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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1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梢姡洕m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2
2004年5月23日上午,周某(化名)等100多名檔主認為生意難做,要求所在的商場減免租金3到6個月,雙方的交涉遲遲沒有結果,100多名檔主開始聚集在商場首層門口阻塞通道,荔灣警方派出大量警力,但百名檔主仍繼續聚集,事件竟持續了三天。事后,警方根據保安、管理處工作人員和其他檔主的證言,認定周某和另外一人為積極參與者,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昨天在庭上,周某認為這本是檔主與商場之間內部的經濟糾紛,沒有擾亂外面的經濟秩序,與警察有什么關系。此外,他雖曾被推選為臨時商會會長,但三天的堵門風波,他只參加了最后一天,既沒有呼口號,也沒有舉標語牌,再者,商場本身就沒有工商登記,是違法的,更不存在擾亂商場的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因此,他不服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將荔灣區公安局告上法庭。
公安方面辯稱,周某等人在經多次勸阻后仍繼續聚集,不僅嚴重擾亂了商場正常的經營秩序,還損害了其他檔主的合法權益,這些都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維護社會秩序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因此他們不存在插手內部經濟糾紛的事實,且周某作為積極參與者有受害檔主、保安和管理處等多方證言,因此,他們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3
原告:王×,某汽車運輸公司司機
被告:李×,個體工商戶
某汽車運輸公司將其所有的營運車輛根據崗位責任制的原則分配給本公司的各個司機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個承包司機自己負責養護、維修,每月向公司上交2000元,其余歸己。其中司機王×在駕駛自己承包的一輛卡車在運行中,被個體戶李×強行將車扣下,理由是王×所在公司與李×有債務糾紛。經協商無效,王×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汽車,并賠償損失4000元。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汽車的所有權屬汽車運輸公司,王×與公司屬于內部承包關系,無權直接對外行使權利,最后以王×不具備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王×的起訴。王×不服,以其對汽車享有財產權提起上訴。市中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王×作為司機,其從事單位正常崗位工作過程中因單位公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應由其單位負責解決,王×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于法無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針對本案中王×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理論上存在兩種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王×具備原告資格,盡管汽車所有權不屬于王×所有,但被告李×的行為已經直接侵害了王×的合法權益,李×的行為與王×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不具備原告資格,李×的行為與王×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王×承包運輸公司的汽車,運輸公司應當保證王×使用其公司的汽車正常營運,公司因自己與別人的債務糾紛導致不能滿足王×的汽車營運,應由公司對王×承擔責任,王×無權向李×請求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因為:合格原告的標準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格原告或合格原告所保護的人必須與被告存在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如侵權案件中原告與被告之間必須有侵權與被侵權的關系,合同糾紛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有合同關系等;二是合格的原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法院起訴,并主張自己或自己所保護的人享有爭議民事權利。
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4
關鍵詞 經濟法 可訴性 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訴訟理論研究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一般經濟法的可訴性概念可理解為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狹義指的是在經濟法實施權力時,為了更好地判斷經濟糾紛中的責任,經濟法糾紛主體可以對審判方提起訴訟;從廣義上經濟法的可訴性則可理解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若有不滿是否能向法定機構進行申訴或者仲裁,使經濟法行為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廣義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機構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仲裁委等都屬于法定機構的范圍。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必要性幾點總結
第一,可訴性在法律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是法的基本屬性??稍V性越強,就代表著法律更完善,經濟法作為眾多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訴性在經濟法中同樣具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訴性也是經濟法的自然屬性。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法律權利主要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點,就很容易出現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體,從而出現尋求利益救濟的途徑,這時就充分體現出訴訟的作用和關鍵所在。
第三,經濟法中不可避免的經濟沖突造就了可訴性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沖突的發生和種類也隨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沖突對經濟發展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最嚴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經濟沖突導致的。經濟沖突無法自行和解,只能通過法律訴訟得到解決的途徑。因此,就經濟沖突的嚴重性而言就已經決定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國經濟法中可訴性的經驗吸取。國外經濟法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西方國家為例,西方國家人民普遍以權利為重,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之后,法治社會逐漸成形,權利救治得到推廣。同時無論是英美法體系還是大陸體系,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經濟法中明確了對權利的司法救濟。其中主要以經濟公益訴訟的方式來表現可訴性更為突出。我國經濟法可訴性基礎的奠定與成功吸取國際經驗有著不可推脫的聯系。
二、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
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起訴。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
(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
(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起訴,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三、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一)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加強經濟法可訴性
第一,明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因此,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經濟主體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關系建立經濟法體系。在經濟訴訟受到經濟法的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明確經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建立明確經濟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體系,并有利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經濟法實踐中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如果立法中責任不明確,則不利于法制權威的實現。因此,在經濟法的實施中在主體具有經濟訴訟權的同時還應明確規定責任制度。
(二)拓展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
在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運行的環境中,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是必然趨勢,即將有起訴權的原告范圍從只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擴大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由于在經濟法運行中一般主要表現為公益訴訟,所以即使沒有侵犯到個人利益卻已經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在訴訟權發展的道路上我們應突破傳統理論,排除直接利害關系訴權人的約束,適時地調整能夠適應新時期發展的訴訟方法,將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到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消費者、潛在競爭者甚至覆蓋相關職責的機關等。
(三)詳細界定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一般可以定義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起訴,或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進行起訴行為。通常經濟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概括為一下幾點。
第一,危害環境案件。良好的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影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愛護環境,保護環境成為現代公益活動的首要提倡目標,也因為如此危害環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之中。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和消費侵權案件。產品質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較普遍,涉及到的主體也比較復雜,主要牽涉的對象就是企業和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圍。而消費侵權案件中就更突出地體現了經濟訴訟法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弱勢群體沒有起訴的機會,利益就會受到侵害。
第三,宏觀調控行為案件。在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中宏觀調控行為范圍最廣,也最具影響。由于在民主社會中具有每一項侵害行為都應當受到追訴的權利,因此宏觀調控案件也同樣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國有資產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不執行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行為應歸納到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之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人們有權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干預。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可訴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屬性,是全面保障行為人經濟權利的訴權法律,因此經濟訴權也是社會主義法治下的重要法律構成。經濟法在實踐過程中有效實現的是對經濟法權的救濟,主要是通過訴訟體制是否健全來保障經濟法的權力。作為我國的法律核心,經濟法不僅關系著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更影響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種種論述證明,發展經濟訴權首先就需要突破傳統訴訟觀念,吸取國際先進訴訟理論,本著公眾利益為重的原則發展經濟訴權發。
參考文獻:
[1]瞿雯雯.論經濟法的可訴性及其模式選擇.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0(4).
[2]劉創.將經濟法訴訟納入公益訴訟的法律思考.法制與社會.2008(10).
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5
關鍵詞: 刑民沖突;憲法調適;罪刑法定原則;私法自治原則
引言
現代國家之法律體系乃是以部門法為基礎,但是現實發生的案件卻復雜多樣,未必以某一部門法為“藩籬”,一個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法十分常見。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法規范之構成要件發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某一法律事件之處理同時面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后果,則此種情形為部門法規范之競合,它屬于法規競合之一種(法規競合還包括同一部門法內部的法規競合)。誠如黃茂榮先生所言:“法條之競合問題,只有當其相對于某一抽象的(一般的)或具體的法律事實才會發生,也才有其意義?!诜l互相競合的情形,假若這些法條所規定之法律效力同一,則其競合并不引起嚴重的問題,蓋其中某一法條是否排除另一法條之適用,并沒有多大的實益。”{1}而在“法規競合”的情形下,如果針對同一法律事實,不同的部門法規范設立了相互沖突的法律效果,則會構成“部門法規范的沖突”,如刑法與民法的沖突(以下簡稱“刑民沖突”)、行政法與民法的沖突等等。在此情形下,法官必須依據一定的規則予以選擇適用。
近年來,由于“刑民沖突”而引發的理論爭議時有發生,其中最為典型者為四川達州渠縣的所謂“帥英騙保案”-1998年、2000年帥英兩次為母親投?!翱祵幗K身保險”,該保險合同約定,“凡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但是,1998年時帥英母親已有77歲高齡。2003年3月15日帥英的母親因摔跤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帥英如約領到死亡保險金27萬元。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之后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渠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后,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大竹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大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帥英無罪。據報道,帥英曾經向法庭申辯,母親在鄉政府的集體戶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已經修改過,她在第一次投保時曾經問過保險業務員,業務員說按戶口情況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時她也作了同樣的詢問,業務員讓她照第一份保單的內容填{2}。本案發生之后,因其涉及到《保險法》第54條與《刑法》第198條的法規沖突,[1]不僅司法實務界對此存在爭議,法學理論界亦是眾說紛紜。其實,在本案及類似的案件中,其法規沖突的特征在于各部門法的規范均為有效法律規范,但其所規制的事項、所處的法律部門并不相同,故而不宜適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規沖突適用規則予以裁決。惟各部門法規范均在憲法之下,憲法作為“高級法”當對其間的沖突之合理解決具有調適功能。本文擬從這一視角作初步分析。
經濟糾紛的起訴范文6
機動車質押借款合同范文一
質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質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以自有(本單位)車輛:
型號:
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作質物在乙方質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元。甲方保證該車輛屬本人(本單位)所有,在質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質押借款綜合費率按月 %計算。在乙方發放借款時預扣壹個月綜合費用共計 元。其他各月均按月提前預交,借款利率按月 %計算,按月計收,即每月 元,逾期交納綜合費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額日加收0.5%違約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綜合費及利息,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按規定處置質物。
第四條:甲方將質物相關品(詳見質物清單)交由乙方占管,在質押期間甲方不得將質物及占管品掛失或轉讓、抵押、質押等權屬轉移行為。否則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五條:質押期間質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質物丟失或損失,乙方按評估值賠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質物損壞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負賠償。
第六條:如果甲方購置的車輛為分期付款車,甲方必須每月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償還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甲方同意乙方處置質物或委托當地拍賣行拍賣。乙方處置質物所得款項,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和可能發生的孳息、違約金以及扣除、處置質物所需費用外,剩余部分退還甲方,不足部分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甲方承諾聲明:本合同質押物一旦發生被乙方處分,甲方無條件、無償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九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利息、綜合費用后,乙方將甲方提供的質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機動車質押借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質押人): 證件號碼:
乙方(質押權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甲方因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質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 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質押合同。
一、車輛品牌 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顏色 上述車輛為甲方所有。
二、質押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質押款為 (大寫)。 (小寫)。
三、甲方保證該車輛不是盜搶、詐騙、套牌、租賃、涉案車輛。 保證是該質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今后如因該質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四、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質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 證,票據交給乙方。
五、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借款,乙方有權將質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轉押或其他方式處理,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質押人: 質押權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動車質押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借款人):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乙方(貸款人):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以自有機動車輛: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作為質物向乙方質押,借款人民幣元大寫元。甲方保證該車輛屬本人所有,在質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質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質押,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償還乙方借款,乙方可隨意處置甲方質押車輛。
第四條:甲方必須連同與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置稅、保險單據、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質押期間甲方不得將質物及占管品掛失或轉讓、抵押、質押等機屬轉移行為。否則甲方承擔由此 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五條:在質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果甲方購置的車輛為分期付款車,甲方必須每月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質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卷入或將卷入重大的訴論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八條:本合同發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甲方承擔乙方在訴論中的一切費用。
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時,甲方自愿放棄抗辯權,自愿接受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