⑶周一升旗儀式,結合上級要求或學校實際,安排有關校領導講話。每學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學期教導處要安排兩個課時,由任課老師對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點和少先隊活動課,班主任結合學校相關要求,對本班學生進行簡單的法規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隊活動課,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教育。

4、教育陣地:

(1)互聯網。根據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上網學習。

(2)紅領巾廣播站。每星期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選派的小播音員輪流播出,內容由各班小記者采編,并經由學校德育負責人審核。

(3)學校宣傳欄。由校宣傳組負責,定期張貼法律法規資料,學校相關活動照片等。

(4)班級板(墻)報。由班級宣傳委員和學習委員負責,配合上級、學校要求,在“法制”專欄上登載相關的活動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師普法教育尤為重要,要通過學習、培訓、測試,使教師學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紀守法的帶頭人。

⑵開展少先隊主題教育活動。堅持開展爭戴雛鷹獎章活動,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地爭戴環保章、小回收章、清潔章、消防章、法律知識章等,使學生在生動活潑的活動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如: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紀念“六·五”世界環境日的“小雛鷹活動”;配合消防部門,開展“11·9”少年消防警?;顒樱慌浜瞎ど坦芾聿块T,開展“3·15”消費者維權行動日活動等。

⑷家長會。利用每學期各年級分別召開家長會之機,邀請法制教育工作者做專題報告,向家長發送宣傳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聯系制度。以動態管理形式監控學生的校外活動。

三、態度與決心: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我們將站在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從落實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出發,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做好少年兒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合理安排,長年堅持,定期研究和落實,不斷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使法制教育工作連年上臺階。

××完小校園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2005.3

附:

××完小

校園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校長兼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蔭子派出所副所長)

××(校長兼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政教處主任)

×××(教導主任)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實施房地產市場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市場,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

第四條市建設、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權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計劃、規劃、財政、稅務、工商、物價、市政、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配合做好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依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進行。

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市計劃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土地、規劃、房產等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第七條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房產、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依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會同市財政、物價、規劃、房產、市政、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城市中心區域繁華地段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原則進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經過批準將非經營性用地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關費用。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應當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應當優先開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配套建設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市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規劃改造方案和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編制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經綜合平衡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的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下達綜合開發任務書,簽訂開發建設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綜合開發任務書到市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建設和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綜合開發項目,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日期開發建設。未按期開發建設的,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當收回綜合開發任務書,重新組織招投標;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的責任未能如期開發建設的,不予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

第十九條承擔綜合開發任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所承擔開發任務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分期實施的,應當按綜合開發任務書確定的分期實施期限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一)房產買賣、贈與的;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隨之轉移的;

(五)以房地產抵債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分割轉讓。

第二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合同足額交納有關費用,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綜合開發的,還應當取得綜合開發任務書;

(二)按照合同約定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建設投資總額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受讓方具備開發建設的有關資質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除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外,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當對轉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重新進行綜合測算,轉讓人應當分別到市房地產開發、土地、規劃和房產管理部門簽訂開發建設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審批單位名稱變更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經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市政府指定的部門,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不變。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在房地產轉讓成交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轉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證明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二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權屬有爭議或者權證與標的物不相符合的;

(六)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依法通告拆遷范圍內的;

(八)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核手續,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到市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購人應當在30日內持有關憑證分別到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評估價值、擔保債務標的物的清償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抵押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四條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評估現值。

第三十五條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抵押期間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租賃原房屋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抵押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關系即告終結,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由抵押雙方重新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雙方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先后順序清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申請抵押登記部門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債務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而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依法處分該房地產時,應當從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十一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費;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三)按抵押合同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四十二條房屋典當,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典人將其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在一定期限內交付給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房屋典當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典當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典當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抵押、房屋不得典當: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典當的。

第三節房屋租賃

第四十五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以出租柜臺、櫥窗、場地、地下構筑物或者以聯營、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同房屋租賃。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所有的房屋或者被授予房屋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可以出租。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議定,最長不得超過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年限。

第四十八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資格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九條經房屋權利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截止日期,但三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除外。

受轉租人不得將轉租的房屋再行轉租。

第五十條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后,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已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六)改變使用用途危及四鄰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人轉讓租賃的房屋,房屋受讓人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轉讓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節房地產交換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交換,是指當事人將各自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對方的行為,包括房屋所有權之間的交換、房屋所有權與房屋使用權之間的交換、房屋使用權之間的交換。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交換,當事人應當簽訂交換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房地產交換,涉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照房地產轉讓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辦理房地產交換手續,除持房地產交換合同、當事人資格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提供有關證件:

(一)直管公房之間、不同單位自管房之間、直管公房與單位自管房之間交換使用權的,應當提供雙方房屋使用權證件及產權人的同意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交換的,應當提供雙方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單位自管房交換的,還應當提供單位的證明文件;

(三)共有房地產交換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使用權與私有房屋所有權交換的,應當持房屋使用權證書、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產權人的同意證明;

(五)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交換當事人未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換手續的,房地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房管單位不得為其辦理更名手續。

第五十九條房屋使用權交換,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新的房屋使用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十條因房屋面積、結構類別、質量等級、街區等級、層次、朝向等因素的差異,換房時可實行房屋差額有償互換。

第六十一條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換:

(一)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有租賃糾紛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六十三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須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后生效。

第六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如果與申辦評估項目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對評估結果和委托人的技術、商業等秘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增部分的金額,并處以非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擅自將非經營性用地變為經營性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具備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未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擅自轉讓、抵押、典當、交換房地產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房產有關手續,并對雙方當事人處以交易額或者房地產現值2.5%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擅自轉讓、交換房地產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對雙方當事人處以交易額或者房地產現值2.5%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登記、審核,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對預售人處以交易額5%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對預售人處以交易額5%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對預售人處以登記備案合同金額1%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承租人未經房屋權利人書面同意,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和受轉租人將轉租的房屋再行轉租的,其租賃行為無效,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轉租期間租金總額2倍至5倍的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轉讓、抵押房地產的,交易行為無效,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房地產交易額或者房地產現值20%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擅自出租、交換房地產的,交易行為無效,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房地產交易額或者房地產現值20%的罰款;

(十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市建設、土地、房產、規劃、工商、房地產開發等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履行房地產交易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