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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1
趙先生說:
1999年,他的朋友田某向他借款5萬元,約定1個月后償還,并立有借據。1個月后,田某并未如期償還,但田某主動提出賠付他的經濟損失4000元,并立下了一張新的字據,明確了在2000年3月27日以前若不能如數償還欠他的54000元存款,愿意以自家所住房產抵押。此后,田某便消失至今。需要說明的是,田某是生意人,經商多年,頗有積蓄。當時向趙先生借錢時,說是因為三角債的緣故,使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在一個月內,田某的一筆大買賣做成,一定能全額加息還清,決不讓趙先生吃虧。因為田某過去一直信譽不錯,再加上已經認識多年,且借款的利息也很誘人,趙先生便答應借出了。而在田某允諾以房產抵押時,他更放心了。田某的積蓄有多少,趙先生自然不知道,可是,田某的住宅大院趙先生是清楚的。這處房產至少值數十萬元。事已至此,趙先生問,作為債權人,他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的說明第五條之規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如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公告送達,按缺席判決處理。原告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自然人作為被告下落不明,并不能成為趙先生主張權利的法律障礙。但趙先生目前遇到的問題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保護的權利。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痹V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中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薄霸V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趙先生反映的情況來看,其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從2000年3月27日起算,至2002年3月27日為止,目前其對債務人權利的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且無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發生,則該權利已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 李勤古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2
案例一: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梢?,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二)貨物是否已經交付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貨人的簡稱,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實施了無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并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里的“交付”實際上是指貨物脫離承運人或承運人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現為承運人或其人將貨物交給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貨物雖然已經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則不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承運人網站上公布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涉案集裝箱已經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為承運人交付貨物的證據。在承運人沒有舉出反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提單持有人的證據,進而認定無單放貨行為成立。如果承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雖然已被拆箱,但貨物仍然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中,該批貨物是無人提貨而不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無單放貨事實不成立,進而駁回原告提單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1中,一審期間,KS公司向法院提供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法院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二審期間,洋捷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貨物已經交付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法院結合依據KS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以及KS公司提供的運費支付記錄,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
上述案例2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凱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認定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已經發生。天津華豐提供的經過俄羅斯相關機構公證的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查封貨物的證明,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經過公證程序,但是公證書對翻譯人員資格作公證,未對該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性作出陳述,因此不予以認定。
(三)提單持有人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因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沒有對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持有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無單放貨遭受到經濟損失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結匯方式或者報關單上顯示的金額與結算方式證明其受到實際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實踐中經常存在合同金額與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貨款進行外匯核銷的情形,此時提單持有人證明有實際經濟損失時承運人時常會提出各種抗辯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貨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單為前提條件,KS公司無實際損失,即使KS公司有實際損失,也是由于買方原因導致,與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洋捷公司的該項主張與交易規范不符,也沒有證據加以證實,不予認定。對于KS公司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而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均按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計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認為,凱越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以外貿合同價格計算,但該金額與報關單顯示金額不符,應以報關單價格38500美元為準,而折合后的人民幣金額高于凱越公司金額,故天津華豐的賠償數額應以凱越公司金額245000元人民幣為準。
(四)提單持有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提單持有人主張無單放貨權利需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即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關于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貨主承運人不得超過一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因此,提單持有人通過了解到的貨物運輸信息,應該在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單自2008年8月13日簽發,合理航期1個月,貨物應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據規定,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應當在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天津華豐提出賠償請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凱越公司的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然而被告天津華豐及華豐上海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未有就凱越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沒有支持天津華豐有關訴訟時效已過的上訴請求。事實上,如果天津華豐在一審中提出凱越公司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法院就可能做出駁回凱越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結論
伴隨著貨物運輸速度加快、世界范圍航海距離的相對縮短,國際貿易中的無單放貨糾紛頻繁發生。無單放貨對于提單持有人來說,嚴重損害其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可能會導致錢貨兩空;對于承運人來說,貨物早于提單到達目的港,產生的壓船、壓港和倉儲費用不堪重負,無單放貨可能是其無奈之舉??傊?,頻繁發生的無單放貨糾紛,讓國際貿易中的賣方與承運人卷入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中,增加了國際貿易與國際運輸的風險。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3
案例一:2009 年4 至9 月,KS 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 公司)與案外人ORTECK 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 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 票出運貨物。2009 年6 月13 日至11 月22 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 份正本已裝船提單。洋捷公司簽發的74 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 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 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 美元。
KS 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 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 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 元及其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 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 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 元及利息損失。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案例二:2008 年8 月7 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 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 年8 月13 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 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 年11 月27 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 年12 月3 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 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 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梢?,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 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三、結論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4
一、法律風險概述
企業法律風險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至今尚無一個為各界所公認的權威定義。一般定義為:由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在內的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不是一種孤立的企業風險,它融通于企業的各種風險中,組成很復雜,根據法律風險的成因,通??梢詫⒎娠L險分為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環境法律風險。
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環境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法律風險引發因素不是企業自身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引發因素主要來自企業內部,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筆者重點就企業內部法律風險進行陳述。
二、內部法律風險主要存在的方面
(一)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爭議事實以外的因素,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主要風險是:
1、訴訟時效風險。這類案件形成的時間久遠,往往當我們想到用法律途徑解決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經辦案件時,主要考慮如何接接續訴訟時效,擇機的防范措施,充分發揮法律事務部門的積極作用,規避訴訟時效帶來的法律風險。否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
2、舉證責任風險。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勞動爭議案件和環境污染案件不斷上升。特別是涉及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這類案件最大的風險所在是舉證責任倒置。對于此類案件,應分門別類,采取不同措施:在遭到有可能承擔責任時,與對方達成訴訟外調解,或勸其撤訴,以節省訴訟費用;在對方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時,挖掘抗辯理由,積極應訴,力爭讓法官接受我方的理由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3、行業風險。如塌陷地賠償案件,這類案件是困擾煤炭行業的一大難題,這種行業風險引發的訴訟歷年不斷,而且標的額很高。對于這類法律風險應審時度勢,盡可能采取積極措施防范和風險,在發生糾紛訴諸司法救濟時,積極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訴訟的利弊得失,制定確實可行的訴訟方案,或者通過協調解決,盡可能把訴訟風險降到最小。
(二)投資、合作風險
1、投資項目缺乏足夠的事前法律論證是造成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投資過程中的很多問題不是靠日后修修補補能夠解決的。如果在初期就能走上正軌,比日后碰到法律問題再來考慮如何解決和糾正所付出的代價要小很多。投資項目缺乏足夠的事前法律論證,對嚴重的法律問題就不會有清醒的認識,所選擇的商業模式有可能違反了國家法律。這種違法行為無論后期的運作如何規范,如何細致都不可能降低法律風險。一旦法律風險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法律障礙,企業將為此付出很大的代價。
2、項目合作中信息不對稱是造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由于合作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所持的心理不一樣,造成一方掌握信息,不愿意讓對方了解,特別是可能影響價格的信息。信息上的不對稱,導致無法弄清真實債務和財產狀況,合作后可能會出現大量債務,收購方剛一進入就要替被收購方還債。在投資、合作中,要防范法律風險,就需要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審慎調查,進行事前法律論證。盡可能多地掌握真實信息,謹慎操作,不要盲目相信對方,對合作的全盤情況了然于胸。
(三)公司方面風險
1、設立不規范的法律風險。企業在設立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往往會為企業健康運行埋下隱患,并導致公司成立后內部糾紛頻頻,甚至有的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產生了糾紛乃至公司無法成立。如發起人出資不足、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出資權利瑕疵等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債務承擔等也會引發大量糾紛。
2、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的風險。公司決策必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有些公司負責人對自己公司的章程根本沒有詳細看過,譬如有些合同或者決策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否則就是無效合同或者是無效的決議。
(四)日常經營管理方面風險
1、合同法律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依法行使《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和合同的解除權,致使從主動方成為被動方。
2、工商管理缺失的法律風險。煤炭行業近幾年重組改制、破產改制、收購重組等日益增多,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年檢等工商管理事務也隨之增多。對有些分支機構缺乏監管,由此形成債務而連帶集團公司。
三、筆者認為雖然上述法律風險成因各異,表現形式不一,但其深層次的成因在于
(一)法律風險意識不強
一是對投資中的法律風險防范認識不足,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對改革改制中面臨的新模式、新風險,還是停留在原來的思維模式中,思想上準備不足。三是不善于總結經驗教訓,導致決策的法律風險不斷。四是缺乏完善的工作體系。
(二)法律機構不健全
隨著法律風險控制難度進一步增大。如不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或配備專業化的法律人員,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
(三)法律人員素質不高
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
(四)對法律事務工作還不夠重視
法律事務工作在各個單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比如,有的單位在對外投資中,沒有讓法律事務部門全過程參與,不進行法律論證。當省國資委要求提供該項目的法律意見書時,又要讓法律事務部門在沒有參與項目調查論證的情況下馬上出具法律意見書,造成工作很被動。
(五)依法維權力度不大
有的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
四、構建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如上所述,法律風險存在于公司經營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有風險即有規避、控制風險的辦法,這個辦法就是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及方面著手進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樹立二個理念,完善三項制度,優化兩個體系。
(一)樹立二個理念
1、樹立事前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因此要樹立事前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把法律咨詢論證、審核把關滲透到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使法務工作由救濟型向預防型轉變,由參與型向管理型轉變,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增強企業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
2、樹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融入理念。法律風險防范并沒有一個一勞永逸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和其他大多數的管理一樣,是在以往的經驗教訓中不斷地總結并加以改進。法律風險防范功能必須有機地融入企業原有的經營管理體系內,才能發揮其預防、控制的功效。這也是將法律事務工作重心前移,變事后處理,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的保證。把法律風險防范成為一種常規性的管理工作,形成法律風險防范的新思維,并貫穿在企業的各個業務流程中,嵌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工作中。
(二)完善三項制度
1、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一是堅持把總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企業法制建設的中心環節,全面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質法律顧問隊伍。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隊伍是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法律事務人員的素質關系到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最終成效。三是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構建法務工作保障機制。四是加強機構建設,構筑法務工作體系。
2、完善法人治理制度。首先,嚴格依據章程辦事,以公司章程為行為準則。其次,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重大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強對企業的戰略控制。再次,所有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決議等法律文件,在提交前,都要經過法律部門審查把關。
3、完善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保證法律事務部門全過程參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和經營決策。充分論證各項決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能夠經常處于有利的法律地位,實現法律事務工作由傳統的事務向管理型與參謀型并重的轉變,真正成為各級領導決策和管理的參謀助手。
(三)優化兩個體系
1.優化合同管理體系。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選商、談判、審查、訂立、履行等交易環節的制度建設,從制度層面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權限、流程等內容,實現合同管理全過程的制度覆蓋,加強對合同管理薄弱環節的控制。二是加強合同法律審查制度。嚴格對合同的審查、把關,使合同條款更加嚴密、規范、完備、合法、有效。執行合同會審會簽制度,對不經會審會簽的合同或協議,不得報送領導簽字和加蓋印章。三是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職能部門在合同談判、審查、簽訂、履行等環節中的職責分工。特別是要加強對重大合同的管理,重點管好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蓋章、執行、結算、反饋八個環節。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5
1、法具有預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使自己參與的民事活動合法,起到預防糾紛、降低風險的作用。
2、具有保護功能,當農發行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法律訴訟是最后的救濟途徑,如果訴訟時機把握得好,操作得當,一般是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3、還具有警示功能,現階段,市場經濟還不成熟,市場信用缺失,債務人千方百計逃廢銀行債權,討債手法花樣翻新,有的甚至進行了環環相扣的策略設置,在依法清收銀行債權法律是強有力的手段,給債務人強有力的震懾,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經依法遭受嚴懲。
具體到農發行文秘站網開展的信貸業務,所涉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最高法院的眾多司法解釋和人總行和總行的一些規章和規定,學好這些法律法規對開展農發行的信貸業務,預防糾紛,清收債權,保障效益,維護農發行權益并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貸款辦理、貸款管理、貸款收回全過程應注意的法律事項及法律要求
對此,我我想《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擔保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幾個問題來講:
1、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權利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向法院,否則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提醒人們你享有權利應及時行使,不能“躺在權力上睡大覺”,這一覺睡過了,可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催款通知書經債務人簽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兩年。
下面談談催款通知書的送達問題:如果債務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簽字怎么辦?有人說法掛號信或者發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確實是個好辦法,但是實踐中產生過一些這方面的糾紛積累了一些經驗,將來打官司企業說貸款過了兩年訴訟時效了,法律不保護,銀行拿出郵寄回執說我們送達了,上面還有你們的簽字呢,企業說我們壓根就沒見到催款通知書,里面是兩張白紙,銀行一時又證明不了企業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書,結果敗訴了。所以和企業打交道要留一手:一、當面送達帶上第三人,以便有證人;二、給不簽字錄音,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可以在委托公證員現場公證的情況下留置送達;四、可以公證郵寄送達。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比較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認定。
2、期間表述要規范。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我們會經常看到類似這樣的述:“期限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償之日止”。事實上法律規定民法所指的期限應當以時、日、月、年計算。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沒有約定具體年月日時的期間等于沒有約定,而不約定期間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規范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此規定要注意,過了保證期間,再追究保證人保證責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訂立:
①、資信審查和調查很關鍵資信審查和調查其實就是判斷企業有沒有錢,有將來有沒有還款能力,信譽怎樣?這個工作不能小視,直接關系到貸款的回收。具體來講信貸員應深入實地,查閱原始資料,認真、全面調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有無不守信擠挪收購資金、違規經營的不良記錄等等,總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貸款發放?!币簿褪沁@個意思。
②、給企業貫徹守信意識,也就是給企業下點毛毛雨,給企業講明違約將要付出很慘重的代價,違約是要追究責任,退出市場,一輩子負債別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處是方便重復使用,小額大面積放貸時可以使用,但一般貸款最好不要使用,因為法律對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對銀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二種以上不同解釋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為解釋。
④、增加保護性條款。首先是對故意隱瞞關聯擔保企業信息的,一經
發現,商業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其次是借款人、擔保人要定期向商業銀行報送對外擔保情況,并承諾提供的信息和對外擔保金額完整、真實、準確;再次是擔保人農發行書面同意,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貸款風險增加時,商業銀行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最后是在保證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如合并、聯營、破產、解散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等情況危及擔保代償能力時,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采取讓企業籌集風險準備金(簡稱風險金)存入農發行的手段來預防風險。糧食企業因自身幾乎沒有盈余積累,大部分要靠職工集資籌集風險金。新收的糧食未銷售前,企業的風險金不能提取。
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合同內容產生糾紛了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內容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是有效的,風險金其實就是合同履約保證金,企業違約了,我就有權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要學會用合同保護自己?,F在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合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了,出了糾紛要靠合同保護。
4、合同的履行與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要機械執行合同,對貸款的安全狀況要實行全程監督,一旦發現貸款不安全因素形成,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不安抗辯權,避免風險的發生。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在自己履行義務后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應義務,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權終止履行義務。舉例說明:有一筆為期2年的貸款,現在只過了1年,銀行有充分證據表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完全背離了貸款合同訂立時的資信狀態,且無蘇復可能,則銀行有權終止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提前收回貸款。如果還機械地等到2年期滿,那就會真的“人死債亡”了。
案例:如何運用撤銷權保護農發行的合法權益?
甲公司欠某農發行貸款30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現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貨款100萬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丙的100萬元債權。對甲公司這一行為,農發行該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分析: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其對丙到期債權的行為,同時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其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奔坠厩忿r發行300萬元貸款早已到期,一直無力償還,卻明確表示放棄其對丙10萬元到期債權,其行為已經損害了農發行合法債權的實現,所以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
但是,農發行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農發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該撤銷權?!逗贤ā返谄呤鍡l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農發行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貨款時起一年內,應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即使農發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債權的行為,自甲公司放棄其對丙的到期債權之日起,滿五年之后,農發行也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
農發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哪部分費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呢?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彼赞r發行可以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行為的同時,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
5、律禁止的擔保人:根據《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禁止董事、經理以公司資本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薄V袊C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另外,關聯企業擔保也要嚴格審查,關聯企業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企業屬于上下級關系或同屬于一家企業的兄弟公司等關系的企業。關聯企業擔保的表現形式一是有些企業利用工商登記,一套領導班子卻使用幾塊牌子,多頭套取銀行貸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統內企業互相擔保,下級或子公司出面貸款,而實際為其上級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財產及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 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羅某為了經營糧油加工廠,與中國銀行某支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2萬元。同日,謝某與該支行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約定以謝某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該12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同時謝某向該支行提供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另查明,謝某簽訂合同時已在該集體土地上建有一層民房,該房價值4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經評估為1萬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羅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借款及其利息,為此,該行到法院,要求判令羅某償還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謝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但對謝某的賠償責任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貸款提供擔保,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擔保無效;但謝某的無效擔保行為促使銀行向羅某提供貸款,謝某應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對擔保無效與銀行存在混合過錯,按照過錯責任相抵原則,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應判決謝某承擔6萬元及其利息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但謝某在合同中僅承擔提供擔保的義務,屬單務無償的行為,法律對其注意義務應有所減輕,并應給予特殊的保護;相反,銀行在擔保合同中將僅享有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債權,本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為此,銀行作為金融部門,相對于作為農民的謝某,其應有充分注意法律規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銀行連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審查義務都未盡到,應視為其明知或應知合同無效,對此造成的損失銀行將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應判決駁回銀行要求謝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必須先辦理國家征用手續然后作為出讓土地才能進入市場流通,因此這些企業的集體土地可能因無法辦理征用手續而無法變現,或者即使可以變現,但在按規定繳付有關的土地出讓金后,銀行所得無幾。而附屬在土地上的廠房的變現能力也因集體土地原因受到限制,無法滿足抵押物最關鍵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業經營發生問題后,這類抵押物根本無法處置或者處置價值極低,因而極易形成貸款風險。所以辦理此類抵押應該慎重。
7、抵押的審查和登記。對抵押物進行詳細的審查。抵押物作為貸款清收的第二還款來源,在擔保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應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審查。內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保管權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生效,可以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企業就同一項財產在兩個銀行重復辦理抵押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的才依法享有優先權,沒有登記的不享有優先權。
8、建工程抵押情況下優先權不對造成的風險。抵押貸款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無力償還,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它在行使順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后。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件訴訟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比如建設工程: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條法律出臺也是考慮到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法律直接規定了,比如銀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必然加大銀行的風險。
9、貸款因抵押物價值嚴重不足形成損失。
案例:某銀行向某建筑集團公司發放的1筆150萬元抵押貸款以該公司在運行中的18輛汽車作為抵押物,抵押價值450萬元,表面上看抵押物價值3倍于貸款金額,好象貸款沒有風險。但在處置時發現5輛車已報廢,沒有任何價值,經法院認定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輛大通橋梁車專用性強難以變賣,其余9輛車因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經破舊不堪,并臨近報廢時限,且存在拖欠高額養路費(必須優先償付)的情況,結果該行幾經努力,處置抵押汽車僅收回40萬元,形成110萬元的損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無法單獨處理的房產附屬設備建筑物等作為抵押物,造成處置抵押物遇到障礙,抵押最終落空。
如某銀行發放給某咨詢有限公司的1筆1500萬元貸款以企業所有的安裝在其他獨立法人單位建筑物上的設備(消防、電梯、空調設備等)做了抵押,結果在貸款逾期經過訴訟后,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因為對電梯、空調設備、裝潢等進行拆卸執行將會損壞所附房產的建筑物結構,而房產所屬單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押物的前提下給予補償,因此法院認為債務人的抵押物無法處置又無其他資產而下達了中止執行裁定書。該筆貸款的抵押物因不完整的原因無法單獨處置而變得完全沒有價值。
11、及時行使別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企業、擔保企業破產應及時行使別除權。抵押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此時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即債權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權利不依據破產程序就能實現其債權。
12、小額信貸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擔保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居住房屋抵押現在還不能執行,法院一般都很謹慎,所以要慎重,這是新規定,以前你不還錢,法院就先貼公告限期搬出,強制拍賣了,現在執法人性化了,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如果不注意受傷害的還是銀行債權人,據深圳那邊的情況,各大銀行聯合起來呼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沒法開展,原因就是這條規定,貸款買的房,不還貸款銀行還不能趕他走?
13、質押時質物需 移交、權利憑證需交付并應及時辦理出質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4、訴訟審理和法院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和技巧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就實現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保證將來能夠執行會錢來,財產保全號稱是“小執行”,實踐中如果保全住了對方財產,對方一般會積極主動地找銀行尋求和解,因為不和解他的損失會更大。保全的案件執行率是比較高的,執行難號稱是“天下第一難”,所以為了防止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出現,一定要采取財產保全。
訴訟擔保和執行擔保:訴訟過程中包括審理和執行中的擔保是與我們簽合同中的擔保不一樣,它是向法院擔保,如果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直接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就不經過審理了。
執行方法:除了常規的執行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等,現在法院系統正在探索和實踐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不允許坐轎車、用手機、出入歌舞廳等高檔娛樂場所等)、通知公安邊防機關,限制出入境;懸賞舉報,有償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實行債權憑證,給被執行人造成一輩子負債的震懾;由執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惡意轉移財產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三、經濟糾紛案件的管理
人們說,好的律師不是幫你打贏官司,而是幫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糾紛和隱
患預防住,我想訴訟是很專業的法律活動,聘請專業律師很有必要,可以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素質。最重要的還是加強自身學習,練內功。
我想經濟糾紛的管理,主要應注意幾點,供領導參考:
1、時機,訴訟成本,訴訟結果應參考專業人員的意見;
2、注意和法院審理庭和執行庭良好關系的建立這一點也很重要,審理是要
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執行又是良心活,執行員去查了,回來說沒有發現財產,或者根本就沒去查,估計銀行也不知道。
四、聘律師的管理外聘律師的管理,我個人認為要選出能力強,時間有保障、和法院建立良好關系的律師。管理上,加強溝通,一般事務派專人和律師聯系,重大案件開會律師應該參加。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6
【關鍵詞】民間借貸 規范運行 合法性 借貸風險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民間借貸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二)業務流程展示
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一種比較普遍的業務流程,為了形象的了解,筆者進行了總結,目前民間借貸的流程大體如下:
(三)研究意義
選取民間借貸的風險這一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然,筆者主要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現實影響。就其理論意義而言,民間借貸雖然說已經影響了不少國民,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人,但是其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還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很匱乏,沒有足夠的理論知識,那么對于這種融資方式的發展也就存在弊端。通過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彌補民間借貸方面的理論缺憾,同時能夠給以后學者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參考。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國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風險,為了避免財產損失,我們就有必要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能夠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為借鑒,進而指導現實,讓人們能夠更好的使用這種融資模式。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融資有風險,當然民間借貸活動也不例外。根據一些現實的案例和數據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首先當然是看價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產,那么其償還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備;及時價款人有足夠的資產,還要考慮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如何,如果經常拖欠欠款的話,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錢給他,就很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因此,一定要對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在時間約定的期限內能夠按照約定取回并獲得相應的利息。最好是能夠訂立書面收據之類的文字材料,這樣日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有一定的佐證,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雖然我們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本金還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集資,那么這種借貸行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風險性很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而且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溜之大吉,最后損失最大的還是自己。因此,我們一定要謹防非法集資這種行為,事先約定資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同時,我們還要找人擔保,用以見證借款活動的履行。在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擔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如果選定擔保人時不注意,擔保人不具有相應的資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一旦日后出現民事糾紛,就不足以作為擔保憑證,也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案例,當約定的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把款項還給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并不具備擔保資格,而且當時由于關系好只是口頭約定,像這種案例該如何處理呢?所以說,擔保人一定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隨便找人充數。
(四)高利貸風險
考慮到借款人急需用錢,那么作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慮,以謀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過高,就屬于高利貸行為,那么這種借貸活動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高利貸對于借款人的負擔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導致借款人因無法償還而家破人亡,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對于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五)追討欠款的合法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們進行民間借貸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即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之后就要借款方償還欠款和利息。倘若價款人此時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追討欠款的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會上的不法人員,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強行催債,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觸犯法律。
(六)追討欠款的時效性風險
對于這種民間借貸,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訴訟時效問題。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忽視,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行為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么如何盡量降低這種風險就顯得更加重要。我們可以進行針對性的防范風險,從而能夠更好地使用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保證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此,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查閱資料,總結出以下幾點,僅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一)借款之前對于借款人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
因為民間借貸在履行手續上并沒有銀行借貸手續上那么正規和繁瑣,那么相應的對于借款人的審查也就不是那么嚴格。但是這并不代表不重要,對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夠保證如期還款。正如上面所說的,不僅要對其資產情況審查,其信用情況同時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情況充足的借款者我們才能夠放心的進行借款,也才能夠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事先約定借款用途
雖然民事借貸自己的財產使用權轉移給借款人,但是債權人仍可對于借款用途與借款人進行商榷。最好能夠在借據或者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用途的合法性。一旦發現所借款項并非用于事先約定用途,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約定借款用途,用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機會,使得非法集資活動更加猖獗。
(三)擔保人的選定要謹慎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擔保人的選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擔保人信譽狀況良好,最好是借貸雙方都認識的,大家都信賴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為擔保人選定時不仔細造成的糾紛,甚至有些擔保人并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擔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那么很有可能會導致無效。在擔保人的選定上最好是一些資產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借貸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利息約定要合法
雖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提供了一個上限。這也給了債權人一個可以活動的標桿,可以在允許范圍內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獲得滿意的融資成果。切忌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一種非法的融資活動,不僅在法律上不被允許,高利貸行為導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這也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要堅決抵制高利貸行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追討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間借貸,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問題,就是民間追債問題。甚至有些人居然請打手到家里強行要債,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按照約定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什么不對,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走,沒有必要采取一些極端手段,結果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債的時效性
所謂時效性,指在一定時間內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是說一旦超出時間,效用就會較少甚至失去。作為債務人,要及時的跟進自己的財產流動,債務到期之后及時跟借款人取得聯系,表明其應該及時付給所借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適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內追回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做一些口頭上的臨時協議,一旦債務人矢口否認,那么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最好能夠找一些比較正規的貸款機構需求幫助,這樣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夠在有關協議臨時口頭變更時同時出具書面憑證,先小人后君子,書面憑證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現糾紛,書面憑證可以作為自己的借款依據,在涉及金錢方面一切要以憑證為準。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對于民間借貸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包括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通過相關的調查,我們發現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方興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內這種借貸方式也會受到大家的認可。我們要理性對待這種融資行為,因為它既具有資金來源充足等優點,同時也具有風險性大的缺點,我們在面對民間借貸時要盡量規避風險,發揮其有點,從而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的手續履行起來比較快捷,資金來源充足,對于處于欠發達地區的居民來說,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在進行借貸之前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各種活動規范運行,只有這種才有助于融資市場的繁榮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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