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征稅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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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征稅依據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1

一、我國居民消費現狀和現有稅收政策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2013年全體居民消費水平為15632元,相較于2012年的14110元增長了10.80%;而由下方的表格(來源于2014年《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農村居民消費水平從絕對值上還是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消費水平。雖然絕對值上農村居民消費水平較低,但是從增長速度上來看,除了少數年份外,大部分年度的農村居民消費水平相對于上年的指數都超過了城鎮居民消費水平的上年指數,這表明農村居民消費水平的增長要稍快于城鎮居民消費水平的增長。從整體趨勢上來看,消費水平絕對值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是增速卻在不斷波動,并在13年到了一個2004年以來的最低位上,居民消費需求亟需進一步提升。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的重要工具,無疑可以對加大內需,提高居民消費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我國在近幾年也對稅收進行了不少調整,其中不乏對居民消費影響較大的調整。比如在2011年9月份將個稅的起征點從2000元調到了3500元,并將之前的9級稅率調整到了7級,增加的1500元的抵扣額與最低稅率從5%降到了3%,可以讓收入水平較低的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從而形成更多的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費水平。還有2012年開始實施的“營改增”,減少了重復征稅以及商品流通環節的稅費,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從而使企業能夠相應降低商品的價格,以增加居民的消費。但是僅僅是這些還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進一步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以更好的滿足刺激居民有效需求的要求。

二、調整稅收政策,擴大居民有效需求的建議

稅收是從兩方面對居民消費產生影響:“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疤娲笔侵府斦畬δ撤N商品或者服務征稅,或對其生產過程中所需用到的材料等征稅的時候,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會相應升高,在其他商品服務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相對價格就提高了,居民會尋求替代品以減少對其的消費來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或者在可能的范圍內減少對其的消費(如果該商品或者服務是必需品)?!笆杖胄笔侵府斦黾訉用竦氖杖胝鞫惖臅r候,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會減少,從而制約了其消費水平,以前購買的,現在變成了想買而沒有能力買的商品或者服務,就變成了無效的需求。要提高居民消費水平,不能只是簡單的減少稅收,因為政府需要有足夠的收入來保證政府消費(政府消費也是消費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可以有能力進行更多的轉移支付以減少貧富差距,所以實施結構性減稅顯得尤為重要。

(一)繼續推行“營改增”,擴大其范圍并對稅率進行調整。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營改增”開始在上海市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試點,期間不斷進行地區和行業的“擴圍”,到2013年8月1日,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在2014年1月1日跟6月1日又分別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電信業納入“營改增”的行業范圍內。到現在為止,只剩下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這三個行業還沒有被納入增值稅的范圍。接下來不僅需要繼續落實這三個行業的“營改增”,對于已經改革的行業的稅率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整。如交通運輸業,之前試用3%的稅率,而改革后卻試用11%的稅率,增長了8個百分點。雖然增值稅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可是交通運輸業可以抵扣的進項并不多,相對于稅率的大幅度增長來說稅負還是重了很多。同樣的情況還有現代服務業,因為人工作為其主要成本,所以可抵扣的進項也不多。同時,對于剩下的這三個行業,訂立一個怎樣的稅率需要廣泛征求各界的意見,并進行深入的思考與研究。同時,對于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中低檔消費品和生活必需品實施低稅率,降低居民的生活負擔,促進其有效需求的形成。

(二)促進消費稅的改革。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由1994年稅制改革建立起來的,征收范圍包括:煙,鞭炮,酒及酒精,焰火,成品油,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檔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車輪胎,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等,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為若干子目?,F行的消費稅征稅范圍過窄,一些之前沒有現在出現的消費品沒有被列入其中;一些之前是非常用品的東西,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變成了常用品甚至是生活的必需品,卻依然在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之內,比如普通護膚品;而且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作用等也沒有反應出來。首先,對于工業酒精和醫用酒精、普通護膚品,應該將其從征稅范圍中移出;擴大高檔消費品、奢侈品及高檔消費行為的征稅范圍,將這些新興的高檔消費模式包含進去;同時將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加入到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內。其次,應該降低化學類化妝品和普通小汽車、摩托車及相關產品的稅率,這兩項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已經成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再對其征收較高的消費稅會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不僅降低了其生活質量,而且也降低了居民消費量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同時應提高資源類產品如木質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煤等的稅率;煙、鞭炮、煙火等不鼓勵消費,會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商品在提倡可持續發展的現在也應該相應提高稅率。最后,征收方式上,為了更好的對居民消費的方向進行引導,應將消費稅從價內稅的形式改成價外稅的形式,并將其征收環節從生產環節相應調整到零售環節,以使人們在消費的時候可以更直觀的感受到,從而更加理智健康的消費。

(三)逐步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將其從分類課稅模式調整到分類與綜合課稅模式再到綜合課稅模式?,F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相對于綜合課稅模式來說更不利于調節收入差距,中低收入者大都收入來源比較單一,避稅方法與途徑也較少,而高收入者一般都有較多的收入來源,相應的避稅途徑也比較多,而且其收入來源大多是財產性收入,相對于工薪來說本來就更加隱蔽。這樣的制度下,中低收入者可能反而負擔了比高收入者更高的稅率,這樣不僅沒有減少收入差距,反而擴大了收入差距。而消費傾向又會隨著收入的提高而變低,所以劫貧濟富可以增加居民消費水平??梢詫⒎诸惻c綜合項目劃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對勞動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

和綜合征收模式,而對資本所得則采用比例稅率和分類課稅模式,對于其中收入特別高的可以采用較高稅率。而且在征收個稅的時候,可以將地區生活成本的差異,物價水平的浮動,贍養人口的個數,教育醫療消費等因素都考慮進來,反應到扣除標準和稅率里面來。

(四)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進行調整?,F行的企業所得稅對小微企業實行20%的稅率,如果符合“年應納稅額低于20萬元”標準的小微企業,還可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墒牵∥⑵髽I的標準比較苛刻,符合條件的企業畢竟不多,稅收優惠的范圍就比較窄。應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可以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以使他們能夠更好更快的發展,并吸收更多的人口提升就業率,也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從而可以增強他們的消費能力,增加消費量。稅法還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提供了相應的稅收政策優惠,應該更加大力地促進科研與創新,特別是那種與老百姓生活關系比較密切的那些創新,這樣產品的質量性能提高了或者價格降低了,人們肯定更加樂意去消費。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2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湘地稅〔1996〕2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1993年11月,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財務報表并帳的整體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廠,沒有進行財產清查和資產評估,其兼并過程已結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資產評估損益處理的問題。

二、1994年10月,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原湘南皮件廠的土地使用權及有關廠房等,是與原兼并業務相互區別的獨立的經濟業務,實際上是該公司轉讓屬于自己所有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其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按規定應并入轉讓當期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的成本和發生的費用包括有關資產1994年10月的帳面凈額、轉讓資產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應將取得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取得的收入(3980萬元),減除上述相關成本、費用后的余額,并入1994年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中,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3

地方政府將稅收當作環境保護與治污的有效工具。但競爭性的地方政府間又有著稅收競爭行為客觀存在,這使得地方政府不斷追逐經濟資源,甚至可以將外部性環境政策職能作為犧牲代價,以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地方政府為了強化稅收競爭力,得到大量的經濟資源,通常都會減少稅負,放寬環境政策。地方政府的稅收競爭造成環境污染加重,首先是地方政府以稅收競爭來降低稅率,低稅負讓環境污染的外部性的帕累托最優被拉低,無法補償邊際外部成本,因此把稅率減少。其次,地方政府因為稅收競爭而間接影響環境政策,促使地方政府以放松的環境政策來生產要素流入門檻更低,從而提高本地的經濟競爭能力,這種弱環境政策一定會讓環境政策出現“趨劣競爭”。地方政府稅收競爭讓稅負政策直接因為負的外溢效應而出現污染,在稅收競爭中以間接調整的方式不嚴格規定環境政策,這就說明環境稅收和繳費是財政收入的重要部門,放松環境管制,讓環境質量不佳,地方間的環境趨劣競爭更為明顯。在環境政策執行中,稅收競爭既降低了稅率,不利于稅收效率提升,又讓地方不斷去趨劣競爭,導致環境污染的防治效果很不明顯。為了更好地反映稅收競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效果,本文將以空間面板數據模型來實施檢驗。

二、計量方法和模型設定

(一)計量方法

自然與地理等客觀原因使得地方環境污染有空間效應,臨近區域排污會對本地的環境質量產生影響。并且,因為產業與貿易遷移導致的遷移性污染,以及環境投入過程中公共政策外溢性造成的污染轉移讓不同地方的環境排污量無法獨立。因而若是忽略空間相關性,其建模參數就會有錯誤。由于區域空間各自間都會產生影響,所以需要以空間面板數據建模來進行分析??臻g面板數據建模既需要把空間因素引進去,還會利用面板數據去聯系時間序列和截面分析,最終在稅收競爭中對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有效探討把地區間的相互關系放到模型中是空間計量的基礎,以空間權重矩陣W來修訂基本線性回歸模型??臻g相關性大概涵蓋了兩個方面,首先是地區間經濟變量樣本數量的采集或許有空間上的測量誤差,其次臨近區域客觀上存在經濟聯系。因此,空間滯后模型(SAR)、空間誤差模型(SEM)是最為基本的兩種空間經濟計量模型??臻g滯后模型是變量Y和它的空間滯后項W*Y的回歸模型,而空間誤差模型是誤差項[ε]和空間滯后誤差項W*[ε]的回歸模型。

空間滯后模型(SAR):[Y= (IT? WN)Y+β X+ ε] (1)

空間誤差模型(SEM):[Y=βX+μ],其中[λ = (IT? WN) μ+ε] (2)

這里面Y是因變量,X是外生解釋變量矩陣,是對地區別的社會經濟特征的變量集的反映,[β]表示待估回歸系數,[ρ]表示空間滯后變量W*Y的系數,反映地區間的相互作用,[λ]表示空間誤差項W*[μ]的系數,且反映了被遺漏的變量與那些用空間形式存在的很難察覺到的沖擊與擾動。i是界面維度,t時間維度,IT是T維單位時間矩陣,WN是n×n的空間權重矩陣(n表示地區數)。

分析空間計量,其重要部分就是空間相關性檢驗。利用拉格朗日乘子可以對空間相關性進行檢驗、判斷,并將之檢驗結果作為空間計量模型選擇依據。很多人認為在大樣本中,因為沃德檢驗和檢驗要求計算沒有約束條件的估計量,讓統計量構造過程十分復雜。在估計空間模型的極大似然時,自身的復雜性很高,所以繁瑣的運算被避免了,拉格朗日乘子檢驗是主檢方式。通過拉格朗日對數似然函數運用,可以用拉格朗日乘子來檢驗模型,這其中可以檢驗四個統計檢驗,即空間滯后效應拉格朗日乘子、空間誤差效應拉格朗日乘子、穩健的空間滯后效應拉格朗日乘子和穩健的空間誤差效應拉格朗日乘子。

(二)模型設定

從前文來看,我們應該進行如下建模:

空間滯后模型[Eit= ρj≠iWijEit+ βXit + λ Zit+ε it] (3)

空間誤差模型[Eit= βXit + λZit+μ it]

[μ it= λj≠iWijμit +ε it] (4)

這里面i,j=1,……,j≠i,[ε]it~ iid(0,[σ]2)其中Eit表示某地區i在t期的環境污染變量,Wij表示空間權重矩陣,以競爭地區的權重賦值加總來形成。Xit是地區i在t時間里的解釋變量,Zit表示控制變量。

(三)變量選取與數據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4

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減免稅、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稅收制度三個最基本的構成要素。

稅收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方法的總稱。它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是政府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規范。從一般意義上說,稅收制度是由稅收主體、稅收客體、稅率和違章處置等要素構成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5

關鍵詞:非法所得;可稅性;稅法基本原則

目前社會上貧富分化、社會公平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有大量非法收入的存在。而這些非法收入游離于正常的稅收之外,致使我國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進而使我國的宏觀調控不能有效的發揮調控作用,政府形象受損,社會矛盾產生并激化。盡管現階段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但非法收益課稅的的合理性已經被學界很多學者所認同,我國的稅務實踐也有一定的發展。1998年,沈陽市地稅局了《沈陽市娛樂服務業臨時服務人員稅收征管辦法》以及 2006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在娛樂、服務業提供臨時服務取得報酬的擇校費等納入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這表明,非法所得課稅的合理性在實踐中已經慢慢啟動。

一、非法所得課稅的相關概念及其界定

非法所得的范圍是隨著實踐和科學研究的深入而不斷擴大的,已經從非法營業所得的利潤發展到涵蓋敲詐、侵占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得。這個擴張的過程也是隨著實踐中的司法判決和一些部門或者地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實現的。

我國對非法所得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的:一方面,從取得途徑和方式上看,非法所得是主體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投資、經營、勞動等行為而取得的收益。也有學者認為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所得。另一方面,從收入的性質的公開與否角度看,僅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益才可被歸入征稅范圍。最后,從占有的收益能否為法律所認可來看,非法所得即所有權并非是占有人所依法取得的一種收益。

綜上非法所得可以歸納為:取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某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在獲取途徑和方式上有瑕疵的收益。而應稅所得是指主體提供勞務或生產經營而取得的收益。這些收益是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納稅的。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所得是從法律的角度判定其屬于非法收益,而應稅所得強調的是符合課稅要素的收入。課稅的對象是應稅所得,至于是否為合法收入,并不在其考慮的范圍之內。

二、對非法收益課稅之合理性分析

非法所得課稅問題的探討已經有很長時間,其討論的關鍵是:國家應不應該對非法所得征收稅收,對其征稅是否就等于從法律上承認該收益合法的問題。政府對合法收入課稅是稅法的應有之義,而非法收益課稅還是有諸多需要探討的地方。

(一)傳統理論對非法所得課稅的否定。

傳統學者認為不應對非法所得征稅,他們從稅收法定這一原則出發,認為納稅之后就相當于承認了該收益的合法,所以僅合法收益才能被征稅,非法律規定的行為則不應該對其課稅。從稅收法定來看,征稅前需先立法,征稅對象是直接由法律規定,未經立法不得征稅。所得一旦被法律規定為征稅對象,那也就意味著國家認可其為合法收入。因此,非法經營所得不應為納入課稅范圍。

另一方面,從社會道德角度上看,為社會道德所否認的行為,也不應該課稅,如對從事的工作人員就不應該課收稅收。顯然,若法律對其規定其應該繳納稅收,那就相當于承認了其合道義性,這從道義的角度思考則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二)征稅不能使非法收益取得合法地位

對非法收益課稅,使人們產生了一個學理上的困惑即課稅是否會致非法收益轉變為合法收益,或者是否可能成為非法行為人將黑錢"漂白"的途徑?理性和實踐告訴我們:征稅并不能使非法收益取得合法地位。

不同的部門法規制不同領域的內的社會關系,稅法是立法部門制定的授權政府部門征收稅款的法律,同時也明確了劃分公民財產權與國家征稅權的法律界限,進而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不受國家征稅權的非法侵犯。所以,稅法的規則設計在于授予政府征稅的權力,以及相應的納稅體權益。稅務機關對某種收益征稅只是表明稅法確立了對某項收入的征稅權,并不直接等同于對其合法性的法律確認。因此,征稅行為只是國家對公民某項財產權的剝奪,并不包含對其性質合法與否的認定。

(三)非法所得課稅的課稅性分析

可稅性是張守文教授提出的,他指出"征稅是否合理,不應僅看經濟上的承受力,還應看征稅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稅是否合法,不應僅看是否符合狹義上的制定法,而且更應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1]這種說法是從立法層面上講的,以確保政府征收稅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可稅性包括法律上的可稅性和經濟上的可稅性。后者是從經濟的角度談征稅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前者是從法律的角度談征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課稅有其合理之處。它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應有之義,對于促進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具有積極意義。在稅收法定角度來看,也不存在障礙。另一方面,從經濟上的可行性來看,"非法所得從形式上來看可以是收入也可以是財產或其他收益,但無論是哪種形式,均符合收益性標準"[2]存在收益即存在經濟上課稅的可能性。事實上,這一問題的討論只是在理論界比較多,在稅務實踐和稅收征管過程中,無法完全將非法收益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

三、我國對非法收益課稅之合法性分析

目前關于非法課稅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普通民眾不理解并反對這一觀點,認為這將會使非法收入合法化。而法學界的學者則有很多支持這一觀點。認為征稅行為并不能使非法收入合法化,滿足課稅要見的收益就該征稅,并不只對合法收益征稅。一項收入是否具有可稅性主要看其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至于其合法與否并不在稅務機關考慮的范圍內,對一項收入征稅也并不意味著認可了該筆收入的合法性。筆者支持后一種觀點。

目前從各國的稅務實踐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征稅機關在征稅之前并不知作為征稅對象的收益是合法與否,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 40 條明確規定, 滿足全部課稅要素的行為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的命令或禁止性規定, 或者違法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課稅。美國的相關判例確立了不管收益的形式和源泉如何以及合法還是不合法, 只要能夠增加負稅能力,該收益就應該繳納稅收。例如販賣在各國都被認為是非法行為,但是很多發達國家都對其進行征稅。

稅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稅法規范中的,對稅收關系具有普遍的調整作用,一切稅收活動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的根本標準或法則。[3]稅法基本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的集中體現,是確立稅收關系的根本出發點和基本準則。對非法收入課稅的合理性集中表現在它是稅法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

(一)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

"合理的稅收應當是公平的,這種公平標準就是課稅時對任何人都沒有偏袒",每個都應按照自己能力的比例繳納賦稅。[4]稅收公平原則即"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其包括稅收平等原則和稅收普遍原則。隨著世界稅收法治化的深入發展,稅收公平原則已為多數國家所接受,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稅收制度的首要準則。

稅收的本質是公共產品的對價。國民之所以應就其所得繳稅,原因在于其每一項活動都是在消費公共產品,享受公共服務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其有義務為其消費行為支付對價。非法所得的取得者的經營活動與合法所得者的經營活動一樣,都在消費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其理所當然地要為此支付對價,承擔納稅義務。如果國家僅對合法收入征稅,不僅降低非法收入者實施非法行為的代價,也會抑制合法經營者最近守法的積極性,造成新的不公平。"事實上,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本身之間的不公平與是否對兩者進行征稅的不公平問題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對非法所得征稅雖然不能改變前者的不公平,但至少會防止新的不公平的產生。"[5]

(二)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優先原則的必然要求

依據現代稅法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家為債權人,納稅人為債務人,當納稅人發生了包括稅收債務在內的各種債務的混合時,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有優先受償的權力。稅收優先原則主要包括國稅優先,稅收債權優先于一般債券以及稅收優先于經濟合法性審查原則。而經濟合法性審查優先原則,則可以很好的解釋對"征稅-合法"這一爭論,為課稅非法所得不等于承認其合法性提供理論支持。

稅收優先于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又稱實質征稅原則,是指,"當稅法確認構成課稅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出現法律關系和事實關系不一致的情形,不能僅依據外觀和形式,而必須根據事實和內容來判斷,除非稅法只規定僅就其外觀和形式進行課稅"。[6]德國《稅法通則》第 40 條規定:"滿足全部課稅要素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規定或違反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的課稅"。[7]換句話說,只要存在可征稅的客體和主體,滿足課稅要件,無論客體存在的形式是否合法,都應該依稅法進行征稅,稅務機關無需對客體的合法性做出事先的判斷。其主要價值在于對非法行為所引起的稅收規避行為的否認。我國相關法規也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一原則。如我國《稅收征管法》第 45條也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違法所得。

(三)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促使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即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對非法所得是否征稅直接影響著稅收行政效率的實現。"如果'納稅一合法'命題成立,意味稅務機關每征收一筆稅款,就必須對納稅人的所得來源性質進行調查和判斷,只有屬于合法所得才能對其征稅。"[8]此種征稅模式必然增加稅務機關工作量,加大征稅難度,導致征稅成本大幅度上升。此外,由于征稅之前需要對客體的經濟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暫時無法準確判定合法性的所得,還會推遲稅款人庫時間,有的甚至造成稅款流失。"而這些必然導致稅收征管效率的下降,與稅收的效率原則背道而馳,同時,也會影響我國稅收的穩定性,有礙經濟效率的實現。因此,非法收入免征稅賦與稅收效率原則相沖突。

四、結語

綜上分析,結合我國目前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筆者認為應當對非法收益進行課稅。首先,從稅收征管程序上將非法收入納入應稅收入之內。完善稅務登記程序,將合法性模糊的應稅行為等在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改變現在僅合法主體合法收益才能進行稅務登記的現狀。其次,我國稅法應當從立法上明確對非法收入課稅。明確應稅所得的范圍,消除"只對合法收入征稅"沒有法律依據,"對非法收入不征稅"也沒有法律依據的狀態。最后,在執法程序上,將沒收違法所得與征稅相結合。稅收征管機關與司法部門要相互協調、合理分工。稅務機關在征稅中發現有非法收入時,要及時把相關情況告知司法機關,其合法與否的問題交由司法機關判定。同樣,司法機關在發現非法收益時也要監督稅務機關對其征稅。稅收權力和司法權力的不錯位、不越位,客觀上會使經濟社會生活處于一種有序狀態,也增強了對非法收入的監控和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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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劍文.財政稅收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9.

[7]劉劍文.財稅法專題研究(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289.

稅收的征稅依據范文6

電子商務按照商務交易的形態分為兩種:(1)離線交易(offline)。交易雙方以電子方式締結合約、支付價款,貨物和勞務則以傳統方式提供。這種交易與郵購方式、電話定購并無實質差異,因其交易的實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現行稅制對其征稅并無多大障礙。(2)在線交易(online)。在網絡上直接完成認購、支付價款、數字化信息商品的支付等全部交易過程,如在網上直接進行電子書籍、電腦軟件的交易,完成金融服務和下載統計資料等。在線交易的特征是所有交易流程均由網絡完成,賴以課稅的基礎實物流程流失,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的稅收難題。

(一)征稅對象認定問題

1.交易行為難以認定

征稅對象是征稅的直接依據,是區分征稅與不征稅的唯一標準。在傳統貿易活動中,征稅對象的認定較為容易,因其所有的交易行為都會有相關的商業憑證,如進口報關手續、銷售憑證,即使沒有商業憑證,稅務機關也可通過銀行賬戶和信用證業務的變動檢查其收支狀況,以確定計稅依據。電子商務則不然。電子商務較之傳統貿易方式有兩個顯著特征:(1)流動性。網絡是極度開放的空間,交易者可以在任何一個網站從事商業活動,只要付出低廉的變更費用就可隨時更換網站、變更網址,在網絡空間實現虛擬的即時流動,這種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跡的即時流動增加了稅務機關對交易行為的認定難度。(2)隱蔽性。電子商務實現了數字和無紙操作,采用電子記賬,再加上電子貨幣、電子銀行的使用,計算機加密系統地開發和利用。極大方便了交易雙方有效地隱蔽交易內容,逃逸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兼于法律和技術原因,無法進入加密程序,獲得真實的納稅資料。

2.征稅對象難以劃分

凡征收流轉稅的國家,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應稅勞務的提供、特許權轉讓等都作了明確的劃分,并實施不同的稅收政策。但這一規定卻無法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網絡信息技術可將有形商品的銷售,如圖書、報紙、音像制品等直接轉化數字形式提供,購買者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購買、游覽或下載所需要的信息商品。例如,在傳統貿易形式下,《英漢辭典》的生產、銷售被看作是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現在消費者可在網上購買數據庫,就可直接得到它,那么政府對這種提供數字信息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還是應稅勞務呢?應征收哪種稅?如何確定其稅率和納稅地點?目前國內稅收理論界對此尚無定論,國際社會也是各有各的說法。美國財政部提議的課稅細則中,對電腦程序出售所得作了一些規范。認為電腦程序供應商在出售數字化產品時,若事先約定顧客只能自己使用或僅可復制供公司內部使用,則這種所得應歸類于銷售貨物所得;反之,若顧客有權大量復制甚至可以向他人銷售,則這種所得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從上述內容看,這一提案并不完善。同是網絡銷售,但卻因購買者的購買意圖不同,給予不同的定性,適用于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本身就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則。況且銷售方會因稅負問題與購買方協調,以選擇低稅負的方式,對這一點,稅務機關是無法控制的。

(二)居民稅收管轄權難以落實

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征稅的權力,其征稅的依據是以納稅人是否與自己的領土主權存在著所屬關系。依據屬人原則確定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連接因素是對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認定。各國現行稅法對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體的建筑實體為判定標準,如美國、日本、法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即凡在本國登記注冊的公司為本國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國等實行“總機構標準”,規定公司的總機構若設在本國境內為本國居民;英國和加拿大則適用“管理中心標準”,只要公司的實際管理與控制中心在本國即確定為本國居民,由于這一標準的實際操作有一定的難度,英國于1986年又增加了注冊地標準。但上述理論和規則無法適用于電子商務:(1)從事電子商務的交易都是以各自的網址為標志,但網址不是具體的建筑實體,只是虛擬空間中的一個設定、一個符號,與通常的地理標志沒有必然的聯系,無法體現其與某一管轄區的所屬關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作為居民稅收管轄權所依據的連接因素。這也正是國際社會未將網址、服務器作為居民(公民)納入征管細則的主要原因。(2)即使有具體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的納稅主體,在利用電子商務交易時,因可以采用匿名的電子貨幣進行結算,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同樣使居民稅收管轄權針對電子商務的行使軟弱無力??傊?,電子商務出現后,動搖了居民的定義及其判定標準,從而導致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有了一定難度。

(三)國際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但因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各國的側重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經濟層次較高,是典型的資本輸出國和技術輸出國,擁有巨大的境外收益,較為強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因經濟發展有限,屬典型的資本和技術輸入國,來自本土的收益較多,所以多強調地域稅收管轄權。因各國采用稅收管轄權重疊所導致的重復征稅,可通過簽定稅收協定方式予以免除。然而,在涉及到跨國電子商務時,重復征稅問題卻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和虛擬性。地域稅收管轄權是以各國的地理界線為基準,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經濟活動與特定地點間的聯系弱化,尤其是在線交易。在離線交易中,由于涉及實體商品的出售,須有倉儲、營運等具體場所,還能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而在線交易中,商業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的地理界線,如:醫生通過網絡系統向另一稅收管轄區的患者提供診療服務,在網上只能看到這一活動的內容,至于登陸者所在地點根本無法確定。這無疑導致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爭議。那么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是否可行呢?有的學者認為,即然地域稅收管轄權已失去其合理性,那么在未來的電子商務環境下,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應有較重大的存在意義①。本文認為,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只能是在一定范圍有效,不論是電子商務的主要提供者發達國家,還是接受者發展中國家皆是如此。所謂范圍是指有“住所”并兼具良好公德的國際電子服務供應商,但對于沒有具體“住所”或公德較差的納稅主體,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則無效。因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除非納稅主體標識出自己的國籍,否則,單純的網址、服務器根本無法體現其所在國。這一觀點在(二)中已有陳述。顯而易見,在所有因素都未確定、世界各國未達到統一共識的條件下,跨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必然會引起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或是因多重稅收管轄權重疊導致多重征稅,或是游離于任何稅收管轄權之外不承擔任何稅負。

(四)電子商務引發的其他稅收問題

1.進口征稅存在技術問題

通常,國際貿易中各國對商品的出口基本上實行免稅政策,而由進口國征收進口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有形商品的進口征稅并無多大障礙,但在線交易問題較多。如軟件、音樂、書籍、電影、新聞等信息類商品因不經海關可直接下載到消費者的電腦中,交易款項再由電子貨幣結算,海關無從把握稅基的認定,征稅成為空談。為解決這一問題,有觀點認為國際互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在網上發揮著貿易公司或“虛擬商品”的作用,從理論上講可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征收進口稅。本文認為國際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只是提供了進出口貿易的平臺,并不是真正進口商,對其征收進口稅缺乏充足的理由。美國于1998年促成世貿組織通過“經由電子網絡傳送的數字化商品停止課征關稅”的決議,一方面出于電子商務輸出國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說明進口征稅的技術難度較大。

2.電子商務成為逃避稅的新途徑

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和各國稅收制度的不盡完善,給逃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各國財政也因此蒙受損失。目前,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意見并不統一,美國出于本國利益98年通過了“因特網免稅案”,日本緊隨其后;中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基本上處于研究、探討階段。只有經合發組織(OECD)和以歐盟為代表的歐洲各國堅持將電子商務視作提供勞務征收增值稅。各國稅收政策的不盡一致正契合了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簡易性和極大流動性的特征,納稅主體只要花費較低的費用就可在低稅區或無稅區登記網址,從事商務活動,稅源自然會從高稅區流向低稅區或免稅區。如歐盟稅收規定,通過電子商務提供勞務,應在提供地征稅,即歐盟企業在歐盟區內提供電子商務須繳納增值稅,如在歐盟之外向歐盟區內提供服務則無需納稅。這樣,歐盟企業就可利用設于歐盟之外的低稅或免稅區的服務器向歐盟成員國提供服務,以逃避納稅義務。電子商務隱蔽性的特征是造成逃避稅的另一主要原因。電子商務實現了數字化和無紙操作,電子數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而加密技術的運用,使本已無形的商品和賬目又多了一道保護屏障。稅務機關無從知曉其交易內容和交易性質。不僅如此,電子貨幣的不可追蹤稽查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對納稅主體的銀行賬戶及其財務活動的審查權形同虛設。

二、解決問題的思路

伴隨著電子商務所占市場份額的迅速擴展,電子商務稅制框架建設倍受國際社會的關注。較典型的觀點有:(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2)由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提出的“比特稅”(Bit)免稅只代表美國的自身利益,并不是解決問題的長遠辦法。事實證明,長期的免稅極易導致商業競爭的扭曲,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則。“比特稅”(Bit)是以信息流為征稅對象的新稅種,其雖然吻合信息經濟的特點,但沒有解決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難題。況且,以信息單位“Bit”作為征稅對象會產生信息流量與稅負成正比變化的矛盾,價值高而信息流量小的稅負輕,價值低而信息流量大的稅負重,稅收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本文認為稅收理論的創新和稅務機關內部網絡信息技術的提高是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關鍵所在。

(一)稅收理論創新

稅收理論創新是在尊重傳統稅收理論的基礎上,結合電子商務交易的特征,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的課征制度。

1.確立征稅的連結因素

電子商務與傳統稅收理論沖突的焦點之一是電子商務虛擬性和無國界性,在其整個交易流程中找不到可以和其所在地理上的連結因素,各國政府也因此無法行確定稅收管轄權。所以,選擇既符合電子商務交易又能客觀確定的連結因素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確定連結因素可比照傳統貿易,注冊地、經營所在地、總機構所在地等是傳統貿易征稅的連結點。電子商務交易雖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但通過恰當的管理是可以將其與具體的地理位置連結起來。可以采用稅務機關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協作,在用戶向服務商申請登記域名時,出示相關合法證件:工商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并將注冊地、營業所在地、居住地在網址上明確標識,同時網絡服務提供商留有備份。稅務機關對所管轄區電子商務交易進行時時監控,并保存相關資料,以備征稅所需。

2.課征制度

電子商務是否開征新稅,理論界早有爭論。本文認為,從稅收發展史上看,經濟發展是稅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經濟基礎變化,即可使稅基發生變化,繼而使稅種發生變化。在古代,受社會生產力發展限制,農業成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這種客觀經濟基礎決定了農業生產者的收獲物為征稅對象的農業稅成為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最主要的稅種。而伴隨著生產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成為整個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商品流轉額和私有財實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商品經濟的主要稅種。

經濟基礎

稅基

稅種

農業經濟

農作物

農業稅

商品經濟

商品流轉額、所得額 流轉稅、所得稅

因此,開征新稅的前提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電子商務也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其交易內容與傳統貿易并無實質性差別,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創新。如傳統貿易銷售《英漢辭典》是以實物形式,電子商務只是將《英漢辭典》的內容轉為數字化形式,利用網絡銷售;再如傳統方式下,醫生是面對面向病人提供醫療咨詢服務,電子方式下,醫生是通過網絡傳遞咨詢內容。從交易內容上并無差異,甚至可以說電子商務分割了商業企業和服務業的某些業務,因此可以認定電子商務的經濟基礎仍然是商品經濟。對其開征新稅從理論上看似乎缺乏說明力。穩妥而有效的辦法是在原有稅收制度基礎上進行修改以適用于電子商務征稅。征稅對象是征稅的直接依據。離線交易可以劃為銷售,征收增值稅,而在線交易比較復雜。網絡信息技術為電子商務搭建了一個交易平臺,它包含了各行各業的商務活動;圖書、軟件、音像制品的銷售;診療、咨詢、會計、金融(保險、證券交易)及娛樂服務。對上述在線交易應分別確定為銷售和提供服務;還是統一確定為銷售和提供勞務,關鍵是它與傳統貿易的稅收負擔是否平衡。稅收中性原則是制定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它強調稅收課征方式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市場規則進行。那么對于同一類經濟所得不論其交易的方式是電子商務還是傳統貿易,應享受平等的稅收政策,以避免同類經濟行為因稅負輕重不一而造成商業競爭的扭曲和稅收的流失。因此,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對在線交易的征稅對象應分別歸類:在線銷售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經濟所得歸類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服務(金融、咨詢、會計)應認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

(二)加強稅務機關網絡信息技術的開發和利用

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及極大的流動性,使稅務機關無從有效的掌握納稅人的真實資料。追蹤、監查納稅資料成為電子商務征稅的重中之重,這應有賴于稅務機關內部網絡信息技術的開發能力和實際運用能力的提高。(1)組成電子商務專家組,研發追蹤、監察技術難題,設計軟件程序。(2)在網上設立電子銀行、電子稅務局,確立納稅環節和應納稅額并即時征稅。(3)各所屬分局設電子商務科,對所屬管轄區企業電子商務業務實行時時監控并確定征稅對象的具體金額,尤其是對有偷逃稅款前科的納稅人重點監查。當然,稅務機關追蹤、監查的工作應得到相關的法律支持,應授予稅務機關進入加密系統的權力??傊?,電子商務征稅方案的制定和順利實施需要網絡信息技術的配合,在技術難題解決之后將新技術運用到征稅方案才能解決網絡新技術給傳統稅收政策帶來的新問題。

(三)國際社會達成統一共識

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和極大的流動性更需要國際社會的相互合作以協調國際稅收關系和制止國際性的逃避稅行為。(1)世界應建立一個全球的網域名稱注冊、分配與管理系統,該系統必須能充分反映網際網絡的地域與功能多重的特性。(2)安全易用的電子交易支付系統是各國都愿意接受的,各國可先通過本國的中央銀行制定管理規定,而后進行國際協商。在制定電子現金標準時應保證貨幣流量在稅收上有跡可查,同時增加對電子現金追蹤、監查的規定。(3)在尊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各國政府應加強合作,對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問題,跨國公司內部電子商務轉讓定價問題以及逃避稅問題進行協商,制定相關準則,以確保各國的稅收利益。(4)在國際稅收關系中,應特別強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分配問題,發達國家是電子商務的主要輸出國,由于進口征稅存在技術困難,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輸入時失去了關稅保護屏障,不公正的貿易會加劇世界的兩極分化,這必然會使國際稅收沖突愈加嚴重。因此,國際稅收協定在保證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方面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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